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

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提要」:《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标准,如何面对这些变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并提了一点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主要用以下标准来衡量,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的标准。

一、我国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

我国对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198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行为确立了七个司法审查标准:(1)证据是否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滥用职权;(6)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7)是否显失公正。

(一)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应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是由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决定的,受案范围反映出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从现代法治的要求来看,出于保护人权和对国家公权制约的需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作出调整,总的趋势是受案范围在不断地扩大。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的扩大是通过两个方面的扩大来实现的,一是可诉行政行为种类的扩大,二是被告范围的扩大,被告范围的扩大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二、对改进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审判所面临的形势较最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提高,从最初的对行政诉讼不习惯、不适应、有抵触心理,到现在能够理解、支持与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行政审判已经发展为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工作之一。

(一)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

1、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够做到依法行政。

2、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合法权利,除人身权、财产权外,按照宪法规定,还享有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

3、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充足的宪法依据。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调节阀,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格,必须结合行政案件涉及问题的性质,确立灵活的司

法审查标准,以期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

政的社会效果。文章出处:https://www.360docs.net/doc/4f9863423.html,

合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

来源:作者:日期:10-05-19

某县某村村民张某1994年翻建完房屋后,于1999年擅自建西厢房、西院墙,扩建南院墙,违法建一间猪圈、厕所,共计违法建设面积116.42平方米。2003年10月31日,该村所在的镇政府以张某违反了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由,作出处理决定,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地貌,清理现场。张某不服处理决定,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该处理决定。2004年4月7日,一审法院认定镇政府具有责令辖区内村民拆除违法规划建设的法定职责,对镇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维持。张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镇政府以张某擅自兴建房屋、猪圈、厕所,擅自扩建院墙为由,所作出的要求张

某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超越其法定职权,属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涉及合法行政原则问题。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合法行政原则。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确保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不得越权。在这里,职权法定原则应当涵盖政府的全部活动,即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享有相应的职权,同时意味着行政机关负有同样的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即构成行政不作为,也是违反合法行政原则要求的。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幅度等实体内容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幅度、方式范围内进行关于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的探讨

论文作者:胡建淼论文类别:法学理论行政法

(五)法律、法规与规章:行政合法性原

则中“法”的范围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的范围有多大?就形式与实质而言,我们在前面已作了回答,即既要符合形式上的“法”,更要符合实质上的“法”。但仅就形式而言,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只限“法律、法规”,还是还包括“规章”,这是探讨中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适用范围的又一关键问题。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同时要求符合规章,这是颇有争议的。其实这个问题渊源于另一个问题:规章是否“姓”“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处罚法所体现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关系,笔者以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的范围自然应包括“规章”,但前提是这种规章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

由于各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

特别是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适用范围上的不同,使其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亦有较大

差异。

前面说过,英国行政法上与合法性原则靠近的原则有两项,即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越权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原则既约束行政实体行为,也约束行政程序行为。自然公正原则包含两项内容:1.听取对方的意见。行政机关和法院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保证相对人享受到下列三项权利:(1 )相对人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2 )相对人有了解行政机关和法院论点和根据的权利;(3)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 不能自己作自己的法官。这是一个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规则。行政裁判回避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是“不能自己作自己的法官”程序规则的反映和体现。〔22〕

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二者对行政法的直接影响表现在:1.一切法律、行政行为、

司法行为,凡违背人类固有基本权利者不具有约束力;2.立法、行政、司法行为不通过正当

的法律程序无效。〔23〕

在法国,由长期的行政判例所确立的行政法治原则包含了三项基本内容:1.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3.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24〕德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法律至上;二是法律要件。法律至上的中心思想是: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服从法律,否则无效。法律要件的中心涵义则是:一切行政权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授权,越权无效。这一内容的宪法依据是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项的规定。日本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亦称行政法治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项:1.法律保留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依据。〔25〕2.法律优先原则。基本内容是:法律高于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

3.司法救济原则。一切司法权归属于法院〔26〕,

法院具有行政纠纷的终裁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享有不可剥夺的获得法院救济的权利〔27〕。

中国台湾学者由于受德国和日本行政法学的影响,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项,即法律优越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28〕。

中国大陆学者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基本内容的探讨由来已久,但至今缺乏共识。有学者认为,中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两项:1.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29〕有的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项: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2.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得具有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以外的特权;3.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0〕有的学者把中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归结为四项,即: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

3.任何行政职权的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4.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许,均得以宣告为“无管辖权”或“无效”。〔31〕但上述四项内容的归纳,没有包含“制裁”与“责任”的要素,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了包含该要素的四项内容:1.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2.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不得享有行政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

3.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自始无效;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2〕还有的学者把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归结为五项:1.一切国家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律规范,一切行政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2.任何行政法律主体不得享有不受行政法调整的特权,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免除都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3.国家行政主体必须做到处罚有据,任何处罚性和禁止性行为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法无明文”不为罪;4.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属行政违法行为,它

自发生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5.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

笔者以为,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问题不在于它有几项,而在于如何把握其核心内容。以上从“依法”、“守法”、“平等”、“责任”的角度揭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固然无可非议,但它是否是最好的“视角”依然可以讨论。既然行政法学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职权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也许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顺序和角度来把握其基本内容更为合乎逻辑。我们尝试把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归结

为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34〕。不合法产生的行政职权不能

构成合法行政的基础。

第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这里含有“依法行政”和“守法

行政”两项内容。它要求每一个行政主体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它行政主体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行政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第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因而它不能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第四,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行政责任制度便是这

一内容的体现。

第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这是说,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将成为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也就便无行政。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以及有权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度、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复议制度以及人民法院所实施的行政诉讼制度等,均是这一内容的

体现。

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越来越支配和约束着我国各种行政法律制度。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中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亦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指出:“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

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

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

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依法治国

关系到国家各个方面的管理,特别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依法行政是建

立法治国家的关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行政

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中

国人民法治观念演化的必然结果。”在这里,行政合法性与依法行政

之间具有了天然的契合性,要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在行政过程中贯

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因此,在我国当前讨论行政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和

现实意义具有紧迫性和必然性。

一、关于合法性的讨论

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MaxWebber)在本世纪初首先提出

来“合法性(legitimacy)”的概念,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群体

服从统治和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即统治者

的合法性要求实现的程度,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权威的动机。

行政活动的首要功能在于执行,即首先是执行立法机关的立法结

果,因此,在执法方面这一评价要求各种执法机关严格地按照自己的

职权适用法律,而且在执法中要严格地遵守有关的法定程序,否则将

对得出的决定的合法性予以否定。合法性还有另外一种要求,即下一

级法律不得有悖于上一级法律,所有的法律不得有悖于宪法,也就是

说不得违宪。这在合法性中是最高的要求。从另一种意义上可以说合

法性的核心是合宪性,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合法性的根本特点。

二、确立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然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是其首要原则。

首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宪法精神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总纲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中国法制精神的中心内容和高度概括,也是中国行政法上确立合法性原则的宪法基础。再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因此,确立行政合法性原则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要求。最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依法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对推行行政法治、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初探

行政合法性具有不同的层次,如检讨实在法的合法性,那就必须到宪法基本法律和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中寻找合法资源。但是,在行政的层面探讨合法性,则行政权力和职能的来源,应该成为其合法性的首要源泉。依据这个原理,行政合法性原则可以归纳成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无行政。第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行政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因而它不能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第四,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行政责任制度便是这一内容的体现。第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这是说,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将成为空谈。

根据以上归纳,可以看出,行政合法性获得的途径与条件其实有两个方面:

1、规则为权威。“规则是使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们

准确地确定官方权威的范围和界限,因而就提供了表面上看来是清晰的检验责任的标准。”因此,以法律规则为权威,可以有效地约束权力,防止权力的任意专断,与此同时,也使权力获得了证明自己合法性的依据。2、以程序为中心。规则有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之分。要取得合法性,仅有比较完备的实体规则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程序规则的支持与保障。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程序是公正使用规则,防止权力滥用规则,从而使权力获得合法性的主要保障。(2)程序

还是用来限制法官的一种手段,因而,“正当程序是法院的自信和信

用的主要渊源。”从程序的这两点作用可以看出,权力、规则、程序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对权力的控制靠规则;规则的公正使用靠程序。这三者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获得合法性的基本条件和可靠保障。

四、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实践中提出的与合法性原则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因为行政活动的复杂和情况的千变万化,行政法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措施进行规定,因此要求行政法外调节的原则,这个原则在学术界被界定为“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首先存在自由裁量权,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第二,合理性原则也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

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合理性原则就

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规

范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这更应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是合理问题。只要严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而承认“合理性原则”只会产生行政权滥用,并为滥用权

力行为找到一种借口。这无疑是不利于我国的行政法治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

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提要」:《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标准,如何面对这些变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并提了一点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合法性原则的“法”,整个而言其形式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规章可采取一种比较务实性的态度,有限地承认规章即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承认其有效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则不承认其作为法的形式;〔5〕在规范上既应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应包含程序法规范;在规范的结构上,不应仅限于义务性规范而且还应包括权利性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 条件以及人员条件。其二,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填空题

一、填空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5行政主体)。 2、行政关系是(4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20)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实体合法18)与(程序合法)。 5、(行政主体)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6、行政机关的设置应遵循适应需要原则、(33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和依法设置原则。 7、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6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17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9、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和(乡)四级。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7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1、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分别是(45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1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70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8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5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15、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9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6、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以分为(13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17、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129行政主体)。 18、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10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19、行政机关之间我国目前有三种隶属关系,分别是(36垂直领导)、(业务指导)和(双重领导)。 20、行政法是指调整(4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3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70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2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165 24、(119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25、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26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26、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63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27、行政立法程序包括(83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和发布与备案。 28、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行政强制可分为(116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29、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130行政优益权)。 30、(150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能由(159法律)来设定。 32、行政责任的主体是(195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序言 直接促成本文形成的动因,乃是上海《建筑时报》所报道的一则行政诉讼案例:2002年7月,徐州瑞龙公司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地震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表”时,徐州地震局认为该公司已完成主体竣工验收的泰山南路仓储式超市属重大建设工程,要求其必须对工程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瑞龙公司并不以为然。次年1月,地震局据此向瑞龙公司下达了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瑞龙公司认为地震局在处罚前未进行听证,也没有告知其权利,遂请求其免除处罚。地震局接到申请后又下达了听证通知书。但在听证过程中,瑞龙公司以地震局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2003年2月,地震局就同一事实对瑞龙公司制作了第二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瑞龙公司认为早在2001年7月变更投资主体之前,原主体徐州市投资总公司已先后三次对场地进行地质勘察且三次报告均记载“本场区基本地震烈度为七度远震区”,其并未违反《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此时,地震局又拿出另外一份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并

认为瑞龙公司违反了《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2003年4月,瑞龙公司将地震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其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等。2003年7月,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根据《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瑞龙公司超市工程不属于重大建设工程,而前述规范性文件《通知》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对该工程不适用。据此,法院认定徐州地震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地震局撤销对瑞龙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⑴ 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在看似平淡的案件里却隐藏着不平静的博弈。透过这种形式的博弈,我们应该看到它的实质,那就是被公认为行政法学的精神内核之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一并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本文拟就行政合法性原则在思想上被确立的历史背景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含义略作探讨,同时通过探讨,本文试图说明目前在我国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重要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思想滥觞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和指导思想,它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并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实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近代人们要求政府守法的产物。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得到行政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并成为各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的信条。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采取措施。法律规定了每个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表现为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合法性原则是同各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环境紧密相连的,其基本内容的表述各有千秋。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具有同样内涵和起相同作用,在外国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有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美国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德国行政法上的法律至上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以及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等。 尽管国外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各具内涵,表述不一,但各种原则各具特色,难分伯仲,其实质性的东西无外乎集中在:(1)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核心,职权法定,任何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2)现代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已不断扩大,在国外,行政活动不仅应符合宪法和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还应符合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法律优先、法律至上就是法的一系列链条最后要归结到宪法和法律这一中心上。不符合法律的法规无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无效。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 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是: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手段与目的之间要符合比例。在判断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能够成立时,首先必须找到行政机关期望通过该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然后根据目的去一一衡量这些手段中哪些是能够达到目的的手段,哪些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能够达到目的地手段即被认为是符合比例的,而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手段就是不符合比例的。 第二,最小损失原则。所谓最小损失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如果可以选择,必须选择给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失的手段,而采取了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龙湾分局王旭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在英国,行政法被看成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决定了行政法原则与宪法原则之间的关系。英国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但宪法原则又没有直接取代行政法原则。“议会主权”与“法治”,是英国宪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它决定了英国行政权力和议会、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此为基础,英国提出了“越权无效”与“自然公共”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越权无效原则要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符合议会制定法所赋予的权限,防止违反制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自然公共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处分相对人权利时,应听取对方的意见,保障相对人的防御权利,避免自己作自己的法官。 美国的情况与英国不同,宪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享用同一内容。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是美国宪法的三项原则,也是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英国比较,美国对行政法原则的确立表现出两个方面的弱点:一是美国把宪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合二为一,否认了行政法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二是所确立的原则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 法国人把“行政法治”作为其行政法基本原则看待,并认为该原则包含三

项基本内容: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二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三是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非由某个成文法律直接确立,而是由其行政法院经过长期审判活动归纳而成。 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政府的行政活动首先应适用其宪法原则,如三权分立原则、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原则等;其次应遵循行政法自身基本原则。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一是合法性原则,它要求做到法律至上和符合法律要件;二是比例原则,即坚持行政行为的公共合理性。这同中国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极为接近。 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学中的特殊地位,并没有被中国学者所忽视。就提法和具体内容而言,中国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1986年以前,以提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主;1986年以后,以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主。自1990年以来,绝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两条,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本文就行政合法性原则作初浅探讨。 二、确立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然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存在、运用和行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是其首要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中国历史的必然。因为把行政合法性原则树为用以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是中国行政法学者研究的结果,更是中国宪法的实施、民主和法制的运作,以及法治观念深化的结果。 首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有其宪法基础。我国现行宪法在第一章总纲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使行政行为归于无效;第四,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第五,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是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便无行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等,都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 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 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的显著区别。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这就使得它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从行为的结果看,行政立法的结果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普遍适用。

行政合法性原则浅析

编办姚金龙 行政合法性原则浅析 【摘要】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法律;合法性;行政权力;法律明确规定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述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我国法学界认为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五点: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试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较为忽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不适当和偏差,影响了行政管理目的的真正实现。因此,研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在论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前,我们不能回避基本原则的概念。所谓基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法律准则。这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用来指导行政法规范实施的准则,是一种比较宏观和抽象的指导性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如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它是一国行政法中第一层次的、最基本的原则,与某一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原则相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属于上位原则,某一行政法领域如行政处罚的原则属于下位原则,在行政处罚上,我们除了要遵循行政处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处在上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那么,行政法的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哪些呢?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监督行政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可见,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在内涵上既有交叉重叠又有所区别。笔者认为,这种不同是正常的,因为,学者们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的是一种理论上的选择,会因思维路径的不同而不同。当然,在不同观点中也会存在一个相对最佳的问题,由此,就必然涉及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问题,即从什么角度和视角去发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行政法作为一国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进入人们的视野,仅仅是近代以来的一个法律现象。从早期西方的行政法治发展历程来看,最初行政机关只是被动、消极地遵从议会制定的法律,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但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各种矛盾逐步加深,经济、环境、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市场出现失灵,需要政府制定各种管理措施、实施积极的管制政策来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消极行政开始转向积极行政。于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获得了空前的扩张,与公民权利零距离的接触面越来越大,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基本上纳入行政权的控制之下。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政府干预经济的负面后果出现,过度规制又影响了经济自由,束缚了社会发展,而且政府管得过多导致政府什么都在管什么都没管理好的尴尬局面。70年代后政府开始重新定位,变无限行政为有限行政,开始分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行政法治的历史正是一部政府不断放松规制,还权于民的历史。因此,有限且必须是有效的行政权是现代行政法所关注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成为构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基于以上认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以下要求:第一,权力制约;第二,权利保障;第三,富有效率;第四,繁简适当。行政法被称为“动态的宪法”,因此,权力制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公平合理被公认为民法学的"精神内核",同时又长期被视作与行政法无涉的"天国"。然而到了20世纪初,认为行政法只约束政府的羁束行为,而不约束其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法只解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解决其行为的合理性,这一时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结束。从此,"合理性"作为一项法定要求渗透到国家行政权的各个领域,并作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尊重。本文试就行政合理性原则确立的历史与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该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求教同仁们。 一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法,到同时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理,换句话说,从单纯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过渡到确立双重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加强有关。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有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之分。在行政法治发展的初期,人们的目标只限于规范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法的任务亦停留在以制定法去衡量羁束行为的合法性。此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处于绝对的"自由"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政职能的强化,特别是19世纪以来,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于它的威胁。人类逐渐认识到,行政法不仅应控制政府的羁束行为,同时更应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B·施瓦茨所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法,那它是什么呢?"①英国行政法学专家H·韦德认为:"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②"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受到否定。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于信托,而不是无条件地授予。"③因此,只以一个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理应成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列宁早在20年代就有这样的思想:在国家管理中不仅有合法性问题,而且还有合理性问题;因为在管理方面,不仅有法律规范在起作用。而且还有技术的、经济的、道德的和其它的规范在起作用,其中一些具有法律形式,另一些则不具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遵循的就是合理性原则。④世界各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正是在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论述题的理论来源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行政法论述题的理论来源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六大原则是对以下法律制度原则的概括和总结。如,对《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许可实施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加强监督原则;《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行政应急中的法治原则;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原则,以及当事人参与和保障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以及便民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等共有属性的抽象、概括和总结。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003年卷四第7题的第四问即考查此内容。 合法行政原则至少在司法考试以来已考过四次:一是2003年论述题谈谈对南方大城市交管部门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二是2003年卷四第7题第四问“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理由不成立,因为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的职权。 三是(2005—二—80—多):”某县公安局因彭某拒绝交纳罚款,将彭某汽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彭某将汽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当选B,因为行政机关职权法定,没有明确授权即构成违法!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⑴普遍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有直接的约束力 ⑶特殊性。反映的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 A、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 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 C、指导和约束行政法的制定、解释、适用 D、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 E、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 六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子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本身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无效。) 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 (4)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程序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 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 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利益; 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4、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 包含的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原则:实体原因: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利害关系程序原因:虽无利害关系,由于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 三、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可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 2、行政责任原则:当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职权,是权力也是职责。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内容: 1、行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

{行政总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总务}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三、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四、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五、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六、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七、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八、(一)特殊性。 九、(二)普遍性。 十、(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 3、比例原则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正确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

正确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 聊城大学法学院 2012级4班 吴纪圣 2012206511 2013年6月

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 摘要: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得违法行政,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行政主体必须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关键词: 主体、行为、程序、权责 正文: 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首先要清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因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而不同,我国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基本的内容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指的是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是行政活动合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二)、行政权限合法。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因此,权限必须合法,不可越权办事。

(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组织、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期间、在特定的阶段,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公民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某一事项具体处理问题的步骤和方法;它具有逐步的、不可逆转的特性。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承的,有权力就有职责。现代社会,权责是统一的。职责是对使用权力最基本的要求,是使用权力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对权力不加以约束,就会以人民群众造成损害。权力与职责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是统一的。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职责离开权力就会失去支点,权力离开职责就会变味。 (五)、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运用和行使、委托必须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凡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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