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自测题

《中国法制史》自测题(附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古代王位世袭制度在()已经稳固。

①夏②商③西周④汉

2、赎刑之法创始于()。

①禹刑②汤刑③吕刑④九刑

3、商代婚姻主要形式是实行()。

①多偶制②一夫多妻制③一夫一妻制④应嫁制

4、商代实行神明裁判,其主要方式是()。

①神明裁判②神蛇裁判③沸油裁判④占卜

5、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是()。

①禹刑②汤刑③九刑④竹刑

6、西周中期制定的刑书是()。

①竹刑②吕刑③九刑④周刑

7、西周王位继承实行()制。

①父死子继②兄终弟及③嫡子继承④嫡长子继承制

8、同姓不婚的禁例始见于()。

①夏②西周③汉④唐

9、西周继承主要是()。

①宗祧继承②财产继承③身份继承④田宅继承

10、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抨击。

①孔子②叔向③孟子④荀子

11、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公布于()。

①公元前621年②公元前536年

③公元前513年④公元前501年

1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①吕刑②法经③九章律④夷蒐之法

13、《法经》中类似近代刑法总则的篇目是()。

①杂法②具法③贼法④囚法

14、秦简中典型判例称为()。

①决事比②辞讼比③比引律条④廷行事

15、秦始皇全面确认封建土地所有权的法令是()。

①垦草令②使黔首自实田

③为田开阡陌令④分户令

16、秦朝皇帝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科条②制诏③大诰④条例

17、我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首创于()。

①西周②秦③汉④唐

18、我国封建时代地方行政兼理司法制度开始于()。

①战国②秦③汉④唐

19、腹非罪创罪于()时期。

①秦始皇②汉武帝③唐高祖④隋炀帝

20、汉代允许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的法律称()。

①沈命法②酎金律③推恩令④轻侮法

21、上请之制创始于()时期。

①晋文公②秦始皇③汉高祖④唐太宗

22、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刑制颁布了()。

①轻侮法②狱官令③箠令④杖法

23、录囚之制创始于()。

①秦②唐③北齐④汉

24、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

①父子相隐②君亲无将③论心定罪④以功覆过

25、古代律典的总则《名例》篇确立于()。

①九章律②法经③晋律④北齐律

26、南北朝时期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的律典是()。

①北魏律②南陈律③北齐律④南梁律

27、()将八议之制首次载入律文。

①汉律②晋律③北齐律④曹魏新律

28、()首定重罪十条之制。

①秦律②汉律③北魏律④北齐律

29、准五服以制罪首创于()。

①晋律②汉律③北齐律④北周律

30、直诉正式形成制度始于()。无正确答案

①秦②汉③三国④西晋

31、中国古代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的律典是()。

①北齐律②北周律③开皇律④大业律

32、封建五刑制度确立于()。

①北周律②北齐律③开皇律④贞观律

33、十恶制度确立于()。

①晋律②开皇律③北齐律④北周律

34、例减之制创立于()。

①汉律②北齐律③晋律④开皇律

35、唐代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会审重案的制度称()。

①圆审②三司推事③三司会审④朝审

36、我国古代法官回避制度创立于()。

①汉②晋③隋④唐

3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①九章律②泰始律③贞观律④宋刑统

38、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是()。

①统刑统②编敕③编格④编令

39、刺配之刑始创于()。

①秦②宋③唐④五代

40、元朝将全国划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各道设()行使监察权。

①监御史②监察御史③肃政廉访司④巡按御史

41、奸党罪创罪于()。

①大理寺②汉律③唐律④明律

42、明朝健全税制,创立()。

①两税法②一条鞭法③租庸调制④商税法

43、清代秋审理的案件是()。

①京师死刑立决案件②各省死刑立决案件

③京师死刑监候案件④各省死刑监候案件

44、清代朝审审理的案件是()。

①各省徒以上案件②各省死刑监候案件

③京师死刑监候案件④京师流刑监候案件

45、元代由地方政府编辑的法规是()。

①至元新格②至正条格③大元通制④元典章

46、我国古代的买卖契约称作()。

①傅别②质剂③五听④沸油裁判

47、“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法始于()。

①商②西周③秦④汉

48、僧道在()享有较大法律特权。

①夏朝②西周③元朝④明朝

49、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①立法院②参政院③参议院④平政院

50、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公布于()时期。

①清末②北洋政府

③南京临时政府④南京国民政府

5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草案是()。

①钦定宪法大纲②十九信条

③临时约法④天坛宪草

5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制定的刑法典是()。

①大清现行刑律②大清新刑律

③暂行新刑律④中华民国刑法

53、帝国主义列强为行使领事裁判权,公然在中国设立()。

①领事法院②民事法庭③刑事法庭④会审公廨

54、南京临时政府的建政纲领是()。

①临时约法②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③同盟会纲领④同盟会纲领

55、《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原则,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①三权分立②五权分立

③两院制④总统制

56、《临时约法》规定,人民对于官吏的侵权行为有陈诉于()之权。

①法院②参议院③平政院④参政院

57、为改造民国之根本大法,袁世凯向约法会议提出()。

①组织中央政治会议②制定天坛宪草

③增修临时约法大纲案④设置资政院

58、我国近代第一部颁布施行的正式宪法是()。

①十九信条②贿选宪法③临时约法④训政时期约法

59、北洋政府统治时期通行的刑法是()。

①大清新刑律②大清现行刑律

③暂行新刑律④中华民国刑法

60、()是国民党政府民法的编制原则。

①民商合一②民商分立③总则和分则④民刑不分

61、国民党政府刑法规定,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伤害罪等,要比侵犯一般人的同类犯罪加重其刑()。

①三分之一②二分之一③三分之二④三分之一

62、国民党政府政权的最高司法机关是()。

①司法院②最高法院③司法部④司法行政部

63、国民党政府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机构是()。

①国民大会②立法院③行政院④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6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完备的一部土地法是()。

①井岗山土地法②兴国土地法

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④中国土地法大纲

6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②人民代表会议制

③工农兵代表大会制④议会制

66、()规定了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

①广州苏维埃宣言②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③宪法大纲④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67、()是苏维埃政权与一切反革命活动作斗争的专门机关。

①裁判部②司法人民委员

③临时最高法庭④国家政治保卫局

68、取消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始于()。

①大清律例②大清新刑律

③大清现行刑律④暂行新刑律

69、北洋政府通行的基本民事法律是()。

①中华民国民法②中华民国民法修正案

③民法通则④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70、明朝于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之制称为()。

①三司会审②九卿会审③朝审④秋审

71、限制卑幼告诉权的规定始见于()。

①夏②西周③汉④唐

72、清代规定,蒙古人在内地犯法,应依照()处理。

①大清律例②蒙古律例③蒙古族习俗④无明确规定

73、传说中我国司法官的始祖是()。

①夏禹②夏启③皋陶④伯益

74、“昏、墨、贼、杀”是()之刑法。

①皋陶②夏禹③商汤④叔向

75、商朝法制的基本观念是()。

①明德慎罚②代天行罚③敬天保民④礼法并用

76、()的影响及于古代东亚、东南亚国家。

①秦律②汉律③唐律④宋刑统

77、《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贯彻()以来进行土改的经验。

①五四指示②五七指示

③井岗山土地法④减租减息条例

78、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

①北伐战争时期②土地革命时期

③抗日战争时期④解放战争时期

[附:单项选择题答案]

1、①

2、①

3、③

4、④

5、③

6、②

7、④8、②9、①10、②11、②12、②13、②14、④15、②16、②17、②18、①19、②20、④21、③22、③23、④24、③25、④26、③27、④28、④29、①30、

31、③32、③33、②34、④35、②36、④37、④38、②39、④40、③41、④42、②43、④44、③45、④46、②47、②48、③49、③50、②51、②52、②53、①54、②55、①56、③57、③58、②59、③60、①61、②62、①63、④64、④65、③66、②67、④68、③69、④70、③71、②72、①

73、③74、①75、②76、③77、③78、③

二、多项选择题

1、夏朝“正刑有五”,其五刑包括()。

①墨②劓③膑④宫⑤凌迟

2、商朝官刑禁止“三风十愆”的行为,其中包括()。

①恒歌酣歌②淫于货色③侮圣言

④逆忠直⑤比顽童

3、商朝后期刑手段残酷,其中包括()。

①剖心②醢刑③脯刑④具五刑⑤炮烙

4、商代王位继承的形式有()。

①父死子继②兄终弟及③嫡子继承

④嫡长子继承⑤禅让制

5、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西周刑事政策有()。

①刑新国用轻典②刑平国用中典③刑乱国用重典

④出礼则入刑⑤刑罚世轻世重

6、周礼可按“五礼”分类,其中包括()。

①吉礼②朝礼③嘉礼④凶礼⑤军礼

7、西周婚礼成立的“六礼”程序包括()。

①问名②纳采③嫁④纳征⑤亲迎

8、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之疵”包括()。

①惟官②惟亲③惟货④惟反⑤惟内

9、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则有()。

①明刑弼教②事断于法③刑无等级

④重刑轻罪⑤布之于众

10、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制定颁布的法律有()。

①韩国《刑符》②楚国《宪令》③齐国《七法》

④秦“使黔首自实田”⑤赵国《国律》

11、《法经》的篇目有()。

①盗法②贼法③囚法④捕法⑤杂法

12、《法经》杂律的内容有()。

①嬉禁②狡禁③城禁④辞禁⑤金禁

13、商鞅的重刑原则主要有()。

①行刑重轻②刑用于将过③不赫不宥

④禁止私斗⑤奖励告奸

14、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①制诏②廷行事③法律答问④决事比⑤式

15、秦律严刑峻罚钳制人们思想的具体规定有()。

①以古非今者族②偶语诗书者弃市③腹非者斩

④失期者斩⑤投书者罚

16、秦律为惩治官吏职务犯罪所设立的罪名有()。

①不胜任②不廉③失刑④不直⑤纵囚

17、云梦秦简抄录的经济法规有()。

①厩苑律②仓律③工律④牛羊课⑤工人程

18、汉律体系由()组成。无正确答案

①皇佑法②九章律③胎养令④钱令⑤推恩令

19、汉代为打击地方割据势力颁布的法令有()。

①酎金律②推恩令③左官律④大不敬罪

⑤阿党附益之法

20、汉律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七出包括()。

①无子②妒忌③多言④窃盗⑤抢劫

21、汉律所确立的刑法原则有()。

①亲亲得相首匿②上请③录囚

④诬告⑤自告减免刑罚

22、汉代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出现的司法制度有()。

①三司会审②录囚③大赦制度

④春秋决狱⑤秋冬行刑

2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有()。

①八议入律②十恶之制确立③依服制定罪

④改具律为名例⑤创立录囚之制

24、南北朝时期,北朝制定的法律有()。

①大统式②麟趾格③泰始律④梁律⑤周大律

25、唐律的特点有()。

①礼法合一②中典治国③科条简略

④注疏准确⑤规范详备

26、唐律同居相为隐原则规定的相隐范围有()。

①同财共居之人②大功以上亲③小功以下亲

④犯谋反罪⑤犯谋叛罪的斩衰亲

27、隋《开皇律》的成就有()。

①确立封建五刑制②改重罪十条为十恶③“五服”之制入律

④赎刑制度化⑤八议入律

28、唐六赃的罪名有()。

①受财枉法②受财不枉法③强盗④常人盗⑤窃盗

29、唐代贵族官僚享有的法律特权有()。

①议②请③减④赎⑤官当

30、唐朝中央司法机关有()。

①尚书省②中书省③刑部④大理寺⑤御史台

31、唐律规定的直诉方式有()。

①路鼓肺石之法②邀车驾③挝登闻鼓

④上表申诉陈清⑤投匿名书信

32、宋代增设的刑罚有()

①凌迟②枷号③充军④创折杖法⑤刺配

33、元朝制定的法规有()。

①至元新格②风宪宏纲③泰始律④至正条格

⑤大元通制

34、元朝中央拥有司法审判权的机关有()。

①大宗正府②理藩院③宣政院④枢密院

⑤刑部

35、元朝的监察系统由()组成。

①御史台②都察院③行御史台④肃政廉访司

⑤巡按御史

36、明代充军刑分为()。

①极边②烟瘴③边远④近边⑤边卫

37、明朝的条例有()。

①问刑条例②充军条例③捕盗条格④大诰条例

⑤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38、明六赃罪名包括()。

①受所监临②受财枉法③受财枉不枉法

④常人盗⑤坐赃

39、明代的会审制度有()。

①三司会审②九卿会审③秋审

④朝审⑤三司推事

40、清初满人在犯罪量刑上享有的特权有()。

①重其重罪②轻其轻罪③比附论罪

④减等⑤换刑

41、明代加强经注济立法,制定有()。

①钱法②钞法③盐法④茶法⑤一条鞭法

42、清代经秋朝审后,对案件的处理分为()。

①情实②监候③缓决④可矜⑤留养承祀

43、西周的诉讼费称为()。

①傅别②钧金③束矢④质剂⑤嘉石

44、汉文帝改革刑制度废除的肉刑有()。

①黥②劓③刖④宫⑤笞

45、元中央政府正式颁行的法典是()。

①大元通制②至元新格③至正条格

④元典章⑤风宪宏纲

46、汉《九章律》在《法经》基础上增加的篇目是()。

①名例律②户律③兴律④厩律⑤职制律

47、唐律规定不适用同居相为隐原则的犯罪是()。

①大不敬②不道③谋反④谋叛⑤谋大逆

48、《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包括()。

①总纲②君上大权③国家机构

④臣民权利义务⑤地方制度

49、清末修律制定的诉讼法律有()。

①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②法院编制法③刑事诉讼律草案

④民事诉讼律草案⑤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50、清末仿行宪政的活动有()。

①厘定官制②颁布《钦定宪法大纲》③设立资政院

④设立谘议局⑤颁布十九信条

51、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内容有()。

①革新司法机关②试行律师制度

③废除刑讯④废止体罚⑤废除株连之法

52、北洋政府制定的宪法文件有()。

①训政时期约法②天坛宪草③贿选宪法

④袁记约法⑤五五宪草

53、北洋政府恢复部分封建法律表现在()。

①颁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②制定《易笞条例》

③制定《徒刑改遣条例》④制定特别法

⑤沿用妨害国交罪

54、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特点是()。

①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②设置平政院

③取消领事裁判权④军法审判重于普通审判

⑤大量适用判例和解释例

55、南京国民政府依民商合一原则,将商法中()等内容纳入民法债篇。

①经理人②代办商③行纪④仓库⑤承揽运送

56、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规定的保安处分有()。

①监护处分②强制工作③强制治疗

④强制习艺⑤保护管束

57、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由()。

①六法全书②判例③解释例

④国民党党规党法⑤蒋介石手谕

58、国民党政权宪法文件规定的“政权”指()。

①行政权②选举权③罢免权④创制权⑤复决权

59、国民党政权宪法文件规定的“治权”包括()。

①创制权②立法权③司法权④考试权⑤监察权

60、国民党政权的普通司法机关有()。

①最高法院②高等法院③地方法院

④高等法院分院⑤县司法处

61、《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

①土地收归国有②废除封建剥削制度③禁止侵犯中农利益

④保护民族工商业⑤建立人民法庭

6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①深入调查研究②简化诉讼手续③巡回审判

④就地办案⑤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63、工农民主政权刑事法律规定的刑罚有()。

①监禁②没收财产③剥夺公民权

④驱逐出境⑤拘役

64、抗战时期根据地人民调解的方式有()。

①立法调解②司法调解③政府调解

④群众团体调解⑤民间自行调解

65、依据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三三制”原则,()的代表都可以参加边区政权。

①贫农②小资产阶级③民族资产阶级

④中农⑤开明绅士

66、清末制订颁行的法律是()。

①大清新刑律②大清现行刑律③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④法院编制法⑤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67、下列宪法文件中规定总统制的有()。

①十九信条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③天坛宪草

④五五宪草⑤袁纪约法

附:多项选择题答案

1.①②③④2.①②③④⑤3.①②③⑤4.①②③④

5.①②③⑤6.①③④⑤7.①②④⑤8.①③④⑤

9.②③④⑤10.①②③⑤11.①②③④⑤12.①②③⑤

13.①②④⑤14.①②③⑤15.①②⑤16.①②③④⑤

17.①②③④⑤18.19.①②③⑤20.①②③④

21.①②⑤22.②③④⑤23.①③24.①②⑤

25.①②③④⑤26.①②③27.①②④28.①②③⑤

29.①②③④⑤30.③④⑤31.②③④上表陈情32.①④⑤

33.①②④⑤34.①③④⑤35.①③④36.①②③⑤

37.①②⑤38.②③④⑤39.①②④40.④⑤

41.①②③④⑤42.①③④⑤43.②③44.①②③

45.①②③⑤46.②③④47.③④⑤48.②④

49.①③④⑤50.①②③④⑤51.①②③④⑤52.②③④

53.①②③54.①②④⑤55、①②③④⑤56、①②③⑤

57.①②③④⑤58.②③④⑤59.②③④⑤60.①②③④⑤

61.②③④⑤62.①②③④⑤63.①②③④⑤64.②③④⑤

65.①②③④⑤66.①②③67.④⑤

三、名词解释

1、奴隶制五刑

我国奴隶制时代五种主要刑罚手段,即墨刑(又称黥刑,刺面并涂墨)、劓刑(割鼻)、膑刑(商周又称刖、刑、砍脚)、宫刑(残害生殖器官)、大辟(死刑)。除死刑外,均为残害人的肢体、肌肤和器官的肉刑,极其残酷。奴隶制五刑在封建社会初期继续沿用,直到西汉文景帝刑制改革,才从法律上开始废止。

2、昏、墨、贼、杀

夏朝的法律条文,传说为皋陶所制。后世解释为“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昏、墨、贼罪皆处死刑。

3、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夏朝的一条重要刑事政策原则,意即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错杀无罪之人。它体现了古代的“罪疑惟轻”的精神,但只适用于同族人犯疑罪。后世统治者常以此标榜自己的德政和慎刑。

4、三风十愆

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商朝禁止“三风十愆”的官刑,是中国法制史上较早的整饬吏治的规定。

5、明德慎罚

西周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的法制建设指导思想。明德,就是崇尚德治,提倡教化;慎罚是适用刑罚要审慎,不能滥酷,主张怀柔与镇压相结合,以教化为主,先教后刑。它是后世“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法制思想的渊源。

6、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法律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法律的适用和刑罚的轻重应根据客观形势,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条件进行全面的衡量,强调适用法律的灵活性,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的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8、吕侯制刑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订《吕刑》。其中内容主要是在夏朝赎刑的基础上制定了赎刑制度。现存《尚书·吕刑》是发布《吕刑》时的一篇文告,其内容广泛,涉及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罚制度及诉讼制度等,大大超出了《吕刑》的范围,是对西周法制的全面总结。

9、六礼

我国古代礼法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条件,即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经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六项程序。六礼具备,婚姻始算成立。六礼的核心是纳采和纳币。这是中国古代实行包办、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

10、以五声吸狱讼

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眼神几个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确定其口供的真实性。这种察颜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早的运用。

11、五过之疵

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种徇私枉法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最早的规定。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所拟定的一部法律,因书于竹简而得名。竹刑起初系私人著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大臣认为竹刑更适合国情,于公元前501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至此,竹刑正式为郑国所采用,成为国家的法律。

13、铸刑书

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臣子产为巩固改革效果,使全国上下有章程可循,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

14、铸刑鼎

春秋时期晋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滨筑城时,将范宣子在修订《夷蒐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15、法经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前四篇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规定: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规定,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法经》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16、什伍连坐法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即“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将民户按什伍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要他们互相监视,纠举“奸人”,隐藏不报者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不告奸者腰斩。这是商鞅为防止和打击民众的反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17、法律答问

秦朝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对法律的正式解释。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以及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18、封诊式

秦朝法律形式之一,是关于审判原则、治狱程式、现场勘验、案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和一些典型案的范例。

19、廷行事

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廷即官署、宫廷,行事指已行之事。故廷行事即指官署判决,经朝廷确认,可以用作断狱依据的典型案例。

20、云梦秦简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秦墓竹简。其内容主要是秦律条文和文书,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八类,是研究秦代法制的珍贵资料。

21、焚书令

秦始皇为统一思想颁布的法令。它规定,诗、书、百家语只能藏于官府,由博士官管理,民间私藏者限三十日送官府烧毁。令下之后,有“偶有诗书”(相互谈论儒家经典)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诛,“吏见不如不举”与犯者同罪。这是我国封建时代以严刑峻罚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著名法令。

22、保任连坐制度

秦代有关官吏任用的一项制度。它规定,担任职官者必须有人保举推荐,但保举者必须对被推荐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以防止任官中发生徇私舞弊之事。

秦代关于官吏职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它规定,地方郡守、县令等职官,每年年初应确定自己的任职目标,包括地方财政预算、税收计划等,上报中央。年终时,地方官对自己的施政情况和政策,包括户口增减、狱政状况等进行总结并上报,由中央进行考核,并据此予以奖惩。这就是“上计制度”。

24、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而子盗父母,父母擅自杀、刑、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即是非公室告。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25、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率师入关之初,为博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相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余秦朝苛法一概废除。这是汉朝立法的开端。

26、九章律

汉朝的基本律典,汉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其篇目有盗律、贼盗、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章律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法经》,是“汉承秦制”的产物。

27、阿党附益法

汉代削藩法令。阿党,指中央派往监视藩国的官吏包庇诸侯,与之结成死党;附益,指在朝官员讨好、依附王侯,帮助他们攫取非法权益。凡阿党附益者均以重罪论处。此法旨在打击地方割据势力,适应了巩固中央集权制的需要,至明清演变为“奸党”罪。

28、七弃三不去

我国封建法律规定的离婚原则。七弃,亦称七出、七去,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项法定理由,即不孝顺公婆、无子、淫乱、妒忌、恶疾、多言、盗窃。妻子犯其一者,丈夫即可提出离婚。七弃以丈夫及其家族的意志为转移,赋予男子遗弃妻子的主动权,体现了男尊女卑的礼制原则。三不去指丈夫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是对丈夫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妻子曾为公婆服丧三年,尽了孝道,不能离弃;二是夫家先贫贱后富贵,夫妻共过患难;三是夫家受过女家资助,妻子被休又无家可归。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宗法社会里,三不去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妻子合法权益的作用。七弃三不去确立于汉朝,后世历代朝均沿用不废。

29、亲亲得相首匿

汉代创立的法律原则。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首谋藏匿罪犯,可减免刑事责任。其具体规定是: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均不受刑事责任;而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一般也不负刑事责任。但若所匿者犯有死罪,则须上请中央廷尉奏闻皇帝论处。此原则是受儒家伦常观念的影响而确立的,目的在于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关系,以确保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

30、上请制度

汉律首创的封建官僚贵族的一项法律特权。即一定范围的封建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上报中央,请求皇帝裁断,大多能够得到减免刑罚的优待。上请制度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成为封建时代贵族官僚享有的一项主要法律特权。

31、录囚

汉代创立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封建君主或上级官长直接提审囚犯,讯察决狱情况,以平反冤狱或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制度。录囚创自汉代,是儒家“恤刑”、“仁政”和“无人感应”等思想影响的结果,对于克服司法审判中的一些弊端,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故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32、名例律

我国封建律典的总则部分。其内容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等基本制度和适用于整部律典的基本原则。名例律的形成可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商鞅改法为律,至汉《九章律》皆称“具律”;三国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律”,冠于律首;晋律改称“刑名律”和“法例律”;北齐始称“名例律”,至隋唐正式确立为律典总则,仍列为众篇之首。

33、八议

我国封建社会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权贵人物犯罪后,可以通过特别程序获得减免刑事责任的优待。“议”的具体特权和程序是:八议之人犯死罪,司法部门不能擅断,而须将所犯罪行和应议理由秦报朝廷,经三法司评议后,由皇帝裁决,一般都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免于死刑。但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八议入律始于三国时期曹魏《新律》,到隋唐制度化。

34、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创的刑法制度。五服制度是我国古代确定亲属范围,体现亲属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制。随着汉以后礼法结合的发展,五服制度被用作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如对于卑亲属侵犯尊亲属人身和身份的行为,服制愈亲,处刑愈重;而涉及盗窃等侵犯财产罪,则服刑愈亲处刑愈轻。明清律典在篇首列有服制图表,以便于司法官吏审理亲属相犯案件时查阅。

35、开皇律

隋朝基本律典,是隋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它将律典体例确定为12篇500条,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在北剂律“重罪十条”基础上创设“十恶”制度,扩大官僚贵族法律特权,将八议、官当、赎

刑制度化,创例减之法。此为总结汉以后立法经验的成果,直接为唐律所承袭。故《开皇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36、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在修订《武德律》基础上制定的律典。其体例仍为12篇500条;但内容较开皇、武德等律更为宽缓,如赦死从流,以加役流为贷死之刑;减流入徒,在量刑上变重为轻等。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7、唐律疏议

即《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保存至今最完备的一部封建律典。唐高宗永微年间在修订《贞观律》基础上制定了《永徽律》,其后又令长孙无忌等人为律文逐条疏解、注释,附于律条之后,于永微四年(653年)颁行,合称《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

38、加役流

唐太宗时创设的一种刑罚,是将最高流刑的服劳役期限,从1年加至3年,即流3000里、役3年,以作为代替部分死刑的贷死之刑,体现了唐初统治者“约法省刑,务在宽简”的法制思想。

39、同居相为隐

唐律的重要刑法原则。即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其具体规定,一是同居者和大功以上亲及部分近亲属相隐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凡人三等论处;三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一类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之律。它是继承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进一步完备化和制度化的产物。

40、唐六赃

唐律惩罚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罪名,指受枉法罪、受财不枉法罪、受所监临(即部属和管内百姓)财物罪、强盗罪、窃盗罪、坐赃罪,除强盗、窃盗罪外,主要是针对官吏贪赃而设定的罪名。唐六赃的规定,对于严惩贪赃官吏以整肃吏治,具有积极的意义。

41、三司推事

唐朝审判制度。即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这种由中央三法司主要官长会审重案的制度,称为三司推事。三大司法机关在重大审判活动中互相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错案件,强化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42、死刑复奏制度

我国封建时代的一项死刑执行程序。南北朝已出现死刑复奏制度的萌芽,隋唐实现制度化,凡死刑案件执行前都必须向皇帝奏报三次,才得行刑。唐太宗曾下令京师死刑案件须五复奏而后决。这不仅体现了封建时代的慎刑思想,也是皇帝对司法权加强控制的反映。

43、编敕

宋代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敕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发布的诏令、批示或决定。编敕就是将杂乱的散敕进行分类、整理、汇编,使之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活动。经过汇编的“编敕”即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宋中期神宗时,为了突破旧的法制传统,为变法提供法律依据,提高了敕的地位和作用。此后,编敕日益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44、折杖法

《宋刑统》规定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法定五刑中笞、杖、徒、流刑的执行。都按刑等折合成一定数量的杖刑。其中笞杖是减少决杖次数,徒刑以决脊杖代替,流刑则改为脊杖加配役。折杖法是宋初的一项变相减轻刑罚的措施,是使“流罪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的代用刑。但其适知有限制,死罪不折,重罪不折。

45、刺配

五代创置而宋代广泛适用的一种刑罚。即用杖责打犯人脊背,并在其面部加剌标记,然后遣送到比较边远地区令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宋初在施行折杖法的同时,以刺配代替部分死刑,但后来刺配之刑的适用越来越普遍而成为一种常刑。剌配之法,复活了古代早已废止的肉刑–––––黥刑。

46、宣政院

元朝国家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关,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元代地方僧道案件,一般由寺观主持僧道官审处;僧俗纠纷事件由僧道官会同地方官审理而僧道犯重大案件,由地方司法机关审理,但须上报宣政院。元代从各地僧道官到中央宣政院构成了与世俗司法机关并行的宗教司法系统,这在中国历史尚无先例。

47、明大诰

朱元璋亲自制定的特别刑法,共四编,其内容主要是朱元璋严惩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也有一些重刑峻令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之词。它是朱元璋重典治国和强化皇权专制的产物,在明初法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8、奸党罪

明律为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而创置的罪名。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的行为:一是向皇帝井谗言借刀杀人;二是谏免死罪;三是朝官拉帮结党,紊乱朝政;四是刑部官吏听凭上司主使出入人罪;五是官吏、百姓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罪属奸党,立斩无赦。这是朱元璋强化皇权,重典治吏的措施之一。

49、充军

明律增设的刑名。即将某些重罪犯人,遣送边地军事机构“卫”、“所”、进行屯种或充任军役,是重于流刑的刑种。它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几等,并有终身刑和永远刑之分。前者本犯终身充军;后者罚及子孙,本犯死后,从亲属中勾丁补缺,直至丁尽户绝才能免除。

50、九卿会审

明朝创设的会审制度,又称圆审。是由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及通政使司等机构的长官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反映了行政对司法审判干预的加强,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表现。

51、文字狱

封建统治者为了钳制人们的思想,推行思想文化高压政策,借口文章著述或奏表中含有诽谤朝政等不符合统治者要求的内容,大肆株连造成的冤狱。文字狱祸及整个封建时代,清朝康熙、雍正、乾隆时期最为剧烈,主要以严刑峻罚惩治“异端”思想,扼杀启蒙民主思想和具有民族意识的言行,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主义的极端强化。

52、朝审

明清的会审制度之一,创始于明英宗时期。明朝规定每年霜降以后,由中央三法司同公、侯、伯等贵族和大臣会审重大案件,将过去不定的会审变为定期的会审。清代发展成为秋审和朝审制度。清代朝审的对象局限为刑部审判、京师附近的死刑监侯案件,将会审的案件定拟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最后报到皇帝裁决。

53、《钦定宪法大纲》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由清朝皇帝钦定,于1908年公布。它是清末预备立宪的产物,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成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君主专制体制,规定臣民应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言论等自由。

54、谘议局

清末各省设立的议会性质的机构,是预备立宪的产物。自1909年起,各省相继成立谘议局,有权议决本省财政预决算、税收及其它事务。但议员的资格受年龄、资历、财产等条件的限制,其代表性十分有限,各地督抚对谘议局拥有监督权。故谘议局名为各省议会之始,实为听命于督抚的附属机构。

55、资政院

清末设置的中央议会性质的机构,成立于1910年,是预备立宪的产物。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定议员100名,民选议会100名组成,有权议决国家岁出、岁入预决算及立法事项等。但资政院并不具备国会的职权和地位,只是皇帝控制咨询机构。

56、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末仿行宪政的产物。1911年11月经资政院通过,由清政府公布施行。它采用英国模式的君主立宪制,皇帝为国家元首,其权力受宪法限制;政权体制采行责任内阁制,总理为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扩大国会的权力,但人民权利一项却只字未提。

57、暂行章程五条

《大清新刑律》的附件,是清末新旧势力的冲突在刑事立法上的产物。其内容主要是对《大清新刑律》正文的修正;亲属相犯等有关伦常纲纪的犯罪仍按旧律科刑;侵犯尊亲等犯罪应处死刑者仍用斩刑;对尊亲属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无夫奸属犯罪行为。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礼教。

58、妨害国交罪

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刑法规定的一项罪名,《大清新刑律》创设,而为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和《中华民国刑法》所承袭。凡对外国首脑不敬,损坏、除去、污秽外国的国旗、国徽,违背政府中立之命令,私与外国战斗等行为,均构成本罪,要加重处刑,体现了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刑法的买办性。

59、领事裁判权

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攫取的一项非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只能由各该国驻华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制度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先后有英、美、俄、日等21个国家取得此项特权。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制度半殖民化的标志。

60、会审会廨

清末政府设置在租界内的审判机关,主要审理租界内以华人为被告的案件。1864年清政府在上海租界设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后,又设置了哈尔滨路交涉总局、汉口洋务公所、鼓浪屿会审公廨等。根据有关章程,外国领事对会审公廨审理的涉及洋人利益的案件,有观审、陪审、会审之权,使会审公廨名为中国审判机关,实际上为帝国主义所把持。故会审公廨的设立,是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61、罪犯习艺所

清末创设的罪犯监管机构。清末改革司法制度,将应处遣刑、充军、流徒刑的普通罪犯,一律改在本地收所习艺,不再远徒,按服役之年限,决定工投之轻重,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学习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其开辟了一条悔过自新及谋生之路。

62、袁记约法

即北洋政府时期遵照袁世凯旨意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于1914年5月公布。其特点是:以总统制取代《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无限扩大袁世凯这位大总统的权力;以立法院和参政院取代国会,以削弱议会对总统权力的牵制。立法院为立法机关,由民选产生,但并不让它成立,参政院为总统咨询机

关,却让它代行立法之权。故袁记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袁世凯独裁地位,为其阴谋复辟帝制铺平了道路。

63、贿选宪法

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北洋军阀曹锟控制北京政权后,为建立合法统治,采用贿赂手段收买国会议员,选举自己为正式总统,又制定了宪法,这就是“贿选宪法”。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是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颁行的正式宪法。其特点是:以资产阶级宪法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独裁制度;在规定责任内阁制和议会制的同时,赋予总统极大权力;专列“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以承认地方自治权笼络各派系军阀势力。

6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北洋政府实际施行的民法。其内容,一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民事规范经确认经续有效的部分,包括服制图、户役、田宅、婚姻、斗殴等;二是《大清户部则例》中有关户口、田赋、租税等方面的规定。

65、暂行新刑律

北洋政府时期通行的刑法。是1912年在删修《大清新刑律》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删改的内容是原律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各章、条及一些带有封建帝制色彩的术语和名称,如“侵犯皇帝罪”及维护皇权的条款,“帝国”、“臣民”、“御玺”、“恩赦”、“封赐”等内容;并撤销了原律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删修后的新律定名为《暂行新刑律》,一直沿用至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颁行为止。

66、三三制

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权建设的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人员组成上,共产党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党外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份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是党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具体化。三三制政权是调节各抗日阶级内部关系的合理政治形式。

67、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和财权条例

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施政纲领确立的保障人权原则,于1942年2月制定的单行条例。其内容是规定了人权的法律概念,人权指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和民主平等权;二是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措施,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讯问和处罚;三是规定了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逮捕、讯问、处罚人犯的法定程序。

68、二五减租

抗日民主政权土地法规所确定的减租办法。即以抗战前夕的地租额为准减少地租,减租率一般为百分之二十五。如晋察冀边区抗战前夕地租额为百分之五十,其“二五减租”的算式为:50%-(50%×25%)=37.5。减租后各种形式的地租数额,一般为总收获量的二、四成。土地出租人不准多收,亦不得法外增租。

69、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创立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便利人民诉讼,简化诉讼手续;就地办案巡回审判;采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公平地判决案件。它是边区民主司法工作经验的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广泛推行,推动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群众化。

四、判断分析题

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贯彻始终的法律原则。

答:错误。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奴隶制时代的一项法律原则,是指礼和刑适用对象不同,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而刑则主要是针对奴隶、庶人和异族的。此原则的基本是精神是维护贵族官吏的法律特权,对后世影响较大,但并未贯彻始终。如先秦法家主张刑无等级;明代厉行重典治吏,采用廷杖制度,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2、明代“廷杖”制度是刑不上大夫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答:错误。

明代厉行重典治吏,对违犯皇帝旨意的大臣,在朝廷上当众施以杖刑,甚至杖毙朝廷重臣,从而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了皇权专制制度的极端强化。

3、春秋时期邓析所造“竹刑”公布后即成为国家的法律。

答:错误。

“竹刑”是邓析私自编写的一部法律,因写在竹简上公布而得名,起初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元前501年,郑执政大臣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为国家采用,才成正式法律。

4、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制思想是朱元璋采纳法家法制原则的结果。

答:错误。

朱元璋奉行的是儒家礼法并用的法制思想,主张“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而由于明朝处于封建社会晚期,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朱元璋才决定采纳刑乱世用重典的策略,以巩固朱明王朝的统治地位。

5、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答:正确。

编敕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法律形式,可根据社会关系变化的需要而随时修订。宋中期神宗时任用王安石变法时,为了突破旧法制的束缚,为变法改制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和作用。此后,编敕

日益频繁,成为宋代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6、南京临时政府最高领导层始终坚持实行责任内阁制。

答:错误。

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决定以美国独立后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政府体制采取总统制。后来孙中山等领导在制定《临时约法》时,为限制袁世凯独裁专制,才改为实行责任内阁制。

7、唐朝实现了礼法合一,因而在司法上盛行春秋决狱之风。

答:错误。

春秋决狱是汉代儒家法制思想确立之初,对司法制度影响的早期表现形式。随着唐代礼法合一的实现,唐律已将儒家礼教纲常、道德规范直接融入法律条文。法律的儒家化,使春秋决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基本结束。

8、“同居相为隐”即“亲亲得相首匿”。

答:错误。

上述两项原则虽然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但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是在亲属相隐的范围上,前者比后者宽泛得多;二是在法律责任上,前者比后者完善具体得多,不仅规定了完全不责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的范围,而且规定了不许相隐的犯罪。

9、中华民国的宪法文件都规定了“五权分立”的政权体制。

答:错误。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大纲、临时约法,以及北洋政府的几部宪法文件,都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只有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文件,才按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理论,确立了五权分立的政权体制。

10、唐律将所有犯罪行为分为公罪和私罪两类。

答:错误。

唐律只是将官吏的犯罪。按性质划分为公罪和私罪。公罪是指官吏因公务关系,而非私人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犯罪。公罪多为过失犯罪,量刑相对从轻,以调动封建官吏的积极性。普通平民的犯罪行为,不可能构成公罪。

11、唐律规定有同居相为隐原则,故亲属犯罪,互相容隐均不负刑事责任。

答:错误。

唐律同居相为隐原则规定,只有容隐犯罪的近亲属才不负刑事责任。若小功以下较疏远的亲属相隐,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若容隐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的亲属,则必须负刑事责任。

12、轻重相举即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答:错误。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轻重相举是唐律的一项原则,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可以适用性质相同的法律条文比照论处,即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明律的一项量刑原则。轻其轻罪是指凡事关风俗教化之类一般性犯罪,明律量刑比唐律轻。重其重罪是指对于贼盗及事关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大犯罪,明律量刑比唐律重。

13、《暂行新刑律》是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答:正确

北洋政府遵照袁世凯关于暂行援用清末法律的命令,将《大清新刑律》中与民国国体相抵触各章、条加以删改,并撤销了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定名为《暂行新刑律》,作为通行的刑法典。

1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即《大清现行刑律》中民事规范经确认继续有效的部分。

答:错误。

北洋政府时期通行的民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除《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服制、户役、田宅、婚姻等部分外,还包括《大清户部则例》中有关户口、田赋、租税等方面的条款。

15、我国古代有关法官责任制的规定,最早见于《吕刑》中的“三风十愆”。

答:错误。

我国古代有关法官责任制之最早的规定是西周《吕刑》中的“五过之疵”。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有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等徇私枉法为者,均要受到处罚。而“三风十愆”是商朝禁止官吏腐化堕落,督促官吏遵守法纪的官刑。

16、奴隶制法律五刑之属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

答:正确。

奴隶制时代,刑的主要锋芒是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而不是针对奴隶主贵族的。刑书没有规定贵族犯罪的条款,也没有贵族违法如何定罪量刑的内容。五刑之属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的法制原则。

17、《大清新刑律》规定的“妨害国交罪”是唐律“化外人有犯”条的继承和发展。

答:错误。

唐律“化外人有犯”条,是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其基本精神是既尊重外国人的习俗,又维护了国家主权,较好地解决了唐帝国境内外侨犯罪问题。而《大清新刑律》的“妨害国交罪”,则反映了清政府屈从于帝国主义的压力,对外国侵略者在华特权的维护,是清末法律半殖民化的表现。

18、死刑复核制度不等于死刑复奏制度。

答:正确。

死刑复核是一项审判程序,即死刑的判决必须呈报中央政府,经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经皇帝批准才能生效。而死刑复奏是一项死刑执行程序,即死刑案件执行前均须向皇帝奏报三次,才能行刑,故又称三复奏制度。二者均反映了封建皇帝对司法控制的加强。

19、南北朝时期立法是“北优于南”。

答:正确。

北朝政权多以少数民族为主体,锐意求治,重视立法,在律典制定、法律形式更新、法律制度的完善,刑罚制度的变革诸方面建树颇大。而南朝统治者偏安于江南崇尚清谈玄学,法制上沿用西晋律典,创制甚少。故南北朝立法总的说来是北优于南。

20、元朝宽纵官吏,法纪废弛。吏治腐败是其覆灭的主要原因之一。

答:正确。

元朝官吏多由蒙古人和色目人充任。蒙古人和色目人享有种种特权,故法律对官吏犯罪极为宽大,常用笼统的字样代替具体的代罚。即使规定有量刑标准的律条,也较唐宋明律为轻。所以元朝法纪废弛、吏治腐败,终于导致人民大起义。明初将元朝灭亡的原因归结为“宽纵”二字。

21、元朝婚姻家庭制度深受儒家伦理纲常和道德观念的影响。

答:错误。

元朝婚姻家庭制度深受蒙古民族习俗和道德观念的影响,而儒家伦常和道德观念的影响相对淡薄。如对亲属相犯一类悖逆封建伦常的行为处罚减轻;不禁止良贱通婚和同姓为婚;对蒙古人和色目人中盛行的“收继”婚俗不加干预等。

22、清朝法律规定,蒙古人在内地犯法,应依照《蒙古律例》治罪。

答:错误。

据《大清律例》“化外人有犯”条之规定,少数民族在内地犯法,一律统一适用《大清律例》,而在少数民族地区犯法,才适用相关的单行条例。故蒙古人在内地犯法,应依《大清律例》治罪,而不依《蒙古律例》惩处。

2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自治反革命条例》存在着“唯成份论”的左倾错误。

答:正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自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工农份子犯罪非领导或骨干份子,曾经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员,要减轻处罚。这是受“唯成份论”的左倾错误影响的结果。

五、概念比较题。

1、明德慎罚与德主刑辅

明德慎罚是西周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的法制建设指导思想。明德,就是崇尚德治,提倡教化;慎罚就是适用刑罚要审慎,不能滥酷,主张怀柔与镇压相结合,以教化为主,先教后刑。它是后世“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法制思想的渊源。

德主刑辅是我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法制思想。即主张将德治教化和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而以德化为主,刑罚为辅,以收到恩威并用,宽猛相济的功效。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于西汉,历代沿用不替。

它们的基本含义相同,都主张德、刑并用,教化为主,先教后刑,前者是后者的渊源。区别在于前者西周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基础上提出的法制思想而后者是汉以后确立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指举行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而子盗父母,父母擅自杀、刑、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即是非公室告。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其相同之处在于,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告诉的案件。不同之处,一是案件的性质不同,前者为贼盗一类的重罪,后者为亲属相犯的“家罪”;二是前者官府必须受理,后者官府不予受理,仍行控告时,告者有罪;三是前者反映了法律惩治的重点是贼盗罪,后者体现了法律对宗法制度的保护。

3、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为隐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创立的法律原则。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首谋藏匿罪犯,可减免刑事责任。其具体规定是: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均不负刑事责任;而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一般也不负刑事责任。但若所匿者犯有死罪,则须上请中央廷尉奏闻皇帝论处。此原则是受儒家伦常观念的影响而确立的目的在于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关系,以确保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居相为隐是唐律的重要刑法原则。即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其具体规定。一是同居者和大功以上亲及部分近亲属相隐,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凡人三等论处;三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一类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之律。它是继续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进一步完备化和制度化的产物。

后者是前者的继承和发展,它们的基本精神相同,都是在儒家伦常观念影响下,屈法以伸伦理的产物。区别之处,一是前者为汉律原则,后者为唐律原则;二是后者确定的相隐亲属范围较前者宽得多;三是后者的规定更完善,将谋反等重大犯罪排除在该原则适用范围之外。

4、春秋决狱与准五服以制罪

春秋决狱是汉代开始施行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司法机关审判案件,除依法律、令外,还可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的内容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称“经义决狱”。

准五服以制罪是晋律首创的刑法制度。五服制度是我国古代确定亲属范围,体现亲属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制。随着汉以后礼法结合的发展,五服制度被用作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如对于卑亲属侵犯尊亲属人身和身份的行为,服制愈亲,处刑愈重;而涉及盗窃等侵犯财产罪,则服刑愈亲属人身和身份的行为,服制愈亲,处刑愈重;而涉及盗窃等侵犯财产罪,则服刑愈亲处刑愈轻。明清律典在篇首列有服制图表,以便于司法官吏审理亲属相犯案件时查阅。

它们都是礼法结合在司法审判中的表现。区别在于:一是前者始于汉代,后者始于西晋;二是适用对象不同,前者宽泛,后者只适用于亲属相犯案件;三是作用不同,《春秋》等经典直接起着法典的作用,五服制度则与定罪量刑发生间接的关系,它所划定的亲属范围和亲等,是定罪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5、秋审与朝审

相同之点有三:一是性质相同,都是清代中央会审死刑监侯案件的制度;二是参加人员都是中央九卿等重臣;三是结果相同,都将会审案件定拟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区别亦有三:一是时间不同,秋审在秋八月,朝审稍后;二是对象不同,前者会审全国各省上报之死刑监侯案件,后者则会审京师附近案件;三是方式不同,前者书面审,以案卷为据,后者提审,将罪囚逐一过堂审问。二者审理结果均须奏请皇帝裁决、批准、方才有效。

6、录囚与虑囚

它们都是皇帝或上级官长亲审罪囚,以平反冤狱和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制度,都是儒家恤刑、仁政、天人感应等学说影响的产物。录囚是汉代创立的制度。唐代改称“虑囚”,并且进一步制度化:一是皇帝经常亲自虑囚;二是上级司法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审录囚徒;三是中央大理寺及监狱官定期虑囚。

7、唐律俱发罪与共同犯罪

它们是唐律中两项不同的刑法原则。前者为并合论罪之原则:“诸二罪以上俱发,从重者论”。即一人犯数罪案发后,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量刑。后者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量刑时区别首从的原则,通常“以先造意为首,余并为从”,造意者量刑从重,为从者减一等处刑。

8、什伍连坐法与保任连坐制度

什伍连坐法是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即“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将民户按什伍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要他们互相监视,纠举“奸人”,隐匿不报者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不告奸者腰斩。这是商鞅为防止和打击民众的反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保任连坐制度是秦代有关官吏任用的一项制度。它规定,担任职官者必须有人保举推荐,但保举者必须对被推荐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以防止任官中发生徇私舞弊之事。

这是两项内容和作用均不相同的制度。前为商鞅变法为打击和防范人们的反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而后者为秦官吏任用制度。前者是百姓邻里之间因隐匿“奸人”而连坐;后者为荐举人作官,任人不善而连坐。

9、折杖法与廷杖制度

折杖法是《宋刑统》规定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法定五刑中笞、杖、徒、流刑的执行,都按刑等折合成一定数量的杖刑。其中笞杖刑是减少决杖次数,徒刑以决脊杖代替,流刑则改为脊杖加配役。折杖法是宋初的一项变相减轻刑罚的措施。是使“流罪得免远徒,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的代用刑。

廷杖是明代皇帝滥施淫威的法外之刑,对于忤旨大臣在朝廷上当场行杖。这是两项不同的制度,前者是宋初变相减轻刑罚的措施,后者则是皇权极端强化的反映。

10、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攫取的一项非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只能由各该国驻华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制度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先后有英、美、俄、日等21个国家取得此项特权。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会审公廨是清末政府设置在租界内的审判机关,主要审理租界内以华人为被告的案件。1864年清政府在上海租界设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后,又设置了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汉口洋务公所、鼓浪屿会审公廨等。根据有关章程,外国领事对会审公廨审理的涉及洋人利益的案件,有观审、陪审、会审之权,使会审公廨名为中国审判机关,实际上为帝国主义所把持。故会审公廨的设立,是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它们都是中国近代丧失司法独立主权,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表现。但前者是外国侵略者直接享有的司法特权,后者本为中国司法机关,被帝国主义者以观审、陪审、会审等方式逐步控制,从而成为领事裁判权扩大和延伸的工具。

11、阿党附益罪与奸党罪

阿党附益法是汉代削潘法令。阿党,指中央派往监视藩国的官吏包庇诸侯,与之结成死党;附益,指在朝官员讨好、依附王侯,帮助他们攫取非法权益。凡阿党附益者均以重罪论处。此法旨在打击地方割据势力,适应了巩固中央集权帛的需要至明清演变为“奸党”罪。

奸党罪是明律为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而创置的罪名。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的行为:一是向皇帝进谗言借刀杀人;二是谏免死罪;三是朝官拉帮结党,紊乱朝政;四是刑部官吏听凭上司主使出入罪;五

是官吏、百姓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前者是后者的渊源。除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之外,二者立法意也有差异;前者是针对当时地方割势力强大而采用削藩法令之一;后者主要是强化皇权。重典治吏的措施。

12、大清新刑律与暂行新刑律

它们的基本内容和实质是相同的,因为后者是北洋政府对前者稍加修订而成的。删修的内容主要是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各章、条及一些具有帝制色彩的名称、术语等;并撤销了前者的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前者没有施行,后者通行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13、大清现行刑律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它们的“亲缘”关系十分明显。后者的大部分内容,曾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如服制、户役、田宅、婚姻、半殴等,本为前者包含的民事法律规范,经北洋政府确认继续有效,就成为后者的法条。当然,后者的内容还包括原《大清户部则例》中有关户口、田赋、租税等方面的规范。在性质上,前者是清末的一部刑典,后者是北洋政府通行的民法。

六、问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律的两种主要形式。它们的共性:一是本质相同,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工具,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起草维护奴隶制国家统治的作用。二是礼所允许的,刑就不禁止;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许,出礼则入刑。三是礼的约束力靠刑的强制力来保证,刑的制定又必须以礼的精神作指导。

礼和刑的区别:一是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规矩;刑以惩恶,是消极的制裁。二是适用对象不同,两者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了礼、刑适用的等级性。

2、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最早的是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其次是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再次是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大臣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2)成文法的公布的意义:一是顺应了历史潮流,推动了封建国家的变法运动;二是打破了旧贵族“临时制刑”秘密垄断法律的专横传统,限制了他们的法律特权;三是法律的公布,为法家推行“法治”创造了条件。

3、试述《法经》的结构和内容。

《法经》是战国前期魏国李悝变法,在总结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其结构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内容按性质又分为正律(前四篇)、杂律和具律三部分。

(1)正律是惩治和囚捕贼盗的规定;

(2)杂律是关于贼盗以外其它犯罪的规定,设有狡禁、城禁、嬉禁、金禁、淫禁、徒禁、淫侈逾制等七个方面的规范,以惩治危害封建政权和统治秩序的行为;

(3)具律是关于加减刑罚的规定,类似后世刑律的总则。

4、试述秦律有关思想言辞犯罪的主要规定。

秦朝为强制统一人们的思想,以严刑峻罚惩治一切危及皇权的思想言论。其主要规定有:

(1)诽谤罪,指对朝政进行批评指责;妖言罪,指惑乱人心的言论。此二罪名是公元前212年“坑儒案”的缘由。

(2)偶语诗书罪,指相互谈论儒家经典;以古非今罪,指借用夏商周三代之事批评朝政;吏见知不举罪,指官吏失职行为。此三罪名出自著名的《焚书令》。

(3)投书罪,即投寄罪名信以攻击朝政。

(4)非所宜言罪,指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最专横的罪名。

5、试述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汉初刑制改革内容: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刖三种肉刑。最终结果是黥刑改为钳城旦春;劓刑改为笞100;刖左趾改为笞200;刖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宫刑时废时兴。

(2)汉景帝制定《箠令》,规定了笞刑具的规格和行刑方法,使过去笞未毕而人已死的状况得以改观。

(3)汉初刑制改革的意义: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第一,它将奴隶制法制残余的肉刑从封建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废除,使刑罚制度向着宽缓、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第二,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废止,有利于保存劳动力,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笞刑和徒刑的广泛适用,为封建刑法中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6、简述汉代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法律措施。

西汉前期,诸侯藩国势力强盛,割据一方,对中央政权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汉朝廷颁布了削藩律令:(1)酌金律。天子酌祭宗庙时,诸侯列国陪祭所献贡金的成色和数量不合规定,要受到削爵等处罚。

(2)推恩令,要求诸侯应将皇恩推及宗亲,将封土分予子弟,以达到削弱诸侯实力的目的。

(3)左官律。汉代尚右,将仕于诸侯藩国的官吏贬称为“左官”,给予种种歧视和压抑。从而限制了富有才干之人充任藩国官吏,削弱了诸侯的政治势力。

(4)阿党附益法。阿党,指中央派驻藩国的官吏与诸侯结党;附益,指朝廷官员外附诸侯。严惩阿党、

附益的官员。以巩固中央集权。

7、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朝法制有哪些发展变化?(或曰:汉律开始儒家化有哪些表现?)

(1)在法律形式上,礼仪制度开始法典化,出现了《傍章》、《朝律》等以礼仪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法典。

(2)在法律内容上,儒家“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纲常礼教渗入汉律。如严惩大不敬罪和不孝罪,维护皇权和父权;以儒经中的“七出三不去”为离婚原则,维护夫权等。

(3)在法律原则上,创设了体现“刑不上大夫”精神的上请之法,及反映“屈法以伸伦理”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

(4)在司法制度上,出现了录囚、大赦、秋冬行刑制度,春秋决狱开始盛行。

8、试析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的概念: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儒家思想影响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司法手段。

(2)基本精神:论心定罪,强调主观动机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评价:一是论心定,较之依据继承秦制之律,量刑相对宽缓。二是在春秋决狱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的法律观念和原则,促进了礼法结合的发展和封建法制的成熟。三是儒家著作并非律典,故春秋决狱较之法断罪具有更大的随意性。

9、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有哪些发展?

(1)首创“八议”之制。曹魏《新律》依循尊尊、亲亲的礼制原则,正式将“八议”载入律文,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人物犯罪给予特别的优待。

(2)创设“官当”之法。西晋首开以官品、爵位抵罪的官当之法。南陈正式采用“官当”之名,以官当徒趋于制度化。

(3)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将危及封建国家统治和严重触犯儒家伦常的十种犯罪,列为刑事打击的主要对象。

(4)晋律首创“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对于亲属相犯行为,以五服制度确定的亲属范围和亲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5)《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罪非十恶的一般罪犯,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又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以暂时存留奉养尊亲。

10、为什么说南北朝法制“北优于南”?

(1)从立法上看,北朝立法成就较大,成为隋唐立法的直接渊源;南朝则基本沿用晋律,建树甚少。

(2)从法律形式看,北朝将格、式提升为主要法典形式;南朝则无所变化。

(3)从法律制度看,北朝创重罪十条、名例律、存留养亲等;南朝仅创“官当”名称。

(4)刑制改革亦主要出自北朝。北周统一刑种为杖、鞭、徒、流、死五刑,为隋唐五刑制定型奠定了基础。

北优于南的主要原因是北朝多为少数民族政权,锐意求治、重视法制;南朝为士族大地主政权,偏安江南,轻视立法。

11、以唐律为例,说明封建法是特权法。

(1)唐律是特权法: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将人们划分为特权者、良人和贱民三个等级。贵族官吏等特权者居于社会上层,分别享有不同的法律特权。良人没有特权。贱民在法律是视为畜产。在刑事责任上,贵、良、贱相犯,同罪异罚。在婚姻关系上,实行等级内婚制,禁止良贱通婚。

(2)唐律是封建社会兴盛时期的产物,以完备著称,是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

(3)唐律的特权法性质,充分反映了封建法是特权法的本质特征。

12、唐律的完备性表现在哪些地方?(或曰:为什么说唐律是中国封建法的典型代表?)

唐律是封建盛世的产物,在封建法律中具有典型性、完备性和代表性。

(1)法制指导思想成熟,立法经验丰富,律典体例繁简适中,规范详备,注疏准确。

(2)严格区分贵、良、贱的等级差别,同时又确认家庭内部以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特权,是典型的特权法。

(3)有效地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制度;严刑镇压人民的反抗活动;整饬吏治,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

(4)全国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封建经济基础。

(5)司法机关的设置,诉讼审判制度的完备。

唐律全面地体现了封建阶级的国家意志和利益,是我国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

13、简述宋朝立法的特点。

(1)基本律典《宋刑统》的体例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宋刑统》是以唐律为蓝本,参照后周《显德

刑统》制定的。其篇目、律文和疏议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其结构属于“刑律统类”,在律疏之后附有177条赦、令、格、式,是一种综合性的律典。此外,在各篇之下设“门”,将性质相近的律条归为一门,便于司法官查阅。

(2)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尤其是宋中期以后,经过汇编的“编敕”的作用和地位上升,成为宋代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

(3)南宋出现了按事类分编的“条法事类”,这是一种法规汇编。

(4)编例有所发展。断例和指挥两种例,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14、简述宋朝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

宋朝刑制基硒上沿用隋唐以笞杖徒流死为中心的封建五刑制度。其主要变化有:

(1)《宋刑统》创设“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按刑等分别折合成一定的杖刑。除流刑杖后仍须服完原定劳役外,笞杖徒刑决杖即予释放。这是宋初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措施。

(2)刺配之刑泛滥。刺配是对犯人施以脊杖、刺面并遣送边远地方服军役或劳役的刑罚。宋初以刺配代替某些死刑。但后来有关刺配的编敕越来越多,使之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常用刑。刺配复活了古代早已废止的肉刑――黥刑。

(3)凌迟刑广泛施行。凌迟始于五代,是一种极其残忍的死刑方法。宋初曾废止,至仁宗时以敕令形式恢复使用,此后逐渐成为常用刑。刺配和凌迟的泛滥,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刑制日益残酷的趋势。

15、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思想对法制的影响。

(1)在法律形式上,制定了《明大诰》。这是以严刑峻罚惩治官民过犯的特别法,其量刑远比律典为重。

(2)法律内容上,实行“重其重罪”的原则,对贼盗之类重罪,量刑较唐律更重。强化皇权,重典治吏,设“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重刑惩贪以至使用剥皮等律外酷刑;打破了“刑不上大夫”传统,廷杖朝臣。

(3)刑罚手段更加残酷、凌迟、刺字、充军、立枷等酷刑广泛施行。

(4)司法领域出现了为皇权专制服务的厂卫特务机关。

16、试述明清的会审制度。

会审指中央行政、司法部门共同参与重案疑案的审理。封建社会晚期,与专制皇权极端强化相适应,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加强,明清的会审制度进一步发展。

(1)三司会审。即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审重案之制。

(2)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大理寺、都察院、通政使司的官长会审特大重案的制度。

(3)朝审。明代创立的朝审是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之制,开始形成定期会审制度。

(4)清代的秋审和朝审之制,源于明供朝审而更加完善。其参加的人员、会审的对象、时间、方式、结果等,都已形成定制。

会审制度客观上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错案件。

17、试述封建五刑制的形成。

(1)战国秦代,徒刑、迁徙一类自由刑已广泛适用。

(2)汉代文景帝改革刑制,废除肉刑,代之以笞、徒和死刑。

(3)南北朝时,流刑成为法定刑。北朝确定的杖、鞭、徒、流、死五刑,是封建五刑制的雏形。

(4)隋文帝改革刑制,《开皇律》正式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唐宋明清均以此为法定主刑。直至清末修律才有所变化。

18、概述汉––––唐礼法结合的历史进程。

(1)汉代礼法结合开始起步。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儒家法思想为封建正统汉思想后,礼法结合的进程开始起步。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及于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原则和司法制度。

(2)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发展。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创立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及重罪十条等制度。

(3)隋朝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扩大了官僚贵族法律特权,创例减之制,使赎刑制变化;确立十恶制度,加重惩罚悖逆伦常关系的犯罪。

(4)唐实现礼法合一。儒家精神、原则与法律规范融为一体,有的直接演绎成法律条文。至此,礼与法从形式到内容上完全合而为一。

19、概述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沿革。

(1)奴隶制时代法律形式以礼和刑为主。

(2)秦代以律、令、制、诏为主,辅之以法律答问、廷行事、封诊式等。

(3)汉代为律、令、科、比。

(4)南北朝明确区分为律和令的界限;格、式成为国家的主要法规。

(5)唐代为律、令、格、式。

(6)宋代除《刑统》外,编敕和编制的地位日益重要。

(7)明清除律典外,条例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

20、概述我国古代的法官责任制度。

(1)西周“五过之疵”是我国古代最早关于法官责任制的规定。

(2)唐代完善了法官责任制:一是要求法官据法断罪,定罪量刑必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二是要求法官不得出入人罪,即使过失出入人罪也要受罚。

21、“屈法以伸伦理”在我国封建法制中有哪些主要表现?

“屈法以伸伦理”是指:为了维护和伸张儒家思想所确认的伦理纲常,而对法律变通的规定,其主要表现有:

(1)不禁报怨,对因复仇而杀人者减免刑罚。汉代为维护孝道,允许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并为此制定《轻侮法》。这样,伸张了伦常,却扰乱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2)亲亲得相首匿和同居相为隐。历代法律均惩治包庇罪犯的行为。上述原则却允许亲属之间互相包庇、隐匿犯罪者。

(3)限制亲属之间的告诉,尤其禁止卑幼告尊长,奴隶告主人,违者即构成犯罪。

(4)存留养亲和留养承祀制度。犯罪者须受惩罚,此乃常理。但若罪犯的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赡养,就允许该犯暂不服刑,而留家奉养尊亲。

22、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是清末政府准备仿行资本主义国家君主立宪制度所进行的活动。

(1)预备立宪的目的,是借立宪之名,抵制民主革命,巩固专制统治,并非真正实行民主宪政。

(2)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反映了清末立宪的虚伪性。

(3)预备立宪的主要内容有厘定官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其基本精神是维护朝廷的专制权力,为虚假的“民主”装点门面。

(4)预备立宪产生了与清统治者主观愿望相反的结果:一是宪法规定人民享有某些自由,这是没有先例的;二是谘议局和资政院等议会性质的机构,为资产阶级评议朝政提供了讲坛,对民众的民主觉悟,具有一定的启蒙作用;三是预备立宪活动;引入了西方法律文化,设立了法律学堂,推动了东西方文化的交流;四是,宪法性文件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制开始走上近代化发展的道路。

23、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1)清末修律的方针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务期中处通行,决定了新律的渊源主要是外国资产阶级法律,同时也保留了传统旧律的部分内容。

(2)清末修律打破了诸法合体的旧模式,制定中国历史第一批单独的部门法规。

(3)清末新律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的性质,体现了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也反映了帝国主义侵华势力的要求。

(4)清末民商立法打破了重农抑商的传统,鼓励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

(5)清末立法引进了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及一系列诉讼原则和制度,确立了与行政分立的司法体制。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法律制度向近代化法制转变的起点。

24、试析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政府最完备的一部宪法。它的实质和特点是:

(1)实行决统裁制,进一步确立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宪法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其中包括统率全国军队、宣战媾和、任免官吏等重大职权。国民大会代表国民行使四项“政权”,但总统并不对国民大会负责。在政府组织上,设五院分掌五项“治权”,但总统的权力凌驾于五院之上。

(2)维护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买办和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确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维护四大家庭官僚垄断资本对全国经济命脉的控制,另一方面又保护封建性的地主土地剥削制度。

(3)援用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掩饰国民党的法西斯恐怖统治。宪法标榜“主权在民”、“保障民权”等原则,罗列了人民享有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但宪法又对这些权利的行使附加了种种限制性条件,同时又颁布大量特别法规,把人民的权力剥夺殆尽。

(4)确认和维护帝国主义侵华权益。宪法确认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种种特权,为帝国主义对华侵略和掠夺提供法律保障。

25、试述《中华民国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大纲》,是土地革命时期通行全国各苏区的宪法文件。其主要内容:

(1)确定了苏维埃政权为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而奋斗的任务。

(2)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

(3)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4)规定苏区的经济由国营经济、私人经济、合作社经济三部分构成。

(5)规定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6)确定了工农民主政权各项基本政策。

(7)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工农革命的成果,指明了革命方向,促进了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为后来实行民主宪政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26、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及意义。

中共中央1947年10月批准公布。其主要内容有:

(1)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的土地剥削制度。废除地主及其他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私有权。

(2)实行耕者有其田,将没收的土地、财产平均分配给农民。

(3)严禁侵犯中农利益。

(4)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不受侵犯。

(5)建立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即省、县、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贫农团大会及其委员会。

27、概述民主革命时期土地立法的历史发展。

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随着党在各个历史阶段土地政策的变化而发展变化。

(1)早期的土地法规有1928年《井岗山土地法》、1929年《兴国土地法》等。它们都有不成熟的问题。

(2)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时期通行各苏区的土地法。这个时期的土地法规,都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3)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条例,都体现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一般都规定了“二五减租”的原则。

(4)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为满足广大农民迫切的土地要求,于1946年5月4日发布《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5)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它是党领导革命斗争二十年经验的总结,对解放区土改运动起着指导作用,也为建国后的土地立法奠定了基础。

28、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1)继承苏区人民司法的传统,继续采行公开审判、回避、人民陪审、辩护、上诉制度等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诉讼审判法规,使民主司法的原则和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2)创立了民主司法的典范––––马锡五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创造的审判方式,坚持群众路线,是边区民主司法工作经验的总结。它的广泛宣传和推行,促进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民主化。

(3)人民调解工作日臻完善,实现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各边区都颁布了有关调解的单行条例和专门指示,加强了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调解方式多样化,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政府和司法调解等;确定了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29、为什么说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民事立法是一脉相承的?

(1)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仿效德国法典的体例,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其内容是资产阶级民法原理和中国传统民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

(2)北洋政府建立伊始,就正式确认《清现行刑律》和《户部则例》等法规中有关民商事条款继续有效,称《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3)北洋政府于1926年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编制了《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虽未颁行,却是后来制定民法典的蓝本。

(4)国民党政府在清末和北洋政府两次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民事立法原则和法律条文,结合我国固有的民事习惯,于1929-1930年分期制定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

30、为什么说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刑事立法是一脉相承的?

(1)清末政府1910年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制定的刑法典。其内容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吸收了大量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它是中国刑事立法近代化的开端。

(2)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对《大清新刑律》进行了删修,改名为《暂行新刑律》颁行。这是北洋政府时期通行的刑法。此后,曾两次对《暂行新刑律》作了修订,编制了1915年《刑法第一次修正案》和1919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3)国民党政府建立后,曾一度沿用北洋政府的刑法。1928年以《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为基础,制定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此后又对刑法作了修订,于1935年公布了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

2014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4、梁某酒后将邻居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部分)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1]参考第14页至19页 起源的基本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即“礼源于祭祀”和“刑起于兵”。所谓“礼源于祭祀”,是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所谓“刑起于兵”,是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某些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色;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2.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参考第33页至35页 西周在法治思想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立法思想有: (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西周统治者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已将夏、商时期单纯的“敬天”发展成“敬天保民”的思想,并对自己提出了“德”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 (2)“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这种注重教化和德刑并用的思想,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制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礼治思想。西周的“礼治”思相当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①“出礼入刑”原则;②“亲亲”、“尊尊”原则;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3]参考第34页至37页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1)周公制礼.周礼,作为西周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积极预防犯罪。 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所谓“亲亲”调整的是人们在家庭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调整的是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4]参考第65页至70页。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和激烈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每一学派的思想家都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和学说。 (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内容:“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兼爱、尚贤、尚同。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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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春秋时期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3、按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重处罚。() 4、汉文景刑制改革,彻底废除了墨、劓、刖、宫四种肉刑,。() 5、“折杖法”颁布于隋朝。() 6、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7、秦汉时的髡、耐等刑罚属于耻辱刑,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 8、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 9、按秦朝法律规定,子盗父母等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公事告”。() 10、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11、在夏朝,“墨”是罪名,也是刑名。() 1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3、“非眚”是指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14、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金属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15、秦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司寇。() 16、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7、《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8、“厂卫”虽然只是明朝的特务组织,却拥有监督司法审判的大权。() 19、秋审是一种会审制度,也是一种死刑特别复核制度。() 20、“德主刑辅”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1、赀刑是秦朝的独立刑种。() 22、明朝的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3、“傅别”是适用于租赁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24、“谋反”是“重罪十条”中的一种罪名。() 25、《晋律》成为唐律的蓝本。() 26、《唐六典》是唐代最重要的刑法典。() 27、汉朝以身高作为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8、宣政院是元朝中央设立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 29、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典。() 30、“通行饮食”是汉代的一种罪名。() 31、“眚”是指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 32、《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候所作。() 33、《晋律》是由律学家张斐、杜预编纂的,所以又称“张杜律”。() 34、汉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理。() 35、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6、“折杖法”是明太祖创设的。() 37、“公罪”是指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38、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 B.廷尉 C.卜者 D.司寇 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 B.兄终弟及 C.嫡长子继承 D.禅让 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 B.同姓不婚 B.明德慎罚 D.六礼 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 A.君权神授 B.以德配天 C.法令由一统 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 A.质剂 B.傅别 C.合同 D.券书 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 A.郑国子产铸刑书 B. 邓析私造竹刑 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 D.楚庄王作《茆门法》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 B.《法经》 C.《秦律》 D.《九章律》 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 B.商鞅 C.吴起 D.李悝 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 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 D.封诊式 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 B.汉代 C.晋代 D.唐代 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新律》 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 B.《北魏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科举制 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 B.各重其事 C.累计处刑 D.自首减免 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唐律疏议》 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 A.两税法 B.一条鞭法 C.地丁合一 D.什一而税 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19.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 D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袁记约法 D.贿选宪法 20.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A )。 A.以党治国 B.五权宪法 C.民有、民治、民享 D.三民主义 21.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是( B )。 A.民商法分立 B.民商法合一 C.民刑法分离 D.民刑法合一 22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中心内容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减租减息 C.废除封建性土地制度 D.平均地权 23.解放战争时期,揭开土地改革运动序幕的文件是( B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五四指示》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C ) A.法律和国家一起出现 B.原始社会就存在法律 C.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 D.先有法律,后有习惯法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填充题:(每空0.5分,30空,共15分) 1、周朝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__以配天,明德慎__”的思想。 2、西周时,司法官员贪赃枉法之类的犯罪,称为“五过之疵”,主要指“惟官、惟反、_______、_______、惟来”等五种行为。 3、周代有所谓“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_______。又有“三宥”之法,即宥不识、_______、宥遗忘。 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权利方面基本上是诸子平均分配遗产,出嫁女一般没有继承权。在政治特权及宗法权利的继承方面实行的是_______。 5、在秦代,一些判案成例也有法律效力,称之为_______。 6、汉景帝时曾规定,老幼、孕妇、师、侏儒等“当鞫系者,_______之”。意即不戴刑具、不加桎梏。 7、自汉代开始,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国家正式确定了按照季节执行赏罚的制度,此即“_______、_______”。 8、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_______、议功、议贵、_______、议宾。 9、南北朝时,法律首创以_______或_______抵当徒刑的制度,称为“官当”。 10、《唐律》由十二篇组成,即名例、卫禁、职制、_______、厩库、擅兴、盗贼、_______、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1、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称为“_______”。即强盗、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坐赃。 12、_______是我国古代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 13、_______是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作者是南宋人宋慈。 14、清代,每年秋天在北京由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进行两次大的会审,其中对当年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及往年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会审称为;对京师刑部狱中在押死囚进行的会审称为_______。 15、清代,每年夏天要进行一次集中审录轻罪囚犯的会审活动,旨在“断薄囚、出轻系”,称为_______。 16、明清时代省级专职司法官员是_______,它是由宋元时代的各路专职司法官员_______演变而来的。 17、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文本——《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贿选总统_______当政时颁布的,人称_______。 18、中国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产生于_______时期,第一部正式民法典颁布于_______时期。 19、中国法律近代化完成的标志是******南京政府时期体系的形成。 二、判断正误并作出更正或简单说明理由:(每题2分,15题,共30分) 1、《周礼》是周朝的礼仪教材,后人把周代的所有礼仪习惯称为“周礼”。 2、“神判”的意思是神的裁判,“天罚”的意思是天的惩罚。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 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 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要求 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 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 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 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将赎刑作为核心内 容。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 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 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 一项核心内容。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 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 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大辟:即死刑。 (3)契约制:债务契约: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官府是否受理债务诉讼的前提 条件,也是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 买卖契约:又称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 租赁契约 (4)书状: (5)五听:辞听(言辞)、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 神) 三、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好资料学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在每小题每小题(本大题共30小题,1分,共30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前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 内 D、社 ( )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4 审讯方法被称为() B、五听 C、五行 D、九刑A、 五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5 是()《宪令》 D、《大府之宪》、A、竹刑 B《法经》 C、《兴律》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和《杂律》 D.《厩律》A.《具律》 B.《盗律》 C. 、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7 D、明、宋 B、清 C、唐A 、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8 )

单行法规称为(、比、科 D、令A、律 B C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 《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10.将《新律》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 D. C.《北魏律》《北齐律》《晋律》 ( )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 B.《泰始律》 C. D.《武德律》《大业律》 ( )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开皇 D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大不敬A.不孝 B.恶逆 C. D.不义 )1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清朝.宋朝 B.明朗 C D.元朝A )16.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刑部 B.都察院 C D.御史台A.大理寺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中国法制史电大历年试题及答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年度中国法制史 2008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赎刑 2.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 A.大理寺 B.廷行事 C.廷尉 D.宗正府 3,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 A.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六典 4.首次规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 A.开皇律 B.大业律 C.唐律疏议 D.唐六典 5.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 A.《开皇律》 B.唐律 C.《宋刑统》 D.《大清律例》 6.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 A.《九章律》 B.《北齐律》 C.《唐律疏义》 D.《宋刑统 7.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 A.刑部 B.大理寺 C.都察院 D.清吏司 8.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 A.合挥 B.聘书 C.婚约 D.合约 9.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条。 A.21 B.20 C. 22 D.24 10.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 A、《中华民国临时约》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商朝的监狱叫做( )。 A.图固 B.圜土 C.均台 D.牖里 2.四周的婚姻制度有( )。 A.六礼 B.七去 C.三不去 D.五听 3.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受到( )的批评。 A.孔丘 B.商鞅 C.魏文候 D.叔向 4.秦朝的法律思想有( ), A.法令由一统 B.事皆决于法 C.以刑杀为威 D.严刑峻法

中国法制史期末思考题

西周 ?1、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2、谈谈西周的婚姻制度。 ?婚姻缔结原则1.一夫一妻多妾 ? 2.同姓不婚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缔结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礼与刑的关系,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4、七出、三不去、明德慎罚、六礼、傅别、质剂、眚、非眚、终、惟终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傅别:借贷契约 ?质剂:买卖契约 ?眚和非眚: ?终和唯终: 汉朝 ?1、汉初刑罚改革。 ?汉文帝废除肉刑(因缇萦救父) ?2、汉代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3、西汉加强中央集权打击地方割据势力制定了哪些法律? ?4、汉代民事立法与婚姻立法。 ?5、如何理解春秋决狱。 ? 1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 ?律审案。 ? 3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 4 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论心定罪”,: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6 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6、为什么说汉承秦制? 唐朝(可看可不看) ?1《开皇律》内容与意义,隋朝法治与隋朝兴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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