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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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策,和《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把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在《保护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又从政治、经济、就业、子女升学、出国定居、出国留学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其次,要把握“适当照顾”的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的问题,有的有具体规定,如归侨子女高考录取分数有加分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在贯彻《保护法》过程中,各地对有规定的执行比较好,对没有规定的就不一样。我们觉得对没有规定的,也要“适当照顾”,这个度怎么把握,这就是根据特点,根据每个归侨侨眷的不同特点来把握,在城乡拆迁安置、归侨侨眷子女上学、劳动就业、创办企业等方面都应考虑。如在城乡拆迁安置中,对侨胞在拆迁房中所占比例不足60平米的,应考虑给其安置60平米拆迁安置房,以体现留根政策。对这个度作硬性规定很难,因为每个归侨侨眷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富裕,有的贫困,有的需要照顾,有的不需要。这只能由各地灵活掌握,但是总的原则是要给予“适当照顾”。第三,各地对归侨侨眷“适当照顾”有许多事情可做。对归侨侨眷政治上要关心,工作、劳动就业上要支持帮助,生活上要照顾,这就有许多事情可做。我们要主动与归侨侨眷沟通联系,要发挥好侨联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积极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利用好华侨活动中心、侨台服务站、侨属之家等平台,真正做到生活优先照顾,问题优先考虑,事务优先办理,工作优先安排,困难优先解决。

二、切实解决好建国初期归国的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

建国初期至1960年代初归国的老华侨全市有200多人。这些人不顾危险,冲破阻挠,归国定居。现在他们绝大多数已年过花甲,有的经济收入低,生

活困难;有的年老体弱,生活无人照顾;有的身边无子女,孤寡独居;有的身患疾病,需人照料。总之这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关心他们,照顾他们。解决对建国初期归国老华侨的生活照顾问题,一是要提高认识。侨务工作无小事,为他们解决一件小事,在海外会影响一片。党和政府对华侨的关心关怀,就是通过这样一件一件小事体现出来的。二是和全市老龄工作结合起来。各级侨办要与当地的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把我市对老龄、高龄人群的各项优惠落实到每一位老华侨,真正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三是大力推进“侨务进社区”活动。社区侨务工作已在2006年初被列入《无锡市侨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前我市已有200多个社区居委、村委建立了社区侨务工作制度。这是我们一个大的阵地,一个大的平台,要很好地发挥作用,通过社区居委、村委做好定期走访、志愿者服务、一对一帮扶等工作。

三、侨办如何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的问题

侨务工作不是侨办一个部门的工作。特别是现在提出了“大侨务”的概念,不仅要做好归侨侨眷的工作,而且要做好海归人员创业和海外留学生归国创业的服务工作,这更不是侨办一个部门可做好的。要落实好《保护法》,必须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侨办作为政府主管侨务的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牵头作用。要切实转变职能,解决以审批代管理、代服务的问题。不能认为现在侨办没有什么行政审批职能,许多情况无法扎口,事情不好办了。当前,首要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把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清理,把没有废止的,仍然可以适用的整理出来,交给侨办,由侨办会同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汇编成册,下发给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以利于贯彻执行。其次建立涉侨工作会办和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重大的涉侨事项,要由市政府

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办,以便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侨办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保护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制订涉侨优惠政策。

四、侨联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的问题

侨联作为人民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侨胞、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它要了解侨情,把归侨、侨眷的诉求及时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以便政府及时了解和解决归侨、侨眷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它要将党和政府涉侨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向侨胞、归侨、侨眷作宣传,使他们掌握党的涉侨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支持各级侨联的工作,使侨联真正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在2006年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地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这个文件在我市基本没有落实。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同时,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与侨联建立涉侨案件通报制度

《黄埔报道》2007年10月5日“学习”

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为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保护法》,增进社会公众对侨务工作及其法律制度的了解,依法维护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将有关涉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问答的形式编辑成“涉侨知识16问”,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涉侨知识16问

1、对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如何界

定?

(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国华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5)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旧视为侨眷。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享受同等待遇)。

(6)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2、广州市目前处理的属落实侨房政策的华侨房屋是哪些?

(1)代管侨房。是指华侨、港澳同胞解放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向人民政府进行房产登记,无人管业而被政府代管、接管的房屋。

(2)私改(亦称经租)侨房。是指1958年对华侨出租的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侨房。房屋产权人在1958年前必须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侨眷(指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身份)、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或房屋产权人是建国后至私改前国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其被私改(经租)的房屋可申请发还。

3、出境定居前所购商品房是否属侨房?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三条,华侨房屋包括:(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3)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私有房屋,都可以依法确认为城镇侨房。对于出境定居人员在取得华侨身份后,其在国内拥有的合法私有房屋,即为华侨私有房屋,亦称侨房。

4、出境“定居”的含义是什么?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①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②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5、出国留学后在国外定居是否认定为华侨?

出国留学生(包括自费留学生)不是华侨,他们回国后不具有归国华侨身份。出国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6、出境定居办理离职的含义是什么?

出境定居办理离职的含义是指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应办理离职手续。

7、国家对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的医疗报销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报销医疗费问题的函》(劳人险[1984]14号)规定,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如属长期领取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其医疗费

可由支付待遇的单位,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其在境外因病就医的医疗费均自理。

8、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人员,在退休后出境定居,能否享受货币分房?

根据市房改办、市住建办和市财政局《关于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穗房改住建[2005]11号)文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出境定居,现仍在原单位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在册人员,应按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发放住房补贴。对于其他离退休出境定居人员的货币分房问题,我市暂无政策规定。

9、退休后在国外定居,但长期在广州住,能否领取老人证?

发放老人证是以本市常住户口为前提的。对于离退休出境定居人员,注销了本市常住户口,但长期在本市生活,要求领取老人证问题,现政策仍未放开。

10、什么是“三侨生”?

“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三侨生”都具备广州市户口。

11、对“三侨生”有何优惠政策?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学校,给予照顾录取;报考侨务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港澳居民捐资兴办的学校,应当优先录取。

12、我市出台的《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适用于哪些人?

适用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即华侨子女。

(1)父母是港澳同胞暂不适用;

(2)子女是回国就读的,即不具有广州市户口,也不具有其他省市户口;

(3)回国就读的是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非民办学校),现放开至高中阶段。

13、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什么待遇?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就学手续,并享受本市户口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14、华侨申请办理回国(到我市)定居应如何办理?

华侨申请办理回国(到我市)定居的,可到拟定居区、县级市的公安局办证中心出入境窗口申请,具体申请条件与程序以公安局公布内容为准。

15、留学人员申请来穗入户如何办理?

留学人员要求来穗入户,请到市人事局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咨询办理。

16、归侨、侨眷属农村“五保”供养的,可否安排入住福利院或敬老院?

归侨、侨眷属农村“五保”供养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福利院或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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