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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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历史

农业税的历史

古代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有一个规律性的现象,就是王朝中叶,国家经济特别是财政发生危机时,不得不进行改革。而改革是围绕增加政府财力、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而进行的。税费改革也是如此。而在封建社会,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收。

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多少改变了课税集中在贫苦农民头上的情况。但逐渐成为人民的苛重负担。四十年后负担增加了几倍。

北宋中叶,王安石实行变法。制定均输法、改革青苗法、推广农田水利法、颁布免役法、贯彻方田均税法、推行市易法、实行保马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扩大和充实了国家财力。《文献通考》卷4《田赋四》载:国家赋税收入,景德中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石,皇右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石,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七千石。而熙宁十年(1077)年,两税额为五千二百一万贯、石、匹、斤、两。

明代中叶,张居正实行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财政改革,将夏税、秋粮、里押、均徭、杂役和土贡合并成一起,编成总数来征收,赋役改为征银,按田亩和人丁计算。改革后财政收入大大增加。史载明朝政府太仓藏粟达到一千三百石,国库积银也有六千七百万两之多。

清代中叶,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财政改革。它是封建社会的地丁银,摊人田亩统一征收,取消了人口税,但丁徭仍存在。实行此办法,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以田赋征收为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共收田赋银24449724两,粮棉731400石。嘉庆十七年(1812)共收田赋银32845474两,粮4356382石。以每石粮折银1两计算,后者较前者增收24.49%。

总之,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税费改革,统治者都是把增加财政收入作为重要的目标之一。改革的结果都较大幅度地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最终农民负担也增加了。

二是财政体制集中过多,分权过少。从秦朝开始,确立统一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制度、法律、税收减免等,无不由中央统一决定。全部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军费支付、官俸的发给、其它的开支,无不来自中央财政。实行郡县制,皇权不下县,乡镇开支自己负责筹集。还建立了完备的财政、税收、监督机构,保证了收入上缴无遗。

秦代之后,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不断完善,到了天衣无缝的地步。最典型的是北宋。强化中央集权采取三条措施:削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制其钱谷”的措施是:设转运使掌一路之财,由通判掌一州之财,取消留使、留州的名目,各州的财政盈余全部运往京师。财权的高度集中,出现了“冗官耗于上,冗兵耗于下”财政入不敷出的状况,地方苛捐杂税,无名征收,名目繁多。“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岁入财赋,数倍唐室。到了民穷财尽的地步。朱熹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今夫取民之财可谓悉矣,一夫不耕,耕者在田,而获者在门;匹妇之蚕,织者在机,而征者在屋,天之所生,地之所产,苛可以衣且食者,皆为犯禁,何民不穷也。”《都官集》卷2宋代政府对人民的种种科敛掠夺,到了敲骨吸髓的地步。

三是对农民管制过多,放活过少。中国封建集权制政府的经济制度的全部结构和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对社会基本生活资料——土地,以及生产者的控制,对直接生产者征收赋役制度的基础之上。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中央集权制政府的权力也是由此基础上而实现的。

把封建的土地、户口、赋税制度捆在一起运行是秦代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政府对农民实行“制土分民”的分配政策。就是把土地按户一份一份地分给农民耕种,农民耕种国家授予的土地,获取了长期的占用权,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的租税和服兵役、劳役。制定户籍制度,规定全国的户口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户口登记。以五家为最小的单位,伍以上以十家为单位。在此基础上,征收田赋、军赋、口赋等税收。秦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同时强化了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同土地和赋税结合在一起。奠定了二千年大体不变的过度集中的财政收入机制。其间,从北魏至唐代中叶三百年实行均田制。但仍是户口、土地、人民、赋税紧密结合。唐安史之乱后,由于户籍份乱,人不地着,贫富悬殊,政府不再以人丁为征税对象,而采取以地为课税对象。但两税法又开恶政之开端,两税之中,包括正供与杂税。过了不久,又视两税为正供,另征杂税了。

清代政府执政后,制定<赋役全书)登载土地、人丁的等则及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之原额。以田赋、丁役作为正赋。

以明代万历年间的数额为准。康熙51年(1712)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法令,并未取消人头税,但由于把全国的丁税总额固定下来,不再随人口的增加而增税,对人民有一定的好处。雍正年间,实行“摊丁人亩”,才正式取消人头税,中国的封建赋税制度才向近代社会的财税法迈进了一大步。

专卖指财政独占。国家对食盐、茶、酒等人民消费数量大的生活必需品掌握其产销控制权,收人为财政所有。这种抑商的政策长达三千年没有变化,严重地抑制了中国工商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停滞的重要原因。

四是人治管理的多,法治管理少。突出表现在农业税收制度的非法律主义特征。(1)税基不清,偷税漏税现象普遍,税收流失严重;(2)由于行政机关设置到县一级,乡村的税收征收依赖代理人,其运行成本过高;(3)当中央集权过大,政府机构膨胀,正式的农业税不能满足财政需求时,非正式的附加税层出不穷,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层层剥削更为突出。

综合到一点,就是落后的小农经济以及农业税制与封建官僚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农民负担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官僚机构膨胀和运行成本难以降低。

我国免除农业税的背景

在中国实行了整整2600年的农业税,终于走到了历史的终点。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消除横亘在城乡之间的种种不平等,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是中国政府面临的头等难题。

根据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决议,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废除农业税。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各种形式的农业税已在中国存在了整整2600年。

2004年3月中旬,中国总理温家宝在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当月底,中国政府就决定:免征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两省的农业税,降低其余11个粮食主产省的农业税税率。到2005年初,在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已有28个相继宣告“免征”农业税。从这方面来看,中国原本计划用5年时间全面废除农业税,事实上只用了2年。

中国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坦言,农业、农村和农民(统称“三农”)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但是,“取消

农业税,绝不仅仅是为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而是关系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农业在中国长期占主体经济地位,农业税也是国家金库的最主要来源。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农轻商”是官方大力倡导的主流社会观念。期间,国家财政来源基本全是农业税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保证国家政权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建设,农业税在相当长时期内,也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据统计,建国初期,农业税的收入占国家税收的39%。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

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

可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城乡发展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在工业发展的初期,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为了节省工业成本,实现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配置长期向工业倾斜。例如,中国从1953年开始对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低于自由市场的价格购进,然后作为原材料提供给工业。可是,农民在承受价格损失的同时,还要以高价购进化肥等农用工业品。

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保受战乱之苦与列强入侵的中国,迫切希望找到一条工业强国的道路。因此,作为一种制度成本,农业无条件向工业提供支持、农村为城市作出贡献,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有资料显示,从1953年到1985年统购统销政策取消,这期间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大约是6000亿到8000亿元。

长期实行这种不平等制度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据一些专家估算,算上各种福利待遇,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超过了5∶1。在社会地位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日益沦为“弱势群体”。于是,中国当前出现了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在中国经济增长面临内需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却基本上还是一个未待开发的大市场。

“工业反哺农业”时代的到来

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从社会安定的需求来看,中国都必须及时纠正城乡长期割裂的发展思路和政策。而目前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正好为这种改革提供了条件。

当前,中国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例关系大约是13:46:41。这意味着农业在中国经济结构中已由主体地位转变为次要地位,农业税收已不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据资料显示,2004年,农业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只占到0.92%;2005年,占总人口70%的农民创造的农业总产值,占中国全年GDP的比例只有13.2%。

农业税是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主要财政来源。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取消农业税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例如,2005年,中央政府为此向各地方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大约是664亿元。2006年全面废除农业税之后,在这个基础上,中央政府最多只要再支出15个亿左右。对于2005年财政收入预计达到3万亿元的中央政府而言,这完全是能够承受的。

事实上,近几年,在财政方面,中国连续大幅度增加对“三农”投入,预计2005年仅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就比2002年增长50%以上。在2005年12月底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中国国务院明确提出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逐年提高。

与此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9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6年,初中三年)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自2006年起5年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累计将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2189亿元。

从平均值来计算,此次全面取消农业税,并没有让农民得到很大的实惠。据一些专家估算,农业税的全面取消,每年将为农民减负超过1000亿元,按8亿农民来计算,人均减负才120多元。可是,放在2004年全国农村人均收入只有2936元的社会大背景下来考察,这个数字还是会让很多农民高兴一番的。

其实,更深远的意义并不在此。

“农业税废止的意义,不只在于农民负担的绝对数量下降了多少,而在于它破除了农民长期承受的不平等待遇。”国家信息中心学者徐宏源说。

曾任农业部副部长的中国农业问题专家万宝瑞认为,农业税的废止标志着中国这个几千年来的传统农业大国在第一、二、三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后“工业反哺农业”时代的到来。

在中国数千年的农业社会里,“重农”传统自古有之,只不过历史上的“重农”,重的大多是农民的生产力,其最终目的是“重税”,而不完全是农民的利益。“取消农业税,关心农民利益,是新时期‘重农’思想的一个转变。”中共中央党校(党内培训高层官员的机构--编者注)农业问题专家曾业松认为。

官方智囊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谢扬也认为,全面废除农业税,标志着中国农民的命运开启了一个“不同以往任何历史时期的崭新阶段”。

关键在于消除城乡壁垒

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业内专家认为,全面废除农业税,只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步骤而已,现实中还需面对很多不确定因素。

如前面所说,农业税是落后地区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因此,全面废除农业税,很可能会对一些农村基层政权造成严峻挑战。据专家估计,中国当前的乡村两级负债高达6000亿元。如何化解这些负债,遏制财政风险,目前仍没找到有效的办法。

全面废除农业税之后,中央财政虽然不断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可在中西部一些贫困地区,大多县乡还是属于“吃饭”财政,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多用于“人头费”(工资),行政办公经费仍然捉襟见肘。因此,如果不辅之于大规模的机构改革(以精简政府机构人员为核心内容),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存在。其实,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农民负担的最主要构成,其实并不是农业税,而是借农业税的名义征收的各种其他费用。

事实上,这种情况已在现实中出现。例如,在北方地区河南省一些县市,虽然已经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可农民到政府部门办理结婚证,或农民进城务工,也被要求在家乡办理各种证件,而这些证件办下来,均需交纳一笔不小的费用。这些费用一般都成为当地政府的预算外收入,用于弥补行政办公经费的不足。

此外,即使中央政府想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可在具体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很可能也会遭遇各方面的压力,从而

导致预算计划“流产”或“打折扣”。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目前在财政预算的立法审议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和农民的代表并不占多数,预算的编制和审议难以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因此,一些专家认为,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只有让农民自主决定地方财政预算,中央关于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才能真正到位。

不过,很多业内人士却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仍以农业人口占主体的大国而言,指望国家对农业或者农民进行补贴并

不现实。因此,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减少农民的数量,即把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业领域转移到非农业领域,从农村转移到城镇。因此,当前中国急需的是消除城乡壁垒,保障进城农民在城市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帮助他们像城市居民那样工作、居住、消费。

免除以后的效果

农业税是在我国延续2600多年的古老税种之一,但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近年来,农业税的改革倍受关注。从2004年中央1号文件到温家宝总理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每年降低农业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承诺,都无不凸显出农业税改革的紧迫性。2005年以来,这种“时不待我”的紧迫感出人意料地加快了农业税改革的进程。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已实行48年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生效。由此,在中国大地上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被送进了历史博物馆,中国进入无农业税时代。[1]取消农业税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社会改革,其实际是对财政税收结构、小区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甚至是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的开始。本文拟对取消农业税将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并对解决方法和对策作些探讨。

一、取消农业税的社会影响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依据社会职能参与农业剩余产品分配的规范形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2]。取消农业税是对国家与农民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对农业剩余的重新分配,它在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负面效应。

(一)取消农业税的正面影响

1.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稳定农村社会在当前“三农”问题突出的背景下,取消农业税,不仅可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农民为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创造的农业剩余以农业税的形式成为工业的积累资金,又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转移到了城市,成为城镇居民的福利。上世纪80年代初期,农民曾经尝到了改革的实惠和甜头,可是近十多年来,农民生活水平随着改革的深入却相对降低了,城乡差距愈拉愈大。过大的收入差距,必将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免征农业税是农民的愿望,尤其是对于缩小城乡差别,稳定农村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2.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所得税制

城乡税负不均是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一种突出表现,农民的平均税赋水平大大高于城镇居民。现在城市居民纳税的起征点一般是月收入为1600元,而对农民征税没有起征点,不管有无收入都要纳税,这与以收入为依据纳税的现代税制是不相适应的。所以,农村税费改革必须把社会公正放到至关重要的地位,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取消不应当由农民负担的税费,改变“穷人替富人纳税”的不合理状况。取消农业税为建立新型的农村税费制度扫清了障碍,可以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税费负担制度[3]。

3.有利于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体制

税费改革后各地农村出现的普遍问题是义务教育经费匮乏,乡镇财政收入锐减,并影响到组织运行和乡村债务增多等,致使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难度加大。

税费改革的真正目的是调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格局,解决再分配的公平问题,其核心就是建设农村的公共财政体系。取消农业税将使农村的公共物品供给真正成为政府的责任,尤以中央政府的责任为最大,从而有利于保证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公民享受到大体相同的公共服务。

4.增加农民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农业的基础设施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

从全国范围看,由于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相当落后,所以,抵御自然的力量和综合生产能力非常低下。农户因受收入水平、家庭分散经营的限制和对土地承包权未来不稳定性的预期,也不愿或无力对农业进行投入。取消农业税,可以增强农民对农业的未来预期,使农民拥有较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的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之中,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5.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取消农业税之前,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专门面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国家,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农业实行保护政策,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美国对农业的补贴额很高。欧盟每年对农业补贴300多亿美元。美国2001年通过了高达2000亿美元的农业补贴计划。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农业补贴,为了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更需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取消农业税,实行无税农业,可以起到对农业的补贴、扶植和支持作用,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取消农业税的社会负面影响

1.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取消农业税对地方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的影响是最大的。对于许多农业县、农业区域来说,财政税收中的农业税占很大的比重,取消农业税使得这些地方的财政运行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缺口大。农业税是地方收地方用,尤其是在农业主产区,农业税仍然是乡镇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基层政府的重要财力保障。因此,取消农业税使得乡镇政府的收入锐减,给贫困和欠发达地区带来了财政困难。而当前县级财政又普遍困难,难以挤出财力安排对乡镇、村转移支付。这样,乡镇一级政府受到财力约束,从而制约了农村基层政权功能的发挥。使本已拮据的县乡两级财政更加困难,甚至难以运转[4]。

(2)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据统计资料显示,农业税收入一般占乡镇财政预算收入的60%以上,取消农业税后,地方财源基础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特别是乡镇财政不再同农民争吃“一碗饭”,而是要“分灶吃饭”。因此,要对乡镇财政重新确定收支范围、基数调整等财政体制。

(3)乡村债务的大量存在,加剧了乡镇财政问题。目前,全国65%的乡镇都有程度不同的负债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多年积累,以及偿还能力明显降低,造成负债。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力不足,其能否化解债务,成为关系到基层组织能否正常运转,取消农业税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性问题。

2.农村公益、教育事业难以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益、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是以农业税作为资金保障的。全面取消农业税造成了乡镇财政收入的严重减少,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直接影响到农村公益、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缺乏足够的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就无法新建和管理维护、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难以实施等;农村义务教育虽然由县、乡财政拨付,但县、乡财政缺口较大,拖欠教师工资的事时有发生,而县、乡拨付费用也难以及时到位。另外,许多县、乡为适应农村结构调整,引导农民致富,多

次为农民举办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向农民传授种植、养殖、栽培等多种生产技术,深受农民欢迎。现在资金来源中断,使得各类培训班无法继续开展下去,农民生产技能无法进一步提高,不利于农业长期高效发展。

3.基层政府服务职能减弱,乡镇干部焏待重新角色定位

取消农业税潜在的一种作用,就是转换基层政府职能,让基层政府从征税所累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但取消农业税之后,面对巨大的财政压力,基层政府必然会将工作中心转移到培植新的财政来源上来,一些基层政府“重工轻农、重商轻农”,热衷于招商引资,而对提高农业综合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想得少了,抓得松了。对于多年来一直扮演着“收税者”角色的乡镇干部来说,农业税的取消无疑会使他们30-40%的工作对象没有了。这样的变革无疑会给广大乡镇干部的心理产生一些影响。乡镇干部帮助农民抓调整,首先就丧失了动力机制。因为农民收入增长的快慢跟乡镇干部尤其是一般干部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这样一来,乡镇干部就不会像过去那样积极、主动为农民群众谋利益。目前除去计划生育工作外,不少乡镇干部在一段时期内产生盲目感,对农业税取消后自己该干什么心里没底。因此,进一步确定乡镇干部工作定位问题,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取消农业税所引起的负面影响的对策分析

对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政府做出的安排是: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截至2005年,中央财政累计已安排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转移支付资金1830亿元。从2006年起,财政每年将安排1000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巩固和完善。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780亿元[5]。由此可见,我国取消农业税有着比较坚实的资金保障,但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对取消农业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给予充分的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巩固取消农业税的改革成果。

(一)建立合理、有效的地方财政运行机制

1.增加财政收入,弥补财政缺口

首先,要大力发展区域经济。要搞好产业布局,依据县城、中心镇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夯实经济基础,增加财政收入;其次,是西部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要通过与东部地区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优势要素相结合,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提高地方经济的整体实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再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增加基层组织的集体收入,如将现有的公房出租、或者修建标准厂房出租以及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组织农民进城务工等,既增加农民的收入,乡、村、组集体也可适当提取一定劳务介绍费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最后,可考虑实行酒类专卖,化解财政压力。世界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实行酒类专卖,而我国却没有实行类似制度,每年因此“流失”的财政资金约在700亿元到800亿元之间。而去年我国农业税总共才338亿元,两者相抵,财政每年还能多增收300多亿元。

2.加强、规范两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建立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政权运转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采用规范办法进行分配。要完善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分清县乡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制定科学的转移支付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对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真正发挥转移支付在促进地区平衡发展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

3.加快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构建科学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合理划分县、乡收支范围,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全部下放给乡镇管理。其次,要正确处理县镇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县镇

财力,在兼顾县级财政支出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利益,保证乡镇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再次,要根据农业税免征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同时,建立社会公共财政体制,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县、乡镇财政收入新增部分要提高对农村投入的比重,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向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财政体制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财力需求,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时向农民倾斜,真正将农村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之内[6]。

4.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乡镇财政支出

目前,我国乡、村级干部队伍相当庞大,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原来从事征税职能的政府人员成为多余,因此,精简乡镇机构,裁减乡镇公务员及其村组干部成为必然选择。从改革的目标来看,近期是将一些规模小的乡或者镇并入中心镇;从远期来看,将是撤消所有乡镇,将其作为县、市政府的下派机构履行相关职能。与此同时,中小学布局也要进行调整,该合并的要合并,该撤消的要坚决撤消,在满足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前提下,办出自己的特色,通过上述途径来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二)多途径拓展融资渠道,保障农村公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严格区分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与加重农民负担之间的政策界限,对农民直接受益的村组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在农户自愿、民主协商的前提下,鼓励农民自力更生,办好、管好自己受益的事。利用受益区村民代表会等形式,通过受益农户协商讨论,出工出力,兴办公益事业,简化审批程序。对全村大面积受益的重大事情,通过“一事一议”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对改善公益设施,农民自愿投工投劳的,可通过村、乡向上争取,对所需的材料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农村能人、利用民间资本建设和管理公益设施,乡镇、村加以引导和协调。在新一轮改革中,要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以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明确基层干部的职责定位

目前乡镇政府职能仍然以经济管理为主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相对较少。取消农业税后,县乡两级政府空闲出大量精力,正好可以腾出手来着力促进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基层政府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把领导精力更多地放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上,切实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要进一步明确镇村级干部的职责定位,使乡镇干部的工作由直接干预生产、催种催收向为农民和农村提供市场信息、生产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全程服务转变。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要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允许乡镇一般干部、鼓励分流干部通过组建协会、充当经纪人等形式,在带动农民增收的同时,获得正当的经济收益。只有这样,乡镇干部才能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为农村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可以预见,取消农业税这一举措不仅仅意味着经济结构的变革,也必将对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随着改革措施的配套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城乡差距会逐渐缩小,农村会更加稳定,并极大地促进全社会的稳定,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从而为建设稳定、和谐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

农业税的起源与发展

内容提要: ●农业税的起源和发展变化; ●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几次主要变革; ●新中国的农业税政策 ●分阶段政策和负担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的几次重大变革。 农业税同国家相伴而生,贯穿历朝历代。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实行“初税亩”,拉开了农业税征收的序幕。经历了从起源到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三个时期,先后达4200年和2600年。其共同的特征是土地及其附着产生的农业收入始终是国家税收的基本来源;税人或税地、纳物或纳钱始终是税收制度设计的主要命题;税收负担的高低始终随着改朝换代和税费改革起伏变化而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积累莫返之害”的“黄宗羲定律”。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三次农村革命推动下,彻底取消农业税,开创了中国农民无税的新时代。一、农业税的起源和发展变化 (一)农业税的起源时期。 公元前2200年左右,夏王朝的开始赋税便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公共权力维护的需要捐税便成为惯例,贡赋

的产生,是农业税初始阶段,也是出现剥削国家的一个重要标记。现存的《尚书禹贡》是夏代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农业税法。《尚书?禹贡》规定根据土地的肥瘠情况制定出贡赋的等级。 商代实行助法,商主把一部分土地交给农户去耕种,实行七十税一,孟子说是十一税率。周代实行彻法。实行井田制,农民种田百亩,实行什一税率。并且有专人征收实物税收。 (二)农业税的确立和巩固时期。 到了春秋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土地私有制开始盛行,于是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颁布“初税亩”成文法律,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亩十取一。使得赋税从人头变为以实物为依据。承认土地私有,均平纳税,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 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后,统一农业税收制度,为中国封建社会集中统一农业税收制度的开始。秦朝除了田赋外还设立了人口税。但过重的税负导致国富民穷终于导致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农 民起义——陈胜、吴广起义,秦王朝随之灭亡。 (三)农业税的改革与完善时期。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汉代赋税制度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经过70余年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篇章。 曹魏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土地税是按土地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而曹魏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户调法” 南朝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赋税制度

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内容提要」本文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初步的演进论框架,然后证明,中国的改革过程交织着政府选择外部规则和社会成员选择内部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前者是表面上的主线,实际的主线则是后者;并且两种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贯穿整个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更多地起法官裁决作用,而地方政府更多地从事制度企业家活动。总的来看,改革经历了政府逐步退出直接的制度创新领域及外部规则逐步缩减作用范围的过程,也就是内部规则的逐步发育和强大的过程,这是中国市场化的本质。 「关键词」内部规则/外部规则/制度演进 在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投入力量最多的是对制度变迁过程本身的研究,这种研究从两条思路展开,一种是所谓政府主导论,认为通过政府来供给新制度安排实现制度变革;另一种是所谓交易观,即制度变革是经济活动中各当事人面临获利机会而自发从事制度创新(注:两种思路的详细划分参见周业安(1999);更早一些的研究综述参见盛洪(1996)。)。很明显,这两种观点实际上都采用了林毅夫(1994)早期关于强制性变迁与诱制性变迁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然而,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型都无法完全揭示制度变迁

的全貌,前者忽略了社会成员的自发制度创新行为,因而得不到证据的支持,后者又忽视了政府可能有的积极作用。并且更重要的是,制度供求分析无法摆脱新古典范式的种种弊端(汪丁丁,1995),要把这些看似矛盾的因素统一地理解,必须有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周业安,1998,1999),而制度演进理论也许能够满足该要求。本文将从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出发,同时借鉴诺思、熊比特的演进论思想,立足于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来推演中国的制度变迁 过程的基本特征和性质。 一、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一个演进理 论的初步分析框架 现有的研究用强制性和诱致性的两分法来界定中国的制度变迁之所以存在许多不足,是因为新制度经济学范式本身的局限性。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家坚持局部均衡分析和比较静态分析,越来越向新古典范式靠拢,这一点可以从众多的契约理论模型中看出来;另一方面,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交易成本和产权都是很模糊的概念,这使得经验实证方法很难运用。这些来自范式的局限性制约了理论的解释力,迫使经济学家寻求新的研究范式,其中演进经济学正逐步受到青睐。但是大多数演化模型仅仅关注技术创新引致的熊比特

中国历史大事年表

中国历史大事年表 一、原始社会(约170万年前到约公元前21世纪) 1.约170万年前元谋人生活在云南元谋一带;(我国境内迄今发现最早的猿人化石) 2.约70-20万年前北京人生活在北京周口店一带(属于直立人,是国内材料最丰富、最重要的猿人化石) 3.约1.8万年前山顶洞人开始氏族公社的生活(磨光钻孔技术、人工取火) 4.约0.5-0.7万年前河姆渡(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村、最早种植水稻的国家之一、干栏式 房屋、饲养猪狗)、半坡母系氏族公社(陕西省西安市半坡村、最早种粟的国家、半地式房 屋饲养猪狗水牛) 5.约0.4-0.5万年前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父系氏族公社约4000多年前传说中的炎帝、 黄帝、尧、舜、禹时期(山东泰安大汶口、制陶业、粟农作物、饲养猪狗牛羊)(皇帝与 蚩尤大战于逐鹿,并将其击败杀死)(尧舜禹禅让制) 二、奴隶社会(公元前2070年到公元前476年) 夏 1.公元前2070年到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2070年禹传予启,夏朝建立商(王位世袭制)2.公元前1600 年到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1600年商汤灭夏,商朝建立,都城在毫公元前1300年商王盘庚迁都殷 西周(井田制度) 1.公元前1046年到公元前771年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西周开始(牧野之战、定都镐京)公元前841年国人暴动公元前771年犬戎攻入镐京,西周结束 春秋 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476年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东周开始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对公私土地一律按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存在)

三、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年到公元1840年) 战国(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公元前356年商鞅开始变法 秦(公元前221年到公元前206年)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秦始皇确立郡县制,统一货币、度量衡和文字 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公元前207年巨鹿之战 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秦亡公元前206年—公元前202年楚汉之争 西汉(公元前202年到公元8年)公元前202年西汉建立 1.公元前179-公元前141年文景之治汉文帝刘恒和汉景帝刘启减轻刑法,实行重农抑商和轻徭薄税(十五税一变三十税一),亲儒臣,求贤良,一一意与民休息。 2.汉文帝按照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开始削弱诸侯王实力。 汉景帝听取晁错建议削藩,结果导致“七王之乱”。 3.汉武帝的大统一 公元前138年张骞第一次出使西域公元前119年张骞第二次出使西域 公元8年王莽夺取西汉政权,改国号新西汉末年佛教传入中原地区 4.汉元帝时王昭君远嫁呼韩邪单于 东汉(25年到220年)25年西汉宗室刘秀在洛阳称帝东汉建立 1. 73年班超出使西域 2.两汉时期的文化:105年蔡伦改进造纸术;“医圣”张仲景《伤寒杂病论诠释了中医理论》;华佗麻沸散;《九章算术》;西汉关于太阳黑子、北极光的观测记录是世界最早的,新星和超新星的明确记载也首见于汉代;132年张衡发明地动仪; 3.两汉时期农业、手工业的发展 4. 184年张角领导黄巾起义 200年官渡之战 208年赤壁之战 5.东汉后期,神仙方术与道家思想相结合,道教形成。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万亿元和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看,只要有利于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有利于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付出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刘阳核 摘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这项改革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农业税取消后一些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利弊分析解决对策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这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老百姓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 1.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设施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来源单一收入低等问题还很突出。“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体制性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的大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富裕了国家才真正富裕起来。只有农村稳定,国家才真正的稳定。 2.农民是我国低收入群体,取消农业税消除了地方各类费的搭车收取,可直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 (二)体现城乡公平负担原则。首先,农民是我国的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市民而各种税费负担却大幅度高于市民,且在就就业、社保等方面也不能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其次,农业税征收却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将农业总收

中国赋役制度演变规律及启示

中国赋役制度演变规律及启示 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中国赋役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历经多次变化,不断向前发展。赋役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一个朝代的兴衰成败,因此,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赋役制度能够给我们带来深入思考,使我们从中得到诸多启迪,本文简要谈谈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规律及其启示。 先秦时期:负担繁重的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夏、商、西周三代的赋役制度分别实行贡、助、彻。贡主要为土贡,是一种定额课征制度,以数年收成平均常量的十分之一为定额,不分丰年或歉年,按此征收。助是一种力役形式的徭役地租,私田由每户各自耕种,不收税;公田由数家共同经营,收获全部归公。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国对财税制度进行了大改革,田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行比例税率,但各国税率不尽相同;绝大多数国家开征以人口为课征对象的户口税,各国税率有所差别。这个时期的徭役主要包括力役、兵役和杂役,由于战争不断,徭役负担繁重。 秦汉时期:租赋制。秦始皇时,政府核实了地主、农户所占有的土地数额,并据此征收田租。在西汉时期,官府把各个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使其成为征发徭役兵役和征收租赋的依据。农民负担的义务主要有:田赋、口赋、徭役和更赋等。田赋,即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课的土地税,实行比例税制,按土地面积征收常年产量的一定比例;口赋,即人头税,只要达到法定年龄,不分男女都要缴纳,税负轻重因成年与否而不同。至于徭役,秦汉实行兵力合一,成年男子需修建大型项目、服兵役两年、屯戍边境一年等。田亩、户口、身丁三者并重,给百姓带来沉重负担。 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力役制。在此时期,租调制指的是田租和户调。田租实行定额税制,规定每人占有一定田亩数,每一亩地征收固定量的粮食。户调则以户为单位,平均每户征收一定量的实物。由于战事频繁,人民负担了无休止的兵役、沉重的力役、频繁的杂役……赋役异常沉重。 隋至唐前期:均田制度下的租庸调制。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代役。隋唐沿袭了北齐的均田制并进行了调整,根据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等分配相应亩数的土地,拥有土地的夫妇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同时以户为单位,每年交定量的棉或布。隋唐允许折庸代役,成年男子每年赋役一定时期,

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一)

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一) 内容提要:现阶段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理论界和实践界出现了观点完全相左的纷争,并提出了各自理由。农村税费改革的难点是:计税土地面积确定难;常年产量确定难;税收征收管理难。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范稳定农业税收执法主体等才能进一步推进。农业税收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倾向于建立农业收益所得税制。 农业产业发展问题,农民收入增加问题,农村社会全面进步问题,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重研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农业税收负担或轻或重,直接影响农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因此,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快农业税收制度创新步伐,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迫切的工作。 一、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的两种观点必须理性分析 在我国,尽管农业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阶段,对于农业税收的征与否,理论界和实践界有完全相背的两大观点纷争。 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收制度应予废止。其理由是:(1)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我国的工业化,农民已付出了巨大代价,而且还将付出更大代价,目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2)我国加入后,首先受到巨大冲击的是农业,比如近年美国出口到我国的大豆在1500万吨左右,相当

于我国大豆的年总产量,国外农产品大量在中国销售,国内农产品价格还要下降,农民收入还会相对减少,多渠道、全方位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很有必要。(3)我国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近两年国家财政收入的净增额都在2000亿元以上,而全国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扣除减免后仅300亿元左右,即使不征收农业税收,也不会影响财政状况。(4)减除了农业税收,不一定影响国家税收总规模,而且减除了农业税收,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和扩大生活消费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可能,生产、生活行为的实现可以增加新的税收。(5)宁可国家公务员少调一两次工资,也应当减除农业税收,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缩小贫富悬殊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6)我国加入后,就应当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遵循前工业化时期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化时期农业与工业平等竞争、后工业化时期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规律,现在不谈财政补助农业,至少不应再从农民那里取得税收。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的征收,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农业税收的征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长远看可以不予征收,从现实看农业税收征收具有客观必然性,其理由是:(1)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增强农业生产者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农业主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农业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民已经形成了“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的习惯意识;而在“一大二公三纯”的人民公社时期,积极、主动交“公粮”、交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1)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1)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特色之经济法律的典型,重点研究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及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国家和政府协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在现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正式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制度变迁重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通过大规模的引进外国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由此

决定了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思路,必然包括我国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法建立的特点 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国家且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据此推论,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为主及其“约定大于法定”的规范特征,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及“法定大于约定”的规范特征,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发展模式要借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及其理论,注意发挥该模式在加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该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义等消极因素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度建设阻碍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这一制度变迁,应该以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经济法制度建设为近期模式,而以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内容摘要: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困难。农村各级组织都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取有利措施,克服各种困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农村发展机遇困难建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自此结束了种田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取消农业税,是继土地改革、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次革命,也是改革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采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的重要实践,给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历史机遇。 取消农业税给农村发展带来的机遇 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纯务农农民家庭和耕地面积比较多的家庭增收效果比较明显。农民把上交农业税的资金投资到种植、养殖等方面,其利益相应增加,增强了农村发展的后劲。 取消农业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积极性和土地的利用率,减少了土地抛荒现象和盲目外出打工的现象。农民没有农业税的负担和压力,就会主动抓住惠农机遇,自由地选择增收行为。同时由于取消农业税为有意进行耕种更多土地的农户腾出了利润空间,使他们有可能将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费用,用于从原承包农户手中按照一定价格将抛荒土地转租过来,这有利于土地逐步向部分农户集中。此外,一些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可将土地按照一定价格转租给其他农户,使农村自由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成为可能,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的步伐。 取消农业税切断了干部与群众之间产生矛盾的渠道,改善了基层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实现了农村和谐。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很大程度上平抑了物价上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为实现农村和谐注入了经济活力,终结几千年来“种田交税”的历史,使农民深切体会到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优惠政策,极大地争取了民心。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彻底解决了因农民负担过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缓解了农村长期以来一直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在根本上实现了干群关系改善。 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村税费征收历来是农村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税费征收时乡村干部直接进村入户收缴,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常常遭到拒绝,有时为完成收费任务而采取粗暴方式,使广大村干部因为收费的原因同村民关系紧张。现在农业税取消了,村干部不用再挨家挨户收费了,转而主要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可以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减少干部与群众的直接正面摩擦,拉近了干群距离,密切了干群关系。 取消农业税有助于抑制村级集体新增债务。目前绝大多数农村都负债在身,这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取消农业税费之前,很多村都存在借债垫付农业税费从而累计形成债务的情况,在取消农业税后,村委会不用再为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而去借钱垫付收不上来的农业税费了。说明取消农业税后,不仅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减轻了村集体负担,没有农业税,就可从源头上控制过去利用征收农业税乱收费、乱摊派的搭载现象,有利于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

浅谈中国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变迁

浅谈中国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变迁 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租也,从禾从兑”。禾就是田禾、农作物,这也就意味着税的诞生从一开始就与农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税收”。从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诞生开始,税就出现在中国这块广袤而肥沃的土地上。《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就有对夏商时期国家公田(即国家占据所有权的土地)制度的描述:“并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其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中国从封建王朝开始一直是以农业立国,因此可以说土地赋税的轻重将直接影响朝代的兴亡。中国古代的秦朝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为了调动农民垦荒的积极性,朝廷在三晋之地,许下了若其在秦国境内开垦荒田可“三世不服徭役”的承诺。这一举动大大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吸引了大量人口前往开发和利用广袤的荒地,极大地促进了秦国农业和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一举措是秦国后来横扫六国的重要根基之一。而当秦始皇一统六国之后,为了建长城、修直道、浚通水路等国家建设以及建骊山陵墓、造阿房宫等个人享受,短短数十年间征用百万“徒隶”,调动上万“刑徒”的事

经常可见。在田赋方面,更是对民众征收“泰半之税”(即将田地三分之二的收入缴纳给国家),如此繁重的赋税和徭役让秦朝的百姓苦不堪言。最终,在陈胜吴广起义反秦这一导火索下,农民爆发了,推翻了仅仅延续了几十年的中国第一个大一统国家—大秦帝国。 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盛世更是与当时国家执行的土地赋税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汉朝建国时,由于长期战乱人口锐减,大量土地荒废无人耕种,汉高祖刘邦就提出“与民休息”的国策,执行“十五税一”的田赋制度以求恢复民生。等到了汉文帝、汉景帝的时候,更是将其降至“三十税一”,这在整个中国古代农业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汉书·食货志》上就有对这段时期的记载:“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文景之治”。随着历史的变迁,到了康熙五十一年(即公元1712年),雄才伟略的康熙皇帝更是提出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数额为永久的丁银征收定额,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的政策。这一举措将全国丁银总额基本固定,从中央到地方不得随意增加,加上当时国家稳定、不轻起刀兵,广大农民负担

最新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中国近代制度的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近代制度的演变 篇一: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过后,中国开始进入了近代社会,中国教育也进入了一个大变革时代。1840年前后,中国的教育主体还是传统的封建教育,但在这个时期也出现了几种新教育,一是地主阶级内部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鸦片战争后,清朝已成为一个衰落的封建帝国,教育仍然沿用旧制,日益空疏腐败,社会矛盾不断加深,主要表现在:1、科举制度腐败。清末科举流弊百出。“四书”中可以出的题目大多出尽,考试严格规定文章必以八股为体裁,书写字体必用小楷。 2、官学名存实亡,私学教育空疏腐化 3、实行思想钳制,大兴文字狱。为了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清朝政府极端顽固守旧,闭关自守,对知识分子实行高压政策,进行思想钳制,不允许有任何新思想产生。这种教育满足不了时代的需求,抵御不了外国的侵略,地主阶级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代表人物是林则徐、龚

自珍、魏源等。 伴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教育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演变。 (一)洋务运动时期创办的新式学堂 以龚自珍、魏源等启蒙思想为先声,以洋务教育为标志,中国近代教育开始起步并出现了以教会学校和洋务学堂为 代表的新式学堂。虽然后来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时期这些新式学堂表现出来了不同特点,但毕竟使中国教育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除了举办洋务学堂以外,洋务派还开了官派留学教育的先河,19世纪70年代留学教育开始起步,以后 成为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与此同时,许多有识之士开始批评中国传统的教育制度,要求改革传统的教育制度呼声越来越高,清政府终于在1902年和1904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国最早的学校教育制度——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除了政府国人主动学习国外思想教育外,外国人也在向中国输入西方文化,并开始在中国建立新式学堂。早在鸦片战争前,西方科学文化便随着传教士的脚步,悄然渗入中国大陆,当时意大利耶稣会教士利玛窦等人,开始传播自然科学和技术,逐渐地把西方数学、天文学、医学、地理学等科学介绍到中国。这时西方文化的渗入并不具侵略的性质,并不危及天朝帝国的尊严,也没有替代中国传统文化的危险,故自皇帝至一般士大夫皆能接受。并且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虽然没有直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6 【实施日期】200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02]38号2002年7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农业税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油料、糖料、麻类、烟叶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果用瓜、白瓜籽、菇娘、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它收入。 第五条农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附加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纳税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征收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个人或农村经营承包户户主姓名、住址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承包土地、机动地、预留地或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以

高中历史必修 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

1)夏朝,建立王位世袭制度。(我国最早产生的政治制度) 2)启继位,王位世袭制确立。标志:我国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从此进入“天下为家”的时代。 3)周朝,实行分封制。表现:把土地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4)西周,实行宗法制。特点:嫡长子继承制。影响: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关系: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 5)秦的统一,标志着中国进入“大一统”政治时代。 6)秦朝建立的皇权制度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特点:皇位世袭;皇权至上;皇帝独裁;神化皇权。(是维护“家天下”的重要保障) 7)秦朝,实行郡县制。 8)秦朝从中央到地方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9)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初步形成于战国初期,确立于秦,巩固于西汉,完善于隋唐,加强于北宋,发展于元,强化并渐趋衰落于明清。 10)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利弊。利:①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 ②有利于封建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③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 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弊:①皇帝权威的加强,大大加强了统治人民的力量,使人民处境日趋恶劣②严酷的刑法使阶级矛盾激 化,大规模农民战争爆发。 中央集权 11)两汉,郡国并行制。 12)隋朝,州县两级制。 13)唐朝,在地方设置节度使。 14)北宋,参知政事。枢密使。 15)元朝,行省制。(标志:我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省制的开端) 君主专制 16)秦朝,设置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监察百官)、太尉(管理全国军务) 17)魏晋南北朝,三省体制初步形成。尚书(实权)、中书、门下。18)隋唐,三省六部制确立。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政令。(始于隋,发展完善于唐) 19)宋朝,设参知政事,设三司(管理财政),枢密院(最高军政机

中国农村改革大事记(2003-2011年)

2003-2011年我国农村改革大事记 发布时间:2012-05-03访问次数:21 ●2003年1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提出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农合制度的目标。 ●2004年,时隔18年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三农”问题一号文件。自此,连续9个中央一号文件锁定“三农”,提出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的重要政策措施。 ●2004年起,我国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11年中央财政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的资金已达1406亿元。 ●2004年起,我国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同年,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出台。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006年1月1日起,延续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全面取消。2月,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2006年初,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 ●2006年9月,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三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 ●2007年起,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国1.48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2007年7月,我国启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务院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2008年7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提出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到户,承包期为70年,期满可以续包。

中国农业税的演变、终结与启示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农业税的发展 (一)古代社会的农业税 1.夏商周的“贡”“助”“彻”。我国农业税的雏形是早期的贡赋制度,它产生于夏朝。四千多年前的夏朝已经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农耕经济逐渐走向繁荣,自然孕育出税收体制。夏朝的赋税采用“贡”法。《尚书·夏书·禹贡》记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做贡”,即只要有土地,就需要缴纳贡额。《孟子·滕文公篇》记载:“贡者数岁之中以为常”,即不论丰年、歉年,一统纳贡。税额以若干年的平均数为标准,形式上是一种定额税。 商朝的赋税采用“助”法,闻名于世的是井田制。《孟子·滕文公篇》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商朝将田地划为九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分给八家,八家在干完公田的农活后,才能耕种自己的田地。公田所得上缴国家,私田所得归农户。 周朝时期的社会生产力较商朝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户耕种的收益增加,逐渐出现“私田收益大、助耕公田收益小”的现象,于是,周朝在赋税上将“助”法改为“彻”法。《孟子·滕文公篇》中对周朝田赋缴纳方式的记载是“周人百亩而彻”,即共同耕种一百亩田地,需要向国家缴纳十亩的收获物。这种征收方式是一种比例税,以亩为计征单位,十取其一。 2.初税亩、田租和租调制。春秋时期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重要节点,牛和铁制生产工具的应用与普及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土地耕种逐渐摆脱集体耕种模式,开始转向个人和家庭的耕种模式。春秋时期最有代表性的田赋制度应属鲁国的初税亩。在鲁国实行初税亩之前,沿用的仍是井田制,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户开垦出大量荒地,私田数量增加,而公田及上缴收获物不变,使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于是,鲁国开始实行改革,废除私田、公田制度,承认土地可以被私人所有,然后对所有土地按亩征收,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奠定了君主专政制度的基础,标志着君主对国家赋税权力的集中控制,是我国历史上农业税税制的一次重要变革。 秦国在秦简公时期开始征收田租,按田亩征收,将田与租联系在一起。秦朝统一天下后仍沿用田租制向土地所有者收取田租。秦朝的税赋种类较多,有口赋、田租、徭役、户赋等。在秦朝初期,统治者还本着轻徭薄赋的治国理念,减轻农民赋役,促进农耕发展;后期,统治者暴政致使农民徭赋越来越重,民不聊生。汉代初期,为了国家稳定、百姓安定,国家推行减轻田租的轻税政策,田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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