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是指将律师作为公证人,负责办理一些特定事项的公证活动的制度。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能力,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权威、高效的公证服务。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律师公证制度可以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对于公证工作具有敏锐的法律意识和较强的专业素养,可以快速准确地理解公证当事人的需求和意愿,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公证方案。律师的参与还可以加强公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证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公证活动的进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再次,律师公证制度可以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参与公证活动,可以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律师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使得他们在公证过程中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可以提高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公证行为的认可度,促进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最后,律师公证制度可以增加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的参与可以减轻公证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公证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委托律师参与公证,可以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同时,律师公证制度还可以鼓励律师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总结起来,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助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增加社会

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律师公证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未来,应该继续加

强对律师公证制度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律师公证制度,以更

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是指将律师作为公证人,负责办理一些特定事项的公证活动的制度。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能力,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权威、高效的公证服务。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律师公证制度可以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对于公证工作具有敏锐的法律意识和较强的专业素养,可以快速准确地理解公证当事人的需求和意愿,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公证方案。律师的参与还可以加强公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证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公证活动的进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再次,律师公证制度可以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参与公证活动,可以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律师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使得他们在公证过程中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可以提高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公证行为的认可度,促进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最后,律师公证制度可以增加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的参与可以减轻公证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公证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委托律师参与公证,可以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同时,律师公证制度还可以鼓励律师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总结起来,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助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增加社会 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律师公证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未来,应该继续加 强对律师公证制度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律师公证制度,以更 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 名词解释 1.公职律师:是有公职的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2.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3.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 4.出征: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 5.终止公正: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作出的停止公证程序的决定。 6.公证期限: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和处理某些公证事务的法定时间限制。 7.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外,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绘素等方式进行保全的活动。 8.公正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照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的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的活动。 9.公证争议: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与公证机构就错误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和公证赔偿数额所发生的争议。 10.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 简述 一.律师的主要权利:1.律师的调查取证权2.阅卷的权利3.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律师的有限豁免权5.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6.其他权利a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b得到人民法院 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c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d代行上诉的权利e获取本案 诉讼文本副本的权利 二.律师调查权的主要规定:1.新修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2.第64条 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3.第179条中,将“对审理案件需 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 调查收集的”的情形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况。4.。新《律师法》第35条 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阅卷权的主要内容:1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的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询问证人,,知情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走 访有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了解有关专门知识,到现场实地考察,提取有关的专家 技术人员。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还必须加以甄别,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辩护律师不仅要 对自己收集的证据材料加以甄别,而且要对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加以鉴别。对 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及时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 四.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 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2.

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它是国家关于规范律师资格申请与取得、律师性质与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制度的特征 1、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 2、以促进民主法治为目的 3、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4、以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自然人为主体 三、律师与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1、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律师法》的规定。 2、公职律师:指取得历史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供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3、公司律师: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经所在公司同意,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节 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萌芽 (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 (三)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 (四)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我国古代律师制度的探源 1、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 2、中国古代讼师的代书活动 (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2、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1912年北洋政府《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 律师制度的产生。 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四)新中国律师制度 1、1950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时期 2、1957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取消时期 3、1978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时期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4、1984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时期 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第三节 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成效 回眸与存在问题 一、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成效回眸 1、律师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水平不断提高 2、服务领域拓宽,职业功能升华 3、法律服务初步进入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轨道 4、确立了“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二、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存在问题 1、中国律师制度在整个社会建设中尚缺少应有的政治地位 2、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 3、律师的职业地位偏低 4、律师事务所缺乏科学管理体制 5、律师执业环境的不友好 6、律师制度在设计时存在缺陷,表现为入口不严,出口不畅,监管程序不顺。 7、现行的新《律师法》存在着诸多有碍律师制度和实物发展的问题 第四节 完善和改革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工作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思路 1、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律师的社会功能 2、加强律师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 3、加强与国家机关的联系,推动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的完善 4、加强律师法学与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律师制度 5、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系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 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 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2.公作法律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 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公证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 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 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其他公证参与人。 5.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 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是公证证明活动的主持者。 6.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公证 的主体。 7.其他公证参与人: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为了调查核实有 关的情况,保障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参与公证程序活动的人。主要包括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协助人。 8.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 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9.公证法律关系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 容。 10.公证的独立性:是指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公证 的独立性是公证法律服务活动的本质需要。

第二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1.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2.真实原则: 3.合法原则: 4.公证中的回避: 5.保密原则: 第三章公证机构与管理体制 1.公证协会: 2.公证管理体制: 第四章公证员 1.公证员: 2.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第五章公证书 1.公证书: 2.强制执行效力: 3.公证书的更正,修改、: 第六章公证执业区域1.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 第七章公证法律责任 1.狭义的公证法律责任: 2.公证刑事法律责任: 3.公证民事法律责任: 4.公证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章公证程序 1.公证程序: 2.公证申请人: 3.终止公证: 4.拒绝公证: 5.公证调解: 第九章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

公证与律师制度概念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 概念与内容篇: 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公证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部门法学,是对公证立法和公证法的适用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4、公证法律制度:是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6、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公证参与人(证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协助人员) 7、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予以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8、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及强制执行的效力、普遍效力。 9、真实原则含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要查明公证事项是否真实。 10、真实原则内容:(1)当事人申请公证确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2)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可靠。 11、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可靠的含义:(1)对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仅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法律行为载体的内容,不承担审查真实性的法律责任;(2)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不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必须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其内容真实、合法:(3)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文书文本类一般不予实质性审查,证书类必须严格审查真实性。(4)公证员必须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并且认真、系统地分析审查判断证据。 12、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 13、合法原则包括的内容:(1)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2)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业务不仅形式应当合法,内容也应当合法,符合我国的人情事理和公序良俗。14、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含义:(1)遵守公证法与其配套的行业纪律和行业规范;(2)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3)应当遵守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实体法的规定。 15、独立原则是指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16、自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由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办理公证。 17、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或者确认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否则不具法定效力。18、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

公证与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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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提存: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而消灭债的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遗属或其他有关法律意义的财产、物品、文书,如结婚证书、产权证书、毕业证书等,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 非诉讼法律事务:无争议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的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公证的效力: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公证证明的内容,通过制作公证书表现出来,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持此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澳门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证明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使(领)馆公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务,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履行证明职能,予以公证。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 转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执行证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经生效的证书。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律师与公证——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

律师与公证——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 公证制度是一种较为独特的法律制度,它负责对特定事项进行认证、 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律师与公证在司法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但二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有着许多相似之处。本文将 从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探讨律师与公证的相互关系。 公证制度是一种权力委托制度,基于国家法律,由具备法律资格的公 证员执行。公证员是国家授权的法律专业人士,负责履行公证活动,并具 有给予公证文件法律效应的权力。公证的基本原理是公正、确凿和安全。 首先,公证制度的公正原则要求公证员在履行公证活动时应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公证员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他们的职责是事实认证和证明, 而非法律代表或辩护人。公证员在见证签署文件、确认身份、审核证据等 方面应持中立立场,以确保公证文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其次,公证制度的确凿原则要求公证员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证明, 但不涉及法律解释和判断。公证员只需确认事实是否真实、明确,而无须 对事实产生的法律影响进行评估。公证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确凿的证据,而不是解释事实或判断事实的法律后果。 最后,公证制度的安全原则确保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证员 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验证身份、采集证据、保存文件等,以确保公证文 件的安全。公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具备足够的证据和保全措施,以防止篡改、损毁或伪证。 公证员和律师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业。公证制度旨 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合法权益。律师的职责 是代表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律师和公证员在处

理案件时,都应遵循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总之,公证制度是一种基于公正、确凿和安全原则的法律制度。律师和公证员在司法领域有着不同的角色和职责,但二者都以法律为基础,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律师和公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互相合作,以确保案件的正当、公正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机构,它们在维护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律师与公证机构在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司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建着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 律师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科学、有效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律师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都能够发挥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律师的存在,为公民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渠道和保障,使得弱势群体也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律师作为法庭上的代理人,为法官提供专业的法律解释和意见,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与律师不同,公证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机构,主要负责对公民和法人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记录和保管。公证通过对各类法律文件和事实的认定,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是中立、公正、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不受任何一方的控制,只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和记录的服务。公证的结果普遍被法律界、社会认可,具有强制力和公信力,为合同交易、财产权益保护等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公证制度的存在,不仅有助于加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还有利于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律师与公证制度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法治社会中的专业组织,具有一定的授权和监管机制。律师作为法律代理人,需要

通过国家的考试和资格认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而公证员也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国家公证员资格考试才能担任公证职务。律师和公证员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然而,律师与公证制度在功能和职责上还是有所区别。律师侧重于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致力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而公证制度主要负责证明和记录,为法律文书和事实提供证明,并保障其具备法律效力。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稳定、有效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律师与公证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为公民提供法律保护,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公证制度为各类法律事实提供证明和保管,为社会交往和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提供保障。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系统,为社会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公证与律师制度7公证的普通程序

公证与律师制度7公证的普通程序 公证是指由公证员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具有证明效 力的一种官方证明制度。公证具有公正、无偏、权威的特点,可以有效地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证的实施过程中,普通程序是其中一种 常见的公证方式。下面将详细介绍公证的普通程序。 公证的普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证明、 登记和保管。 其次是受理环节。公证机构接收到公证申请后,会核查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公证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进 行补充或修改。一旦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公证机构会受理申请。 接下来是审查环节。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核实申 请人的身份和资格、核实公证事项是否属实等内容。公证机构有权要求申 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或者进行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调查。 然后是证明环节。经过审查后,公证机构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具 公证书。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进行的真实、 准确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上一般会载明公证事项、当事人信息、证明的依据、公证机构的名称和章程等内容。 接下来是登记环节。公证机构会将公证书的相关信息注册登记到公证 登记簿上,以确保公证事项得到公证的效力和记载。公证登记簿是公证机 构的重要档案之一,记录了公证的相关信息和过程。公证登记簿的内容一 般需要经过公证机构的审核和备案,确保真实、准确。 最后是保管环节。公证机构会将完成的公证文件进行保管,确保公证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证文件一般采取专门的存放、封存和保管措施,防

止被篡改、丢失或损坏。公证机构对公证文件的保管期限一般有规定,如 保管5年、10年或者永久保管等。 总结来说,公证的普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证明、登记和保 管等环节。这个程序保证了公证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 保障。公证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2023年10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

2023年10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 1. 引言 在法律领域中,公证和律师制度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公证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具有公正、证明、保存和咨询功能的法律行为,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则是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本文将探讨2023年10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自考公证制度 2.1 公证的定义与功能 公证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由公证人依法进行的对民 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及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具有公正、证明、保存和咨询等多重功能。 2.2 公证人的职责和资格 公证人是执行公证活动的专门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 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公证人的资格一般需要经过考试和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2.3 公证的程序和要求 公证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证书的制作、公证活动的公 示等环节。公证人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3. 自考律师制度 3.1 律师的定义与职责 律师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行使法律权益,提供法 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的职责包括代理诉讼、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 3.2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要求 成为律师需要经过法律考试并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律师执业需要符合一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3.3 律师的角色与权责 律师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代表当事人维 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解决纠纷。律师的权责在于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

4. 公证与律师制度的演变与挑战 4.1 制度的演变 公证与律师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不断演变。在2023年10月自考中,需要了解公证和律师制度的最 新发展和变化。 4.2 制度面临的挑战 公证与律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信息 化对公证和律师业务的影响,法律人才培养和市场准入等问题。 5. 结语 2023年10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内容,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对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定义、职责、资格和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公证与律师制度在变化的社会环境下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希望通过自考的学习,能够提高对公证与律师制度的认识,为法律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律师与公证制度教学大纲

律师与公证制度教学大纲 左勇 一、课程教育目标 律师与公证制度是法学专业课程中司法制度与实务方面的课程.本课程是以研究和学习律师与公证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为主要内容,综合应用各部门法学知识,具有显着的实践性的一门重要课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推动与促进高等教育条件下的法学人才的素质教育,本课程以培养高素质的律师、公证员以及司法行政与行业管人员为教育目标. 二、教学时数 总学分:2学分.共36学时,其中讲授32学时、讨论4学时,另外利用课余安排庭审旁听、模拟法庭和专题讲座等. 三、教学方法 鉴于该课程的综合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教学方法与其他课程有较大不同.课堂讲授以“三基本”即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热点话题讨论和文书写作等;课外将开展模拟法庭、庭审旁听、组织律师、公证员兴趣小组,向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等多种培养专业素质的活动.考试考查则本着注重素质、多项目标,综合测试,促进提高的原则进行.采取课堂讨论发言、课外参与实践、基本理论闭卷、全案例题开卷、法律文书写作等测试项目和方式,达到以测试促学习的目的. 四、教学大纲及各章学时分配 上编律师制度 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 2学时讲授 一、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二、律师的性质 律师的性质的含义;关于律师性质的讨论;我国律师的性质. 三、律师的任务 第二章律师的资格与职务 1学时讲授 一、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与职务分离制;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资格的丧失. 二、律师职务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的含义;执业律师的类别;律师执业的条件与程序;律师执业的限制. 第三章律师工作机构 1学时讲授 一、律师工作机构的发展变化 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 第四章律师管理制度 2学时讲授 一、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收案制度;收费制度;案件讨论制度;请示汇报制度;案卷归档制度;工作总结制度. 二、律师行业管理 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宗旨;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的设置和组织机构;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司法行政管理 第五章律师的执业原则 1学时讲授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的含义与要求;以法律为准绳的含义与要求.

香港律师公证人制度

香港律师公证人制度 香港的律师公证人制度是指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公证人的职责和职能,为公众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证明。公证人在香港法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保障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 根据《香港法例》第34章《公證人條例》的规定,公证人具有法定权力和职责执行以下几个主要功能:认证文件、认证签名或副本、盖章、作证和承认声明。公证人有权要求个人和机构出示相关文件,并在这些文件上签署和盖章,以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香港的律师公证人制度是由香港律师会负责监管和管理的,律师公证人需要具备特定的资格和条件。首先,他们必须是在香港执业的律师,并且已经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其次,他们还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最后,他们还需要在法律职业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律师见习期,并获得相关的执业经验。 律师公证人在执行公证职责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他们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和中立的立场,并且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他们必须以最高的诚信和责任感来处理公众委托的事务,并确保他们的行为不会损害到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公证人的职责不仅仅限于提供公证服务,还包括其他一些重要的职能。例如,

他们可以代表客户代表客户出庭作证,并在法庭上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他们还可以协助客户处理法律文件、协议和合同,并确保这些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在香港,律师公证人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他们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为公众和社会提供保护和维权的平台。他们在交易、诉讼和调解等领域都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纷争和争议,并协助其维护权益。 总之,香港的律师公证人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机构,其职责是为公众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证明。他们的职责和权力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规范,以保证他们的职能不被滥用。他们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保护和维权,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教学大纲

《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教学大纲 一、《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System of Attorney and notarization (三)开课对象:法学本科专业 (四)开课性质:本课程是一门法律实务性课,它概括性介绍了律师、公证事务的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基本工作方法,通过学习和训练,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规程,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在课程体系上,该课程以学生系统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前提。在教与学的方法上,它以实训为主要特征。 (五)教学目的: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律师、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尤其是了解并掌握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认识这些制度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2、能够运用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通过实训,掌握从事律师、公证工作的基本技能、经验,熟悉办理案件的流程和技巧。 4、根据所理解和掌握的知识,以及办案经验,深入认识这些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完善我国律师、公证制度进言献策。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以概括的方式介绍我国律师、公证和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分为二个板块。 第一、律师制度,介绍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及其基本规程。 第二、公证制度,介绍我国现行公证管理体制、公证效力及相关的条件保障、公证事项及其规则等。 (七)教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分配 学时数:50学时 学分数:3学分 学时分配:

(八)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与实训并重为教学方式。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上课纪律、讨论活动表现等。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 名词解释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展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是进展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容,也有程序法的容。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处:是法律效劳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厉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假设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假设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个公证处之间互相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应此而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 确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管理和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国法律规定,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使国家公证权,代行使公证职能的管辖。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 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承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简答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厉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预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1、公证法律关系主体。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证厉害关系人、其他公证参预人。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 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 2、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 (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 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 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二)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调整 和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和商事活动,使其法制化和制度化,并且切实有效地保证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和有效。

(三)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法的一切活动都由有关的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着重解决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的程序、制度和原则问题,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反映了公证活动的证明力和公益性,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总之,公证法作为程序法,与民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公证法律制度的对象要通过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其作用的范围也受到相应实体法的制约。没有实体法的支持,公证也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公证的一切程序也就缺少了作用对象,公证的业务范围势必受到影响。 (一)联系:公证机构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的公共职权。而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也是属于公共职权。 (二)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公证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2、主体性质不同。 公证法的主体之一是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同于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它独立对自己的证明行为负责,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和领导关系。 3、主体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同。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部分 第一章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公证的特征: 、公正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实是公证的本质特征。凡不要求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而要求证明形式上真实与合法的,称为形式证明;而要求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的公证,称为实质性证明。 、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证明,法律效力大不相同。对于公证证明,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证明效力的,就应当确定其证

明力。另外我国出具的公证证明可以持往国外或港澳地区使用,而一般证明却不能得到国际国内的普通接受与认可。 、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活动。公证活动是关系到司法证明领域内的公共利益,其宗旨在于减少诉讼、预防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承担社会公益性只能,因此公证必须最大限度地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对公证服务的要求,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高时常化和商业化。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发往外国的公证,必须经原公证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签名和盖章属实,再经使用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制作国外事部门的签字和盖章属实后生效。两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对公正的证实和鉴别。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签证:指一国国内或驻外国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外国人出入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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