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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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公证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1、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一般证明必须经过审查,才可确定其效力;公证证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证明的相反证据,就应当确认其效力。所以,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

2、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公证作为一种特定的证明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被普遍适用的特征。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联系: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

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

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区别:

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查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民诉中,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提起上诉,引起二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公证机构任务的内容:

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证的根本任务

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

4、公证机构在业务实践中,对于那些假借公证之名,弄虚作假,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予以坚决的斗争和揭露,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公证员的排除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3、被开除公职的人;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

★公证员资格取得

1、考试: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担任公证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2、考核: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业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的任命程序

1、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省级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3、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法定情形:1、丧失中国国籍。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免除公证员职务的程序:1、由公证员所属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2、再由被上报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依职权予以免除。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

★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司法部对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监督指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

3、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的职责: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

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

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公证协会设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大会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协会章程享有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负有以下职责:

(二)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公证协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大部分职权。

公证协会的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副会长应当是执行公证员,这条规定表明了公证协会的专业性和行业自治性。

★公证协会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

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3、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

4、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使用协会的图书资料

6、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公证协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交纳会费

5、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荣誉

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

意义: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合法原则: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合法原则的内容:

1、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3、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4、有的特殊公证事项只要求其客观与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与否。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与经历公证等,这是合法原则的例外与特殊,应加以区别对待。

★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意义: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

★客观公正的原则的内容:

1、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3、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和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这说明公证机构办证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公证机构还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有关行为,办理了错证,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坚持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的原则

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另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高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

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

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如此,方可确保公证的质量,以维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信誉。

★回避原则

★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形式。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

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也可以口头申请回避。对公证员申请回避,由公证处的主任决定;对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且贯穿于公正的全过程。

下列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

2、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3、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保密原则:是公证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则,是公证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决定.

★内容: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帮助公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在场外,其他任何外人都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

2、公证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

3、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

4、公证人员不仅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

5、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

6、对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查阅和复制,严防外传,泄密。

★便民原则: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内容:1、办证的手续简便。

2、深入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3、迅速办证,不失时效。

4、大力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5、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免公证费。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在涉外公证事务中,凡是不通晓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外国当事人,公证机构应依法为其提供翻译,公证员不得直接运用外国的语言进行公证活动,也不得使用外文制作公证文书,而必须以中文制作的公证文书作为正本,然后将中文本的文书与外文本的文书同时加盖印章,给予当事人作证。

★意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民族自治地区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既是公证文书在使用文字上的变通和例外,也体现了民族政策和便民精神。

第四章公证执业区域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执业区域不同,律师事务所可以不限地区地接受来自任何地区的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而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证法》及上述公证法律规范的现行规定,则不可在允许区域范围之外受理本应归属其他公证处受理的公证业务。

公证执业区域与法院诉讼管辖不同,由于各公证机构之间地位平等,没有上下级之分,互相不隶属,所以公证执业区域没有执业区域级别的规定;而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院诉讼管辖相类似的是,公证执业区域有地域范围之分。

★★确定公证执业区域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

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平等原则。

4、均衡原则。

★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

1、要求公证机构在各自执业区域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

2、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

★公证事项与公证执业区域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特征

1、这种机构非国家的公证机构,这种特定人员非国家公证员;

2、这些公证事项具有国际性或者特殊性;

3、根据特别规定履行公证职能的非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情形:1、使(领)馆公证、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包括:1、检商机构证明2、管理机构证明3、商标管理机构证明4、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a、在航行的船舶上或航行的航空器上的负责人,对其船舶上或航空器上的公民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b、在野外的勘探队或者考察队队长及其野外工作组织的负责人,对其勘探队员或考察队成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c、执行剥夺自由刑罚场所的负责人,例如监狱、劳改场所,对其管理的依法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遗嘱等出具的证明书。

d、部队的军官或政治机关对其所属军职人员的遗嘱、委托行为等出具的证明书。

第五章公证的普通程序

★公证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申请

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申请公证应提交材料范围的是:身份证明、代理权证明、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正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公证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等公证事项应当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其工作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受理标志着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开始。经公证机构受理后,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形成公证法律关系,申请人开始成为当事人。

★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2、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的程序

★公证机构享有核实权,应当进行核实的情形包括:

1、具体办证规则要求核实的,公证机构按照该办证规则进行核实;

2、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假难辨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义。

★核实权既可以由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行使,也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进行。

四、出证

★出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是公证活动的结果之一,是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

★公证书:指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公证书的基本内容:1、公证书的编号。2、当事人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

4、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5、出证日期。

★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出证的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即该事实或文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活动将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或影响。

2、或文书真实无误。真实无误,是指事实或文书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与客观实际相一致,不得扩大、缩小或任意更改。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影响,因此,该事实或文书的内容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

这类公证又称为认证公证。对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要求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即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当事人本人签署或加盖的,而且签署或加盖是本人的姓名(名称)或印鉴;对于文书的文本公证,则要求文本内容与原本完全一致,它包括:证明原(正)本与副本相符,文书的复印件、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书的译本与原文相符等。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出证的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并经过审查后,对于不符合出证条件或者有违法的申请公证事项,有权行使拒证权,即不予办理公证。

★对于符合出证条件的,承办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公证书拟好后,除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外,应将草拟的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一般的公证事项由审批人独自批准;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机构处务会议讨论后审批。

★公证书的形式要件

★公证书格式主要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两种。

公证书的送达一般以当事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为基本形式,公证书也可由代理人代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如当事人不在公证机构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因身体状况不能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可由公证机构发送,公证书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也可派人直接送达。

★公证期限,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所要遵循的时间

★公证期限的意义:1、保证公证机构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各项公证活动2、督促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物,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办证期限,即公证机构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计算不是连续进行,中间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另外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因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而需要补充的时间以及公证机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也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其他办证期限

例如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为5年;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为3个月等。

★终止公证: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学考试大纲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目录: 第一部分学习过程评价考核大纲 一、课程性质及课程设置的目的、课程基本要求二、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 三、考核方式 四、评分标准 第二部分综合考核部分考试大纲 一、课程性质及课程设置的目的、课程基本要求二、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 三、考核方式 四、考试题型 第三部分有关说明及实施要求 第一部分学习过程评价考核大纲 一、学习过程评价的本课程的性质及课程设置的目的、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之一。 该课主要介绍《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分析公证与律师制度上的法律制度所需的基本技能,为学生的专业法律思维的培养、专业的法律技能的提升和全面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基础。本课程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把学习与实际问题的分析联系在一起,也注重学生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技能。 本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公证与律师制度上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所学公证与律师制度的理论和知识及分析技能对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进行比较全面的认识和分析,并能

逻辑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为以后进行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以及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提供基础。 二、学习过程评价的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 (一)课程内容 1. 公证的概念 2. 公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3.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4. 公证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5. 公证管理体制 6.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7.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8. 公证员的法律地位 9. 公证书的效力 10.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 11.公证刑事法律责任 12.公证行政法律责任 13.公证民事法律责任 14.公证程序 15.公证证明活动 16.涉外及涉港澳公证 17.公证法律事务 18.律师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19.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20.律师的法律责任

公正与律师制度自考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名词解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名词解释】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多选】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多选】公证的全部活动都是以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内容的。 【简答】三、公证的特征 (1)公证的基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的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4)公证与认证、鉴证、签证有区别:①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②公证和鉴证与签证的行为主体、作用、针对的对象、依据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 【简答】公证制度与民商法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1、联系: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2、区别:,两者的调控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公证法属程序法范畴,民商法是实体法 范畴;公证法属公法,民商法属私法;公证法属专门法,民商法属基本法律。 【简答】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1、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预防纠 纷和减少诉讼;(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2、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公证为非诉活动、民诉为诉讼活动;(2)两者的当事人不 同;(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裁判和不服公证书解决的方式不同等。 (1)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汕权益是公证机构璄根本任务。 (2)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讴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单选】《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多选】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简答】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价值 (1)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2)价值: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了:①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 ②实现了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多选】公证机构设置应符合的条件有:(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单选】设立公证机构应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律师与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它是国家关于规范律师资格申请与取得、律师性质与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制度的特征 1、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 2、以促进民主法治为目的 3、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4、以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自然人为主体 三、律师与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1、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律师法》的规定。 2、公职律师:指取得历史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供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3、公司律师: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经所在公司同意,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节 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萌芽 (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 (三)西欧封建时期的律师制度 (四)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我国古代律师制度的探源 1、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 2、中国古代讼师的代书活动 (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2、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1912年北洋政府《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 律师制度的产生。 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四)新中国律师制度 1、1950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时期 2、1957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取消时期 3、1978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时期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4、1984年开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时期 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第三节 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成效 回眸与存在问题 一、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成效回眸 1、律师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水平不断提高 2、服务领域拓宽,职业功能升华 3、法律服务初步进入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轨道 4、确立了“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二、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存在问题 1、中国律师制度在整个社会建设中尚缺少应有的政治地位 2、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 3、律师的职业地位偏低 4、律师事务所缺乏科学管理体制 5、律师执业环境的不友好 6、律师制度在设计时存在缺陷,表现为入口不严,出口不畅,监管程序不顺。 7、现行的新《律师法》存在着诸多有碍律师制度和实物发展的问题 第四节 完善和改革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工作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思路 1、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律师的社会功能 2、加强律师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 3、加强与国家机关的联系,推动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的完善 4、加强律师法学与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律师制度 5、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系

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 一、公证制度概述 1、概念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 (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 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 (1)引导服务功能 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2)预防功能 (3)监督保障功能 (4)沟通媒介作用 公证可以作为增进了解、提升诚信、消除隔阂、建立信用机制和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

名词解释公证部分: 1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3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4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5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6.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 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7.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8.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 遵守的步骤。 9.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10.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11.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 12.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 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13.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14.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 不能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15.拒绝公证:是指申公证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 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16.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 收取的费用。 17.公证特别程序: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法所适用的程序 18.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 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19.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20.开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摇奖、 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1.遗嘱公证:是指公正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 22.提存公证:是指公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23.公证调解:公证调解:是指公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 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整的活动。 24.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依据当事人的 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2009年教学大纲 Syllabus Of Notarization And Lawyer System 课程编号:5351066 课程属性:专业任选课 学分: 2 学分 学时: 32 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 教材:《公正与律师制度》,谢佑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二版 开课院系:公管院法律系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与任务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法学专业课程中司法制度与实务方面的课程。本课程是以研究和学习公证与律师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为主要内容,综合应用各部门法学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本课程主要介绍了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公证与律师的基本业务和基本技能。所选用的教材在理论和结构体系上均有所创新,反映了近年来公证与律师制度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成果。本课程以培养高素质的律师、公证员以及司法行政与行业管理人员为教育目标。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生掌握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熟悉相关的具体制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能,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 第一编律师制度 1、法律职业共同体(2学时) (1)掌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区别和共同点 (2)掌握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 2、律师制度概述(6学时) (1)初步了解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了解西方主要国家的律师制度、特征 (3)了解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3、律师的性质和任务(2学时) (1)掌握律师的性质(含职业属性和阶级属性) (2)熟悉律师的任务 (3)理解并掌握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区别。 4、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2学时) (1)掌握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和条件

公证制度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的概念 公证的概念(识记):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领会公证的法律关系(领会):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识记) :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识记):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识记):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二、公证的特征 公证的特征(识记) :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分形式证明和实质性证明),是具有特殊性的证明活动(具有确定力和适用范围),是非营利的证明机构。 认证的概念(识记):发往外国的公证,公证使用过要求认证的,需经过外交或领事机构认证属实后方可发生作用。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领会):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的概念(识记):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领会):①行为的主体不同②作用不同③针对的对象不同。 签证的概念(识记):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过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的区别和联系(领会):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领会)<教科书没有> 三、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领会):民商法是实体规范,公证制度既要有程序规范,还必须有实体规范,如果离开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成为没有意义和毫无目的活动,所以作为重要实体法的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 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领会):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两方面来调整和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和商事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并且可以切实有效的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商法调整和规范的对象(识记):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差异(领会):两者调整的对象和解决问题是不同的,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公法范畴是国家的专门法律规范。民商法属实体法、私法范畴是国家基本的法律规范。 四、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识记):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领会):①两者的性质不同②两者的当事人不同③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④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⑤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密切联系(领会):①两者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②公证制度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③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④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五、公证机构的任务 公证机构任务的含义(识记):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深刻领会公证机构具体任务的内容(领会):①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

律师与公证制度论文

律师与公证制度论文 当今社会,律师和公证制度在司法领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担负着维护公正和法治的职责;而公证制度则是证明法律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从律师和公证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首先,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扮演着维护公正和法治的角色。他们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他们的权益,并提供法律知识和技巧,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此外,律师还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中立和公正的意见,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除了在法庭上代理当事人外,律师还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遵守法律法规,规避风险;他们可以为个人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他们还可以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为司法体系的发展做出贡献。总的来说,律师通过执行法律职责,为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了积极贡献。 与律师不同,公证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的法律行为,旨在证明法律事实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员作为公证制度的执行者,具有法定的权力和责任来颁发证据证明,并具有公正和客观的职责。公证制度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它有助于确保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减少虚假证据的出现,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信任。公证行为的公开透明,可以让公众了解法律事实的真相,增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公证制度还可以为经济活动提供保障,例如购房、签订合同等,可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并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然而,律师和公证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有些地区的公证制度存在低效率、高费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些律师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道德和职业操守方面的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监督。 综上所述,律师和公证制度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不可忽视。律师通过代理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建议等方式,为维护公正和法治作出了贡献;公证制度通过证明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信任。然而,律师和公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只有不断提升律师和公证制度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才能更好地发挥它们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知识点整理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提存: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而消灭债的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遗属或其他有关法律意义的财产、物品、文书,如结婚证书、产权证书、毕业证书等,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 非诉讼法律事务:无争议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的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公证的效力: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公证证明的内容,通过制作公证书表现出来,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持此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澳门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公证与律师制度教案

公证与律师制度教案 教案标题:公证与律师制度 教案目标: 1. 了解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掌握公证与律师制度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3.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公民责任感。 教案步骤: 引入活动: 1. 引导学生思考:你们对公证与律师制度有什么了解?你们认为公证和律师在 社会中的作用是什么? 知识讲解: 2. 向学生介绍公证制度的概念和功能,包括公证的定义、公证的作用、公证的 程序等。可以通过案例或图片等方式生动地向学生展示公证的实际应用。 3. 向学生介绍律师制度的概念和功能,包括律师的定义、律师的作用、律师的 职责等。可以通过讲解律师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等方式引 起学生的兴趣。 讨论活动: 4. 将学生分成小组,让他们讨论并列举出公证和律师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鼓励学生提供具体的案例或事实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5. 让每个小组分享他们的观点和答案,并进行全班讨论。引导学生思考公证与 律师制度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性。 实践活动:

6. 分发一些与公证和律师制度相关的案例或问题,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和解决。鼓励学生运用他们所学的知识和理解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7. 让每个小组分享他们的解决方案,并进行全班讨论。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在日 常生活中应用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原则和价值观。 总结与评价: 8. 总结公证与律师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并强调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遵 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9. 对学生进行评价,包括对他们在讨论和解决问题中的参与程度、对公证与律 师制度的理解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教学资源: 1. 公证和律师制度的相关资料和案例; 2. 图片或视频素材,以生动形象地展示公证和律师的工作; 3. 分组讨论和解决问题的指导材料。 教学延伸: 1. 鼓励学生参观法院、公证处等相关机构,深入了解公证和律师的工作实践; 2. 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活动,让他们亲身体验律师的角色和责任; 3. 邀请专业律师或公证人员来学校进行讲座,与学生分享他们的工作经验和知识。 备注:这个教案的具体内容和步骤可以根据教育阶段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进行调整和修改。

2023年10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

2023年10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 1. 引言 在法律领域中,公证和律师制度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公证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具有公正、证明、保存和咨询功能的法律行为,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则是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本文将探讨2023年10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自考公证制度 2.1 公证的定义与功能 公证是指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由公证人依法进行的对民 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及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具有公正、证明、保存和咨询等多重功能。 2.2 公证人的职责和资格 公证人是执行公证活动的专门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 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公证人的资格一般需要经过考试和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2.3 公证的程序和要求 公证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证书的制作、公证活动的公 示等环节。公证人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3. 自考律师制度 3.1 律师的定义与职责 律师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行使法律权益,提供法 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的职责包括代理诉讼、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 3.2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要求 成为律师需要经过法律考试并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律师执业需要符合一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3.3 律师的角色与权责 律师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代表当事人维 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解决纠纷。律师的权责在于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

4. 公证与律师制度的演变与挑战 4.1 制度的演变 公证与律师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不断演变。在2023年10月自考中,需要了解公证和律师制度的最 新发展和变化。 4.2 制度面临的挑战 公证与律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信息 化对公证和律师业务的影响,法律人才培养和市场准入等问题。 5. 结语 2023年10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内容,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对公证与律师制度的定义、职责、资格和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公证与律师制度在变化的社会环境下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希望通过自考的学习,能够提高对公证与律师制度的认识,为法律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公证与律师制度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得分:0分 [1] 涉外公证 答: 答案: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得分:0分 [2] 出证 答: 答案: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得分:0分 [3] 律师 答: 答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精选范本

【题型:名词解释】【分数:3分】得分:0分 [4] 公证 答: 答案: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题型:简答】【分数:6分】得分:0分 [5]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答: 答案:区别:1、性质不同。 2、当事人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题型:简答】【分数:6分】得分:0分 [6] 涉外公证的特点 答: 答案: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2、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同。 精选范本

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完全相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涉外公证文书发往域外使用或带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其证明的效力。 6、适用法律可能有特别要求。 【题型:简答】【分数:6分】得分:0分 [7] 不予颁发律师执照的情形 答: 答案:不予颁发的情形: a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b 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照的人 c 受过刑罚的人(过失犯罪除外) 【题型:分析】【分数:10分】得分:0分 [8] 王某在下夜班途中遭到陈某、陶某的抢劫,因其奋起反击,被陈、陶二人杀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将案件侦破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之妻担心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在开庭时无法保证丈夫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也想请个辩护人帮助其打官司,但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遂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请回答:王妻是否可以聘请律师?律师是以何种身份介入? 答: 答案:可以|聘请|公诉|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律师|身份 【题型:分析】【分数:10分】得分:0分 [9] 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购买200箱红富士苹果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则将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某罐头加IT-.厂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付货款,为此产生纠纷。烟台某干 精选范本

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笔记

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笔记 律师与公证制度课程笔记 一、律师制度 1. 律师职责与职能 -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律师的职责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代理、诉讼代理、合同起草、调解和仲裁等。 - 律师在司法体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维护了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2. 律师执业条件和规范 - 律师执业需要具备法律专业学位和律师资格证书。 - 律师执业需要按照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行为准则。 - 律师需要持续接受法律教育和专业培训,保持专业素养和技能更新。 3. 律师的权益和责任

- 律师享有辩护权、代理权和法定特权,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务。 - 律师有义务保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并遵循保密义务。 - 律师在行使职权时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客户利益和社会公正。 二、公证制度 1. 公证的定义和功能 - 公证是公证员依法对事实、行为和文书等进行证明的行为。 - 公证是一种法律事实证明方式,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 公证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虚假行为。 2. 公证员的资格和职责 - 公证员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通过考试获得公证员资格证书。 - 公证员的职责包括:对文书、行为和事实进行证明、鉴定和认证等。- 公证员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 3. 公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 公证分为民事公证、经济公证、行政公证和刑事公证等不同种类。- 公证适用于合同、遗嘱、财产、证件、存款和债权等多种情况。 - 公证可以在法律纠纷、财产转让、继承等方面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保障。 总结: 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公证制度则是公证员依法对事实、行为和文书等进行证明的行为,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共同构建了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了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 公证与律师制度 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 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法律关系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要素: 1.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 2.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予以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1.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 2.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 第二节公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1、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干系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 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令是不同的法令规范。 ①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②公证机构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二、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干系 联系:①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令制度上有相似之处。 ②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 ③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④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别:①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活动,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知识点整理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知识点整理 一、自考公证制度 1.公证的概念与特点 -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公证员作为国家法定公证机关的代表,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确认,并以公证书形式记录下来。 -公证具有确证、有效、保障和公信力的特点。 2.公证的目的和作用 -公证的目的是保护公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确认事实的真实性、保障权利的效力、提供证据的证明能力和保护公众的利益等方面。 3.公证的种类 -刑事公证:主要包括案情调查公证、侦查活动公证、证人证言公证等。 -经济公证:主要包括商业合同公证、投资合同公证、经济权益公证等。 4.公证制度的程序和要求 -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见证、发证等环节。 -公证的要求主要包括公证的基本条件、公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公证员的职责等。 5.公证制度的发展与

-公证制度的发展主要包括公证自治、公证职业化和公证国际化等方面。 -公证制度的主要包括推行权利义务公证、公证费收费制度、推进电 子公证等。 二、自考律师制度 1.律师的概念和职责 2.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与客户的合法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依法履 行职务相关的权利以及与自身保障权益相关的权利等。 -律师的义务主要包括代理诉讼的义务、保密义务、守法从业的义务、职业操守的义务等。 3.律师制度的运行机制 -律师制度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大律师事务所和小律师事务所两种。 -律师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律师执业注册、执业资格审查、行业 管理、纪律检查等。 4.律师制度的发展与问题 -律师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律师数量的增加、律师职责的拓展、律 师专业化的提高等方面。 -律师制度的问题主要包括律师行业信誉问题、律师执业难题、律师 代理困难等。 5.律师制度的司法保障

公证与律师制度

法律本科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 (复习资料,仅供参考,请大家认真做报名时发的十套练习题) 第一套:单项选择题 1.不属于赋予债权文书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的是【债权文书必须是价值或价格明确,能够执行的】 2.公证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3.公证书做成后,公证机构留存【原本和一份正本附卷】 4.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 5.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不包括【形式】 6.公证债权文书确实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7.对于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查阅和复制】 8.2006年5月颁布了《公证程序规则》,它的颁布机关是【司法部】 9.中国公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0.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11.《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证员【应获得劳动报酬】 1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为【追偿债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的日期是【2006年3月1日】 14.公证机构的指导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 15. 表述不正确的是【根据公证独立原则,除非犯罪,否则公证员不受处罚】 16.某公司招标结束时,公证员于9月1 8日当场宣读公证证词,公证机构负责人于9月20日批准,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发送公证书,9月25日当事人收到公证书。问:该公证书的生效日期是【9月18日】 17.公证机构【是唯一向社会提供公证证明的机构】 第二套:单项选择题 1.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承担公证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 3.有权决定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机关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4. 如果几个人申请对同一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作出公证,但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又存在无法统一的争执,则公证机构应予【拒绝公证】 5.公证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对公证机构【出具的错证不服】 6.承担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程序不包括【受理】 7.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哪个公证机构办理【最先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 8.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可以向哪个公证处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公证处】

律师及公证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思考题 单项选择题30分多项选择题10分名词解释15分(5个) 简答题(4个)论述题(1个)案例分析10分 公职律师:指具有律师资格,依法取得政府律师执业证,享有国家公务员待遇,为所在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公司律师: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职业人员。 个人律师事务所: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比例收费:即按争议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一般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 风险收费: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件,如果获得胜诉结果,律师可以从诉讼标的或赔偿金额中提取较高比例的酬金,否则就不收费,或者只收少

量律师费。 律师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换言之,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 律师辩护: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法律顾问: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的人员。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员: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管辖: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事项的职责划分与权限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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