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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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3条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内容: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3、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证可靠的管理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6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申请单相计量认证。

三、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要独立于制造、销售或至少对独立研究、开发之外,真正处于公正的地位;

2、要具有适应评价产品质量优略所需要的技术手段;

3、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的可靠性,要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第三章准则释义——管理要求部分

4.1 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和独立的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一、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证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

社会组织要成为独立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1、需要实验室所在母体的书面授权该实验室对外独立开展检测业务、能独立对外行文、有独立财务账号或账目,独立核算。

2、最高管理者一般应由其法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若不是则需要授权书,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实验室各部门负责人有任命文件。

二、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或校准多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或校准设备设施。

三、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四、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检测/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六、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在检测/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七、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1、实验室应绘制组织机构框图(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

2、实验室要画出管理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

八、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九、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十、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

对检测/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十一、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技术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利。

十二、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具有合法的设立或注册证书;非独立法人实验室是否有批准文件、授权书、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和母体的公正性声明。

二、审阅实验室注册、登记文件和工作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定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审查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或校准设备设施,以及设备、设施能否保证正确进行检测/校准。

三、通过审阅管理体系文件,特别是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以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控制程序,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工作场所或地点。

四、查阅实验室在册人员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确认实验室是否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查阅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证检测/或校准工作公正、客观的有关措施;能否保持第三方公正性;能否有效防止任何有损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能否有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并考察实施效果。

六、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密措施。

七、分析实验室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能够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八、查阅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各部门负责人和监督人员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任命文件。

九、是否规定了所有管理者的职责。

十、检查监督工作的范围、计划和记录,监督员职责是否到位,评价其工作有效性。

十一、是否认命了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管,是否明确了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

管的职责和权利。

十二、是否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检测/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是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评审要点:

一、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否明确并得以落实;质量过程是否予以明确;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如移动的、多检测场所等);相应的质量记录能否证明体系运行;是否存在系统性或区域性不符合。

二、审阅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以及对照本准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三、注意与实验室重要岗位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其对本岗位的职责和管理体系、质量方针目标是否清楚明了。

四、是否建立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五、注意评审组集体评判的意见和结论。

4.3 文件控制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具有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有关的内容和环节是否齐全,规定是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实验室内部文件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注意现场使用的各种文件是否标识清楚。

三、实验室现场是否使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是否存在一个文件出现不同版本的问题。

四、实验室受控文件是否定期审核,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改的文件是否经过再批准,并加以注明。

4.4 检测/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

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证的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确定了分包实验室名单,每个分包实验室是否符合本准则和相关技术能力。

二、实验室分包项目是否符合本准则限定的三种情况。

三、实验室每一次分包是否证的客户书面同意。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制定了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和验收、存储的相关管理程序文件。

二、实验室是否对服务方和供应方进行了评价,是否建立了服务方/供应方名单。

三、实验室已发生的采购是否受控,是否正确选择具备资格的供应方。

四、实验室是否规定了对采购品的验收要求,对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是否经过验收。

4.6 合同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制定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相关程序文件,不同情况下的评审规定或要求是否明确。

二、实验室是否对不同类型的委托书、标书或合同,按照不同的规定实施了评审。

4.7 申诉和投诉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制定处理申诉和投诉程序文件,主动征求客户意见。

二、实验室处理申诉和投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确属实验室原因造成的投诉或申诉,是否对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对有关工作领域或管理体系进行改进。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编制了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对不符合工作予以及时处理。

二、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纠正措施程序,在“评价表名不符和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时,执行纠正措施程序。并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分析程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验室对出现不符合工作或对潜在造成不符合的原因,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四、实验室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

4.9 记录: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编制了记录管理程序,内容是否齐全、合理。

二、实验室的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的信息是否“足够”,是否能够“复现”管理和技术活动。

三、实验室的各种记录填写和更改是否正确、完整、清晰、明了。

四、实验室是否规定了记录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

五、实验室现存记录师傅安全存储、妥善保管,保存方式是否合理,方便存取、查阅方便。

六、是否为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二、审阅其内审资料。

三、实验室内审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记录是否齐全、不符合报告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针对不符合工作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合理、纠正措施是否实施、实施的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

四、每个年度的内部审核是否覆盖了实验室所有部门和工作场所。

五、内审人员是否进行了资格确认,是否经过恰当的培训;内审人员事都做到了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文件。

二、评审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计划组织实施,每次评审输入是否明确,是否充分,结果是否恰当。

第四章准则释义——技术要求部分

5.1 人员: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是否满足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合同制人员、其他的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是否胜任,其工作是否符合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所有人员的持证上岗记录,有无资格确认,上岗授权是否明确。

三、实验室是否制定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有无培训计划实施的培训记录。

四、查实验室人员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五、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要求。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

二、设施和环境条件影响结果时,实验室是否有监控记录;非固定场所检测时是否有规定;

三、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和环境保护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区域间的工作相之间有不利影响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五、对影响工作质量和设计安全的区域和设施是否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检测和校准方法: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选择使用适合的方法,是否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

二、实验室是否对选用的新方法进行确认,是否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三、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是否现行有效并便与相关工作人员使用。

四、实验室采用的国际标准和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是否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非标方法是否经过确认。

五、实验室对检测/校准方法的偏离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客户接受,是否将偏离方法形成文件;

六、实验室是否建立并实施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的规定,是否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

5.4 设备和标准物: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配备了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所需的全部设备及软件、标准物质;所有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维护;

二、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是否立即停止使用并明显标识;修复的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是否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检测/校准的影响。

三、实验室使用的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是否仅限于使用频次、价格昂贵或特定的监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所有设备是否均由授权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是否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五、实验室是否保存对检测/校准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档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六、所有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是否均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七、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 量值溯源:

评审要点:

一、是否确保结果能溯源至国家基标准。

二、检测结果不能溯源至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是否能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三、设备是否校准。

四、实验室是否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五、实验室是否制定并实施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的安全处置、运输、存储、使用的管理程序。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评审要点:

一、实验室是否建立样品的抽取和

最新CMA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料

CMA实验室资质认定/计 量认证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 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 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

找检测机构一定要找具有CMA资质的 机构,否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CMA认证(计量认证)基本介绍 1、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2、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目前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个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4、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 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5 、我国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渔、林、机械、邮电、化工、轻工、电工、冶金、地质、交通、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 第一篇概述 第一章实验室资质认定起源与发展 引言 分布在我国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商品流通等各个领域的广大检验、检测、校准实验室,依靠仪器设备,提供准确数据,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公正、科学的技术服务。检测、校准工作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进实验室技术进步,提升其管理水平并实施有效监督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随着我国人世后过渡期的逐步完成和国家《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各类实验室的监管既要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在考虑对实验室管理历史的继承和统筹兼顾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经过反复调研和论证,制定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2月21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形式发布。《办法》规定:为行政、司法、仲裁机关和社会公益活动、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定。《办法》同时明确,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了解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起源与发展,是认识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前提。 第一节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验收)的起源 1.计量认证的起源 20世纪80年代初期,"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建设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多年计划经济造成的"短缺经济"被"供需平衡"、"供过于求"

所代替,不论是消费者还是贸易当事人、还是政府采购都越来越关注产品的质量。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市场上开始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开始开展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计划经济一统全国的局面逐渐由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所取代,产生了供需双方的验货检验需求。于是在随后的几年里,从国家到各行业、部门,从省(自治区、直辖市) 到地市县相继成立了各级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政府对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及验货、仲裁任务。为了规范这批新成立的产(商)品质检机构和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设立的专业检验机构的工作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原国家计量局借鉴国外对检验机构(检测实验室)管理的先进经验,在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时,规定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1987年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 《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后,原国家计量局为规范计量认证工作,参照英国实验室认可机构(NAMAS)、欧共体实验室认可机构等国外认可机构对检验机构的考核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对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标准,在试点的基础上于1987年开始对我国的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考核。 20年来,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计量认证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我国规范检测市场的主要资质认定手段,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工作。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国计量认证证书共发出20574张,获证实验室达2万余家。计量认证已经成为一个"品牌",是目前我国实验室评价管理工作中应用范围最广、知名度最高的管理模式。经济活动中评价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必须带有计量认证标志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2.审查认可(验收)的起源

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推荐下载

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问题,想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想知道自己的实验室是否有资格申请实验室认可CNAS 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审查认可CAL),为解答各位朋友的疑问,本人特将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的联系与区别总结一下,分享给大家。 1定义 1.1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认可是由权威机构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及其人员有能力进行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做 出正式承认的程序。在我国“权威机构”就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能力考核和评价是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25进行的,其组织和运作也是依据相应的国际标准实施的。CNAS代表我国参加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以及亚太实验室认可合 作组织APLAC,并与APLAC成员签订了检测结果互认协议。因此实验室认是一项国际化的活动。 1.2资质认定 在由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分别对“实验室资质”和“认定”两个词做了解释,从这些解释来看所谓资质认定其实就是实验室认可,只不过是有中国特色的实验室认可,或者说中国版的实验室认可。其能力考核和评价依据的标准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该准则是在国际标准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经过简化又根据中国国情强化了某些要素而产生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质监总局管理和实施,其运作和组织方式类似与实验室认可,但只针对国内实验室,检测报告只在国内有效。因此资质认定是一项非国际化的活动。 2性质 2.1实验室认可 自愿性。 实验室认可是市场行为,属于社会公信范畴。 2.2资质认定 强制性,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都必须申请并通过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是政府行为,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 3实施主体 3.1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考试卷-附答案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考试卷 一、判断题(共25分)根据《评审准则》判断以下内容对错,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实验室资质认定是我国计量法规定,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 2、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 3、只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才是应受控的文件。(×) 4、检验报告只能由授权人员签发或批准。(√) 5、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都必须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 (×)6、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或修理过的仪器设备,只要合格就可直接投入使用。(×)7、当检测一部分工作分包时,应在检测报告中向客户标明分包检测的项目。(√)8、质监员必须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检测目的,懂得如何评价检测结果。(√)9、在两次校准之间,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期间核查,这种核查其实就是再校准。(×)10、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商的记录。(√) 11、质量方针声明由质量主管批准并授权发布。(×) 12、实验室可以由有能力的外部机构进行内部审核。(√) 13、内审组长只能由质量主管担任。(×) 14、除正常全面的内部审核外,当发生不符合或偏离时,还必须时进行附加审核。(×)15、预防措施是对已发现问题或客户投诉的反映。(×)

16、跟踪审核活动应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情况及有效性。(√) 17、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进行的工作,不需要覆盖在临时的或可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工作。(×)18、如果实验室接受了外部审核,则在内审周期内可不必再进行内部审核。(×) 19、实验室必须是其使用仪器设备所有者。(×) 20、实验室的某类仪器设备中只有一件时,可以仅用仪器设备名称来标识。(×) 21、实验室应确保被检测样品的唯一性,以避免任何时候混淆。(√) 22、内审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来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23、当发现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对检测报告给出的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客户又没找,就不必通知客户了。(×)24、接收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25、只要认真记录检测数据,就不必再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 二、选择题,将正确答案填写在括弧内。 1、实验室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控制要求(ABEF ) A.提供适宜的保存环境 B.规定适当的保存期限 C.必须用钢笔记录 D.不能记录在电子媒体上 E.应有足够的信息 F.记录应包含相关人员签字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素及要点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技术要求:8个要素;评审要点有104个,其中管理要求:51个要点,技术要求:53个要点。 认证实验室体系覆盖所要求的19个要素,并针对性掌握了104个评审要点,现场评审时应该无大问题。. 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共19个要素。 1.管理要求(11个) 1.1组织 1.2管理体系 1.3文件控制 1.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1.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1.6合同评审 1.7申诉和投诉 1.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1.9记录 1.10内部审核 1.11管理评审 2.技术要求(8个) 2.1人员 2.2设施和环境条件 2.3检测和校准方法 2.4设备和标准物质 2.5量值溯源 2.6抽样和样品处置 2.7结果质量控制 2.8结果报告 各个要素与评审要点分布具体如下: 4.管理要求(51个) 4.1组织(12个) 4.2管理体系(5个) 4.3文件控制(4个)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3个)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个) 4.6合同评审(2个) 4.7申诉和投诉(3个)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个) 4.9记录(6个) 4.10内部审核(5个) 4.11管理评审(3个) 5.技术要求(53个) 5.1人员(7个) 5.2设施和环境条件(6个) 5.3检测和校准方法(6个) 5.4设备和标准物质(10个)

5.5测量溯源(7个) 5.6抽样和样品处理(7个) 5.7结果质量控制(2个) 5.8结果报告(5个) 4.1组织:12个 1)实验室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合法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书; 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批准文件、授权书、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和母体的公正性声明; 实验室应承诺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有保持第三方公正地位措施,满足“授权”、“独立”的有关要求。 2)审阅实验室注册、登记文件和工作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审查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临时的或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和设施,以及设备、设施能否保证正确进行检测/校准。 3)通过审阅管理体系文件,特别是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以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控制程序,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工作场所或地点。 检查实验室所有场所的所有工作,验证质量体系能否对其有效的覆盖。 4)查阅实验室在册人员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确认实验室是否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查阅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证检测/或校准工作公正、客观的有关措施; 能否保持第三方公正性; 能否有效防止任何有损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能否有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并考查实验室的实施效果如何。 6)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护国家秘密和客户秘密的有关措施,以及在有关的活动中实施情况。 7)分析实验室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能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8)查阅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各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任命文件,他们的职责规定是否明确、恰当,以及履行职责的状况。 9)是否规定了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是否明确本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关键人员是否明确了代理人。 10)检查监督工作的范围、计划和记录,监督员职责是否到位,评价其工作的有效性。 11)是否任命了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是否明确了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和权力。 12)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实验室是否有措施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4.2管理体系:5个。 1)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否明确并得以落实; 质量过程是否予以明确; 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如移动的、多检测场所等); 相应的质量记录能否证明体系的运行;

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

第一部分 实验室能力评价概述 第一章 基本概念 1.1、合格评定 评价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标准或相关技术要求的活动被称为合格评定。 对产品进行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判断,并发布相应客观声明的单位被称为合格评定机构(俗称: 检测/校准 实验室或检验/ 检测/检查机构)。 合格评定一词最早源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 ),其主要精神是: 1 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应成为贸易壁垒,贸易应采用国际标准以及透明和非歧视原则; 2 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应符合国际指南,不应建立特殊的进口产品合格评定程序; 3 各国政府机构应在可能时接受其他缔约国的评定程序及结果。 1.2、实验室 靠和准确。而公正、可靠、准确的合格评定结果除与依据的技术文件相关外,更依赖于实验室自身的能力。 1.3、实验室能力的评价 目前,我国在实验室能力建设、管理、运行、评价方面还并存着多种模式,其中应用最普遍的模式有两种:实验室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1.4、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认可是实验室依据自身发展需求、适应社会(市场)及其发展要求的一种完全自愿的行为。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政府为维护社会公正与平稳运行的一种代表国家意志的强制管理行为。 1.6、实验室认可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上述两种对实验室或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评价方式,相同之处如下: 1、主管部门一致: 实验室认可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和各省/市/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与监督。 2、目的相同: 两种评价都是为了规范、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3、评价内容基本一致: 两种评价的对象均是实验室的公正性和技术能力。 ●上述两种对实验室或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评价方式,在如下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1、评价对象: 实验室认可:包括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包含校准实验室。 机构认定:仅针对第三方实验室;不包含校准实验室。 2、依据和性质: 实验室认可:依据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效于ISO/IEC 17025:2005)。 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文件集。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ISO/IEC 17025是目前人类开展实验室管理、控制、运作智慧的结晶。因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际上是以ISO/IEC 17025为基础,增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而制定的。第二章实验室认可 2.1、实验室认可制度的形成 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生效后,当时最主要的贸易障碍——关税得以大幅度地逐步消减。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产品的技术含量与复杂程度不断增高,供需双方在交割时,对实验室能力的选择或评价变得越来越至关重要。为此,发达国家为其自身的利益,又以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等方式来制造新的技术性的

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

第一讲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概述 一、合格评定的概念和类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引入了国外的合格评定模式,对机构或个人进行考核和评价,以向社会提供保证,表明这些机构或个人符合某种要求或能胜任其所承担的工作。合格评定的定义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确定相关要求被满足的程序。产品、业绩、人员、机构、过程、体系都可作为合格评定的对象。 其实,我国过去并不缺乏合格评定。上世纪80年代我们搞过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企业标准化等级评定,产品质量评优。这些都应该属于合格评定的范畴,只不过过去的合格评定大多是由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具体策划和实施的,而且各行其事,各有各的标准,各有各的方法,各有各的对象,没有形成一个全社会统一一致的工作。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这项工作没有与国际通行的标准接轨,显然,这对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是不利的。现在,我国合格评定工作已经形成一种事业,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有统一的管理模式,有统一的与国际接轨标准,有统一的经过考核的执行人员,等等。合格评定工作正在日趋完善,也为越来越多的行业、部门支持和接受,越来越得到社会广泛的理解和承认,在国际上的影响和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其演变和发展的过程本文就不再赘述。 1.认证与认可的区别 合格评定总体上可以分为认证和认可两类,其定义是: 1)认证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 2)认可权威机构对某一机构或个人有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正式承认。 认证与认可的主要区别见表1。 2.认证与认可类型及说明

表2给出了社会上常见的几种合格评定类型。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实验室认可已为多数读者所了解或至少是有所耳闻的。但是有些企业的实验室管理者并不十分清楚其区别,因而常常盲目地去申请某种认证或认可,费了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并未到达应有的效果。现将其区别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1)对象不同体系认证的对象主要是生产产品的企业,这里“产品”是广义的,包括硬件、软件、流程性材料和服务。就交通行业来说,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公司、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场站、港口、库房包括勘察设计单位都可以申请体系认证。实验室认可的对象顾名思义当然是实验室,包括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实验室、独立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校准机构等。 2)执行主体不同体系认证由各认证公司独自实施,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选择。这些公司虽然都是经过认监委的批准成立的,但数量众多,其在社会上的公信程度不同。实验室认可统一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施,有相当高的公信度。 3)标准不同体系认证依据GB/T 19001 Idt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而实验室认可依据GB/T 15481 CNAS-CL01 Idt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后者的第四章内容与前者的内容相近,但后者的第五章内容却是前者所没有的。 4)结果和作用不同企业通过体系认证获得了由认证机构(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表明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5481的要求,向社会证明了其管理工作是可信任的。但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就一定满足用户要求,管理体系与产品质量两者有密切联系但并非是完全相应的关系。如果要证明其产品满足特定用户的要求则还应进行产品认证。实验室认可通过后,获得了由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该实验室就可以在认可项目的范围内开展检测或校准工作,并在检测报告或校准报告上使用认可标志,表明其检测校准能力是得到认可机构承认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在实验室间(国际或国内)也是互认的。综上所述,如果一个实验室单纯从事检测工作,而没有产品或工程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销售修理、施工建筑等任务,那么最恰当的合格评定就是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单纯的检测或校准实验室不必去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即使申请并取得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也不能证明其检测或校准能力是满足要求的。 二、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联系与区别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实验室认可有三种类型: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两者现在统称为资质认定。我们先比较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再解释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的区别。 1.什么是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 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 (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 (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 (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 (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 (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 第十一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省质监局年度监督评审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监督评审;并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 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 第四章实验室基本条件与能力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或注册,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实验室应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 事业性质的实验室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时,必须经本组织法人授权。 企业(或社团)性质的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从事与其项目有关的产品开发、推

实验室认可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联系和区别

1.1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认可是由权威机构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及其人员有能力进行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做出正式承认的程序。在我国“权威机构”就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能力考核和评价是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25进行的,其组织和运作也是依据相应的国际标准实施的。CNAS代表我国参加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以及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并与APLAC成员签订了检测结果互认协议。因此实验室认是一项国际化的活动。 1.2资质认定 在由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分别对“实验室资质”和“认定”两个词做了解释,从这些解释来看所谓资质认定其实就是实验室认可,只不过是有中国特色的实验室认可,或者说中国版的实验室认可。其能力考核和评价依据的标准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该准则是在国际标准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经过简化又根据中国国情强化了某些要素而产生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质监总局管理和实施,其运作和组织方式类似与实验室认可,但只针对国内实验室,检测报告只在国内有效。因此资质认定是一项非国际化的活动。 2性质 2.1实验室认可 自愿性。 实验室认可是市场行为,属于社会公信范畴。 2.2资质认定 强制性,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都必须申请并通过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是政府行为,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 3实施主体 3.1实验室认可 由CNAS组织和运作。 3.2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分两级实施: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质监总局实施,地方级由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质监局实施。

4依据标准 4.1实验室认可 GB/T15481( idt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将其等同采用为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其内容的主体部分共25个要素,108条。 4.2资质认定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简化了的ISO/IEC 17025标准,其内容的主体部分共19个要素、75条,在这些条款中有19个特定条款是针对中国国情制定的。 5结果和作用 5.1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可以在其检测报告上加盖CNAS标志,表明其检测数据和结果是可信的,实验室之间应该互认。如果再与CNAS签订了国际互认协议,还可以加盖MRA标志,则国际实验室间也应该互认。 5.2资质认定 实验室可以在其检测报告上加盖CMA或CAL标志,同样表明其检测数据和结果是可信的。政府或授权机构可以引用这些数据和结果对产品或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发放许可证等,然而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不具有国际互认的效力。 6申请条件 6.1实验室认可 a.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均可自愿申请; b.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c.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d.遵守CNAS认可规范条文的有关规定; e.符合CNAS-CL01认可准则; f.质量管理体系符合CNAS要求,运行6个月以上,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g.参加能力验证;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南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南 ((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 二〇〇九年

前言 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保证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能有效开展、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准确,依据总局“第86号令”和评审准则的要求,我们综合各行业资深评审专家们多年的评审经验,编制了一套较为详细的评审工作指南,并对评审用表格进行一次系统的修订。评审工作指南对各类评审的操作过程和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描述,明确了各类评审工作需填报的表格。我们力图通过本指南达到评审过程、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一致,尽量减少各环节操作和各要素理解的歧义,使广东省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成为标准化作业的目的。 本评审工作指南初稿完成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组织建工、交通、地矿、机动车辆、药检、疾控、环保、特种设备、能源、产品质量、计量、防雷、供水、电子等各行业共20多位资深评审专家们对作业指导书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参加讨论会的有:刘浔华、刘仰韶、袁庆华、徐天平、任俊、洪栩、刘越琪、于善虎、王虹、刘礼平、王宇骏、许春才、谢常欢、梁丽君、吴玉銮、龙红、谢碧栋、魏艳、王韬、朱艾路、杨哲、杨力。编者根据各行业资深评审专家们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编完善。 本评审工作指南由刘仰韶主编,杨力、任俊参编。全书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主审。 本评审工作指南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具体解释,希望各评审员在使用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监管处,以便修订时用。 编者 二00九年七月

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人员要求汇总

人员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释义》 2、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检验检测的操作人员、结果验证或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应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盖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技术活动范围。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2、授权签字人应: a)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b)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c)熟悉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 d)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签发报告或证书的职责和范围应有正式授权; e)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整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及.

计量认证基础知识学习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及材料文书编制 资质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工作,对实验室进行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是行政许可前重要的技术性评价,是这项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基础。 因此,评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为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保证评审过程的再现性和评审质量的可追溯性,有关程序介绍如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及材料文书编制 一、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评审准备 ?(二)实施现场评审 ?(三)整改的跟踪验证 ?(四)上报评审材料 ?(五)特殊问题处理 二、评审材料编报内容要求 ?(一)申请材料 ?(二)评审材料 一、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评审准备 ?1、下达评审任务 ?2、评审组长审查实验室申请材料(文审) ?3、评审组长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及评审组安排建议 ?4、现场评审策划 一、评审程序及要求 1、下达评审任务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受理批准后,省局认评处应参照实验室的希望评审时间制定评审计划,根据实验室申请的项目领域范围组建评审组。批准后,向评审组长发送如下材料: a.《申请书》; b.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及《实验室法人或负责人声明》; c.《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记录表格》汇总; d.内审及管理评审报告(复印件); e.典型检验报告及比对/能力验证材料; d.《检验机构新增检验项目意向申请表》的审批件 (注:对申请计量认证+依法授权或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实验室新扩项目时适用)。 2、评审组长审查实验室申请材料(文审) 评审组长通过申请材料对实验室的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工作量及检测资源的配置、管理体系运作所覆盖的范围以及申请认定的项目、涉及的标准等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a.《申请资质认定项目表》审查。 b.《检验能力分析表》的审查。 c.体系文件的审查。 a.《申请资质认定项目表》审查。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素及要点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素及要点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技术要求:8个要素;评审要点有104个,其中管理要求:51个要点,技术要求:53个要点。认证实验室体系覆盖所要求的19个要素,并针对性掌握了104个评审要点,现场评审时应该无大问题。. 要素 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共19个要素。 1.管理要求(11个) 1.1组织 1.2管理体系 1.3文件控制 1.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1.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1.6合同评审1.7申诉和投诉 1.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1.9记录1.10内部审核 1.11管理评审 2.技术要求(8个) 2.1人员 2.2设施和环境条件 2.3检测和校准方法 2.4设备和标准物质 2.5量值溯源 2.6抽样和样品处置 2.7结果质量控制 2.8结果报告 评审要点 各个要素与评审要点分布具体如下: 4.管理要求(51个)4.1组织(12个) 4.2管理体系(5个) 4.3文件控制(4个)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3个)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个) 4.6合同评审(2个) 4.7申诉和投诉(3个)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个) 4.9记录(6个) 4.10

内部审核(5个) 4.11管理评审(3个) 5.技术要求(53个) 5.1人员(7个) 5.2设施和环境条件(6个) 5.3检测和校准方法(6个) 5.4设备和标准物质(10个) 5.5测量溯源(7个) 5.6抽样和样品处理(7个) 5.7结果质量控制(2个) 5.8结果报告(5个) 4.1组织:12个1)实验室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合法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书;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批准文件、授权书、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和母体的公正性声明;实验室应承诺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有保持第三方公正地位措施,满足“授权”、“独立”的有关要求。2)审阅实验室注册、登记文件和工作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审查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临时的或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和设施,以及设备、设施能否保证正确进行检测/校准。3)通过审阅管理体系文件,特别是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以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控制程序,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工作场所或地点。检查实验室所有场所的所有工作,验证质量体系能否对其有效的覆盖。4)查阅实验室在册人员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确认实验室是否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查阅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证检测/或校准工作公正、客观的有关措施;能否保持第三方公正性;能否有效防止任何有损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需要准备的事项

需要准备事项/内容 1 实验室该有的人员到位情况 2 实验室经理/主管、技术主管、质量主管、监督员、取样人员的任命 3 实验室组织结构图 4 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实验室经理/主管、技术主管、质量主管、监督员、取样人员)的代理人 5 有关三级文件的建立,如实验室内部文件管理、记录管理、样品管理、环境管理、外出抽样SOP、标准物质管理/标准溶液SOP、实验室废弃物管理SOP、食品检测应急预案等 6 实验室现场使用的所有文件和标准是否受控 7 如有分包,分包方名册及资质档案建立情况 8 关键试剂的技术性验收记录 9 供应商评估、资质档案与合格供应商名册的建立 10 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11 检测人员的技术档案(含学历证明、各类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评估表等)

12 实验室员工是否接受ISO17025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 13 目前环境满足检测方法/标准的情况 14 各不相容区域是否有隔离以防止交叉污染 15 实验室关键区域是否有出入授权标识 16 所有检测标准/方法是否进行了方法确认/证实,并保存记录 17 如果不同的检测人员对同一份标准的理解和操作存在不同,是否制定检测SOP 18 定量检测项目是否有进行不确定度评估,提供评估报告 19 需要的仪器设备是否已经到位 20 ××年度的设备校准/维护保养计划是否制定 21 需要校准的设备是否已经送外校准/检定 22 关键设备的档案是否建立 23 设备在使用前是否进行了确认,并有记录 24 设备校准/有效状态的标识状况 25 ××年度设备期间核查计划 26 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地点是否能够获得 27 申请书附表准备,包括以下附表: 附表1-1:实验室授权签字人一览表(中、英文)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时常见问题2012年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时常见问题的处理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李长明)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质量体系和技术层面上探讨、改进和完善,而被评审方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现就现场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办法,浅谈一些自己的认识。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1. 现场试验/盲样试验结果处理 现场试验结果复现性差或者与已知数据明显偏离,应要求实验室分析原因,如属偶然原因,尽可能安排重做试验;否则该项目不予推荐资质认定。 2. 对申请资质认定项目/参数的检测/校准经历要求 评审组必须对申请资质认定的各个场所的项目/参数逐个评审,对于初次评审和扩项评审的项目,没有检测/校准经历的项目/参数原则上不予认定;但若可以进行现场试验的项目,在确认现场试验表明实验室检测能力符合要求时方可认定。 监督评审时,可以依据实验室提供的报告/证书(不受年限限制)作为经历确认,但必须关注项目能力涉及要素的变化情况(如:人员变化、设备更新等)。 3. 对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的资质认定要求 实验室采用的方法可分为以下两类: a) 标准方法可以直接选用。 b) 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均需经过确认后才能采用;采用时,

应明示“非标”方法。 对标准方法以外的其它方法进行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对所提供的方法确认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核查,对实验室是否具备非标方法进行检测/校准的能力进行评审,最后作出是否予以资质认定的建议(建议中,应明示“非标”方法)。并注以说明现场评审时所核查的相关、详细的记录。 4. 涉及能力验证的要求 由于能力验证活动具有验证性,所以: 参加了省级及以上的政府机关(或授权)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并获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若实验室的试验人员、环境、试验用仪器设备、资质认定的标准/方法没有变化,且仪器设备在校准周期内且持续确认有效,现场评审时,可免除对该项目的现场试验,即直接确认。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应关注能力验证和比对结果为不满意和有问题的项目,应: a) 先行安排现场试验。 b) 核查整改报告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c) 特别注意能力验证结果所涉及的相关要素的评审。 d) 在评审报告中对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和有问题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5. 对量值溯源有效性的要求 承认的量值溯源的机构有: a) 国家法定量值溯源系统中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实验室资质认定需准备的资料(新)资料

实验室资质认定需准备的资料(1) 1.监督员的监督记录 (1)应在相关文件中规定监督的频率。 (2)按规定作好监督、填写监督记录。 2.比对实验与能力验证 (1)年初制定比对试验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参加人员、使用设备、比对内容、比对时间、比对对象、判定标准。) (2)实施比对(收集比对各方的检验报告)。 (3)对比对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写出分析总结报告。 3.质量文件的宣贯 (1)作好宣贯记录(与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参加,并应有考核)。4.文件管理: (1)建立文件台帐(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外来文件等)。 (2)文件发放、回收有记录。 (3)建立技术标准、规范台帐、文件借阅台帐。 (4)作好文件受控标识。 (5)如果发生文件更改,按照程序文件规定执行,有文件变更通知单,并通知到相关人员。 5 对供应商和服务方要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应商和服务方台帐。 (1)收集供应商的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的通过项目表、荣誉证明等),对设备检定单位也要进行评价。 (2)对每个供应商进行评价,做好评价记录。 (3)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包括材料、仪器设备以及检定、维修等服务供应商) (4)如发生材料采购,应制定采购计划,作好验收记录。 6.建立顾客投诉登记表,发生投诉认真处理、作好记录。应主动征求顾客的意见和建议,最好发放顾客满意度调查表进行调查,并对收回的调查表进行分析,改进不足。 7.建立合同台帐,在签订合同前或合同修改前进行合同评审,保存合同评审记录。 8.内审 (1)年初制定内审计划。 (2)进行内审。

○1首次会议记录、签到表。 ○2内审检查表。 ○3不合格报告。 ○4检验报告的抽查评价记录。 ○5末次会议记录、签到表。 (3)内审报告。内审报告要发放到有关部门。 9.管理评审 (1)年初制定管理评审计划,并由最高管理者按计划来负责实施。(2)提供管理评审输入资料。各部门要编写质量体系运行报告,对质量方针的落实情况和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有效的评价。 (3)管理评审报告。 (4)参加人员签到表。 10.人员培训 (1)各部门要制订人员培训计划: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应提供培训记录。(计划应包括参加人员、时间、培训方式、地点、考核方式) (2)培训实施记录:培训内容、授课人、教材等。 (3)培训有效性评价记录:包括考核记录、提问等。 11.人员技术业绩档案 (1)应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上岗证、培训记录、考核记录、论文、成果等。(应及时将参加的培训经历登记) (2)应每人建立一个档案,资料收集齐全。 12.环境条件: (1)标养室、水泥室、防水室、干养室、天平室等有温度湿度要求的检测室应有控制、监测设施,并按照要求作好记录。 (2)检测的环境条件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和职业健康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13.应配制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措施。 14.检测室、样品室、档案室等应有限制标识,标识内容应正确。(体现未经允许不得入内的原则) 15.仪器设备 (1)在正确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申请的检测项目与检测设备要对应。要建立仪器设备台帐。 (2)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验收记录。

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17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资质认定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信息 名称: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24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环节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3、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

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流程图见附录1。 (二)经办要求 表1:受理审查

表2:技术评审

表3:许可审查

(三)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1、书面审查 (1)适用情况:适用于不涉及能力调整的人员变更、标准变更等,申请机构填写相应的变更审批表,国家认监委进行书面审查。 (2)法定审查内容:机构提交的申请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评判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审查程序: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审批人员或者指定的技术专家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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