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用-消防水管安装规范

现场用-消防水管安装规范
现场用-消防水管安装规范

(一)消防水管安装规范

1、套管:(3.3.13)

1)管道穿墙或楼板,应设置套管。

2)穿楼板的套管:在卫生间及厨房内,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在其余房间,其顶部高出装饰地面2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

3)穿墙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

4)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2、管径≤DN80时采用丝扣连接,>DN80时采用卡箍连接。

阀门≤DN50时采用丝扣连接,>DN50时采用法兰连接

3、管道卡箍接口:(3.3.15)

1)卡箍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宽度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安装方向应一致。

2)法兰连接: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3)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4)接口有橡胶圈的管道: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5、丝接管道连接:

1)管径小于或等于DN100的镀锌钢管可采用螺纹连接。(4.1.3)

2)当管径大于DN100 时,可采用卡箍、法兰或焊接连接。给排水管道: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空调水管道:对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4.1.3、

9.1.2)

3)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对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做防腐处理。(3.3.15)

4)螺纹连接的管道,螺纹应清洁、规整,断丝或缺丝不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

连接牢固;接口处根部外露螺纹为2~3 扣,无外露填料;镀锌管道的镀锌层应注意

保护,对局部的破损处,应做防腐处理。

6、管道穿过防火墙:

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空隙填实。穿防火墙管道的保温材料,采用不燃烧材料。

(二)支吊架安装

1、管道的支、吊架安装: (国标P13:3.3.7)

(1)固定支架的位置应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2、立管管卡:(3.3.11)

1)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个。

2)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3、给排水水平管的支、吊架间距:(3.3.8)

4、喷淋管道的支吊架:

当喷头间距≤3.6m时,设一个。当喷头间距<1.8m时,隔段设置。

支吊架与喷头的间距≥300mm,支吊架距末端喷头≤750mm。

5、消防及给排水保温:

(1)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橡塑(B1级)保温,外包不燃性玻璃布复合铝箔防潮层。并在

防潮层外包铝合金薄板保护层(管径大于DN100时,厚度为0.6mm;管径小于等于DN100时,厚度为0.5mm)。

(2)防冻保温(厚度50mm):屋顶水箱间内、地下部分(生活给水管,消火栓管,喷淋干

管)。

(3)防结露保温(厚度10mm):其它部位给水管、吊顶;管井内的排水管、雨水管。

(4)绝热保温(厚度30mm):热水管、换热器(保护层采用镀锌钢板)、热交换器、循环泵、

分集水器。

(5)地下一层、二层消火栓管道、生活给水管采用电伴热保温。电伴热系统需在生产厂商指

导下施工;做法严格按照《管道和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03S401外做防冻保温。

消防管道安装规范标准

消防管道安装规 1.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的室消防自动喷洒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 2施工准备 2.1材料要求: 2.1.1消防喷洒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镀锌碳素钢管及管件,管壁外镀锌均匀,无锈蚀、无飞刺,零件无偏加、方扣、丝扣不全、角度不准等现象。 2.1.2消火栓系统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管材不得有弯曲、锈蚀、重皮及凹凸不平等现象。 2.1.3消防喷洒系统的报警阀、作用阀、控制阀、延迟器、水流指示器、水泵结合器等主要组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齐全,铸造规矩,表面光洁,无裂纹,启闭灵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1.4喷洒头的规格、类型、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型规矩,丝扣完整,感温包无破碎和松动,易熔片无脱落和松动。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1.5消火栓箱体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表面平整、光洁。金属箱体无锈蚀,划伤,箱门开启灵活。箱体方正,箱配件齐全。栓阀外型规矩,无裂纹,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密封填料完好,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2主要机具: 2.2.1套丝机,砂轮锯,台钻,电锤,手砂轮,手电钻,电焊机,电动试压泵等机械。

2.2.2套丝板,管钳、台钳,压力钳,链钳,手锤,钢锯,扳手,射钉枪,倒链、电气焊等工具。 2.3作业条件: 2.3.1主体结构已验收,现场已清理干净。 2.3.2管道安装所需要的基准线应测定并标明,如吊顶标高、地面标高、隔墙位置线等。 2.3.3设备基础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安装条件。 2.3.4安装管道所需要的操作架应由专业人员搭设完毕。 2.3.5检查管道支架、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是否正确。 2.3.6喷洒头安装按建筑装修图确定位置,吊顶龙骨安装完按吊顶材料厚度确定喷洒头的标高。封吊顶时按喷洒头预留口位置在顶板上开孔。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安装准备——干管安装——报警阀安装——立管安装——喷洒分层干支管、消火栓及支管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喷洒头支管安装(系统综合试压及冲洗)——节流装置安装——报警阀配件、消火栓配件、喷洒头安装——系统通水试调 3.2安装准备: 3.2.1认真熟悉图纸,根据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的具体措施选用材料,测量尺寸,绘制草图,预制加工。 3.2.2核对有关专业图纸,查看各种管道的坐标、标高是否有交叉或排列位置不当,及时与设计人员研究解决,办理洽商手续。 3.2.3检查预埋件和预留洞是否准确。 3.2.4检查管材、管件、阀门、设备及组件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建筑分类表3.0.1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浅谈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按规定,我国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由于导致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因素较多,扑救难度大,因此高层建筑应立足于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达到预防火灾的目的。 首先,超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为: 1、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各专业竖井林立,发生火灾时,这些竖井就像高耸的烟囱,构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途径。试验证明,烟气竖向扩散速度为3~4m/s,100m的高层建筑在25~35m/s左右,烟气即顺垂直通道从底层扩散到顶层,与此同时,火势也将蔓延扩大。 2、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层数多,人员集中,垂直疏散距离远,发生火灾时,要使人员迅速疏散到地面或建筑物内避难层及不受火灾威胁的安全部位,是十分艰难的。数千人、甚至数万人若从整幢大楼疏散到地面,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小时。 3、火灾扑救难度大 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由于受到消防设施条件的限制,给灭火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超过消防登高车辆的高度则无法从室外扑救,只能依靠自救,即依靠室内的消防疏散设施。 因此,针对一上特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必须强调几个问题:(1)合理布置高层建筑总体布局和防火分区

总平面布置中的主,附体关系,该建筑与四周建筑的间距及车道的设置等等,均属与防止蔓延和迅速扑救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进行建筑方面设计方案时须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的总平面布置,不但有利于火灾扑救,而且对防止火势蔓延有极大帮助。设计时需不折不扣执行。 防火分区是延缓火势蔓延的重要措施,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根据《高规》要求,每一分区内要相应装设一些使防火门能自动关闭的装置,并且在建筑施工时,要做到防火卷帘安装时,卷筒与梁,卷筒与墙壁之间不能留有缝隙,能充分发挥其防火、阻烟作用。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指对建筑内部的垃圾井、水井(水管井)、电井(强、弱电)及楼、电梯间实行防火阻隔(水井、电井要求封堵),最大限度地降低火势蔓延速度,控制火灾燃烧面积。 (2)确保建筑物耐火能力 《高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保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火灾发生时建筑物结构在较短时间内不会损坏,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同时也减少火灾损失。可靠的耐火构造能减少起火,蔓延及保护人和建筑的安全。设计中除了应首先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能力之外,还须对天棚,墙面等装修部位的耐火性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为了追求建筑外观效果,部分高级公寓和住宅采用了玻璃幕墙,国内外建筑界对此颇有争议(日本、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

消防喷淋头安装间距和规范

消防喷淋头安装间距和规范 7.1一般规定 7.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井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7.1.3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7.1.4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7.1.5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手表7.1.5的规定: 7.1.6货架内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7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档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7.1.8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1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安装设计要求

第8.3.1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条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 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第条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局部修订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于漏电可能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其供电能力直接关系火灾报警的可靠性,因此,其供电要求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二删除,新增说明如下) 矿物绝缘电缆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具有良好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优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因此,本条对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敷设分别作了规定。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危险级 2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

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 4.1 一般规定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4.5m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2021版高层建筑防火基本要求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版高层建筑防火基本要求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版高层建筑防火基本要求 一、高层建筑火灾 (一)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 高层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决定了高层建筑火灾与多层建筑火灾的不同。 1、火灾隐患多 因高层建筑的功能复杂,既有居室、办公室、伙房、餐厅、舞厅、小卖部、游艺室等,又有机房、车库、仓库等,设备众多,有大批可燃物,还有大量火源或使用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如管理不严,很容易起火成灾,造成严重的后果。 2、纵向蔓延快 高层建筑内有许多纵向竖井,如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电缆井、垃圾道、排气道等,在火灾条件下这些竖井都将成为一个个烟囱,使火迅速向起火层以上各层蔓延,是火灾得以迅猛发展和很

快蔓延的重要原因。实践证明,烟垂直向上蔓延的速度为3~4米/秒。 3、火灾条件下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中集聚的人员多,楼层高,疏散的距离远,疏散需要的时间长,要求在10分钟之内把楼内的人员全部疏散完毕是不可能的。 4、扑救困难 目前我国的消防装备还远不能适应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需要,如高层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不健全,消防登高车缺乏,消防员个人装备不能满足防毒气、防高温辐射、通讯联络等要求,这对于大型火灾现场将是一个难于解决的大问题。 (二)高层建筑起火的原因 根据火灾统计,高层建筑起火主要因为: 1、吸烟 是第一位的原因。 2、电气设备火花或电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消防喷淋头的安装间距与规范标准[详]

消防喷淋头的安装间距与规范 7.1 一般规定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 2 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 4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7.1.4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

7.1.4的规定: 7.1.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7.1.6 货架内置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7 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7.1. 8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6m。7.1. 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消防管道安装规范

消防管道安装规范 消防管道安装规范 1.范围本工艺标准适用于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的室内消防自动喷洒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 2施工准备 2.1材料要求2.1.1消防喷洒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镀锌碳素钢管及管件管壁内外镀锌均匀无锈蚀、无飞刺零件无偏加、方扣、丝扣不全、角度不准等现象。 2.1.2消火栓系统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一般采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管材不得有弯曲、锈蚀、重皮及凹凸不平等现象。 2.1.3消防喷洒系统的报警阀、作用阀、控制阀、延迟器、水流指示器、水泵结合器等主要组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齐全铸造规矩表面光洁无裂纹启闭灵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1.4喷洒头的规格、类型、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型规矩丝扣完整感温包无破碎和松动易熔片无脱落和松动。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1.5消火栓箱体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表面平整、光洁。金属箱体无锈蚀划伤箱门开启灵活。箱体方正箱内配件齐全。栓阀外型规矩无裂纹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密封填料完好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2主要机具 2.2.1套丝机砂轮锯台钻电锤手砂轮手电钻电焊机电动试压泵等机械。 2.2.2套丝板管钳、台钳压力钳链钳手 2.3.1主体结构已验收现场已锤钢锯扳手射钉枪倒链、电气焊等工具。 2.3作业条件 清理干净。 2.3.2管道安装所需要的基准线应测定并标明如吊顶标高、地面标高、内隔墙位置线等。 2.3.3设备基础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安装条件。 2.3.4安装管道所需要的操作架应由专业人员搭设完毕。 2.3.5检查管道支架、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是否正确。 2.3.6喷洒头安装按建筑装修图确定位置吊顶龙骨安装完按吊顶材料厚度确定喷洒头的标高。封吊顶时按喷洒头预留口位置在顶板上开孔。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安装准备?干管安装?报警阀安装?立管安装?喷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5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6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高层建筑防水盒防烟分区 1、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1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 外缘算起。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 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管道安装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管道 安装规范

消防管道安装规范 1.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民用和壹般工业建筑的室内消防自动喷洒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 2施工准备 2.1材料要求: 2.1.1消防喷洒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壹般采用镀锌碳素钢管及管件,管壁内外镀锌均匀,无锈蚀、无飞刺,零件无偏加、方扣、丝扣不全、角度不准等现象。 2.1.2消火栓系统管材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壹般采用碳素钢管或无缝钢管,管材不得有弯曲、锈蚀、重皮及凹凸不平等现象。 2.1.3消防喷洒系统的报警阀、作用阀、控制阀、延迟器、水流指示器、水泵结合器等主要组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齐全,铸造规矩,表面光洁,无裂纹,启闭灵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1.4喷洒头的规格、类型、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型规矩,丝扣完整,感温包无破碎和松动,易熔片无脱落和松动。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1.5消火栓箱体的规格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箱体表面平整、光洁。金属箱体无锈蚀,划伤,箱门开启灵活。箱体方正,箱内配件齐全。栓阀外型规矩,无裂纹,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密封填料完好,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2主要机具: 2.2.1套丝机,砂轮锯,台钻,电锤,手砂轮,手电钻,电焊机,电动试压泵等机械。

2.2.2套丝板,管钳、台钳,压力钳,链钳,手锤,钢锯,扳手,射钉枪,倒链、电气焊等工具。 2.3作业条件: 2.3.1主体结构已验收,现场已清理干净。 2.3.2管道安装所需要的基准线应测定且标明,如吊顶标高、地面标高、内隔墙位置线等。 2.3.3设备基础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安装条件。 2.3.4安装管道所需要的操作架应由专业人员搭设完毕。 2.3.5检查管道支架、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是否正确。 2.3.6喷洒头安装按建筑装修图确定位置,吊顶龙骨安装完按吊顶材料厚度确定喷洒头的标高。封吊顶时按喷洒头预留口位置于顶板上开孔。 3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安装准备→干管安装→报警阀安装→立管安装→喷洒分层干支管、消火栓及支管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喷洒头支管安装(系统综合试压及冲洗)→节流装置安装→报警阀配件、消火栓配件、喷洒头安装→系统通水试调 3.2安装准备: 3.2.1认真熟悉图纸,根据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的具体措施选用材料,测量尺寸,绘制草图,预制加工。 3.2.2核对有关专业图纸,查见各种管道的坐标、标高是否有交叉或排列位置不当,及时和设计人员研究解决,办理洽商手续。 3.2.3检查预埋件和预留洞是否准确。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5-8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 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经基〔1982) 58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 试行。 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 查监督之责。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 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 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 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 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 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 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 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 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 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 门会审定稿。

消防喷淋、烟感和广播的布置要求

1、如果施工中的照明灯具是嵌入式日光灯,烟感和灯具的间距在30cm左右就可以了 如果是高温灯,距离要适当放大,如果是下垂式的,那就要按周围0.5m内无遮挡物来考虑了。 2、安装在顶棚上的探测器(烟感)的探测器边缘与下列设施的边缘水平间距宜保持为: 1)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2m。 2)感温探测器距高温光源灯具(如碘钨灯、容量大于100W的白炽灯等)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3)距电风扇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4)距不突出的扬声器净距不应小于0.1m。 5)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净距不应小于0.3m。 6)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7)与防火门、防火卷帘的净距,一般为1-2m。 3、消火栓按纽和烟感温感等探测器的信号线是联在一起的,本系统中的任何一个地方报警都会启动灭火系统[当灭火系统打在自动档上的时候]。 4、这种东东查规范,可以查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2感烟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上面的详细的规定,距墙面积要不小于500mm. 5、大空间可根据正方形或长方形布置,aXb≤60(高度6m内)、aXb≤80(高度8m以上12m以内),宽度不大于3m的走廊烟感的距离小于等于15m,对独立房间烟感的保护面积为小于等于80平方米。另外对大要200mm以上的梁要考虑梁的影响,对大于600mm的梁要分别考虑两侧均满足保护面积的要求。 6、每个烟感应该按保护半径来计算,规范有这方面的数据,最小的烟感保护半径是5.8米吧,以烟感为中心,以5.8米为半径画圆,只要能覆盖所有区域就行,另外走廊距离间距不超过十五米就行。 7、喷头离墙的最小距离为0.60米。因在离墙角的水平距离0.50米以内时,烟、温会在此处形成一个死角,喷头不能被温度烤破,无法有效的动作(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探头离墙边的最小距离也是0.50米)。 0.1米是对于边墙型喷头?那它怎么启动的?仅仅是限定起用于轻危险等级?不解! 对于技术措施上最小距离为0.1米,我觉得如果是闭式喷头,我觉得不可行!所以我觉得是对于式喷头而言。 8、不过有些人一般设置喷头距墙最小距离为0.5-0.6m。 9、这要看你的建筑是什么用途,火灾等级属于哪级,喷淋头近的我见过有3米的,

现场用-消防水管安装规范

(一)消防水管安装规范 1、套管:(3.3.13) 1)管道穿墙或楼板,应设置套管。 2)穿楼板的套管:在卫生间及厨房内,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在其余房间,其顶部高出装饰地面2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 3)穿墙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 4)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2、管径≤DN80时采用丝扣连接,>DN80时采用卡箍连接。 阀门≤DN50时采用丝扣连接,>DN50时采用法兰连接 3、管道卡箍接口:(3.3.15) 1)卡箍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宽度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安装方向应一致。 2)法兰连接: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3)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4)接口有橡胶圈的管道: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5、丝接管道连接: 1)管径小于或等于DN100的镀锌钢管可采用螺纹连接。(4.1.3) 2)当管径大于DN100 时,可采用卡箍、法兰或焊接连接。给排水管道: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空调水管道:对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4.1.3、 9.1.2) 3)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对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做防腐处理。(3.3.15) 4)螺纹连接的管道,螺纹应清洁、规整,断丝或缺丝不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 连接牢固;接口处根部外露螺纹为2~3 扣,无外露填料;镀锌管道的镀锌层应注意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第二条 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 — 1 —

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 — 2 — 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目录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 机械排烟………………………………………………………………………………………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 电……………………………………………………………………………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 统…………………………………………………………………………… 2 术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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