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公证制度中发挥的作用

律师在公证制度中发挥的作用

在公证制度中,律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律师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在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或疑虑,律师可以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

2. 代表当事人参加公证活动。在一些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场,律师可以代表他们参加公证活动,并在公证书上签字或盖章。

3. 对公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律师可以对公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并保证公证书上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4. 对公证活动中的争议进行调解。在一些公证活动中,可能会出现争议或纠纷,律师可以作为调解人,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损失。

律师在公证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还可以代表当事人参加公证活动,审查公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调解公证活动中的争议。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是指将律师作为公证人,负责办理一些特定事项的公证活动的制度。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能力,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权威、高效的公证服务。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律师公证制度可以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对于公证工作具有敏锐的法律意识和较强的专业素养,可以快速准确地理解公证当事人的需求和意愿,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公证方案。律师的参与还可以加强公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证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公证活动的进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再次,律师公证制度可以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参与公证活动,可以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律师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使得他们在公证过程中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可以提高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公证行为的认可度,促进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最后,律师公证制度可以增加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的参与可以减轻公证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公证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委托律师参与公证,可以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同时,律师公证制度还可以鼓励律师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总结起来,律师公证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助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增加社会 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律师公证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未来,应该继续加 强对律师公证制度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律师公证制度,以更 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公证制度 名词解释 1.公职律师:是有公职的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2.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3.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 4.出征: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 5.终止公正: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作出的停止公证程序的决定。 6.公证期限: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和处理某些公证事务的法定时间限制。 7.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外,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绘素等方式进行保全的活动。 8.公正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照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的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的活动。 9.公证争议: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与公证机构就错误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和公证赔偿数额所发生的争议。 10.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 简述 一.律师的主要权利:1.律师的调查取证权2.阅卷的权利3.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律师的有限豁免权5.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6.其他权利a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b得到人民法院 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c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d代行上诉的权利e获取本案 诉讼文本副本的权利 二.律师调查权的主要规定:1.新修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2.第64条 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3.第179条中,将“对审理案件需 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 调查收集的”的情形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况。4.。新《律师法》第35条 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阅卷权的主要内容:1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的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询问证人,,知情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走 访有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了解有关专门知识,到现场实地考察,提取有关的专家 技术人员。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还必须加以甄别,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辩护律师不仅要 对自己收集的证据材料加以甄别,而且要对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加以鉴别。对 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及时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 四.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 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2.

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然作用

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然作用 摘要:在当前司法改革中,律师群体作为最直接、最广泛的司法实践参加者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直接影响律师职能的发挥。通过保障律师参与司法活动,发挥其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然作用:保障当事人权益,发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净化司法环境;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实现庭审实质化。因而,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制度在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中势在必行。 关键词:律师;司法改革;维护权益;监督司法;推动改革 随着近年来社会公众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和依赖程度不断加强,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天然所具备的定纷止争职能也备受重视。在法治社会当下,当公众冲突难以同过其他方式解决时,往往选择诉诸司法裁判。综观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人们似乎更多关注的是法院、检察院等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事实上,司法活动主体绝不限于国家机关,司法改革的内容涵盖了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在司法职能配置、案件公正维护、司法改革推进中的力量,它们在司法改革中的角色和作用不容小觑,同样值得密切关注和有力支持。尤其是律师群体,作为最直接、最广泛的司法实践参加者,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直接推动者,同时还是人权保障的忠实捍卫者和司法监督的有效实施者,其参与司法的行为对司法改革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一、定位:律师的职业属性和角色阐释 我国《律师法》第2条第1款开宗明义,“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基本法明确将律师职责规定为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指导律师执业的基本规则。不同于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实质的司法权力,律师通过代理行为行使无形的司法权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目的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要想充分发挥诉讼的功能达到公正高效的诉讼目的,离不开律师的帮助与引导、服务和监督,从而优化司法公正高效的程度,为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智力支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所谓以审判为中

公证与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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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提存:是指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而消灭债的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管: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遗属或其他有关法律意义的财产、物品、文书,如结婚证书、产权证书、毕业证书等,代为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的活动。 非诉讼法律事务:无争议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的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公证的效力: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公证证明的内容,通过制作公证书表现出来,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持此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委托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澳门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证明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使(领)馆公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务,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履行证明职能,予以公证。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 转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执行证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经生效的证书。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知识点整理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章节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律师与公证——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

律师与公证——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 公证制度是一种较为独特的法律制度,它负责对特定事项进行认证、 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律师与公证在司法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但二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有着许多相似之处。本文将 从公证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探讨律师与公证的相互关系。 公证制度是一种权力委托制度,基于国家法律,由具备法律资格的公 证员执行。公证员是国家授权的法律专业人士,负责履行公证活动,并具 有给予公证文件法律效应的权力。公证的基本原理是公正、确凿和安全。 首先,公证制度的公正原则要求公证员在履行公证活动时应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公证员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他们的职责是事实认证和证明, 而非法律代表或辩护人。公证员在见证签署文件、确认身份、审核证据等 方面应持中立立场,以确保公证文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其次,公证制度的确凿原则要求公证员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证明, 但不涉及法律解释和判断。公证员只需确认事实是否真实、明确,而无须 对事实产生的法律影响进行评估。公证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确凿的证据,而不是解释事实或判断事实的法律后果。 最后,公证制度的安全原则确保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证员 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验证身份、采集证据、保存文件等,以确保公证文 件的安全。公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具备足够的证据和保全措施,以防止篡改、损毁或伪证。 公证员和律师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业。公证制度旨 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保护公众的权益和合法权益。律师的职责 是代表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律师和公证员在处

理案件时,都应遵循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总之,公证制度是一种基于公正、确凿和安全原则的法律制度。律师和公证员在司法领域有着不同的角色和职责,但二者都以法律为基础,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律师和公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互相合作,以确保案件的正当、公正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律师角色解析公证和律师之间的区别

律师角色解析公证和律师之间的区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律师和公证员成为我们生活中 常见的角色。虽然他们都属于法律行业,但是律师和公证员在职能和 职责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文将对公证员和律师的角色进行解析,并 重点讨论他们之间的区别。 公证员是经过国家聘用或授权的专业人员,负责执行公证活动。公 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公证员作为公证活动的执行者,必须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确保公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公证员的职责包括证明、鉴定、承诺和调解等多个方面,常见的公证活动包括财产证明、遗嘱公证、 委托公证等。 与之相比,律师是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角色是代表和辩护 当事人的利益。作为法律代理人,律师在法庭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 法律文件、进行法律纠纷的调解、代理诉讼等工作。律师的职责是根 据客户的需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保护,并在法律程序中代表其利益。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程序和相关法规, 以及良好的沟通和辩护能力。 公证员和律师在职责和角色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目的不同:公证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事实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而律师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 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出庭辩护等,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 内容不同:公证主要涉及财产、遗嘱、委托等法律事务,强调证明、鉴定和调解等功能。而律师的工作范围更广,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代理诉讼等任务。 3. 主体不同:公证员是由政府聘用或授权的专业人士,作为公证活动的执行者,具备相关资格和职责。而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服务,代表当事人的利益。 4. 行为方式不同:公证员的职责是相对客观的,主要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公证活动。而律师的行为更加主观,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法律帮助和意见,并通过适当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客户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证员和律师在法律行业中具有不同的角色和职责。公证员通过公证活动来确保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律师作为法律代理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尽管他们的职责不同,但都在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和公正的运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律师公证制度

律师与公证制度 名词解释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展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是进展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容,也有程序法的容。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处:是法律效劳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厉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假设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假设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个公证处之间互相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应此而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 确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管理和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国法律规定,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使国家公证权,代行使公证职能的管辖。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 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承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部分 第一章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公证的特征: 、公正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实是公证的本质特征。凡不要求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而要求证明形式上真实与合法的,称为形式证明;而要求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的公证,称为实质性证明。 、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证明,法律效力大不相同。对于公证证明,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证明效力的,就应当确定其证

明力。另外我国出具的公证证明可以持往国外或港澳地区使用,而一般证明却不能得到国际国内的普通接受与认可。 、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活动。公证活动是关系到司法证明领域内的公共利益,其宗旨在于减少诉讼、预防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承担社会公益性只能,因此公证必须最大限度地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对公证服务的要求,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高时常化和商业化。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发往外国的公证,必须经原公证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签名和盖章属实,再经使用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制作国外事部门的签字和盖章属实后生效。两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对公正的证实和鉴别。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签证:指一国国内或驻外国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外国人出入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人们为什么需要律师,律师有什么作用。比较律师与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所体现出来的区别,就可揭示了律师的作用。 [文章- 帮您找文章] 第一,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具有对案件如何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第二,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第三,律师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其中关于诉讼的实际事务。做一个好的律师,往往经过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渐领会掌握了种种程序上的技术,这不单是个知识的问题,还包括经验和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第四,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

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 第五,律师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接受职业团体特殊的伦理规范制约。虽然他与法官同属从事法律专门职业,但律师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的附属部分。他以一种中间的独立的立场参与诉讼。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具有不可替代性,这里更多地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如果从司法的过程来思考,则律师的必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它对司法正义的保障作用上。 律师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比如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责任法规中规定:“律师作为法律卫士,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起到这种作用,律师就必须了解他们与法律制度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律师的义务就是维护最高的道德标准。”具体说来,律师对司法正义的维护表现为: 第一,律师制度保障着司法实体正义的实现。要实现个别正义,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从法律为准绳。但何为“事实”?事实本身是一种存在于法律之外现实生活之中的现象。把这种现象和法联系起来,需要进行必要的“演绎”。经过这样的操作,事实才具有了法的含义。但是,这时的“事实”就不再是本来形态的事实,而是作为一种失去了许多细节并经过点染润色的所谓产物存在于法的世界里。 这意味着,这里的“事实”并非认识论中的事实真相,

公证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与意义

公证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与意义公证制度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在刑事司法中扮演着不可替 代的角色。本文将围绕公证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与意义展开论述,从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证据真实性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进行 分析。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公平、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而公证制度则是实现司法 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之一。在刑事案件中,公证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 通过对当事人陈述和证据的认证,保证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公证人的介入,使得当事人、辩护律师和法官都能够依法获取真实的 证据信息,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潜在不公正因素,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确保证据真实性 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往往是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 结果。而公证制度的引入则能够有效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公证人在接 受当事人和关联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将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在证据的起诉、查询、呈交和审查 过程中,公证人的书面证明和笔录记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刑事 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遭受侵害。而公证制 度的引入,则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人在执行公证职

务时,坚持中立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同时, 公证人的介入还能够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和协助,有 效提高当事人的申诉效力,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提升司法效率 公证制度的运作不仅能够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还能够提升司法效率。公证人作为系列公证事项的专业人员,具备丰 富的经验和技能,能够高效地审核证据材料、记录笔录、出具证明等 工作。这极大地减少了法院的工作负担,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时间,提 高了刑事司法的效率。 综上所述,公证制度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通过 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证据真实性,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提升司法效率,公证制度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部分 第一章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公证的特征: 1、公正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实是公证的本质特征。凡不要求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而要求证明形式上真实与合法的,称为形式证明;而要求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的公证,称为实质性证明。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证明,法律效力大不相同。对于公证证明,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证明效力的,就应当确定其证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A区别

B联系: 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公证机构的任务: 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根本任务。 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重要任务。 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也是重要任务。 1982.4.13国务院颁布《公证暂行条例》。1991.4.1司法部颁布《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并且2002年6月8日重新颁发《公证程序规则》。 2006.3.1施行《公证法》 第二章 公证机构:是司法证明机构,其重要任务是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

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 公证与律师制度 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 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法律关系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要素: 1.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证机构、公证当事人、公证代理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 2.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予以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1.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 2.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 第二节公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1、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干系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 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令是不同的法令规范。 ①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②公证机构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二、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干系 联系:①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令制度上有相似之处。 ②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 ③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④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别:①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活动,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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