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

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并对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省(区、市)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第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不符合储存安全要求的入库粮油进行整理,并按照不同

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在首次形成货位时,应当编制唯一代码,代码应与入库信息相关联。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收获年度、粮权归属、粮油性质、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必须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七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包装不达标的不得装运出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虽经处理但仍在熏蒸安全期内的粮油不得出库,严禁对出库粮油加水加杂。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储存责任制,明确保管、检验、机械操作等岗位和部门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

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库区及仓内外应当保持清洁整齐,粮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二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定期进行粮情和品质质量检测,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发现异常粮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坚持开展“四无粮仓”活动,努力做好粮油仓储的规范化管理。应当遵循“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有害生物控制方针和“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确保粮油储藏安全。

第二十二条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露天囤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

(二)露天囤应当满足防火、防潮、防鼠、防雀、防霉变、防风、防雨、防塌底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

(三)露天囤表层所用资材要具有防雨水、难燃或不燃性能,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搭建露天囤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四)露天囤规格,原则以大豆200吨、稻谷350吨、玉米400吨左右为宜。储存大豆露天囤尺寸,直径不宜超过8米,装粮囤身高度不宜超过5米;其他品种直径不宜超过10米,装粮囤身高度不宜

超过7.2米。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粮油储藏特性和储粮生态条件,采取适宜的储藏技术。在安全水分条件下,小麦可储藏3年~5年,稻谷可储藏2年~3年,玉米可储藏1年~3年,大豆可储藏1年~2年。食用油脂可储藏1年~2年。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当定期核对粮油库存,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五章粮油仓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设施布局和建设规模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省级、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应当向国家粮食局报备。其他类型的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应当向所属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分级建立粮油仓储设施名单管理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纳入名单管理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实施监控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第三十条粮油仓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规范和标准。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粮油仓储设施方可交付且按建设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粮油仓储设施档案,按照国家规定对仓房(油罐)规范编号。档案内容应包括建设时间、规格型号、使用状况、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等。

第三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维护和保养,使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严格执行设计确定的使用定额,不得超标准、破坏性使用粮油仓储设施。

第三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制度,定期统计仓储设施新建、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等情况,报送所

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粮食企业。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资源应当对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给予扶持。

粮油仓储单位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粮油仓储设施的维修改造与更新;建立维修改造基金,有计划用于仓储设施的维修改造,保障粮油仓储设施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获政府投资补助建设仓储设施的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将粮油仓储设施出租用于储存其他物资。在满足调控需求和粮食收储工作前提下,确有闲置设施的,可以依法出租并取得收益。其出租行为应征得企业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粮食企业的同意并备案,每个租期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出租粮油仓储设施应当采取措施与储存国家政策性粮油的区域有效隔离,不得危及整个粮油储存区的储粮安全、仓储设施安全和人身安全,不得对仓储设施原使用功能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不得出租用于办学。出租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油罐),仅限于储存各类品种粮油。

第三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因仓储能力不足,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其他单位粮油仓储设施的,所租赁的仓储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粮油仓储设施的产权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变更粮油仓储设施的使用属性。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更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信息。

第三十九条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被征用的,需按产权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名单管理的粮油仓储设

施,其征用还需按分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粮食企业同意。

第四十条正在存储各类政策性粮油的仓储设施,原则上不得被征用搬迁。如情况特殊确需征用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报经政策性粮油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在库存粮食全部出库后,方可实施征用。

第四十一条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被征用必须搬迁的,应当按照“功能不减、仓容不减、先建后拆”的原则异地重建。异地重建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布局和相关规定规范要求。

第四十二条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经鉴定无使用价值,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粮油仓储设施,可按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对粮油仓储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新参加工作从事粮油保管、检

验、防治、仓储设施设备管理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禁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四十七条简易储粮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受损以及无设计图纸的仓房(油罐)储存粮油,应当经过专业机构安全使用鉴定后,方可使用。严禁超粮油仓房(油罐)设计容量、设计高度储存粮油,严禁存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学、化工产品,严禁存放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各类物品和易燃易爆品。

出租粮油仓房(油罐)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粮油仓储单位不得将粮油仓房(油罐)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八条进行粮油出仓粮堆上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带)。安全绳(带)应当牢固系在系留装置上,安全绳(带)的长短必须保持有效。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安排熟知安全生产常识的人员予以监护。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人员的视线范围。

第四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五十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运送储粮化学药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运输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进行熏蒸作业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安排好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备足作业器材和劳动防

护用品。熏蒸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熏蒸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缺氧危险作业和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的有关技术标准,在作业区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识)、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警戒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进行熏蒸作业,严禁安排不具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或者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熏蒸作业,严禁作业人员未配备有效呼吸防护用品进行熏蒸作业。

第五十三条熏蒸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熏蒸记录。熏蒸剂残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依法采取填埋等方式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消防器材和防汛物资,定期对输电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修。粮油储存区应当严格执行火源管理制度,进行用电作业必须经粮油仓储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填写作业记录。严禁从事其他易引发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活动。第五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进出仓作业、熏蒸作业、消防、防汛等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立即依法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事故抢救。

第五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经常接触储粮化学药剂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管、检验、防治等人员, 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适时进行岗位轮换。对参加储粮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的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营养补贴或者提供岗位津贴。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油仓储单位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粮油仓储单位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期报送粮油仓储设施统计数据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粮食的库存量、质量和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粮油储存安全、质量安全、仓储设施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责成粮油仓储单位当场予以纠正、处理,或者限期纠正、处理;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其他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粮油仓储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粮油仓储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被检查粮油仓储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油储存安全、质量安全、仓储设施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粮油仓储单位仓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粮油仓储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粮油仓储活动中执行节粮减损等有关措施,成绩突出的粮油仓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

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粮食出库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转作其它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管理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仓储设施管理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五十二、五十三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五规定的,由粮

罚款;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干预粮油仓储单位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

(二)瞒报、漏报粮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维修资金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征用或处置国有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

(三)未落实经常接触储粮化学药剂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管、检验、防治等人员必要津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10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10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账卡牌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县粮油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数据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储粮油的安全保管。保管人员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章、储粮安全及储粮安全责任制 一、储粮安全 安全储粮检测: 1、粮食检测环节 安全储粮检测涉及入库、储存、出库三个环节的检测,入库检测是基础,储存检测是保证,出库检测是责任。 (1)、入库检测:主要进行物检和化检,涉及项目主要是依据相应质量标准定等,测定水份、杂质、不完善粒等,依据有关特定要求还需测定粮食新度、湿面筋含量、脂肪酸值等。 (2)、储存检测:粮食自身品质检测主要依据《储粮品质判定规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粮堆因子的检测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试行)》规定的项目如粮堆温度、粮食水份、害虫密度等。 (3)、出库检测:主要进行品质检测。 2、粮食储存检测 ⑴、安全粮、半安全粮、危险粮的划分 依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试行)》的规定,按含水量划分储粮等级,即根据粮食水份与储藏环境温度的关系,分为安全粮、半安全粮和危险粮。 ①、安全粮:是指可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如玉米、小麦、高梁、杂粮、面粮、食豆类等安全水份标准为13%,稻谷为14%。

②、半安全粮:只能在气温较低的季节短期储存,而不能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 ③、危险粮:指极易发热、霉变的粮食。 3、储粮害虫及其防治 ⑴、“一符四无”容 ①“一符”标准:“一符”指国有粮油仓库代国家储存的粮油做到帐实相符,即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与实物数量相符。 ②“四无粮仓”标准: Ⅰ、无害虫 Ⅱ、无变质 Ⅲ、无鼠雀 Ⅳ、无事故 ⑵、虫粮等级标准见表 虫粮等级标准 ①、本表是指原粮、成品粮不许有虫。

②、表中害虫头数系指活虫。 ③、表中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的即算作更严重一级虫粮。 ⑶、虫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①、虫粮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必须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②、防治措施要符合“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 ③、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⑷、储粮害虫常用防治方法: ①、清洁卫生防治 ②、机械除虫 ③、习性防治 ④、化学防治 二、安全储粮责任制 1、储备部认真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坚决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管辖围做到不死人、不坏粮、不失盗、不出重大事故。 2、遵守库各项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考勤公开,不弄虚作假。 3、严格遵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各项测化制度,保证粮食的品质,提高仓储管理水平,遵守市区局及中储粮的有关规定,坚持雨中三查,及防汛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调出调入工作,遵守原则,入有凭出有据,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

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并对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省(区、市)储备粮”字样。

最新粮食仓储部门职责

综合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后勤事务管理,公共事务、负责安排各种会议。 二、负责落实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对接中心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确保政令畅通。 三、负责公司车辆调配、使用、维修、保险等,负责控制车辆各种费用。 四、负责公司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联系公司法律顾问,牵头处理公司与其它单位的合同纠纷及债务处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七、负责公司考勤管理,负责安排、登记公司员工年休假。 八、负责公司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九、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仓储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油仓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和合作企业粮食的仓储管理,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二、负责管理公司仓库、检化室,带领保防人员实行科学保粮。

三、对出入库所有物品的数量、质量、品种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入库粮食的质量把关,按规定做好记录。 四、负责出入库物品的登记、记录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公司管理制度做好库存账户明细和检查记录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向有关部门编制、传递相关报表。 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库存盘点清查,做到帐货相符。 六、负责所管辖范围场地、设施、物品的安全、搞好库区卫生和作业安全工作。 七、负责管理、发放、使用防化药品、用具,切实保证安全。 八、负责仓储机械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好保粮和出入库用工、用具、药品及设施维修的计划编制、申报工作。 九、负责仓库信息化建设。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业务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精神,负责公司粮食购销业务管理。 二、根据库存粮食的流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中心、政府相关部门、等如实汇总填报各类报表。。 三、负责提出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粮食购销计划安排、代购、加工、销售等业务工

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总结

山西晋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实现“制度先进、管理科学、操作精细、成本最低”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储备库仓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一、储备粮油管理制度 (一)要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切实做到管理严格、储存安全、调度灵活、适时轮换。 (二)严格手续、健全制度,真正把“一符、三专、四落实”落到实处。 (三)储备粮油要按规定的储存年限和审批程序做到适时轮换,确保粮质新鲜,并及时补齐库存。 (四)严格执行储备粮油保密制度。 二、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及时做好粮油出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出入库粮油都必须做到

定等准确、质价相符。 (三)出入库的粮油其水分杂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出入库的粮油必须进行检斤和验质,司磅员、保管员要各负其责。 (五)所有出入库粮油必须有凭有据,及时登记帐目,做到帐实相符。 (六)短斤的粮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岗位责任制度 (一)保管员职责 1、认真执行粮油保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粮油接收、保管工作,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2、认真学习《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断提高科学储粮和仓储管理水平。 3、粮油入库前,做好仓库、器材、用具的准备,铺垫防潮及空仓消毒工作。 4、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按规定建帐立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做好粮油出入库检斤工作,出清一仓,及时盘存,核算损溢,超耗自负。

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汇编

岗位职责

主任职责 一、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XX分公司和市粮食局的领导下;主持全库行驶的全面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执行政策、确保安全”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十六字工作方针;把握全库工作的正确方向。 三、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库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处理好行政、党委、工会之间的关系;增强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五、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中央储备粮的购、销、调、存工作;并注意抓点带面;推广先进经验。 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现科技兴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七、负责处理各种突发性事性;及时向分公司和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以求及时、准确、妥善解决问题。

党支部书记职责 一、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支部的正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单位情况;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安排支部工作;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文化、业务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与业务素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党建工作;增强班子团结;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及五好党组织创建工作;抓廉政;带作风;改革创新;转换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六、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生活会;加强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集体领导作用。 七、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汇编之粮油出入库管理

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政策,做到以质论价,质价相符。 (二)所有出入库粮油都必须进行检验、检斤,验质员、司磅员、保管员要同时签字,各负其责。 (三)严格落实“五分开”制度。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有虫和无虫、安全和非安全、新陈粮要分开存放、分类出入。 (四)入库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各项指标都必须在国家标准以内。 (五)所有出入库粮油都必须有凭有据,及时登记账目,做到帐实相符。最低收购价粮食必须凭国库开具的出库单发货,否则按违规违纪严肃处理。 (六)坚持夜晚和阴雨天不接收入库。 (七)超耗的粮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粮食出入库管理流程 为加强粮食出入库管理,完善粮食出入库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记止弄虚作假、营是舞弊、杜绝漏洞。为确保出库粮食的品种数量准确,做到帐实相符。全面提高粮食出库规范化、制度化,特定以下规定: 一、粮食出入库,根据轮换任务及库领导批准的粮食销售购进计划,由仓储部经理根据法人批发的出入库通知书进行合理安排并下达任务到磅房、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按开出或指定的仓号、堆位、品种进行操作。磅房管理员严格控制粮食销售预提数量和入库数量估计。 二、载货车辆过磅除皮后,由磅房司磅员开出粮食出库提 货单(入库单),并指定该车辆在几号仓提货(入库)。 三、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司机提缴的粮食出库提货单(入库单),必须按照单上开出的仓号、车辆号牌验票核实,确认无 误,才准其车辆装货(卸货),如有发现与验票不符,马上与 磅房取得联系。 四、车辆装货(卸货)完毕,由仓库管理员开出出库单,注明仓号、堆位、车辆号码缴给司机作为出库凭证到磅房办理过磅手续。司磅员验证后过磅开出发票缴给司机签名,监磅员验票确认无差错后,开具车辆放行条。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储备粮保管制度 1、库主任对库存粮食有管好、管住的责任,上级开具的出库单,任何人都不准动用,库主任对粮食安全负责。 2、粮食保管实行专职制,任务落实到人,粮食从接收入库、保管、到出库,保粮人员、检质人员、计量人员要负责到底,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3、坚决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无害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专人、专卡,品种、数量、质量和地点落实。 4、对库存粮食严格执行“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一月一汇查,危险粮天天查和风雨下雪随时查”的查粮制度,检查中做到“有粮必查、有仓必到、查必彻底”,并做好记录,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储存。 5、认真搞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四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落地粮)。 6、库存的粮食必须根据入库验质、计量凭证及时建立分仓台账和保管专卡等。 7、每批粮食收发结束后,必须如实上报粮食数量、质量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8、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粮情电子检测、环流熏蒸等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七条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1、粮食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数据填入粮油专卡。 2、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过规定标准。 3、每年4月和10月要分别对库存粮油进行1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质检,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帐卡牌管理制度 1、库存粮食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2、中央储备粮用“ZC”代表,省级储备粮用“SC”代表。临时储存粮用“LC”代表。 3、《粮油专卡》一式三份,仓内挂一份,储备库和保管人员各一份。专卡要按实际情况及时记录。(统一制作) 第九条粮情检查制度 一、粮食温度、湿度检查 1、以检测最高水分为依据(包括进仓水分和复化水分),安全粮7天巡测一次;半安全粮3天巡测一次;不安全粮2天巡测一次;危险粮每天巡测一次,并做好原始记录,真实反映粮情变化。 2、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大米(粳米、籼米、元米)水分放宽0.5%,原粮水分放宽1%。 二、粮情及虫害检查 1、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间隔不能超过15天。 2、密闭桩检查虫害作查看,不作扦筛。 三、消毒工作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粮油检查管理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粮油检查管理

粮情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做到检查项目不遗漏,检查时间不间断;风、雨、雪后要及时检查。 (二)要准确、完整、详细、真实地记载检查结果,并认真填写记录。 (三)对查出的问题要坚持“三不放过”,并及时处理,坚持较大粮情问题及时上报制度。 (四)每周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认真总结粮情变化规律和储粮经验,并规划下一步整改意见。 (五)认真开展“四无粮仓”创立活动,每月做一次“四无”鉴定,并认真填写鉴定记录。 (六)坚持单位领导“月进仓”制度,对本单位粮油安危要做到心中有数。 (七)仓储报表要准确、及时,资料要整理归档。

科学保粮制度 一、水分检查 一般情况下,一月一次扦祥测定,每年四月十月复化一次水分(大祥),检验结果要存档,有情况要及时上报。发热粮结露粮,超过安全水分的粮食,要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具体视情况而定。 若在熏蒸、冷通风等情况下,可推迟扦祥,熏蒸放气后72小时才可进仓扦祥,冷通时则要密闭七天以后才可扦祥;安全水分粮七天查一次粮情,半安全水分粮三天查一次粮情,危险水分粮天天查粮情,恶劣天气也要突击检查。要求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查有记录。 二、虫害检查 一般情况下,按7-10天检查一次,检查可用扦筛法和目测法结合进行(每月至少一次扦筛法),并要注意垛边、垛顶、薄膜下、包装袋上、窗户、门边、排风扇附近等处有无活虫(目测按头数/平方米记录)。 扦筛法:按扦筛时总包数的2%比例扦筛,重量不得少于1kg,扦祥的方法要尽量均匀,要尽可能的代表垛的基本情况。对发现活虫超过基本无虫粮标准的,要及时上报通知防化处理。若是熏蒸要在放气72小时后才能进仓查虫,如果要查熏蒸效果可用试虫,杀虫不彻底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附件4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一、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市级抽查阶段进行,县级在自查阶段可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 66 —

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一)市级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市级抽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各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扦样时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确定扦样库点和扦样份数;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份数。扦取的样品要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二)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三、前期准备 1.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各市粮食局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深层扦样器、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封条等工具和用具,复制《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4-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并做好扦样 — 67 —

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汇编

“一符四无”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和“安全、经济、卫生、有效”的原则,确保实现“一符四无”。 二、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温、水分、虫害。卡片齐全,记录真实完整。 三、严把入库质量关,提高入库粮食质量,入库的粮食要达到干、饱,净。出入库严格按照分公司的业务流程,手续齐全,操作规范。 四、全面搞好库内卫生,保持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 五、确保仓房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能密闭、便于机械化操作和环流熏蒸性能,仓房完好率常年保持在100%。 六、遵守各项仓储管理制度,执行各种操作规程,积极推广储粮先进技术,不断提高保化人员业务技术素质。 七、坚持小组粮情例会制度和月互查制度,每月由库主任带队对所有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储粮安全。 八、对在科技储粮方面和“四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粮情检查制度 一、粮情检查的内容:粮食的温度、湿度、水分、虫害、色泽、气味、有无霉变、鼠雀、事故等项目。 1、储粮感观检查内容:(1)仓房门窗密闭是否严密;(2)感官鉴定粮食色泽、气味、有无发热、霉变、结露等事故:(3)鼠雀检查:仓房门窗口、仓内四周有无鼠雀,做好粮食防护和灭鼠雀工作;(4)虫害:在仓门口、窗台下、墙角、粮堆中上层等处认真检查,并根据情况增设机动检查点,记录虫种、虫态、密度和部位;(5)包装垛有无倾斜、撒漏等项目。 2、粮温检查时间:安全粮每周一检查;半安全粮每周一、三检查;危险粮每日检查一次;新轮入的粮食,在三个月以内按半安全粮对待,认真检查粮温。 3、害虫检查期限:粮温低于l5℃时,检查期限由各仓责任保管员自定;粮温在15℃—25℃时,15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危险虫粮在处理后的三个月内,每7天至少检查一次。 4、水分检查期限:安全粮每季度测定一次;半安全粮每月测定一次;危险粮根据情况随时测定。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粮食仓库管理制度 推荐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粮食仓库之修建、管理、防护与收纳粮食之检验、病虫害防治,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办法称粮食,指稻谷、米、小麦、面粉及其他经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由省(市)政府公告之杂粮。第三条本办法称粮食仓库,指粮食管理机关自设及受粮食管理机关委托办理收储粮食之仓库。第二章粮食仓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粮食仓库之修建、管理、防护与收纳粮食之检验、病虫害防治,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办法称粮食,指稻谷、米、小麦、面粉及其他经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由省(市)政府公告之杂粮。 第三条本办法称粮食仓库,指粮食管理机关自设及受粮食管理机关委托办理收储粮食之仓库。 第二章粮食仓库修建 第四条粮食管理机关每年度得编列预算,依计划修建或补助修建仓库。 第五条粮食仓库之兴建地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点适中,交通便利。 二、无淹水之虞。 三、地质坚实干燥,地势平坦。 四、四周无易于著火之建筑物毗连。 第六条粮食仓库应具有储存需要之防热、防湿、通风、防虫、防鸟兽等设备,其建筑设计应特别注意下列设施 一、仓库屋顶应坚密完好,并装设隔热防水设备。 二、仓库墙壁应涂防水浸湿材料。

三、仓库应坚实干燥或铺设木板。 四、仓库应有良好通风设备。 五、仓库墙壁开关窗户者,应设铁条栏栅,加订铁丝网,并于仓门设置防鼠板。 六、仓库四周应建筑围墙,并开辟排水沟。 七、仓库应置备必要消防设备。 第七条粮食仓库之设计、修建及验收,应经粮食管理机关核定。 第三章粮食仓库管理 第八条粮食仓库应置备衡量器具、检验器材、处理用具及其他仓储有关之必要设备。 第九条粮食仓库所用之衡量器具,须经度衡检定机关检定,粮食管理机关并应随时检查校正。 第十条粮食仓库门前应钉挂收储公粮牌志,仓库内应标示存储粮食品种、年期、等级、数量,并在墙壁刻划长、宽、高尺码。 第十一条粮食仓库应保持整洁,于收储粮食前,并应彻底清扫及喷洒防虫药剂。 第十二条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对于进仓粮食,应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切实检验,其不合标准者,并应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粮食进仓应按品种、年期、等级分仓保管,在堆积时应注意通风、防湿、防热及便于检查与搬运。 第十四条粮食非经粮食管理机关之通知或许可不得出仓。 粮食出仓应按年期先后,先进先出。 第十五条粮食管理机关对经管之粮食,得现实际需要处理保险。

枣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在临时点或露天储存。有条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入仓后,要对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条储粮及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标准。第十一条承储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进出仓设备、水杂整理设备、环流熏蒸设备、风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等。

企业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仓 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仓储设施管理制度

1、仓房作为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主要用作储存粮油,必须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 2、加强日常管理,对晒场、仓房的门窗、墙体,屋顶,屋架等部位要注意保护,仓库周围的排水系统要保证畅通,仓库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 3、对外租借仓库必须在出租合同中注明有关确保仓房安全条款。 4、要结合粮油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仓房、晒场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5、建立并保管好仓房建设档案,有关内容发生变动时要随时加注说明 仓储设备管理制度 1、所有仓储设备(器材)均应建立帐卡,帐卡与实物数字相符。 2、所有设备(器材)与均应有专室和专人保管。 3、设备(器材)应定期由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 4、设备(器材)库室要符合防潮、通风、防鼠等功能。 5、设备(器材)的采购须经领导同意,由国家指定具备生产资格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大宗产品的采购要进行竞价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6、设备(器材)必须由专业人员使用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指导使用。 7、仓储设备(器材),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 8、设备(器材)的报废必须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 储粮安全管理制度

1、入库粮质必须符合安全保管的质量要求,粮油入库前,应搞好仓库内清洁卫生,做好垫底物铺垫工作。 2、依照“有粮必查”原则,粮油入库即建立粮情档案。 3、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检查粮情,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风、雨、雪天及时进行查粮。 4、过夏粮油七、八、九三个月,每晚要及时开动排风扇调节仓温。 5、过夏粮油全部实现“三低”储藏。 6、冬季及时利用寒冷空气,开动通风机降温。储粮温度降至摄氏5℃以下。 7、春夏、秋冬季节交替,应及时翻动粮面,杜绝粮堆上层结露发生。 8、仓库主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 9、粮情检查记录每期必须有粮情分析,并报仓库主任和库主任签字。 10、粮食保管员全面做好保管帐,并按要求和统计会计对帐,确保帐帐、帐卡、实物相符。 11、储粮安全实行“中心站长负总责、分站长负责、仓库主任技术指导”制。 粮油入库管理制度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第1篇:粮食仓储管理制度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积极使用储粮新技术,进行科学保粮。努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三)、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坚持做到所有存粮七天一大查,三天一小查,不安全粮天天查,遇到暴风雨雪和讯期要及时检查。作到:粮情检查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查有实效、查有记录。同时结合检查清卫、安全保卫、仓库牢固程度、防潮、防漏、隔热等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洁卫生制度。坚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三净一平”,仓外“四不留”(杂草、垃圾、污水、散落粮)。做到天天清扫,七天一大扫,一月彻底扫。 (五)、害虫防治制度。严格按《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和

防治害虫。虫粮处理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探索、研究新的防治方法,减少污染,降低费用。 (六)、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空仓、工具、装具、器材的消毒、隔离工作,保持防虫帘完整,及时喷洒防虫线,防止害虫交叉感染。 (七)、做好鼠雀防治工作。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布好防雀网、防鼠板等,定时投放毒饵、捕鼠工具,发现鼠雀及时捕捉、驱逐。(八)、安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九)、做好各种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以仓为单位建立“粮情检查记录簿”、“储备粮油专卡”、“粮质检验记录簿”等。做好各项数据记录工作,保证数据准确、记录完整并及时存挡。粮食仓储管理制度 (一)、粮食保管工作应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等相关的文件操作规程。全面做好各项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存粮安全。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工作职责

仓储部经理工作职责 1、主持仓储部全面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做好仓储工作。 2、负责制定粮食进出仓、粮食保管计划,检查和监督工作计划的落实。 3、负责科学保粮方案的制订、实施和总结。负责每年春秋二季的粮食安全普查工作及在库粮食质量检测。 4、负责仓储部人员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做好日常工作的安排。确保进出仓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帐实相符,仓储管理实现“四无”粮仓。 5、检查监督代储单位的仓储及安全工作。 6、检查、督促、监督部内员工作责任制和劳动纪律的落实,对工作有功人员或不称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7、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各项保管费用开支。 8、负责好仓储的安全管理。是仓储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保管员工作职责 1、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 2、严守国家机密,对仓库容量、储备粮库存数字、库存品种以及重要文件的有关机密、绝密内容,一律不准外泄。 3、认真做好仓库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活动,确保达到“四无”粮仓标准。 4、管住、管好进库作业的搬运队。粮食堆叠管理规范,要求安全、整齐、美观、有序,粮面要平,横直有行。 5、加强仓库器材管理,各种工具及储粮设施用后必须清洁并按规定位置放好。 6、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按照责任区域,坚持“七天一大扫、三天一中扫、每天一小扫”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使库区美化干净。 7、严禁无关人员私自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接待来往亲友,不准在仓库内寄放私人物品。 8、做好仓库安全、防火、防盗、防汛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防化员的工作职责 1、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听从指挥。 2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掌握本地常见储粮害虫的种类、生活习性及防治方法,经常深入仓库指导保管员开展防治工作。积极开展科学保粮、推广和应用科学保粮技术,开展“四无”粮仓活动,确保储粮安全。 3、加强粮情检查。正常的情况下,每月组织保管员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进入仓库检查粮情时,必须有二人以上才可进行,严禁单独作业。 4、负责做好熏蒸杀虫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合理使用药剂,达到“安全、经济、有效”。 5、严格管理化学药剂。完善领用手续,熏蒸杀虫用药详细记录,安全使用。 6、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违反者或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中毒、伤亡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粮油仓储企业仓储管理制度(八项制度汇总)

仓储管理制度(202X年) XX有限公司

仓储管理制度 1、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2) 2、粮油出入库制度 (4) 3、检斤管理制度 (5) 4、粮食质量管理制度 (6) 5、粮情检测管理制度 (9) 6、粮油保管制度 (11) 7、储粮害虫检查防治管理制度 (12) 8、通风防鼠管理制度 (13)

储粮安全责任制度 一、职责明确、任务到人。按照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管理办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上到下、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仓储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储粮无事故。做到所辖粮油库存帐实相符,储备粮油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四五”粮仓。 三、要全面实行单仓管理,逐步实现“五定五保”(即定人员、定仓库、定费用、定损耗、定奖惩,保数量、保质量、保安全、保四无、保达标)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粮食入有凭、出有据,目标明确、奖罚分明,确保粮食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四、加强“三防”(防火、防汛、防盗)安全保卫工作和库内作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组建相应机构,更新消防器材,备足防汛物质,要严加防范,责任到人。库内作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五、责任追究制度: 1、储存粮食的存放设施条件,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当发生险情,危害储粮安全及其它生产安全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并立即向上级汇报情况。储粮设施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存粮造成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管员,分别承担

相应的责任。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 2、保管员不按规定及单位要求及时进行粮情检查,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和通报处理;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粮情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加重处罚。 3、储粮发生虫蛀、发热、结露问题,保管员自查粮情时未发现的,由保管员负主要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负次要责任;保管员检查发现并汇报单位,因未及时作出正确的技术性处理而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防化等相关人员负次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知情但未及时安排采取措施纠正问题而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部责任。 4、储粮发生变质、降等问题,经济损失由单位安全责任的各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分别负担。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储粮安全发生其它问题,按岗位责任制度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

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11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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