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试剂管理作业规范

化学试剂管理作业规范
化学试剂管理作业规范

化学试剂管理作业规范

非受控:(盖章)

受控:(盖章)

编制:2017年03月07日审核:2017年03月07日批准:2017年03月07日

1目的

加强实验室化学试剂的管理,确保实验室检测数据的准确性。2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实验室所有化学试剂、实验用消耗品的管理。

3职责

3.1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编写和修改化学试剂管理规定。

3.2 实验人员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操作。

3.3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4 管理要求

4.1试剂采购:

4.1.1物理形式:依分析项目所需采购适宜的试剂。

4.1.2试剂等级:化学试剂分为分析纯(A.R.)、优级纯(G.R.)、色谱纯(HPLC)、美国化学学会标准(ACS)、质谱级(MS)五个等级,采购时应考虑检测项目需求,选取实验所需的试剂级别。

4.1.3试剂采购量的选择:根据需求而定,采购量为满足一个采购周期使用量为宜。

4.2 试剂验收:

4.2.1由于化学试剂质量存在不稳定的因素,为确保分析用试剂对分析质量的影响最小,实验室对购买的试剂、耗材均要进行验收合格后才可入库使用。

4.2.2试剂、消耗品验收可分为技术性验收和符合性验收两种。

4.2.3所有购买的试剂均要进行符合性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a)供应商/生产商资质是否齐全有效、产品质量是否可靠;

b)包装密封性、是否破损、泄漏,标签、标识是否清楚;

c)是否有贮存条件;

d)标注生产日期的是否在有效期内;

e)标示纯度、级别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4.2.4对于一些物品质量直接影响实验检测结果、使用频率高、用量多的试剂应列为关键试剂,其验收应在符合性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性验收。技术性验收本实验室主要采用仪器测试的方法进行。技术验收的仪器测试方法参考表1执行。

表1常用关键试剂的仪器测试方法

4.2.5试剂经符合性验收后填写《供应品验收记录表》,关键性试剂验收还应应填写《技术性验收记录表》。验收后的,准予入库并登记《化学试剂入库登记表》,如验收有一项不合格的,应拒绝入库,做退货处理。

4.2.6如物品验收数量较多时,可采用抽样验收,抽检数量参考表2进行:

表2 实验室供应品验收抽检数量规定

4.3 试剂贮存

4.3.1化学试剂要按无机物、有机物分类存放,无机物按酸、碱、盐分类存放,盐类中按金属活跃性顺序分类存放,其中属于危险化学试剂中的剧毒品及易制毒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双人双锁,试剂管理员保管,技术负责人监管。

4.3.2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严禁混放。

4.3.3腐蚀性试剂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腐蚀或泄漏事故。

4.3.4试剂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

4.3.5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或黑布包好存于暗柜中。

4.4 试剂使用

4.4.1检测员在领用剧毒或易制毒化学品时需填写《危险试剂领用记录表》,并由技术负责人审批。

4.4.2 试剂取用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a. 试剂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b. 试剂存放处及称量周围,应随时保持清洁。

c. 称量完后的试剂,必需立即封好,放回原保存处,以便管理。

d. 取用后过剩的试剂,不可再倒入原有试剂瓶中,以免污染。

e. 注意试剂使用期限,库存量需依使用量仔细评估。

f. 若发现试剂受污染,立即将该受污染试剂加以标记并停止使用。

g. 强酸、强碱、及其它高挥发性试剂,必须在通风厨中操作。

4.4.3试剂取用时,应将试剂瓶有标签的一面靠近手心的方向,以免试剂流出时腐蚀标签。

4.4.4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辩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4.4.5化学试剂定位放置、用后复位、节约使用。

4.4.6配制后的试剂需及时填写试剂标签。标签内容包括:试剂名称、试剂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日期、配制者等,然后贴于配制之试剂瓶上。

4.4.7试剂配制后,需注意其贮存容器及位置是否恰当,并且留意其有效日期,以便更新。

4.5试剂有效期

4.5.1原装试剂的有效期是从接受到化学试剂的那天或溶液的生产日期开始计算,自配溶液的有效期是从配制日期开始计算。

4.5.2制造商标明试剂有效期的,在给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如试剂配制方法中没有规定有效期的,则按照如下通则执行:

a)无机溶液:1年;

b)有机溶液:6个月;

c)培养基:1个月内;

d)液相用的流动相、纯化水有效期为15天;

e)除另有规定外,液体试剂开启后一年内有效,固体试剂开启后三年内有效。

4.6 废液及废弃试剂的处理:

4.6.1严禁向下水道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气味的废液,废旧及多余试剂等的处理均应分类存放,并定期由有资质的废物处理公司来收集统一处理。

5 记录表单

5.1《供应品验收记录表》……………………………………………………KIDDI/QP06-001 5.2《化学试剂入库登记表》…………………………………………………KIDDI/QP06-006 5.3《危险试剂领用登记表》…………………………………………………KIDDI/QP06-008 5.4《技术性验收记录表》……………………………………………………KIDDI/QP06-012

化学试剂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化学试剂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内使用的化学试剂应有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如酸碱试剂必须分开 存放),并定期检查使用及保管情况。 二、实验室试剂在阴凉通风的试剂室保存,试剂室温度控制在20-35摄氏度之间,湿度控制在80%以下。在实验室内保存的少量易燃易爆试剂要严格管理。三、易制毒试剂应由专人保管,使用时,至少有两人共同称量,登记用量。四、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应洗涤干净,分开使用。从瓶内倒出的化学试剂不准倒回 原瓶,以免沾污。 四、挥发性强的试剂必须在通风橱内取用。使用挥发性强的有机溶剂时,要注 意避免阴火,决不可用明火加热。 五、纯度不符合要求的试剂,必须提纯后使用。 六、配制各种试剂和标准溶液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完后立即贴上标签, 以免拿错用错,不得使用过期试剂。 七、所有存放化学试剂或化学品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标明化学品的名称、 浓度、配制日期及配制人。实验室内的化学药品用后必需盖好,并应及时放回 适当的位置。放置时要注意将标签向外,以方便识别。使用试剂柜后应锁好试 剂柜并归还钥匙。 八、实验室内的贮存柜及冷藏柜必须定时检查,并将不适用的化学品安全弃置。食物及饮料不可贮存于冷藏柜内或放置化学品的地方。实验室内的贮存柜及冷 藏柜仅供存放实验室内仪器分析涉及的公用药品和试剂,禁止其他教师或学生 存放非公用药品与试剂。贮存在冰箱内的化学品须以密封容器盛载,再置于防 漏托盘上。致癌及剧毒物质须存放于装有双重防漏装置的容器内。易反应的化 学药品、试剂严禁放在一起,至少使用遮挡材料隔离。 九、使用化学品时请采用必要的安全设备,个人基本安全设备至少应包括实验服、护目镜以及安全手套。搬移化学品时,必须使用托盘或手推车辅助,以免 容器爆裂引致化学品泄漏。 十、根据危险品条例,大量的危险品应贮存在危险品仓库内。只有少量实验用 的化学品可以存放在实验室内。化学品贮存容器必须清楚卷标并标明化学品的 名称、危险类别、特别预防措施及紧急应变资料。 十一、易燃溶剂应存放在化学品安全贮存柜或通风位置远离燃烧器、加热板及 电源。切勿将易燃物品贮存在冰箱内,应将其置于“防爆炸”或标明可储存易燃 品的电冰箱或冷藏柜。

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修订。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修订信息: 信息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信息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

(完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可编辑修改word版)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医发〔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fh条第fh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最新整理化学试剂管理制度教学文稿

化学试剂管理规定 一、目的 建立化学试剂管理规程,保证化学试剂正确使用,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化学试剂的采购、贮存、使用与管理。 三、职责 1 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和储存化学试剂。 2 理化实验室主管负责化验室化学试剂日常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3 综合办公室负责化验室化学试剂的采购。 四、管理规定 1 化学试剂的分级 1.1 术语 化学试剂:是指在化学实验、化学分析工作中所用的具有一定纯度标准的各种单质和有机、无机化合物。 1.2 我们常用的化学试剂按使用等级分为4级,如下表1所示: 表1:一般化学试剂的分级 1.3 除上述把化学试剂分为四级外,尚有其它特殊规格的化学试剂,如表2所示: 表2:特殊规格化学试剂的分级

2 化学试剂的贮存 2.1 化学试剂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由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责任心,保证化学试剂按规定的要求贮存。 2.2 化学试剂应单独贮藏于专用的试剂贮存室内。保持贮存室内清洁,通风,保证所贮试剂的贮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2.3 化学试剂贮存室应设在安全位置,消防灭火设施器材完备,以防一旦事故发生造成伤害和损失。 2.4 化学试剂贮藏室应有良好排风装置。盛放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的贮存柜顶部需装有通风设施,取用方便。 2.5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柜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2.6 对于易燃、毒害性较大的试剂应上锁保管。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剧毒、放射性物体、爆炸品试剂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应执行双人双锁双台帐双人验收双人发放“五双”管理,由使用人员领取使用,保管人员应建立记录,记录内容应有试剂名称、存放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领用量、发放人姓名等内容,剧毒试剂的领用需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2.7 配制的试剂应贴标识,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 2.8 每周检查试剂是否过期,过期试剂应及时妥善处置。 2.9 配制的试剂除有特殊规定外,存放期不应超过三个月。 2.10 应定期检查试剂是否齐全,所缺试剂应及时申请购买。 2.11 标准物质应按规定存放,定期检查是否完好,每次使用必须有相应的记录。标准物质证书统一存放在资料柜。 2.13 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研发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剧毒化学品管理按照“统一领导、计划审批、统一采购、集中储存、定量领用、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司通过“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剧毒化学品单位基本信息备案,开展购买申请、流向登记等应用,并建立公司内部危险化学品计算机管理系统,用于记录剧毒化学品内部流转各环节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环部、人事部、采购部、仓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监督指导做好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公司剧毒化学品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 第六条安环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仓库选址、物防技防建设及值守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部、采购部、仓管中心负责公司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保管和仓库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领用台账,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备查。

第八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与公司签订包含剧毒化学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年终安全考核范畴。责任分解落实到剧毒化学品使用、保管的最小单元(实验室、化验室、分析室、生产车间等),并明确专人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申请与购买 第九条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使用部门应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不使用剧毒化学品,尽量寻找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代替剧毒化学品。 第十条使用部门在确无替代品时,须提出书面剧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安环部与行政部审核、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最后再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完成审批手续后,由行政部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采购部指定专人根据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统一向公安机关指定供应商购买,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要妥善保存备查,相关部门资料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三条行政部在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通过“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将所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流向信息,报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第四章储存与使用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环节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具体要求

临床实验室各专业的具体要求 临床化学 室内质空: 质控品:至少一个浓度水平, 测定频度:每天至少测定一次 质控规则:至少1-2S, 1-3S,2-2S 实验室内不同仪器(系统)间的比对: 样本:每个项目应该选择至少5份不同浓度水平的新鲜病人血清。 结果判断:不同仪器测定的结果之间的相对偏差不能大于2倍RCV,但不能超过1/2PT可接受范围。 频度:每年至少一次。 项目:实验室内在不同仪器上重复测定的项目 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配套试剂和校准品可接受; 非配套试剂和校准品:提供准确性的实验证明 利用室间质量评价结果进行评估 (建议修改为:应要求厂家提供有关检测系统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证明,其内容应包括:《1》准确性(含校准品的朔源程序及不确定度);《2》精密度(瓶间、批间);《3》线性范围和可报告范围;《4》特异性;〈5〉抗干扰能力;〈6〉参考范围等。如厂家不能提供,则实验室应参照EP-9A文件与有证明的检测系统进行比对。同时利用室间质量评价结果进行评估。)

免疫 定性测定室内质控:除了试剂盒附带的阴阳性对照以外,实验室还应该选择至少2个室内质控品,其中一个质控品应为弱阳性,接近Cutoff值,S/Co应该为2-4;一个是阴性质控品。每次检测都应该有,ELISA 测定每块板都应该有。 定量:每个项目每次至少有一个水平的质控物。 质控方法: 定性:可以采用弱阳性样本的S/CO作质控图,判断标准为弱阳性的样本不能测定为阴性,反之亦然,重复性的判断规则:1-2S,1-3S, 2-2S。 定量测定:同生化 胶体金、胶体硒等试纸条快速检测可不做室内质控品测定。 凝集试验:血凝及乳胶凝集试验的室内质控可为试剂盒带的阴阳性对照。 仪器设备: 酶标仪、全自动酶免分析系统、全自动加样系统、全自动免疫分析仪、PCR仪、加样器、温箱(包括水浴箱)、温度计需维护、比对/校准程序,每年至少一次。对于无法校准的仪器、可以用年维护记录来替代,但是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数据。

化学试剂管理办法(精编版)

化学试剂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化学试剂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储存 对于危险化学品, 必须有妥善的储存管理, 并须附有清楚明确的标签, 贮 存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危险化学品须置于适当的容器, 并标明化学品名称, 存放于锁上的房间或柜内(在实验时使用除外), 该房间或贮物柜的锁匙, 必须由专职库管人员负责保管。2.未经库房管理员允许, 禁止进入贮藏室。3. 贮存化学品的房间应保持空气流通。4.挥发性液体须贮存于阴凉而远离日照或热源的地方, 而且不应盛满整个容器。5.易燃化学品宜存放于耐火的贮物柜或房间内。切勿把易燃液体置于架上或容易接触的地方。应将这类化学品锁于远离热源的柜中。 6.互相化合而可能产生气体、火焰或爆炸的化学品, 必须分隔存放。 7.一般来说, 化学品, 尤其是危险化学品, 不应存放在高架上, 以免取用时容器堕下而发生意外。存量较多的浓硫酸、硝酸、盐酸、氨水及易燃液体, 应尽量存放在接近地面处。 8.对于剧毒药品, 应储存于保险柜中, 保管、领用及发放应严格按《毒品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高毒药品,库房及需使用化验室均应锁于药品柜中,设双人双锁管理。 二、使用1.有毒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如经口部、呼吸系统或皮肤进入人体, 会对健康构成严重、急性或慢性的危害, 甚或导致死亡。所有化学品切忌试

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化学药品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在储存、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人员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下面是CN人才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化学药品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一、化学药品保管室要阴凉、通风、干燥,有防火、防盗设施。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有火源(如电炉通电)时,必须有人看守。 二、化学药品要由可靠的、有化学专业知识的人专管。 三、化学药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如受光易变质的应装在避光容器内;易挥发、溶解的,要密封;长期不用的,应蜡封;装碱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化学药品应在容器外贴上标签,并涂蜡保护,短时间内装药的容器可不涂蜡。 五、对危险药品要严加管理: 1、危险药品必须存入专用仓库或专柜,加锁防范。 2、互相发生化学作用的药品应隔开存放。 3、危险药品都要严加密封,并定期检查密封情况,高温、潮湿季节尤应注意。 4、对剧毒、强腐蚀、易爆易燃药根据使用情况和库存量制定具体领用,并要定期清点。

5、危险药品仓库(或柜)周围和内部严禁有火源。 6、用不上的危险药品,应及时调出,变质失效的要及时销毁,销毁时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7、主动争取当地公安部门对危险药品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8.剧毒药品,用后剩余部分应随时存入危险药品库(或柜)。 检测人员行为规范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 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 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 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 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 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做到: 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

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目录 1 目的 2 2 适用范围 2 3 编制依据 2 4 术语和定义 2 5 工作职责 2 6 工作规定 3 7 相关规定 5 8 记录5 剧毒化学品申购单 剧毒化学品 管理台帐 剧毒化学品 专项检查记录

1 目的 为规范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储运、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工作,防止意外流失,造成不良后果和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 用于公司剧毒化学品 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术语和定义 4.1 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4.2 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 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

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 m(气 体)或 2.0mg/L(蒸气)或 0.5mg/L(尘、雾), 经皮 LD50 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免试验数据。 4.3 剧毒化学品管理的“五双制度” “五双制度”是指双人收发、双 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5 工作职责 5.1 供应部 5.1.1 负责剧毒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 5.1.2 负责收集所购剧毒化学品经销商安全数据表。 5.1.3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采购、 5.2 安全环保部 5.2.1 负责编制公司剧毒化学品名录。 5.2.2 负责办理公司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使用许可证、年检与备案等管理工作。 5.2.3 负责提供剧毒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支持。 5.2.4 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协助剧毒化学品处置。 5.2.5 负责剧毒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操作规程安全方面的审核。 5.2.6 负责组织从事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活动人员的培训和取证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讲述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 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 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 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 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发布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化学试剂管理办法

1. 目的: 试剂储存不当会变质,其物理、化学性质改变,容造成实验误差,最终导致实验失败。且为预防及减少有毒有害物品所引起的灾害和对人体的毒害,有效管理化学试剂之进出及使用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实验室、品管现场使用的试剂及药品均适用于本标准。 3. 化学试剂的验收: 一般化学试剂的验收: 3.1.1试剂标签标示规定: 1)试剂上需标注品名、厂名、厂址; 2)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要求标示保质期的需标注生产批号和保质期,对贮存条件有要求的需标注贮存环境;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它要求等。 3.1.2.允收期限的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有保质期的药品(包括培养基)入库时其允 收期限为自制造日期起; 1)保质(存)期小于18个月(含)的国产药品,其允收期限为自制造日期起,不超过保质(存)期之三分之一的时间长度; 2)保质(存)期大于18个月(不含)的国产药品,其允收期限为自制造日期起,不超过保质(存)期一半的时间长度; 3)所有进口药品之允收期限规定为自制造日期起,不超过保质(存)期之三分之二的时间长度。 有毒有害物品的验收: 3.2.1有毒有害物品明细参考附件1; 3.2.2有毒有害物品由物品请购人员根据库存量及所需使用量提出请购,并填写请购单; 3.2.3采购接到请购单后负责购买并索取相关产品合格证明资料; 3.2.4请购的物品由物品验收人员负责验收,确保货证相符,必须有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 格证明或包装容器上清楚的标识(包括产品的必要信息:厂名、地址、成分、毒性、批 准文号、使用说明、使用剂量、有效期限);购买回来的物品保存在指定的物品柜中, 上锁管理并统一进行领用。 由部门主管指定化学试剂的请购及验收人员。 注:请购和验收人员不得安排同一人。 化学试剂入库由物品管理员填写《化学试剂入库验收登记表》,如附表2。 4. 化学试剂的存放总则: 整瓶领用的化学试剂,陈列于敞开的试剂架上,依其特性可分为:有机物、无机液态及固态,并贴有标示注明; 零散使用的化学试剂,陈列于封闭的试剂柜中,依其检测项目归类放置,指示剂及微生物检测用之生物试剂单独存放并以标示注明。 5. 化学试剂分类管理细则:

化学试剂间的管理规程(内容清晰)

化学试剂间的管理规程 文件名称化学试剂间的管理规程新订□修订□ 文件编码编制部门质量管理部 制订人审核人批准人 制订日期年月日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日期年月日 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 变更记录 一、目的: 建立化验室化学试剂的购买、接受、储存、发放、使用、销毁使用管理规程,使化验员能正确地使用试剂,,保证化验工作质量。 二、适用范围: 化学试剂、试药、储备液 三、责任者: 化验员、化验室主任、化学试剂管理员 四、内容: 4.1化学试剂的购买: 4.1.1由化验室主任根据库存量及化学试剂检验需要量提出购买计划,经质管科长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交供应科采购员购买。 4.1.2供应科采购员到经公司审核批准的供应商或生产商处,依据采购计划要求的试剂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生产商名称等,尤其是包装的完好性,标签是否为原厂粘贴牢固无破损,符合要求后进行采购。 4.2化学试剂的入库 4.2.1购买后由采购员直接交化学试剂管理员接收并入库。 4.2.2化学试剂管理员先检查包装的完好性,封口是否严密,试剂无泄漏,标签是否粘贴牢固无破损,内容清晰,贮存条件明确,瓶签已部分脱胶的,应及时用胶水粘贴。无标签的试剂不得入库。严格按采购计划单内容,逐一核对,入库后填写“试剂、试药入库记录”。 4.2.3化学试剂保管员必须每周检查一次温湿度表并记录。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整。

4.2.4 无标签的试剂应予销毁。 4.3化学试剂贮存 4.3.1原装化学试剂贮存环境 4.3.1.1化学试剂应单独贮藏于一楼专用试剂库内,专人保管。该贮存室应阴凉、避光,防止由于阳光照射及室温偏高造成试剂变质、失效。 4.3.1.2化学试剂贮库在一楼的专用房间。室内严禁明火,消防灭火设施器材完备,以防一旦事故发生造成伤害和损失。。 4.3.1.3盛放化学试剂的贮存柜需用防尘、耐腐蚀、避光的材料制成。 4.3.1.4危险品应贮藏于专用仓库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 4.3.1.4化学试剂贮库室温应保持以5-30℃,相对湿度以45-75%为宜。 4.3.1.5化学试剂贮库应明天开启排风扇通风。 4.3.1.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柜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3.1.7化学试剂贮库存放的试剂数量要适量,不要过多。 4.3.2操作区化学试剂的贮存 4.3.2.1化验室操作区内的橱柜中及操作台上,每个品种试剂只允许存放1-2瓶数量的化学试剂,不允许超量存放。 4.3.2.2配制试剂在实验室操作区内保存,存放于试剂架上。性质不稳定及储备液存放于操作台下部柜中。除执行化学试剂贮存要求外,应特别注意其外观的变化。 4.3.2.3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一般贮存3-6个月为宜,过期不得使用,须重新配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沉淀的,亦不得使用。 4.3.2.4注意避免阳光直射和室内通风。 4.3.2.5注意室内温湿度变化,夏季高温季节应放在冷藏箱内保存。 4.3.3化学试剂种类繁多,须严格按其性质(如剧毒、麻醉、易燃、易挥发、强腐蚀品等)和贮存要求分类存放。 4.3.3.1分类:按液体、固体分类,每一类又按有机、无机、危险品,低温贮存品等再次归类,按序排列,分别码放整齐造册登记,按分类、购进顺序登记。每一类均应贴有标记,内容包括:类别、贮存条件、异常情况下紧急处理方法。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编制背景及任务来源 1、标准编制背景 1、立项背景 近几年,剧毒化学品泄漏、丢失和运输时翻车等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和不良国际影响。因此,加强剧毒化学品的法制建设,健全各种制度和标准,强化管理措施,才能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防止剧毒化学品泄漏、丢失等事故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目的意义 我国政府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十分重视,早在20世纪50年代,各地就成立了危险物品管理专门机构,剧毒物品被纳入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中。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出台了一些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办法。如1993年公安部颁布的《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3)对剧毒物品的定义、分级、分类进行了明确;1993年《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列出了531种剧毒物品名称及其编号,2002年颁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共收录335 种剧毒化学品,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包含剧毒化学品),确定了剧毒物品的管理范围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01)规定了剧毒化学品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2002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江苏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苏安监[2003]157号)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使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这些都是目前剧毒化学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散落在上述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中,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目前,国家对剧毒化学品已初步建立了从生产到销毁的全程动态跟踪管理的框架。相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化学试剂管理规定完整版

化学试剂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湖Array南 有 色 凯 铂生物药业有限公司GMP文件 目的 建立化学试剂管理制度,确保出厂产品质量。 责任 质量部负责本规程的制定、管理,检验人员负责本规程的执行,质量检验主管负责本规程执行过程的监督。 范围 适用于化学试剂管理。 内容 1、贮存环境: 1.1实验室化学试剂应单独贮存于专用的化学试剂贮存室内,该室应设在安全位置,偏离实验室、办公室; 1.2化学试剂贮存室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适宜的排气设施; 1.3室内严禁烟火,消防灭火设施器材充备,以防一旦事故发生造成伤害和损失; 1.4盛放化学试剂的贮存柜需用耐腐蚀材质制成,防尘、避光,取用方便; 1.5特殊试药应贮存于专柜(室)中,按相应规定贮存。易燃、易爆品应贮存于防火的专室或专柜内,有降温、通风设施。 2、贮存保管: 2.1化学试剂的贮存保管由专人负责; 2.2该专职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责任心,保证化学试剂按规定的要 求贮存;

2.3化学试剂须严格按其性质(如剧毒、麻醉、易燃、易爆、易挥发、强腐蚀品、强氧 强还原性等)和贮存要求分类存放。注意不得将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物品,如酸、 碱;氧化物与还原物贮存在同一柜内; 2.3.1分类:一般按液体、固体分类,每一类又按有机、无机、危险品等再次分类,按顺序排列,分别码放整齐,造册登记,试药瓶身及瓶盖均应有编号; 2.3.2贮存条件: 2.3.2.易潮、吸湿、易失水风化、易挥发、易吸收二氧化碳、易氧化、易吸水变质的化学试剂,需密闭或蜡封保存; 2.3.2.2见光易变色、分解、氧化、沸点低的化学试剂需避光保存; 2.3.2.3剧毒品、易燃品、易爆品、易腐蚀品等尽可能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如有少量剩余应单独存放于专柜中; 2.3.2.4溴、氨水及需低温存放的试剂需放在冰箱内; 2.4各种试剂均应包装完好,封口严密,标签完整,内容清晰。 2.5特殊试药应执行双人双锁专柜管理,设专用台账,并做到账物相符,易燃易爆品应由专人负责。 化学试剂的购买:每月由中心化验室主任,根据库存量及化学试剂检验需要量提出购买计划,经质量管理部部长批准,由供应部采购员购买。 2化学试剂的入库:购买后由化学试剂管理员接收并入库,入库后填写“试剂、试药入库记录”。 3化学试剂的发放:中心化验室人员提出领用申请,经中心化验室主任批准后,到化学试剂库领取,化学试剂库管理员填写“试剂、试药发放记录”,化学试剂库管理员 与领用人分别签字。 4化学试剂贮存 化验室化学试剂贮存环境 4.1.1化验室化学试剂应单独贮藏于专用的药品贮存室内,该贮存室应阴凉、避光,防止 由于阳光照射及室温偏高造成试剂变质、失效。 化学试剂贮存室应设在安全位置。室内严禁明火,消防灭火设施器材完备,以防一旦事故发生造成伤害和损失。 化学试剂贮藏室室温应保持以5-25℃。

化学试剂药品管理制度

化学试剂药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化验室试剂药品的管理,遵循既有利于使用,又要保证安全的原则,管好用好化学试剂药品,保证化验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 2范围 化验室内所用试剂药品,包括直接购买的试剂药品和配制的试剂。 3职责 3.1试剂药品保管人员严格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做到试剂药品的安全保管和 使用领取。 3.2化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化验操作人员试剂药品的安全使用。 3.3化验室操作人员准确掌握试剂药品的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4试剂药品的保管 4.1化学试剂药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并有账目。药品购进后,及时验收、记 账,使用后及时消帐,掌握药品的消耗和库存数量;不外借(给药品),特殊需要借(给)药品时,必须经领导批准签字。 4.2化学试剂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在有专用柜的储藏室。室内应 干燥、阴凉、通风、避光;并配有防火防盗安全措施。 4.3固体试剂和液体试剂及化学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想抵触的化学试剂分 柜存放。 4.4受光照易变质、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 风处,易燃易爆物应远离火源。 4.5易挥发试剂应存放在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 4.6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应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4.7配制的试剂应贴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配制人。 4.8配制的试剂一般在化验室操作区保存。 4.9配好后的试剂放在具塞、洁净的适宜试剂瓶中,见光易分解的试剂要装于棕色瓶中(放置于有避光措施的柜中),挥发性试剂其瓶塞要严密,见空气易变质试剂应用蜡封口。 4.10除有特殊规定,一般配制的试剂使用期限为6个月,稳定性差的临用新配,用多少配多少。 4.11碱性试剂腐蚀玻璃,应贮存于聚乙烯瓶中。 4.12化学药品贮藏室(橱)周围及内部严禁火源。 5化学试剂的配制 5.1试剂配制应操作规程进行配制,并填写相应的配制记录。 5.2配制记录内容:试剂名称、浓度(或配比)、使用期限、配制温度、配 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数量、配制人、复核人等。 5.3配制人员在配制前用先检查所领试剂、试药与该试剂配制规程的一致 性。瓶签是否完好,试剂外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规定使用期内,确定后方可进行配制。 5.4试剂若需恒重,应按恒重要求进行处理后方可配制。 5.5严格按配制方法进行操作,实验操作符合规定要求。 5.6按一定使用周期配制试剂,不要多配。特别是危险品、毒品应随用随配,多余试药退库,以防时间长变质或造成事故,配制后存放时间根据不同试剂性质分别制定。 6化学试剂的使用 6.1不了解试剂性质者不得使用。

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控制指标

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我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制订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体系的函[卫办医政函〔2009〕723号]的精神,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已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美国病理学家学会(CAP)的质量探索(Q-Probes)和质量跟踪(Q-Tracks)计划中所制定和监测的质量指标、美国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化研究院(CLSI)有关文件,以及我国《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卫医发〔2008〕27号)、《综合医院评价标准》(2009年版)、《患者安全目标》(2010年版)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中对临床实验室质量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制定了如下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所制定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按照分析过程的不同阶段,分为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的质量指标。在各个分析阶段中,又着眼于可能对实验室报告结果有影响的关键步骤将指标再细分。目前提出的质量指标有分析前31项,分析中7项,分析后32项,共70项。各阶段具体指标如下:

一、分析前质量指标 (一)检验项目的申请是否适当有效 1.医嘱录入错误率 2.申请医生的身份不明确率 3.申请科室信息错误率 4.申请不易识别率 5.申请单上患者信息错误率 (二)患者和标本信息识别 1.住院患者腕带识别错误率 2.未贴标签的标本率 3标签信息错误率 4.标签信息不完整率 (三)采集标本的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1.住院患者采血申请未受理率 2.门诊患者采血申请未受理率 3.压脉带和持针器的污染率 4.每100000次采血中的采血人员被针刺的次数 5.重新采集的标本数 6.采样时间错误的标本率 7.采集量不足的标本率 8.采集标本类型错误率 9.采集标本的容器错误率

剧毒化学品(液氯)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液氯)安全管理制度编号HSAS3-35 规章制度第1页,共4页 一、目的 按照国家要求规范管理剧毒化学品(液氯),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剧毒化学品(液氯)的储存运输和安全使用的管理。 三、相关职责 仓库管理人员和车间生产管理人员。 四、相关文件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五、内容 1、危险特性 1.1 剧毒,吸入高浓度气体可致死;包装容器受热有爆炸的危险。 1.2 本品不燃, 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受热后容器或储罐内压增大,泄漏物质可导致中毒。 1.3 强氧化剂,与水反应,生成有毒的次氯酸和盐酸。与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碱反应生成次氯酸盐和氯化物,可利用此反应对氯气进行无害化处理。液氯与可燃物、还原剂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与汽油等石油产品、烃、氨、醚、松节油、醇、乙炔、二硫化碳、氢气、金属粉末和磷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烃基膦、铝、锑、胂、铋、硼、黄铜、碳、二乙基锌等物质会导致燃烧、爆炸,释放出有毒烟雾。潮湿环境下,严重腐蚀铁、钢、铜和锌 2、灭火方法 2.1 本品不燃,但周围起火时应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消防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由于火场中可能发生容器爆破的情况,消防人员须在防爆掩蔽处操作。有氯气泄漏时,使用细水雾驱赶泄漏的气体,使其远离未受波及的区域。 核准审查制定 发布日期:2014年2月24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版) 剧毒化学品(液氯)编号HSAS3-35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门诊部、诊所、妇幼保健院(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病、结核病防治院(所)、体检中心、疗养院、独立检验所等已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专业质控中心等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临床实验室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PCR、HIV、放免需实行准入的临床检验技术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中心、独立检验所开展的检测项目须报江西省临床检验中心备案(备案表附后);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开展的检测项目均须报设区市临床检验中心或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备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一级医院能开展三大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型鉴定及乙肝标志物、结核杆菌等常见传染病检测项目。乡镇卫生院参照一级医院的要求执行。 (二)二级医院能开展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细胞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出凝血疾病检验、体液学检验等,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开展的检验项目应达到250项,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30项,县级专科医院不少于2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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