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

动物产品检疫要点

动物产品检疫要点 1 动物产品屠宰前的检疫要点 1.1 基层动物免疫计划的科学规划和落实 基层动物检疫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检疫防控职责,在当地动物产品屠宰前进行科学的检疫管理工作,对动物产品质量从根本上进行检疫和控制。结合地区动物产品的细菌病害情况特点,科学规划动物免疫计划,对地区动物产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进行保障。在落实动物免疫计划的过程中,要对动物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明确地区是否有禽流感等常发的动物传染性疾病。若是在检疫的过程中发现有患有疾病的情况,要将患病动物进行立即的隔离处理,然后根据动物与病情采取治疗策略,使其恢复健康。与此同时要将与患病动物接触的养殖环境、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处理,防止病菌扩散传播。 1.2 定期进行散养动物的防疫工作 我国动物养殖业分为两种模式,集中规模化养殖和小规模散养模式,散养动物的防疫工作是动物产品检疫的重点和难点,而对比来讲散养动物的数量要比集中养殖动物数量要多,因而地区基层的检疫人员需要定期对散养动物的养殖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实际走访中同步进行防疫管理工作,保障散养动物的健康性,强化我国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由于我国散养动物具有分散化的特点,因而工作的开展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基层防疫管理部门需要做好散养动物防疫计划,对所有的散养用户进行走访和检疫[1]。 2 动物屠宰期间的检疫工作要点 2.1 屠宰过程中的检疫 动物在屠宰的过程中是动物产品疫病控制的重要阶段,检疫工作主要是对动物本身进行疫病检查,当确认动物无疫病、健康的状态下,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屠宰工作,以保证动物产品的健康。为了较好进行屠宰场的动物产品检疫,相关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必须在自身的工作中,高度重视屠宰场的动物检疫工作,并在具体的检疫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相关制度与指标,进行具体的屠宰场动物检疫工作,而在具体的检疫工作中,只有相关检疫结果符合检疫标准,屠宰场才能进行动物的屠宰,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我国市场中流通的动物产品安全[2]。 2.2 屠宰期间动物内脏的检疫工作 在实际屠宰的过程中,还要由检疫人员对动物的内脏结构进行检疫,包括蹄头部、内脏部、酮体部等,从而确定动物是否存在肺结核、口蹄疫、炭疽病等情况。以此,对动物产品进一步的进行检疫,确保动物所有结构都达到健康合格标准,防止有潜在的病菌存在,从而全方位的保证我国动物产品的安全。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的屠宰检疫活动。其他马属动物的屠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或不带皮的肉体。 2.3 同步屠宰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并与马匹相对应后实施的现场检疫。 2.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 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病毒性动脉炎、马媾疫、伊氏锥虫病。 4.检疫合格标准 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 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马数量是否相符; 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 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记录记录马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5.5 结果处理 5.5.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 5.5.2 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 5.5.3 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5.4 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6.宰前检查环节 6.1 按照《马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要求对受检动物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2.2.2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

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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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进行收费 的通知 玉树市动物食品经营户、定点屠宰场: 我市自4.14地震后3年内按照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文件要求,我市免征了三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目前重建工作已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2021号文]标准,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现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疫收费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三、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牛屠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屠宰检疫活动。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的肉体。 2.3 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2.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

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 4.检疫合格标准 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 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牛数量是否相符;查验畜禽标识,识读畜禽标识,查验相关信息是否相符; 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 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结果处理 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 5.4.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 5.4.3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4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记录记录牛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6.宰前检查环节

猪的屠宰检疫

猪的屠宰检疫 屠宰检疫是指在宰前、宰后及屠宰过程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屠宰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两个环节。 屠宰检疫到位是指必须在屠宰场(厂、点)所实施宰前和宰后检疫。其要求是: (1)屠宰检疫开展面达到100%。 (2)屠宰动物受检率达到100%。 (3)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4)上市动物产品持证率达到100%。 宰前检疫是指对即将屠宰的动物在屠宰前实施的临床检查。包括查证验物、查验待宰动物的检疫证(即产地检疫证明或者运输检疫证明);了解动物是否来自非疫区;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患病等。同时观察动物的动、静、食及生理指数等有无异常变化。 宰后检疫是指动物被屠宰后,对其胴体及各部位组织、器官,依照规程及有关规定所进行的疫病检查。 一、宰后检疫的概念目的及意义: 在屠宰解体的状态下,观察脏器有无病理变化和异常现象,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剔除有病变的肉尸、内脏、保证肉品质量以及食肉者的安全健康。 宰后检疫主要是检验处于潜伏期或症状不明显的早期病畜,

以及某些只能在宰后才能发现的病变。必要时可进行实验室诊断,通过肉品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防止和杜绝恶性传染病的流行,保护人畜健康。所以在进行肉品检验时,必须选择最能反应机体病变的组织和器官进行剖检观察,严格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程序进行检验,避免漏检,从而达到检验的目的,符合肉品卫生要求。 二、宰后检疫的方法和要求: 一般以感官检查和剖检为主,必要时辅以实验室检查。 1、方法: ①视检:观察肉尸皮肤、肌腹膜、脂肪骨骼,关节、天然孔及各器官的外部色泽、形态大小、组织形状等是否正常。 ②剖检:用刀、钩、剖开观察肉尸和脏器的隐藏部分或深层组织的变化,剖检淋巴结、肌肉、脂肪、脏器等组织,对疾病的确诊是非常必要的。达到正确评定肉品卫生质量的目的。 ③触检:用手按,判定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发现组织中每一硬结的病变性质有重要要义。 ④嗅检:是上述方法的一种必要的辅助方法。对不明显特征变化的各种局外气味和病理气味,都可用嗅觉判断出来。(如公猪肉的臊味)。 2、要求: ①为了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和商品价值,部位准,避免造成组织切口过多或破坏病变部位,保持肉尸整洁。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动物检疫的作用.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动物检疫的作用 一、促进我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动物检疫,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动物疫病流行动态,为制定动物防疫计划和具体措施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加强动物检疫体系建设,预防和控制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业的疫病风险,对于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至关重要。 二、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我国作为养殖大国,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人畜共患病不仅给养殖业及相关产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威胁人类健康,打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此外,随着动物养殖过程中兽药的广泛应用,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日渐突出,抗生素类药物残留超标率居高不下,同样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可以有效阻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染,对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 我国畜禽水产品产量世界第一,在国际上具有比较大的优势,但畜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1%,水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5%。主要制约因素有两个:一是动物疫病。根据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没有15种A类动物疫病的国家可禁止从尚未消除以上疫病的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而我国目前尚有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等6~7种一类动物疫病没有得到消灭或有效控制,直接影响到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二是兽药残留超标。近几年,我国出口欧盟、日、韩及东南亚等国家的动物产品,多次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导致动物产品出口屡屡受阻,并已影响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声誉。因此,开展动物检疫,有效控制A类动物疫病及兽药残留,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整体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1

屠宰场检疫人员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三、不按程序实施检疫,不实施瘦肉精同步抽检的,吊销检疫员证件,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四、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六、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区局、市所。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七、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属实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村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账、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验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物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检验学期末考试

动物疫病 一、名词解释4个 出入境动物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是指进出我国国境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实施的检疫。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临床检查的方法:又称临诊检查法,即应用兽医临床诊断方法,对动物进行群体检疫和个体检疫,以分辨病健,并得出是否是某种检疫对象的结论和印象。 沉淀试验:细菌的外毒素、内毒素、菌体裂解液、病毒、血清、组织浸出液等可溶性抗原与相应抗体结合,在适量电解质参与下,经一定时间的作用,形成肉眼可见的白色沉淀,称为沉淀试验。 补体结合试验:利用抗原抗体复合物同补体结合,把含有已知浓度的补体反应液中的补体消耗掉使浓度减低,以检出抗原或抗体的试验。 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禽流行性感冒的简称,它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禽类传染病。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是由传染性喉气管炎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上呼吸道传染病。其特征是呼吸困难、咳嗽和咳出含有血样的渗出物。剖检时可见喉部、气管粘膜肿胀、出血和糜烂。 鸡产蛋下降综合症:是由禽腺病毒(减蛋综合症病毒)引起的以鸡产蛋率下降为特征的的一种传染病。 鸭浆膜炎:又名鸭疫巴氏杆菌病、新鸭病或鸭败血病,是由鸭疫巴氏杆菌引起的侵害雏鸭的一种慢性或急性败血性传染病,特征是引起雏鸭纤维素心包炎、肝周炎、气囊炎和关节炎。 二、选择17个、填空30个、判断10个、问答5个、综合分析题2个 ※动物检疫的特点:动物检疫具有预防性、法规强制性、技术性强和国际性4个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现行的动物检疫法律规定,我国动物检疫分为出入境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 产地检疫检验实施报检制度,是在动物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检验,目的是确保不会有病畜禽进入流通环节。 动物疫病指的是危害或可能危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一类动物疫病(17种):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病毒的分离方法: (1)细胞培养:用分散的活细胞培养称细胞培养。 (2)动物试验:这是最原始的病毒分离培养方法。 (3)鸡胚培养;用受精孵化的活鸡胚培养病毒比用动物更加经济便捷。 动物检疫的基本方法:(1)流行病调查与分析(2)临床检疫技术(3)病理学检查 (4)病原学检查(5)免疫学检查法 我国1956年消灭的第一个疫病:牛瘟 绵羊痘和山羊痘属于一类动物疫病

动物检疫的基本知识

动物检疫的基本知识 (一)检疫的定义及意义 检疫(Quarantine):源自拉丁文Quarantum,原义是40天的意思。它起源于14世纪中叶,当时在欧洲大陆鼠疫、霍乱、疟疾、黄热病盛行,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当时在欧洲的威尼斯共和国,政府当局为了阻止传染病传入本国,规定凡入境的外来传船只和人员,一律采取在到岸之前,在锚地滞留(隔离)45天。在此期间,如果发现船上人员患有传染病,即不准船只进港和人员上岸;如果未发人员患有传染病,方允许船只进港和人员上岸。这种原始的带有强制性的隔离措施,在当时医疗系条件倘不发达的情况下,对阻止疫病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此后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并发展成为现在“检疫”的概念,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生物体(包括人类、动物和植物等)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物品,实施科学的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包括人类和动物致病菌、病毒、寄生虫及植物性病、虫、杂草等)传入国境或在国内蔓延及在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 由此可知:检疫有两种基本属性:(1)强制性。即检疫是国家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止。它受法律保护。因此,许多国家,包括我们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预防性。即检疫可以防止疫病传入。而不是等疫病传入后再去控制。否则,不仅效果差,而且难度大,且代价高。

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检疫工作,尤其是出入境检疫工作。在世贸组织(WTO)谈判中,动植物检疫也始终是谈判的焦点,因为它是设置非关税技术性贸易性壁垒(TBT)的有效手段。为了消除由此引发的技术性贸易性壁垒,在WTO规则中有一个专门的规则----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是遵照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 1、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众所周知,农、林、牧、渔业生产在世界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大任务。 (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当前国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成交与否,具有优质、健康的动物和产品是关键。动物检疫工作不可缺少、事关重要。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动物及其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

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2007年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 检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工作,控制染病动物和病害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检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立任务目标。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达到80%以上;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动物及其产品出境检疫率达到100%。全年实现创收100万元。 二、强化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工作由乡镇畜牧发展中心负责,村防疫员兼产地检疫报告员,协助乡镇畜牧主管部门开展检疫工作。在村委会门口、进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挂牌公示产地报告员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方便养殖户和贩运户报检。防疫员接到报检报告后及时向乡镇畜牧发展中心报告,中心立即派人到场(户)逐头(只)实施检疫,坚决杜绝不到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的现象。 三、加强屠宰检疫。坚持“一扩、二控、三治理”的原则,扩大屠宰检疫范围,控制和压缩屠宰场点数量,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场点。屠宰场点必须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兽医卫生防疫合格证”。检疫部门派检疫人员驻场(点)检

疫,宰前索取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实施补检。加强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和私屠滥宰的场(点)。 四、严格出境检疫。市动检站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并在4个乡镇设立分站,方便经纪人,堵塞漏洞,提高检疫率。检疫人员索取产地检疫证明,实施严格检疫,并经消毒后方可出具非疫区证明、出境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 五、建立追根溯源机制。建立产地、屠宰、出境检疫互促互动的制约机制,发现问题逐环节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检疫不到位,引起疫情扩散、蔓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范检疫票证管理。产地、屠宰、出入境检疫收费票据和检疫证明由市动物检疫站设专人保管,实行统一管理和发放。票证发放必须经主管局长审批。票证领取和返还时必须由本人签字。检疫人员要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收费票据必须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检疫数量相符。 本意见由动物检疫站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衣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检疫,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疫对象的检疫项目,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动物检疫员在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四、动物检疫员管理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产地检疫率达100%,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临场户、临检观察,对检出的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法处理。 五、动物检疫员在屠宰检疫时,严格按程序操作,做到随宰随检。屠宰场派驻人员到位率达100%、屠宰检疫率达100%。 六、检疫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对检疫情况做好记录,规范填写检疫证照并保存留档,不得乱出证和买卖、涂改、伪造检疫证明。

七、检疫员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并依法按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八、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屠宰加工场、牲畜运载工具等卫生消毒工作。 十、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各种报表的上报工作。

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新、选)

附件2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样式。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填写和使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 1.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并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混用无效。 3.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涂改无效。 4.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 5.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6.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

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汉字填写。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检查机构: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 检查内容: 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毛类、生皮张、动物水产品、肉类、奶制品、血液、骨、蹄、角等必须实施检验检疫。 检查程序: 一、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 ⒈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⒉动物产品从输出国或地区运抵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 ⒊输入的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或货物现场实施检验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⒋经现场检疫后的动物产品由口岸检疫机关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蓝湿皮、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管辖区而运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及监督加工、使用、贮存的动物产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3)对上述(1)、(2)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根据规定进行采样带回实验室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⒌当进境动物产品从入境口岸调往该地以外指定地点进一步检疫、处理及存放、加工的,启运前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知被指定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动物 产品运抵指定地点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存放、加工单位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存放、加工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1宰前检疫 1.1查证验物 1.1.1查证向畜主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口蹄疫非疫区证明》。1.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了解途中发病、死亡情况,并查验免疫标识。 1.2消毒 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1.2.1消毒池消毒每天生猪运输车辆进场前对消毒池进行清洗并配制好消毒药物浓度,以保证出入车辆轮胎的消毒。1.2.2卸车前带猪消毒为了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进入待宰问,在查证验物程序完成后对生猪及运载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之后方可卸猪。 1.2.3卸车后空车消毒卸车后还必须经过空车消毒,并凭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开屠宰场。 1.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

1.3.1抽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样(尿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为了彻底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上市肉品及时、合格,每天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为卸猪时段,此时段之外一律不准卸猪。 1.3.2检测检测方法采用ELISA。检测工作在当晚10点之前完成。以确保凌晨12点屠宰的生猪全部合格。 1.4群体检疫和个体检疫经过盐酸克伦特罗抽样之后,在待宰猪仓对同一批次的猪群进行群体检查,主要观察生猪的精神、活动等动态、静态和饮食表现。若发现可疑患病生猪应当隔离到病猪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包括对皮肤、可视黏膜、体温、呼吸系统和脉搏等临床检查。 1.5巡检及送宰检疫 1.5.1巡检生猪待宰期间,值班检疫员每1h进行巡查一次,发现病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5.2送宰检疫屠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全面检查,防止遗漏的可疑病猪进入屠宰车间。 1.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经过以上五个流程,检疫(验)合格的生猪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准许屠宰,不合格的生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急宰、缓宰、销毁等处理措施,杜绝一切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车间。 2宰后检疫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范本)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货主签字: 申报年月日注: 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申报处理结果□受理。拟派员于年月日到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经办人: 年月日检疫申报受理单no.处理意见: □受理: 本所拟于年月日派员到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动物检疫专用章年月日第三篇: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201X附件1动物检证明(动物a)第联共联注: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2动物检证明(动物b) 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动物检证明(产品a)第联共二联注: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动物检证明(产品b)第联共二联注: 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关于索取检疫证件中提到的动物产品指:直接畜禽的屠宰(包括分割和冷冻)的肉品(如猪、牛、羊、鸡、鸭、鹅、鹌鹑、乳鸽等肉品)及其未加工的副产品(如这些动物的血液、骨头、肉皮、脏器、脂肪、头、蹄、蛋、奶等)。调理肉品(如已经腌制好的烤鸡、烤鸡翅、烤鸡腿等半成品)不适合此索证范围。肉串的经营显然不在索取检疫证的范围之内,但应取得生产许可证qs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猪肉、牛肉等,是需要提供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但是经过深加工后的肉制品就不需要了,只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就可以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的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 二、 三、 四、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年月日官方兽医(签名): 当事人签收: 备注: 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玉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进行收费 的通知 玉树市动物食品经营户、定点屠宰场: 我市自4.14地震后3年内按照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文件要求,我市免征了三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目前重建工作已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2021号文]标准,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现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疫收费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三、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动物检疫声明.doc

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六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疫管理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涂改、伪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对不出具或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检疫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或者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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