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2007年2月 第24卷 第1期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 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 ogy Feb .2007Vol .24No .1

 收稿日期:2006-03-31

 作者简介:赵小强(1982-),男,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赵小强 于海鹰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绵阳 621010)

【摘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运用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着重分析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归责原则等。结合我国目前的劳动就业状况,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之时,对这些基础性问题的深入研究更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关键词】民事合同 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860(2007)01-0045-03

Study on the L i a b ility for the Breach of Labor Con tract

Z HAO Xiao 2qiang,Y U Hai 2ying

(School of La 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 ogy,

M ianyang 621010,Sichuan,China )

Abstract:The labor contract is a s pecial f or m of the civil contract,as a result the liability f or the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bel ongs t o the civil liability for the breach .On this f oundati on,p ri m arily the basic p rin 2ci p le of the liability f or the breach of contracts was used t o analyze s ome basic p r oble m s of the liability for the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s,such as the concep t,the s ort,the i m putati on p rinci p le .According t o our country ’p resent e mp l oy ment state and the legislati on of “the labor contract la w ”,it is of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 o dig int o these basic p r oble m s .

Key words:civil contract;labor contract;the liability f or the breach

由于劳动合同与合同的关系问题在学术领域还

存在争议,并且两者关系问题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关系以及清楚认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本文首先就劳动合同与合同的关系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同时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

一、劳动合同的性质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与合同的关系,在法学界有两种

观点。一种是劳动法学家的观点,他们大部分认为劳动合同是不同与合同,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来源于合同,但是当代劳动合同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即国家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很多限制,不能简单的适用合

同自由原则。[1]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即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民法学界的学者大多持此观点。而笔者亦同意此观点。劳动合同的确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但是归根结底劳动合同仍然是合同双方意愿的结果。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原因主要有:1.从概念上看,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而我国当前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调整合同双方非身份性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上,从劳动法第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看,劳动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是民事的,并且没有人身性。有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使得用人单位享有了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身份权”,因而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这是极其错误的,现代各国都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的原因也只是因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结果。这也是现代劳动合同与古代“卖身契”的根本不同。因而,劳动合同的调整对象是属于合同调整对象的,即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非身份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2.从主体关系来看,劳动合同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有是否签订合同以及选择合同对象、内容等的自由。并且双方都必须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于民事合同完全相同。

3.从基本原则来看,劳动合同与合同都坚持自愿、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虽然受到很多的限制,但是这只压缩了当事人意愿的空间,其内容仍须靠双方自愿达成。国家之所以对劳动合同进行限制,也正是将劳动合同双方“失衡的天平”重新扶正,以实现双方的实质公平。

4.从内容来看,劳动合同内容与合同内容一样都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虽然,劳动合同内容受到国家强制规定以及集体合同的限制,但是其主要内容还需要双方协商而定。这也是劳动合同与合同的根本相同之处。

5.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与合同法关系不决定劳动合同与合同的关系。虽然,劳动法与合同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属性。就如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同时,还遵循着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一样。所以,不能因为劳动法不同于合同法就说劳动合同不属于合同。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概念及特征

由于关于劳动合同与合同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导致有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他们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2]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以董保华先生的见解为例,他认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它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笔者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那么必然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一般认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即它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种责任承担形式,因而其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实这是对违约责任概念理解的一种误解。违约责任的本意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向对方承担的责任,其具有相对性。[4]而劳动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是用人单位向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显然它们不属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范畴。所以,笔者认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就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履行劳动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有:

1.一般特征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首先,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以有效的劳动合同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其次,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如果合同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承担其他责任。

(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所以,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中有许多责任不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承担,而是向国家承担,所以这些法律责任就不属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3)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5]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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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特征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具有偏重性。[6]基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地位等方面实际的差别,劳动合同在许多方面采取了对劳动者权益侧重保护的机制。比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做了种种限制,但是对于劳动者只需要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就享有了解除权。这实际上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率。

(2)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有一定的限制性。一般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的数额、幅度以及预先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内容。但是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实际势力的差别和劳动合同标的特殊性,所以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受到了更大的限制。表现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受到限制,只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另外,违约金的约定以及数额也受到限制。

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债务行为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原则是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双方的举证责任、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因此,归责原则设计的合理与否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由过错责任定义可以得知,被损害人不仅要证明违约人有违约行为,还要证明违约人有过错。这对于劳动者来说,要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是有很大困难的。但是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那么对于一些意外事件导致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虽然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却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将意外风险责任加在了劳动者身上,这对劳动者同样意味着不公平。所以,我们制订归责原则应该考虑到的两点是:劳资双方实际地位的差异巨大;我国目前劳动市场的状况是严重供大于求,就业竞争严酷。为通过法律将已经失衡的天平扶正,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追究上应对双方当事人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对劳动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用人单位采取严格责任原则。[7]这是因为:

1.从双方当事人地位来看,劳动合同双方实质上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在经济实力上强于劳动者,并且劳动者行政隶属于用人单位。因而,在不平等的条件下,采用同样的归责原则会导致实质的不平等。

2.从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来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后,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活动上遵守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实际上只承担有按照单位规章制度从事工作的义务,而对于劳动过错以外的原因,如意外事件等造成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3.从举证能力来看,劳动者由于处于被监管、领导的地位,在发生违约情况后很难凭借自身的力量来举证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借助自己的强势地位,较容易获得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的证据。

4.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就劳动者来说是获得工资;对用人单位来说,确是为了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工资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对价,它是与用人单位的利润多少没有直接联系。用人单位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该承担可能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林嘉.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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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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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上海:上海

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200.

[4]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6.23.

[5]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6.21.

[6] 许建宇,卞亮.完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思考[J]

.中国劳动,2004,(11).

[7] 李文涛.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二元规则体系———一种

身份关系范式的考量和思辩[E B/OL].htt p://www.

civilla https://www.360docs.net/doc/523171074.html,/weizhang/default.as p?id=20161,

200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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