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航海图书资料配备要求JT/T 95-94

海船航海图书资料配备要求JT/T 95-94
海船航海图书资料配备要求JT/T 95-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JT/T95-94

海船航海图书资料配备要求

Requirements for the Carriage of Nautical

Chart and Publications on Sea-going Ships

1主題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船按计划航程所经航区应配备的基本的航海图书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海船,适用本标准的船舶,按航行区域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渔船、体育运动船、用于军事、公务的船艇及港作船舶。

2术语

2.1计划航程

是指计划中船舶由出发港到目的港的全部航程。

2.2海船

是指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域航行的机动船舶,包括有自航能力的海上移动装置。

2.3无限航区

是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2.4沿海航区

是指中国沿海水域,包括中国沿海港口。

2.5近岸航区

是指中国沿海各省境内的各海港之间或距船籍港的航程不超过400n mile,并距离中

国海岸均为50nmile以内的水域。

3技术要求

3.1图书资料

船舶按本标准配备的航海图书资料,应由国内或国外公认的部门或机构编制出版,

并属最新且改正到最近日期,其种类和数量应满足整个计划航程的需要。

3.2配备要求

3.2.1图类配备要求见表1;

3.2.2表类配备要求见表2;

3.2.3书类配备要求见表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和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潘士欣、冯兴明、金胜利、王志成、修建。

注:有▲标记表示要求配备;有△标记表示船舶可选择配备;有★标记表示要求有关种类的船舶配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4-10-17批准1995-04-01实施

表1图类配备要求

表3书类配备要求

航海图书的管理与改正

航海图书的管理与改正 远洋船舶航海图书的管理和改正基本上是围绕每周一版的英版《航海通告》进行的(中版图书的改正可参考英版管理和改正原则进行),妥善管理和充分利用每周的《航海通告》是做好航海图书管理工作的关键,下面就此项工作的相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英版《航海通告》的管理: 收到《航海通告》后: 1.在各通告封面写上收到日期,收到港口,并检查期数是否连贯。 2.将第Ⅵ部分取下交给电报员或负责电报员工作的GMDSS操作员。 3.将第Ⅲ、Ⅳ、Ⅴ部分分别取下汇总。 4.第Ⅰ、Ⅱ部分(包括帖图BLOCK)有时需要保存十年以上,所以要按顺序排放并保管好。 5.做好海图卡片的登记工作,并在封面注明“已登记”。 6.做好《航海图书总目录》的改正(主要是海图CHARTS部分)。 7.做好《航海书籍登记表》(自制)的更新工作(主要是书籍PUBICA TONS)。 8.提示每周航海通告的左上角有些内容很有帮助: 1)每期都有NOTICES XXX-XXX/YY字样:XXX是通告号,YY是年份。 2)月末版有T/P NOTICES IN FORCE字样,说明在第Ⅱ部分的末尾部分,有仍然有效的汇总索引。列出了临时通告号或预告号,涉及海图,标题,涉及图夹号。这里的内容比《航海通告 年度摘要》更新,是重要的参考资料。建议取下最新的放在《临时通告和预告剪贴簿》中。 3)月末版有AMENDMENTS TO SAILING DIRECTIONS IN FORCE字样,说明在第Ⅳ部分的末尾部分,有仍然有效的《航路指南》改正的汇总索引,是改正《航路指南》及补篇时重要 的参考资料。建议取下最新的与第Ⅳ部分汇总放在一起。 4)季末版有CURRENT HYDROGRAPHIC PUBLICATIONS字样,说明在第Ⅱ部分末尾,有航海书籍(如《航路指南》及补篇,《灯标雾号表》,《无线电信号表》,《潮流表》等)的最新 版本的汇总,是维护《航海书籍登记表》的重要参考。 二、英版海图及卡片的管理与改正 1.英版海图的管理与改正主要是依据每周《航海通告》第Ⅰ、Ⅱ部分来进行的。下面介绍每周《航 海通告》第Ⅰ、Ⅱ部分的主要内容及使用。 1)第Ⅰ部分比较常用的是INDEX OF CHARTS AFFECTED部分。 ①使用时,取出船上的海图汇总表,对照《航海通告》的INDEX OF CHARTS AFFECTED 列 表,勾出本船配备的图号。该列表分两栏,第一栏是海图图号,第二栏是与之对应的通告 号码。通告号码后面接T,说明该通告是临时通告(TEMPORARY NOTICE);通告后面 接P,说明该通告是预告(PRELIMINARY NOTICE);第二栏中没有通告号码,只有PL, 说明本通告第二Ⅱ部分的前面有关于本海图的新版、作废信息。 2)第Ⅱ部分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NEW ADMIRALTY CHARTS AND PUBLICATIONS(新出版图书)中有: a.新出版海图的图号,标题、图界等,比例尺,图夹号,在图书总目录中的页数,价格。改 正时,先翻到总目录中的该页位置,按照图界经纬度在右页画出该号海图的位置,在任一 (二)个角的附近写上图号;然后在左页文字描述页面中的适当位置(最好按图号顺序, 若不可行,可以在空白处)写上以下内容:图号,标题,比例尺,出版日期,新版日期(若 有)。 b.可能有新出版的书籍,但目前为止,比较重要,比较常用的都已出版。若有重要书籍, 可登记在自制的《航海书籍登记表》上。 ②NEW EDITIONS OF ADMIRALITY CHARTS AND PUBLICATIONS(新版图书)中的内容 同上面差不多,有时只需要改动或填上新版日期即可,其他内容不变。如果有新版的书籍 或航路指南的补篇,则会给出该书的NP号,书的描述,价格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

航海图书资料

船名: CHANG AN SMART 类别:航海图书资料 序号资料名称出版日期备注 1 CATALOGUE OF ADMIRALTY CHARTS AND PUBLICATIONS NP131 2 ADMIRALTY SAILING DIRECTIONS NP30 3 NP31 4 NP32 5 NP41 6 NP42A 7 NP42B 8 NP42C 9 NP43 10 NP136 11 ADMIRALTY LIST OF LIGHTS AND FOG SIGNALS NP79 12 NP85 13 ADMIRALTY LIST OF RADIO SIGNALS NP281(2) 14 NP282 15 NP283(2) 16 NP284 17 NP285 18 NP286(6) 19 ANNUAL SUMMARY OF ADMIRALTY NOTICIES TO MARINERS NP247(1) 20 NP247(2) 21 ADMIRALTY TIDE TABLES NP204-10 22 NP234 23 SYMBOLS AND ABBREVIATIONS USED ON ADMIRALTY CHARTS CHART 5011 24 GUIDE TO PORT ENTRY A-K TEXT 25 L-Y TEXT 26 A-K PLANS 27 L-Y PLANS 28 ITU MANUAL FOR USE BY THE MARITIME MOBILE AND MARITIME MOBILE-SATELLITE SERVICES 29 RADIO REGULATIONS 1-4 30 LIST OF COAST STATION LISTE IV 31 LIST OF SHIP STATION LISTE V 32 LIST OF RADIO DETERMINATTON AND SPECIAL SERVICE STATION LISTE VI 33 LIST OF CALL SIGNS AND NUMERICAL IDENTITIES LISTE VIIA 34 MOBILE FACILITIES VOLUME III 35 STCW CONVENTION AND CODE 36 IMDG CODE VOLUME Ⅰ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法令 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 1.1. 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 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 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 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 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 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 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1.7 免除 1.1.7.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验船机构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材料试验抽检实施细则

材料试验抽检实施细则 一、工程特点 本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量大、检测内容涉及范围广,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等各种原材料检测和路基压实度、桩基动测、地基承载力等各种工程检测。 二、监理依据 1.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合同文件;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现行的规范规程标准; 4.本工程《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市政工程)》; 5.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 重建办[2002]29号; 三、监理试验控制方法 本工程试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4.6条规定,并征求质监站、甲方负责人同意,采用见证方式(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试验)对本工 程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质量和工程试验进行控制 四、见证频率及内容 现场试样由承包人试验工程师,按规范规定频率方法进行取样送检或现场试验检测,由监理工程师百分之百全过程见证。 见证内容:用于重庆经开区B17线道路及排水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工程试验。 五、检测机构

所取试样按规定送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送样前或现场工程检测前对检测部门资质进行审核后才进行相应的检测工作。按规定抽检试件(或试样) 送经开区质监站试验室。 六、材料试验监理程序(见下页) 七、检测内容和试验的方法 (一)砼 普通水泥砼 1.检验项目 常规检验项目: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现场坍落度 2.取样方法及频率 (1)交货检验的砼试验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砼试样的采取和坍落度的 测定应在砼运送到交货地点按规定在20分钟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分钟内完成。 取样频率及组批: A按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验收监理工作流程 B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C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砼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砼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砼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的配合比的砼不足100盘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2017)

中国船级社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 (2017) 2017年3月1日生效 北京

简要说明 《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建造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在研究分析长江口至宁波舟山水域多年实测环境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江(河)海直达船舶,完成了实际航行水域风浪条件分析、结构强度、设备配备优化等研究工作,最终编制了“本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 a、航行于长江至特定航线1-1和特定航线1-2。 特定航线1-1:长江口经嵊泗港、洋山港、马岙港、镇海港、北仑港、金塘港、岑港、大榭港、穿山港、梅山港、六横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特定航线1-2:长江口经嵊泗港、衢山港、岱山港、白泉港、虾峙门(条帚门)航线。 b、船长范围:大于等于65m小于150m。 c、主尺度比范围:L/B≥4.5;B/D≤3.0;Cb≥0.6。 d、散货船和集装箱船。 (2)船体章节以《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为基础编写,基于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的风浪条件,对船舶总纵强度、扭转强度、船体货舱区外板、强力甲板、舷侧骨架等提出相关要求。 (3)轮机章节在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轮机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敞口集装箱船货舱舱底排水系统的要求、轴系校中、轴系纵向振动的相关要求和起锚机工作负荷的要求。 (4)电气章节根据江海通航船舶航行水域的特殊性,提出船舶电气设备配备及性能要求,尤其是针对内河船舶急流航段操纵性的需求提出了应急电源的配备要求。

目录 第1章通则 (1) 第1节一般规定 (1) 第2节定义 (1) 第3节材料与焊接 (4) 第2章船体 (5) 第1节一般规定 (5) 第2节总纵强度 (5) 第3节扭转强度 (7) 第4节外板 (9) 第5节甲板及骨架 (12) 第6节双层底 (13) 第7节舷侧骨架 (14) 第8节舾装 (16) 第3章轮机 (17) 第1节一般规定 (17) 第2节泵与管系 (17) 第3节船舶管系 (17) 第4节动力管系 (19) 第5节柴油机 (20) 第6节齿轮传动装置 (21) 第7节轴系与螺旋桨 (21) 第8节轴系振动与校中 (22) 第9节甲板机械 (24) 第4章电气装置 (25) 第1节一般规定 (25) 第5章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28) 第1节一般规定 (28)

渔船年度检验规范

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08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08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 “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 (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2006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规定,气胀式救生筏已到两年检修期,今年将按规定要求进行检修(具体检修日期另行通知)。 此项工作复杂,工作程序多,要求检验人员抓实抓细,不留隐患。 三、渔业船舶、船员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002年11月20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因此,40马力以上渔船应参加渔船船体保险;所有渔船船东、船员应积极参加渔民人身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险,为出海船员及时投保,年度投保额度每人不低于2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参保时请携带身份证)。另外,对投足保额的保险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政府将对每人补贴一份(共三份)互保保险(210元)。 四、许可证年审及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范围与原则

建筑材料试验抽检实施细则

建筑材料试验抽检实施细则 一、工程特点 本工程建筑材料试验检测工作量大、检测内容涉及范围广,包括钢材、水泥、混凝土原材料等各种原材料检测和路基压实度、桩基动测、地基承载力等各种工程检测。 二、监理依据 1.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合同文件;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现行的规范规程标准; 4.本工程《**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市政工程)》; 5.**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重建办[2002]29号; 三、监理试验控制方法 本工程试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5.4.6条规定,并征求质监站、甲方负责人同意,采用见证方式(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试验)对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质量和工程试验进行控制 四、见证频率及内容 现场试样由承包人试验工程师,按规范规定频率方法进行取样送检或现场试验检测,由监理工程师百分之百全过程见证。 见证内容:用于****区B17线道路及排水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及

工程试验。 五、检测机构 所取试样按规定送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送样前或现场工程检测前对检测部门资质进行审核后才进行相应的检测工作。按规定抽检试件(或试样)送**区质监站试验室。 六、材料试验监理程序(见下页) 七、检测内容和试验的方法 (一)砼 普通水泥砼 1.检验项目 常规检验项目: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现场坍落度 2.取样方法及频率 (1)交货检验的砼试验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砼试样的采取和坍落度的测定应在砼运送到交货地点按规定在20分钟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分钟内完成。 取样频率及组批: A 按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验收监理工作流程 B 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C 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砼量大于1000 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 m3砼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航海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航海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Nautical Books/Inform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1.目的Objective 本规定旨在确保船舶能及时获得所需的各类航海图书资料,并保持其最新有效。 This regulations is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sure the ships can get all kinds of necessary nautical books and documents, and keep all the information updated. 2.适用范围Scope of Application 适用于船舶航海图书资料管理。 It is for ship’s nautical book and document management . 3.职责Obligation 3.1.安监部是船舶航海图书资料的管理部门,负责各类航海图书资料的订购、发放,并对 本部门保存海图进行改正。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he ships nautical books and documents control section, is responsible for ordering and providing each kind of nautical books and documents, besides, carry on the correction of nautical charts preserved. 3.2.二副负责船上航海图书资料的管理。 Second officer is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nautical books and document on board. 4.航海图书资料的订购和领用 Ordering and usage of the nautical books and documents 4.1.航海图书资料的订购Nautical books/informations ordering 4.1.1.安监部应在每年年底前拟制船舶各类航海图书资料的订购和发放计划并实施;代管 船舶可由船东自己订购、发放,并报安监部备案。 At the end of each year,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should make a plan for ordering and distributing nautical books and documents and make it implemented; to the chartering ship, all of such things should be done by the original ship owners, and report to the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and make a record. 4.1.2.在航海技术管理过程中及通过对各类航海图书及参考资料信息的评审,如认为需要 的航海图书资料,安监部订购、下发,并填写信息传递记录表。 In the process of navig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and through various types of nautical books and reference materials review, such as the need for extra nautical books, the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could give an order and distribution, and complete information transfer records form. 4.1.3.船舶根据航线情况,临时提出所需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应由二副提出经船长核准, 报安监部经理批准。如船舶在外港口,船舶可通过单边带、电话等一切有效手段报安监部经理同意由当地代理或二副亲自购买,购买后报安监部。 Based on sailing conditions of the ship, if need for extra and necessary nautical documents temporarily, applied to captain for approval by second officer and then report to the manager of the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for approval. If the ship is outside the port, through SSB, telephone or all other effective means to report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manager, the local agent or second officer purchases by themselves if agreed, after purchasing, report to the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4.2.航海图书资料的领用Usage of the nautical books 4.2.1.船舶抵船籍港时,二副(或委托他人)应及时与公司安监部联系航海通告及有关航 海资料送船事宜。 The ship arrived in port of registry, second officer (or commission) shall contact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promptly for notices to mariners and relevant nautical information to ship. 4.2.2.若公司安监部将海图、航海通告等资料送船时,二副应及时领取、签收。 When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ransfers the information such as nautical charts, notices to mariners to ship, second officer should promptly receive and sign. 4.2.3.船舶在当地港口购买或航海图书资料领回船后,二副应交船长审阅并在《航海图书 资料清册》上登记。

2011版海船法规修改内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修改内容简介本次法规的改版主要涉及如下内容:包括总则,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第4篇安全篇、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6篇高速船等。详细区别如下: 1、总则 1.1在责任条款中增加包括设计、建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的责任;明确了设计方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船厂应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 1.2增加了事故可能涉及法规修改的条款。 1.3在定义中增加了“验船师”的定义。 2、第1篇检验与发证 2.1通则 2.1.1增加了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 2.1.2增加了达到规定船龄的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附加检验要求。 2.1.3增加了船舶重大改装的检验,明确了重大改装的特征。未明确重大改装检验属何种检验。改装部分应尽实际可行满足现行法规。2.2检验 2.2.1检验种类增加了“特别定期检验”。 2.3证书 2.3.1明确了换证检验证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1)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3)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2.3.2明确免除证书有效期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2.4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2.4.1初次检验增加了下列检验项目 (1)确认滚装处所的排水系统和排水口防堵措施符合规定的要求。(2)确认消防设备(如手提式/大型灭火器、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消防员装备等)符合规定的要求; (3)确认设置货舱水位探测器的单货舱船舶的进水探测系统及其报警装置; (4)确认海水压载舱涂有有效的防腐涂层,如环氧涂料; (5)油船增加了 ①液货舱辅助透气装置的检查; ②液货泵舱内保护设备的检查(包括温度传感装置、通风照明联锁装置、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舱底水位监测装置等); ③确认惰性气体系统; ④确认不小于20,000载重吨的油船应急拖带装置已按认可的图纸布置。

原材料检验规范精编

原材料检验规范精编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QB 河南省威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Q/WTXF-ZC03001- 2013 原材料检验规程 1. 目的 为保证在采购过程中采购的原辅料(关键元器件)与型式试验样品的结构、型号、主要参数、供应商等保持一致,且为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控制程序》(Q/)的贯彻实施,规范常用及原辅料(关键元器件)进货检验,以及自己设计生产的,使产品使用的物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常用及原辅料(关键元器件)的进货检验以及自己生产的元器件。 3. 主要依据 常用物资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见附表) Q/《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控制程序》。 公司编制的《物料清单》。 Q/《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

CNCA-09C-075: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4. 一般规定 常用及原辅料(关键元器件)的检验一般应分三个阶段进行:入库检验、出库检验和试运行阶段的检验。 1入库检验 各类常用及原辅料(关键元器件)入库前质检人员必须根据供货合同、材料采购建议单以及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对该批(同制造厂、同规格、同型号、同材质、同时到货的为一批)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书、合格证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是否齐全有效,检验项目应严格按照《原材料检验规程》执行,验证合格后,仓库管理员确认数量后入库,对不符合认证产品要求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不得入库,做退货处理。 对于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入库前做的特性试验或对质量有怀疑时应按标准要求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入库。 出库检验 有些检验项目在入库时来不及检验的物资,必须按《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

船舶电气设备的安装工艺

编写说明 本工艺根据技术设计图纸及CCS船级社国内航行钢质海船建造规范、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编写; 本工艺执行的行业标准为《船舶电气设备安装工艺》(CB/T3909-1999)。 1、本船电气特点 本船为适航于近海航行的成品油船,交流电站总容量525KW,单发电机最大功率150KW,配套电缆芯线截面积大,外径粗,在电气设备安装时,设备定位、进线、接线,主干电缆至分支电缆、终端设备的安装工艺要综合考虑,既要保证电缆保护的连续性又要方便设备的进线和接线。 2、设备安装的基本工艺要求 2.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安全及便于使用和维修。安装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并通风良好。 2.2 电气设备的安装,不应破坏船上舱壁或甲板原有的防护性能及强度。在水密的舱壁、甲板、甲板室的外围板上,不得钻孔以螺栓或螺钉紧固电气设备。 2.3 电气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船壳板上。 2.4 在易燃、易爆的舱室,如蓄电池室、油漆间等处所,除该处必须的防爆设备外(如防爆灯),不应安装其它电气设备。(蓄电池室防爆级最低为EXdⅡCT1, 油漆间为EXdIIBT3, 油灯间为EXdIIAT3) 2.5 在蒸汽易于积聚的地方,除该处必须的防水设备外,不应安装其它电气设备。 2.6 安装在有油水浸蚀或易受到机械损伤场所的设备,其防护型式(性能)应与安装场所相适应,露天安装的设备一般应有防护罩。 2.7 舱室的封闭板内,一般不应安装电气设备,但线路的分支接线盒(箱)可安装在便于开启的封闭板内,并应有明显的开启标志。 2.8 电气设备不应贴近油舱、油柜或双层底、储油舱等外壁表面安装。若必须安装时,则设备与此类舱壁表面之间,至少应有50mm的距离。但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如各类电阻器), 禁止安装。 2.9 安装场所如有剧烈震动,对设备足以影响正常、可靠工作时,设备的安装应设有减震装置,如机舱等处所。 2.10 工作时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如电阻、电热器具等应尽量远离木质隔离板等易燃物体,必要时中间应用绝热材料隔开。温度超过80度时应加防护罩或布置上予以适当安排,以防工作人员偶尔触及而灼伤。 2.11 开启式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专用舱室内,否则带电部分应加装防护网罩,以防偶然触及。 2.12 除工作时电压不超过50V(对交流此项为方均根值,且不得使用自耦变压器取得此项电压),且对无线电收讯机不产生干扰的设备及具有双重绝缘的设备外,其它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3、设备安装的附加要求 3.1 配电板(主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 3.1.1配电板应安装在甲板上的底座上,引入电缆的电缆框应不影响舱室的防火或水密性能,接线完毕应以填料封闭。前、后应有足够的通道、前通道宽应不小于0.8m。后通道宽应不小于0.6m。左、右两侧均设有通道。配电板的上方和后面,不应装有水,油及蒸汽管,如不可避免时,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接口不应在配电板的上方和后面。另外,主配电板前、后地板上,应铺有防滑和耐油的绝缘地毯(橡皮)或经绝缘处理的木格栅。 3.2电动机 3.2.1发电机在安装时(一般是以机组形式由轮机人员安装),其转轴应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其它卧式电动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及检验规则

第一篇总则 1.1 法令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1.2 宗旨 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1.3 适用范围 1.3.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1.3.2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1.4 定义 1.4.1 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1.4.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8)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法定检验。 9)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10)中国水域: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水域。 11)国际渔业船舶: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外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研船、实习船及非营业性水产运销船。 12)非国际渔业船舶:系指在中国水域以内作业、航行的渔业船舶。 13)休闲渔船:系指在休渔期或捕捞淡季从事观光、垂钓的渔业船舶及类似用途的船舶。 14)国际航行:系指由一国港口驶向另一国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15)新船: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或有关篇章所涉及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等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渔业船舶。 16)现有船:系指非新船。 17)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18)船用产品:系指建造或修理渔业船舶所使用的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备和材料。 .1.

电子版航海学讲稿(航海学3-3:航路资料)讲解

第三章航海图书资料 第一节航海图书目录 一、英版《海图及其它水道图书总目录》 Catalogue of Admiralty Charts and Other Hydrographic Publications. 1.概况 (1)出版:NP131,年版,新替代旧; (2)改正:付印之日(封面)后的周版《通告》,补遗和勘误表; (3)作用:刊载英国海军水道测量局出版的全部海图和其它航海图书信息。 2.主要内容 (1)General Information ·Limits of Admiralty Charts Indexes ·Contents ·Availability of Notices to Mariners ·List of Admiralty Chart Agents for the Sale of Charts and Hydrographic ·Publications ·Distribution of Appointed Agents for the Sale of Admiralty Charts and Publications: (2)Navigational Charts

·Index AA: 航行计划用图; ·Index A: 总图; ·Index A1: 1:3 500 000; ·Index A2: 东北大西洋、欧洲水域、地中海小比例尺海图; ·Index B~W: “左页、右页”、“符号” (3)Other Charts and Diagrams ·Gnomonic: ·Magnetic: ·Plotting: ·Routing: ·Ship’s Boats: (4)Publications ·Sailing Directions and Index Y: ·Admiralty List of Lights and Fog Signals and Index Z: ·Astronomical: ·Distance Tables: ·Tidal: ·Radio: ·Miscellaneous Publications: The Mariners Handbook; Ocean Passage for the World. (5)Numerical Index. 3.主要用途

IMO强制要求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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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本教材主要涉及公约、规范、规则等强制性 要求的简介 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 希望各 要求的简介,通过对本科目的学习,希望各 位掌握以下方面的具体内容: 强制性要求的整体框架; 如何快速的查询适用的公约、规范等要求。

z强制性要求体系简介
国际公约 国家法律、法规 入级规范 公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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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相关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 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 洋污染的 个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伦敦 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 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 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 组织 年5月改为现名 现有170个正式成员和 3个联系会员(至2012年09月)。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 在促进海上安全 提高船舶航行效率 防止和控制船 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 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 问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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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MO的组织机构由大会、理事会、五个专门委员 的 机构由大会 事会 个专 会和秘书处组成。 z大会是IMO的最高管理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的最高管理机构 它由所有成员国组 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如果需要,在非常时 期也会举行 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 对组织的预 期也会举行。大会负责批准工作程序,对组织的预 算和财政安排进行表决,以及选举理事会。 z理事会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理事会是大会的 执行机构。 zIMO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海上安全委员 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 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整理总结版《英版航海通告的内容解释 登记与改正处理 P10页后有关于海图及图书资料的登记和管理》

由各国海上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属于修改、补充、订正各种航海图书资料及航行规定的内容,总称为航海通告。在这里讨论的是适用于远洋船舶的英版航海通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第20条《航海出版物》规定:所有船舶应备有足够和最新版的海图、航路指南、灯标表、潮汐表、航海通告以及为其预定航程所必须的一切其他航海出版物。 正规申购、配备及利用航海通告是SOLAS公约的要求,同时也是PSC检查及ISM管理体系内外审的检查项目。只有及时申购并正确利用航海通告,才能保证船舶所配备的航海出版物保持最新。船舶所配备的航海出版物能够做到足够和最新,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英版航海通告固定在每周四出版(其资料更新截至

上一周的周六,即航海通告印刷的日期),每年出版51期或52期(一般来说圣诞节期间的那期通告会因过节而不出版)。航海通告汇集了最新的水道测量部门发布的全部航海通告,能够提供对所有英版海图及其他航海图书的改正资料,并重新印刷无线电航海警告及其他变迁资料。英版航海通告中还提供了重印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航海通告,以供改正重印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图。 英版航海通告按每年发布的时间顺序,连续编号,通告号码用*号标注的,表示该通告来源于原始资料。 航海通告的内容 一、主要内容 1.封面 每期航海通告封面的显著位置印有本期通告的 期数和出版日期,下面是各部分内容的索引,然 后是对新发现的危险物、助航设施的改变或英 版出版物的缺点的报告要求及通信方式,最后是 版权声明。封面上较为常用的是左上角的内容,注明了本期通告的起止号数,月末通告还注明 了本期通告内有至今有效的临时通告和预告号 码总清单以及修改航路指南的通告号码清单。季 末通告还注明了本期通告内有最新的图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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