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

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

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

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

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

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

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

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按照鄂办法【2001】14号精神,实施离岗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地方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人员,结合被辞退时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辞退民师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

致的,要按照此文件进行规范。

2009年8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7]3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09.07 【实施日期】1997.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

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

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09日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在2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登记手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参保办法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补助范围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

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五、申请程序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要求在20 11年11月30日前办完登记手续。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六、参保补助发放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参加其他

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我镇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Xx县教育局: 我镇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安排部署,严格按《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xxxxxx》精神,认真做好我镇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现对我镇完成本项工作情况作自检自查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我镇根据教育局的工作安排,成立了我镇解决代课教师和原民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中心学校校长为组长,中心校副校长为副组长,中心学校全体人员和各中小学校长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全镇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各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负责完成片区内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为完成好此项工作,镇中心学校与学校签订责任状,明确中心学校和学校的责任,怎人层层落实,确保本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布置,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 我镇按照县教育局的工作进程计划,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我镇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和工作进程计划,确保在规定的实现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认真做好宣传和摸底调查工作 我镇根据教育局的安排,在2013年4月,认真做好解决中小学

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有关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做好辖区内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摸底工作上报工作。 四、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认定、经济补偿申报工作 我镇按照上级有关教龄认定和经济补偿申报的有关工作要求,认真查阅财务档案资料,尽最大努力为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提供教龄认定的原始材料,对年代较早,无法查找到原始材料的,按规定采用人证的方式来证明,学校对证人进行走访调查落实,学校、中心学校分级公示,并向教育局按时上报。经过三个批次的上报,现我镇共上报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xx人,共计教龄xxx年,死亡xxx人,民办退养xxx人,教龄xxx年。 五、做好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偿和死亡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第一批和第三批金额较小,采取现金的方式发放,第二批金额较大,我镇采取与邮政储蓄合作的方式,由邮政代发,学校认真做好补偿金发放的签名工作,到xx月xx日止,我镇已将上级下发的三个批次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教龄补偿和死完教师六个月的生活补助全部发放到教师手中,全镇三个批次共发放教龄补偿和死亡教师生活补助xxxxxxxxx元。 六、做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参保工作 我镇各中小学认真对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宣传xxxxx【xxxx】xxx号文件的有关精神,鼓励代课、民办教师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教师提供相关表格,帮助教师准备相关

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文件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及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XX小学 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的总结根据麻栗坡县教育局局长郑元福《在麻栗坡县教育系统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全面做好辖区内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遗留问题,从2013年4月底以来我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该项工作已接近尾声。现将该项工作小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上级会议精神,为了更地开展此项工作,本校首先成立了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XX 铜厂小学校长 副组长:XX 铜厂小学教导主任 组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铜厂小学办公室,由张传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并处理日常事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XX小学于2013年4月29日于铜厂小学办公室召开关于此项工作的专题会议,首先向各位教师宣传了相关政策,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项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布置,首先进行第一阶段的摸底调查,要求摸底调查工作必须细致,争取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具体分工如下:XX:上铜厂、中铜厂、下铜厂

XX:梅汤 XX:江界、老长坡、三转弯、牛场、哪竜 XX:上嘎哪、中嘎哪、下嘎哪 XX:铜厂老扣览 XX:哪么、大梅单、小梅单 XX:铜厂哪腊 三、克服困难、扎实工作 XX小学于2013年5月8日召开关于该问题的专题会议,向各片区负责人传达了相关表册的填写方法并要求各负责人着手落实表册填写。于2013年6月5日召开会议通报了全县摸底人数并要求教师再次下乡落实有无遗漏。 本校于2013年7月底上报了本校第一批(全县第二批)16人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审批表,并于9月初返回了部分填写不规范的审批表并重新进行了填写上报,于9月13日公示了第二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本辖区共计16人。 本校于2013年10月17日再次召开关于该问题的专题会议,要求各片区负责人再次下乡落实有无遗漏人员,准备第三批上报工作,并于10底前完成。10月24日再次安排各片区负责人下乡,向第二批符合条件的16人宣传参保问题,要求讲细讲明白。2013年11月15日本校上报了最后一批符合条件的审批表,共计4人,至此本辖区符合条件人员全部上报完成,共计20人。 经过7个月的奋战,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问题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 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

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代课教师补助对象确定:(一)本人申请。(二)乡级初审。(三)县级审核。(四)市州核准。 这是对于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的解答。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那么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呢? 2019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沧州黄骅市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沧州黄骅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学校

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本市内其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乡镇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对对认定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小组反馈,以便统一标准,统筹把握。

2017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2017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教师作为民办学校的主体,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 那么 2017 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是什么?以下是为您整理 2017 民办教师补助 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 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 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阅读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 号各地级以上 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落实 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 号)文件精神,按 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 (以下统称原 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 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 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 组织调查为辅、 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车古乡中心完小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车古乡中心完小 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 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解决好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爱心工程,关系到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切身经济利益、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我校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红河州教育局、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及上级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组织调动学校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并顺利完成了民代课教师统计上报、经济补偿等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为了保证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开展,我校组织学校领导班子和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入领会文件精神。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妥善解决我州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的意义重大。 因此,我校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统一思想,强力推动;明确责任,严格问责的原则。严格依照文件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妥善解决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切

实做好这项关系到原民代课教师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领导重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为妥善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为确保车古乡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车古乡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1、车古乡原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会议,并在车古乡召集各村两委干部、小学及教学点负责人召开会议,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以及学生通知、原民师代课教师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做好民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宣传工作。我校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了第一轮的查档登记、统计、上报,对统计上报的民代课教师进行张榜公示,做到不漏村,不漏人。 登记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身份和教龄的原始物证材料,由车古乡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导工作小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原件退还本人妥善保存,以备认定时再次查证。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中须有同事3人以上和学生3人以上提供证明。登记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并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2、2013年7月,根据县教育局相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我校对已统计上报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信息,进行了第二轮的核查、统计、上报;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201341117730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 指导意见 依据《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2013] 号)文件精神,教体局负责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是为原民办教师、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中的重要环节,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各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县教育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2012年10月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

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组织机构 各乡镇中心校要在乡镇政府成立的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此项工作。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小组,按照“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采取以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做为参考的主要措施,负责本地初审核实及上报结果工作;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宝丰县教体局人事股,电话:6596172。 四、实施程序 (一)工作部署 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政策宣传 各乡镇中心校充分利用乡镇、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广播、召开中小学校长会、学校教职工会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校,宣传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 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那么今年全国两会有哪些热点提案呢,一起来了解最近几年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民办教育是历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更是直言,300万民办学校教师对未来没有稳定预期。闻听此言,笔者颇有同感。如果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待遇问题再不及时解决,久拖下去将对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更大负面影响。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是民办学校的一大优势。大量聘请兼职教师,是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较低并能够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另一方面,高薪选用少量优秀专职教师,使之成为骨干,专兼结合使民办学校不仅教师队伍相对稳定,而且教育质量也在不断提升。但是,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措施很多仍停留在文字层面,反而实施了一些不符合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的政策。比如,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当然包括教职工队伍条件要求。事实上,教育部门后续出台的有关民办学校设置、评估的标准不仅“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而且许多方面完全“一视同仁”。简而言之,公办学校有多少专职教师,民办学校也必须有多少。为了稳定教师队伍,保障教育质量这么做倒也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同一时期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率先把民办学校纳入其中,较高的缴费率令民办学校负担的专职教师成

杨店中学原 民办教师稳控化解方案

原民办教师群体稳控化解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杨店中学

杨店中学原民办教师群体稳控化解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教体局《确山县原民办教师群体稳控化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加快推动解决我校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确保我县社会大局稳定,确保党的十九大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不受来自平舆县教育系统的干扰,结合我校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保持和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高度关注原民办教师的意见和诉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坚持分类施策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坚持维稳与维权相结合,坚持“三到位一处理”和依法办事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教育部门牵头单位责任,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原民办教师群体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稳控化解专项整治活动,使我校原民办教师群体尤其是重点人能够正确看待现实政策和法规,理性对待自身的困难和问题,自觉以大局为重,解开思想疙瘩;铲除酝酿、形成规模性聚集的土壤,从根本上扭转规模性聚集多发频发态势,建立并完善原民办教师群体维护稳定工作长效机制,力争实现原民办教师群体长期稳定。 一是取缔违法维权组织。以所谓原民办教师维权为目的暂不知名、暂不成气候的各类组织、地域小群体等,不再产生新的非法组织和小

群体。 二是无全国、全省、全市、全县重点人。确保原民办教师重点人不在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原民办教师维权组织中担任职务,不参与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组织策划的规模性聚集活动。力争将全县的重点人、挑头人逐步得到教育转化。 三是确保不发生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规模聚集事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原民办教师群体不发生策划组织或参与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规模聚集,不发生极端事件。 四是确保原民办教师问题不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 五是确保原民办教师问题不被媒体负面炒作。 六是确保“三个到位”落到实处。做到政策落实不欠账,教育疏导效果好,困难帮扶全覆盖。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大致分为“摸底调研、专项整治、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1、摸底调研阶段。时间为4月中旬前。 一是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成立由白建生校长任组长,陈兵、熊建成、孙武为副组长,各处室主任为主要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陈兵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协调稳控化解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专题进行部署。 三是开展摸底调研工作。在一定范围开展一次调研摸底工作,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 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发[2013]2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3〕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

二、实施范围、时间 (一)实施范围。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

陕西省解决老民办教师有新政策

陕西省解决老民办教师有新政策 60.211.131.* 1楼 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申报及摸底的通知 西乡县教育局西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西乡县财政局文件 西教发〔2010〕13号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申报及摸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九年制)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教人[2009]23号《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 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我县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的准 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统一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我县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进行申报和摸底, 现就申报、摸底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及摸底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 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 龄次月起享受。 二、申报及摸底步骤 按照“以乡镇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 发放养老补助申报、摸底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申报、摸底宣传阶段(2010年2月8日--2010年3月12日)。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发放 养老补助摸底及申报工作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最大限度提高政策的知晓率。 第二阶段:申报、摸底阶段(2010年3月12日—2010年4月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乡镇申报、摸 底,由本人填写《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二份,自贴二寸照片 两张),由乡镇中心(九年制)学校受理,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无异后于3 月31日前将《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二份,含证明材料原件 及复印件,不要报电子表)、《陕西省西乡县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申报、摸 底(公示)花名册》、《陕西省西乡县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申报、摸底汇总 表》(一式二份,同时报电子表)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人事股);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对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再审,审核结果第二次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提供的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类: 1、《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申请表》一式两份; 2、户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户籍证明材料(由公安派出所出具); 4、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每年提供一个月的工资表原件,以此作为工 作年限的证明,同时交验原件)。 5、其它能证明工作年限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阶段:审定上报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30日)。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市上报省批准、备案后第三次对批准、备案名单在县、乡、村、校进行公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见附表),各乡镇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 本乡镇的申报、摸底、初审、政策宣传工作;妥善处理申报、摸底中的稳定问题;严格执行申报、摸底范围及相关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1)5号】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一条】 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三、【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 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 (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 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 更新时间:2010年06月12日来源:网络作者:唐文强转载点击:2197次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 文号:教人[1992]41号 发布日期:1992-8-6 执行日期:1992-8-6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 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高。 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工作要继续坚持“关、招、转、辞、退”统筹安排,配套实施,综合治理。要坚决控制并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行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在此前提下,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制度。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通过调整整顿,逐步增大公办教师的比重,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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