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备查制度》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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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备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行业卷烟生产经营企业及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专卖内管部门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市局内管处应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主要包括:各项内部监管制度规定;业务部门内控制度、货源分配供应等制度规定;卷烟购进合同、准运证到货确认、扫码入库、打码到条等相关资料;定期检查方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整改通知书》、检查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整改反馈情况等资料;全年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其他市局内管处需要各部门提供的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等。

第四条派驻办应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主要包括:各项内部监管制度规定;业务部门内控制度、货源分配供应等相关资料;本辖区的停歇业、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等情况;外流卷烟台帐;业务系统访销配送数据;当月零

售户基础信息变动情况;自营店经营情况;定期检查方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整改通知书》、检查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整改反馈情况等资料;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异地交叉查找不规范经营线索的相关资料;其他需要备案备查的资料。

第五条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和约束经营行为的内管内控制度,必须在发文后1个月内报专卖内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级专卖内管部门应当做好收件登记和备案备查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七条凡需调阅备案备查的相关资料须经本级内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并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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