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问责与渎职犯罪(下)》试卷答案

食品安全问责与渎职犯罪(下)试卷答案 1、细节决定成败。三鹿奶粉事件中,如果在各个清查环节能够认真执行并发现问题,就一定会有效避免严重结果的发生。() 正确 错误 2、基层执法机构对于有明确任务布置且没有采取足够行动的,容易被认定为执行不力。()正确 错误 3、中国乳制品产业的问题不是近几年才有,早在安徽阜阳大头奶粉的时候就暴露出了问题。() 正确 错误 4、法律对分段监管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各地政府有权对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正确 错误 5、徇私舞弊和贪赃枉法同刑事犯罪相同,只是程度和后果不同,河南“瘦肉精”事件中暴露出徇私舞弊问题。() 正确 错误 6、20XX年8月2日石家庄市政府接到了三聚氰胺的报告,强调保密防治炒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正确 错误 7、食品安全监管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历史环境属于客观方面。() 正确 错误 8、问责机构可以是监管部门。() 正确 错误 9、协调配合不力属于问责事由。() 正确 错误 10、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确 错误 11、依法定责的前提是()。 A权力 B义务 C作为 D职责 12、下列描述中不属于问责事由的是()。 A监管流于形式 B贪图享乐 C处置不当 D徇私舞弊 13、渎职侵权犯罪的表现不包括()。 A贪污腐败 B滥用职权 C玩忽职守 D徇私舞弊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 A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C剥夺政治权利 D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5、问责,本身是个舶来品。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我国最早使用问责这一概念是从()。 A 20XX年非典 B 20XX年三鹿奶粉事件 C 20XX年问题奶粉 D 20XX年温州动车事故 16、食品安全相关职务犯罪的主体是()。 A企业生产者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运输主管人 D社区工作者 1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属于食品安全职务犯罪的()。

食品安全的刑法

食品安全的刑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增强,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发频繁,不断增加的进口食品的数量和品种,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然而,由于我国在进口食品安全规制上的空白,使得在实践运用中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为确保我国进口食品安全,保护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消费需求,如何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以及构建科学合理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则成为了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使国际食品贸易不断深入,这在客观上满足了国内对进口食品的需求,但同时也成为了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奶粉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后,我国消费者对奶粉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担忧,如何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需求,在法律上规制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为必要。 一、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是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食品的进口在我国食品贸易和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进口食品无论是从范围和数量上都在逐年增加,相关数据表明,中国市场进口食品

的消费规模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不断增长。在确保我国消费者享受国外进口食品的同时,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面对形形色色的进口食品,由于消费观念的落后和消费知识的匮乏等原因,消费者往往无法辨别其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严重威胁其人身健康,特别是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之后,对于进口奶粉的安全监管迫在眉睫,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食品安全的发展,这不仅关乎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一旦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贸易和贸易环境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发展。不安全的食品进口到国内,会引起消费者对该类食品的恐慌甚至产生排斥的心理,从而影响该类食品在国内市场的地位,造成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当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权利时,往往不能有效的寻求法律的援助。因此,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从源头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国内市场,确保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进口食品安全存在的若干问题 尽管我国对于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在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和监

食品安全试卷答案

食品安全学试卷三答案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分数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生物性危害是指致病菌和寄生虫两方面的危害。( × ) 2、危害是妨碍符合消费者要求的因素,它包括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等可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 ) 3、终端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可作为控制措施组合能够达到预期水平的证据。(√ ) 4、组织的食品安全方针应符合与顾客商定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 5、操作性前提方案不包括对污水排水系统的管理。(×) 6、审核员和生产工人一样,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才能进入现场。(√ ) 7、对危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安全危害造成不良健康后果的严重性及发生的可能性。(√ ) 8、食品的冷藏只能减缓食品变质及产生危害的程度。(√ ) 9、危害分析包括危害识别和评价,控制措施的识别和评价不属于危害分析。(×) 10、食品安全仅指消费阶段食品中食源性危害对消费者不会造成伤害。(×) 11、水的流向由非清洁区流向清洁区(×) 12、与食品接触的表面的清洁度可以不考虑工作服的清洁度;(×) 13、手的清洁、消毒和厕所设备的维护与卫生保持与食品的安全没有关系;(×) 14、食品加工过程中会使用一些清洁剂、润滑油、燃料和杀虫剂,可能会造成食品的污染;(√ ) 15、有毒化学物质的标记、贮存和使用将直接影响食品的卫生与安全;(√ ) 16、对于雇员的健康与卫生控制以及对虫害的防治均会影响食品的卫生和安全;(√ ) 17、化学品贮存和使用记录必须保存,而购置记录可以不需要保存;(×) 18、食品容器可使用竹制品、纤维(×) 19、苍蝇、蟑螂、鸟类和啮齿类动物带一定种类病源菌,因此虫害的防治对食品加工是至关重要的。(√ ) 20、关键控制点越多越好(×) 21、清洁区、非清洁区使用的工作服可一次清洗(×) 22、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员工可穿工作服、鞋靴上卫生间(×) 23、公司要有固定的场所或区域,对工器具进行清洗消毒(√ ) 24、上岗前和每年度从事食品加工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 25、灭鼠尽量使用灭鼠药(×)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1、食品是各种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A) A、药品 B、食品 C、物品和烟草 D、保健品 2、食品危害主要包括生物性的、化学性的和(A) A、物理性的 B、生理性的 C、生化性的 D、物质性的 3、下列属于食源性病毒的有( D ) A、金黄色葡萄球菌 B、溶组织阿米巴 C、诺沃克病毒 D、沙门氏菌 4、(A)是食品安全危害能被控制的,能预防、消除或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的一个点、步骤或过程 A、关键控制点 B、控制点 C、操作限值 D、以上都不是 5、以下不属于HACCP的七个原理之一的是( D ) A、危害分析和预防措施 B、确定关键控制点 C、建立关键限值 D、控制与措施 6、加工厂通常都远离地方以下说法正确是( D ) A、远离环境遭污染的场所及有严重食品污染性的工业活动区 B、除非有充分的防范措施,否则应远离易受洪水威胁的地方 C、远离易受害虫侵扰的地方,不要选在不能有效消除固体或液体废弃物的地方 D、以上都正确 1 / 4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入刑问题研究 【引言第一章】食品安全犯罪概要 【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第三章】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四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食品安全刑法制度构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归属不够科学 现行1997 年《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的一种。当时的立法背景是,97 年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依据传统观点,尽管食品安全犯罪确实危及到了公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起始阶段,立法者价值取向上更多的倾向于该行为对市场经济的破坏,仍然做出将其归入破坏市场经济类犯罪的体系安排。但高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影响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位问题。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市场监管制度,也包括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将此两者分清主次是确定食品安全犯罪性质归属的关键。三鹿奶粉、阜

阳毒奶粉事件波及全国,造成婴幼儿发育不良,有的甚至造成终身残疾,给数以百计的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类似这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如果认为其所侵害的法益是经济秩序显然不太合理。总结这些事件,对国家市场监管秩序的扰乱已被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代替成为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这些事件的反映、应对与案件判决的互动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社会各界关注点首先和最主要的在于犯罪行为对生命健康的损害。 (二)现有食品安全罪名规制的范围过窄 1.主观要件拘泥于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143、144 条规定的主观罪过形态均是故意,这难以对司法实践做出回应。以2003 年海城市学生豆奶中毒事件为例,法院最终判郝国栋、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徒刑三年、罚金15 万;判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处拘役六个月。①事实上该案在质证、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质疑,在此本文只对该案的主观罪过问题探讨。关于主观罪过争论的焦点是:被告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的主观罪过? 分析案件事实,抗营养因子的检测在当时并没有列入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事实上企业违反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灭活工艺的注意义务,造成多人中毒的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更符合过失的罪过形式。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值得探讨的。笔者认为这是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构成过失触犯食品安全罪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中国食品安全犯罪入刑问题研究 【引言第一章】食品安全犯罪概要 【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第三章】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四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食品安全刑法制度构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大头娃娃、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毒胶囊、福喜肉……公众在无处不在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选择愤怒、抨击、希望、麻木、冷漠以致完全丧失信心。以奶粉为例,三聚氰胺事件后,公众对大陆市场上的奶粉不敢信任,无奈通过各种方式选择港澳和海外质量相对可靠地奶粉。基于当地奶粉供求平衡、物价稳定的考虑,香港特区政府在2013 年3 月1 日起实施奶粉限购,违反者将受到最高监禁两年的处罚。大陆消费者通过香港购买放心奶粉的途径被堵死,这一事件归结起来是内地父母对内地市场上的奶粉以及政府监管信用的完全丧失信心,甚至可以说公众购买大陆市场所产食

品迫于无奈,海外产品有价无市,求之不得。总结食品安全事件,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复杂化,单位违法犯罪现象增多 有数据显示,尽管个体工商户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主体的一半以上,但是其所占的比例在近几年有下降的趋势,反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外商投资公司、国有、集体大企业所占比例都有所不同幅度的提高。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三鹿集团、思念集团、双汇集团、福喜公司等国有、私营、外商投资企业接连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恰似证明了这种令人痛心的局面。这些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逐高额的经济收益,不惜牺牲信誉和形象与小摊贩为伍,罔顾公众健康,生产、销售问题产品,摧毁消费者对国产品牌的信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犯罪行为技术化、专业化、组织化趋势明显 以“瘦弱精”案件为例,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曾是一家药厂的技术人员,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试用并负责销售,该案中,盐酸克伦特罗的研制、销售不仅体现了犯罪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而且从加工源头到精猪加工地的完整链条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组织严密性。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作案手段日益更新,科学技术和科学原理被用来实施犯罪,危害社会。三聚氰胺增蛋白质、敌敌畏防腐、吊白块增白,苏丹红增色,食品原料的种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接触的材料、食品的配方和制作、食品的包装和运送这些过程都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如何吃得放心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食品安全事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成为我国社会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政府工作报告已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标准”列为重点任务,由此看来,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应当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寻找有效对策,遏制食品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威胁大众的健康安全 食品是人类维持生命运行最基本的物质,一旦不安全的食品进入人体,将会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如今,随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情况越来越严重,暴露出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食品安全问题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打击消费者信心,使其生活充满了顾虑和担心,从而影响社会的长期稳定运行。对生产环节而言,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将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投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必然会影响社会生产的有序运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食品安全犯罪影响对外贸易,损害国家对外形象 中国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近年来,我国食品问题时有发生,对外贸易受到困扰。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给我国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信誉,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的竞争力。 二、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新版)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料、辅料(含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厂产品所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序 3.1在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3.2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场生产人员先行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质检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3.3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质检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 a)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证据显示,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整体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达到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充分抽样、分析和(或)充分的验证结果证实受影响的批次产品符合被怀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3.4当认定为不安全产品时 a)出现的批量不合格品或异常不合格产品,由质检员填写《不合格品评审记录》,上报总经理,处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部实施;处置方案有报废、移作他用、返工、让步放行等;返工产品应重新进行检验;让步放行产品应详细记录,并应单独存放和标识; b)当发现个别不合格品,由生产部确认后作出处置,处置方案有:报废、移作他用、返工,并应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作详细记录;返工

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看过来!

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看过来! 一是“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主要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限量标准的上述物质具有现实危险性,有必要予以刑事打击。同时,考虑到上述物质的种类非常多,危害性的差别较大,无法划出统一的超标倍数作为认定标准,故采用了“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表述。 二是“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情形,主要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上述食品中极有可能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病毒或者其他毒害成分,具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现实危险性。 三是“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情形,主要考虑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前一段时间为防控H7N9禽流感,有的地区被怀疑为传染源的市场已要求停止经营活禽,对活禽进行扑杀,如果这些市场的活禽经营者仍暗中经营的,就适用本项的规定。由于此类食品与某种疾病存在较密切的联系,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此类食品,一旦引发传染病等疫情,将导致极其严重甚至是灾难性后果,因此将其认定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 四是“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主要考虑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如2004年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劣质婴儿奶粉就未按要求添加婴儿生长发育所必需的维生素和矿物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为了体现对婴幼儿身体健康的特殊保护,本项将此类情形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有了一定的了解。吃进肚子的食物的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任何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都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利益而去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工作总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三个特点

工作总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三个特点 一、案件特点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行为以销售壮阳保健品为主。除201X 年的一例案件为生产销售假羊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外,其余案件全部为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壮阳保健食品。由于我国对壮阳类产品的类型和生产厂家有严格限制,造成一大批小作坊制作的壮阳类保健食品横行市场。此类产品市场需求量多,利润空间大,二至三元钱进价的商品能卖到十几元甚至几十元。顾客往往羞于到正规医院就诊或购买,选择在街边小店购买,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被害人的这种心理状态,为经济谋求利益铤而走险。 (二)通过实体店贩卖壮阳类保健食品的作案地点多为出租房或小型商店、成人用品店。在朝阳检察院办理的销售有毒、有害壮阳类保健食品案件中,作案地点均为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或生活超市内,涉案物品数量少,与其他正常经营的商品摆在一起掩人耳目,具有迷惑性。这些场所多由个人经营,不具有营业执照,有需求才进货并迅速处理,被查处时存货仅为十几盒甚至几盒。同时,我区出现了部分拥有营业执照的大药房从保健用品市场批发壮阳类保健食品的现象,此类商家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利用消费者对我国批准生产的壮阳类产品的不了解和对大药房等正规销售地点的信任,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三)壮阳类保健产品的主要来源较为集中。一是游商上门送货,这些保健品多来源不明,供货商与进货商均不留联系方式,采取定时送货的方式;二是店

主从朝阳区十里河保健品批发市场进货,进货方明知此类保健产品非正规厂家生产,但放任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三是来自各地产品交易会。如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其有毒、有害壮阳保健品均自杭州产品交易会购进,涉及19个品种、101盒。 二、暴露出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相对机械,实践中存在漏洞。《食品安全法》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案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由于食品的多样性与致害病菌的变异性,上述法规只能作为泛性条款与兜底条款,必须依靠各项安全标准及质量鉴定报告方可发挥作用。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质量鉴定机制均不完备,致使司法监督在食品安全保障之路上步履蹒跚。如生猪羊牛肉属于二次加工才能食用的食品(即煮熟),相关机构因国家对生肉无规定的标准均表示无法进行鉴定,使得案件无法取得应有的证据,无法建立有效的证据链,案件不了了之。 (二)执法机关食品安全监督侦查制度不规范,“行刑衔接”机制运行不畅。基于食品不稳定性、易变异性的特点,离开第一现场后证据难以再行补足,及时扣押及送检是鉴定结论真实有效的重要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与食品鉴定部门在鉴定上衔接不畅,配合力度不足,接收鉴定食品的程序复杂,导致扣押的检材不全或无法及时送检,使得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应有的司法意义,阻滞了案件的司法进程。此类现象集中出现在我区公安机关刑事专项行动办案过程中,。刑事专项活动在集中打击犯罪活动中成效明显,但本身带有应急性、运动型的特点,同时部分人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薄弱,对涉案物品查封、扣押、送检、保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透析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透析 【论文提要】: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面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这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为了做好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刑事审判职能,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本文首先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现状,通过几个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差异,提出司法实践中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点建议。笔者认为,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是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当前,首先要做好刑事司法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衔接,修改和完善犯罪要件,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然后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健全完善食品监管、预警、风险检测等各项机制,努力做好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共同构建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理性之策 【正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一贯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总有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的驱动,冒天下之大不韪,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制假、售假,坑害群众。一段时期以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福寿螺、苏丹红、毒火腿、瘦肉精、毛发酱油、黑心月饼……,直至2008年9月份曝光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一起起怵目惊心,轻者致病,重者要命。国人为之惊恐、为之愤怒。“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须切实监管,严厉惩治。”[1]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为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

从刑法角度谈食品安全的保护

从刑法角度谈食品安全的保护 一、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 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对食品安全的界定是不同的,食品安全的概念也不断被充实、发展,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1974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对食品安全作出如下界定:食品安全指的是人类的一种基本生存权利,即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得到为了生存与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可见,在生产力落后、粮食极端匮乏的年代,食品安全更多的被赋予保障食品数量的使命。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食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文献中提出,食品安全即在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们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在当时的环境下,人们认为食品安全就是保证食品达到适合人类食用的卫生标准。20世纪90年代后,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营养与质量。为此,在1992年的国际营养大会上,食品安全又有了新的内容:在任何时候人人都可以获得的限定,表达了人们对食品安全新的诉求。我国于20XX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用食品安全替代了食品卫生,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我国从法律角度对食品安全下的定义,虽不能完全涵盖食品安全的内容,但它反映出法律对人们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纵观食品安全概念的发展历程,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及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富含的营养全面合理,能够满足人们对食品的数量、卫生和质量需求,不会对人体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能够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所应具备的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在数量方面,食品能够满足人们购买的欲望和能力;在质量方面,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质量达标、营养全面的标准。因此,食品安全包含了食品数量、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和食品营养四方面的要素,它们是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内容,四者之间相互,共同组成了食品安全的完整概念。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现状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XX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失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失去了部门法依据。20XX 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正为:生产、销

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摘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食品安全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更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准确的实体认定,提高食品安全案件侦查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尽快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实体认定以及对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的几个要点的探讨能够对该类型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有所 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认定侦查对策 引言:民以食为天,中华民族对于吃有着自己丰富多彩的文化。这些令人心旷神怡的饮食文化众彩纷呈,历史悠久,享誉世界。然而,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却让这种伟大的饮食文化蒙上一层阴影。“地沟油”“毒豆芽”“毒酸奶”“彩色馒头”“瘦肉精”等等,严重威胁着国人的餐桌安全。让我们以前能够大快朵颐的饮食习惯也变的小心翼翼,胆颤惊心。面对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二,与食品安全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通用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 探(通用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通用版) 内容提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竞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界说;特征;分类;适用原则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

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新法建立了诸如取消食品免检、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行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与规范供给,其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法的颁布与法的实效尚有很长的距离,其间可能存在许多更为重要也更为关键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些制度如何予以理解阐释?这些制度在施行中还存在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这些制度与现有的制度如何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当然需要众多学人的智识努力,其间探讨、争鸣,甚至不同意见的针锋相对也很为必要。为此,本期刊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专家治理模式的重构》、《食品召回法律责任研究》三篇文章,就新法涉及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引起更多学人对这些问题从更为微观、更为实证的角度进行研讨分析。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际社会普遍对之极为关注。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为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 教育) 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办学学院四川大学 校外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 专业法学 年级 1703 指导教师梁琼芳 学生姓名何思 学号 aDB117k2045 年月日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专业:法学 学生:何思指导教师:梁琼芳 摘要 食品是人民用来维持生命的物质,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但是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的被曝光,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是非常的巨大的,不法分子通过制造伪劣的食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来获取暴利,这样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食品市场经济的秩序,通过这些食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会影响我国人民的人心,造成全国人民的恐慌,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的进程。其次,通过我国制定相关的刑法,能够更好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刑法具有强制性以及严厉性,刑法对于犯罪者的惩罚的力度是非常的大的,不仅仅是对违法者进行相关的罚款以及停业等处罚,还对于食品安全犯法者根据食品安全的问题的大小剥夺政治权利甚至是生命权利进行剥夺,只有这样能够有效的保证食品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者,做到有法可依,严格的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理,更好的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的安全。针对于此对于本文的研究是非常有一定的现实的意义的,希望本文的研究的结果能够对于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有一定的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监管

On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food safety Major:A law Student: Hesi Supervisor:Liangqiongfang Abstract Food is the material that people use to maintain life, and it is the material that people rely on for survival. However, the frequent exposure of food safety problems has caused people's panic and affected the stability of social order. The dangers of food safety crime is very huge, criminals by shoddy food for sale in the market to obtain huge profits, such a serious affected the food order of market economy in our country, through these food for sale in the market seriously affected the people's life safety and health in our country, caused a great loss to our country's economy, food safety problems are exposed affects the hearts of our people, lead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panic, seriously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in our country. Second, through the related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 to better impact food safety crime, the criminal law are mandatory and severity, the criminal law for the perpetrators of the magnitude of the punishment is very big, is not only the offender related fines and penalties such as closed also for food safety offenders deprived of political rights according to the size of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and even deprived of right to life, only in this way can effectively guarantee the food safety, only in this way can better against food safety violators, legal, strict harsh treatment for food safety violators, Better guarantee people's health and life safety. In view of this, it i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the study of this paper. It is hoped that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can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food safety by criminal law. Key words: Food safety;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regulatory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摘要 食品是人民用来维持生命的物质,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但是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的被曝光,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是非常的巨大的,不法分子通过制造伪劣的食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来获取暴利,这样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食品市场经济的秩序,通过这些食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会影响我国人民的人心,造成全国人民的恐慌,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的进程。其次,通过我国制定相关的刑法,能够更好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刑法具有强制性以及严厉性,刑法对于犯罪者的惩罚的力度是非常的大的,不仅仅是对违法者进行相关的罚款以及停业等处罚,还对于食品安全犯法者根据食品安全的问题的大小剥夺政治权利甚至是生命权利进行剥夺,只有这样能够有效的保证食品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者,做到有法可依,严格的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理,更好的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的安全。针对于此对于本文的研究是非常有一定的现实的意义的,希望本文的研究的结果能够对于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有一定的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监管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I

目录 1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1.2.1理论意义 (1) 1.2.2现实意义 (1) 2食品安全相关概念 (3) 2.1食品安全的概念 (3) 2.2食品安全的特征 (3) 2.3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概念及意义 (4) 3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5) 3.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 3.1.1本罪的犯罪构成 (5) 3.1.2本罪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5) 3.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6) 3.3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6) 3.3.1本罪的立法背景和理论基础 (6) 3.3.2本罪的犯罪构成 (7) 3.3.3本罪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7) 4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7) 4.1立法理念上的不适应 (7) 4.2立法实践上的缺陷 (8) 4.3刑法规制的范围较窄 (8) 4.4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定位不准确 (9) 5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建议 (9) 5.1确立现代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理念 (9) 5.2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9) 5.3增设食品安全过失犯罪 (10) I

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情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1200925.html, 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情况 作者:肖明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06期 新法增行政拘留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严惩重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修定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因为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 滕佳材介绍,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新法还提出,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此外,针对有些违法者“怕关不怕罚”的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2号,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日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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