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的危害及治理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治理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治理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其治理

由媒体披露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所引起的轩然大波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对“孙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闵行区政府也同时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其行政处罚行为。同时,行政问责也已展开,日前已有一名副区长和一名城管局长被追究责任。案件虽然法槌落定,但这一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钓鱼执法”及其形式

“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但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故各国都对诱惑侦查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从形式上讲“钓鱼执法”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二是“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三是“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这三种形式都是以设套的形式获取证据,显然与我国的法律所不容。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

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非法的“钓鱼式执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因而其合法性普遍受到公众的质疑。

(一)程序违法

行政执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一切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都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将法定的执法权力委托给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去行使,更不能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将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权委托出去,否则就会出现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的畸形执法形式,甚至还会形成一个专业取证牟利的团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况下,这类团伙就演化成了敲诈勒索的团体,十分可怕。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我们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上海的“钓鱼执法”则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通过诱骗的方式栽赃当事人,然后逼迫当事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协议,从而达到高额罚款的目的。可以说,这种执法缺少起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二)执法动机不纯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显然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另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目前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即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三)破坏法治秩序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三、治理“钓鱼执法”的对策

利益驱动是公权力滥用的起因,缺乏制约和监督是公权力滥用的条件。“钓鱼式执法”告诉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建立“执法监督”机制,要让社会公众在受到“钓鱼执法”、“暴力执法”和“沉默执法”的时候有申述的地方,有能管滥用公权力的机构。然而,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遏制“执法经济”,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任何执法机关都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所以,我们不仅要用道德来解决公权力滥用的问题,更要用体制机制和法律来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滥用问题。

(一)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依据,但查阅相关执法依据,我们无法找到“钓鱼”执法的合法依据,与这相反,我们看到的是“钓鱼执法”的违法依据。同时,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普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采用诱惑性行政执法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诱惑性侦查的采取是非常谨慎的,它仅仅是一种补充性、特殊性的侦查手段,不能作为一种常规侦查手段,应用“钓鱼执法”取证以证明相对人违法的行为,多数属于轻微的违法。这种轻微违法,其程度远不及刑事犯罪那么严重,因此,“钓鱼执法”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此外,“钓鱼执法”往往立案、调查、处理一气呵成,并且往往是由同一批执法人员来实施,与行政法的正当程序要求有较大出入。

综上所述,在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行政执法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基础,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

(二)行政执法要与经济分离,维护公共行政的精神

透过现象看本质,“钓鱼执法”事件究其根本是“以罚代管”的行政管理思维以及派生出的对金钱的追逐,导致把管理对象当作取款的机器。执法观是公务员队伍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由于当前基层行政机关经费困难,以追赃返还来弥补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如果执法指导思想不正确,就容易导致利益驱动,为钱办事,就容易导致执法目的本末倒置,就容易导致执法观的扭曲,从而损害群众利益、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损害公共精神。

(三)行政执法要诚实守信,构建诚信政府

从道德层面上探讨,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使用具有一定欺骗性的侦查手段尚未逾越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容许性。这是由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使用欺骗性侦查手段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相权衡而作出的价值和政策选择,就“钓鱼”执法来看,执法的对象仅仅是行政违法嫌疑人,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质的区别,对行政违法嫌疑人采用诱惑性调查手段超过了被

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损害了政府诚实守信的形象,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要远远超出其带来的一丁点效益。

因此,在日常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构建诚信政府。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构,确保执法权正确行使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依靠监督才能防止腐败,预防和治理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同样必须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有效的监督是树立正确执法观的良药,必须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克服和纠正监督缺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基层公务人员作为行政执法者,要勇于接受监督,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

综上所述,在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我们不相信扭曲了权力性质的“钓鱼执法”怪象只是存在于上海等个别地区,也不相信这只是在交通领域才有,但我们相信,一个被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受约束的公权力一定不会蜕变为“私器”。“断指证清白”表象指涉的是抗争不公执法的个人事件,但其掩盖的现实却是在监督真空中失范的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从理论上讲,执法者手中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旦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会面临被“私化”的危险,很容易沦落为少数部门乃至个人的“私器”,走向背离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反面。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法治的原则。只有依法规范权力,建立诚信政府,才是现代社会的长治之策。

(作者系武警北京指挥学院教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访问学者)(责任编辑崔光胜)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

关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的分析思考 内容提要: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而上海执法交通部门为了获得更多的罚款以此方法进行执法,从而导致多人遭受不必要的罚款行为,这种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关键词:“钓鱼执法”、利益、非法营运 近几年,全国都有报道出关于“钓鱼执法”的案件,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案件更是由于当事人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此种执法方式不禁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讨论。张晖由于不服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晖于9月28日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晖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张晖心一软就答应了。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张晖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张被认定“非法营运”,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张的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错误理解了“非法经营”的概念。此外,他认为被告通过欺诈、胁迫、暴力、“倒钩”、“栽赃”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当时张晖车中的“乘客”(即“钩子”)私下串通,被告唆使、纵容、奖励“钩子”通过“胃疼”的方式骗取原告的同情,进而对原告进行栽赃陷害。执法大队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反而使用暴力对张晖进行人身攻击并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同时有利诱、欺诈、胁迫、暴力行为。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对于原告撤销原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表示不能认定原告有非法营运的行为,并在庭审中两次向原告表示歉意。而对于原告表示在被告执法过程中遭遇非法搜身、卡脖子、扭手臂等粗暴行为,被告认为,在制止“非法营运”过程中采取的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在对原告进行询问时,确实让其滞留了一段时间,但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被告在陈述阶段表示,将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常调查取证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法院判决情况 11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审视与法律规制 姓名:张鸿勋学号:1120113380 班级23111101 摘要:钓鱼执法来源于诱惑侦查,由于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违法活动,所以其运用应该非常谨慎、认真。但是在国内的钓鱼执法案例中,出现了钓鱼执法手段滥用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对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斩断执法经济利益链条加以解决。 关键词:钓鱼执法执法经济公信力依法行政 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二、上海交通“钓鱼执法”案例: 2009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孙中界驾车途经某建筑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 1.5 公里外的目的地,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 1 万元。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而起始浦东新区政府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10月底事件发展发生转机:浦东新区政府认定交通执法大队使用不正当执法手段,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在这起钓鱼执法案例当中,揭示出了一系列的行政执法困惑,一方面,黑车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执法手段单一匮乏又难以遏制黑车的猖獗之势,加上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与指标化考核方式促成了这种特殊的执法套路。促成一种“公私兼济”的行政执法模式已然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 三、“钓鱼执法”的行政合法性分析: 1、“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2009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关于10.14“钓鱼执法”事件的调查报告,称“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然而,这一结论遭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多数网友认为这是相关部门“老子查儿子,自己查自己”。多方压力之下,上海浦东新区官方21日宣布,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对此案深入调查。 至此,上海孙中界遭遇“钓鱼式执法”而被迫“断指鸣冤”的个案,已经演变成为关乎政府公信力、行政执法罚款创收、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公共事件。然而,这一事件中最让人关注的,不是孙中界决绝血腥的断指举动,也不是“钓鱼执法”方式本身的匪夷所思,而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利益面前,仗着手中的公权力,利用公民的善良和信任而进行“抢劫”、“碰瓷”。对此,《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曾指出,“包括…钓鱼式执法?在内的…非法执法?,不仅麻痹和摧毁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更可能摧毁人们向好行善的价值追求”。 为全国舆论所瞩目的上海两件“钓鱼执法”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公正、权威的结论: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这一决定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得到广泛肯定和赞许。然。“钓鱼执法”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却引人深思,“钓鱼执法”为何屡见不鲜?钓鱼者钓的究竟是谁?如何才能彻底折断这把鱼竿? 事件经过 - 9月8日,张军驾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暂扣。之后被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军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 10月14日晚,浦东新区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时,截下一辆金杯面包车,驾车者为孙中界。该大队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遂将车暂扣。孙中界当晚伤指以示清白。 10月20日,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表示该事件“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10月20日,经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当天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过程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10月26日,联合调查组得出结论:“原南汇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行政案例分析

行政案例分析 题目1 《郑州馒头办》案例中的“馒头办”属于什么类别的机构?非常设机构 题目2 结合《郑州馒头办》案例和行政机构设置的相关原理,你认为“馒头办”是否应该设立?不应该设立 题目3 《郑州馒头办》案例中,“馒头办”真实的职责或作用是? 罚款, 收取办证费, 获得指定面粉供应商的利润 题目4 《所长儿子15岁开始领空饷》案例中,调查发现Y县河道管理所竟有10人未成年就上班,这暴露了该县编制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编制管理工作无人认真负责, 编制管理缺乏基本的资料审查程序, 编制管理人员严重渎职 题目5 《所长儿子15岁开始领空饷》案例中,2008年该所的编制从18人调到81人,而2013年实有在编人员是69人。这些数据说明了什么问题? 编制弹性过大,有随意性, 扩编没有实际依据, 监督缺位, 公共权力被滥用 题目1 《为何选用老唐担任副市长》案例中,从老唐担任E市副市长的过程来看,这属于哪种行政领导产生方式?选任制 题目2 《为何选用老唐担任副市长》案例中,洪部长和丁书记提议选用老唐为副市长体现了领导者用人的什么原则?唯才是举, 知人善任, 用人所长, 敢用比自己强的人 题目3 结合《年轻副市长的烦恼》案例和行政领导相关知识原理分析,行政首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决策, 用人 题目4 结合《年轻副市长的烦恼》案例,把李辉副市长日程安排表的几项事情按照“必须亲力亲为的事”和“不必要亲力亲为的事”两类进行分类,你认为副市长必须亲力亲为的事应该是:参加市长办公会议, 在市委听取全市上月工业生产情况的汇报, 批阅文件 题目5 《27岁副县长被免职》案例中,你认为徐某被快速提拔过程中有哪些违反了我国干部任免与选拔程序? 未通过选举成为副县长之前,已经进入县政府党组成员之列, 连续破格提拔, 缺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缺乏任职公示程序 题目1 《听证会怎么成了“走过场”?》案例中,按照行政决策体制相关理论,听证会应归类于哪一决策系统?公民磋商和参与系统 题目2 《三峡工程论证》案例主要反映了决策中的什么问题?方案论证的科学化问题 题目3 《三峡工程论证》案例中,三峡工程论证小组作为专家咨询系统,其主要作用是

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 钓鱼执法又叫诱惑侦察,。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那么钓鱼执法分成三种模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首先,谈论一下第一种方式,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者犯罪的企图,并且已经实施,那么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这种钓鱼执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不可以做为罪犯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是当然不能的行为,这是对公民道德底线的挑战,特别是陷害式钓鱼执法,更加是体现了执法部门的专制主义,公民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受到保证。 之前上课上视频播出了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 我国聘请一些社会人员协助交警执法并可以获取报酬的行为更加促使了钓鱼执法的广泛流行。同时交管部门对罚金的重视也是需要关注的地方。这是一种执法经济,是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就导致人有发挥自己理性人的特点。 虽然国家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希望更多社会上的人协助执法,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运转和法律在社会上的传播,但是社会人员的不专业性和素质也是令人商榷的一个大问题。认为应当取消社会人员协助执法获得报酬的规定,并且应当根本性的对惩罚和罚金做更加严格的规定,使得行政过程和收入获得完全的独立开来。 倒钩事件的发生,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实体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钓鱼执法的出现,是人与人之间不信任的表现,是行政人员滥用权力的表现,为此,我国应当规范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使得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依法行政案例

依法行政的6个方面的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体现人性化精神(人性化行政的标准:第一无暴力行政现象;第二是采取最有效益的行政手段。) 【案例1】: 2003年6月5日夜晚,湖北省杨叶镇的张女士遭受歹徒强奸,怕孩子受伤害,只好忍痛就范。 报案后,派出所所长估计,大胆歹徒第二天还会来,决定实施守候抓捕。不过所长对张女士说:“我们一定抓住歹徒,但是请你配合一次。他怎么做,你不要反抗,我们安排民警在现场抓住他”。 张女士只好冒着再次被强奸的痛苦配合警方。第二天,歹徒又来了,见妇女也不反抗,顺利实施了强奸行为。 尽管现场有4名警察,但歹徒却在民警包围下逃脱。 结论:1、杨叶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采取的抓捕方案是让受害人再次遭受了强奸,而且以此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手段,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2、我认为该民警对强奸案件所采取的侦查途径和取证措施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侦查的总任务必须落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处。 3、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实际上是抓捕方案的一个细节,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不是意外,而是方案的一部分,派出所民警的做法是用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滥用职权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当追究民警违法犯罪的责任。 4、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应一切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的角度出发,尽最大努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二、侦查的合法界限在于侦查的必要性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其底线在于不能滥用。三、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急需提高。本案被害人能够在第一次被强奸后,注意犯罪现场的保护,可能避免了派出所作出“抓捕方案”的决定;如果被害人能够坚持自我保护,第二次近似玩笑的强奸案也可能避免。四、暴露出我国执法人员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将打击犯罪放在首位,而将保护公民放在其次,因而出现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使被害人第二次受到侮辱。五、面对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侦查技术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及时开展业务培训。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专车司机被钓鱼执法超强应对方法

专车司机被钓鱼执法超强应对方法 1、倒钩一般只会通风报信,把你引入伏击圈,而不会亲自动手抢夺证据,因为他们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以顾客的身份做口供。如果他们动手了,他们的证人身份就会受到影响。但是万一,他们动手了怎么办?按照法理,你是可以反抗的,因为他们没有亮出身份,他们的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抢劫,你反抗是正当防卫。不过,我还是强调不要动手伤害他,因为失手造成严重伤害,还是会很麻烦的。尽量不要把手机放到司机右手边,如果实在没办法被抢掉。请熄火,紧跟他。他不会走远,然后你逼他亮身份,以让他失去作证资格。当然,这种情况应该很少发生。 2、执法人员通常会在乘客下车的瞬间出现,因为这时候你的车门不能锁定。所以请在乘客下车的时候关注周围情况,如果看到疑点,请暂时不要开门,并删除手机司机端软件。他们会拉开车门,开始执法。标准流程是要亮证件、表明身份和查处内容的。如果你手机没有来得及删除内容,则希望使用带有锁屏密码的手机。他们暂时无法打开,给你赢得了时间。如果他们动手抢夺,请不要反抗,哪怕手机流入对方手里,也不是世界末日。 3、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可以扣押车辆,不可以扣押手机等其他物品。当手机落入对方手里时,请把你知道的规定告诉对方,请求对方还给你。对方不还怎么办?这时候备用手机就很重要了,拿出来拨打110公安局电话,要求转接督查总队。这时候,警察会知道你很会搞事,自己又有错,就算他硬撑到底,他心理也会发憷。 4、如果一切都不顺利,你也不要惊慌。因为很多人不知道,真正搞死你的其实是你自己。因为你不知道对方的行为往往是一种战术,迫使你认为本案已经铁证如山了,你只有坦白从

宽一条路。你一配合,他们就算搞定了。因此,你一边继续礼貌的表示请求归还手机,停止违法行为,一方面跟随警察,而不是被他们带到交委人员那里。有时候,他们会把人带到附近派出所做笔录。笔录才是关键! 5、坦白从宽、牢底坐穿,这是个真理。请不要承认!对方会引诱你,威胁你,你必须抗住!他们执法都很有经验,个个是心理战的高手。他们会让你知道,肯定赖不掉啦,承认了罚款少,不承认罚10万!你怕了吗?罚十万谁受得了啊?少罚点算了吧。这就是他们想要的感觉,让你不敢否认。但是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请你索性直接告诉他:我申辩是我的权利,你不能因此重罚我。你的法律言语会让他们感觉你不一样,他们会处处小心的。 6、在笔录问答中,不是所有问题都必须回答的。你只要摆出你所谓的事实就可以了,当对方提出来不相信、不合理,继续盘问的时候。你就可以不回答了。例如提问:刚才做你的车的人和你什么关系?回答:约的炮友,就是约好开房去的。提问:人家是男的!回答:是的,我喜欢!提问:什么地方约的?怎么认识的?第几次见面?对方名字和手机号码?回答:不能说,这是个人隐私。提问:你不说不行,人家不是这么说的!回答:我该说的都说了,请记录在案!不要以为你的话荒唐会激怒对方,恰恰相反他们不怕你蛮狠,就怕你滑。知道你受高人指点,对你反而让三分,就算表面暴怒,至少心里面会怕。荒唐的话的作用,等于朝他打了一拳,他心理气愤,但是对你无可奈何。 7、抓住关键点,反复强调。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营运。请记住,你是不收钱的!至于客人有没有向优步公司付钱,你是不知道的。你的手机如果不在对方手里,你甚至可以说不知

钓鱼执法概念

钓鱼执法概念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如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钓鱼执法有三种形式: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堂堂的执法机关,以欺骗和欺诈的手段对付手无寸铁的普通公民,其行为所造成的恶劣性后果不言而喻! 引用作家韩寒的话说道,在这个社会上,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车,有人愿意让你上车是很罕见的,这样的人是珍稀的物种,是单纯的好人。闵行区交管部门做的事情说简单点,就是将这些单纯的好人从茫茫车海中分辨出来,拘押下车然后罚款一万 案例 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恻隐之心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 原因所在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钓鱼”执法是系统性的错误,其实它更是一个制度性错误,并且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隙。 对于孙中界事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认为,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时,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肯定是错误的”。 专家质疑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

钓鱼执法案

一、孙中界:“做好事反被诬陷成黑车” .cn 2009年10月16日04:41 东方网 前天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选择了自杀,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但其手指被割伤,需住院治疗。 司机遇路边强行拦车者 据孙中界回忆,前天晚上7时许,他开车把厂里的工人送到闸航路近召泰路的宿舍后,就沿着闸航路往航头镇的方向行驶。刚开出没多久,就看到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边快步冲到路中央扬手拦车。“我当时是被逼着停车的,那条路只有2条车道,他一个人站在路中央,我不可能开车直接撞他,所以只能靠边停车。” 孙中界停车后,这名拦车男子称要去航头镇,但天色已晚,没有公交车,附近也叫不到出租车,问司机能不能带他一程。此话一出,还没等孙中界回答,那名男子就一把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让司机把他送到闸航路的水泥搅拌厂。“他说很冷,能不能帮个忙。” 孙中界曾经听说过“钓鱼”抓黑车事件,所以他半开玩笑地问了句:“兄弟,你是不是‘钓鱼’的?”对方没有应答,脸上表情自然。因为对闸航路的路况比较熟悉,孙中界知道公交车芦杜专线末班车是晚上6时许,当时7点已过,已经没车了。考虑也是顺路,于是他就开车将那名青年带到了水泥搅拌厂。 在约1.5公里的行驶路途中,孙中界又一次询问了关于“钓鱼”的问题,这次问得更加直接:“兄弟,你不会是‘钓鱼’的吧?”那名男子依旧没有作答。在孙中界的印象中,这是他们整个路途中唯一说过的一句话。 胡同里冲出执法队员 孙中界将车停在了水泥搅拌厂区域。就在停车的瞬间,那名男青年突然从裤子右后侧口袋里拿出了一叠钱,抽出一张放在了副驾驶位置前的台面上,随后侧身伸手去拔车钥匙。孙中界看到如此怪异行为,以为遭遇了抢车,试图猛踩油门,与前方一辆机动车相撞,以避免自己的车被抢。然而,几乎就在他踩油门的同时,那名男青年用左脚死死踩住了刹车。 在车钥匙被抢后,孙中界还没有来得及将自己上衣口袋里的手机拿出来报警,就看到从路边一条胡同里冲出来好几个人,不由分说打开驾驶室的车门,将其手机夺走后,又将他强行拽下车,并将他随身携带的行驶证一起拿走。“几个人我没有看清楚,好像是从一辆停在胡同里的车上一起下来的,车的型号我也没有看清,我的衣服裤子都被撕破了。” 孙中界被带上了一辆依维柯。在同一辆车上,他看到了3名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司机。在车上,几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拿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要求孙中界签名。孙中界看到有图章敲着“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在上面签字。 此后一个多小时,因为孙中界拒绝签字,他被要求不能离开。此时,他再次提出要报警,但对方拒绝还给他手机,也拒绝替他打110。双方僵持到晚上8时45分许,孙中界要上厕所,但对方仍坚持必须签字才能走人。万般无奈之下,孙中界只能签字。在他签字后,对方立即归还了手机,并允许其离开。

公共政策学考研配套王骚《公共政策学》考研真题

公共政策学考研配套王骚《公共政策学》考研真题 一、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882政策原理与政策分析考研真题 南开大学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学院:115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考试科目:882政策原理与政策分析 专业:行政管理 注意:请将所有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答在此试题上无效! 一、简述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 1计划、法律、政策的区别与联系 2.价值偏好在公共决策过程申的意义 3.CPI及其在政府管理中的意义 4.中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 二、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政策评估中的合理性与政治性及其相互关系 2.中国社会保障政策变迁的过程及发展趋势分析 三、案例题:(认真阅读以下案例资料,按照要求回答问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案例资料】 2008年3月7日中午时分,上海市奉贤区的一条道路上,一辆车牌为“苏E8J410”的银色奇瑞轿车驶往桑迪修理厂。当时车内坐有两人,一名是司机,为30岁左

右男性。被奉贤区公路运输管理处认定为涉嫌非法营运的黑车司机;另一位为30多岁女性,后被搴贤区建设交通委证实为“从事举报的协查人员”。汽车在修理厂口停下后,一群执法人员走出厂门将车团团围住,开始拍打车窗,但车门一直没有打开,车窗也没有摇下。倔持一段时间后,执法人员砸破驾驶座处的车窗玻璃,试图强行打开车门。司机突然拿起放在驾驶仪表盘上的刀具,向女乘客的颈部和胸部连刺两刀。司机随即被奉贤警方控制住。桑迪修理厂的工人朱老伯说,“车子来之前,他们路管所的车子就已经等在这里了。”由于上海郊区黑车(无证营运的市辆)很多,类似的“钓鱼”抓黑车行为也很常见。当天上午执法部门已经在修理厂内布置好人员和车辆,等待协查人员把车辆引入大门。 奉城医院的死亡证明显示,死者名叫陈素军。33岁,身中两刀,正好在要害部位。12点15分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死者是颈前区有一个刀口,应该是锐器刺杀的结果。”奉城医院急诊科医生张荣证明说,陈素军入院时已经设有了生命体征:“当时送米的时候,病人已经是死亡了。我们看到的情况姓,当时呼啦心跳停止,血压是测不出了。”事情发生后,事发汽车厂已经被拖入奉贤公安分局停下场。车辆左前门的车窗玻璃已经完垒破碎,门框上依然留有黑色物体击打后留下的痕迹。副驾驶座左侧座椅和靠背的交界处,一滩手掌大小的红色血迹渗入靠垫,车山物体杂乱堆放着。陈素军的死亡证明上,职业一栏写着“民工”二字,也有相关人士表示,她其实是一位到各处打零工的人员,并无固定职业。但可以肯定的是,事发前死者正在帮助奉贤贤去交通执法部门搜集黑车营运的证据,奉贤区建设交通委魏主任接受先关媒体采访时表示,死亡的陈素军是“一名从枣举报的协查人员”。

钓鱼执法 相关法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条[违法实施检查措施...]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

从“钓鱼执法”案浅谈依法行政

从“钓鱼执法”案浅谈依法行政 [摘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要求依法行政,即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正当程序、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而在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或某种经济利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视行政执法原则,滥用行政执法权,上海市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违法;分析 一、案件回顾 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在上海市某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工人到工地上班。当日晚8时,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市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孙中界见那人可怜就让他上车。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说要给搭车钱,但孙中界并没理会。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在闸航路188号。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并以涉嫌黑车非法营运为由被暂扣面包车。为证清白, 孙中界挥刀自伤手指并向上海市某政府上诉。该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这种执法方式被冠以“钓鱼执法”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钓鱼执法”也叫执法圈套,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原则,不能采取预设圈套的方式执法,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方面,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合法。从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打击“黑车”的角度分析,打击”黑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在打击“黑车”的过程中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其实质是以执法的名义创收,借公权的力量谋利,这是违法行政、滥用行政执法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我国的行政法治,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 张兆成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描述 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因好心用自己私车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却遭遇了上海市某交通执法部门的“倒钩”,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9月11日,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钓鱼案”在各大网站点击率空前。但似乎上海市官方并不害怕人民的舆论。2009年10月14日,一场更耸人听闻的钓鱼执法事件又在这个俗称中国文明都市的上海发生。河南籍“90后”小伙子孙中界,刚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门负责运输该公司的工人到工地上班。14日晚8时,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孙中界见那人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孙中界并没有理会。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靠在闸航路188号。正是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认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金杯面包车。刚来上海3天的孙中界显然没有想到自己就这样被定义成了“黑车”,并且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罚款。情急之下,孙中界选择伤指以示清白并向上海市浦东区政府上诉。上海市浦东区政府却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情况属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孙中界不惜以断指来证明自己清白的举动以及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庇护钓鱼执法的行为迅速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被迫承认了他们钓鱼执法行为。原来上海浦东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了搞到更多的罚款,雇佣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冒充乘客,故意拦截私家车和公司运输车辆要求搭乘并提出可以支付车费。一旦私家车或公司车辆的司机收了费,他们就以此为证据把司机带到执法大队,处以万元以上罚款。[1] 从以上的案件的发生及相关实例现象,从中我们可以对种所谓的执法方式给于一种简要的概念描述:“钓鱼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根本的违法行政行为。(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将会对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进行逐一的分析)。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并不是中国的首创,在此之前国外许多国家与地区已经把这种手段广泛的运用在对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但是作为一种有效的办理案件之手段及其特殊性,国外在运用这种方式实现对案件的突破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严格的限定在刑事侦查领域)、而且也是特别谨慎的。国外在运用这种手段实现对案件的办理主要是在刑事侦查领域,而且是限于对于特定种类的案件,而并没有像我们这样把这种特定的刑事侦查领域的手段广泛的运用在行政执法领域。从这个意义上看,毫无疑问,这充分的暴露了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在行政执法领域的泛滥。况且从实定法的角度观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交通执法部门的这种执法手段与执法方式。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国外把这种运用于特定领域的侦查手

行政处罚案例材料

行政处罚案例教学 (案例材料) 案例一: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一、案件梗概 2009年,上海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此事之前,司机张晖也搭载胃痛路人,而遭遇钓鱼执法。两个事件的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二、事件回放 2009年9月8日下午 张晖(化名张军)驾车因搭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人,被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 详细情况 张军“长安福特”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捂住腹部,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7分钟后,该男子“完全没有了胃疼的样子”,并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张军称,他当时立刻表示,“我是私家车,你胃疼才载你的,不要你钱”。两分钟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停下。该男子试图拔出该车钥匙,并与张军扭成一团。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张军随后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那位男乘客则不知去向。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9月10日

张晖在爱卡上海论坛发了题为《无辜私家车被课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的帖子。 9月14日 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 9月28日 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9日 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0月14日晚 到上海开车才两天的18岁河南小伙儿孙中界,本打算做好事让人免费搭便车,没想到却陷入执法部门的“钓鱼”圈套,被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拉客。 详细情况 “我想不通,做好事会给我惹这么大祸。”孙中界说,他家住商丘市柘城县农村,哥哥孙中记在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车队当队长。通过哥哥介绍,他来到哥哥所在的公司开车。10月13日是他头天上岗开车。 10月14日晚,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上海市闸航路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接人。 7时30分许,当孙中界进入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治理

“钓鱼执法”的危害及其治理 由媒体披露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所引起的轩然大波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对“孙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闵行区政府也同时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其行政处罚行为。同时,行政问责也已展开,日前已有一名副区长和一名城管局长被追究责任。案件虽然法槌落定,但这一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钓鱼执法”及其形式 “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但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故各国都对诱惑侦查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从形式上讲“钓鱼执法”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二是“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三是“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这三种形式都是以设套的形式获取证据,显然与我国的法律所不容。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 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非法的“钓鱼式执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因而其合法性普遍受到公众的质疑。 (一)程序违法 行政执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一切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都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将法定的执法权力委托给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去行使,更不能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将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权委托出去,否则就会出现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的畸形执法形式,甚至还会形成一个专业取证牟利的团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况下,这类团伙就演化成了敲诈勒索的团体,十分可怕。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我们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上海的“钓鱼执法”则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通过诱骗的方式栽赃当事人,然后逼迫当事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协议,从而达到高额罚款的目的。可以说,这种执法缺少起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二)执法动机不纯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显然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另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目前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即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

“钓鱼执法”案件分析 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 上海市政府表示将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无利不起早。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明确,

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倒是2020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钓鱼执法”,可以看出: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必须表明身份,而“倒钩”恰恰隐瞒了自己的身份;二是不得以利诱取证,“钓鱼式执法”正是以利诱的方式来取证的;三是以利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便司机真的被“钓上钩”了,也不能据此来进行处罚。 若是“钓鱼”得来的证据在法律上将被归依无效,“钓鱼执法”也就失去了意义。若是“钓鱼执法”者非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被“严肃查处”,并因此受到法律追究,还有哪个执法部门愿意“钓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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