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

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
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

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准则依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除证券、期货、金融及保险等事业之相关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准则以及本准则所订定之

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办理。

第3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系由经理人所设计,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会、经理人及其它员工执行之管理过程,其目的在于促

进公司之健全经营,以合理确保下列目标之达成:

一、营运之效果及效率。

二、财务报导之可靠性。

三、相关法令之遵循。

前项第一款所称营运之效果及效率目标,包括获利、绩效及保障

资产安全等目标。

第一项第二款所称财务报导之可靠性目标,包括确保对外之财务

报表系依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交易经适当核准等目标。

第4条公开发行公司应以书面订定内部控制制度,含内部稽核实施细则,并经董事会通过,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

公司应将异议意见连同经董事会通过之内部控制制度送各监察

人;修正时,亦同。

公开发行公司已设置独立董事者,依前项规定将内部控制制度提

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

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入董事会纪录。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

第5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应订定明确之内部组织架构,并载明经理人之设置、职称、委任与解任及职权范围等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应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之营运活动,设计并确

实执行其内部控制制度,且应随时检讨,以因应公司内外在环境

之变迁,俾确保该制度之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前项所称子公司,应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发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五

号及第七号之规定认定之。

第6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下列组成要素:

一、控制环境:系指塑造组织文化、影响员工控制意识之综合因

素。影响控制环境之因素,包括员工之操守、价值观及能力;董

事会及经理人之管理哲学、经营风格;聘雇、训练、组织员工与

指派权责之方式;董事会及监察人之关注及指导等。控制环境系

其它组成要素之基础。

二、风险评估:系指公司辨认其目标不能达成之内、外在因素,

并评估其影响程度及可能性之过程。其评估结果,可协助公司及

时设计、修正及执行必要之控制作业。

三、控制作业:系指设立完善之控制架构及订定各层级之控制程

序,以帮助董事会及经理人确保其指令已被执行,包括核准、授

权、验证、调节、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保障

资产实体安全、与计划、预算或前期绩效之比较及对子公司之监

督与管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信息及沟通:所称信息,系指信息系统所辨认、衡量、处理

及报导之标的,包括与营运、财务报导或遵循法令等目标有关之

财务或非财务信息。所称沟通,系指把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包括

公司内、外部沟通。内部控制制度须具备产生规划、监督等所需

信息及提供信息需求者适时取得信息之机制。

五、监督:系指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质量之过程,包括评估控

制环境是否良好,风险评估是否及时、确实,控制作业是否适当、

确实,信息及沟通系统是否良好等。监督可分持续性监督及个别

评估,前者谓营运过程中之例行监督,后者系由内部稽核人员、

监察人或董事会等其它人员进行评估。

公开发行公司于设计及执行,或自行检查,或会计师受托项目审

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时,应综合考虑前项所列各组成要素,其判

断项目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所定者

外,依实际需要得自行增列必要之项目。

第7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所有营运活动,并应依企业所属产业

特性以交易循环类型区分,订定对下列循环之控制作业:

一、销售及收款循环:包括订单处理、授信管理、运送货品或提

供劳务、开立销货发票、开出账单、记录收入及应收帐款、销货

折让及销货退回、执行与记录现金收入等之政策及程序。

二、采购及付款循环:包括请购、进货或采购原料、物料、资产

和劳务、处理采购单、经收货品、检验质量、填写验收报告书或

处理退货、记录供货商负债、核准付款、进货折让、执行与记录

现金付款等之政策及程序。

三、生产循环:包括拟订生产计划、开立用料清单、储存材料、

领料、投入生产、计算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等之政策及

程序。

四、薪工循环:包括雇用、请假、加班、辞退、训练、退休、决

定薪资率、计时、计算薪津总额、计算薪资税及各项代扣款、设

置薪资纪录、支付薪资、考勤及考核等之政策及程序。

五、融资循环: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发行公司债及其

它有价证券等资金融通事项之授权、执行与记录等之政策及程

序。

六、固定资产循环:包括固定资产之取得、处分、维护、保管与

记录等之政策及程序。

七、投资循环:包括有价证券、不动产、衍生性商品及其它投资

之决策、买卖、保管与记录等之政策及程序。

八、研发循环:包括对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试

作与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之政策及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得视企业所属产业特性,依实际营运活动自行调整

必要之控制作业。

第8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条对各种交易循环类型之控制作业外,尚应包括对下列作业之控制:

一、印鉴使用之管理。

二、票据领用之管理。

三、预算之管理。

四、财产之管理。

五、背书保证之管理。

六、负债承诺及或有事项之管理。

七、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之执行。

八、资金贷与他人之管理。

九、财务及非财务信息之管理。

十、关系人交易之管理。

十一、财务报表编制流程之管理。

十二、对子公司之监督与管理。

第9条公开发行公司使用计算机化信息系统处理者,其内部控制制度除信息部门与使用者部门应明确划分权责外,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

作业:

一信息处理部门之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之控制。

三编制系统文书之控制。

四程序及数据之存取控制。

五数据输出入之控制。

六数据处理之控制。

七档案及设备之安全控制。

八硬件及系统软件之购置、使用及维护之控制。

九系统复原计划制度及测试程序之控制。

一○ 资通安全检查之控制。

一一向本会指定网站进行公开信息申报相关作业之控制。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之检查

第一节内部稽核

第10 条公开发行公司应实施内部稽核,其目的在于协助董事会及经理人检查及复核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果及效率,并适

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及作为

检讨修正内部控制制度之依据。

第11 条公开发行公司应设置隶属于董事会之内部稽核单位,并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管理需要及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配置适任及适

当人数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

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董事会通过,并应于董

事会通过之次月十日前以因特网信息系统申报本会备查。

第一项所称适任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应具备条件,由本会另定

之。

第12 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稽核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一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以衡量现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

及遵循程度与其对各项营运活动之影响。

二厘定稽核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

第13 条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单位应依风险评估结果拟订年度稽核计划,包括每月应稽核之项目,年度稽核计划并应确实执行,据以

检查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并检附工作底稿及相关数据等作成稽

核报告。

公开发行公司至少应将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之管理及关系人交易之管

理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控制作业、对子公司之监督与管理、资

通安全检查及第七条规定之销售及收款循环、采购及付款循环等

重要交易循环,列为每年年度稽核计划之稽核项目。

公开发行公司年度稽核计划应经董事会通过;修正时,亦同。

公开发行公司已设立独立董事者,依前项规定将年度稽核计划提

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意见列

入董事会纪录。

第一项之稽核报告应至少保存五年,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至少

保存三年。

第14 条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对于检查所发现之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应据实揭露于稽核报告,并于该报告陈核后加以

追踪,定期作成追踪报告,以确定相关单位业已及时采取适当之

改善措施。

公开发行公司应就前项所发现之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异常事项及

改善情形,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之重要项目。

第一项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应包括本会检查

所发现、内部稽核作业所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所列、自行

检查及会计师项目审查所发现之各项缺失。

第15 条公开发行公司应于稽核报告及追踪报告陈核后,于稽核项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监察人查阅。

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或公司有受重

大损害之虞时,应立即作成报告陈核,并通知各监察人。

公开发行公司设有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者,于依前二项规定办

理时,应一并交付或通知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

第16 条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秉持超然独立之精神,以客观公正之立场,确实执行其职务,除定期向各监察人报告稽核业务外,

稽核主管并应列席董事会报告。

内部稽核人员执行业务应本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公司之营运活动、财务报导及相关法令遵循情况有直接

损害利害关系人之情事,而予以隐饰或作不实、不当之揭露。

二、因不当意图或职务上之废弛,致损及公司或利害关系人之权

益等情事。

三、未配合办理本会指示查核事项或提供相关数据。

四、其它违反法令或经本会规定不得为之行为。

第17 条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持续进修并参加本会认定机构所举办之内部稽核讲习,以提升稽核质量及能力。

前项内部稽核讲习之内容,应包括各项专业课程、计算机稽核及

法律常识等。

第一项进修时数之规定,由本会另定之。

第18 条公开发行公司应将内部稽核人员之姓名、年龄、学历、经历、服务年资及所受训练等数据依规定格式,于每年一月底前以因特网

信息系统申报本会备查。

第19 条公开发行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前将次一年度稽核计划及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计划执行情形,

依规定格式以因特网信息系统申报本会备查。

第20 条公开发行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将上一年度内部

稽核所见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依规定格式以

因特网信息系统申报本会备查。

第二节自行检查及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第21 条公开发行公司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实公司自我监督的机制、及时因应环境的改变,以调整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

执行,并提升内部稽核部门的检查质量及效率;其检查之范围,

应涵盖公司各类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

公开发行公司执行前项检查,应于内部控制制度订定自行检查作

业之程序及方法。

公开发行公司应依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前项自行检查作业程序及

方法,并至少包含下列项目:

一、确定应进行测试之控制作业。

二、确认应纳入自行检查之营运单位。

三、评估各项控制作业设计之有效性。

四、评估各项控制作业执行之有效性。

第22 条公开发行公司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先督促其内部各单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办理自行检查一次,再由内部稽核单位复核各单

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检查报告,并同稽核单位所发现之内部控制缺

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以作为董事会及总经理评估整体内部控

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之主要依据。

前项自行检查应作成工作底稿,并同自行检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至

少保存三年。

第23 条公开发行公司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之结果,以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合理确保下列事项,分为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或有重

大缺失之内部控制制度:

(一) 董事会及总经理知悉营运之效果及效率目标达成程度。

(二) 财务报导系属可靠。

(三) 已遵循相关法令。

第24 条首次办理股票公开发行及公开发行公司,应每年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并依规定格式作成内部控制制度声

明书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于本会指定网站办理公告申

报。

前项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应先经董事会通过;修正时,亦同。

第一项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应依规定刊登于年报、股票公开发行

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

第三节会计师项目审查

第25 条会计师受公开发行公司委托或本会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之一指定项目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依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之,

其未规定者,依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之一般公认审计准则办

理。

第26 条会计师项目审查公开发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目的,系使公司之利害关系人,了解该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是否有效。第27 条会计师受公开发行公司委托项目审查公开发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由符合本会所定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

证核准准则之资格条件之会计师二人以上共同审查签证。

第28 条会计师执行公开发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审查,除本会另有规定者外,以受查公司与财务报导及保障资产安全有关之内部控制

制度为其审查之范围。

前项所称保障资产安全,系指使资产不致在未经授权之情况下取

得、使用及处分。

第29 条会计师执行公开发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审查所应涵盖之期间,除本会另有规定外,应与受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所涵

盖之期间一致。

第30 条会计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审查,应搜集充分、适切之证据,使会

计师之签证风险降至可接受之低水平,并应遵循下列审查准则:

一一般准则:

(一) 项目审查工作应由受有专业训练,并具备适当能力者担任

之。

(二) 会计师对于受查公司出具之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所声明之

事项,应具备足够知识。

(三) 会计师必须能以合理之判断项目为标准,一致评估受查公

司之声明或其内部控制制度,方可承接审查契约,上述标准由本

会或权威机构订定之。

(四) 在与项目审查有关之事务上,会计师应保持严谨公正之态

度及超然独立之精神。

(五) 会计师执行项目审查工作,应尽专业上应有之注意。

二外勤准则:

(一) 项目审查工作应妥为规画,其有助理人员者,应善加督导。

(二) 会计师应就内部控制制度之各个组成要素是否有效,均获

得充分、适切之证据,俾对受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表示意见时有

合理之基础。

(三) 项目审查工作应设置工作底稿。

三报告准则:

(一) 审查报告应指明所审查之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或内部控制

制度、叙述审查工作之性质,并作成结论,说明该声明书是否允

当表达。

(二) 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对必要之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未作适当

足够之揭露,或会计师审查范围受限致证据不足时,审查报告应

明确说明情由。

第31 条会计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审查程序应分为下列四个阶段:

一、规划

(一) 取得受查公司董事会及经理人之控制目标、内部控制制度

政策与程序之书面纪录及其它必要之信息。

(二) 规划审查计划。至少应考虑下列因素:企业所属产业特性、

承接该受查公司其它契约时所得之信息、受查公司之状况及近来

之变动、会计师可取得之证据、特定内部控制制度程序之性质及

该程序对整体内部控制制度之重要性、对整体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性之初步判断、不同营运场所之差异、集权之程度、执行之交易

及控制环境及会计师可接受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之重大性水平

与控制风险。

二、取得对内部控制制度之了解:会计师得以询问、检视书面文

件及观察等方法,取得对受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了解,以作为

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之基础。

三、评估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之有效性:

(一) 会计师评估受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之有效性时,应搜

集设计是否有效之证据;其搜集之方法,包括询问、检视书面文

件及观察。

(二) 会计师评估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之有效性时,应着重于内部

控制制度整体是否能达成某一目标,而不是某一特定内部控制制

度作业是否失当。

(三) 会计师如仅受托审查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之有效性,应视实

际情况需要执行必要之控制测试。

四、测试及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之有效性:

(一) 会计师应执行控制测试,以搜集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关

之证据,据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之有效性。

(二) 会计师执行控制测试之方法,包括询问、检视书面文件、

观察及重新执行测试。执行控制测试应至证据充分、适切为止。

受查公司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时所搜集之证据,不得直接代替

会计师应搜集之证据。

(三) 会计师搜集之证据是否充分、适切,受下列因素影响:受

查公司控制程序之性质、该控制程序对达成控制目标之重要性、

受查公司不遵循控制程序之可能性、受查公司已执行控制测试之

性质与程度及会计师对控制程序有效性之初步判断。会计师并应

就审查之期后期间执行必要之程序,取得对期后事项应有之证

据。

第32 条会计师审查受查公开发行公司内部控制之设计与执行及其所出具之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所声明之事项,其审查报告依审查意见

分为下列五种:

一、无保留意见-当下列条件符合时,会计师应依规定格式出具

无保留意见之审查报告:

(一) 受查公司已针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之有效性提

出声明。

(二) 会计师已依本准则之审查准则及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已

搜集到充分、适切之证据,认为受查公司所声明之内部控制制度,

无重大缺失。

(三) 受查公司之声明允当。

二、否定意见(一) -当下列条件符合时,会计师应依规定格式

出具否定意见(一) 之审查报告:

(一) 受查公司已针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之有效性提

出声明。

(二) 会计师已依本准则之审查准则及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已

搜集到充分、适切之证据,认为受查公司所声明之内部控制制度,

有重大缺失。

(三) 受查公司之声明允当。

三、否定意见(二) -当下列条件符合时,会计师应依规定格式

出具否定意见(二) 之审查报告:

(一) 受查公司已针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之有效性提

出声明。

(二) 会计师已依本准则之审查准则及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已

搜集到充分、适切之证据,认为受查公司所声明之内部控制制度,

有重大缺失。

(三) 受查公司之声明未能指出上述重大缺失,其声明不允当。

四、保留意见-当下列条件符合时,会计师应依规定格式出具保

留意见之审查报告:

(一) 受查公司已针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之有效性提

出声明。

(二) 会计师之审查范围受限,证据不足,致会计师不知受查公

司所声明内部控制制度之某特定部分是否有重大缺失。

(三) 会计师未执行之审查程序,尚未重大到令会计师须对受查

公司所声明之内部控制制度,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之程度。亦即,

会计师所搜集之证据,就整体而言,系属充分、适切,惟就该特

定部分,则有不足。

五、无法表示意见-当下列条件符合时,会计师应依规定格式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之审查报告:

(一) 高受查公司已针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之有效性

提出声明。

(二) 会计师审查范围受限,致证据不足。

(三) 证据不足之程度已重大到使会计师不知受查公司所声明之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重大缺失。亦即,会计师不知受查公司之声

明是否允当。

第33 条会计师如欲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例如采用其它会计师报告、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等,应于审查报告中以单独一段文字,依规定格式

将欲强调之事项,作适当之说明。

第34 条会计师因本会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之一指定,未取得受查公司针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之声明书者,应依规定格式出具审查报告。第35 条会计师出具审查报告之日期,系指外勤工作完成日。

第36 条会计师项目审查公开发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发现之缺失,应依规定格式出具内部控制制度建议书,以作为受查公司改进缺失之

参考依据。

第37 条会计师受托执行首次办理股票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审查应依第二十五条至前条规定办理。

会计师执行前项项目审查,应就公司是否已依法令规定执行,其

中并应针对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

人之管理、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之管理、关系人交易之管理、

财务报表编制流程之管理及对子公司之监督与管理订定相关作

业程序表示意见,以单独一段文字,于审查报告中作适当之说明。

第一项项目审查所应涵盖之期间,除本会另有规定者外,应为公

司向本会申报办理公开发行之最近一会计年度。公司申报办理股

票公开发行日期已逾年度开始八个月者,所应涵盖之期间为最近

一会计年度之下半年度及本会计年度之上半年度。

第四章对子公司之监督与管理

第38 条公开发行公司应于内部控制制度中,订定对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业,并考虑该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规定及实际营运之性质,

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39 条公开发行公司对其子公司经营管理之监督与管理,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作业:

一、公司与各子公司间应建立适当的组织控制架构,包括子公司

董事、监察人及重要经理人之选任与指派权责之方式。

二、公司应规划其与子公司间整体之经营策略、风险管理政策与

指导原则,俾供各子公司据以拟定相关业务之经营计划、风险管

理之政策及程序。

三、公司应订定其与各子公司间,包括业务区隔、订单接洽、备

料方式、存货配置、应收应付帐款之条件、帐务处理等之政策及

程序。

四、公司应订定其监督与管理各子公司重大财务、业务事项,包

括事业计划及预算、重大设备投资及转投资、举借债务、资金贷

与他人、背书保证、债务承诺、有价证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

资、重要契约、重大财产变动等之政策及程序。

第40 条公开发行公司对其子公司财务、业务信息之监督与管理,至少应包括下列

控制作业:

一、公司应督导各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及业务信息系统。

二、公司与各子公司间应建立有效之财务及业务沟通系统,子公

司除前条所列之重大财务、业务事项应于事实发生前陈报公司

外,依本法及相关规定应为公告或申报之其它足以影响公司权益

及证券价格之重大事项亦应于事实发生时立即向公司报告。

三、公司应定期取得各子公司月结之管理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月报表、资产负债月报表、损益月报表、现金流量月报表、

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及逾期帐款明细表、存货库龄分析表、资金

贷与他人及背书保证月报表等,进行分析检讨。

四、公司应配合法令规定之应公告或申报事项及其时限,及时安

排各子公司提供必要之财务、业务信息,或委托会计师进行查核

或核阅各子公司之财务报告。

前项第三款有关公司应定期取得各子公司月结之管理报告,进行

分析检讨;其应遵行事项,由本会定之。

第41 条公开发行公司对其子公司稽核管理之监督与管理,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作业:

一、公司应视各子公司之业务性质、营运规模及员工人数,指导

其设置内部稽核单位及订定内部控制制度自行检查作业之程序

及方法,并监督其执行。

二、公司内部稽核实施细则应将各子公司纳入内部稽核范围,定

期或不定期执行稽核作业;稽核报告之发现及建议于陈核后,应

通知各受查之子公司改善,并定期作成追踪报告,以确定其已及

时采取适当之改善措施。

三、子公司应将项目稽核计划、年度稽核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形,

发现之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等尽速向公司提

出报告。

四、公司内部稽核单位应复核各子公司所陈报之稽核报告或自行

检查报告,并追踪其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第五章附则

第42 条公开发行公司应于内部控制制度中订定经理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准则或公开发行公司所订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时之处罚。

公开发行公司应随时检查内部稽核人员有无违反第十一条第一

项有关适任与专任规定及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之情事,如有违反

者,公司应于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整其职务。

公开发行公司于依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内部稽核人员之基本资料

时,应检查内部稽核人员是否符合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如违反

该项规定,应于一个月内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公司应立即调

整其职务。

第43 条公开发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会得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时并得命令公司委托会计师项目审查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并取具

审查报告报本会备查:

一未订书面内部控制制度者。

二未配置适任或适当人数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者。

三未依期限申报或未确实执行年度稽核计划者。

四未依期限申报年度稽核计划实际执行情形者。

五未依期限申报稽核所见内部控制缺失及异常事项之改善情

形者。

六未依规定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或未作成内部控制制度声

明书。

七未依会计师出具之内部控制建议书改善内部控制缺失事项

而情节重大者。

八财务报导不实或违反法令情节重大者。

九发生重大舞弊或有舞弊之嫌者。

一○ 其它经本会认为有应项目审查之必要者。

第44 条本准则规定格式,由本会另定之。

第45 条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1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2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3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4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5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

容使用资金。 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6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7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8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9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控标准管理制度

1.说明 1.1 为加强物料质量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下属公司。 2.管理制度 2.1 温度控制的规定 2.1.1冷库及车间空间温度的规定 2.1.1.1 冷库的温度:-18℃以下。 2.1.1.2 蔬菜冷风库的温度:0-8℃;面包粉冷风库的温度:0-8℃;原料解冻冷风库温度10℃以 下。 2.1.1.3 车间室内的温度:原料、半成品、成品区温度夏季要求20℃(油炸、加热车间除 外)以下,冬季18℃(油炸、加热车间除外)以下;包装温度夏季15℃以内,冬 季12℃以下。 2.1.2 物料存放使用过程中温度的控制规定 2.1.2.1原料解冻后温度:青鱼、沙丁鱼、鲐鱼原料解冻后的温度控制在0-5℃;分身后的 温度控制在3-8℃;蓝鳕鱼、好吉鱼原料解冻后在温度5-10℃以内,其他海产 品原料解冻后的温度控制在冬季12℃以下,夏季15℃以下。 2.1.2.2 面包粉存放温度:8℃以下。 2.1.2.3 原料漂烫冷却后的中心温度:12℃以下;原料最后一道清洗水温:10℃以下。 2.1.2.4 汤料搅拌后温度:8℃以下,每锅汤料使用时间为2小时以内;生食产品汤料使用 中温度:12℃以下;加热类产品汤料使用中的温度:15℃以下。 2.1.2.5 使用中面包粉温度:15℃以下,面包粉使用时间为夏季4天,冬季6天;必须在 0-8℃的冷风库中存放保管。 2.1.2.6 沾面包粉冷冻前的产品温度:15℃以下;加热产品冷却后温度20℃以下快速沾粉冷 却到沾粉入单冻机时间为30分种以内。 2.1.2.7 完全加热后产品中心温度为75℃以上,完全油炸后产品中心温度为75℃以上;快 速入冷冻机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加热后需要入冷却机冷却的产品温度控制在 30℃以下,快速入冷冻机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2.1.2.8冷冻后产品中心的品温:—18℃以下,特殊产品如油炸菜饼、大学芋等产品中心温 度达到-20℃以下,必须一箱一入库;冷冻后入库前中心品温:—15℃以下。 2.1.2.9产品发货出库时的温度:—15℃以下;最终产品发货集装箱拉温,箱体内的温度应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管理制度 1.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主体为由财务管理核算中心、纪检信访科和相关业务科室中相关人员组成的内部监督联合工作小组。 2.内部监督联合工作小组成员。 3.内部监督的内容包括: (1)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是否确定而且一贯地执行。 (2)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国家明确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3)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审批就办理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审批情形。 (4)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是否建立或采取了替代措施,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5)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6)是否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管理情况。

(7)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8)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9)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10)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11)收支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12)印章和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13)相关凭据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14)定期核查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15)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16)政府采购部门与财会部门、资产管理等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17)政府采购申请的审核是否严格。 (18)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19)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20)各类资产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21)是否按规定建立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财产保护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22)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是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管理,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六条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 第七条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各控股子公司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要及时向公司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一条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第二章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条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第三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安全、稳健发展。 第四条确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准、及时。 第三章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健全性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人员,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应互相配合、协调同步、紧密衔接,避免只管互相牵制而不顾办事效率的做法,导致不必要的扯皮和脱节现象。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必须讲究效率和效果,所有的控制制度必须得到贯彻执行。公司内部涉及基金管理工作的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利。

第七条独立性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的独立性指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各岗位由专人负责,接受部门领导监督。 第八条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的相互制约指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从申请到执行必须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相互监督和核查。 第九条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的成本效益指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对投资、研究、交易影响范围广的关键点位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必须进行严格控制,而对普通点有一定的监控措施就可以,不必投入过多。 第四章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第十条控制环境 公司管理层应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努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明确又互相监督制衡。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三内部控制考核评价细则方案

内部控制考核评价细则方案 为顺利开展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评价指标 医院内部控制考核评价采用量化评价的方式,设置评价指标,分别为单位层面评价指标分为6类21项指标,业务层面评价指标分为6类15项指标。 二、考核考核评价操作细则 (一)单位层面指标 1.内部控制建设启动情况指标 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制定、启动相关的工作机制。 本单位应启动内部控制建设,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建立内部控制联席工作机制并开展工作,明确内部控制牵头部门(或岗位)。 开展内部控制专题培训。 本单位应针对国家相关政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单位内部控制拟实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各部门及其人员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专题培训。 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

应基于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目标并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并建立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机制。 2.医院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指标。 医院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相关的议题。 医院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议题。 医院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内部控制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 医院主要负责人应主持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方案的制定、修改、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医院主要负责人主持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分工及人员配备等工作。 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统一领导和统一协调,主持开展工作分工及人员配备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承担领导责任。 3.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情况指标。 权力运行机制的构建。 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

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现金的安全无损、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 第二章使用现金范围 第三条:使用现金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及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人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现金收付原则 第四条:现金收付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 第五条:提取现金应由财务部部长签字盖章,经制单会计编制记帐凭证后方可提取现金。 第六条:不得超出库存限额存放现金,不得超出“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第七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第八条:严禁未经授权批准支付现金。 第九条:严禁保存帐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章不相容岗位要求

第十条:办理货币资金的出纳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货币资金总帐记录与现金日记帐相互分离,由二人记录;保管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账相分离; 第十三条: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岗位相互分离由多人担任,业务经办与审查、记账相分离;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第十四条:票据购买、票据管理、票据填写和印章保管岗位相互分离分人担任。票据保管与银行存款记账人员相分离;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出纳岗位工作时限为3至5年、应定期轮岗。 第五章授权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现金支付及审批 (一)、支付申请:各部门或个人因公需要支付现金,必须填写具有明确用途、金额的支付申请。 (二)、支付审批:(1)部门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的用途、金额以及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在预算范围内的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2)超出预算支出的经企业经理审核后签字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付业务,财务部应当拒绝支付。 (三)、支付复核 财务部稽核岗位的会计人员负责对经审核批准后的支付业务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如下: (1)现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2)付款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报销单据是否真实、合法、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3)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企业规定。 (4)业务经办人、部门部长、财务部长、企业分管经理、企业企业经理是否已

医院内部控制业务制度

单位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的预算。 第一章预算领域机构职责及内容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健全预算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预算规则》、《事业单位预算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由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预算各阶段相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领导班子组成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预算制定,单位会计、出纳组成预算管理、执行机构,负责预算管理执行工作,单位纪检部门组成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审计预算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编审、批复、执行、调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括实物) ,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加。 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 范围 ; 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 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四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预算绩效评价范围,是指财务预算管理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整体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预算部门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评价。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分别建立项目立项管理库和预算绩效

内控管理制度.doc

内控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类似的困惑和问题一定还有不少,它们都和企业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息息相关。 内控要点 缺乏内部控制的企业常见原因分析 对内部控制相关理论的全面介绍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的实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活动

内部审计简介 内控的建立和执行 分类编辑 内部控制制度(internal control system) 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会计控制是指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合法性有关的控制;管理控制是指与保证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营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关的控制。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并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有些控制措施既可以用于会计控制,也可以用于管理控制。 目标编辑 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

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1.有助于管理层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内部控制由若干具体政策、制度和程序所组成,它们首先是为了实现管理层的经营方针和目标而设计的。内部控制可以说渗透于一个单位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单位内存在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的环节,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 2.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保护资产一般指对本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商品、产品以及其他重要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保护。 3.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一个单位的管理层来说,要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报告及时地占有准确的资料和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基本结构编辑 控制环境

集团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评价与考核办法

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正确评价XX集团内部控制,遵循国内外监管要求,根据《内部控制手册》(以下简称内控手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领导和职责分工XX集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XX集团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与考核工作。 XX集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XX集团内控办公室)负责指导或组织日常检查评价,组织XX集团年度综合检查评价;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检查评价;督促整改,编制XX集团自我评价报告;拟订考核方案并报告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 第三条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依据和目的 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以XX集团内控手册或其实施细则为依据,获取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对相关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做出

评价。 设计和运行有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XX集团内控手册及其实施细则涵盖了所有重要业务,并根据风险设置了合理的细化控制目标和对应的控制活动; (2)控制活动得到了持续一致的运行,相关岗位具备控制必需的权限和能力; (3)部门职责体现内控要求。 第四条XX集团内部控制检查评价机制和形式 XX集团实行“总部检查评价”和“单位自查”两级内部控制检查评价机制。其中,“总部检查评价”包括“XX集团年度综合检查评价”和“审计部独立检查评价”;“单位自查”包括“企业内控自查”和“总部部门内控自查”。 “XX集团年度综合检查评价”是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综合检查与评价,每年根据管理需要和外部监管要求,选取一定数量的总部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研究院,进行检查评价。 “审计部独立检查评价”是审计部每年对总部有关部门及至少对25家分(子)公司、研究院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独立检查评价。检查评价结果报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审定后,作

库存现金管理内控制度

库存现金管理内控制度 (1)钱账分管制度。注意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库存现金开支的审批制度; (3)库存现金日清月结; (4)库存现金保管制度,注意限额内的库存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入保险柜中。 会计凭证的假账手法之白条顶库 作为一名审计人员,就不得不知道会计常见的造假方法。只要知道了这些方法,才能更好的审查公司账务。白条顶库,就是公司常见的一种会计凭证作假方法。 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主要手法有: 1、打白条子,即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 2、以收据代替发票 这种手法经常用来偷逃税款,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当面对消费者为个人时,只开具收据来证明此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而不开发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偷逃税款。 3、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来代替饮食服务行业发票。

4、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发票。 如:不加盖财务专用章,有关人员不签字等。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使用“白条”报账的情况较多,有的单位购进商品,支付劳务费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而以收据或手写白条入账;有的单位个人通过一些借口借用单位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由于种种原因,钱花掉了,又无正式发票,为了弥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出现的短缺,大都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白条”(如由业务经办人员写一纸说明,有的甚至经办人员都不签字而由会计人员作一说明等)顶库,对“白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严格审核和把关。例如,有的单位为了给职工多搞“福利”,由经办人以付给某公司劳务费2万元名义取出现金,直接发给职工,但并未从对方公司取得劳务费发票,而是由其出具一说明并加盖总经理办公章印章入账。 招待费审计的窍门 招待费审计的窍门主要有: 首先,要进行纵横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支出异常现象。 在审计初期,对账面反映的招待费支出先要进行比较分析,所谓“纵”是指将被审计期间的招待费发生数额与以往年度数额进行比较;所谓“横”是指将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招待费发生数额与情况类似的其他单位比较。通过比较,查看是否有突然的增减变化,借此分析变化的原因。 第二,要跟进资金流向,查找是否存在转移资金进行吃喝。

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财政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和《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工程项目》(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简称各单位),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1.3.释义: 1.3.1.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施工方建造工程项目的活动。 1.3. 2.凡属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视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1.3.3.凡属公司、控股子公司利用公司内部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正式计划所建设的项目视为专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 1.3.4.凡属在生产成本中提取的维修资金、住宅维修基金所形成的项目视为其它项目。(以下简称“其它项目”) 2.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2.1.股份公司财务部的相关职责 (1)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年度资本预算进行汇总及上报工作; (2)根据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审计部审计后的工程进度及时支付进度款; (3)负责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4)参与会审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预决算; (5)负责工程项目结转固定资产手续。 2.2.股份公司财务部计划部门(以下简称“计划部门”)的相关职责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 2.3.股份公司科技研发部的相关职责 (1)参与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批工程设计费; (3)参与会审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预、决算。 2.4.股份公司生产技术部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审核工作; (2)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情况; (3)负责建设工程监理; (4)监督检查基建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审核工程进度拨款; (6)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组织会审工程预、决(结)算。 2.5.股份公司生产技术部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监督部门”)的相关职责 (1)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施工技术、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认证。 2.6.股份公司审计部门的相关职责 (1)负责对工程总承包及监理招标程序与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2)参与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 (3)参与总承包合同商谈工作,对合同订立及价款确定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设计费、设备费、工程款、监理费的支付; (5)审计建设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6)负责在建工程和竣工决算审计,对价款调整项目和预备金项目全面审核。 2.7.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法律工作室(以下简称“法律部门”)的相关职责 (1)办理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参加工程总承包合同商谈工作。 2.8.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内部控制评价考核管理规定

内部控制评价考核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明确、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考核标准的内容和应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考核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内部控制考核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控制考核是指按照统一的标准,财务处对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各科室的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的考核评价。内部控制考核分为三部分:1、以“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指标为具体体现的绩效考核; 2、以“三基”工作为考核对象的基础工作考核; 3、以“一贯到底”为宗旨的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科室的考核。 4 职责 4.1 财务处 4.1.1 是公司内部控制考核的主管部门; 4.1.2 负责制修订公司内部控制考核标准内容; 4.1.3 负责组织公司内部控制考核工作实施; 4.1.4 负责出具公司各单位内部控制考核结果; 4.1.5负责各单位内控工作的综合评定,出具评价结果和运行通报。

4.2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负责将财务处出具的各单位内控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和三基考核。 4.3 所属各单位内控工作主管部门 4.3.1 是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考核的主管部门; 4.3.2 负责本单位内控考核工作具体实施,出具各科室内控考核结果; 4.3.3 负责本单位内控考核材料报送,积极配合财务处的考核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绩效考核标准 依据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绩效考核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细化考核标准,考核内容包括不发生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单位自我测试情况、公司测试情况、挂牌监督例外事项执行情况。其中挂牌监督例外事项根据前一年公司整体测试情况,在本年年初由财务处编制下达。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分值和评分标准详见附录A《公司内控运行质量评价标准-绩效》。 5.2 “三基”考核标准 依据公司对所属各单位“三基”考核的内控业务部分,细化考核要求,按照公司统一的考核项目要求,考核内容分为内控基础工作、内控年度工作和基本功训练三部分。 5.2.1 内控基础工作内容包括: a) 内控管理岗位和部门设置情况; b) 内控工作计划和考核落实情况;

(内部管理)公司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公司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零零七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3) 第二章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3) 第三章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17) 第四章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20) 第五章成本与费用内部控制制度 (22) 第六章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24) 第七章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28) 第八章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 (31) 第九章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34) 第十章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37) 第十一章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41) 第十二章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44)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编制 (48)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 (51) 第一章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所有员工共同实施的,为了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规避经营风险,防止欺诈和舞弊,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1、使内部组织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形成并完善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2、保证国家法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全面预算制度,形成覆盖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业务、所有人员的预算控制机制; 4、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5、保证对资产的记录和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并降低减值损失; 6、保证所有的经济事项真实、完整地反映,使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7、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帐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环节。建立的内部控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房地产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服务中心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房地产服务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服务中心及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是单位工程项目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单位负责人、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一)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项目的方针政策; 2、研究决定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 3、审批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和建设方案; 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 5、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为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1、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的调查研究; 2、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拟订工作; 3、组织做好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选定工怍; 4、指导协调各项工程项目的建设; 5、负责相关文件材料的报批工作; 6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诉受理、处理工作; 7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务。 (三)会计人员职责: 1、核对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 2、进行工程项目业务的会计核算;

3、登记、汇总工程项目业务相关账目。 (四)出纳人员职责: 1、对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进行审查; 2、按规定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 3、结算工程项目的剩余款项。 (五)档案管理员职责: 1、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台账; 2、做好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整理、保管工作; 3、协助做好工程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六)审计人员职责: 1、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2、依据审计需要,开展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3、参与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工程项目授权审批权限 第四条工程项目立项授权审批权限 (一)房地产服务中心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工程项目的授权批准制度,对授权界定其权限的范围,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二)工程项目立项授权审批: 1、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单项或多项合计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单位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经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授权审批: 1、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由单位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投资增加的授权审批:

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公司内控管理制度.4 第一章:财务管理 第一部分:会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

公司管理制度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 署、银监会、保监会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3.术语与定义 3.1内部控制评价:本制度所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实施,构成有机循环。 3.2公司:本制度所述的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3.3子公司:本制度所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3.4审计委员会:本制度所述的审计委员会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3.5审计办:本制度所述的审计办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3.6评价工作组:本制度所述的评价工作组是指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4.职责 4.1公司董事会 1)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负责认定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审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 3)负责审议和批准本制度。 4.2审计委员会 1)负责审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2)负责认定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一般缺陷,审批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一般缺陷的整改方案; 3)负责审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方案; 4)负责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的质疑、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4.3公司监事会 1)负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2)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听取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方案。 4.4公司经理层 1)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提出应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项; 2)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缺陷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4)负责协调、排除在内部控制评价以及督促整改中遇到的困难。 4.5审计办 1)负责起草本制度及提出修订草案; 2)负责牵头、协调、组织成立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3)负责指导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4)负责草拟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评价报告; 5)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经理层报告发现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6)草拟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根据评价和整改情况拟订内部控制考核方案。 4.6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1)负责制定、更新和维护内部控制文档及测试表模板,并将内部控制文档及测试表模板下发评价范围内相关部门、子公司使用; 2)负责指导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3)负责根据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自评情况,对可能产生重要风险的业务事项进行复核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4)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汇总,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综合分析,拟订认定意见和整改方案; 5)负责跟踪缺陷整改的落实情况。 4.7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1)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 2)负责向审计办上报本部门的兼职评价员及变动情况; 3)负责及时更新内部控制文档及测试表,并上报评价工作组复核; 4)对自评发现的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给评价工作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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