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近年来,少数农村基层干部无视党纪国法,腐化堕落,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通过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部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调查,我们发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为书记、主任、会计。

2、贪污犯罪占多数。

3、窝案较多。村级财务科目较为简单,资金来源每位村干部都清楚,有些村干部明知如果一个人想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最容易出事,不得不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

4、案值呈现逐年增大趋势。

5、犯罪的金额小但次数多。

6、城市周边郊区农村干部犯罪突出。城市周边郊区由于交通方便、地理位子优越、经济较其他地区发达,特别是周边的土地价值连城。因此,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大,成为一些开发商、个体老板“瞄准的对象”。这些地区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金额大、人数多。

7、贿赂选举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一些选民为了达到当上村官的目的,舍得化血本,通过贿赂的手段拉拢选民。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这类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干部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而疏于学习,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

二是部分领导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促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

三是财务制度管理混乱。有的会计不懂财会知识,长期不设帐目,虽有帐目,但极不规范,多数是流水帐、包袱帐,白条比比皆是。

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财务管理透明度低。个别领导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内部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几年都不向群众公布帐务。

三、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健全预防监督组织机构。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必须有可靠的组织作保障,否则难以奏效。

2、完善规章制度。制度疏漏、管理滞后、制约乏力是导致基层财务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开展基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预防措施,协助乡镇完善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3、试行乡镇统一对各村财务进行监管的办法。近年来,不少地方从加强农村地方财务管理、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逐步推行了“村帐镇管”这一财务制度。

4、切实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建立严格的农村工作监督机制。首先要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一言堂”。

5、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素质。要加大在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一环,采取多种形式,抓紧抓好。

6、加大打击力度,实行打防并举,形成威慑效应。司法机关应加大查办镇村二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大造声势,形成威慑,创造健康有序的良好法制环境。尤其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村干部知法、懂法。

犯罪原因系统解析

犯罪原因系统解析 从马加爵残忍杀害4名昔日同窗,到江西医学院学生薛荣华连刺7人(2死5伤),再到云南大学暴力猥亵室友。这一起起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发人深省,催人猛醒,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曾被人们视为“天之骄子”高素质、高智商、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相继涉足犯罪。一时间大学生犯罪引起了社会对道德、大学教育、学校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着拷问。 学生暴力犯罪是指在校学生实施的, 以其他在校学生或老师为实施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 它是校园暴力犯罪现象中最为典型一种形式。的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范围也不仅限于刑法所要求的16 周岁以上或14 周岁以上, 只要是在校( 包括各级各类中小学、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等) 学生都可以成为我们的研究对象, 因此, 学生暴力犯罪主体年龄可以低于14 周岁( 这实际上是由保证研究的连续性的需要所决定的) 。近年来, 这种学生暴力犯罪现象越发普遍且其性质也日益严重。 案例。。。。。。。 类似这样的大学生暴力的案例,在全国的大学校园里是屡见不鲜的,这也在时时拷问着社会的良知,促使着我们去探求这种暴力发生的原因。一般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下面我将运用储怀植的犯罪原因系统来一步步剖析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何为犯罪原因系统 犯罪原因系统是由在不同程度上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既是有机的又是动态的,从而构成一个有序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和等级。其层次大致可分为:1.犯罪原因:主要包括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和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这两点原因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数量的多寡,决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犯罪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犯罪产生的条件:是指在犯罪情境中,那些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这其中包括时空条件、犯罪的工具条件和侵害对象(人,财,物)等,这些条件都并不产生犯罪,但会对犯罪的引起、加强等起着催化的作用。3.犯罪的相关因素:是指与犯罪发生存在着某种间接关系的原因,其主要内容有:气象、昼夜等因素。它对犯罪的发生仅有一些次要的、间接的影响作用,只是提供了某种可实施犯罪的机会,但不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 综上我们认为,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又不是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由多种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所以当社会和个体的至罪因素制造出潜在的犯罪人,其在某种特定的环境条件催化下,就有可能转化为实在的犯罪人行为。 二.学生暴力犯罪原因的社会原因 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是指与犯罪产生有关的各种因素,它包括诱发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和人文自然环境等条件。可从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来分析。 (一)学生暴力犯罪的宏观社会因素 宏观的社会环境因素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它影响着犯罪的性质和类型,以及整个社会犯罪率的高低。主要有(1)政治因素。(2)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状况,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犯罪增多,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和建设中制度不到位有关。(3)文化因素:习俗、风尚、道德、文艺、大众传播、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良因素对犯罪的形成和产生有重要影响。如宣扬暴力的读物、视听材料、色情网站等最容易刺激青少年萌生性犯罪、盗窃。 我认为以下原因可能与之犯罪有直接的关联性 1.贫富分化与学生暴力犯罪

农村干部易犯职务犯罪罪名释义

农村干部易犯职务犯罪罪名释义 易犯罪名一:贪污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易犯罪名二:挪用公款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易犯罪名三:受贿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

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实施,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系统的教育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有效地保证了教育的质量,提升了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文章结合检察工作,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当前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防治进行探讨,为更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系统的教育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有效地保证了教育的质量,提升了教学水平,促进了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但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现象也不可小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屡屡发生。虽然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直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损害学校的形象,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而且也会给正在长知识、长身体,思想不成熟的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无法挽回的创伤,严重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领导干部和实权人物为主 从当前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主体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或具有财务管理等实权。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校领导干部和后勤管理人员等,这些人利用手中实权,为自己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二)犯罪形式以“窝案”、“串案”居多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内外勾结、内部勾结、上下勾结相互串通等群体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为了共同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在部门负责人的提议、参与或者默许下,犯罪嫌疑人结成利益共同体,分工负责,集体作案,逃避监督。表现为合伙型犯罪多,窝案、串案多,经常是一案连多案,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现象,往往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有时查处一个,会带出一串的被告。 (三)犯罪案值小但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存在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金额小等特点,从案值看,单笔收受的金额不是很大,总计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大案不多,但

涉农领域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预防之策

涉农领域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预防之策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农项目和涉农惠民资金的不断增多,涉农领域中村干部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高发、频发的态势,这些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如何预防村干部在涉农资金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成为检察预防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某基层检察院共查处了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29人。笔者以该基层检察院涉农资金运行情况为例,探讨如何有效开展涉农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特点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及的犯罪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有的涉及到村两委的所有工作人员。某基层检察院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均有村支部书记。涉及到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的有1件。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曾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2、窝案窜案较多,有的涉及当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查处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窜案6件,占所办案的三分之一。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2件,占所办案的22%。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邹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其他村干部和个别乡镇政府干部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3、犯罪涉及的领域更广。与过去相比,近年来该院查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农村扶贫、救灾救济、农村低保等。 4、作案手段主要是虚报冒领、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形式骗取各种资金。如某村原村支部书刘某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报移民骗取补助。又如某乡干部殴某在兼任某村村支部书记间,将一工程的发票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用于支出做帐,从中重报支出3万元据为已有。 5、村干部职务犯罪,引发民愤较大。往往村干部染指犯罪后,村民频频上访控告,有的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二、成因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资金大量投入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制度存在漏洞。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审批不严格,白条列支,真假难辩。报帐做帐不及时,有的半年做一次,有的一年做一次帐,甚至不建帐。这样就为村干部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创造了有利条件,滋生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温床。 2、制约机制失调,监督不力。纵观某检察机关所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制约机制的缺陷,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的又一重要因素。其表现:一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教育、制度、监督三者都是预防和惩治腐败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是遏制腐败发生、发展的控制手段。 标签: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为人民所痛恨,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全体人民的强烈要求。 1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他们把权力当作商品,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从陈希同、王宝森等大量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职务意味着责任和管理,如果在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是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 2 产生職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2.1 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理想信念扭曲,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2 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就是发生了一些

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密云地处山区,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是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最好体现,然而,由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决定了有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有的职务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渎职等几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村干部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他们构成的犯罪应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只能是贪污贿赂犯罪,其中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村干部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在从事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构成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他并非在从事上述所列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犯罪行为,诸如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等均由公安机关处理。广大人民群众在举报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时要分清其犯罪性质和管辖部门,以便更加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权益。 (密云县检察院蔡国山吴瑞霞)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近年来,少数农村基层干部无视党纪国法,腐化堕落,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通过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部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调查,我们发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为书记、主任、会计。 2、贪污犯罪占多数。 3、窝案较多。村级财务科目较为简单,资金来源每位村干部都清楚,有些村干部明知如果一个人想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最容易出事,不得不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 4、案值呈现逐年增大趋势。 5、犯罪的金额小但次数多。 6、城市周边郊区农村干部犯罪突出。城市周边郊区由于交通方便、地理位子优越、经济较其他地区发达,特别是周边的土地价值连城。因此,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大,成为一些开发商、个体老板“瞄准的对象”。这些地区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金额大、人数多。 7、贿赂选举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一些选民为了达到当上村官的目的,舍得化血本,通过贿赂的手段拉拢选民。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这类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干部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而疏于学习,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 二是部分领导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促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 三是财务制度管理混乱。有的会计不懂财会知识,长期不设帐目,虽有帐目,但极不规范,多数是流水帐、包袱帐,白条比比皆是。

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财务管理透明度低。个别领导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内部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几年都不向群众公布帐务。 三、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健全预防监督组织机构。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必须有可靠的组织作保障,否则难以奏效。 2、完善规章制度。制度疏漏、管理滞后、制约乏力是导致基层财务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开展基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预防措施,协助乡镇完善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3、试行乡镇统一对各村财务进行监管的办法。近年来,不少地方从加强农村地方财务管理、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逐步推行了“村帐镇管”这一财务制度。 4、切实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建立严格的农村工作监督机制。首先要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一言堂”。 5、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素质。要加大在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一环,采取多种形式,抓紧抓好。 6、加大打击力度,实行打防并举,形成威慑效应。司法机关应加大查办镇村二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大造声势,形成威慑,创造健康有序的良好法制环境。尤其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村干部知法、懂法。

浅议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浅议职务犯罪的 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 内容提要:从执法实践来看,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是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的社会腐败行为,它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危害了国家建设,破坏了安定团结。从这个意义上讲,严厉打击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特别是在现阶段,认真总结职务犯罪的规律,研究、分析腐败产生的特点、弄清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表现,因案施策,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对症下药,打防并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预防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原因表现防治 提纲: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2、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3、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4、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

5、犯罪年龄已向多层发展 6、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经济根源 (二)政治根源 (三)思想根源 (四)文化根源 (五)几种犯罪心态 1、“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 2、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 3、满足虚荣心理。 4、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循私枉法。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程序合法实体公开”的要求。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 摘要:暴力犯罪是一类严重危害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随着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增多,社会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愈演愈烈,给公众内心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引发对犯罪的恐惧,而且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和恐惧在肉体创伤愈合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因而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本文将从暴力犯罪的概念、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入手,进而透彻的分析并把握暴力犯罪的成因,最后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提出切实能达到控制暴力犯罪发案率的对策,以减少暴力犯罪,使公众更具有安全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暴力犯罪犯罪原因防治对策 暴力犯罪又称为人身伤害犯罪,是一种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绑架人质、劫持飞机轮船以及其他一些凭借暴力等手段实施的犯罪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冲突与对抗,大多是凭借体力实施的,因而又称为“面对面的暴力犯罪”。尽管现代暴力犯罪日益表现出智能化趋势,但习惯上仍被称为“体力犯罪”。犯罪学研究表明尽管经济犯罪的危害远大于所有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威海的总和,但是在社会公众的意识里暴力犯罪时最令人感到恐怖的犯罪,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暴力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了肉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尤其是心灵上的伤害更为严重,有些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愈合。找出暴力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切实的措施,以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是我们目前应该共同努力去做的。 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的暴力犯罪有所增多,暴力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处于一种上升趋势。据统计,1977-1979年全国年均发生刑事案件57万起,其中凶杀、抢劫、强奸、纵火等暴力犯罪案件约占7%。从1980年至1990年,官方统计的暴力犯罪发案数增加了两倍,其中抢劫案上升为在中国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发案数中的第二位,并且从此再也没有退下去。[1]1991、1992年发案数继续上升。据最新的官方报告,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犯罪结构有所变化,暴力犯罪发案数有所下降,据公安部通报,2003年1-11月爆炸案、放火案、强奸案、杀人案以及抢劫案的发案数均比2002年同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04%年上半年,爆炸、放火、强奸、杀人等几类案件继续明显下降,但是抢劫和抢夺这两种贪利的暴力犯罪案件数分别比2003年同期上升了5.7%和9.3%。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暴力犯罪发案数虽有所下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二)我国暴力犯罪的特点 1.从作案手段来看,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残酷性、冒险性等特点。作案手段和 工具一般计较简单和原始,例如杀人一般使用棍棒、砖石、匕首等钝器或锐器。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趋势日渐明显。 2.从类型上来看,杀人、伤害、强奸、等传统类型暴力犯罪有增无减,空中劫持航空 器、抢劫银行、爆炸等新的暴力犯罪类型也已出现。 3.从时空分布来看,杀人、强奸行为的发案率,农村高于城市,而寻衅滋事、聚众斗 殴行为的发案率则城市高于农村。抢劫案主要发生在城市近郊。[2] 4.从犯罪性别年龄来看,暴力犯罪在绝大多数上男性高于女性,暴力犯罪中以青少年 为多,且呈低龄化趋势。 二、暴力犯罪的主要成因 导致暴力犯罪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影响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加速推进,国家为扶持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出台了不少富农、惠农相关政策,城市的发展亦对农村征地的需求加大,使得村干部更多地加入到协助政府进行征地补偿款发放、参与惠民政策的落实工作中来,而村干部犯罪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村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会直接造成农村群众民主权利、农民合法利益的损害,成为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极有必要在通过办案大力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对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总结,对防治对策做进一步归纳和探索,以更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自2005年至2010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资金职务犯罪类案件达27件48人,其中村组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件11人,人数占到22.92%。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从案件主体来看,涉案村基层组织人员多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民小组长,其中村支书涉嫌犯罪3人,村主任涉嫌犯罪2人(无村支书同时兼任村主任的情况)。村民小组长涉嫌犯罪6人。 (二)从发案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惠农补贴的发放领域。发生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领域的典型案件有如:2006年查办的北流市西埌镇坡心村村组干部罗某伟、黄某权、李某章、李某才、罗某桂五人私分侵吞征地款一案,罗某伟等五人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北流市土地开发中心拨给西埌镇坡心村村10组、11组、14组和坡心村委会的征地补偿费、征地经费近46多万元。又如,我院于2008年查办的北流市西埌镇共和村村组干部邓某生、邓某东、苏某某、邓某辉四人私分侵吞征地款一案,邓某生等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北流市政府征用独木岗工业区土地过程中,将北流市土地开发中心在原征地协议书的基础上增加的补助款20多万元进行私分。发生在惠农补贴领域的典型案件有如:2010年查办的塘岸镇六和村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骗取国家沼气池补贴款一案中,时任北流市塘岸镇六和村支书的凌某某,与北流市扶贫办原副主任黄某、承包建造沼气池的刘某经过事前商量、相互勾结,通过虚报103座沼气池建造数套取补助资金107400元进行私分,凌某某从中分得赃款10000元。 三)从犯罪手段上看,主要采取隐瞒、冒领、造假骗取的方式。一是村干部利用经手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对群众隐瞒补偿款项,新开设集体帐户,持村委会证明要求将征地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摘要]在职务犯罪群体中,“村官”由于官小职微,其职务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一直未受到应有的关注。本文就“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危害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预防 “村官”与广大农村基层群众面对面,背靠背,官小职微,权力有限,一直以来未被作为职务犯罪高发群体予以重视。然而,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几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因此,“村官”职务犯罪现象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私分公款型。有些“村官”在经济大潮中,面对金钱的引诱,以权谋私,损害了党和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如外省市某办事处林庄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提议并伙同会计张某、农经社长唐某、公安员王某、支委崔某、民兵连长边某等人,将村委会所承揽的华油工程部分收益资金私分,每人得款10000元,后经群众举报被查处,6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了刑罚。 (二)直接截流型。有些“村官”将土地承包费、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收入,采取收入不入账、不支付等手段,直接截留装入个人腰包。如上海市郊某村原村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沈某,利用掌管村里各项工作的职务之便,九年中以各种名义在村里报销的费用就达100余万元,平均每天几百元,还不包括他到各村办企业多拿的工资,奖金和将村里的抵债物资出售后放进自己口袋的钱。一个较为富裕的行政村最后到了“土地卖了、工厂倒了、村长肥了、村民苦了”的地步。村民们忍无可忍,通过集体上访的形式,使其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惩处。 (三)借机挪用型。有些“村官”将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给村的集体收入挪归本人或亲友使用。如上海市郊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鲍某为帮亲戚何某筹款,先后二次向镇财政所借取支农款50万元、25万元,交给何某,何某获得75万元后携款出逃国外,鲍某为了亲情而最终走上挪用公款的犯罪道路。 (四)虚报冒领型。有些“村官”借招待来客,为村里办事给个人或单位送钱物等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治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中,笔者拟以金寨县检察院近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法院判决情况为视角,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实表现、成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发挥刑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职务犯罪是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概称,包括所有和职务相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近年来,反腐败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打虎灭蝇”的反腐声势日渐高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字在逐步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被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轻刑化处理的数量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这一点在基层县检察院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为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2010年11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从理论上来说,此规定是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有力举措。从实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裁量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的手段减少轻刑化的力度和效果有限。 刑法的立法本意是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尽管司法实践中检、法部门也一直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但出于种种原因,这种错误的司法倾向仍然大量存在,无法形成对职务犯罪人予以有力的震慑,不仅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更不利于有效 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具体表现 笔者以所在的金寨县检察院2009-2013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视角,职务犯罪的轻刑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偏高。2009年-2013年期间,金寨县检察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3件78人,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占总人数的34.6%,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总人数的16.7%,合计占到总人数的51.3%。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适用比例较高。根据《刑法》第67、68条规定,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我院起诉职务犯罪的判决情况来看,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对自首、立功等认定人数较多,两项合计占到总人数的34.8%。 (三)从轻或减轻情节适用较频繁。除因自首、立功等情节对职务犯罪被告人从轻或减轻以外,司法实践中将“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赃款”作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重要量刑依据,这个数字占到总人数的90%以上。 (四)对财产刑适用比例较低。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还表现在对财产刑的较少适用。我们知道,职务犯罪的本质是金钱犯罪,行为人常常利用自身或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来非法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满足一定私欲。实践中,对贪污、贿赂型的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但从我院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适用财产刑的不足一半。 (五)不起诉适用率较高。在基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般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有限,另基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同时,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对证据的把握和案件的突破上较为困难,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

用挫折——攻击理念来说明暴力犯罪的原因

用挫折——攻击理念来说明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即“挫折——攻击”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式。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和多层次的,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犯罪人主观心理发展的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客观社会使得个体遭受挫折而无法满足自身需要,个体于社会中的需要的长期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萌生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把个体的行为逐渐推向极具攻击性,继而就产生暴力犯罪。 一、暴力犯罪及其类型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从刑法的意义上说,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以将实施暴力的胁迫,是为自然人故意的危害行为而设立的犯罪要件。刑法规定暴力犯罪的范围有:(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村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村官”职务犯罪的思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我们国家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惠及广大农村群众,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成为侵犯农村群众民主权利、损害农民合法利益,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秩序,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政务村务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成了一项当前重要任务。 一、农村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通过对相关部门走访、调查了解,采取座谈、查阅相关资料方式,对农村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等情况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和掌握。2009年以来,全县各乡镇纪委及县纪委受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5余件;县检察院两年来共受理涉农案件举报线索6件,占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的 30%;检察机关2009年以来立案查办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3件,其余案件当事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从以上数据表明,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比例较大,情况不容忽视。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别是对“村官”违法犯罪案件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发现当前“村官”违法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村官”职务犯罪涉及人员较为固定。主要集中在村主任、村支书和财务人员等村干部,并且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过去县检察院查办的一起某村支书李某因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判刑,财务人员同样存在经济问题受到相应的处理。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是贪污、挪用公款等类型,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从调查材料分析看,其作案手段:一是采取收款不入帐、虚

浅谈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与原因及对策

浅谈环保部门职务犯罪特点与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环保地位提升、权力加大、资金增多,环保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之一。为有效预防环保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宾川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通过查阅资料、走访,与有关单位座谈等形式,了解和分析了环保系统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环节,浅谈如何治理和预防环保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建议和对策。 一、当前环保部门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现状和特点 (一)当前环保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工作上来,经过30多年地努力,我国的综合国力以全所未有的发展速度,震惊世界的眼光,我县也像全国一样飞速发展。但由于前面一味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环境保护。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环境问题引起的矛盾越来越复杂。由于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一些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不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增长;只顾向前,不计长远,考虑局部利益多,考虑全局和集体利益少,加上环境保护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监管、处理、打击、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全国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保护和经济飞速发展不配合,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生活质量不断下降。 金山银山更要绿水清山,环境保护已经摆在各地方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上来。在维稳工作方面,由于环境保护问题引起群体事件排在所有群体事件的第三位。这就充分说明环境保护工作极端的重要性。 环保工作之重要相对于思想认识上的不足,在环保系统

内部甚至出现了职务犯罪蔓延的苗头。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至2009年12月,全国环保系统有563人被立案查处,且案件数和涉案人数逐年上升。如2007年,环保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比2006年增长8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比2006年增长216%。这充分显示:环保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增加,大案在增多,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智能化”,隐蔽性越来越强。环保系统已成为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领域之一。 (二)环保系统发生案件的特点 第一、权力的滥用是发生职务犯罪的最大祸源。从近几年环保系统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本质看,受贿、贪污、挪用案件居多,这些违法违纪者以部门负责人、业务主办和财务人员居多。因此,权力滥用,权力金钱化,以权谋私是此类案件的基本特征。如:湖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安健案(2005年5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安健非法受贿16.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苏月来受贿10.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童国权受贿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与此同时,另有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2名党员领导干部中有6人被开除党籍,3人被开除公职。),温州市原环保局局长叶钢炼案等。 相关案例: 王安健案:“收买”从7年前开始 这些以排污、治污为己任的管理人员,怎么会遭受深度“污染”呢?这要从湖州市环保局与环科所之间的关系说起。 环科所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废治理工程设计等业务。许多业务都必须由环保局审查或验收,而实权就掌握在王安健等人手里。 从1998年春节,乔建新来到苏月来家,以“拜年”为

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

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 暴力犯罪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由于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海外黑社会组织向祖国大陆的不断渗透。国内暴力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一、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界定 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目前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注:(日)日本犯罪学研究会编:《犯罪学辞典》成文堂,1982年版,第497页。)在我国刑法中,也只是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涉及了这一概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从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刑法中,所谓暴力犯罪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方法、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者犯罪的情节之一。前者如第202条抗税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9 条绑架罪、第263条抢劫罪等,后者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第二,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但所规定的犯罪事实上

只能是暴力,或者实践中犯罪通常是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前者如第104 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316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61条强迫他人卖淫罪等,后者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对于具有上述特点的犯罪,我国学者多将其归之于暴力犯罪的范畴。但也正因为刑事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归纳起来,我国学者对暴力犯罪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从刑法学角度,以犯罪的实质来界定暴力犯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强暴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注:叶高峰主编:《暴力犯罪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二是从犯罪学角度,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为依据界定暴力犯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1 )认为暴力犯罪“即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以暴力为手段的流氓犯罪等。”(2 )认为:“所谓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注: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上述两个层次对暴力犯罪的界定,对我们认识暴力犯罪这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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