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推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

意见》(宁政发〔〕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成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三)负责区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复核工作。

各级房产、发改、建设、财政、劳动、统计、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证

券、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一般情况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收入、房产部门认定住房状况均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是指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 技术标准 (试行) 南京市规划局 2013年12月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对《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宁规字〔2013〕431号)明确的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在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城市设计)阶段,以及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已编制的上位规划中尚未明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遵守本规定。 3、本技术标准作为地块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强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简明有效、便于操作,并能确保建筑设计的灵活性。本图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在满足地块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秩序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因地制宜,图则内容和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各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以控制城市空间秩序中不利情况的发生为基本目的,同时为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留出空间。 4、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及其他一般地区的地块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内容与要求 1、地块城市设计及其图则是对各层次上位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落实和表达,是对

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在地块层面对“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具体地块编制本图则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本技术标准所列的地块城市设计内容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补表述内容。 2、图则的具体要求在“图则说明”中以文字形式归类表述,包含对各大类问题进行综述的“控制引导意图”和对各分项提出要求的具体“说明”两个部分。 3、为体现执行操作中严格程度的差异,图则说明应区分“控制性要求”与“引导性要求”的用词与表述方式。其中,“控制性要求”的表述相对严格,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引导性要求”的表述具有一定弹性,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或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图则内容的分类、图则说明的要求、图件的内容与形式等,如表1所示。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专题研究报告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报告 (送审稿)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

目录 一、公众参与的工作组织 (1) (一)工作原则 (1) (二)工作阶段 (1) 1、前期阶段 (1) 2、纲要阶段 (2) 3、成果阶段 (2) 二、公众参与的基本概况 (2) (一)前期阶段 (2) 1、工作方案 (2) 2、意见梳理 (3) 3、采纳情况 (4) (二)纲要阶段 (5) 1、社区宣传 (5) 2、问卷调查 (6) 3、社区访谈 (6) 4、采纳情况 (8) (三)成果阶段 (8) 1、工作组织 (8) 2、问卷设计 (9) 3、参与对象 (9) (四)区县部门意见 (10) 1、基本概况 (10) 2、分析采纳 (11) 三、成果草案公众意见梳理和采纳情况 (11) (一)总体评价和认识 (11) (二)公众意见和规划采纳情况 (15)

1、关于城市性质和发展定位 (16) 2、关于市域城镇发展布局 (17) 3、关于城市发展方向和重点 (19) 4、关于产业发展与布局 (20) 5、关于城乡交通规划 (21) 6、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3) 7、关于市政和综合防灾规划 (28) 8、关于公共设施规划 (29) 9、关于绿地与环境景观规划 (30) 10、关于住房规划 (32) 11、关于规划实施政策 (32) 附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期阶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纲要阶段............................................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果阶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9-2020年整理全国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汇编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2004年6月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与下放部分商品与服务价格得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得《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得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得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得调整系数。 三、外资与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得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得《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得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得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得20%作为定金;规划设

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得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 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中等城市、小城市得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得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得,按总体规划设计费得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与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得,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得,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分区规划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得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得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18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一章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一、概况与自然条件 1、南京市概况 南京市位于江苏省西南部,处于北纬31°54′~32°16′,东经118°32′~119°24′之间;东邻仪征、句容、溧阳3县,北与安徽天长县交界,南接安徽郎溪、宣城二县,西面自北向南与安徽来安县、滁县、全椒县、和县、马鞍山市和当涂县相邻。 南京市是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江下游主要的中心城市。南京建城于公元前472年,历经东吴、东晋、宋、齐、梁、陈、五代南唐、明、太平天国、中华民国十朝定都,史称“十代故都”。 南京市现辖10个区、五个县,面积6516平方公里,其中10区是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浦口、大厂区;5个县是江宁、江浦、六合、溧水和高淳县。长江由西南到东北流贯南京市中部,分全市为江南、江北两个部分。江南有8个区和江宁、溧水、高淳3县,江北有浦口、大厂2区和江浦、六合2县。 2.自然条件: (1)地形地貌: 南京市平面位置南北长、东西窄,成正南北向;南北直线距离150公里,中部东西宽50~70公里,南北两端东西宽约30公里。南面是低山、岗地、河谷平原、滨湖平原和沿江河地等地形单元构成的地貌综合体。 地貌区域为宁、镇、扬山地的一部分,低山山陵占全市总面积的64.52%。长江南京段长度约95KM;江南有秦淮河,江北有滁河,为南京市境内两条主要的长江支流,其河谷平原为重要农业区。水面占全市总面积11.4%,平原、洼地占24.08%。 南京山脉主要由3个背斜组成,地貌上形成宁镇山脉西段的3个分支:北支沿长江南岸向西延续,包括栖霞山——乌龙山——幕府山——狮子山,海拔130~286米;中支至南京东边城墙,脉延伸入市区,包括钟山——富贵山——九华山——北极阁——鼓楼岗——五台山——清凉山,海拔32~486米;南支绕城东南、南部,包括青龙山——方山——牛首山——三山——云台山,海拔95~382米。江北部分,西南为老山山地,海拔442米;南部是滁河河谷平原,北部为大片岗地和零星分布的丘陵。 南京市平原主要有河谷平原、滨湖平原,沿江洲地及江心洲3种类型。河谷平原主要有秦淮河沿岸的秦淮河河谷平原,海拔大部分在7~10米;有位于鼓楼以北金川河沿岸的金川河河谷平原,海拔大部在6~10米;有位于江北滁河中下游沿岸的滁河河谷平 原,海拔大部分在5~10米;有位于高淳东部胥溪河河谷平原,滨湖平原为南部石臼湖与固城湖湖滨地区,地面海拔大部分在5~7米。沿江洲地分布在上新河——板桥一带,江浦、浦口沿江,六合瓜埠以南和江宁营防乡等;江心洲有八卦洲、江心洲、新济洲、兴隆洲等十多个大小江心洲;海拔大部在4~7米。 (2)水系: ①河流: 南京城内主要河流有长江和秦淮河.长江南京段从江宁铜井镇南开始,至江宁营防乡东为止,境内长约95公里。秦淮河全长103公里;到南京武定门外分两股,一股为干流,称外秦淮河,绕城经中华门、水西门、定淮门外由三汊河注入长江;又一股称内秦淮河,由通济门东水关入城,在淮清桥又分为南北两支,南支为“十里秦淮”,经夫子庙文德桥至水西门西水关出城,与干流汇集,北支即古运渎、经内桥至张公桥出涵洞口入干流。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doc

#分类号=42201 d32a240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925 #实施时间=19900618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城市规划 #文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

附件: “生命线杯”2018年年会论文集获奖名单 青年科技创新奖(1篇) 空间管控视角下的老城区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法探索(刘江涛) 一等奖(空缺) 二等奖(4篇) 合肥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制的探索与实践(李彬,黄北新,曹必滕,应晓路)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综合评价体系研究(解智强,翟振岗,刘克会) 地下管线规划编制技术难题与策略探讨-以深圳市为例(刘瑶,姜科,刘应明)城市道路塌陷成因分析与对策(刘春明) 三等奖(8篇): 基于本体的城市地下管网语义模型(周京春) 基于Genius World的智慧管廊管理系统建设初探(张月香) 基于规则和模型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质量控制方法研究(刘光媛,范桂芳) 地下管线数据升级的理念及整体技术(葛如冰,丘广新王清泉) 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信息化管理研究与实践(谭仁春,何伟) 大埋深非开挖管线精探技术应用研究(胡绕,王水强,王胜昌) 供水管网分区管理模式应用实践和前景分析(忻盛沛) 钻孔瞬变电磁法与跨孔电阻率法CT在大埋深燃气管道精确定深中的

应用(余森林,刘文伍,鞠建荣,田庆福) 优秀论文(12篇): BIM技术在市政建设和管理中智能应用—以上海市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商务区A片区地下市政空间建设为例(皋思琴,杨朝东,黄浩,姜晓东) 基于Mongodb以及GIS的海量探地雷达数据存取研究(郑睿博, 潘雅静)城市大规模管线普查项目的质量控制方法(陈法超,许兆刚) 城市地下空间普查工作中的质量控制方法与实践(解智强,洪涛,张君华,周海彬,高忠) 从南宁排水管网专项普查项目总结城市防涝治污经验(应成录) 地下综合管线大数据在城市管网综合规划中的应用研究(刘光媛,袁博)基于运维对综合管廊团队及运维费用的探讨(王建中,王令) 建立地下管线动态更新系统机制后的问题梳理与探讨—以南京市浦口区地下管线管理模式为例(鲁邦勇,李兴启、李贵川、王鹏) 基于SuperMap iObjects的兰州市道路地下安全预警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周运彬)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实践—以温州施工场地管线探查为例(朱博,郭俊) 水听式传感技术在塑料管线测漏中的应用(王雨夕,森山健一,铃木贤一,加治克宏) 漏水检测中的干扰噪声及其控制(陈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机院在全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委托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咨询,拟定以下收费标准,供业内及客户参考。 一、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面: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一、国家级 1.中共中央委员会 2.中央政治局 3.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4.全国人大常委会 5.国务院 6.全国政协 7.中央军委 二、副国级 1.中央纪委 2.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部级 党内: 1.中央办公厅 2.中央政法委员会 3.中央组织部 4.中央宣传部 5.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6.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7.中央对外联络部

8.中央政策研究室 9.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 12.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4.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1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6.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17.xx事务治理局 18.xx工作委员会 19.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中央党校 21.中央文献研究室 22.中央党史研究室 23.主席办公厅 国务院: 1.外交部 2.国防部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教育部 5.科学技术部

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公安部 9.国家平安部 10.监察部 13.财政部 14.人事部 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6.国土资源部 17.建设部 18.铁道部 19.交通部 20.信息产业部 21.水利部 22.农业部 23.商务部 24.文化部 25.卫生部 26.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中国人民银行 28.审计署

2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0.海关总署 31.国家税务总局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9.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0.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1.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3.国务院研究室 44.新华通讯社 45.中国科学院 46.中国社会科学院 47.中国工程院 48.国家行政学院 49.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50.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51.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06.18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6.21 【实施日期】1999.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1日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关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南京市建设项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制定标准(试行)》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 制定标准 (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3.11.25) 南京市规划局 2013年11月日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在规划编制(一般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层面城市设计编制)阶段对重要地块提出城市设计要求,以及在出让和规划条件提出时以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形式明确的城市设计要求。 3、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制定的基本原则 (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能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形态、空间环境、街道街墙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的各项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兼顾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的灵活性,控制城市形态塑造中不利情况的发生。 二、内容与要求 1、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是对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深化,主要是在地块层面对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编制具体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上述城市设计控制引导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 2、具体内容要求以图则说明的形式归类表述。图则说明包含“原则和意图”以及“说明”两部分内容。“原则和意图”是对各大类问题的综述,图则说明对各分项提出具体要求。 3、为体现执行操作中严格程度的差异,图则说明应区分“控制性要求”与“引导性要求”的用词与表述方式。其中,“控制性要求”的表述相对严格,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引导性要求”的表述具有一定弹性,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或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控制与引导的分类、分项内容、级别、图件形式以及相关要求如表1所示。

城市景观格局及绿地系统结构分析——以聊城市为例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8(1):15-20 城市景观格局及绿地系统结构分析——以聊城市为 例 赵红霞 1,汤庚国 1,张秀省 2,郭帅 2 (1.南京林业大学森林资源与环境学院,江苏南京210037;2.聊城大学农学院,山东聊城 252000) 摘要:本文采用高分辨率的IKONOS卫星遥感影像,在地理信息系统(GIS)的支持下,运用景观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聊城市景观格局及其绿地系统结构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城区景观特色鲜明,为“城中有水,水中有城”格局,主要由建筑、道路、绿地和水体四种景观组成单元构成;绿地系统由斑块绿地和廊道绿地共同组成,斑块绿地为其主要组成部分并在城区中呈随机分布,绿地总面积为市区景观的33.71%。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聊城市城市绿化建设建议。 关键词:城市景观,绿地系统,空间格局,斑块,廊道 中图分类号:TU98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24(2007)01-0015-06 收稿日期:2006-10-01 项目基金: 作者简介:赵红霞(1976- ),女,山东烟台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工作。 *通讯作者:Author for correspence. E-mail: ;; tang@https://www.360docs.net/doc/4f5574326.html, AN ANALYSIS OF URBAN LANDSCAPE PATTERN AND GREEN SPACES SYSTEM STRUCTURE: A CASE STUDY OF LIAOCHENG ZHAO Hong-xia 1,TANG Geng-guo 1,ZHANG Xiu-sheng 2,GUO Shuai 2 (1.College of Forest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Nanjing 210037,China;2.Agricultural college of Liaocheng University,Liaocheng 252000,china) Abstract:In this paper, landscape pattern and green spaces system structure in the Liaocheng city were analyzed by using the high-resolution data of IKONOS satellite remote sensing image, 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the fundamentals of landscape ecology.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landscape of city was distinct, forming a water-in-city and city-in-water pattern, the city was consisted of four landscape elements: builds, roads, green spaces and water; The green patches and green corridors constitute the green spaces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作者:日期:xx-01-19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

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和程序 (一)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购房职工全额计发; (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购房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

`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一章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一、概况与自然条件 1、市概况 市位于省西南部,处于北纬31°54′~32°16′,东经118°32′~119°24′之间;东邻仪征、句容、3县,北与天长县交界,南接郎溪、二县,西面自北向南与来安县、滁县、全椒县、和县、马市和当涂县相邻。 市是著名古都、省省会,长江下游主要的中心城市。建城于公元前472年,历经东吴、东晋、宋、齐、梁、、五代南唐、明、太平天国、中华民国十朝定都,史称“十代故都”。 市现辖10个区、五个县,面积6516平方公里,其中10区是玄武、白下、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浦口、大厂区;5个县是江宁、江浦、六合、溧水和高淳县。长江由西南到东北流贯市中部,分全市为江南、江北两个部分。江南有8个区和江宁、溧水、高淳3县,江北有浦口、大厂2区和江浦、六合2县。 2.自然条件: (1)地形地貌: 市平面位置南北长、东西窄,成正南北向;南北直线距离150公里,中部东西宽50~70公里,南北两端东西宽约30公里。南面是低山、岗地、河谷平原、滨湖平原和沿江河地等地形单元构成的地貌综合体。 地貌区域为宁、镇、扬山地的一部分,低山山陵占全市总面积的64.52%。长江段长度约95KM;江南有淮河,江北有滁河,为市境两条主要的长江支流,其河谷平原为重要农业区。水面占全市总面积11.4%,平原、洼地占24.08%。 山脉主要由3个背斜组成,地貌上形成宁镇山脉西段的3个分支:北支沿长江南岸向西延续,包括栖霞山——乌龙山——幕府山——狮子山,海拔130~286米;中支至东边城墙,脉延伸入市区,包括钟山——富贵山——九华山——北极阁——鼓楼岗——五台山——清凉山,海拔32~486米;南支绕城东南、南部,包括青龙山——方山——牛首山——三山——云台山,海拔95~382米。江北部分,西南为老山山地,海拔442米;南部是滁河河谷平原,北部为大片岗地和零星分布的丘陵。 市平原主要有河谷平原、滨湖平原,沿江洲地及江心洲3种类型。河谷平原主要有淮河沿岸的淮河河谷平原,海拔大部分在7~10米;有位于鼓楼以北金川河沿岸的金川河河谷平原,海拔大部在6~10米;有位于江北滁河中下游沿岸的滁河河谷平 原,海拔大部分在5~10米;有位于高淳东部胥溪河河谷平原,滨湖平原为南部石臼湖与固城湖湖滨地区,地面海拔大部分在5~7米。沿江洲地分布在上新河——板桥一带,江浦、浦口沿江,六合瓜埠以南和江宁营防乡等;江心洲有八卦洲、江心洲、新济洲、兴隆洲等十多个大小江心洲;海拔大部在4~7米。 (2) 水系: ①河流: 城主要河流有长江和淮河.长江段从江宁铜井镇南开始,至江宁营防乡东为止,境长约95公里。淮河全长103公里;到武定门外分两股,一股为干流,称外淮河,绕城经中华门、水西门、定淮门外由三汊河注入长江;又一股称淮河,由通济门东水关入城,在淮清桥又分为南北两支,南支为“十里淮”,经夫子庙文德桥至水西门西水关出城,与干流汇集,北支即古运渎、经桥至公桥出涵洞口入干流。 市北部有滁河,干流全长110公里,河道弯曲,集水面积7900平方公里。南部有淳溧运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 2019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1、部门职责及工作任务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是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与南京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合署办公,在市编办登记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差额拨款管理。 根据南京市编办《关于同意南京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增挂“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牌子的通知》(宁编办字【2005】16号)和《关于清理规范南京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通知》(宁编办字【2012】132号)文件要求,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实施全市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岗位技术、会计法规制度及会计准则等培训工作。目前,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整体工作部署,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配合市财政局人教处组织开展财政干部培训工作、配合局农业农村处组织开展涉农镇街财政所干部培训工作; (2)协助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开展财政改革业务培训工作; (3)负责全市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 (4)协助市财政局会计处开展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5)利用现有设备及资源承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任务。

2、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经市人社局和市编办批复,单位共设办公室、财会培训部、继续教育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4个机构。已有编制数14人,实际在岗在编10人,编外人员14名,退休人员14名。 3、资产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单位资产共计2971.4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共计2746.02万元,非流动资产共计225.43万元,流动资产占比达92%,主要为货币资金。 (1)房屋:共占用2处隶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产,一处位于狮子桥34号,面积2709.5平方米,主要用于培训和考试。另一处位于北京西路2-1号,面积1163.8平方米,主要用于办公和培训; (2)通用设备(主要为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机房设备等办公设备):1220台(件),净值288.33万元; (3)专用设备(主要为配电柜、变压器、消毒柜等):11台(件),净值57.12万元; (4)家具用具(主要为办公桌椅、沙发、书柜等):58件,净值16.54万元。 (二)部门资金情况 财会教育中心2019年度收入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9年收入支出表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

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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