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制度精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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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于1986年12月4日颁布了《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1991年4月1日,司法部颁布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我国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各公证处并没有上下等级之分,他们的地位一律平等。

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的普通程序、公证的特别程序和复议程序。

公证的普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三个阶段。

公证处有权利到现场实地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员的调查方式主要有询问证人,调取书证、无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等方式。

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我国的公证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书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证的证据。

公证法律责任是由错证引发的责任,伪证与假证不引起公证的法律责任。

无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处,及涉外公证权的公证处不得办理涉外公证。

涉外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同时附有外文译文,公证员不得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律师作为中介组织有两个特点:一是它的自主性,二是它的自律性。

1941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律师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律师法。

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6年起,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律师法》。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但它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委托代理协议必须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和人民法院保存。

在我国,当事人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代理诉讼,不得委托外国的律师代理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则不享有起诉权、反诉权,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负有举证的权利。律师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力军。

行政诉讼的特点,律师无论代理那一方,都无权请求法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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