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表信息查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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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查询范文

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 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 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 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 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 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 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 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 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 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

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具纳税证明的申请书范文,及相关纳税所需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范文一】 国税局: xxx市xxx机电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动机、发电机、发电机组制造销售的企业,税号:350981XXXXXXXXX,因经济业务发展需要,现因向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申请贷款授信,需向该行提供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纳税证明,今委托本公司员工杨X(身份证号:XXX)前往贵局办理该项事宜,望贵局给予支持为盼。 特此报告。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关于请求出具20××年度纳税证明的申请书范文二】××国家(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因××,需要贵局出具我公司20××年度纳税情况的证明。 特此申请! ××公司 年月日 【证明】

××有限公司系我局所辖纳税人,该纳税人20××年度实现增值税××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按规定已足额入库,特此证明。 ××国家(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开具纳税证明需要的资料】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纳税证明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和要求提供《纳税证明》机关、组织的文件等相关资料,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用公司的函头纸写一份纳税证明申请书,或者上网也可以查到纳税证明申请表打印下来也可以。 2、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新)

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莫旗联社”)。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莫旗联社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2)。 (三)征信查询用户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

请表》(见附件3)。 第六条接到查询申请后,农村信用社应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信用社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与客户签订《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见附件2),在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由查询申请人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附件3),履行审批手续,按用途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八条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等非农信贷业务时,须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办理五万元(含)以下农户贷款或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的,可视情况不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 第九条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操作规程规定之外的其它用途,知悉范围仅限于与规定用途相关的工作人员,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贷后风险跟踪管理查询、打印客户信用报告的,查询申请人仅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附件3),须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授权。 第十一条信息查询用户须建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登记表(附件4),实时记录查询人、查询时间、内容、用途和申请人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莫旗联社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缴纳征信查询费用。征信查询费由莫旗联社自行承担,不得转嫁被查询对象。 第三章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三条信用社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

北京开纳税证明

北京开纳税证明北京开纳税证明 一、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办税服务厅申请 办理其他纳税证明 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 资料合法齐全:主管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办理户口纳税证明 纳税人填写《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申请材料。 资料合法齐全: 主管局受理审核后,在已核对的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纳税人将认定表和申报材料提交市地税局审核 市地税局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市地税局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申请办理户口纳税证明需提供:1,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2,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出国出具完税证明、汽车定编证明等其他纳税证明需提供: 1.纳税人的申请书;(须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等内容);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代扣代缴或代征单位证明;(须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代扣代征税款金额和税种等内容,限实行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的个人提供。 4.完税凭证。 (限企业或单位、自行申报缴税的个人提供) 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个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

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全国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建成并全国联网运行,现在个人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到自己的信用报告。本人查询信用报告的流程、要求说明如下: 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方式 个人或委托他人到征信分中心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其中被委托人称为代理人。 (一)本人查询信用报告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查询。目前,征信中心不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委托人及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其中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 另可自备填写完成《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征信分中心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三、查询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 目前暂不收费。 四、个人信用报告展示的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信用卡、贷款以及为他人担保信息。 (三)异议标注信息

(四)本人声明信息。本人声明是客户对本人信用报告中某些无法核实的异议所做的说明,征信中心不对本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查询记录 五、征信中心关于信用报告的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分析和展示。信用报告中除个人声明、查询记录和异议标注外的信用信息采自各家银行或其他各类机构,征信中心承诺保持其客观、中立的地位,并保证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信息汇总、加工、整合的全过程中。 异议申请流程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现对异议申请的方式、要求等方面说明如下: 一、异议申请的方式和要求 个人或委托他人到征信分中心现场提出异议申请,其中被委托人称为代理人。 (一)本人提出异议申请 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他人提出异议申请 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委托人及代理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各一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其中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留给征信分中心备查。 另可自备填写完成《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二、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心联系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Inquiry of the Secret Tax Information of Taxpayers

填表说明Explaination 一、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外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查询申请。 This application is fit for the inquiring application put forward by the exterior legally.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的,可不填“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一栏。 The people’s court、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do not have to fill “Signature of the applicant’s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the financial affairs person in charge”. 三、本表为A3竖式,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This application is upright A3, in duplicate, kept by the applicant and the tax bureau. 四、“资料审查”、“受理意见”和“办结情况”栏目中“()”根据实际情况以“√”予以确认。 The “()”in the column of “Material examination”、“Acception opinion”and “Transaction results”should be confirmed by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Certificate of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日期(Date): 编号(Catalogue Number): 纳税人名称(Taxpayer’s Name): 纳税年度(Tax Year): 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Authoriz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Chinese tax administration,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named taxpayer 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for the purposes of Chinese taxation.) 省(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签字): (Director of Office of SAT/Local Tax Bureau) 1

2 附件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 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 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对外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填表事项中的完税情况是指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的情况,并应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纳税人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或《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时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按此表办理。 四、申请表原件由提供证明的机关与证明复印件一并保存备查。 3

12涉税信息查询规范

12涉税信息查询规范 涉税信息查询包括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3个事项。 12.1涉税信息查询 12.1.1—188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办理材料】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具体地点和网址由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593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594【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无 【社会公众注意事项】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基本规范】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升级规范】 省税务机关可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12.1.2—189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事项名称】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办理材料】 1.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经过纳税人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 2.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

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

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 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近日,诸暨市地税局对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等出具纳税证明作出新规定:今后,对申报中国名牌等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的,必须由市地税局出具,其它机构(科、分局)不得对外出具。具体申报时,由企业填写《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实缴地税证明》一式三份,由主管地税分局对企业纳税指标数据进行认真核实,上报县市局审批,加盖地税局公章。企业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开具证明的,要注意区分企业实缴地税总额与申报产品实缴地税总额,进行核实。须由省局出具企业纳税证明的,在市、县(市、区)地税局上报材料上,必须由经办人在“县市级地税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经局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局审批。为明确责任,严格按程序办理,地税机关出具企业纳税证明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如有发现出具虚假纳税证明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申请出具纳税证明的核准(二)审批对象:要求出具纳税证明的纳税人(三)审批依据:《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南府发[2003]44号)、《关于办理纳税人申办户口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3]274号)(四)审批数量:无限制(五)审批费用:无(六)审批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提交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开具纳税证明提交材料:(1)《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2)完税凭证原件。2、申请办理其他纳税证明(申请办理出国出具完税证明、汽车定编证明、名牌产品认定等其他纳税证明)提交材料(1)纳税人的申请书(申请书需包含“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等内容);(2)代扣代缴或代征单位出具的包含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代扣代征税款金额和税种等内容的证明(实行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的个人提供);(3)完税凭证(企业、单位、自行申报缴税的个人提供);(4)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办理名牌产品申请、各类评先活动等应有主办单位的文件或加盖公章的证明)。(八)审批程序1、办理户口纳税证明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写《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申请材料;②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在已核对的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③纳税人将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认定表和申请材料提交市局审核;④市局审核无误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2、办理其他纳税证明①纳税人提供申请资料;②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审批程序1、办理户口纳税证明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写《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申请材料;②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在已核对的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③纳税人将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认定表和申请材料提交市局审核;④市局审核无误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2、办理其他纳税证明①纳税人提供申请资料;②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4.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编辑本段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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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涉税信息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函﹝2010﹞55号 【发文日期】2010-02-23 【实施时间】2010-0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 二、办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要求 纳税服务处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需要由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政策法规处是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工作的法律支持部门,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的涉税证明是否出具的审核工作。 市局机关业务处室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业务支持部门,

个体户纳税证明

个体户纳税证明个体户纳税证明 一、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办税服务厅申请 办理其他纳税证明 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 资料合法齐全:主管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办理户口纳税证明 纳税人填写《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申请材料。 资料合法齐全: 主管局受理审核后,在已核对的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纳税人将认定表和申报材料提交市地税局审核 市地税局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市地税局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申请办理户口纳税证明需提供:1,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2,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出国出具完税证明、汽车定编证明等其他纳税证明需提供: 1.纳税人的申请书;(须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等内容);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代扣代缴或代征单位证明;(须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代扣代征税款金额和税种等内容,限实行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的个人提供。 4.完税凭证。 (限企业或单位、自行申报缴税的个人提供) 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表单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一、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二、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一年: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三、现地址:填报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无住所的居住地址。 十四、境内分支机构名称、境外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填报。 十五、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所在国家(地区)、所在地: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填报。 十六、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负责人、个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并/或者盖章,并填写声明日期。 十七、申请表原件和税收居民证明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备查。

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操作手册

网上税务登记 非注册用户纳税人可通过本窗口远程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事项;注册用户纳税人可通过本窗口远程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个体户停复业登记以及扣缴义务人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帐号报告事项。 一.功能按钮及填写状态说明 1.1填新表 填写一张新的申请表。 1.2保存 将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 1.3修改 更改保存后的数据,将修改后的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 1.4提交 将保存成功的数据,发送到税务端。 1.5打印 打印填写的相应表格。 1.6删除 删除保存成功后的申请表。

1.7返回 退出本窗口。 1.8状态说明 保存:表示纳税人已经保存了该申请表,但还未提交至国税机关。此时,纳税人仍可以对该申请表进行“修改”和“删除”处理。 已提交:表示纳税人已经将该申请表提交至国税机关,此时不能再对该申请表进行“修改”和“删除”处理。 初审通过:表示纳税人提交至国税机关的申请表已经通过国税机关的初审。 未通过初审:表示纳税人提交至国税机关的申请表没有通过国税机关的初审,纳税人应按要求重新填写并补充修改相关内容后再提交申请。 已受理:表示国税机关已经受理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事项。 审批终结:表示涉税申请事项已办结。 二.详细操作说明 点击【主菜单】的可以进入网上税务登记模块界面,如下图:

2.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纳税人申请设立税务登记时不需要进行登录操作,进入网上办税大厅系统的主页面,直接点击【设立税务登记】按钮即可。

2.1.1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 点击【设立税务登记】按钮,系统弹出《设立税务登记说明》页面,纳税人可通过该页面了解有关业务规定、政策规定、业务流程的详细说明。 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弹出如下页面: 在【市局】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纳税人所在市州的市级国家税务局,然后在【区

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

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 代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须知 (一)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2)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见附件); (二)现场查询时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三)现场领取委托人信用报告。 范本1 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于 年月日代理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查得的信用报告转交本人。 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代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委托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范本2 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代理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查得的信用报告转交本人。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委托日期: 承诺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范本3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受托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安支行 负责人:孙海职务:行长 地址:西三条路222号电话:6441697 兹授权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安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我本人的信用报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我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只能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用途。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3.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30日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查询安全可控。 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八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涉税证明需带材料

办理涉税证明需带资料: 1.填写纳税人申报表一式两份(见下列附表) 2.授权委托书一份 3.公章 4.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6.所有复印件均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查询 人(代 理人) 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单位(个人)电话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 申请查询事项 被查询纳税人名称(姓名)被查询纳税人识别号码(身份证号码) 查询内容 查询结果的用途 受理情况(税务机关填写) 资料审查受理意见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 (章)年月日 单位介绍信( 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授权书() 抵押/质押合同()()同意受理 ()由于以下原因,不 予受理: 1.申请资料不全,请 予补正 2.不具备查询权限 办结情况(税务机关填写) ()已按申请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经批准,已提供涉税信息复印件。 ()由于以下原因,未提供查询信息。 1. 2.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查询人签收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外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查询申请。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的,可不填“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内容签章”一栏。 三、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四、“资料审查”、“受理意见”和“办结情况”栏目中“()”根据实际情况以√予以

授权委托书 公司,现授权委托同志(身份号码:),到朝阳国税一所办理事务。 授权期限: 特此授权 被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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