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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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社会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弹劾式诉讼制度特点

1.不告不理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

3.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权力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并通过言辞辩论的形式进行

纠问诉讼特点

1.主动追究不告也理

2.受害人和被告人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注重经验的运用,相对于神视证据是一大进步,但过于注重形式,死板

审判机关

性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上下级关系,审判监督关系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侦查机关的类型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刑事诉讼主体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察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自诉人

其他诉讼参与了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人员

被害人的权利

(1) 申请回避权: (2)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倾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自案件移送审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不服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5)对有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有权出席法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行使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一切权利; (7)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8)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9)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 (11) 法定情形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12)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对强制医疗

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公开原则中不公开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二,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一,无罪推定原则

第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级别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其第一审刑事案件具体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我国实行四级梁审终审制,即别管辖只在明确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的案件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地域管辖

所谓地域管辖,是在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我国的地域管辖实行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在课本的82页,83页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包括离任后的任职回避和现任内任职回避

离任后的任职回避是针对曾经担任过审判人员和检查人员的,在离任后从事律师业务而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现任内的任职回避是针对现任内的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从事律师业务时所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刑事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机关的检查机关的追诉,自诉人起诉,根据实际上和程序,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刑事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指派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的权利

职务保障权

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提出辩护意见

获得出庭通知

出庭辩护权

拒绝辩护权

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有权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在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其他诉讼权利

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坚持的原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公诉自愿性原则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勿轻信口供原则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证人可以要求对自己进行人身安全的保护

2、证人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可以是自己民族的

3、证人有权在法庭上要求核实自己的相关证言,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言论

4、如果相关人员在取证上存在违法行为,证人可以提出,对相关人员以及事件进行控诉

5、证人出庭做证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助

义务

1、证人出庭作证应当讲真话,如实作证;

2、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讲述自己的知道的案件事实,还需要回答相关询问;

3、法庭应该是一个公平严谨的地方,法庭案件审理有相应的法庭纪律,出庭作证必须遵守法庭纪律;

4、证人对于自己的在法庭审理中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是指补充支持或者强化,被补强的证据,称为主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主要包括口供和其他言辞证据的补偿。确立口供补强证据规则,主要具有以下意义,1,可防止重口供轻物证的倾向,2,有利于保障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的分类

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通过推理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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