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联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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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又多连锁超市联营合同

本《联营合同》由好又多连锁超市(以下简称“甲方”)和联营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缔结如下合同:

1、联营形式及经营项目

1.1甲方同意提供店楼区号的场地(具体位置、面积详见

1.2乙方如需变更经营许可项目和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

方可变更经营。

1.3合同期内,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许可时,无论整体或局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使用权或经营权转让给

第三者(包括作为担保抵押、营业转让以及兼并的情况在内),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物件转借他人(包括共同使用的物件等)以及与此相当的行为,不得与第三者合作经营专柜,不得做有损甲方的行为。

1.4乙方经营过程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差错、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既不干涉,

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整体经营和形象;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内部装修

2.1乙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场地内负责内部装修,按来装去丢原则,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的同步装修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于年月日前提交甲方,得到甲方认可后

方可实施。

2.3乙方专柜(厅)工程必须配合整体工程,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在甲方的监

督下,按计划并且安全有效地进行,因装修工程引发的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4乙方对营业区内的装修、照明、水电容量、煤气容量等进行变更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

到甲方认可后,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施工,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5乙方应于年月日以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且不能影响甲方整体营业。

2.6乙方重新进行装修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来装去丢”原则执行。

2.7乙方产品营业区内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3、联营酬金及资金往来结算办法

3.1乙方使用甲方场地、相关设施,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需每月向甲方支付联营酬金。

3.3鉴于有第3.2条之约定,甲方按如下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之约定向乙方抽取酬金。

3.3.1如果没有第3.2条之约定,甲方则按【□1.乙方专柜实际销售额的 %;□2.人民

币元/月的固定金额】抽取酬金。

3.3.2 基于有第3.2条之约定,如果乙方专柜实际销售额低于第3.2条所约定的月份销售额指标,甲方

则按第3.2条所约定的月份销售额指标的 %抽取酬金。

3.3.3 基于有第3.2条之约定,如果乙方专柜实际销售额超过第3.2条所约定的月份销售额指标;则甲

方先按第3.2条所约定的该月份销售额指标的 %抽取酬金;乙方专柜实际销售额超过第3.2条所约定的月份销售额指标的部分,甲方再按照 %抽取酬金;两者累计。

3.4乙方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时,按日平均应交费用乘以实际经营天数向甲方交纳费用,免去奖励部分。

3.5甲方因整体布局的需要,需对乙方场地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乙方的营业情况每

三个月应接受甲方评鉴一次,各月份专柜实际销售额未达到甲方规定或未达到第3.2条分解到各月份的销售额指标时,甲方可调整其专柜位置或减少专柜营业面积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6结算:乙方所有营业收入必须由甲方统一收取。甲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结算:以乙方在结算期内的

实际销售金额扣除联营酬金及其他费用作为结算依据,每月日甲方为乙方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完7日内甲方为乙方付款。如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顺延。如甲方有替乙方代垫款项、支付罚款和赔偿违约金以及管理费用时,甲方有权在货款中进行扣除。

3.7乙方营业额不足支付应付费用时,必须在结算前付清。

3.8若期限内乙方未付清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款项时,甲方每天加收乙方拖欠款项总额的1%的违约

金。

4、保证金

4.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在确

认保证金到帐后,向乙方开出保证金收据。

4.2甲方在本合同期满或乙方撤柜三个月后,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4.3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需解除合同,甲方与乙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5、费用分担

5.1甲方提供公用照明。乙方专柜展示用电,需单独装表计量,所耗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单独用

水,按实际使用量和当地供水部门价格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

5.2国家职能部门对乙方进行抽检等正常收费由乙方负担。

5.3乙方派驻人员必须穿着甲方的营业员工作制服,工作制服由甲方按成本价向乙方提供。特殊情况着

装必须经甲方同意。

5.4乙方出售的商品应使用有甲方标志的标价牌、手提袋及包装袋、销售单据等耗材,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不得使用其他耗材。所有耗材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或购买,乙方按实际使用数量付给甲方成本费或者按照甲方当月实际销售额的 %支付费用(但当该月领取耗材的实际金额超过当月销售额的此比率时,乙方应补交超额部分的耗材费用)。乙方进入甲方卖场销售的商品的外包装属于甲方所有,由甲方统一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外包装带离甲方卖场,否则以乙方违约论,则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0—100元/次的违约金。

5.5上述各费用除国家规定科目以外的其他费用每年视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

5.6其他收费方面如有责任不明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7上述款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缴清,否则甲方每天加收乙方拖欠款项总额的1%的违约金。

6、营业额现金管理

6.1乙方使用甲方设定的收银机、收银单,并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每日的营业收入由甲方统

一保管。

6.2乙方将每次销售商品的营业收入交由收银员输入收银机,不得有营业款短报及漏开的现象。如有上

述行为存在,经核实,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该金额的十倍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乙方如有不向顾客开具收银单或场外交易的行为,经甲方查明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未开具收银单

金额的十倍违约金。如该行为给顾客造成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

6.4如顾客需要开具发票时,乙方员工应代为办理开具发票事项,否则,如甲方因此受到相关职能部门

查处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7、营业区的管理

7.1乙方必须在签约的营业区按甲方的指定日开始营业,若甲方确认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时,每延期一天

须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7.2甲方规定统一营业时间,未经甲方许可,禁止乙方在规定营业时间内停业,或者在甲方规定营业时

间外营业。

7.3由于乙方人员(含来访者和承包人)违反管理规则或过失造成本商场或指定营业区的物件损坏时,

乙方必须与甲方迅速取得联系并负责承担因修理而发生的费用。

7.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协助甲方做好经营及管理工作。

8、商品管理

8.1乙方经营的商品和经营行为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以及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销假冒、伪劣、过期、计量不足的商品,乙方对所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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