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交发[1990]8号

发布日期:1990-6-16

执行日期:1990-6-16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第460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解读,法院】(100322生效)

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促进社会进步保障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就《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问:《解释》的出台背景如何? 答:这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遇到了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理解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等疑难问题,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并导致了法律适用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各地法院多次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铁路建设也日新月异,铁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铁路运营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又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作为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的业务指导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本《解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问:制定《解释》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一是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解释》,依据的是民法通则、铁路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解释》的基本内容,就是结合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具体特点,将这些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具体化,以便于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以便于统一司法标准。另外,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同时密切关注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展情况。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公布而尚未施行,《解释》的有关内容注意了与侵权责任法协调、一致,是符合该法的。二是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大动脉,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当前国家重点投资、加快发展的基础设施。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依法保护好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根本要求,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对铁路运输事故中的受害人予以及时妥当的救济。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护铁路运输企业权益和事故受害人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标准就是“依法”。要通过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依法保护,促进社会整体进步,保障社会和谐。 问:《解释》的适用范围如何? 答: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行人、机动车与铁路机车车辆发生碰撞等造成

铁路系统基本组成单位

铁路系统基本组成单位(铁路知识扫盲,别一说铁路就只知道售票的、乘务的,那只是铁路很小的部分。。。) 铁路系统可以分为车务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车辆段、供电段!不要一见到铁路上的就是卖票的什么的,我说我是搞信号的,然后你们就问是不是那种拿个旗子摇的那种!现在给亲们普及下铁路常识,希望你们看完后能对铁路多些理解与宽容,人活着,都不易。。。 电务段概况 电务段是铁路系统的一个重要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列车在运行途中的地面信号与机车信号及道岔正常工作的一个单位,通俗点讲,就是负责那个“交通红绿灯”的单位。电务段的职责是维护信号设备使信号正常显示,维护转辙机及道岔使道岔搬动正常,确保列车正常运行。需要说明下,现在的铁通在2000年以前也是电务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早期的电务段是由通信和信号2部分组成的。 目前的信号分为八显示和十显示两种,即有八种信号含义或者十种信号含义。八种的信号为“绿灯,红灯,红黄灯,绿黄灯,双黄灯,黄2灯,黄灯,白灯”;十种的信号再加上“红黄闪,双黄闪”两种,调度所根据线路的状况,机车的类型,确定某一区段最高限速,并通过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来控制机车的安全运行,地面信号与机车信号的显示应该是一致的。 2008年4月起,原机务段“监控车间”人员及设备整体划归电务段管理,改称“车载设备车间”。 车务段 车务段是铁路行车系统的重要单位之一,负责列车运营,车务段管理车站货运等业务,管辖辖区内的各大小车站,货运和客运的计划和收入,列车的运行监控。保证客运、货运的正常运营,保证运营收入的正常回收。一般特等站和一等站是路局直属,与车务段平级;二等及二等以下由车务段管辖。车务段一般内设安全科、技术科、运输调度科、营销科、职工教育科、总务科、劳动人事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 围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 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上述具体分工从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1.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2.民一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3.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一) 4.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二) 5.民三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6.民四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附表一: 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几类案件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进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不断上升趋势。从审判实践来看,引起此类纠纷的缘故常见的有三种,即逾期交付、误交付、物资的灭失、短少、污染和损坏。笔者仅对以上三类案件,浅谈一下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和应注意的咨询题。 一、逾期交付 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物资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物资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物资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缘故造成的逾期交付。 关于第一种物资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逾期交付的情形,《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物资、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物资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承运人将物资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车站),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其没有按期将物资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送期限,将物资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物资所收运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尽管该《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代替,但由于国务院没有废止该《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代替其的法规,因此对该《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没有冲突的条款,法院仍能够参考适用,即依照物资逾期运到时刻的长短,及给收货人造成的阻碍,在运费的5%至20%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关于第二种物资按期运到后逾期交付的情形,其形成的缘故尽管有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缘故,例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误交付等,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二是收货人的缘故,例如没有及时提货、提货手续不齐等,由收货人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支付保管费。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物资运输到达后,承运人明白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铁路企业在物资到达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而收货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及时提货,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需要讲明的是,由于承运人的通知并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承运人没有通知,收货人也有义务和权利在约定的运到的期限内到车站提货。因此在车站没有及时通知,收货人也没有及时到车站查询提货,或者物资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逾期领取而造成的逾期交付,应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依照各自过错大小分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铁路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关于铁路运输物资损失,有三种免责情形。而对物资的逾期运到没有规定免责条款。因此,有人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物资逾期运到,承运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这种讲法有些偏颇,因为依照我国的民法理论,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完全、正确履行合同的免责情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照不可抗力的阻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以及物资损失,承运人都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物资逾期运到,承运人更应该免除责任。例如山洪突然爆发冲毁桥梁,突发的战争等不可预测的缘故,都能够造成物资逾期运到。由于这些灾难是不可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新标准【级别管辖的标准】(2011版)安徽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玉林、贵港、钦州、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百色、河池、崇左、来宾、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西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立案范围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08-16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 案件范围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151号《关于印发<津、冀、晋、京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协调会议纪要>和转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与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对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 一、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下列铁路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 二、兰州铁路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路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上述第一条所含1——5类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下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为铁路职工或企业的民事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 2、财产、婚姻纠纷案件。 四、上述规定所称“可以受理”是指: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由现行受理的法院管辖。 五、上述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十一个区县市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 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 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 期货纠纷案件 5 国家赔偿案件 6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7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破产案件 8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9 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涉外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 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 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1 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商事、行政裁决、裁定、调解的申请执行案件; 2 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 省院指令或交由我院执行案件; 4 我院提执案件; 5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6 交叉执行案件; 7 本院执行异议案件 (五)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全国各大铁路局简介及分布图

全国各大铁路局简介及分布图 [align=center]中国铁路局[/align] 1、哈尔滨铁路局 位于全国路网东北端。管辖范围地理坐标北纬43°53′(斗沟子站外)至北纬52°58′(漠河县站,全路最北端车站),东经117°40′(满洲里站外国境线)至东经133°6′(前进镇站,全路最东端车站)。本年管内最高气温36.5℃(黑河),最低气温-43.5℃(漠河),年均气温2.97℃,年均降水量498.8毫米。 管辖线路覆盖黑龙江省全境,兼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吉林省北部,有干线、支线和联络线67条,营业里程6734.7公里。滨绥线东端的绥芬河站和滨洲线西端的满洲里站,分别与俄罗斯远东铁路、后贝加尔铁路接轨。管辖线路南端在5条铁路的分界点(长滨线的陶赖昭站、平齐线的泰来站、通让线的立志站和图佳线的斗沟子站)与沈阳铁路局管辖线路衔接。 2、上海铁路局 上海铁路局地处中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主要经营安徽、江苏、浙江和上海三省一市境内的铁路运输及相关产业,运输业务辐射全国各地,是中国特大型运输企业。路局下设蚌埠、南京、上海和杭州4个分局,并与有关地方政府合资组建了合九、新长、宁启、萧甬、金温、芜湖长江大桥等合资铁路公司。全局以津浦、沪宁、沪杭、浙赣、京九等大干线和青阜、淮南、皖赣、宣杭等主要线路为框架,构成了纵横交错的华东铁路网,营业里程(含合资铁路)达4768公里,全局员工14.6万人。 上海铁路局依托得天独厚的区域优势,近年来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用心经营、精细管理”思路,坚持面向市场,不断加快企业发展步伐,运输经营实现持续高位增长,并在改革、科技和管理等方面保持全国铁路领先地位,连续5年在铁道部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多次获得“上海市优秀企业”称号,并先后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03年在中国企业500强中名列第42位。 3、沈阳铁路局 沈阳铁路局地处关东腹地,有着一百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焕发出勃勃生机。特别是改革开放,又为其插上腾飞的翅膀,现已发展成为一个有32.75万全民职工的国有特大型铁路运输企业。沈阳铁路局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铁路局之一,下设沈阳、长春、大连、锦州、通辽、吉林、通化七个分局(公司),管辖33条铁路干线、23条铁路支线,线路总延长18008.28公里,营业里程9299.1公里。纵贯辽宁、吉林两省全境及黑龙江、内蒙古、河北省(区)的部分地区:东至边境城市丹东、集安、图们,与朝鲜接壤;西跨山海关,达隆化,入河北省境内;南抵海滨城市大连,越海路与世界各国相通;北于黑龙江蔡家沟、泰来、鹿道与哈尔滨铁路局接壤。吸引区内共有212个市(盟)县(旗),总面积达60多万平方公里。全局共有营业站731个,年均旅客发送量、货物发送量和运输收入分别约占全国铁路总量的16%、11%和8%。全局每日开行快速、特快、旅游、直快和普通旅客列车182.5对,其中,沈阳北—北京的K54/53次、T12/11次,大连—北京的T82/81次、长春—北京的

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评述

目录 引言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确定历程 二、缺乏依据的集中管辖 三、疏于抽象的管辖规则 四、过于便民的受案范围 五、结语 引言 在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网络俨然成了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融合程度日渐提高,互联网背景下的平台和新产业样态层出不穷,数量巨大、类型新颖、繁简不一的涉网纠纷也随之而来,网络纠纷解决已经成为法律人不得不直面的问题,需要司法作出有效的回应。而互联网固有的跨地域、去中心化和在线化特性,给现行诉讼规则、审理制度带来巨大挑战。 中国既是经济大国,又是互联网强国,在探讨涉网案件的纠纷解决上有着天然的需求和自发的优势。在网络强国战略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为了适应互联网生态,回应涉网纠纷解决的需要,我国在近年来先后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从实际效果看,这些互联网法院的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对推动审判方式创新、审判公开、弘扬法治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互联网法院也面临着困境和挑战,管辖范围的确定就是其中之一。几乎每一次与互联网法院相关的研讨会上,管辖都会成为焦点问题。为什么互联网法院的管辖会构成疑难,具体存在哪些问题,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此种疑难?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的评述。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确定历程 2017年6月2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下称《杭州方案》),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18年7月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

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下称《北京广州方案》),2018年9月9日和9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挂牌成立。在上述中央审议通过的方案中,就已经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杭州方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被明确为:“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案件:1. 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 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 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 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 互联网域名纠纷;6. 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而《北京广州方案》将这两所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确定为:“分别管辖北京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1. 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2. 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 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4. 互联网域名纠纷;5. 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6. 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7. 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8. 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9.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依照《北京广州方案》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对最高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健全完善适应互联网审判特点的诉讼规则”的要求,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下称《互联网法院规定》),其中第2条统一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该条规定如下。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

铁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司法解释 2010年03月15日00:00法制网袁定波我要评论(1) 字号:T|T 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报记者就《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等,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 问:《解释》的出台背景如何? 答:这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遇到了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理解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等疑难问题,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并导致了法律适用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各地法院多次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铁路建设也日新月异,铁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铁路运营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又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作为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的业务指导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本《解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问:制定《解释》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一是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解释》,依据的是民法通则、铁路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解释》的基本内容,就是结合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具体特点,将这些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具体化,以便于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以便于统一司法标准。另外,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同时密切关注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展情况。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公布而尚未施行,《解释》的有关内容注意了与侵权责任法协调、一致,是符合该法的。二是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大动脉,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当前国家重点投资、加快发展的基础设施。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依法保护好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根本要求,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对铁路运输事故中的受害人予以及时妥当的救济。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护铁路运输企业权益和事故受害人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标准就是“依法”。要通过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依法保护,促进社会整体进步,保障社会和谐。 问:《解释》的适用范围如何?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民事诉讼 (1)国内案件: 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川高法〔2005〕11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151号通知的精神,结合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怍实际,对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房地产纠纷案件;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6、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以受理除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二、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等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业务所发生的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三、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四、当事人就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既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五、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0)103号《关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以下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一百五十万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至三干万元以下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其他债务、赔偿等民事财产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以下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六、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依照法律和本规定受理上述案件,与地方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协调处理。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铁路各部门职能

铁路各部门职能

铁路各部职能 铁路系统的各部包括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客运等重要部门。各部门的职能概况如下: 车务段 车务段是铁路行车系统的重要单位之一,负责列车运营,车务段管理车站货运等业务,管辖辖区内的各大小车站,货运和客运的计划和收入,列车的运行监控。保证客运、货运的正常运营,保证运营收入的正常回收。一般特等站和一等站是路局直属,与车务段平级;二等及二等以下由车务段管辖。车务段一般内设安全科、技术科、运输调度科、营销科、职工教育科、总务科、劳动人事科、财务科和行政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等管理机构。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8个:广州车务段、长沙车务段、衡阳车务段、娄底车务段、怀化车务段、张家界车务段、肇庆车务段、惠州车务段; 机务段 机务段是铁路运输系统的主要行车部门,主要负责铁路机车(俗称“火车头”)的运用、综合整备、整体检修(一般为中修、段修)的行车单位。就是“开火车的”和“修火车的”。属于一线行车单位。机务段一般设置在重要的铁路枢纽城市或重要的货运编组站附近,主

要担当旅客列车、货运列车、行包列车或专运任务的动力牵引任务。客运段又可分为以下3类: 1、客运机务段(以担当旅客列车牵引为主) 2、货运机务段(以担当货运列车牵引为主) 3、综合机务段(以担当货运列车牵引为主,部分旅客列车牵引为辅)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6个:广州机务段、长沙机务段、株洲机务段、怀化机务段、龙川机务段、海口机务段(粤海机务段) 工务段 工务段是铁路系统的基层单位,负责铁路线路及桥隧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工作。铁路巡道,铁路道口的看守,都属于工务段职责范围。工务主要工种有:线路工、桥隧工、巡道工、看守工、道口工、探伤工。 工务段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制度,下设若干线路车间、桥梁车间、重点维修车间、综合机修车间、运输车间等专业车间。段部设线路技术、安全、桥隧技术等若干专业科室,以及人事、财务、教育、行政等若干后勤科室。各车间职责不同互相合作。 线路车间:负责铁路线路及相关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修。以及 铁路巡道,铁路道口的看守。 桥梁车间:负责桥梁、隧道、涵洞的保养与维修。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成都铁路局概况

成都铁路局概况 成都铁路局为特大型国有企业。全局管辖四川、贵州和重庆“两省一市”及云南省(部分)、湖北省(部分)境内的宝成、成渝、襄渝、成昆、川黔、沪昆、黔桂、内六、渝怀、沪蓉(渭沱至成都东)、万凉11条国家铁路干线和10条国铁支线,以及贵广、达成、广巴、成灌等13条合资铁路。营业里程7350公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线路1088公里)。 目前,全局职工约11.7万人,共有运输站段60个、15个非运输企业、15个建设单位、12个其他单位,共计102个局属单位。路局在四川服务业企业50强中排名第一,在四川“百强企业”中排名第四,资产总额排名第一。路局党委被评为“四川省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四川省国有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成都铁路局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公司机关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驷马桥路4号,下设职能部门7个、生产经营部门9个、子(分)公司6个。主要在成都、重庆、贵阳、峨眉等地区开展钢材、水泥、油品、粉煤灰销售,道岔及道岔附属产品生产销售,铁路基本建设物资供应及清算,500米长钢轨焊接,道砟、防护网、机车车辆配件、工务电务配件、接触网金具件等高速及普速铁路用物资设备生产,50吨以下桥(门)式起重机、集装箱生产和维修,铁路机车出租,废旧物资及设备处置业务。

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生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机关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4号附28号,下设6个职能科室和2个生产经营机构、18个生产车间。主要在川、黔、滇、渝“三省一市”的宝成、川黔、渝怀等12 条线上从事43个行车公寓和其它生活设施的管理;子分公司主要经营:酒品销售、保险代理、茶叶经销、粮食商贸、餐饮住宿、资产出租等业务。 成都铁路局贵州铁路房建工程公司 公司机关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白马井巷 61号。下设10个职能部(室)、5个生产车间3个子公司。主要在贵州境内承担运输生产生活房屋设备维护、部分新建和更新改造,管内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物业管理工作。成都铁路局重庆华建铁路工程公司 公司机关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四村26号,下设10个职能科室,4个生产车间。管辖遂渝线、渝怀线、成渝线、襄渝线、川黔线、南涪线、渝利线、高南线等共计十二条干线,以及宜珙支线、菜梨线、铜西线、小梨线、三万线共五条支线。负责以上铁路的房建设备大维修及资产管理工作,管辖里程共计2394公里,设备总量878万换算平方米。 成都铁路局什邡瑞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机关位于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东三段。下设6个职能部门、6子分公司。主要从事捣固机、起道机

广东省各级法院受案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的通知 粤高法【2008】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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