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斌去年法理学口诀

白斌去年法理学口诀
白斌去年法理学口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法与道德

1.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实证靠看。

2.权威分析(分析法学派)。

3.考试中,XX与XX无关,错。

4.考试中,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应然性)。

5.考试中出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就是错误的,出现自然力也是错。

6.说绝对分离、绝对混同,都错。

7.法是人搞出来的。

8.凡是与法律有关的都具有程序性。

9.强制性:(1)道德也有强制性;(2)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10.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也具有确定性。

11.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12.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一定有价值判断。

13.只要没有行为,法律不管。道德重点看动机。

二、马克思主义

1.说XX与XX互相影响,互相联系,对。

2.说XX直接改变XX,错。

3.说物质与社会互为前提与基础,错。

4.法的本质----三本:正式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5.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无阶级性(如交通法)。

6.某些法还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与需求(如社保法)。

7.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必然是对的。因为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法的特征

1.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当事人人名)具有个案性。

2.只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个法条,就具有普遍性)

3.可诉性要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4.可诉性:有诉讼和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5.只要是法律,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针对个人):教预强评指。

2.指引自己(看了法以后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评价他人,预测对方,教育大家(执法、司法、守法),强制(违法者,惩罚性)。

3.规范性指引: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4.预测一定针对未来。

5.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

6.社会决定法。

7.法条对相关主体均具有指引作用。

8.法院的评价作用又被成为裁判作用。

五、法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内在价值)

1.自由最高最本质。

2.公平、正义、平等:(1)说唯一标准都是错;(2)考试中,出现法院判决就是正义价值;(3)只要涉及对弱者保护,都体现正义价值。

3.秩序:和平、稳定、安宁。

4.各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可以被限制,其限制由法律规定。特别是自由,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规范)。

5.各种价值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6.追求一种价值的时候,必须考虑其他价值。

7.确定的只有三种处理方法,没有第四种。

8.给出一个社会现象或者政策,让你识别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冲突处理原则:(1)比例原则:有没有“不要过度”“XX与XX相适应”之类的表述(XX与XX相当);(2)个案平衡:有没有具体个案;(3)价值位阶:有没有为了一种价值,舍弃另一种价值,即前种价值更重要。

9.超过限度就是比例原则。

10.秩序是基础。

11.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12.价值位阶原则:为了一种价值而牺牲另一种价值;在追求一个价值的时候,明确告诉你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的,也是价值位阶原则。重重重,死死死,牺牲牺牲牺牲。

六、法的要素(必要的构成因素)

1.法律规范既可以以规范性语句表达,也可以以陈述句语句表达。

2.当法律规范以陈述句表达时,可以通过增加道义助动词的方式变成一个规范语句,而意思保持不变。

3.道义助动词: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

4.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隔年考,上年没考)

5.法律规则:共性,全有全无是规则,冲突不共存。

6.法律原则:个别性,冲突可以共存,个案衡量。

7.法条特别长,肯定是规则。

8.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

9.三个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都有被省略的可能。

10.给出一个法条,说完美表达三要素,错。

11.委任主体,准用文件,其他都是确定性规则。

12.配套必须1年定,不定必须作说明。(立法法新增,死记)。

1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区分:看能不能私了。

14.判断一个法条:(1)首先看它是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条文;(2)如果是规范性条文,进一步判断是规则还是原则;(3)如果是规则,判断是什么规则。

15.继承法当中为胎儿保留特留份的条款规定是强行性规则。

16.公理性原则是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普遍真理。

17.只要有政策,必定是原则。

18.判断政策的方法:(1)主语是国家;(2)动词----推进、促进、发展等虚词。

19.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

20.规则优先于原则。

21.在我国,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

22.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定涉及到利益;

23.马克思:“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4.考试中,出现非常琐碎、非常生活化的权利,必须是普通权利,不可能是宪法基本权利。

25.并不是在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义务第二性的。

26.只要出现“德”就是原则。

七、法的渊源(法的藏身之处)

1.非正式渊源,法官可以引用,但不能直接引用。

2.只要有点道理,都是法的渊源,法官都可以引用。封建迷信除外。

3.宪法: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4.制宪主体:人民。

5.制宪机关: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一一)。

6.修宪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32天)。

7.释宪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8.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刑事、民事、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诉讼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非基本法律:全常(制定或修改)。

10.全国人大(基)和常委会(非基)----领导关系。

11.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城管保护历史文化环境----报省常批准后生效(对地级市不放心)。(今年必考)

12.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权----常委会不是自治机关。

13.三批准:(1)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常。(2)自治区的自治法规:全常。(3)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省常。

14.经济特区法规----特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

1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属于正式渊源,法官可以用。

16.司法解释也是正式渊源。

17.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由本级人常公布,只有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例外(由主席团公布)----还没考,重要,死记。

18.立法法没有明文规定要求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但所有的地方性法规都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包括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容易设坑,而且新增)。

19.只要是法律都由国家主席签署和公布。

20.效力位阶的结构(按制定主体排列----做蛋糕的人)。

21.法的效力冲突:先拼爹(制定主体),在爹一样的情况下才拼适用范围和制定时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相当。

22.正式渊源优先于非正式渊源。

23.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但法国的行政法院判例中也有判例法。

24.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5.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裁判文书(裁定书、判决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6.我国:有判例,但没有判例法,也没有宪法判例,但有宪法惯例。

27.英美法系的基本分类:衡平法与普通法。(衡平法优先)

八、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切蛋糕,不同口味。

2.公法与私法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乌尔一声公公死(私)了。----死记。

3.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不是法的渊源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5.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能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

6.只要一个国家有法律,就有法律体系。

7.重申一次:体系----做蛋糕(的人);部门----切蛋糕。

九、法的效力(略)

十、法律关系

1.只要是法律关系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都不是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

3.合法行为需要调整,违法行为需要保护。

4.亲权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5.调整性法律关系相对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实体法律关系相对于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一性。

6.横向平权,纵向隶属。

7.在上述法律关系的分类中,只有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体现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8.死亡不受人的意志支配,是事件。(不是行为)

9.死亡属于法律事件,但宣告死亡属于法律行为。

10.多个法律事实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学上,我们常把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11.选项只要出现人,必须是主体,不可能是客体。

十一、法律责任----是不利(否定)的法律后果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违法、违约、法律的规定(既无违约、也无违法,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责任)。

2.法律责任的竞合:有竞才有合。(上年考了,今年基本不考)。

3.法律免责不要看,三大本删了。

4.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主动承担;被动

承担:法律制裁)。

5.法律制裁必定具有惩罚性,并针对违法者实施。

6.如果是赔偿就是法律制裁,如果是补偿就不是法律制裁。

第二章法的运行(动态)

一、立法

1.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3.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死背)。

4.立法活动:制定,修改,废止。

5.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

6.立法讲究审慎,不追求效率。

7.立法活动中讲群众路线是对的,讲群众活动是错的。

8.全国人大立法提案:两央两委两最高,三十代表主席团,还有一个代表团。

9.全常立法提案:两央两高和专门委员会,十委员加委员长会议(全常的主持人)。

11.只要是人大,正式会议的主持人就是主席团;地方叫主任会议。

12.全国人大不采用全体会议的方式对法律案进行审议。

13.(全国人大立法案)因撤回而终止审议: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终止审议。

14.(全常立法案的审议形式)三读:常委会会议----一般三次;例外:(1)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两次;(2)部分修改+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一次。

15.人大领导常委会,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爹领导儿子,大哥领导小弟)。

16.(全常立法案的)因搁置审议或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而终止审议(不行就是“两”)。

二、法的实施

1.法的遵守:一切主体。

2..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个案判断。

3.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决策权、管理权,是全面管理。

4.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不违法),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既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

5.守法:一切主体,积极,消极,既有主动,也有被动。所以,说守法具有被动性就是错的。(要么不提,一提就两个都要提)。

6.法律监督:一切人监督一切人。

7.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只能是社会监督。

三、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1.法适用的目标:不考,上年考了。

2.可预测性优先于正当性。

3.外部、内部证成隔年考,上年没考,今年肯定多选。

4.法律证成:已知结论,寻找理由----外部证成前提(包括大、小前提);内部证成结论与推理规则;外部证成中包含内部证成。

5.只要有裁判活动,就一定存在法律证成,一定存在法律推理,一定涉及到价

值判断。

四、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给一个案子,引用一个法条,再给出一个结论,演绎。

2.归纳推理:英美法系主要方式。

3.类比推理:一定对比两个事物的相同点、不同点。

4.设证推理:设证是逆推----刑事侦查活动。

5.法的适用过程一定需要法律推理。

6.在没有特定提供理由时,所有的司法裁判均运用了演绎推理(我国法院)。

7.任何法律条文都需要解释,其适用都需要法律推理。

五、法律解释

1.正式解释(法定、有权):立法(全常)、司法(两高)、行政(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2.非正式解释:学理、无权、任意,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并非是一种纯主观性的活动,而有一定的客观性。

5.任何法律解释均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考试中只要出现解释学循环与前理解都是对的)。----死记。

6.在我国,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在日常执法、司法过程中所作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7.法律解释的方法每年必考。

8.文义解释:直接针对语词:(1)给一个概念下定义;(2)只要出现一句话,然后直接告诉你是什么意思。

9.立法者目的解释:一定强调立法者的观点。

10.历史解释(想当年):一般不考。

11.比较解释:比较法解释,一定有外国。

12.体系解释:在解释一个法条的时候引用了另外一个法条或规范性法律文件。

13.客观目的解释:贬低立法者目的。

14.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一个固定的优先位序或位阶关系,但首先应当进行文义解释。

15.在实践中,解释者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

16.只要出现普通人的什么东西,都与立法者无关。

第三章、法的演进

1.只要有国家就一定有法,只要有国家就有法律体系。

2.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区别:有无文字记载。

3.人类社会存在的四种历史类型(原始、奴隶、封建、资本)的法,无共产主义。

4.法的继承----时间不同,新的学旧的。

5.法的移植----同时代的外国法,同时体现时间与空间。凡不是本国的就可以移植。

6.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重程序,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7.法律意识:区别于法律规范、制度、行为。

8.只要是国家搞出来的都是思想体系。

9.不是所有的个人观点都是法律心理。

10.内发型的现代化----自发、自上而下、缓慢、渐进。

11.外源型的现代化----始于清末;立法主导;变革在前,更新在后(先变法,再变观念);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12.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

13.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白斌口诀

宪法 1.宪法修改议案的提案主体:“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坚持群众路线,反对群众运动。 2.立法向社会公布:公布是原则(应当公布),不公布是例外。 3.宪法具有纲领性、政策性。(纲领性:针对未来的发展方向) 4.法治是法律的统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5.法治是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只讲一个一定是错误的。 6.三个至上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宪法序言明文规定了“三个代表”。 7.两个错位:①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最高效力不是规定在宪法正文中,而是规定在序言中;②财产权与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其他基本权利都对规定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中。 法理学(如无必要,不看题干) 1.【口诀】: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 2. 在考试中,说“XX”与“XX”无关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观点) 3. 不论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伦理规范,只要是“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因然性),具有强制性。 4. 只要遇到技术规范与自然法则(自然力)都是错误的。 5. 说法律与道德“绝对分离”或者“绝对混同”都是错误的。 6. 道德的多元性:每个人都是道德的“立法者”。 7.法律只看外在行为,道德只看内在动机。(×) 8. 凡是与法律有关的活动,都要遵守程序,都体现程序性。 9. 道德也有强制性(内在强制),只要是法律就有国家强制性。 10.法具有社会强制性。(×) 11. 法律具有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力量。 12. 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13. 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一旦上升为法律,即具有确定性。 14. 题目中,只要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做的都是对的。 15. 法的本质(三本):国家性、阶级性、物质性。 16. 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级性,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不具有阶级性。 17. 并非所有法都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许多法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18.①说“XX”和“XX”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说“XX”直接影响、改变“XX”。(×) ②说物质社会与法律互为前提、基础。(×) 19.【口诀】:不同的就是不同的。 20. 只要是规范性法文件,都具有普遍性。 21. ①规范性法文件:上面有“法条”,具有普遍效力; ②非规范性法文件:上面有“名字”,具有个案效力。 22. 可诉性3个判断标志:①有诉讼和仲裁;②有争议解决;③权利救济。 23. 可诉性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立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24. 法的规范作用:规范个人,“教育抢瓶子”(教育、预测、强制、评价、指引)。 25. (1)指引作用:指引自己; ①个别性指引: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规范性指引: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立法技术上: ①确定的指引(设置义务);②不确定的指引(宣告权利)。 【口诀】: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白斌理论法个人总结笔记

白斌理论法口诀(不完全)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 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 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 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 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 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 4、法与道德: 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 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 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 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 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 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 6、法的物质制约性: 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 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 7、法的特征: 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 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 法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 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 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 11、制定 立法认可 修改 废止 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

①指引自己 ②评价他人 ③教育大家 ④预测对方 ⑤强制违法者 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 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 14、价值基本价值 非基本价值 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 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 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 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 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 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5、价值冲突: 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 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 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 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 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 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19、规则:a. 法条特别长,必定是规则 b. 全有或全无是规则 规则与原则原则:a.个别性 b.冲突共存是原则 c.原则适用是有条件的

(精选)高速公路收费员面试题库汇总

问题:1 、本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态度? 2、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如何处理? 3、怎样干好本职工作? 4、你新到一个工作单位,领导安排一个老同志协助你工作,在工作中同事不听你的只听老同志的。你如何去做? 一般是公司的领导或者营运部长之类的来面试,很简单的几个问题,没有固定的套路,感觉就是领导随意问的。其实面试表现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关系,穿着谈吐大方自然主要不在问什么,心态,我总结了几点,希望对你有用: 1.放松。紧张不会让你做出更多题目或者表现更好。 2.诚实。你想刻意隐瞒的往往暴露得更快,要过5轮面试而不露馅的我估计得受过专业训练才行。一旦面试官觉察到你的隐瞒,你也就肯定完了。 3.说话不要太多。我见过几个面试者,说话多得让面试官只能强行中断,结果最后都没有时间做完题目了。 4.说话不要太快。见过好多嘴巴动在脑子之前的,问一个问题,三秒钟就给出答案,可惜是错的或者很片面的。要知道,题目往往是考察你分析能力,而不是反应能力。多考虑一些情况总是比较合适的。 5.说话不要太少。虽然回答问题要仔细考虑,但是如果5分钟或者10分钟一点反馈都没有就让人觉得是不是不够聪明,没有思路。如果你想到了一些东西或者需要对问题的某些澄清,请说出来。 6.跟随面试官的思路。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你未必能回答出某些问题,但这不要紧。面试官可能会提示你,你要能够理解并跟随其思路。我见过不少反馈都是说某某总是陷入到自己原来错误的思路

中,跳不出来,无论怎么提时都没有办法 在做面试时自我介绍时,则为面试的第一关,往往很多人都是在这一关被淘汰。很多求职者认为自己很优秀,但却为何失败了呢?在面试的过程中你都出现了哪些致命的错误呢?一起来看看面试时自 我介绍的三禁: 面试自我介绍第一禁:察言观色判定面试官性格 “不要谈论薪水”,很多应聘者都知道要遵守这个原则,但当被面试官问到这个敏感问题时,说多少才算妥当?白斌认为,不同的企业文化,以及面试官的不同性格,对同一个应聘者的回答,会有不同的评判。“你回答3000元,有的面试官会觉得你很踏实,实事求是。还有的面试官会觉得你欲望不高,没有上进心。”因此,白斌建议在校大学生,要学会察言观色。“跟各种各样的人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和性格,这样在面试时就能快速判断面试官是什么样的人,从而调整自己的应聘策略。” 面试自我介绍第二禁:自我介绍不是背简历 自我介绍通常是面试过程的第一个环节,找过工作的人对此并不陌生。昨天,在参加单面比赛时,大三学生小吴听到面试官要求他做自我介绍时,小吴流利地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院校、专业等。这种回答让面试官直摇头。“自我介绍不是照简历上的基本信息背一遍,而是要让我们知道你怎样看待自己。”有着十几年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的面试官尹潇瑞说,自我介绍考查的是应聘者的语言组织能力,以及对自己的定位是否清晰。“要像明星出场一样,短时间内就让人看到自己的优势。”“我是南大化工学院研二学生丁少杰,我将用3个关键词来介绍自己。”丁少杰的这句话,立刻让面试官尹潇瑞抬起

2020白斌理论法客观题私塾班法理学讲义02

第一编法理学 第三节法的作用 法律规范自然就具有针对具体个人的规范作用和针对宏观社会的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 (二)评价作用:将法律作为标准对他人行为合法、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进行评判 (三)预测作用:预测对方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一招制敌】预测一定针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教育大家 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示警或者示范效应; (五)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 1、针对违法行为人; 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精练01】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精练02】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局限性 1、批评法律万能论、法律中心主义、法律本位主义;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社会调整手段,但不是唯一的调整手段,有些社会关系并不适合由法律调整,如恋爱关系; 2、承认工具价值,反对工具主义; 第四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基本价值 1、自由:最本质、最高,衡量法的真假和进步与否; 2、正义: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衡量法的善恶; 3、人权:一种道德权利,逻辑上先于国家和法,可以作为法的善恶的评价标准;如果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被实证化,转化为法律权利,就获得了国家强制力保证; 4、秩序:法的基础价值,受到自由、正义的制约; 【注意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秩序的建立; 【注意2】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实质方面。 (二)非基本价值 1、效率; 2、利益。 【精练03】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二、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特定法中的价值位阶 价值位阶该法所属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 解决方法一国法体系中的价值位阶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下,具体分析价值高低;禁止过度原则; 损害最小原则; 【精练04】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B.自由裁量原则 C.比例原则D.功利主义原则 【精练05】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白斌去年法理学口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法与道德 1.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实证靠看。 2.权威分析(分析法学派)。 3.考试中,XX与XX无关,错。 4.考试中,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应然性)。 5.考试中出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就是错误的,出现自然力也是错。 6.说绝对分离、绝对混同,都错。 7.法是人搞出来的。 8.凡是与法律有关的都具有程序性。 9.强制性:(1)道德也有强制性;(2)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10.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也具有确定性。 11.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12.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一定有价值判断。 13.只要没有行为,法律不管。道德重点看动机。 二、马克思主义 1.说XX与XX互相影响,互相联系,对。 2.说XX直接改变XX,错。 3.说物质与社会互为前提与基础,错。 4.法的本质----三本:正式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5.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无阶级性(如交通法)。 6.某些法还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与需求(如社保法)。 7.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必然是对的。因为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法的特征 1.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当事人人名)具有个案性。 2.只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个法条,就具有普遍性) 3.可诉性要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4.可诉性:有诉讼和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5.只要是法律,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针对个人):教预强评指。 2.指引自己(看了法以后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评价他人,预测对方,教育大家(执法、司法、守法),强制(违法者,惩罚性)。 3.规范性指引: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4.预测一定针对未来。 5.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 6.社会决定法。

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3页纸-白斌

法制史在3道多选里,其中一道是ABCD。 法制史引用的话肯定是对的。 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 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1)到(3)都是商鞅独创。(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 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1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 13.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 14.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 15.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 16.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 17.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 18.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19.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20.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 21.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2.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

法理学 法制史 宪法口诀 白斌 119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口诀白斌 119 1、教育抢瓶子(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评价作用、指引作用)教育大家;预测对方(相互之间行为);强制违法者;评价他人;指引自己 2、自由最高,秩序最基础,老二是正义。 3、只要有政策,必定是原则。 4、法律绝对保留: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仲裁制度,并处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5、法律相对保留: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税、海、经、外),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6、两授权:①相对保留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②全大授权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7、调整合法,保护违法。 8、法律责任竞合:多个责任不能吸收,无法共存,“有你没我”。 9、外证保前提,内证保规则。 ①外部证成证明前提(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法律事实) ②内部证成证明结论和推理规则 ③外部证成中包含着内部证成 10、“解释学循环”、“前理解”一出现就是对的。 11、听民讼,断刑狱。 12、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13、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加减。 14、文(缇莹救父)景(棰令)废肉刑,而宫不易。 15、亲亲范晓宣(汉宣帝)。 16、幼匿长,不追究;长匿幼,罪该死而上请宽贷。 17、曹魏八议,具改刑名,五服晋北齐。晋律添法例,张杜治五服。北魏南陈来当 官,当官有地图(抵徒)。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十二篇。北周流刑分等, 北魏鞭杖死复奏。自宫南北朝,五刑十恶在开煌。 18、自首免(罪),自新减(刑)。 19、唐代大理寺搞审判,刑部搞复核,御史台监察。明代大理寺和刑部职能调对调。 20、人吃绿,神吃糕。(仁敕律,神敕高:宋仁宗时敕=律;宋神宗时敕》律) 21、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宋刑统》没有规定刺配) 22、仁神共愤是凌迟,仁使用,神常用,南宋法定。现在废凌迟。(凌迟始于西辽,终于《大清现形刑律》) 23、妻立,尊命。(死老公,立继从妻,为“立继”;都死,立继从尊长亲属,为“命继”) 24、南宋户绝财产继承:①一子三女;②三分官妇子 25、明大变,改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26、明察秋毫。①提刑按察使;②申明亭

修订版法考理论法总结笔记.

理论法口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 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 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 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 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 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 4、法与道德: 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 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 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 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 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 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 6、法的物质制约性: 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 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 7、法的特征: 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 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 法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 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 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 11、制定 立法认可 修改 废止 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

①指引自己 ②评价他人 ③教育大家 ④预测对方 ⑤强制违法者 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 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 14、价值基本价值 非基本价值 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 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 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 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 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 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5、价值冲突: 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 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 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 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 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 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19、规则:a. 法条特别长,必定是规则 b. 全有或全无是规则 规则与原则原则:a.个别性 b.冲突共存是原则 c.原则适用是有条件的

自我陈述报告汇总

自我陈述报告汇总 下面是为您准备的充分展示自己实力的自我陈述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后续精彩不断,敬请关注! 自我介绍通常是面试过程的第一个环节,找过工作的人对此并不陌生。昨天,在参加单面比赛时,大三学生小吴听到面试官要求他做自我介绍时,小吴流利地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院校、专业等。这种回答让面试官直摇头。“自我介绍不是照简历上的基本信息背一遍,而是要让我们知道你怎样看待自己。”有着十几年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的面试官尹潇瑞说,自我介绍考查的是应聘者的语言组织能力,以及对自己的定位是否清晰。 “我是南大化工学院研二学生丁少杰,我将用3个关键词来介绍自己。”丁少杰的这句话,立刻让面试官尹潇瑞抬起头来,坐正身子认真听起来。丁少杰的3个关键词是“社团”、“比赛”、“实习”,并分别举了几个例子,让面试官尹潇瑞听得频频点头。尹潇瑞说,3个关键词证明了她的领导力、沟通力、团队合作能力很强。 如实相告自己的缺点 面试结束后,大三学生小吴向面试官白斌请教:“被问到自己的优点时,我该怎么回答?”白斌告诉他,挑出应聘岗位所需要的优点,最多说3个即可,多于3个,就会让人觉得太自负。 “被问到缺点时,要不要如实告诉面试官?”白斌认为,要如实相告。“没有人完美无缺,一个人最可悲的是不知道自己的缺点,最可贵的是发现自己的缺点,作出改正的努力。”白斌说,如实相告会

让面试官觉得你这个人是诚实的,做人没问题。“在回答缺点这个问题上,千万不要撒谎,面试官会通过应聘者的眼神、肢体语言等看出来。” 察言观色判定面试官性格 “不要谈论薪水”,很多应聘者都知道要遵守这个原则,但当被面试官问到这个敏感问题时,说多少才算妥当?白斌认为,不同的企业文化,以及面试官的不同性格,对同一个应聘者的回答,会有不同的评判。“你回答3000元,有的面试官会觉得你很踏实,实事求是。还有的面试官会觉得你欲望不高,没有上进心。”因此,白斌建议在校大学生,要学会察言观色。“跟各种各样的人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和性格,这样在面试时就能快速判断面试官是什么样的人,从而调整自己的应聘策略。” 要想让考官们欣赏你,你必须明确地告诉考官们你具有应考职位必需的能力与素质,而只有你对此有信心并表现出这种信心后,你才证明了自己。 应试者在谈自己的优点的一个明智的办法是:在谈到自己的优点时,保持低调。也就是轻描淡写、语气平静,只谈事实,别用自己的主观评论。同时也要注意适可而止,重要的、关键的,要谈,与面试无关的特长最好别谈。另外,谈过自己的优点后,也要谈自己的缺点,但一定要强调自己克服这些缺点的愿望和努力。

白斌口诀汇总

白斌口诀汇总 1、教育抢瓶子(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评价作用、指引作用)教育大家;预测对方(相互之间行为);强制违法者;评价他人;指引自己 2、自由最高,秩序最基础,老二是正义。 3、只要有政策,必定是原则。 4、法律绝对保留: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仲裁制度,并处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5、法律相对保留: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税、海、经、外),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6、两授权:①相对保留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②全大授权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7、调整合法,保护违法。 8、法律责任竞合:多个责任不能吸收,无法共存,“有你没我”。 9、外证保前提,内证保规则。 ①外部证成证明前提(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法律事实)②内部证成证明结论和推理规则③外部证成中包含着内部证成 10、“解释学循环”、“前理解”一出现就是对的。 11、听民讼,断刑狱。 12、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13、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加减。 14、文(缇莹救父)景(棰令)废肉刑,而宫不易。 15、亲亲范晓宣(汉宣帝)。 16、幼匿长,不追究;长匿幼,罪该死而上请宽贷。 17、曹魏八议,具改刑名,五服晋北齐。晋律添法例,张杜治五服。北魏南陈来当 官,当官有地图(抵徒)。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十二篇。北周流刑分等,北魏鞭杖死复奏。自宫南北朝,五刑十恶在开煌。 18、自首免(罪),自新减(刑)。 19、唐代大理寺搞审判,刑部搞复核,御史台监察。明代大理寺和刑部职能调对调。 20、人吃绿,神吃糕。(仁敕律,神敕高:宋仁宗时敕=律;宋神宗时敕》律) 21、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宋刑统》没有规定刺配) 22、仁神共愤是凌迟,仁使用,神常用,南宋法定。现在废凌迟。(凌迟始于西辽,终于《大清现形刑律》) 23、妻立,尊命。(死老公,立继从妻,为“立继”;都死,立继从尊长亲属,为“命继”) 24、南宋户绝财产继承:①一子三女;②三分官妇子 25、明大变,改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26、明察秋毫。①提刑按察使;②申明亭 27、九卿会审:已决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 28、霜降“朝”湿,大“热”天打板子。

白斌口诀汇总(DOC)

白斌口诀汇总 汇编:LC 1、教育抢瓶子(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评价作用、指引作用) 教育大家;预测对方(相互之间行为);强制违法者;评价他人;指引自己 2、自由最高,秩序最基础,老二是正义。 3、只要有政策,必定是原则。 4、法律绝对保留: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仲裁制度, 并处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5、法律相对保留: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税、海、经、外),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6、两授权:①相对保留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②全大授权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7、调整合法,保护违法。 8、法律责任竞合:多个责任不能吸收,无法共存,“有你没我”。 9、外证保前提,内证保规则。 ①外部证成证明前提(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法律事实) ②内部证成证明结论和推理规则 ③外部证成中包含着内部证成 10、“解释学循环”、“前理解”一出现就是对的。 11、听民讼,断刑狱。 12、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13、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加减。 14、文(缇莹救父)景(棰令)废肉刑,而宫不易。 15、亲亲范晓宣(汉宣帝)。 16、幼匿长,不追究;长匿幼,罪该死而上请宽贷。 17、曹魏八议,具改刑名,五服晋北齐。晋律添法例,张杜治五服。北魏南陈来当 官,当官有地图(抵徒)。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十二篇。北周流刑分等,北魏鞭杖死复奏。自宫南北朝,五刑十恶在开煌。 18、自首免(罪),自新减(刑)。 19、唐代大理寺搞审判,刑部搞复核,御史台监察。明代大理寺和刑部职能调对调。 20、人吃绿,神吃糕。(仁敕律,神敕高:宋仁宗时敕=律;宋神宗时敕》律) 21、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宋刑统》没有规定刺配) 22、仁神共愤是凌迟,仁使用,神常用,南宋法定。现在废凌迟。(凌迟始于西辽,终于《大清现形刑律》) 23、妻立,尊命。(死老公,立继从妻,为“立继”;都死,立继从尊长亲属,为“命继”) 24、南宋户绝财产继承:①一子三女;②三分官妇子 25、明大变,改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26、明察秋毫。①提刑按察使;②申明亭 27、九卿会审:已决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 28、霜降“朝”湿,大“热”天打板子。 29、全大修宪,全大常释宪。 30、修宪程序: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31、“自然资源”作为“公共财产”不能“外贸”。(82宪法未改之处)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 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

令。)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 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 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 5. 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 ○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不备案 ○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口诀:对自治特权不放心都要报批;省级的不报批,对地级市不放心要报批。注:1)报批的,没有问题的要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2)各级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小结:○1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州、县自治法规;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白斌总结终极版-法制史

1.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2.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3.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4.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5.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6.贞观律(12篇):唐太宗。 7.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 8.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 9.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 10.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 11.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 1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 13.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14.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15.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 16.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7.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1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 19.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20.袁记宪法(1914年):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立。 21.贿选宪法(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专门规定“国权”和“地方制度”(地方有自治权)。 22.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五权宪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不伦不类。 补充(1):行政法典(刑律政典): 1.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2.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六部为纲,分述职权、事例。 3.大清会典:仿效《明会典》;则例。 补充(2):特殊的法律形式 1.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1)科,补充与变通律、令;(2)比(类比),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适用;(3)格(=令),补充律,刑事性质,一般不考;(4)式,公文程式,格式。比、式是今年重点。 2.宋:(编)敕:(1)效力往往高于律;(2)要经处理才能全国通行;(3)很频繁,神宗设编敕所;(4)人(仁宗)吃律(敕律并行),神(神宗)吃糕(以敕代律)。 3.明:明大诰,上年已考。与大明律效力等同;明太祖死后即失效;空前普及。 4.清:例(今年重点,必考):(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或附于《大清律例》,皇帝批准;(2)

白斌理论法口诀

白斌理论法口诀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白斌理论法口诀(不完全)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 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 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 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 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 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 4、法与道德: 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 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 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 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 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 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 6、法的物质制约性: 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 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 7、法的特征: 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 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 法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 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 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 11、制定 立法认可 修改

废止 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 ①指引自己 ②评价他人 ③教育大家 ④预测对方 ⑤强制违法者 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 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 14、价值基本价值 非基本价值 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 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 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 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 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 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5、价值冲突: 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②价值位阶:a.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 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 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 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 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 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19、规则:a.法条特别长,必定是规则 b.全有或全无是规则 规则与原则原则:a.个别性 b.冲突共存是原则

法理白斌口诀汇总

1、教育抢瓶子(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评价作用、指引作用) 教育大家;预测对方(相互之间行为);强制违法者;评价他人;指引自己 2、自由最高,秩序最基础,老二是正义。 3、只要有政策,必定是原则。 4、法律绝对保留: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仲裁制度, 并处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5、法律相对保留: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税、海、经、外),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6、两授权:①相对保留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②全大授权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7、调整合法,保护违法。 8、法律责任竞合:多个责任不能吸收,无法共存,“有你没我”。 9、外证保前提,内证保规则。 ①外部证成证明前提(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法律事实) ②内部证成证明结论和推理规则 ③外部证成中包含着内部证成 10、“解释学循环”、“前理解”一出现就是对的。 11、听民讼,断刑狱。 12、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13、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加减。 14、文(缇莹救父)景(棰令)废肉刑,而宫不易。 15、亲亲范晓宣(汉宣帝)。 16、幼匿长,不追究;长匿幼,罪该死而上请宽贷。 17、曹魏八议,具改刑名,五服晋北齐。晋律添法例,张杜治五服。北魏南陈来当 官,当官有地图(抵徒)。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十二篇。北周流刑分等, 北魏鞭杖死复奏。自宫南北朝,五刑十恶在开煌。 18、自首免(罪),自新减(刑)。 19、唐代大理寺搞审判,刑部搞复核,御史台监察。明代大理寺和刑部职能调对调。 20、人吃绿,神吃糕。(仁敕律,神敕高:宋仁宗时敕=律;宋神宗时敕》律) 21、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宋刑统》没有规定刺配) 22、仁神共愤是凌迟,仁使用,神常用,南宋法定。现在废凌迟。(凌迟始于西辽,终于《大清现形刑律》) 23、妻立,尊命。(死老公,立继从妻,为“立继”;都死,立继从尊长亲属,为“命继”) 24、南宋户绝财产继承:①一子三女;②三分官妇子 25、明大变,改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26、明察秋毫。①提刑按察使;②申明亭 27、九卿会审:已决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 28、霜降“朝”湿,大“热”天打板子。 29、全大修宪,全大常释宪。 30、修宪程序: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31、“自然资源”作为“公共财产”不能“外贸”。(82宪法未改之处) 32、①1988年宪法:爸爸爱发财(爸爸说,发发财是必要的,私营经济被允许成为补充,既然如此,国家在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同时,应该容许其转让土地使用权。)

白斌总结终极版-法制史

白斌总结终极版-法制史 1.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2.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3.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4.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5.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6.贞观律(12篇):唐太宗。 7.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 8.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 9.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 10.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 11.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 1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 13.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14.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15.大清

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 16.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7.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1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 19.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20.袁记宪法(1914年):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立。 21.贿选宪法(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专门规定“国权”和“地方制度”(地方有自治权)。 22.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五权宪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不伦不类。 补充(1):行政法典(刑律政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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