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

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

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ⅰ)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执行或要求的限制;

(ⅱ)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

(ⅲ)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b)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买方随后对该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的任何

收入,除非能够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以及

(d)买方和卖方无特殊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第2款的规定为完税目的的成交价格是可接受的。

2.(a)在确定成交价格是否就第1款而言可接受时,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属第15条范围内的特殊关系的事实本身不得构成将该成交价格视为不能接受的理由。在此种情况下,应审查围绕该项销售的情况,只要此种关系并未影响价格,则即应接受该成交价格。如按照进口商或其他方面提供的信息,海关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影响价格,则海关应将其理由告知进口商,并给予进口商做出反应的合理机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则海关应以书面形式将其理由通知进口商。

(b)在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的销售中,只要进口商证明成交价格非常接近于

下列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价格之一,则该成交价格即应被接受,并依照第1款的规定对该货物进行估价:

(ⅰ)供出口至相同进口国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成交价格;

(ⅱ)根据第5条的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ⅲ)根据第6条的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在适用上述测试价格时,应适当考虑在商业水平、数量水平、第8条包含要素以及在买卖双方无特殊关系的销售中卖方承担的费用与在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

销售中卖方不予承担的费用方面的己证实的差异。

(c)第2款(b)项所列测试价格应在进口商自行提出后使用,且仅用于进行比较的目的。不得根据第2款(b)项的规定确定替代价格。

第2条

1.(a)如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根据第1条的规定确定,则完税价格应为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b)在适用本条时,应使用以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商业水平销售的、数量实

质相同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如不能认定此种销售,则应使用以不同商业水平销售的和/或数量不同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并应对可归因于不同商

业水平和/或不同数量的差异做出调整,只要此类调整能够依据清楚地确定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明确证据做出,而无论调整是否导致价格的提高或降低。

2.如成交价格包括第8条第2款所指的成本和费用,则应做出调整,以考虑进口货物与所涉相同货物之间由于距离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在此类成本和费用方

面产生的巨大差异。

3.在适用本条时,如可认定相同货物具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则应使用最

低的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3条

1.(a)如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根据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确定,则完税价格应为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类似货物的成交

价格。

(b)在适用本条时,应使用以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商业水平销售的、数量实

质相同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如不能认定此种销售,则应使用以不同商业水平销售的和/或数量不同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并应对可归因于不同商业水平和/或不同数量的差异做出调整,只要此类调整能够根据清楚地确定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明确的证据做出,而无论调整是否导致价格的提高或降低。

2.如成交价格包括第8条第2款所指的成本和费用,则应做出调整,以考虑

进口货物与所涉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距离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在此类成本和费用方

面产生的巨大差异。

3.在适用本条时,如可认定类似货物具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则应使用最

低的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4条

如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根据第1条、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确定,则完税价格应根据第5条的规定确定,或如果完税价格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确定,则应根据第6条的规定确定,除非在进口商请求下,应将第5条和第6条适用顺序进行颠倒。

第5条

1.(a)如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进口国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则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依据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行的售予与销售此类货物无特殊关系买方的最大总量的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

物的单位价格确定,但需扣除下列内容:

(ⅰ)与在进口国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有关的通常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或通常作为利润和一般费用的附加额;

(ⅱ)运输和保险的通常费用及在进口国内发生的相关费用;

(ⅲ)在适当时,第8条第2款所指的成本和费用;以及

(ⅳ)在进口国因进口或销售货物而应付的关税和其他国内税;

(b)如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均未在与被估价货物进口的同时或大

约同时销售,则完税价格除需遵守第1款(a)项的规定外,应依据进口货物或相

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被估价货物进口后的最早日期、但在该项进口起90天期满前,在进口国以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单位价格确定。

2.如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均非以进口时的状态在进口国销售,则

在进口商请求下,完税价格应依据进口货物经进一步加工后售予与销售此类货物无特殊关系的进口国中买方的最大总量的单位价格确定,同时应考虑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和第1款(a)项规定的扣除内容。

第6条

1.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依据计算价格确定。计算价格应

由下列金额组成:

(a)生产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制作或其他加工的成本或价值。

(b)利润额和一般费用,等于通常反映在由出口国生产者制造供向进口国出

口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别或同种类的货物的销售中的利润额和一般费用;

(c)反映该成员根据第8条第2款所作估价选择所必需的所有其他费用的成

本或价值。

2.就确定计算价格而言,任何成员不得要求或强迫不居住在其领土内的任何

人呈验或允许其查阅任何账目或其他记录。但是,经生产者同意,并在充分提前通

知所涉国家政府且后者不反对调查的条件下,货物的生产者为根据本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的目的所提供的信息可由进口国主管机关在另一国进行核实第7条

1.如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根据第1条第6条的规定确定,则应使用与本协定和GATT 1994第7条相一致的原则和总则的合理方法,并依据在进口国中的可获得的数据确定完税价格。

2.完税价格不得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列内容为依据确定:

(a)进口国中生产的货物在该国的销售价格;

(b)规定为估价目的而采用两种备选价格中的较高价格的制度;

(c)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货物价格;

(d)依照第6条的规定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确定的计算价格以外的生产成本;

(e)出口至进口国以外国家的货物的价格;

(f)海关最低限价;或

(g)任意或虚构的价格。

3.如进口商提出请求,应将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完税价格和确定该价格所使用的方法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商。

第8条

1.在根据第 1 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应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加入:

(a)下列各项,只要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ⅰ)佣金和经纪费用,购买佣金除外;

(ⅱ)为完税目的而与所涉货物被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ⅲ)包装费用,无论是人工费用还是材料费用;

(b)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供出口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降低使用成本

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供应的酌情按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只要该价值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ⅰ)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ⅱ)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冲模、铸模和类似货物;

(ⅲ)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ⅳ)生产进口货物所必需的、在进口国以外的其他地方所从事的工程、开发、工艺、设计工作以及计划和规划;

(c)作为被估价货物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价货物有

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只要此类该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d)进口货物任何随后进行的转售、处置或使用而使卖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

收入的任何部分的价值。

2.每一成员在制定法规时,应对将下列各项内容全部或部分地包或不包括在完税价格之中做出规定:

(a)进口货物运至进口港或进口地的费用;

(b)与进口货物运至进口港或进口地相关的装卸费和处理费;及

(c)保险费。

3.根据本条规定加入实付和应付价格中的费用应以客观和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

4.除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外,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得将其他内容计入实付或

应付价格。

第9条

1.如确定完税价格需要进行货币换算,则使用的汇率应为有关进口国的主管

机关正式公布的汇率,并且就此类公布的文件所涉期限而言,汇率应尽可能有效地反映在商业交易中以进口国货币表示的该种货币的现值。

2.所使用的汇率应为按各成员规定的在出口或进口时实行的汇率。

第10条

对于所有属机密性质的信息,或为海关估价的目的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信息,有关主管机关应严格按机密信息处理,未经提供信息的个人或政府的特别允许,有关主管机关不得披露,除非在进行司法程序时要求予以披露。

第11条

1.每一成员的立法应规定在确定完税价格方面,进口商或其他纳税义务人有

进行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2.可向海关内部一部门或向一独立机构行使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最初权利,但

是每一成员的立法应规定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3.关于上诉决定的通知应送达上诉人,做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应将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通知上诉人。

第12条

实施本协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应由有关进口国以符合GATT 1994第10条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13条

如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过程中,需要推迟做出完税价格的最终确定,则货物的进口商仍应能够从海关提取货物,如有此要求,则进口商以涵盖该货物可能最后支付的关税的保证金、存款或其他一些适当工具提供充分的保证。每一成员的立法应为此种情况做出规定。

第14条

本协定附件1中的注释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本协定各条应与各自的注释一起理解和适用。附件2和附件3也属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15条

1.在本协定中:

(a)“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指海关为征收进口货物的从价关税目的所使用

的货物的价格;

(b)“进口国”指进口的国家或进口的关税领土;

(c)“生产的”包括种植的、制造的和开采的。

2.在本协定中:

(a)“相同货物”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特性、质量和声誉。外观上的微小差别不妨碍在其他方面符合定义的货物被视为相同货物;

(b)“类似货物”指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具有相似的特性、相似

的组成材料,从而使其具有相同功能,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在确定货物是否类似时,待考虑的因素包括货物的质量,声誉和商标的存在等;

(c)“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两词不包括(视情况而定)包含或反映工程、开发、工艺、设计工作以及计划和规划、且未根据第8条第1款(b)项(iv)目进行调整的货物,因为此类因素均在进口国中进行;

(d)除非货物与被估价货物在相同国家生产,否则不应视其为“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

(e)只有生产被估价货物的人不生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视情况而定)时,方可考虑由不同的人生产的货物。

3.在本协定中“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指属由特定产业或产业部门生产的一

组或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或类似货物。

4.就本协定而言,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被视为有特殊关系的人:

(a)他们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b)他们是法律承认的商业上的合伙人;

(c)他们是雇主和雇员;

(d)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双方5%或5%以上有表决权的发行在外的股票的任何人;

(e)其中一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人;

(f)双方直接或间接被一第三人控制;

(g)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一第三人;或

(h)双方属同一家族成员。

5.对于在商业上彼此有联系的人,一人是另一人的独家代理人、独家经销人

或独家受让人,无论如何称呼,如他们符合第4款的标准,则就本协定而言应被视为有特殊关系的人。

第16条

应书面请求,进口商有权获得进口国海关关于其货物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的书面说明。

第17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怀疑海关确信为估价目的所提交的任何

陈述、单证或申报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权利。

第二部分管理、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18条机构

1.特此设立海关估价委员会(本协议中称“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

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通常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或按本协定有关规定所设想的其他情况召开会议,目的在于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任何成员可能影响本协定运用或其目标实现的与海关估价体制管理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并履行各成员所指定的其他职责。WTO秘书处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处。

2.应设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本协定中称“技术委员会”),在海关合作

理事会(本协定中称“CCC”)主持下,技术委员会应履行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职责,并依照其中所含议事规则运作。

第19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1.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争端解决谅解》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

争端解决。

2.如任何成员认为,由于另一成员或其他成员的行动而使其在本协定项下直

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或阻碍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则该成员为就此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可请求与所涉成员进行磋商。每一成员应对另一成员提出的磋商请求给予积极考虑。

企业绩效评价方法

企业绩效评价方法 一、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绩效评价是指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和发展能力作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价和解释。为达到此目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遵循内容全面、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用性广、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符合的基本原则,将影响企业绩效的各种因素都纳入评价范围。本文参考国内外相关资料和文献的研究成果,从财务角度和非财务角度建立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财务绩效 财务绩效是企业战略及其实施和执行是否正在为最终的经营业绩作出的贡献。主要由以下能力体现: 1.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资本增值获利能力.考核的立足点是经济增加值(EVA)和销售(利润)增长率。用EVA代替以往用权益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每股收益等指标,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更能反映资本净收益和资本增值的状况,是企业绩效评价指标改进的发展趋势。用销售收入(利润)增长率指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 2.营运能力,是反映企业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强赢利能力。主要评价指标有: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 3.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短期与长期债务的能力。它的强弱是企业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的主要体现,也是衡量企业经营是否稳健的重要尺度。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4.抗风险能力,是指企业抵御经营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能力,可以从抗经营风险和抗财务风险两方面设置指标。 (二)非财务绩效 当今企业面临的环境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如市场竞争加剧,外部需求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只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已无能为力。必须将企业绩效评价向非财务角度拓展。应将企业内部管理能力、经营开发能力、学习创造能力纳入企业绩效评价中。 1.内部管理能力,是从企业内部管理评价其运营状况。主要指标有产品成本下降率、产品质量合格率、劳动生产率提高率、事故减少率。通过内部管理能力的评价,总结成绩,寻找差距,将评价指标与员工激励措施联系起来,使每一员工尽自己的努力实现目标要求。 2.经营发展能力,是从市场和顾客角度说明企业如何满足顾客的要求,评价企业的经营发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评述 (1)海关估价的概念。海关估价是指一国(地区)在对外贸易中为执行关税政策,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征收从价关税而产生的一项工作程序。以货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征收进出口关税基础的从价关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关税措施。征收从价关税的关键是有关商品的交易价格,然而,同种商品在同一报关时间可能会有好几种交易价格。多数商品会因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价格差异;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真实性;甚至有些情况下货物在通关时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价格(例如委托寄售的商品),于是就产生了如何确认合理的交易价格以便按从价关税计征进出口关税的问题。为此,海关当局对任何一种适用于从价关税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先审核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时对之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其最终的合理的完税价格,这就使海关估价应运而生。 (2)海关估价的特点。海关估价是在商业估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海关估价也是一种计算商品价值的过程,但它与商业估价毕竟有所区别,具有其自身特点。 首先,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正确确定海关征税的税基,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关税政策服务。 其次,海关估价的主体只是海关一方,其客体是所有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包括一些非交易的物品,例如礼品、展览品等。 最后,为了保证统一性,保证对所有进出口的物品公平地征收税款,避免产生对不同买卖方的歧视,海关估价不仅要考虑到某一交易的买卖双方,而且要同时考虑到所有类似交易的其他买卖双方。换言之,海关估价必须采用包括价格基础、估价方法在内的统一的估价标准。 (3)海关估价的作用。海关估价是征收关税的前提,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正确审定进出口物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关税,尤其是征收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或复合关税等的重要前提,是征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海关估价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 ②海关估价有利于制止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某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例如出口商为推销商品而将某些在正常情况下应成为交易价格组成部分的价格因素从交易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交易价格;又如进出口商为逃避关税而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中故意低开或高开价格。实行海关估价,则有助于防止这些不正当商业行为,保护诚实商人正当竞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不受损失,关税的保护作用不受影响。 ③海关估价是一国经济政策和外贸政策的体现,是贯彻一国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并且对国家经济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例如海关估价所确定的完税价格是贸易统计中进出口货物价值统计指标的资料依据,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许可证、配额、限额等行政管理的计算依据。 总之,海关估价不仅是为了征收关税,它的作用已愈来愈广泛。此处可借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长T.P.Hayes在1991年关贸总协定估价协议国际会议的开幕演说词中对海关估价作用所作的阐述予以说明: 海关估价一直是海关关员传统职责的一部分。如今,海关估价在国际贸易中一直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一、盈利能力状况 (一)基本指标 1、%平均净资产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合计)/2 2、%平均资产总额 利息支出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二)修正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率=100?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净利润 经营现金净流量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3、%成本费用总额 利润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平均资本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资本收益率=100? 平均资本=[(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 积))]/2 二、资产质量状况 (一)基本指标 1、平均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周转率(次)=

2、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初应收账款净额+年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年末应收 账款净额+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 (二)修正指标 1、%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资产总额年末不良资产总额不良资产比率=100?+ 年末不良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账+ 未处理资产损失 2、%平均资产总额 经营现金净流量资产现金回收率=100? 3、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流动资产=(年初流动资产总额+年末流动资产总额)/2 三、债务风险状况 (一)基本指标 1、%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100? 2、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利润总额已获利息倍数=+ (二)修正指标 1、%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速动比率=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2、%流动负债 经营现金净流量现金流动负债比率=100? 3 %负债总额 应付利息应付债券长期借款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短期借款带息负债比率=100?++++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 1、基本指标: ⑴、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⑵、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⑶、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⑷、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⑸、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⑹、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100% ⑺、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销售收入增长额÷上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⑻、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2、修正指标: ⑴、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⑵、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额÷销售收入净额×100% ⑶、成本费用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⑷、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⑸、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⑹、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年末资产总额×100% ⑺、资产损失率=待处理资产净损失÷资产总额×100% ⑻、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⑼、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⑽、现金流动比率=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流动负债×100% ⑾、长期资产适合率=(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100% ⑿、经营亏损挂账率=经营亏损挂账额÷年末所有者权益×100% ⒀、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额÷年初总资产×100% ⒁、固定资产成新率=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⒂、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3/年末利润总额÷三年前末利润总额-1)×100% ⒃、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3/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三年前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100%3、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沃尔比重评分法的应用): 根据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所得分数与标准值(行业、规模)相比较,来分析其优劣。 评价内容: ⑴、财务效益状况: A、基本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 B、修正指标: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⑵、资产营运状况: A、基本指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 B、修正指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损失率。 ⑶、偿债能力状况: A、基本指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 B、修正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⑷、发展能力状况: A、基本指标: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 B、修正比率: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成新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三年资本均增长率。 注: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各项指标的权重×(指标的实际值÷标准值) 综合分数=∑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综合分数应大于100)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 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

企业效绩评价关键指标体系与关键指标权数表及解释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与指标权数表及解释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层次共28项指标构成。现将各项指标的内涵解释如下: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主要计量指标,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基本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积累率等8项计量指标构成。 (一)净资产收益率 1、基本概念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自有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报酬的关系,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 2、计算公式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100% 平均净资产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与指标权数表 3、内容解释 (1)净利润是指企业未作任何分配前的税后利润,受各种政策等其他人为因素影响较少,能够比较客观、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准确体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获利能力。数据曲子与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下同)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平均净资产是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指标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企业自有资本及其积累获取报酬水平的最具综合性与代表性的指标,充分反映了企业资本运营的综合效益。该指标通用性强,适应范围广,不受行业局限,是国际上企业综合评价中使用率非常高的一个指标。 (2)通过对该指标的综合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获利能力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同类企业的差异水平。 (3)一般认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运营效益越好,对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利益保证程度越高。 (二)总资产报酬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标示企业包括净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息税前利润总额 总资产报酬率= ×100% 平均资产总额 3、内容解释 (1)息税前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与利息支出的合计数,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企业当年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等项内容,如为亏损,以“-”号表示。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数据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基本情况表》。 (2)平均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总额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指标说明 (1)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企业全部资产获取收益的水平,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和投入产出状况。通过对该指标的深入分析,可以增强个方面对企业资产经营状况的关注,促进企业提高单位资产的收益水平。 (2)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据此指标与市场市场资本利率进行比较,如果该指标大于市场利率,这表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进行负债经营,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 (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投入产出的水平越好,企业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运营效益越高。 (三)总资产周转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总资产周转率是综合评价企业全部资产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总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资产总额 3、内容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金额是资企业当期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数据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一、我国企业绩效评价现状及在问题 企业的经营绩效评价,指的是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资本保值增值等经营成果,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评价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例如考核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比较企业的经济效益等等。 我国的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系统多年来一直是一种以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指标为主,包括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在内的体系。无论是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是考核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质上都是在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考察企业经营者的工作业绩。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几套企业考核评价方法,比如1995年财政部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和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公布的新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体系。最近我国财政部又刚刚出台了一套新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即《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体系》。尽管该套指标体系克服了过去评价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如设置了核心指标、设立多层评价指标、采用多因素分析方法、以统一的评价标准值作基准等等。

但是由于其选择的核心指标是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它并未改变我国传统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的以净利润以及在净利润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指标为主的主要特点。这些指标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难于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因此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这种以建立在会计收益基础之上的净利润评价指标为主的经营绩效评价系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忽略了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容易使企业经营者形成"资本免费"幻觉。现行的财务会计只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的成本,而对于权益资本成本则作为收益分派处理。这样权益资本成本的隐含部分一占用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就未加以揭示。这就使得对外报告的净收益实际包括两部分;权益资本成本和真实利润。如果公司报告的净收益为零,报告阅读者就会认为所有资本都得到了补偿。但实际上此时获得补偿的只是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并未得到补偿,依据这种会计信息做出的财务评估会误导财务决策。而且,依照现行财务会计方法,假设两个公司资本结构不同,那么即使它们的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以及真实利润是相等的,但在损益表表现出来的净利润也是不同的,权益资本比例高的企业将表现为更多的利润。这样,资本结构差异就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一个因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它使得资本的使用者--企业经营者形成"免费资本"幻觉。这种现象就是误认为权益资本是一种免费资本,可以不计成本、随心所欲地使用,结果造成企业的经营者根本不重视资本的有效使用,以至于不断出现投资失误、重复投资、投资低效益等不符合企业长期利益的决策行为。这种幻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背景: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 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 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 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解释模板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层次共28项指标构成。现将各项指标的内涵解释如下: 一、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主要计量指标,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基本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积累率等8项计量指标构成。 (一)净资产收益率 1.基本概念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自有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报酬的关系,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 2.计算公式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内容解释 (1)净利润是指企业未作任何分配前的税后利润,受各种政策等其他人为因素影响较少,能够比较客观、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准确体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获利能力。数据取值于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下同)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平均净资产是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指标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企业自有资本及其积累获取报酬水平的最具综合性与代表性的指标,充分反映了企业资本运营的综合效益。该指标通用性强,适应范围广,不受行业局限,是国际上企业综合评价中使用率非常高的一个指标。 (2)通过对该指标的综合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获利能力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同类企业的差异水平。 (3)一般认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运营效益越好,对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利益保证程度越高。 (二)总资产报酬率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7 provide methods of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whenever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2. Where the customs value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there should normally be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and importer with a view to arriving at a basis of valu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 or 3. It may occur, for example, that the importer has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stoms value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not immediately available to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in the port of impor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may have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stoms value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not readily available to the importer.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will enable information to be exchanged,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ommercial confidentiality, with a view to determining a proper basis of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3. Articles 5 and 6 provide two bases for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where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or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Under paragraph 1 of Article 5 the customs value i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ice at which the goods are sold in the condition as imported to an unrelated buyer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The importer also has the right to have goods which are further processed after importation val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 if the importer so requests. Under Article 6 the customs value i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uted value. Both these methods present certain difficulties and because of this the importer is given the right,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 to choose the order of application of the two methods. 4. Article 7 sets out how to determine the customs value in cases where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ny of the preceding Articles. Members, Having regard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Desiring to further the objectives of GATT 1994 and to secure additional benefi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and desiring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ir applica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greater uniformity and certainty in their implementation; Recognizing the need for a fair, uniform and neutral system for the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that precludes the use of arbitrary or fictitious customs values; Recognizing that the basis for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should, to the greatest extent possible,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goods being valued;

公司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案例研究 EVA

公司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案例研究 ——记成长中的腾飞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EVA是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英文名称的缩写。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EVA是公司业绩评价指标,EVA与其他传统业绩评价指标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计算考虑了带来企业利润的所有资金的成本,包括权益资金成本和债务资金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EVA=税后营业净利润×(1-公司所得税税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债务资本+权益资本) EVA的基本理念:资本获得的收益至少要能补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就是说,股东必须赚取至少等于资本市场类似投资回报的收益率。 公司背景 腾飞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 1991 年,是以生产柴油机为主的公司。公司自创建至今,账面利润基本上是盈利,尤其是近两年,账面利润均超过一千万元, 2003 年达 119 万元; 2002 年达 126 万元。因此,近几年腾飞公司受到了外界的一致认可,公司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前途也充满了信心,公司近几年的销量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公司近几年扩大了生产规模,不仅加大了对流动资产投资也加大了对固定资产的投资,由此可以看出腾飞公司正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其盈利状况是相当可观的。 行业背景

柴油机是极具典型的汽车零部件,是很多关键零部件的集成,其核心技术仍然被国外几家大公司所垄断。从总体上看,我国柴油机技术基础薄弱,设计水平低,零部件材质差,还不具备完整的全新柴油机产品和关键零部件的开发能力。目前,我国柴油机生产要在技术上超过国外水平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随着产业规模的逐步扩大,我国柴油机生产能力加强,另外,由于我国汽车工业巨大的市场潜力,必将使我国内燃机制造业的技术水平迅速提高。然而,我国加入 WTO 后,我国市场逐步开放,大批国外产品涌入我国市场,国内产品压力增大,我国内燃机行业也将面临激烈的竞争。 腾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现状 根据有关资料可以得到腾飞公司的以下数据: 腾飞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 30% , 2003 年、 2002 年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分别为8% 、 % 。 腾飞公司 2003 年、 2002 年的简易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表一:单位:万元 资产2003 年2002 年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003 年 2002 年 现金短期投资10 15 65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60 110 30 60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

附件3: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 一、盈利能力指标 1、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净资产平均余额=(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2 2、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总额×100% 资产平均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证券类金融企业资产、负债不包括客户资产、负债。 3、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4、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5、支出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支出×100% 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P/(E0+NP÷2+E i×M i÷M0-E j×M j÷M0±E k×M k÷M0)×100% 其中:P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 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 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

份数;M 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 j 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 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 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证券类金融企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二、经营增长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2、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100% 金融企业“上年利润总额”为负数时,如果(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为正数,且本年利润总额不为负数,得分取利润增长率指标权数的10%;如果(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为正数,且本年利润总额为负数,得分取利润增长率指标权数的5%。否则,该指标得分为零。 3、经济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资金成本)/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成本系按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不同利率的时间覆盖比例为权数计算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三、资产质量指标 1、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旭辉地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解释16页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解 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层次共28项指标构成。现将各项指标的内涵解释如下: 一、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主要计量指标,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基本指标山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积累率等8项计量指标构成。 (一)净资产收益率 1.基本概念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自有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报酬的关系,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 2.计算公式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内容解释 (1)净利润是指企业未作任何分配前的税后利润,受各种政策等其他人为因素影响较少,能够比较客观、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准确体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获利能力。数据取值于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下同)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平均净资产是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 4.指标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企业自有资本及其积累获取报酬水平的最具综合性与代表性的指标,充分反映了企业资本运营的综合效益。该指标通用性强,适应范圉广,不受行业局限,是国际上企业综合评价中使用率非常高的一个指标。 (2)通过对该指标的综合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获利能力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同类企业的差异水平。 (3)一般认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运营效益越好,对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利益保证程度越高。 (二)总资产报酬率 1 ?基本概念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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