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293号,xx年12月2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xx]1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的资本金流入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的结汇。

第三条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各授权部门在外汇局核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资本金账户开立所需审核资料:

(一)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已通过年检。

(三)机构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涉外业务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鉴卡一式三份。

(八)(一般存款账户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办理原则:

(一)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同时应根据业务办理凭证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办理该账户的开立。

(二)同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三)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划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四)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五)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六)账户开立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12:00前报送账户数据的同时,报送业务办理凭证中对应的“外汇局批件号/核准件编号/ 业务编号”。

第六条入账管理:

(一)在审核企业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入账时,应先根据外管局出具的业务办理凭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开户企业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

(二)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三)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

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企业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

(四)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第七条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同名账户划转时,应要求开户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办理划转手续时,划出行、划入行应在划转凭证上注明“资本金”字样。对于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本金,不得为其办理划转手续。

第九条账户关闭

(一)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账户关闭后,我行应按规定及时将关户信息报送至账户系统,同时报送业务办理凭证中对应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第三章资本金结汇的审核

第十条资本金结汇审核的依据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xx〕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zz]8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综发[xx]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综发[xx]17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申请表(注明企业资本金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金额、用途等,见附件1)。

(二)加盖外管局业务公章的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见附件2)。

(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需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本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须提交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由外管局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六)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见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发票等相关凭证须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我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发票,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七)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企业无需提供第十一条4、6项文件。

银行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 外汇买卖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外汇买卖交易业务,明确岗位职责分工,规避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买卖交易指ⅩⅩ银行总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的以代分行平补头寸为目的的外汇买卖交易。我行不得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场下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三条ⅩⅩ银行结售汇头寸由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ⅩⅩ银行每日日终各分支机构综合头寸余额合计应保持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四条ⅩⅩ银行总行资金部负责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并对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结售汇头寸进行系统内平补。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外汇交易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更不得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交易。 第五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每日日终结售汇头寸余额应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第二章系统内平盘 第六条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结售汇头寸平盘时,须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向总行发送《XX分行结售汇头寸平盘申请书》。 第七条每日15:00点前分行向总行申请外币结售汇多头平盘的,总行可以于当日向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支付人民币清算资金。原则上每日15:00点后分行向总行提出结售汇头寸平盘的,总行通过联行往来账户进行结算,而不进行实际资金支付。 第八条各分行需在每日下午16:30前向总行进行当日最后一次头寸平补。通过本次头寸平补,各分行应将日终头寸余额控制在总行核定的范围内。 第九条分行日终头寸余额超出总行核定范围的,总行应视情况向该分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把该情况通报给分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 第十条ⅩⅩ银行各分行如提前确切得知有大额(单笔等值300万美元以上)平盘需求,须立即或提前一天通知总行资金部,以便提前准备清算资金。

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16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3) 第四章VIP卡管理 (4) 第五章贵宾客户服务 (5) 第六章附则 (5) 附件: (5) 附件1.《银行贵宾客户优惠服务明细》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贵宾客户

管理工作,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实现个人客户差异化营销和分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是指符合本行个人贵宾客户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信用度高,对银行业务发展产生较大贡献或重大影响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VIP卡,是指为个人贵宾客户所发放的银行卡,是贵宾客户的身份象征。它除具备借记卡的基本功能外,还包含服务优惠、投资理财等增值服务功能的高端借记卡。银行VIP卡分为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三种。 第四条个人贵宾客户服务实行“客户自愿、重点发展、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为符合评定标准的个人贵宾客户发放相应的VIP卡,作为享受VIP服务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机构和网点。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总行是个人贵宾客户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全行客户服务资源的组织和VIP客户的管理。 第七条其他涉及个人银行的相关部门负责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为个人贵宾客户提供本部门业务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第八条银行全行的VIP客户评级量化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九条总行将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客户评级功能为个人客户进行评分,分值达到30分及以上的客户即可为银行个人贵宾客户。各机构可根据分值与客户级别对应关系,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为其申请对应的VIP卡。对应关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识别 (1) 二、客户分类 (2) 三、业务审核 (3) 四、风险提示 (6) 五、持续监测 (7)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 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 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 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 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 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 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 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6)

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8) 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 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2) 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 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 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8) 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 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 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 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 35 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 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 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 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 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

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 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 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 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 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 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 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 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 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银行外汇业务工作总结

银行外汇业务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 大家好!衷心的感谢各位行领导、各位同事给予了我这次难得的锻炼机会。此时此刻,当我站在这挑战与机遇并存,成功与失败同在的演讲台上时,内心不仅充满了信心,同时也做好了勇于拼搏,超越自我的准备。 首先,请允许我做一下自我介绍: 我叫**,从大学本科毕业。8月分配到支行,我先后在支行金融超市和外汇结算 科工作,在此期间参加了MBA研修班的学习。 工作七年来,支行给我创造了许多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已经成为我事业不断成长 的摇篮。今天,我怀着一颗感恩的心,站在这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促 使我想在更大范围、更重要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智,为我行的经营发展尽一份力量。 对照竞聘要求,我对自己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我认为自己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10月我被调往外汇结算部工作,来了新的业 务岗位,我虚心向同事学习,让自己尽快熟悉业务、融入到工作的角色中。我从订传 票开始,一项一项的学习外汇会计、出口跟单托收、出口信用证、汇入汇款结汇、国 际收支申报、大额反洗钱、外管局外汇账户平台等业务工作,奠定了我扎实的业务基 矗 二、坚持“用心服务客户,树立农行良好窗口形象”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了快捷 周到的服务,得到了广泛好评。七年来我都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时刻以 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脚踏实地,扎实工作,积累了较为全面的业务实践 经验。 三、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金融专业知识。,我参加了MBA研修班,系统的学习了《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会计学》、《公司理财》等18门MBA核心课程,并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成绩。在此期间,我还认真听取学习了行长和各业务处室组织的经济资 本管理、信贷基本制度、内控风险防范等多次讲座,进一步掌握了农行前沿业务知识。学习之余,我积极思考我行的经营发展现状,认真撰写了业务论文及调研报告,做到 了学以致用。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

XX银行外汇资金清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资金清算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以及《XX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版)》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外汇业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外汇资金清算系指本行与国际、国内银行间通过账户和有关货币划拨体系,在办理国际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最终清讫双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账户代理行(以下简称账户行)系指为满足外汇汇款、托收、信用证以及境内资金汇划等业务的外汇资金收付需求,在对方银行开设账户,建立单方或双方互相账户关系的银行。 第三条外汇资金清算主要由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统内外汇资金清算三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境内外同业、系统内各项外汇资金往来、定期存放、拆放、账务核对等业务过程。 第四条根据《XX银行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总行运营管理部设置外汇清算业务岗位。 第二章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 第五条境外同业外汇资金清算系指本行有选择地与境外银行签订协议,建立资金往来账户,通过在境外同业开立账户,逐笔办理与境外同业间资金往来清算。

本行在选择境外账户行时,应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工作效率高的境外银行建立账户行往来关系,办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本行在境外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主要进行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的收付款、资金调拨、外汇买卖交割等业务清算。 第六条收汇账务处理 SWIFT贷记通知的境外发报行可以是境外账户行,也可以是境外非账户行。如报文的发报行是境外账户行,则境外账户行将款项和对应的贷记通知转给本行,本行核对无误后,凭贷记通知记账;如非账户行发来收款报文,本行须待收到境外账户行的贷记通知后,核对贷记通知与收款报文相关信息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总行: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贷:系统内清算款项 分行: 借:系统内清算款项 贷:个人/单位活期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如发现贷记通知所提供的受益人信息不详无法解付时,凭对账单上的金额暂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向账户行发出查询。会计分录为: 总行: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贷:系统内清算款项 分行: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基本含义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东莞外汇业务

附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3.1,3.2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合作银行外汇业务的合作,促进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的规范开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根据我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协议,在合作过程中,我行负责收集、初审、传递相关业务资料,以及经审批的代理合作外汇业务项下人民币信贷资金支持;合作银行负责单据复审、结算、业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涉及授信业务的,按照我行授信业务相关流程、规定办理。 第四条代理合作外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根据我行业务实际情况,代理合作外汇业务主要设置经办岗、复核岗、审查岗、授权签字人。 第六条经办岗指我行具体经办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客户调查、外汇业务单据收集与传递、客户联系与沟通、前台业务联系,直至该笔业务终结。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详细调查客户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外汇业务历史状况等; (二)负责收集各类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传递、保管相关单据、凭证等资料并确保其完整性,在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四)负责核对相关印鉴、签字,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五)负责收集客户相关基础资料以及具体代理合作外汇业务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六)具体业务资料返回后,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在业务处理表上签署意见; (七)负责建立、维护业务台账; (八)积极配合审查岗各项工作; (九)加强外汇业务及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积极争揽外汇业务。 涉及授信业务的,经办岗负责按照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调查、收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批。 第七条复核岗指我行支行行长,具体职责为: 负责对经办岗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督促,加强本单位代理合作外汇业务管理。 第八条审查岗指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查人员,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经办岗上报业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表面一致性的全面审查工作; (二)负责全套业务资料向合作银行传递工作; (三)负责合作银行相关单据、凭证等资料的接收工作以及向经办岗的传递工作; (四)根据业务情况建议采纳具体担保方式; (五)对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我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客户投诉,是指我司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客户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对我司所提供的业务产品、业务流程、服务环境、服务设施设备等不满意,通过我司各受理电话、各部门、客户意见簿、服务质量监督员、新闻媒体、举报信件等渠道向我司提出的现场或非现场意见、建议或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一级行部)设置“客户援助电话”,银行卡(电子银行)部设置“客服热线”,人力资源部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各受理电话公布于营业网点,明确专人负责,保证24小时接听客户投诉。形成客户援助电话、客服热线、服务监督电话三级联动的格局,各级电话均可接听客户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反馈至服务监督电话。 (一)客户援助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本级客户投诉。 (二)客服热线: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将客户投诉转至客户援助电话或服务监督电话处理。 (三)服务监督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全行客户投诉,酌情回访客户。 第五条客户投诉按照业务类别实行“对口处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总行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调查、甄别和处理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负责本条线业务范畴的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三)一级行部为本级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投诉涉及相关部门、网点关系的协调,并全程督促相关部门、网点在时限内进行处理。 (四)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部门或通过服务监督电话和客服热线转接、信访等客户投诉的调查和协助处理工作。 (五)对客户投诉涉及纪检监察室处理的内容,由总行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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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5? 一、客户准入5? 二、业务审核?6 三、风险提示8?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 10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10?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11)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15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2?0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职责与要求 第五章客户服务监督考核 第六章建行服务费用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总公司项目领导小组与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作好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保险经纪服务与服务管理工作,增强金诚国际的服务竞争力,在建行系统内树立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设立项目经理与副经理。 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建行统保项目保险经纪服务的领导、指挥、部署、决策、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发展中心、经纪技术中心、风险研究中心、计划财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参与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建行统保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负责保险期内客户服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考评工作。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应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建行各分行,各地客户服务中心成立建行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由1名负责人和1-2名服务专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服务人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

度的责任心与良好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客户的服务要求。 项目小组职责:在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及本办法的要求为建行各级分行提供一流的保险经纪专业服务。 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分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分行和总行本级。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第五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客户服务职责如下:(一)制订保险手册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保险手册的制作,并在15日内组织各客户服务中心向建行各分支行提供。工作小组应向总行本部提供不少于20套保险手册。 (二)组织分行统保集中培训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根据总行的要求,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一级、二级分行的统保集中培训。 (三)组织分行投保工作 根据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工作小组将在保险手册中明确投保、缴费操作流程,组织并指导各地客户服务中心协助建行各级分行完成投保工作。 (四)提供非常规案件索赔协助服务,包括: 1、协助各地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重大索赔案件(非车险估损20万以

资本项目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外汇业务是很多银行的重要业务,所以大多数的银行管理者都会想知道银行外汇业务知识。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知识 第一部分:产品知识 1.什么是结汇? 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工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时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现钞或现汇买入价)付给客户等值人民币。 2.什么是售汇? 售汇,是指工行向客户出售外汇,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时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卖出价)向客户收取等值人民币。 3.什么是个人外汇预结汇? 个人外汇预结汇,是指客户在工行境外机构办理向工行境内机构的外汇汇款时,按照当日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中相应币种汇率约定结汇汇率,工行境内指定机构收到外汇汇款后,按照约定的结汇汇率,将所汇外币款项先结成人民币,再以人民币形式解付给收款人,从而为客户规避以外币形式解付后再结汇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均可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业务,但客户办理个人外汇结汇汇款的收款人需为境内居民个人。 4.现汇和现钞有什么区别? (1)来源途径不同:现汇是指从境外汇入的、没有取

出就直接存入银行的外币款项,它包括从境外银行直接汇入的外币、居民委托银行代其将外国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境外银行存款凭证、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外币私人支票等有价证券托收和贴现后所收到的外币。现钞是指外币现金或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外币款项。 (2)结汇时适用汇率不同,差距较大:现汇结汇时使 用现汇买入价,现钞结汇时使用现钞买入价。原因在于中国境内外币不能流通,账户上的现汇资金可以直接作为电子结算资金在世界上流通结算,而现钞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运送到境外后才能进入结算领域,在积累及运送过程中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运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造成现汇买入价与现钞买入价的差异。 5.工行可提供哪些币种的结售汇业务? 个人客户可通过工行网点柜面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澳门元、新西兰元、韩元、新台币、马来西亚林吉特、卢布、哈萨克斯坦坚戈、泰国铢、菲律宾比索、越南盾、南非兰特、巴基斯坦卢比、巴西雷亚尔、印度尼西亚卢比等(其中部分币种的 现汇或现钞结售汇业务以各营业网点实际开办情况为准)。 个人客户可通过工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俄罗斯卢布、新西兰元、挪威克朗、丹麦克朗、瑞典克朗、澳门币、泰铢、韩元和南非兰特等币种的储蓄账户中的现钞/现汇结售汇业务。 6.外汇牌价中的现钞和现汇买卖价有什么不同? 工行公布的人民币即期外汇牌价包括现汇买入价,现

商业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试行)

xx市商业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试行) xx银[xx] 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利率管理,促进xx市商业银行外币存贷款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经营外币存款、贷款等外汇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存贷款利率是指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存贷款利率。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xx市商业银行综合计划部是全行外币利率管理的机构,根据总行授权负责外币利率政策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综合计划部外币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外币利率政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外币利率,提出本行外币利率管理战略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密切关注国内外金融市场利率和汇率变动趋势,及时提出调整外币存贷款利率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定支行上报的需协商确定的存贷款利率; (四)对全行外币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支行外币利率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制定的外币利率政策; (二)对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外币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组织有关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同业外币利率信息,向综合计划部提出相关建议; (四)做好本行要求的其他外币利率管理工作。 第三章利率制定 第七条外币存款利率和外币贷款利率: (一)外币小额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上限利率内执行。 (二)外币大额存款利率,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准,在考虑本行的经营发展需要和同业竞争等情况下,拟定外币大额存款指导利率,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定期公布。外币大额存款利率由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欢迎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另一类重要内容是其为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考核制度。 第一节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概述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一项政策性、行政性较强的业务。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同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因此,需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特殊监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经营结售汇业

务;二是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三是按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四是按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五是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制定相应的结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六是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义务。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 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银行总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是证明银行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银监部门批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二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

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帐

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 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变 取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 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 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收取钞 转变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 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帐户开户 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活期存折、 存单或或借记卡、定期存折或定期存单。银行应与客户以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 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它客户如有需要,可预留密码、 印鉴或书面约定存取方式。 二、定期存款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 到期自动转存业务可由银行代办自动转存手续。 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复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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