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试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试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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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文从论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意义着笔,分析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思考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策略。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思考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3)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3)

(一)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 (3)

(二)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 (3)

(三)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 (4)

(四)检察机关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4)

(五)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存在审判监督空挡 (4)

(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不到位 (4)

三、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策略 (4)

(一)改革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 (4)

(二)认真准确执行程序法,健全执行程序法的监督机制 (5)

(三)完善法律制度,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 (5)

(四)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5)

(五)以社会监督来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5)

(六)检察机关要摆正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 (6)

(七)检察机关要健全办案责任制和生活保障制度 (6)

参考文献 (6)

关于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因此,我从以下几方面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国家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则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则主要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权利的司法救济,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起抗诉的权力。但由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量刑幅度往往过大,为法官留下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量刑尺度把握不一,甚至有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同一法官不同时期在同类案件量刑中不一致、不平衡的现象发生。对这种量刑尺度不一,显失公平的情况,检察机关难以监督纠正。即无法予以及时有效的监督纠正。同时对公安机关不依法调取庭审中所需重要证据又拒绝撤回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能作存疑不起诉。而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是不了了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重新启动侦查,无法监督,因而导致监督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保证。

(二)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规定,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在仅限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分则没有关于检察院监督的详细立法规定,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其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缺乏分则上的法律依据,部分法院根本不予配合。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仅为事后监督,对于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权干涉。但错误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明知判决裁定错误却要等其生效才予以监督纠正,这对防止危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极其不利,也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加上"两高"司法解释不一致,高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如对先予执行、执行、破产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超越了其立法权限,不当限制了检察院的抗诉权,妨碍了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实施。

(三)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但由于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方式单一,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或通过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若公安机关不配合,被害人受胁迫不报案,那么就使监督工作无法落实;或者即使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往往出现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拒绝立案或不予理采现象。因为法律规定本身缺乏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到此也就无能为力了,致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四)检察机关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检察机关现有干警近21万名,其中检察官有14万人,本科层次的仅占44.76%,研究生层次的只占1.42%。在本科以上层次的干警中,接受过国民教育系统法学教育的不足10%。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实际行使检察官职责的只有5、6万人。从人员来源上看,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通过社会招干进入检察院的高中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三是复转军人;四是通过工作调动从其他部门进入检察院的人员。其中后面两类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在检察机关内部,真正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训练并精通的法律的专业人员所占比例很低,非专业人员过多;高水平、高素质的人过少,低素质、低水平的人太多。司法人员与行政人员界线不清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地位的提升及待遇的提高。检察院的干警整体素质不高是造成法律监督不力的重要因素。

(五)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存在审判监督空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一般是采取书面审判,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参与审理。所以当上级人民法院将审理结果送达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不知案情,而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属于自己的监督范围,也不及时将案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汇报,致使有些应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能及时提出抗诉。申诉复查的案件也是如此。有些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出申诉,原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复查后,作出了改判决定。但改判的判决书迟迟不送达检察机关,或判决书送达检察机关后,改判的判决书未能引起重视,也没有专人进行审查,致使有些错误的改判不能及时得到纠正。

(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不到位

存在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和监督不力等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中执法不公、违反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只强调和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监督畏首畏尾,致使监督纠正不力。

三、加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策略

(一)改革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

严把入口关。严格执行《检察官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学历达标、德才兼备的法律专业人员中选任检察官。逐步取消从学校直接招录大学毕业生到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工作的做法。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必须是既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人才,应当从下级检察机关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检察官或者社会上的法学专家中选拔。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检察官,要将其调离检察系统。

建立完善的评价和考核制度。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者,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其自身素质极其重要。对检察官的评价、考核,除了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外,重点要评价、考核检察官的工作业绩,即办案技能、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创造能力和调研能力等方面情况。

建立检察人员分流制度。检察官的工作性质不同于行政人员,必须具有精通的法律专业知识,

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并精通法律。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不属于检察官的范畴,可根据工作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聘任.

(二)认真准确执行程序法,健全执行程序法的监督机制

程序公正是公正执法的前提,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力保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在工作中认真准确地执行诉讼程序,做公正执法的典范。要针对检察工作实践中轻程序的错误做法,采取措施,保证程序法的严格执行,监督和纠正各种违反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程序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上级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错误做法。只有检察院自身加强对程序法的重视,模范遵守程序,才能有效地保证诉讼法得到全面的贯彻。

(三)完善法律制度,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

针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监督的不足,可以扩大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权限,即可以审阅公安机关内部卷宗,派员进驻公安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安机关的发案、受案登记及变更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捕,做"另案处理"等情况,有效进行监督工作。同时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授予一定的强制手段,如公安机关故意拖延、拒绝立案或置之不理的,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使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强制性,这样才能收到监督的效果。

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上的不合理问题,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监督下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同时完善上级对下级受案情况的监督制度,从而使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得以加强。

对民事行政案件监督方面应尽快完善立法,弥补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漏洞。对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限予以具体规定,明确权限范围,将监督真正落实到整个诉讼活动的各环节,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还应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代表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起诉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公利益。

(四)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尽管在理论上人们对国家权力机关能否介入具体案件存在着争论,甚至持否定态度。但我国检察工作实践证明,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好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如果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工作"监督阶段,不深入到某些具体案件中,就根本谈不上对检察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为了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具有准司法权。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工作行使准司法权,主要是对检察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按照我国目前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大多数还是由检察机关来办理,这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偏私"行为的发生。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由检察机关以外的机构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组织特别检察厅,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调查和处理检察人员在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及检察机关作为侵权人的国家赔偿案件,这对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执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司法解释权,但两者就同一问题所作的解释往往出现冲突,而且互不承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我们认为,为了克服司法解释中的上述弊端,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如果司法解释的适用可能会违反我国法制的一般原则时,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可以组成特别法庭,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理,并在纠正有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对有关问题作出一般性的立法解释。

(五)以社会监督来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监督范围,以社会监督来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无疑对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要真正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不断完善。如人民监督员的选拔、聘任和独立评议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要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变成真正的外部监督,我们认为可以由全国人大

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人民监督的法律制度,由各级地方权力机关选任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一种法律制度。监督的范围应该扩大到群众反映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现象

(六)检察机关要摆正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

要敢于监督。要做到敢字当头,就必须摒弃私心杂念,积极监督。如抛不开个人私念,认为监督会影响检、法两家之间的关系,因而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不敢、不愿去纠正;丢不掉面子观念,认为如果检察机关予以监督,而人民法院既不提出异议也不纠正,那检察机关岂不没面子。更有甚者,认为如果搞错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就掉在地上,因此该纠的不纠,该监督的不监督;怕事思想时时作怪,认为大家事情都很多,工作都很忙,压力都很大,相安无事最好,何必非要没事找事。如果不能克服上述错误观念,不敢大胆监督,就难以开创刑事审判监督的新局面。

要善于监督。重点把握三个环节:充分运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现有的各种监督手段,依法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提高判决、裁定的准确性、合法性;在工作中坚持稳准细,对提出纠正的问题既要有事实依据,又要有法律依据,还要程序合法;严格掌握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和重点,在明确监督范围的前提下,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方面作为重点予以监督。

要不断提高监督能力。熟练掌握程序法的有关条款,包括检法两家关于刑诉法的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在庭审中提出异议应有理有据,才能以理服人。不断加强出庭公诉能力,包括庭审中的讯问、举证方法及应变能力。庭审中的情况瞬息万变,丰富的庭审经验是有效监督的前提基础。培养重案件质量的职业精神。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中,要始终坚持案件质量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逻辑思维和应变能力,通过强化职业素养和能力,不断提高公诉水平,提高纠正违法、抗诉案件的准确率,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

(七)检察机关要健全办案责任制和生活保障制度

要健全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制。健全、落实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依法明确主诉、主办检察官承办案件的程序和职权。改变目前"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行政管理模式,使检察官从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案件承办人员成为有职有权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充分调动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建立检察官生活保障制度。要使检察机关能真正地发挥好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还必须较大幅度提高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和检察官的待遇,使检察机关不要用其他违反规定的手段弥补经费缺口和加强硬件建设;使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能够得到保障,不容易被外界的物质所诱惑,增强职业的自豪感、荣誉感和敬业精神。检察官地位和待遇的提高也是抵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能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和谐稳定,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既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关,又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还肩负着依法对诉讼活动和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正执法、公正司法的重任,因此,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贾志鸿.检察诚信的构建[J].海南人大.2013,(3)

[2]曹莹.为浦东建设大局发挥检察职能[J].浦东开发.2015.07.

[3]杨华.检察院IT运维管理系统建设初探[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5.09.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共同犯罪

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犯罪 姓名:宋庚申 学号:1 3 5 2 0 0 1 2 5 6 4 7 2 分校:六盘水市电大 班级:2013年秋六盘水市电大法学(本)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美文 日期: 2015 年 3 月 27 日

目录 一、论文摘要 (3) 二、论文正文 (4)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4) (二)单位共同犯罪 (6)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7) 三、参考文献 (10)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 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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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 篇一: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年级名称 12 春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XX年3月20日 关于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XX年2月10日—XX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XX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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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论文摘要现有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较为简单致使实践中操作不一。对此,本文在对相关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依据、条件以及范围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尤为常见且各地法院处理标准不一,令人深思。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1.立法层面。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我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第2l条至24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主要有,《合同法》第23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18条。但相关立法都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常出现偏差,既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

2.理论层面。 与之相对的,立法的模糊也反过来使得理论界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定性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形成权说及附条件形成权说。前者认为,优先买权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只须依自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而后者认为,先买权人可依单方之意思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出卖人同意,但此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必须等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2)期待权。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对其所租赁的房屋的优先取得有期待的权利,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待一定的条件成就即出租人出卖房屋,便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物权说。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应于物权法中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债权说。即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是优先购买权人所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其实现依赖于出卖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时,承租人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有承诺的义务,应当转让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而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只能对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优先购买租赁物。 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购买,即可成立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另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而期待权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期待权;我们知道物权法定,从实然的角度看,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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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7月29日秦皇岛新闻报道了河北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一、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特点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因为它既 是国际的也是企业的,具有国际贸易的法律防范体系和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共同 属性。 1.1国际贸易中法律防范体系的基本特点 国际贸易中牵扯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所以国 际贸易中法律防范体系最明显的是多元性和兼顾性。多元性就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 不同,要融合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建立一致的法律基础。其次就是多方面兼顾不同国家 的人文习惯,尊重合作伙伴。 1.2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特点 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渗透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三个主要的特点。所谓的渗 透性也就是融合性,具体来讲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公司固有的管理体系之间的相 互渗透性和相互融合的程度。这就需要考虑商业利益的一致性原则,只有当企业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与公司固有的管理制度之间达成一致的协调性和融合性时,才能真正发挥企业法 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作用。不然的话,所谓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只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而系统性就是说要合理运用系统科学理论,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其他各部门之 间很好的配合。操作性就是说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与企业的宏观愿景和近期目标相吻合,与企员工素质相结合,保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国际贸易中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表现形式 由于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影响,国际贸易中,不管是跨国公司之间 的市场交易,还是国家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商业交易,从交易本质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变化的影响下,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具体 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以下笔者将从公司合同风险、公司知识产权、公司人力资源保障 三方面,来分析和阐述国际贸易中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在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就是合同,合同是企 业与企业合作的最基本原则和法则。合同的最主要目的是让合作双方的合作公正合理化, 也是合作双方保证自身合作利益的有效工具和手段。所以,建立良好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 体系是很重要,也是很有必要的。规范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的签约管理流程,这是降低诉讼,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重到手段和途径。 2企业知识产权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的产品专利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如果 一个公司不能保证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产品专利不受侵害,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 损失。同样,如果没有正规的法律程序,造成对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产品专利有所侵犯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名: @@@ 学号: 14509 班级: 11春法学 分校:合肥电大 2012年 12 月19 日 目录 案情介绍 (1) 案件焦点 (1) 分析与结论 (1) 附录 (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

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0年08月02日编稿:作者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 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XX广播电视大学 年级名称 14春法律专科 专业名称 法 学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关于 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 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光:2014年2月10日—2014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 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辟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看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14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举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中意32.35%,比较中意44.12%,不中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治理难点问题处理的中意度,中意32.44%,基本中意41.34%,不中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中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中意56%,比较中意44%,不中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 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2000余家。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摘要:现阶段,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弊端,如学校对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教育方法落后,缺乏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及师资力量匮乏等。高等医科院校应该转变传统的医科院校法律系统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一支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关键词: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加强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当前医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高等医科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救死扶伤的医护工作,肩负着人民生命健康的寄托和希望,这就要求他们既要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适应日新月异的生命科学的变化和挑战,又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自觉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强化高等医科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自觉做到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在今后的工作中践行依法行医,尤为必要。 一、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 (一)高等医科院校对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于高等医科院校专业性强、课程设置门数和内容偏多,学生往往偏重于学习专业知识,客观上造成了学生无力顾及医学外的学科,对非医学学科的学习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目前,绝大部分高等医科院校仅仅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卫生法学》这两门课程中涉及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内容。高等医科院校对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视度不够,课时数也太少,无法满足学生就业以后面临解决实际问题所具备的法律素质的需要。 (二)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方法落后,缺乏与法律

素质教育相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医科院校进行素质教育的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卫生资源管理、公共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医疗事故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的实用性很强,需要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目前,高等医科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手段相对滞后,对于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素质教育来说,无异于纸上谈兵。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没有配备法律教学的软硬件设施,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用极少,仍停留在理论灌输的传统形式上,多采用一言堂的方式,课堂教学缺乏师生互动交流,使学生丧失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趣味性。 (三)高等医科院校复合型师资力量匮乏 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要求任课教师既要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目前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由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完成的,这必然会影响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因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对授课中涉及的医学知识难以进行科学的阐释、剖析,影响了学生对案例的准确判断和分析,从而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因此,要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就需要培养兼具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师资力量。 二、强化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形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高等医科院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尚品德的医学专业人才,要求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医学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与医学专业相关的法律、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医法结合,是当前高等医科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高等医科院校应重视、抓好学生法律基础、与医学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实习、见习前开设《卫生法学》等与医学法律相关的选修课程,

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毕业与学位论文

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毕业及学位论文 撰写与答辩暂行实施方案 毕业论文写作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集中 实践教学的重要步骤,也是电大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门重要课程和毕业及学士学位申请的 必经环节。 毕业论文写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运用本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综合能力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为落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切实做好毕业论文撰写与答辩工作,并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结合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就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的有关要求做如下暂行规定,学生和指导教师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待中央电大做出新的要求再另行补充)以保证毕业论文乃至毕业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求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容围之,并符合法学专业专业性的要求。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热点和司法实践重点问题,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和主要容,同时鼓励同学们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备选的论文题目围见附件一) (二)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字数应当不少于6000字;且作者应独立思考、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文字通顺、格式规。 文章容须专业对口,且禁止大量摘抄书籍,写成教材;更不允许照抄别人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或找人代写。 毕业论文应当具有: 1、科学性: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可靠;能够恰当的反映出毕业同学对本学科知识系统掌握的情况,并对专业中的某一问题有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2、实用性:选题应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能够体现出写作者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逻辑性:论点突出、论证有力;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结构完整、合理。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焦点 三、分析与结论 四、附录

王老汉诉张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王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李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2010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9月6日,李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学生:王磊 学号:99 年级:2010秋法学 学校:电大 目录

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2)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2)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3)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3)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3) (二)投诉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4)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4)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4) (一)举证责任 (4)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4) (三)物业管理 (5) (四)精神损害赔偿 (5) (五)人身损害赔偿 (5)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5)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6)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6)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7) 参考文献: (8)

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 [容摘要]《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0周年。十年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 调查报告 题目:试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分校工作站: 班级: 学生姓名: 学号: 所在单位: 指导老师:

试析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摘要]: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因此,未成年人的身 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 [关键词]:未成年人,教育缺失,关爱,预防

一、前言 青少年是个体从童年向成年发展的过渡期。青少年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矛盾动荡性。生理上,性成熟是青少年期生理发展的最基本特征。因而,形成自我,发展独立性,是青少年时期的基本任务。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思想意识与心理行为不稳定性。具体表现为:两极性:情绪行为两极波动;闭锁性与开放性:对成人闭锁,对同伴开放;反叛性:反叛传统,喜欢标新立异。青少年期是最容易出现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的时期。常见的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有:离异家庭儿童品德问题、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亲子沟通障碍、自我中心、心理脆弱、情绪障碍、自杀等。

二、正文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从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此,我们就来谈一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 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调查报告范文doc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调查报告范文 篇一: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教学点名称 年级名称 12 春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XX年3月20日 关于县城管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为了了解当前县城管执法状况,以便更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查时间:XX年2月10日—XX年3月20日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县姑孰镇各社区居民和相关资料 调查方式:走访、问卷调查 为了完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发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XX年2月10日

至3月20日对当涂县整体城管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我县城管执法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调查问卷中的评价。 外部对本县城管执法的总体评价:满意32.35%,比较满意44.12%,不满意23.53%。其中,对城管执法实施前、后效果比较,认为明显好的20.53%,较好54%,不明显25.45%;对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处理的满意度,满意32.44%,基本满意41.34%,不满意26.17%。参加调查的人大代表的评价:比较满意。城管大队内部的自我评价:满意56%,比较满意44%,不满意没有。从调研情况看,调查问卷中的评价与座谈和访谈中的评价基本一致,外部与城管内部对综合执法的总体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成效。 县镇总面积110平方公里,人口15万,辖区内有企业XX余家。当涂县在新旧产业更替中,产生了大量下岗和失业人群,加上地处城乡结合部,各类市场集中,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较多,经济落后,造成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社区治安等发展参差不齐,与其它区相比稍显滞后,因此流动摊贩、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治理城市“八乱”的压力较重。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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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刑法方面 1. 论转化犯 2. 论“携带凶器抢夺” 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 4. 论危险犯的终止 5. 论结果加重犯 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7. 论原因自由行为 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 11. 论婚内强奸 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 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 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 15. 论吸收犯之存废 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 17. 不作为犯罪研究 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 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 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 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 25. 死刑问题研究 26. 交通肇事罪研究 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 28. 侵占罪研究 29. 贪污罪研究 30. 受贿罪研究 31. 合同诈骗罪研究 32. 金融罪研究 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35. 论职务侵占罪 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 37. 计算机犯罪研究 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 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41. 职务犯罪研究 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 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 45. 略论犯罪未遂 46. 紧急避险研究 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 49. 吸收犯问题研究 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 51. 罚金刑问题研究 52. 转化犯问题研究 53. 包容犯问题研究 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 56. 持有型犯罪研究 57. 目的犯问题研究 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59. 赦免制度研究 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 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 63. 洗钱犯罪研究 64. 保险诈骗罪研究 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 66. 强迫交易罪研究 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68. 非法拘禁罪研究 69. 安乐死问题初探 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 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聚众斗殴罪研究 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 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 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 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 82. 徇私枉法罪研究 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 究84. 罪刑相适应论 诉讼法方面 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 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 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 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 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 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 问题与对策 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 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 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 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 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 20. 自认制度研究 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 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 23. 证据概念的重构 24. 论公开审判制度 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 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 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 30. 论诉讼保障制度 31. 论正当当事人 32. 论民事撤诉制度 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 35. 诱惑侦查研究 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 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 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 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 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 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 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 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 44. 举证时限探讨 45. 论判决的既判力 46. 辩诉交易问题 47. 证人作证研究 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 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50. 证明标准探讨 51. 司法公正探讨 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 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 54. 公益诉讼探讨 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 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 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 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4 论 环境刑法的特点 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 的一点思考 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 研究 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 题探析 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 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 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 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 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 境物权) 16. 论土地发展权 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 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 调整 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 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 款与保密条款 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的立法构建 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 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 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 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 研究 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 与立法结构 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 及法律规制 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 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 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 调整 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 法律政策研究 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 研究 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 律调整 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 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 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 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 题研究 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 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 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 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 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 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 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 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 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 问题探讨 62. 经济法主体探讨 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 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 66. 反垄断法研究 67. 政府采购法研究 民商法方面 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的冲突与平衡 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 保护 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 善 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 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 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 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 15. 论所有权保留 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 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 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 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 22. 浅议一人公司 23. 论独立董事制度 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 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 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 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 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 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 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 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 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 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 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 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 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 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 及其优化 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 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 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 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 情势变迁原则) 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 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 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 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 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 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 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 度的思考 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 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 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 庭法的基本原则 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 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 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67. 论配偶权制度 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 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 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 71. 扶养制度研究 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 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 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 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 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 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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