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_《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7号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对商业银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第十五条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商业银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商业银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商业银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六条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七条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商业银行运行状况。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二十条非执行董事应当从商业银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商业银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一条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应当支持商业银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非执行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商业银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商业银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董事履职的监督评价体系和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完善履职档案,制定明确的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应当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操作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价要素的内容,充分列示对每一要素的评价依据。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不得少于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评价工作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三十一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商业银行应当更换董事。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董事履

职评价进行监督。

商业银行评价制度、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价结果严重失真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商业银行评价责任。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董事履职评价结

果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董事的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及时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监督管理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商业银行支行全套管理制度规定

XX市商业银行行风行训 客户至上,竭诚服务。诚信为本,合规经营。制度是铁,执行是钢。强化责任,道德先行。以行为家,爱岗敬业。和睦相处,团结进取。勇于创新,争创一流。 XX市商业银行XX支行员工服务理念 银行作为现代金融服务性行业,归根结底要面临服务的竞争,优质的服务就是银行业竞争的生命线。“把方便留给客户”是我们XX 高效、优质服务的根本目的,“走进每位客户的心灵”是我行优质服务的更高境界,力求满足客户的各种需要就是今后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每一位员工要懂得:自身的行为代表着支行的整体形象,没有客户就没有我们自身业务的发展。我们的小小窗口反映出的是支行的整体面貌和良好信誉,必须把我们的优质服务作为永恒的主题,这也是推出“新思维,心服务”理念的初衷。我们的服务工作不能简单停留在表面,微笑服务、礼貌问候只是基础要求,我们将会通过提高全行员工的业务能力、工作技能、办事效率以及综合素养,真正把服务融入到员工的心中,将服务XX成思想上的重视、工作中的习惯,最终升华成个人素质的内涵,这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新思维,心服务”

的服务理念,就是从“银行的服务”转变到“服务的银行”,“因您而变,服务无限”将成为XX支行贴心服务的宗旨。 从众多股份制银行来看,银行配备大堂经理的目的是为了积极解决客户所面临的一切问题,以最大的热情服务客户,在客户分流、服务营销和品牌宣传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新地点的硬件设施、服务环境、以及新的岗位配置提供了很好的前提条件。为了满足客户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我们会通过业务功能分区、采取客户分流、在大厅内张贴说明和发放宣传册,引导客户通过其他渠道办理业务,缩减客户等候时间等精细化管理措施,全面提升营业部柜台规范化服务的整体水平。此外,我们还要把每日及每月业务办理高峰时间段制作成公示,提醒客户妥善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尽量避开业务高峰段。“提供细致准确的引导,就是在为客户节省时间和精力。”这也是做好大堂经理的一种责任,身为客户进入网点第一个接触到的员工,大堂肩负着优质文明服务接力“第一棒”的责任,应首先将服务做好,不断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从报道中看到过招商银行一个基层网点搬迁,影响了正常业务发展,这家支行就从周边社区入手,通过一系列社区宣传、广告投递,先将邻居请上门等方法,没过多久,新客户变成了回头客,老客户带来了新客户,客流量就这么一点一点回升上来了,有些客户业务繁忙,有时候一天得到网点跑好几次,用客户的话说,有时候觉得跑烦了,可是一进银行大厅享受到亲切又高效的服务,让客户觉得常到这来并不是一件苦差事,他们一直是招商银行的铁杆客户及宣传者。通过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xx年第7号《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二月日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履职人: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对xx年度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履职合规情况 履职年度内,本人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本着对本行及全体股东忠实和勤勉的态度,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本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能独立、客观地对审议事项做出判断或决策。 二、参加会议情况 履职年度内,董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作为董事全部参加,全年未有缺席应参加的董事会有关会议。述职年度内,股东大会共召开次会议。本人列席了年度股东大会。对于经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股东股东大会的议案,本人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且积极参与董事会组织的各项专门委员会。 三、听取报告和调研情况 评价年度内,本人通过董事会有关会议,定期听取管理层报告,了解银行经营管理整体情况。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阅读银行编发的

工作资料,注意了解银行有关工作动态。开会前对所审议事项做了充分准备,参加本行的审计检查或调查研究。 四、自身学习情况 评价年度内,本人在日常生活中中,积极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金融、公司治理等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积累了金融、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并应用于本行重大决策之中,在工作中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工作。回顾一年来相关情况,对照监管规定和行内规章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本人能够遵规守纪、合法合规履职,勤勉尽责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维护股东和银行利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与其他同仁共同保障董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xx农村上行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营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篇:商业银行董事履职申明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职承诺书 本人同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在通过选举、任职资格行政许可等法定程序后将供职于xx农商银行,担任董事(独立董事)职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xx年第3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的规定,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符合《许可办法》中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关于担任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无《许可办法》中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

公司执行董事履职报告

公司执行董事履职报告 篇一: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xx农村商业银行20XX年度董事履职报告 履职人: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对20XX年度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履职合规情况 履职年度内,本人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本着对本行及全体股东忠实和勤勉的态度,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本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能独立、客观地对审议事项做出判断或决策。 二、参加会议情况 履职年度内,董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作为董事全部参加,全年未有缺席应参加的董事会有关会议。述职年度内,股东大会共召开次会议。本人列席了年度股东大会。对于经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股东股东大会的议案,本人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且积极参与董事会组织的各项

专门委员会。 三、听取报告和调研情况 评价年度内,本人通过董事会有关会议,定期听取管理层报告,了解银行经营管理整体情况。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阅读银行编发的工作资料,注意了解银行有关工作动态。开会前对所审议事项做了充分准备,参加本行的审计检查或调查研究。 四、自身学习情况 评价年度内,本人在日常生活中中,积极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金融、公司治理等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积累了金融、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并应用于本行重大决策之中,在工作中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工作。回顾一年来相关情况,对照监管规定和行内规章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本人能够遵规守纪、合法合规履职,勤勉尽责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维护股东和银行利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与其他同仁共同保障董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xx农村上行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营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篇二: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年度述职报告 20XX年度述职报告 20XX年,在国资委、xx集团和xxxx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同事的大力支持下,我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我分管的工作、自身建设等情况分三个方面汇报如下,请集团各位领导给予评议。

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外部董事评价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三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以履行岗位职责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全面评价、科学量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包括履职出勤情况、决策意见质量、专项职责成效、个人经验贡献和监事会评价5部分。 评价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履职出勤情况占10分、决策意见质量占60分、专项职责成效占20分、监事会评价占10分,个人经验贡献按加分项设置。 第六条履职出勤情况包括履职时间、出席会议情况两项指标,各占5分。 履职时间:履职满30个工作日得5分,不满15个工作日不得分,29-16个工作日之间的按比例计分。 出席会议情况:出席全部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分别得3分、2分,不满1/2的不得分,1/2以上的按比例计分。 第七条决策意见质量包括发言质量和表决质量两项指标,各占30分。

发言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含会议前沟通记录)打分,主要评价外部董事能否针对议题提出有价值、有说服力的观点。 表决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打分,主要看对存在问题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存在问题决策事项,是指省国资委未予批准或核准的决策事项、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已经形成投资损失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专项职责成效根据专门委员会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质量打分。 各专门委员会评价结果分别按100%、80%比例分别计入该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和其他外部董事个人得分。根据个人在各专门委员会实际得分总和,占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应得最高分值的比例折算该项目的分值。 第九条鼓励外部董事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议案被董事会采纳的每项加2分,每年度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第十条监事会评价由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会成员对外部董事进行评议打分。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成立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委员会,组织领导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由省国资委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担任两户以上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分别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年度评价于次年第1季度进行。每年1月底前,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的相关材料,作为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材料、工作报告; (三)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包括外部董事履职出勤情况,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的情况;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对商业银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第十五条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商业银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商业银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商业银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六条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七条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代理人: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 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 **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

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二、对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董事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本年度,各位董事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从维护本行股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诚实勤勉,认真履职,如实报告本人相关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监事会监督。未发现董事存在泄漏本行秘密、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情况。 (二)董事履行勤勉义务情况 本年度,我行董事能够认真勤勉地行使章程所赋予的权利,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均超过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个别董事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按照章程规定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为93%,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98%。各位董事能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重点关注战略规划、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构设置和绩效考核等事项,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从业经验,负责任地发表意见并表决,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意见。能认真审核本行的定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0第7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7号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主席:刘明 康 二〇一〇年十 二月十日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 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 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 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 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 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 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 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公司执行董事履职报告(精编版)

公司执行董事履职报告 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 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篇一: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XX农村商业银行20__年度董事履职报告 履职人: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对20__年度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履职合规情况 履职年度内, 本人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 恪守诚信原则,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本着对本行及全体股东忠实和勤勉的态度, 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严格执行本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能独立、客观地对审议事项做出判断或决策。 二、参加会议情况 履职年度内, 董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 本人作为董事全部参加, 全年未有缺席应参加的董事会有关会议。述职年度内, 股东大会共召开次会议。本人列席了年度股东大会。对于经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股东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人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且积极参与董事会组织的各项专门委员会。

三、听取报告和调研情况 评价年度内, 本人通过董事会有关会议, 定期听取管理层报告, 了解银行经营管理整体情况。日常工作中, 本人认真阅读银行编发的工作资料, 注意了解银行有关工作动态。开会前对所审议事项做了充分准备, 参加本行的审计检查或调查研究。 四、自身学习情况 评价年度内, 本人在日常生活中中, 积极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金融、公司治理等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积累了金融、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丰富经验, 并应用于本行重大决策之中, 在工作中贯彻落实政策要求, 合法合规开展工作。回顾一年来相关情况, 对照监管规定和行内规章对独立董事的要求, 本人能够遵规守纪、合法合规履职, 勤勉尽责工作, 充分发挥自身专长, 维护股东和银行利益, 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与其他同仁共同保障董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 努力为XX农村上行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营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篇二: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年度述职报告 20__年度述职报告 20__年, 在国资委、XX集团和__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 在各位同事的大力支持下, 我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大局,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我分管的工作、自身建设等情况分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请集团各位领导给予评议。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保障本行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监事在规范法人治理运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条对董事、监事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考核工作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考核主要围绕董事、监事是否能够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内容包括: (一)掌握本行的基本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 (三)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依照本行章程规定,客观、真实地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 1、本行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 2、本行重大贷款、投资及关联交易; 3、董事、监事推荐与提名; 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续聘; 5、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7、其他机构投资或收购本行股权; 8、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9、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 10、银监部门认定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监事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应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董事、监事的考核等级及标准。 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董事、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所列职责的,考核等级为称职。 (二)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称职: 1、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2、连续两次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不发表任何意见的; 3、利用董事、监事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时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指派任务的。 第三章考核程序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 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

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二00九年度恒丰银行监事会 对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恒丰银行董事盖其东 为维护本行、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__ 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对xx 年度董事成员盖其东先生尽职履责情况进行了监督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守法合规情况 1 .依法行使董事职权,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xx 年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3 次,出勤率为75%。 2 .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形成任何风险及资金损失。能够按照我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工作规则和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按照工

作规则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董事会会议,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不存在强行干预我行正常经营活动为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没有兼任与董事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也不在与我行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任职;正确行使董事的有关权利,同时履行好董事的义务,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各项权利,促进我行健康稳定发展。 二、勤勉尽职情况 1 .依照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盖其东董事在xx 年度参加3 次董事会会议,参加会议的频次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 2 、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有效履行决策和监督职权。作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的成员,xx 年参加了上述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并且积极参加本行组织的培训。履职期间对《关于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的议案》、《xx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进行了仔细研读并发表独立的建设性意见;履职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本行关于董事尽职履责自律规定,就涉及到公司机构发展、资本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对资本融资、设立分支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多项决议 发表了意见,充分行使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了作为恒丰银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

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 (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 (二)清晰的职责边界; (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企业负责人履职评价

二〇〇九年度恒丰银行监事会 对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恒丰银行董事盖其东 为维护本行、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对2009年度董事成员盖其东先生尽职履责情况进行了监督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守法合规情况 1.依法行使董事职权,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2009年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3次,出勤率 为75%。 2.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形成任何风险及资金损失。能够按照我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工作规则和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按照工作规则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董事会会议,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不存在强行干预我行正常经营活动为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没有兼任与董事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也不在与我行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任职;正确行使董事的有关权利,同时履行好董事的义务,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各项权利,促进我行健康稳定发展。 二、勤勉尽职情况 1.依照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盖其东董事在2009年度参加3次董事会会议,参加会议的频次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 2、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有效履行决策和监督职权。作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的成员,2009年参加了上述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并且积极参加本行组织的培训。履0职期间对《关于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的议案》、《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进行了仔细研读并发表独立的建设性意见;履职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本行关于董事尽职履责自律规定,就涉及到公司机构发展、资本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对资本融资、设立分支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多项决议发表了意见,充分行使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了作为恒丰银行董事会成员的决策作用,有利地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各项权益。 3.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独立判断提出提案和发表个人见解,有效行使董事权力。能够及时、足够地获取履职所需的有关信息及掌握职责范围内有关情况。能够有效指导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三、履职能力情况 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任职机构章程、内部管理规定等。能够了解自身的职责,熟悉董事会的工作规则及工作程序, 注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规章的学习;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熟悉相关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充分了解自身所承担的职责,熟悉董事会的工作规则及工作程序,按照工作规则及工作程序参加董事会会议,能够正确行使董事权利,并且能够承担义务。 2.能够独立地识别任职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和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加强与经营管理层的沟通,能够清楚地了解在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决策和重大战略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将相关的银行监管政策法规传达到经营管理层,督促经营管理层按照董事会的决策来加强本行的风险管理和战略决策。 四、职业操守及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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