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护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区划,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认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亚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西部荒漠化区域林草复合植被。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功能。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管护和检查监督工作。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和建设。

第五条为保障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重点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指定办公场所等。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级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重点公益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参与重点公益林伐区作业设计审查、伐区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进行稽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

第七条实施单位每10名护林员配备1名监管员(有稽查职能),负责对护林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西部荒漠化治理区域还可设一定比例的巡护人员和监管稽查人员,负责对管护情况进行巡察督导。

第八条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进行保护和管理,实施单位委托管护责任人进行管护。每个护林员管护面积

2200-4200亩。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重点公益林资源调查,结合管护责任区的划分,对林班、小班进行调整。责任区形状和面积用GPS确定。

第十条各县(市)根据重点公益林资源调查结果,每5年编制1次《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方案》和项目规划,分年度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由原林权发证机关登记造册,并在林权证的注记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的性质;未发放林权证的,由法定权力机关在1年内确权发证。重点公益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审核批准(包括征用、占用、流转、租赁和抵押等)。

第十二条在重点公益林面积相对集中、区位重要地段,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设立永久标志碑(牌),每个管护责任区设立1个管护责任区牌,管护责任区交汇点埋设标桩,以示公众。

第十三条重点公益林坚持以保护为主,实施封山禁牧和封山育林等措施,把重点公益林建设成多树(草)种、多层次,生物多样,结构合理,生态功能最大化的异龄复合型植被。第十四条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在重点公益林区显著位置,设立森林防火宣传牌或警示标志,建立快速森林火灾防控体系,严格火源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做好重点公益林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控制林业有害生物在重点公益林区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从严查处在重点公益林内滥砍盗伐、侵占林地、毁林(草)开荒、滥捕乱猎、乱挖滥采等破坏森林(草地)资源的违法案件,确保重点公益林资源的安全。

第十七条加快重点公益林区道路网建设,为重点公益林管护和经营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禁止在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商业性采伐活动。必要的更新和抚育采伐,执行相关办法和技术规程。更新采伐必须达到防护成熟年龄。抚育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抚育采伐间隔期8-10年。

第十九条平均每10年进行一次重点公益林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准确掌握公益林区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生态草地),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手续,从严管理。

被征用、占用的重点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上报年度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时,一并上报征占用林地情况。重点公益林面积减少的,经核实汇总,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下年度补偿基金中予以调减。第二十一条严禁在重点公益林内进行樵采、挖幼树、放牧、开垦、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补偿基金管理执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农[2007]403号)。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购置档案设备,安排专人管理。为便于长期保存和数据维护,对有关数据、图表等,要建立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档案,资源管理档案,资金管理档案,管护和经营情况档案,森林保护档案和检查监督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监督是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管护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情况,及

时处置。

检查监督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机构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合同和禁(限)伐协议书签订情况等。(二)管护和管理。护林员队伍管理情况,巡山巡护和考勤情况,管护效果,造林、补植抚育地点、面积和效果,伐区设计和作业质量管理情况,林地、林木资源管理,护林防护措施和火灾发生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报告和防治情况,各类破坏公益林资源案件立案和处理结果等。(三)资金管理。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审查、审计。

第二十五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建议扣减下一年度1-3%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一)违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的;(二)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连续2年逾期不报送有关材料的;(四)连续2年造林、抚育质量达不到国家、省规定标准或设施维修维护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工作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行省、市(州)、县(市、区)3级检查制度。各市(州)、县(市)在每年2月底前将检查监督情况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县(市),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将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内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和建设,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吉林造[2005]151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范招标评审行为,提高招标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使用及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审活动的人员。招标评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审、评标、异议与投诉处理等。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库是指由集团公司统一建设、为招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支持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统一建库、随机抽取、动态维护,实现资源共享。 .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培训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推荐、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入库和信息维护; (三)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使用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承担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的审核、入库、培训、.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月3日附件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专家科研信用评级应为B级(含)以上,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 (一)科技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Chongqing public welfar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2、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 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 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专家库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SZ.G.GD014-2010 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2010年4月1日

一、总则 第一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的全过程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贯穿投资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无论是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还是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的前期论证、方案、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等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评审的过程中,各类专业的工程咨询专家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是工程咨询单位开展业务的支持条件,因此要有知识结构合理、覆盖面大的专家资源库作为技术资源储备。 第四条为了在工程咨询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工程咨询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建立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专家资源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构成及专家分类 第五条工程咨询专家库由四部分构成,即: (一)规划咨询专家库,由具备规划研究和规划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二)投资项目研究专家库,由具备研究和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相关技术方案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项目评估、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由具备完成投资项

目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能力的专家组成。 (四)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由具备编制、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报告及其他相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所报咨询专业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工程咨询事业发展服务。 (四)所报咨询专业与所学专业、职称专业或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相符。 (五)专家年龄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工程咨询和研究活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工程咨询评估评审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的义务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

《集团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5则范文》

《集团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5则范文》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专家库的定义。专家库是由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发起建立的,通过与各领域专家的合作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二条专家库设立的宗旨。专家库的宗旨是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三条专家库的功能。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专家库与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交流平台。利用专家库的查询和索引功能可以找到能够帮助业务人员更好的完成业务的相关领域专家,确保公司业务的高质量;同时通过与专家的接触可以进一步开拓公司业务,了解专家的需求,利用公司资源对专家个人和所在机构进行服务。实现公司与专家之间的互动,更加有效的整合资源。 二、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专家的分类。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将专家库中的专家分为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四大主类,在各主类中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向纵深发展。 第五条第六条专家的来源。专家可来源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选择专家的原则。专家应在不同的侧面,如:市场、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具有成功的实际操作经验和相应的理论基础。

三、专家库的管理 第七条专家库管理方式。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通过填写和汇总专家交流纪录,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价,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的使用权限。专家库仅限公司员工通过公司局域网进行浏览,不得利用该库开展与公司不相关的业务。 第九条专家库的管理权限。专家库由投资管理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专家信息、汇总其他业务人员获取的专家信息并将其录入到计算机数据库中。根据业务人员填写的专家交流纪录,对专家进行评级,为业务人员 选择专家提供依据。根据专家的紧密程度,在元旦或专家生日等重要日期给专家发贺卡或以其他形式加强与专家的情感交流。 四、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专家的选择。公司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专家咨询与帮助时,可以从公司专家库现有的专家队伍中进行选择。如果库内专家不能满足业务要求,业务人员可以在外界选择合适的专家,并将该专家的相关资料交公司专家库管理人员登记录入。 第十一条与专家的交流。交流前:业务人员与专家交流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在交流之前要做充分的准备,写出书面的交流提纲,内容包括需要专家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向专家了解的相关情况。交流中:业务人员代表公司与专家接触时,代表了公司形象,在交流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着装和谈吐,同时做详细的文字记录,力求在解决问题的同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集团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专家库的定义。专家库是由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发起建立的,通过与各 领域专家的合作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 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二条专家库设立的宗旨。专家库的宗旨是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三条专家库的功能。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专家库与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交流平台。 利用专家库的查询和索引功能可以找到能够帮助业务 人员更好的完成业务的相关领域专家,确保公司业务 的高质量;同时通过与专家的接触可以进一步开拓公 司业务,了解专家的需求,利用公司资源对专家个人 和所在机构进行服务。实现公司与专家之间的互动, 更加有效的整合资源。 二、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专家的分类。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将专家库中的专家分为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四大主类,在各主类 中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向纵深发展。

第五条专家的来源。专家可来源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 第六条选择专家的原则。专家应在不同的侧面,如:市场、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具有成功的实际操作经验和 相应的理论基础。 三、专家库的管理 第七条专家库管理方式。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通过填写和汇总专家交流纪录,定期对专 家进行评价,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的使用权限。专家库仅限公司员工通过公司局域网进行浏览,不得利用该库开展与公司不相关的 业务。 第九条专家库的管理权限。专家库由投资管理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专家 信息、汇总其他业务人员获取的专家信息并将其录入 到计算机数据库中。根据业务人员填写的专家交流纪 录,对专家进行评级,为业务人员选择专家提供依据。 根据专家的紧密程度,在元旦或专家生日等重要日期 给专家发贺卡或以其他形式加强与专家的情感交流。 四、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专家的选择。公司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专家选取原则 (一)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情况特殊的,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三)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2011-7-6 9:4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 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 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

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提出调整要求的。 (二)苗圃地。 (三)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的公益林。 公益林调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核准批复,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对公益林实施有效管护。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 (一)、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副总、总工、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 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 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如出现如下情况: (1)如出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 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 (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 (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 (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 (五)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 (七)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 (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 (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专家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A 专家管理办法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QG/SDXS 472-201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家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单位,控参股公司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中油人劳字〔2007〕24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采用以下定义: 3.1 管理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由公司聘任的拔尖管理人才。 3.2 专业线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专家库的人员。 3.3 外聘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外聘专家库的人员。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2012-12-01修订2013-01-01实施

4 重要风险 4.1 未履行审批程序聘任管理专家。 4.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 5 职责 5.1 人事处是公司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5.1.1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体系。 5.1.2 负责制修订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1.3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基础信息和档案。 5.1.4 负责管理专家选拔、聘用、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的评选和确认。 5.1.5 负责组织管理专家在公司层面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5.2 专业线处室负责本专业线专家人选的拟定;负责指导本专业线专家开展工作;负责本专业线外聘专家需求计划的制定及人选的推荐。 5.3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专家推荐工作,协助管理本单位的管理专家、专业线专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专家库并完善基础信息和档案。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总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一支掌握先进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具有丰富管理实践经验与研究能力的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2 管理原则 6.2.1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6.2.2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精选

附件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化管控和专业化运营的发展需求,突出培养高层次创新 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统筹推进集团公司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 断提高人才比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 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有关人才工作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人 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集团公司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 要措施,是培养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是对“112人才工程”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对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理念和机制的不断完善。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 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 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

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 更好地服务于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各类业务,不断优化各项生产 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造价值。 (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 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的动态管理。 (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 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臵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 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 观公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级企业。专家库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不含集团公司总师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体系 第六条专家库按照三级三类体系设计,即按照企业层级分为集团公司级、二级企业级、基层企业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内按 照员工岗位又分为企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生产技能类三个类 别(各级企业员工对应的三级三类专家见附表1)。 第七条专家库的专业设臵根据企业层级的不同确定,同一专业涉及的专业等级情况根据岗位类别和专业特点有所不同(三级

公益林管护经管理办法

水东乡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所提取管护费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8条、第9条的规定,为加强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经乡人大主席团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采取乡统筹调度,村委会具体组织管护的形式进行,为加强所提管护费的管理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护费提取及用途 第二条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费从上级兑现我乡的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按2元每亩提取,所提资金全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管护费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聘请护林员管护费,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及演练、扑火工具购置、防火通道建设和森林救火经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竹林抚育、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经费,林权纠纷调解和林业检查验收等方面。 第三章管护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为规范管护费的使用管理,成立水东乡国家公益林管护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理财小组原则由乡长、分管林业副乡长、森业站站长和各村委会主任组成,监督小组原则由乡人大主席、纪委书记、财政所所长和村支部书记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人大主席团确定。 第五条我乡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我乡

的实际需要聘请,护林员人数和管护补助标准由乡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报人大主席团通过后执行。护林员管护补助按月考核发放(护林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除护林员外的其他管护费的使用,由理财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资金使用报告,由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并经乡长签批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款。 第四章管护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管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挪用或骗取管护费的,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理财小组每季度要对管护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采取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年管护费的使用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向人代会报告。 第九条为加强管护费的监管,乡人民政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为:2021001。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水东乡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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