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会可内设女职工专业委员会或女工部,作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办事机构,并视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女工部门根据公司女职工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主动收集党和政府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发布、传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动态。

第五条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应体现男女职工平等,依法保证妇女特殊权益,实行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保障女职工参与管理的政治权益:

(1)公司重视选拔女职工担任中高级职务,通过各种形式培养女干部;

(2)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等,应当听取女职工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4)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职工的条款。

第七条保障女职工文化教育权益:

(1)公司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重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1)公司在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2)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分配住房及其他福利待遇时,男女职工平等;

(3)不得以性别和年龄的原因裁减女职工;

(4)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5)女职工退休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执行政府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

(2)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3)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4)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公司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5)按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查治。

第十一条女职工专业委员会应维护女职工的权利。

(1)享受家庭共有财产平等权利;

(2)生命、人身健康、自由权利;

(3)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公司组织开展撍挠袛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三条凡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女职工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女职工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女职工的政策查询或咨询,在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代表该女职工与有关当事人交涉,要求公司查处。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全总50道)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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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之《2.4.1社会责任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指引》制定本制度。 1.2释义 本制度所称员工权益,是指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员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利益。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2.劳动和经济权益保护 2.1员工的劳动和经济权利与义务 2.1.1权利 员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2.1.2义务 员工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义务。 2.2劳动合同权益保护 2.2.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员工档案存一份。 2.2.2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2.2.3公司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员工的条件。 2.2.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告知员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5公司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公司与员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2.2.6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员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2.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职责、内容及措施、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机关、分公司、直接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年 月 日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年 月 日施行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职责 机关卫生所负责女职工保健管理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 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的管理工作。 各分公司、直接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机关工会负责对女职工保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女职工投诉,并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公斤的作业。 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 个月以上含(含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人文关怀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职工人文关怀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人文关怀 近期,珠三角一些企业出现职工群体性事件。中央和省、市委都高度重视,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一周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为此,广州市总工会根据中央、省、市委和全总、省总关于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会工作的实际,特别是针对工会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全市各级工会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促进经济顺利转轨和社会平稳转型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工作的重要性,将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有效化解劳资纠纷、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在加强日常维权工作的同时,一手抓劳资关系隐患的清查处理,一手抓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加紧推进工会自身改革与建设,为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提供支持与保障。 近期,如何坚决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成为摆在我们每一个工会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一、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2010年12月为“广州市工会法制宣传月”,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工会要坚持积极主动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法律宣传活动,增强职工的依法维权意识,明晰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引导企业依法用工、依法经营,以从源头上消除发生劳动争议的潜在因素。 1、工会自觉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总体利弊相统一的基本职能,组织和引导全体职工宣传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并根据一线职工的知识结构、接受信息渠道等特点,分别采取直接灌输、间接传达、法律讲解、实例分析、发放小册子、制作动画光盘等方式和手段,力图使法律宣传覆盖到每一位职工,增强其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例如: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在职爱岗敬业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远程网络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在加强培训教育的同时,努力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根据实际的要求,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并且制定详细的培训流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答案:B 9.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电话 D、微信 答案:B 10.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A、减少晋职机会 B、增加劳动量 C、减少培训机会 D、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答案:D 11.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下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A、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B、劳动合同期满 C、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答案:C 1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内或者终止妊娠后(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A、一年,一年 B、六个月,一年 C、一年,六个月 D、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14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全公司编制内所有女职工。 1-3 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依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2.组织: 2-1 本办法之责任区分如下: 3.实施办法: 3-1 禁止任何部门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3-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

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会可内设女职工专业委员会或女工部,作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办事机构,并视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女工部门根据公司女职工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主动收集党和政府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发布、传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动态。 第五条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应体现男女职工平等,依法保证妇女特殊权益,实行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保障女职工参与管理的政治权益: (1)公司重视选拔女职工担任中高级职务,通过各种形式培养女干部; (2)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等,应当听取女职工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4)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职工的条款。 第七条保障女职工文化教育权益:

(1)公司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2)重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1)公司在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2)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分配住房及其他福利待遇时,男女职工平等; (3)不得以性别和年龄的原因裁减女职工; (4)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5)女职工退休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执行政府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收入;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任重道远 言之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在发出?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号召的同时,提出了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的四个途径和具体要求。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是符合在当前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发生了相应的转变,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和矛盾日趋突出的客观实际的。这是对我们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出的新的挑战,是社会和历史的必然要求。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正面临着一场长期、重大的考验,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任重而道远。 一、必须全面洞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在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对职工经常讲的一句话就是要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对于如何处理利益关系,我们过去的理解是不够准确的,似乎是简单地让职工去做出牺牲,只要放弃了眼前利益和个人利益就什么都好办了。在处理利益关系、维护职工利益的问题上,全总十四大报告给予了科学全面的阐述:一是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由之路,也是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途径。只有坚持改革,才能使国民经济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才能使职工的利益得到更好实现;二是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没有国家的发展,工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没有保障,没有企业的发展,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也得不到切实的维护;三是参与是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要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国家、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把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体现在有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中,从源头上、根本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帮扶是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要求工会从自身特点和优势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协助行政部门为下岗失业和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满腔热情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因此,处理好利益关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决不是个放弃问题。?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一天。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证明,调整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四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三十天;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意见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意见 1、健全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构筑工会帮扶工作新格局。对困难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因人施助。深入开展帮困送温暖主题活动,促进企业稳定和社会和谐。加大帮扶力度,创新帮扶载体。努力形成节日帮扶和日常帮扶相结合,帮困救助和扶贫脱贫相配合,工会帮困和政府救济相衔接,资金来源多元化、困难帮扶经常化、管理服务规范化、帮扶活动社会化的工会帮扶工作新格局。 XX年,帮困送温暖主题活动中先后组织动员干部党员为困难家庭、困难职工捐款万元 2、推进“强保障、促和谐”主题活动,进一步改善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条件。深入开展“强保障、促和谐”活动,努力推动企业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就餐、居住和文体活动条件,切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公司投入资金,添置空调、躺椅等物品,为一线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关心职工的角度:开展“夏送清冬送温暖”活动,在高温期间,公司党政领导多次下班组、工地为一线员送去防暑降温用品和食品,除了行政在高温期间为每位职工发放高温费,工会还在经费比较紧张条件下,尽量压缩工会日常开支,将工会经费用在实处,为每位员工发放高温费和冬天御寒的暖宝宝等,使职工真正感受到企业的关心。

天气寒冷,在获知水清路泵站空调严重老化损坏无法修复后,很快换了台新空调,为员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3、贯彻新法,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公司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通过宣讲、座谈会、试卷答题、知识竞赛等形式,使职工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涵,提高了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意识和维权意识。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执行劳动合同法》,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修订和完善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用制度来明确用工、劳动纪律、考核、奖惩等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特别完善了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和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 5、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企业和谐的基础,规范劳动用工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前提。公司坚持做到劳动合同内容规范,签订、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等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企业与职工(包括特殊劳动关系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新进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效的保证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准确性、及时性,做到手续完备、档案齐全。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 2013年适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正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二、规定发布 (一)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2年5月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背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1、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中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标准 项目部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建筑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2、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月经期保健 (一)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 (二)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三)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至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计算;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高处作业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3、食品冷冻库及冷水、低温(低于五摄氏度)等作业; 4、野外流动作业、长久站立、行走、蹲位作业。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过多者经合同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五)女职工月经卫生费每月不低于4元钱。 5、孕期保健: (一)对已孕女职工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建卡率要求达95%以上,怀孕3个月开始填写保健卡,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率要求达90%以上。对高危孕妇,所在单位应配合医院严密观察和监护,使高危孕妇管理率达到100%。 (二)对妊娠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三)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docx

以人为本关心教职工生活 为建设和谐教育,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真正关爱教职工,自开学以来,寄料小学校长郭景杰、副校长张建军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常深入教职工住室,关心教职工的生活。 近年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工作上倾注了全部的心血和精力,生活上付出了很大代价和牺牲。为此,学校建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依法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关心教职工生活的良好氛围,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落实好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减轻教职工工作负担,关爱教职工队伍中的特殊群体,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关心女教职工生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 同时,学校转变管理理念,在工作及生活上,突出对教职工的情感和人文关怀。合理安排教职工工作时间,组织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建设好“教工之家”。坚持教代会制度,建立开展文体活动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坚持开展“送温暖”活动制度,建立谈心制度等为教职工的愉快工作服务,为教职工的幸福生活服务,为教职工的成长发展服务,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教育,促进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寄料小学三八妇女节活动总结 为全面贯彻党的妇女政策,营造浓郁的节日气氛,丰富女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激励广大女职工以饱满的热情和最佳的工作状态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根据汝州市教体局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学校实际,精心设计,开展了丰富多彩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把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营造浓郁的节日气氛 学校对组织“三八”妇女节活动高度重视。在“三八”妇女节前夕,为活跃女教职工的文化生活,以庆“三八”妇女节为契机,弘扬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制定了女教职工活动计划,从筹备、活动内容方面,都做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既提高了大家对妇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又营造了浓郁的节日气氛。 二、开展活动,共庆节日 “三八”妇女节是我国的一个重要节日,是专门为女性朋友举办的,这点充分体现了党对普天下女性的关怀。 一是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活动。二是学习为展示广大女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时代风采,有效地提高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 学校精心筹划设计了“三八”妇女节活动,比如生动有趣的顶气球比赛,并为女教师准备了节日礼品。为了搞好这次活动,学校女教师以报决心、表干劲的形式向全校教师及学生展示了她们“巾帼不让须眉”的姿态。校领导进行了热情洋溢的发言,手捧鲜花的学生、赠送礼品的孩子使庆祝活动充满了欢乐的气氛。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答题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答题 一、填空题(60分) 1、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的政策。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的责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起施行。 4、 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一项()国策。 5、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 6、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总量仍然保持在()以上,()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 7、从()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8、实行()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孩子的,不实行审批。 9、全面推进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服务,提高服务的()。 10、做好流动人口在()的生育登记服务。 11、对()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实施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12、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13、遗弃、残害女婴是()行为。 1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于()实行。 15、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

16、擅自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属于()。 17、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的责任。 18、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亲属关系的、医学上认为疾病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19、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 )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20、世界“艾滋病日”是每年的( )。 21、已婚育龄妇女的范围是( )周岁。 22、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的()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的平等。 23、《妇女纲要》在“妇女与健康”领域提出,提高妇女的(),增强妇女的身体素质。 24、加强环境教育,要提高妇女环保意识,必须从()抓起。 25、各单位在执行国家机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妇女。 26、拐卖有关妇女儿童活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在侵害了妇女儿童的()。 27、习总书记在中国妇女十一大讲话中指()是妇联组织的根本任务。 2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2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日的基础上增加产假()日。剖腹产、生育双胞胎者假期再增加()日。 30、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

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完整版)合法权益我知晓——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卷及答案

合法权益我知晓 ——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卷 一、单选题(共60题) 1、《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2、《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起施行。 A、2019年1月3日 B、2018年1月16日 C、1991年8月23日 D、2019年3月1日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A、计划生育,合法 B、计划生育,特殊 C、男女平等,特殊 D、男女平等,合法 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A、一 B、二 C、三 D、四 5、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日,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A、三十,十 B、六十,七 C、六十,十 D、三十,七 6、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支付。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C、职工个人 D、生育保险基金 7、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 A、90,15 B、98,15 C、90,10 D、98, 10 8、《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权利。 A、劳动,民事 B、劳动,社会保障 C、就业,社会保障 D、劳动,社会经济权利 9、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七十 10、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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