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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市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修复包括移出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是指根据部门制定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严重失信名单主体达到移出条件,经有关认定部门确认,依规删除其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自动删除。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第三条不良信息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由市级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各单位信用修复活动实施监督,对违规开展信用修复的进行纠正、予以通报。

第二章信用修复的条件

第五条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工作,根据以下信用修复条件,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或进行修复: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四)提交信用承诺书(表式见附件1),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统一的信用承诺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鼓励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将不良信息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参加信用修复考试或培训等积极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行为作为制定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重要因素,明确本单位信用扣分事项相对应的信用修复举措和规则。

第三章信用修复的程序

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实施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操作流程时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程序。

第八条不良信息主体可以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也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信用办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受理审核工作。

第九条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第六条修复举措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

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表式见附件3)。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表式见附件4),报送市信用办,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第十三条市信用办收到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修复的不良信息予以标注,标注内容为“经XXXX(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同意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字样。

第十四条市信用办应将被信用修复标注的不良信息纳入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报至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履行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信息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对本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的不予信用修复或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市信用办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不良信息主体做出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实信用修复申请的,取消该条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资格,且1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建立信用修复失信记录,作为从严审核该主体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提示。

第十七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信用办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或不予信用修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并在出台前报市信用办备案。各行业(领域)未出台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前,依照本办法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信用修复承诺书(样式)

:

我单位(本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于年月日因

行为被处罚,相关文书文号为。我单位(本人)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地履行了法定责任和义务,基本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现提请对该条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有关规定及有关文书要求,及时、全面地履行了法定责任和义务,基本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诚实守信,加强自律,防止违法失信行为再次发生;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关于不良信息(认定文书文号:)的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不符合《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异议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经办人:经办人电话: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 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 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

义乌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市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修复包括移出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是指根据部门制定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严重失信名单主体达到移出条件,经有关认定部门确认,依规删除其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自动删除。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第三条不良信息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严重失信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由市级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各单位信用修复活动实施监督,对违规开展信用修复的进行纠正、予以通报。 第二章信用修复的条件 第五条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工作,根据以下信用修复条件,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或进行修复: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四)提交信用承诺书(表式见附件1),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统一的信用承诺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8号)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现就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活动;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即,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一)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具体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 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具体工作思路是:1.制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力求简明、科学,便于理解、记录和应用。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2.进行采集和评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服务体系,做好信息的采集、管

征信修复流程

征信修复流程 一、什么是征信修复 1、什么是征信 ①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允许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2、征信出现问题的严重性

征信就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从事的经济金融活动信用状况都会被记录。征信报告反应的是历史信用情况,而其直接影响到个人未来的融资需求,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会把个人的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车贷、房贷、信用卡审批都会提前申请查看个人信用情况。3、如何进行征信修复 征信修复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自然修复,一种是走申诉流程 ①自然修复: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的内容看,不良行为的最长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②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改正,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书面答复。

二、征信修复流程具体操作 1、自然修复的时间为不良行为终结之后的5年,周期比较长,这期间想要有融资行为的话,必然是严重受限的。这里重点讲一下如何按照流程进行征信修复申诉。 2、修复可以由信息主体本人自行修复,也可以通过商务服务公司代办,出具相关的异议材料,证明自己的非恶意逾期行为,从而达到征信污点修复的目的。

因为涉及到比较多的细节和沟通技巧,征信修复在个人操作过程中还是比较有难度的,建议有征信修复想法的朋友选择专业公司代办,省事省力而且通过率高。 具体的修复流程如下,合作版: 学习技术、咨询合作——“微”(k47211)清备注来意。 第一:重要前提,必须能够结清所有逾期欠款,否则不要妄想可以修复征信 第二:提供个人征信报告详细版(注: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打印版为详细版,征信中心网络查询为简版) 第三:核对征信报告,了解征信报告中逾期的具体情况,设计解决方案,并做出价格提示 第四:签订修复受托协议和个人征信保密协议 第五: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修复实际操作 第六:接到书面答复之后可自行验证,修复不成功退款 三、温馨提示 征信修复不是黑科技,也不是什么内部程序,就是相关政策法规条件下的自我补救措施,是征信主体自主维护个人征信的重要方法。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本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合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资源共享”和“守法经营、诚信为本、监管有力、失信必惩”的原则。加强诚信教育,培育诚信需求,建立信用法制,营造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目标,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水平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阶段任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我市建立覆盖整个地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全行业诚实守信的水平。在法律的框架内,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定机制;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以现代信用信息库和信用手册为主要手段的信用信息登记、发布、档案管理体系。力争在2007年以前,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在全省率先实现《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各项目标,使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能够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活动,诚实守信,兑现承诺,奉献社会的和谐社会氛围。 1、市场各方主体树立诚信理念,信用度普遍提高,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保持良好以上信用等级,恶意拖欠、欺诈、失信等不良信用行为基本消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建成统一规范、互联共享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信用信息网,形成纵横结合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网络。 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需求不断增加,信用中介机构有序发展,初步形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调查、征信、评价和咨询服务活动日趋活跃的信用市场。

征信修复流程(最新更新)教学提纲

征信修复流程(最新更 新)

征信修复流程 一、什么是征信修复? 1、什么是征信? ①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允许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2、征信出现问题的严重性

征信就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从事的经济金融活动信用状况都会被记录。征信报告反应的是历史信用情况,而其直接影响到个人未来的融资需求,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会把个人的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车贷、房贷、信用卡审批都会提前申请查看个人信用情况。 3、如何进行征信修复 征信修复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自然修复,一种是走申诉流程 ①自然修复: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的内容看,不良行为的最长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②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改正,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书面答复。 二、征信修复流程具体操作 1、自然修复的时间为不良行为终结之后的5年,周期比较长,这期间想要有融资行为的话,必然是严重受限的。这里重点讲一下如何按照流程进行征信修复申诉。 2、修复可以由信息主体本人自行修复,也可以通过商务服务公司代办,出具相关的异议材料,证明自己的非恶意逾期行为,从而达到征信污点修复的目的。

因为涉及到比较多的细节和沟通技巧,征信修复在个人操作过程中还是比较有难度的,建议有征信修复想法的朋友选择专业公司代办,省事省力而且通过率高。 具体的修复流程如下,合作版: 学习技术、咨询合作——“微”(k47211)清备注来意。 第一:重要前提,必须能够结清所有逾期欠款,否则不要妄想可以修复征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知识点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 5 大类、 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 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第 22 所列行为 ;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的 ;3、泄露商业机密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 用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3 年 ;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 (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 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 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 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知识点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 以守法为基础,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第七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开发和维护。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从业人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本节包括4项内容 1Z3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1Z303032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Z3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Z303034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1Z3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按照2007年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一、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1Z303032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对涉及建筑市场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不良行为,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强化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问题,突出了建筑许可、市场准人、招标投标、发承包交易、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拖欠于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治理商业贿赂等相关内容。此外,《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也制定

征信修复苏醒,立本信用深度解读征信修复政策

征信修复苏醒,立本信用深度解读征信修复政策在我国推进征信业发展中,国家通过不断出台相关政策以推进征信业的发展。立本信用个人征信修复专家通过不断对我国征信业的政策解读,以期探寻出国家征信业发展脉络及征信修复路径,为广大征信不良群体由于信用卡逾期、商贷逾期、房贷逾期、车贷逾期和网贷逾期等等不良征信而带来的生活不便,提供更多的不良征信修复可能性和主动自新机会。 立本信用个人征信修复专家说,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在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中提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国家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根据立本信用了解到的信息,《条例》保存期限的设定符合国际惯例、低于国外保存期限。 立本信用个人征信修复专家说,《条例》在第四章“异议和投诉”中提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国家对征信异议允许信息主体个人或代理机构进行申诉,

诚信管理办法-20180224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80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本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设备检测、造价咨询、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

浅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浅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建筑市场是建筑商品交换的地方,和普通的经济市场对比,具备非常强行业特色的建筑市场。现在中国显著滞后的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建设,严重的信用缺失情况。建设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系统变得特别关键与紧迫。现结合现实工作和对相关问题的考虑,谈几点体会与建议。 标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引言: 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以及失信行为,造成对中国国民经济以及投资建设效益的重大影响,不但让企业的经营本钱以及风险加大了,更让全社会资源运用效率低下,变成限制生产力发展的“瓶颈”。信用制度作为限制信用行为主体的标准,有效性非常关键。 1.建筑市场的行业特征 1.1建筑市场的交易和生产交织在一起。交易经过在产品生产之前开始,业主选取的不是产品,而是产品的生产单位就是建筑市场交易形式的特别性。建筑市场交易经过在合同签订时,建筑产品常常还没有生产出来,相对少实施现货交易。这样,就一定会存在交易双方的信用问题。 1.2建筑产品竣工后,具备不能逆转性,不可以退换,也很难返工以及重新制作。所以,设计、施工一定要依照国家拟定的标准以及规范实施,一定要依照规定经过检验验收,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确定了建筑生产中一定要推行建设监理以及质量监督等特别的管理形式。 1.3因为建筑市场交易和管理的阶段性,所以,一定要依照严格的建设步骤办事。只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通过许可后,才能够进入项目设计阶段;只有在施工图设计结束并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才以进人施工;只有在竣工验收经过之后,才能够投入运用。 1.4建筑市场交易牵涉的主体多,互相之间关系复杂,需要签订各种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组成了复杂的合同关系。 2.缺失建筑市场信用原因分析 2.1 体制不健全 建筑业信用的管理关键牵涉信用信息收集、信用评估以及结果公布等方面。而对于以上多个方面,目前的体制设定中都没有针对性的管理职能,建筑信用信息的收集以及对信用评级的评定者和评估没有专门的人或机构可以供应,更甚至

征信修复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是改善个人征信的有效手段

征信修复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是改善个人征信的有效手段个人征信是居民消费者进行信贷业务办理的重要个人信用依据,作为反映居民消费者信用的征信报告已经成为获批贷款前的重要文件,伴随2019年5月央行最新版征信报告的出台,新版征信报告信息承载量更大而且更加广泛和深入,让不良信息无处遁形。通过征信修复机构立本美好信用专家的观察,现实生活中,居民消费者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个人信用出现不良污点,包括常见的还款日遗忘、绑定银行卡余额不足、还款金额误差等等原因导致的银行卡逾期、商贷逾期、房贷逾期、车贷逾期、网贷逾期等,亦或者资金紧张而带来的拖欠形成逾期,恶意透支及故意拖欠等,林林总总,这都导致了居民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出现不良。 我们采访了征信修复机构立本信用的老师,陈老师说:“逾期一旦发生,将直接在央行征信系统中被直接体现,征信逾期的危害主要包括产生罚息、拉进黑名单;产生不良记录,影响银行卡与贷款的办理;无法享受贷款优惠,甚至无法获批贷款;严重者,限制出行,无法乘坐高铁与飞机;银行发律师函,到法院起诉,判决后强制执行;更有甚者,将影响子女上学并影响个人职业发展等。”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表明,逾期不良行为的追诉期为5年,逾期事件被处理后的5年后该不良信息才可以在个人征信报告中被自动删除。这就意味着,5年内,居民消费者的贷款申请均将受限,这将为居民消费者生活带来众多困扰。 怎么办呢? 为此,我走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若干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得知,近期北京成了一些代办征信修复业务的公司,其中以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为代表,立本信用在征信修复服务主要包含银行卡逾期修复、房贷逾期修复、车贷逾期修复、商贷逾期修复、助学贷逾期修复、网贷逾期修复、小贷逾期修复、担保贷逾期修复、消费贷逾期修复、贷款呆账(非恶意)修复、银行卡销户(非恶意)修复、银行卡呆账(非恶意)修复、银行卡止付(非恶意)修复、银行卡冻结(非恶意)修复、银行卡黑户(非恶意)修复、信用修复培训与咨询、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与多家贷款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切实为个人征信不良者提供了帮助。 为此,我们再次采访了立本信用征信修复机构的专家,陈老师讲: “立本信用发现,个人面对自己产生的不良征信,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居民不知如何处理,只能等待漫长的自动修复期。同时,目前我国觉大部分人,如果信用报告出了问题,不知道有“异议处理”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即使知道“异议处理”这回事,也不知道到哪办理”

《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等企业或单位(含中央在宿、外市进宿企业和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对全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并审核、汇总、发布。 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所辖工程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有关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信用行为采集、检查、记录等工作,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行业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核验

从国外建设经验看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从国外建设经验看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本文从我国建筑市场诚信缺失的现象入手,深入探究我国建筑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并从国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重点研究在现有基础上,如何从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建设领域相关法制建设、几方面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信用平台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lack of credibility of the phenomena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to probe the source of lack of credibility, and foreign construction market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the effective method to solve. Key research in the existing basis, how from industry credit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reas relate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several aspects effectively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system. Keywords: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credit system, credit platform 引言: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在建筑市场的具体体现,其构建是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进行规划和展开的。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由于建筑市场自身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的特殊性,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从参与主体来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涵盖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上的各方主体、行业协会、还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提供社会信息第三方机构等等;从内容上来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了信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机制、信用等级评定等内容。通过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使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实现从失信、缺信向守信的转变,促进建筑市场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为建筑市场的有序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信用支撑,实现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概括来说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就是关于建筑市场的一套综合治理机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信用法规建设、完善信用制度和机制、统一评价标准等,有效约束和惩罚建筑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并使各市场主体的价值取向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以信为本,自觉守信,诚信经营,从而提高建筑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保障建筑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及其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建筑业目前诚信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工程层层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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