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归何处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归何处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归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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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归何处

作者:刘凤

来源:《商情》2015年第33期

【摘要】本文通过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对差额房款收入归属存在的主要争议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审计

近年来,为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按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求,自2012年起加快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程,各级财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推进该项工程的开展。为保障包含棚户区改造在内的各项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自2012年起对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通过3年的跟踪审计情况发现,现阶段,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各地陆续进入了安置使用环节。在安置过程中,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面积差,安置户为改善居住条件,大多数会选择超应安置面积安置,按面积差补房款,这一差额房款就是本文所关注的棚房区改造差额房款收入。

一、现阶段,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房的内容之一,也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因此各级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对项目和资金管理都非常严格。

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情况。按规定棚改资金来源有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级给予的奖补资金;市、县两级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以及县级政府安的排其他财政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其资金主要来源是上级政府投入资金,承建单位融资,主要是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兜底,主要来源是土地出让金收入。

房款收入的现状。审计发现,进入安置阶段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安置过程中各安置户缴来差额房款,直接缴入各承建单位的账户中,有的记入单位收入,进入企业利润中;有的则挂在企业往来款项中,由于各建设投资公司所承建的项目繁多,资金或多或少已支付出去。

棚户区改造涉及主体。对于县级政府所属投资建设公司,即属于政府的融资平台,也属于本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作为政府自建安置项目的承建单位一方面负责政府自建安置项目的建设,另一方面承担着棚改资金的筹集的职能。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投入资金,二是其本身融资,三是其他(包括企业盈利),这就出现了三个主体,一是负责融资并建安置区的建设投资公司,二是负责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三是作为棚户区改造总负责的地方政府。

二、关于差额房款收入归属存在的主要争议

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改造棚户区,意义深远。城市中一些脏、乱、差的死角得到了治理,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通过改造棚户区,不仅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促进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北京市:探索建设“集中安置区”棚改安置模式 近日获悉,北京市将探索建设若干“集中安置区”的棚改安置模式。由市政府统筹规划,拿出一定规模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核心城区疏解的居民。与此同时,还将加快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破解征收拆迁难题。 一、2020年前完成总目标 “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将坚持“疏”、“堵”并重,调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疏解非首都功能,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探索新的路径。目前正在组织全市各区和相关企业研究制订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15万户改造任务,2020年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总体目标。努力把棚改工作作为疏解人口的重要手段,破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 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介绍,下一步,将加快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破解征收拆迁难题。学习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尽快实现地方立法,深入推动棚改工作。 二、探索“集中安置区”模式 北京市还将研究难以实现资金平衡项目的实施路径。针对难以实现资金平衡的棚改项目,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制定亏损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原则和办法。同时,研究市属国有大型企业承担这类项目的相应政策措施。北京市将探索建设若干“集中安置区”的棚改安置模式。由北京市政府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拿出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核心城区疏解的居民。 此外,还将对接在京央企棚改工作政策。建立北京市与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协调机制,就央企棚户区改造的立项审批、规划指标、剩余房源使用、属地政府配合支持等问题形成统一政策意见,明确计划任务和责任落实。 三、已搬迁居民4.3万户 北京市重大项目办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底本市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来,北京市先后实施门头沟采空棚户区和丰台南、通州老城区等城市棚户区和京煤集团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累计建设筹集安置房7.3万套,搬迁居民4.3万户,有效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一、棚户区改造简介 (一)?棚户区由来 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 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最新版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一期)(二)承办单位:(三)项目地点:一期用地位于**社区规划总用地的北部,北临淮海路 (四)项目性质:新建 (五)项目法人代表: (六)项目建设规模:总占地面积981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747.5平方米,其中:住宅13828平方米,商业2919.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182.02万元。 (七)项目建设期:12个月(2017.8——2018.8)。 (八)可研编制单位:萧县工程咨询研究所 (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范围 1、编制依据 (1)《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2)《安徽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 (3)《萧县城区开发总体规划》

(4)《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宿州市定额站《宿州定额信息》2017年第二季度 (6)《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7)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8)国家计委颁发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9)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技术资料、项目方案及技术资料;萧县建设、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审批材料、证明材料等。 2、编制范围 本项目可研报告的研究范围包括: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选址与建设环境条件 (3)项目建设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总体布局方案 (5)工程技术方案 (6)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 (7)项目运营和实施计划 (8)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解读棚户区改造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7月14日人民日报 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 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补助资金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分配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2010年补助资金已拨付地区财政部门 2010年,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10年6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每个地区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XX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XX县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征收范围:创业路以北、101省道以西、三八河以东的合围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XX县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除个人商业门面以外的非住宅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个人商业门面(含“住改营”)按沿城市主次街道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予以确认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现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被征收人对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蚌埠市房地产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1.0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并且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款的30%。 3.个人商业门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0.85互不找补差价安置;或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1互补差价安置,以用于安置门面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互补差价。被征收门面房价值高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低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60%。 4.在产权调换安置中,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设中标价结算,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结算。

棚户区改造总结汇报

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 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 努力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 在全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我所紧密结合各项工作,特别是结合当前棚户区改造工程,以“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最大幅度地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现将点滴做法作以汇报。 一、强化认识,形成推进“棚改”的态势 我们***经营所是全局建所较早的山上场所,也是目前人口、住户较多的山上单位。据统计,全所原有住房中有58%的房屋是坯瓦结构的,其中有12户是64年建所前建的,有60余户是70年代建的,多数住房已成危房。可以说职工的住房条件,在全局山上单位是最差的。 今年5月份,我们贯彻落实局党委、林业局在山上单位实施棚改的重大决策,也拉开了着力改善职工生活居住条件的序幕。回顾在“棚改”之初,我们认为:要想让全所职工群众最大化的参与,第一要务是,要在全所上下树立正确认识,于是我们分层次展开了宣传攻势:

首先统一领导班子的认识。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学习局党委、林业局有关“棚改”的部署,每个成员谈认识,表决心。所长苏立国同志首先发言:他说,我过去曾经在2个山上林场所工作过多年,但没有一个单位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这么差,我们应该抓 住这一契机,按照局党委、林业局的要求,把这件民生大事抓好。一句发自肺腑的话,让全体班子成员坚定了信心。 其次是统一党员的认识。在党小组会、党员大会上,支委成员一方面宣传棚改政策,一方面向党员表明了班子抓棚改的决心,党员纷纷表示:这是改变单位面貌千载难逢的机遇,只要领导有决心,我们就铁了心。 再次是抓普通群众的认识。以支部牵头,组成有工会、团支部、妇女组织参与的宣传小组,及党员义务宣传小组,走家窜户搞宣传,重点答疑解惑,向职工群众讲解局党委、林业局的棚改政策,宣讲单位抓棚改的构想和决心,收到了让多数职工安安心心参与,明明白白建房的效果。 二、精心运作,把握实施“棚改”的环节 通过以上的工作,多数居民住户都表示,积极响应林业局号召,参与单位的“棚改”。为实施“棚改”营造了氛围,在实际运作中,我们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2020)

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2020) 你单位《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核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京规自海函〔2020〕227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海淀分局关于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同意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海淀区功德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现就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海淀区海淀镇树村。具体用地范围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二、规划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150192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09556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22229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18407平方米,具体规划用地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控制规模为385771平方米(含地下面积),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幼儿园等。具体建设规模指标由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为314612万元,全部由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筹措解决。 五、该项目建设的定向安置房仅限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六、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七、本批复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取得延期批复的,逾期自动失效。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 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 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 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 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 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 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 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 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 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 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97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5〕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以及住建部房地产市场形势座谈会精神,为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保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由政府统一购买。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保证群众居住权,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降低安置成本,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主导下,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异地安置,方便生活。棚户区改造坚持异地货币化安置,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 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6]33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7日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快XX市棚户区改造步代,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品 位,完善城镇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XX市的实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乙方负责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参与XX市某地段某范围的棚户区改造项 目,改造范围为,改造范围土地面积约亩(具 体改造范围以甲方最终划定为准)。棚户区改造工程居民共计户,全部同意并积极支持棚户改造,对改造工程表示积极合作,并由甲方一次性补助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助费元。通过对此的改造,建成一个集商贸、服务、高档住宅等功能为一体的商务社区。 二、经甲方和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享受 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 三、甲方责任 1、由甲方成立棚户区项目建设拆迁指挥部; 2、由甲方会同乙方一同制定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方案; 3、组织完成拆迁工作; 4、甲方一次性负责发放棚户区范围的旧、危房、棚亭及临 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给乙方;

5、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改造范围内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 建设审批工作; 5、其他甲方应履行的有关义务。 四、乙方责任 1、负责改造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 的筹措与投入,自主经营管理,承担和享有本项目开发经营的风险和权益; 2、承担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 3、按时支付拆迁工作经费; 4、按时完成共同约定的安置建设时限; 5、乙方负责制定被拆迁户的旧、危房,棚亭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 6、其他应当由乙方履行的相关义务。 五、其它事宜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组织搬迁工作,如甲方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平等的形式进行协商,如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棚户区改造可通过政府主导组织改造、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行改造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等形式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一)由政府投资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二)由厂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免缴拆迁安置监管资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名称和收费单位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三)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部门和免征项目见《收费项目一览表》。

(四)已被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凭《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五、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 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收、后列支”的优惠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程序如下: (一)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和安置工作完成后,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单位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支出拨付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和乌昌财政局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专款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补贴。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凭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凭《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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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市城改办 发布时 间: 2016- 02-25 索引号: 0/20 关键字:棚改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

棚户区改造情况总结汇报6篇

棚户区改造情况总结汇报6篇【篇一】 一、新开工任务目标及完成情况 今年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棚户区改造新开工目标任务为: 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7310套,其中:安置房建设3个项目3285套;棚改货币化安置7个项目4025套(户)。截至目前,已完成新开工任务7816套,其中4022套为货币化安置,3794套为实物建设,开工率为106.92%,具体情况如下: 1、XX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926套。 2、城西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136套。 3、城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1132套。 4、河西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36套。 5、旧县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1105套。 6、经济开发区项目完成687套。 实物建设创业路安置区2048套,旧县安置区1746套本月底达到全面开工建设。 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今年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目标任务为:完成基本建成任务6000套,分解到四个项目共7901套。截至目前,已完成基本建成任务9361套,占目标任务的156.02%,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1、太和县老城区改造安置房AC区项目(棚改)1619套,已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2、太和县平安路安置区项目(棚改)1284套,已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3、太和县XX安置区项目(棚改)2436套,已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4、太和县李小洼安置区项目(棚改)2562套,现已主体完工,正在进行外墙保温工作,11月底前达到基本建成条件。 三、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棚户区改造已到位资金17544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6082万元,省级资金1462万元。 四、存在问题 1、旧县安置区进度较慢。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快旧县安置区工作进度。 2、提前准备20XX年度棚户区改造工作。 【篇二】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我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XX年,为解决XX镇望山村、南岭村两个地块棚户区改造问题,我市申报棚改计划280户。该动迁地块占地382亩,拆迁居民房屋总建筑面积7.91万平方米。 一、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情况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最新)

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负

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行政审批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X高新区(X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X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应当实行多渠道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与投资主体签订协议。 第九条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偿还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亏损项目补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区棚改办和高

【住建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 办法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要依法履行公开、公示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第四条设区市、县(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

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二章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要在设区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归何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644091.html,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归何处 作者:刘凤 来源:《商情》2015年第33期 【摘要】本文通过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对差额房款收入归属存在的主要争议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款,收入,审计 近年来,为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各地按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求,自2012年起加快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程,各级财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推进该项工程的开展。为保障包含棚户区改造在内的各项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自2012年起对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通过3年的跟踪审计情况发现,现阶段,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各地陆续进入了安置使用环节。在安置过程中,实际安置面积与应安置面积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面积差,安置户为改善居住条件,大多数会选择超应安置面积安置,按面积差补房款,这一差额房款就是本文所关注的棚房区改造差额房款收入。 一、现阶段,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房的内容之一,也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因此各级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对项目和资金管理都非常严格。 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情况。按规定棚改资金来源有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级给予的奖补资金;市、县两级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以及县级政府安的排其他财政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其资金主要来源是上级政府投入资金,承建单位融资,主要是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兜底,主要来源是土地出让金收入。 房款收入的现状。审计发现,进入安置阶段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安置过程中各安置户缴来差额房款,直接缴入各承建单位的账户中,有的记入单位收入,进入企业利润中;有的则挂在企业往来款项中,由于各建设投资公司所承建的项目繁多,资金或多或少已支付出去。 棚户区改造涉及主体。对于县级政府所属投资建设公司,即属于政府的融资平台,也属于本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作为政府自建安置项目的承建单位一方面负责政府自建安置项目的建设,另一方面承担着棚改资金的筹集的职能。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投入资金,二是其本身融资,三是其他(包括企业盈利),这就出现了三个主体,一是负责融资并建安置区的建设投资公司,二是负责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三是作为棚户区改造总负责的地方政府。 二、关于差额房款收入归属存在的主要争议

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644091.html,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 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https://www.360docs.net/doc/524644091.html,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对于人口较多、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较高、市场房源短缺的城市,确需新建安置住房的,要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做好项目选址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四、积极稳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多渠道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区财政困难状况、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市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二)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按照国发〔2015〕37号文件规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市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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