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2).doc

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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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3-5

执行日期:1991-3-5

生效日期:2001-7-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我区境内所有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镇和未设建制的城市型居民点。

第三条城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

各级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城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规划是建设城镇和管理城镇的依据,各城镇都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结合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编制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实施中涉及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众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第七条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原则上不再零星拨地,并逐步实行有偿划拨建设用地。在划拨建设用地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向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和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开发配套费。

第八条城镇规划范围内用地审批程序:

(一)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镇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必须附有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持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点,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涉及有关环保、环卫、交通、消防、绿化、市政、人防等问题时,同时须附有关单位的审核意见。

(三)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界定、划拨手续。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对竣工项目的实际用地进行审核,认可后有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证。

第九条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条征用土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有关规定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申请用地由建设单位直接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

第十二条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用地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城镇规划的,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土地,由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城镇规划另行安排:

(一)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二)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迁移的;

(三)未经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四)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公路、机场、矿场等用地经核准不用的;

(五)用地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或少用的;

(六)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工程,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用

地批文,经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性建设工程,经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和设计图纸,方可动工:

(一)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基建计划文本(副本);

(二)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文;

(四)经批准持有设计执照的设计单位所作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单位建筑的各层平面图,正、背、侧立面同等一式六份;

(五)个人建房要有批准的用地证明及建房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五条邮亭、商亭、临时摊点农贸市场,必须在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设置,不得违章占道。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图坐标放线施工,如确需变更,应报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扩建,并要有计划地加以改造和拆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在城镇规划范围内采挖砂石及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等影响城镇规划的活动。

第十九条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有权派人进入工程现场,对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检查者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

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旧城区改造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旧城区,是指城镇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有专门保护规划。城镇发展建设要注意保持传统风格。

第二十二条旧城区改造,应从城镇的实际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二十三条旧城区改造要因地制宜、分区分片、区别对待,重点是集中城片的危房、市政公用设施简陋、环境污染严重的区

域。

第二十四条旧城区改造要与城镇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相协调,注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市容景观。

第五章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共有房地产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强占。房管部门经租的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搬迁、分并、拆除时,应无条件交房管部门处置。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居住房屋在房改和未统管前,各自管单位执行自治区和当地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房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规划范围内的一切空地、房基等均属国家所有,不准买卖和私自占用。集体所有制单位和私人用地,必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

构和设备,因使用不当而损坏应予以修复,确需拆除或改变时,由房管部门核准,其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因城镇规划和建设需要拆除房屋时,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给予补偿,并安排好拆迁户的住房。拆迁户应按期搬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迁、拖延或索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私有房屋,业主凭证到房管部门登记,确认产权,领取房产所有证。私房的转让、馈赠、交换、继承和买卖,应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城镇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网、堤坝、泵站河流、排洪沟渠、路灯、交通信号标志、汽车站牌、消防、人防、卫生、测量标志、电力、电讯等设施及地下水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毁坏和非法占用。

第三十一条不准在城镇道路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堆放物品需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镇道路两侧堆积石块、修建烧香炉。

第三十二条城镇道路不得挖掘,因施工作业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挖掘道路时,要报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交纳费用。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七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城镇、保护园林设施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城镇行道树、苗圃、公园、公共绿地的树木和花草,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防护地带的林木要贯彻“谁种谁有”的政策,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移植更新和砍伐的,需经城镇园林部门批准。

第八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镇内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危害环境卫生的废水、废物。环卫构筑和设施要保持经常完好。不准在城镇各类建筑物和设施上随意张贴、涂写。

第三十六条城镇公厕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专业清洁队和群众保洁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和居民,应经常保持门前的清洁卫生,自觉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章使用城镇规划范围内土地,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停止使用,并限期无条件退出。同时,对违章者自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处以每天每平方米用地0.1--0.3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章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不影响城镇规划的,由违章单位作出书面检讨后,方可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二)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应通知银行停止拨款,限期全部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50--200元或工程总造价1--5%的罚款。

(三)因违章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违章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四)违章进行建设,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每立方米20--50元罚款,并责令违法采挖者无偿平整被采挖的土地。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城镇房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城镇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勒令拆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勒令修复,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城镇园林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城镇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级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使国家免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城镇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表彰。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有关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1.07.09 【实施日期】1981.07.0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已被《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9月1日)停止执行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 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暂时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无代价交还。 第七条使用国有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使用农业耕地,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安排好社员生活,在规划区域内,还要缴纳市政配套费。 建设单位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时,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即行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

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及现代信息服务分析

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及现代信息服务分析 摘要信息化时代,高校图书馆开始向数字化、信息化、虚拟化方向发展,纸质载体的传统文献不再是记录信息资源的唯一形式,而结合了数字化的信息资源更能满足高校学生的需求。高校应该加强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力度,进而为学生提供更好的现代信息服务。 关键词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现代信息服务 引言 图书馆是高校进行教学以及科研时主要的信息资源查询中心,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图书馆只有与时俱进,才不会被淘汰,才能继续为学生服务。本文主要针对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及现代信息服务进行分析。 1 数字图书馆建设和虚拟参考服务 1.1 数字图书馆的基本特征 主要有四方面,其一是资料数字化,将书面资料中的文字、数据以及图像,视频资料中的声音、视频等信息资源输入到计算机的相关软件中,然后转变为统一的二进制数据,保存到电脑中。资料数据化比较显著的特征就是节省了占地空間,还减少了师生查找资料的时间。 其二是资源的共享化,数字图书馆是将图书馆所有的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然后对校内师生开放,师生可以随时随地在开放范围内查找自己想要的信息,数字图书馆会给出准确的信息或者相关的信息,这使信息资源得到共享[1]。 其三是管理的自动化,数字图书馆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和相关的软件,所以在管理上的一些操作,依旧可以借助相关的软件,做好设定,使其管理实现自动化[1]。需要自动管理的地方有很多,比如图书馆信息资源在增加时,就得需要对数据资料库设计相关的自动更新设置。再如对师生的查找记录根据内容进行自动分类,以便相关人员能一眼看出比较热门的查找内容,然后对其进行补充,使之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其四是流通的网络化,数字图书馆在为师生提供的所有服务都需要借助计算机,所以数字图书馆还有一个特征就是需要有流畅的网络。 1.2 图书馆建设和虚拟参考服务 主要有三方面,其一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与虚拟参考服务的功能。虚拟参考服务是对传统参考服务工作的延伸,它为用户提供服务需要借助计算机,然后在网络环境中营造出类似传统参考服务工作的性质和氛围。首先,借助于网络,使全

(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1〕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雕塑合理布局,提升雕塑艺术质量,改善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公园、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的室外雕塑的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雕塑的综合协调工作,艺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和管 -1-

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是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门。发改、建设、财政、园林、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城市雕塑的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内容健康、体现城市特色、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二)城市雕塑的审批管理应遵循重要雕塑实施审批、一般雕塑竣工后备案的原则。 (三)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坚持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参与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管理应坚持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分类 (一)城市重要雕塑。 1.位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级公园,钱塘江、运河、上塘河、余杭塘河、贴沙河沿岸绿化带,天目山路-环城北路-艮山路、延安路、江南大道、风情大道、金城路、机场高速公路等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主要高速公路入城口,火车东站、城站、火车南站、九堡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等重大交通枢纽,武林广场、吴山广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新城等市级行政、商业中心等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雕塑。 2.涉及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等重大题材的城市雕塑。 3.占用较大空间和用地,高度达到2米(含)以上或宽度达到3米(含)以上的城市雕塑。 4.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重要雕塑。 (二)城市一般雕塑。 城市重要雕塑以外的城市雕塑。 五、城市雕塑的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布局结构和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 《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以传承历史文脉、体现当代城市特色、展示城市未来为目标,确定城市雕塑空间分布形态与雕塑主题建设意向;划定雕塑重点区域和对应区域雕塑题材的分类;明确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雕塑的布点;确定城 -2-

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附件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化管控和专业化运营的发展需求,突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统筹推进集团公司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比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有关人才工作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集团公司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培养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是对“112人才工程”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对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理念和机制的不断完善。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 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 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各类业务,不断优化各项生产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造价值。 (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 (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 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置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级企业。专家库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含集团公司总师级领导人员)。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2.10 【实施日期】1984.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京政发【198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

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 设用地。 第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关于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思考

关于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思考 作者:褚秀艳 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6期 摘要: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是图书馆建设的发展方向,高校数字图书馆是未来图书馆的存在形式。文章着重介绍了数字匿书馆的定义、数字图书馆的特点、数字图书馆的模块、及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特点建设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的社会,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作为信息的传播中心,知识的殿堂,—传统高校图书馆正面临着?一次全方位的技术革新,一个集信息储藏、加工、交互与传播于一体的崭新载体—数字图书馆,正脱颖而出。数字图书馆替代传统图书馆,已是势之所趋。 一、数字图书馆的定义 数字图书馆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产生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数码存储与传输技术等的全面普及,使得人们对文献信息的加工、存储、查询、利用等方面有了新的要求。因此,数字图书馆也就应运而生。它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在图书馆界甚至整个学术界还没有一个被广为接受的定义。众多的定义表述中,一个能被普遍认同的定义是:以组织数字化信息及其技术进入图书馆并提供有效服务。 二、与传统图书馆相比较数字图书馆所具有的特点 传统图书馆担负着信息采集、存储、传播及版权控制的重任,DL也同样要完成这些任务,只是各项任务的内容、采取的手段及服务方式发生变化。与传统图书馆相比较,数字图书馆具有其独有的特点和功能。 1.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采取数字化的形式存储 和传统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将各类传统介质的文献进行压缩处理并转化为数字信息,以0和1来组成信息资源的细胞,并组成无数个比特(bit)和字节(bite)的信息元素和单元。大量的数字化信息存贮在无数个磁盘存储器中,通过计算机网络联接形成的一个联机系统。因此,与传统图书馆相比,它占用的物理空间相对很小。便于海量存储和信息传播。 2.数字图书馆是面向对象的数字化多媒体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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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建设方案-学校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3) 1.1 图书馆发展趋势 (3) 1.2 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3) 1.3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必要性 (4) 1.4 行知数字图书馆解决方案优势 (5) 第二章、数字图书馆介绍 (6) 2.1数字图书馆技术特点 (6) 2.2 数字图书馆主要功能 (6) 2.2.1前端功能 (6) 2.2.2 管理后台 (7) 2.3 数字图书馆资源 (8) 2.3.1电子图书 (8) 2.4* 学校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示意图 (10) 第三章、数字图书馆的软硬件配置 (11) 第四章、服务与支持 (11) 4.1售前 (11) 4.2 售中 (11) 4.3 售后 (12) 第五章、成功案例/ 样板工程 (12) 第六章、数字图书馆软硬件配置清单 (14)

第一章、概述 1.1 图书馆发展趋势 学校图书馆、社会公共图书馆、企事业单位图书馆承担着资源积累、数据加工、知识传播、 信息服务的多重职能,数字图书馆建设是图书馆最终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智能终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数字图书馆带来了全新的资源存储方式,随时随地的阅读体验,新颖的服务模式。 国家教育部、教育厅、市教委十三五计划文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摘要中提到: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十三五期间,政府投入数千亿资金建立数字图书馆,各地方 政府的数字图书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入到各地学校、文化馆、社区活动中心、图书馆和农家书屋。 1.2 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数字图书馆是一种面向各级学校的信息服务中心、数字资料中心、图书管理中心、电子传播中心等机构的网络应用软件平台,它是架构校园信息高速公路的核心框架,它提供一个面向知识管理、知识检索、知识学习、知识传播的全方位解决方案。 数字图书馆是一种基于B/S架构的软件平台,所有的数据资料均存放在服务器端,极 大的方便了管理员对电子图书馆的管理,客户端仅需安装网络浏览器或者相应的APP就可以浏览各种数字资源。 数字图书馆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了重要条件,也是实现公民终身教育的大课堂。 数字图书馆以其对信息资源的整理加工和有序组织,为“科教兴国”战略提供了最为便捷、 有效的发展环境。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远程教育服务可以极大程度地消除中国目前教育资源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59号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 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建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 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 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维地产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管理,控制建筑设计的质量、进度、成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子公司,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及控制的各级投资企业;所称中维地产,系指总部及子公司的总称;所称单位,系指子公司及总部各部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设计管理。 第二章概念方案设计阶段 第四条设计资料准备 规划设计部根据项目设计计划的时间要求,及时收集概念设计阶段需要的资料,资料的内容包括: (一)日常产品研究成果、产品配置标准等资料; (二)已完成同类型项目的经验总结和完善后的设计图纸; (三)子公司提供《宗地自然条件表》《宗地社会条件表》; (四)项目拓展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市场营销部提供《项目定位建议书》; (六)市场营销部提供《竞争楼盘列表》。 规划设计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设计基础资料评审,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在《项目设计基础资料移交评审表》中,并由参与评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条《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评审 规划设计部负责《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概念方案设计 (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沟通内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第七条概念方案设计评审 (一)规划设计部组织、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进行评审,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 (二)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 (三)概念方案设计最终成果经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确定。 (四)概念方案设计确定后,规划设计部应启动方案设计工作。 第三章方案设计阶段 第八条方案设计资料准备 规划设计部在方案设计前负责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一)子公司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大市政条件和水文资料等; (二)市场营销部提供深化的营销建议; (三)成本管理部提供方案设计成本建议。 第九条《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 规划设计部根据以上资料编写《方案设计任务书》,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方案设计 (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在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交流内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3.子公司应及时将设计方案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意见。

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 管理规定试行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附件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化管控和专业化运营的发展需求,突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统筹推进集团公司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比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有关人才工作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集团公司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培养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是对“112人才工程”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对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理念和机制的不断完善。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

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 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各类业务,不断优化各项生产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造价值。 (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 (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 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置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级企业。专家库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含集团公司总师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体系

北创数字图书馆建设方案书

电 子 阅 览 室 建 设 方 案目录

一、方案概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发展,校园网让师生之间的交流、教学资源的共享更互动。为了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率,大中专院校开始纷纷建设电子图书管,以取代此前的图书馆或阅览室。电子图书馆有着现有的实体图书馆及阅览室无可比拟的优势,在校师生可以方便快捷的浏览各种专业性资料,更有效率的进行日常工作学习。学校早期的图书管、阅览室,只提供了书籍阅读、借阅、销售等简单业务,为此,很多师生都有这样一个疑问,电子图书馆在校园内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是否仅仅提供了书籍阅读功能呢毫无疑问,电子图书管是一种面向各级学校的信息服务中心。在构架组成方面,它主要基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由服务器、终端机、大容量数据库,及大量数据处理外设组成(比如网卡、交换机、路由器等)。可以跨地区、多用户联网、通过LAN实现远程数据传输,进行网上远程教育,也可接入校园网,向读者提供阅读、联机检索、复制、编辑、收发电子邮件、上网等功能。可以说,校园电子图书管已经

超越了图书馆的基本范畴,它提供了一个面向知识管理、知识检索、知识学习、知识传播的全面方位解决方案。比如为校园网内的学生提供CAI课件下载或实时点播,为师生提供VOD实时点播视听资料,甚至可以实现远程控制访问(便于招生)、视频会议等功能,具有强大的图书馆资源共享、多媒体教学功能,可以实现个别化教学或学习。而且由于计算机的智能化,可以接受用户的反馈信息,实现信息的双向传递,形成教学评价体系。由于集图文声响于一体,动画、插播等多媒体的采用可以使抽象变直观,更有助于学习者接受或理解,校园网电子图书馆已然成为时下多媒体教学的重要平台。 “数字图书馆”概念一经提出,就得到了世界广泛的关注,纷纷组织力量进行探讨、研究和开发,进行各种模型的试验。随着数字地球概念、技术、应用领域的发展,数字图书馆已成为数字地球家庭的成员,为信息高速公路提供必需的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社会中主要的信息资源载体。 为了解决现有图书馆机制的资源不足,满足更多读者利用各种终端设备浏览电子书和多媒体影音点播,增强自身的学习兴趣,拓展视野,提高国民道德文化素养,北创数字图书馆软件平台应运而生,使上述难题的解决有了希望。一位曾经受益的用户致信我们说:"我们单位的电子阅览室,图书资源有限,经济环境并不是太好,买一本好书太困难,特别是一些教育参考书和重要学术资料。这几年为了找些书花去了大量的时间,自从网上得知北创数字图书馆软件购买之后,我觉得我好像是发现了一块珍宝,畅游在知识的海洋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修正建设部令第90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城市雕塑工程预算暂行定额

城市雕塑工程预算暂行定额 时间:2009-06-04 11:11 来源:点击:22 文字选择:大中小 编者按:有关《中国雕塑家公约》的议题讨论在2001年《中国雕塑论坛》得到进一步拓展,鉴于中国雕塑市场的走向和发展,呼唤创新、发展与权利保护。因此,会议适时推出了《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草案)》、《雕塑工程预算暂行定额》供与会人员讨论。现在,我们向大家推出这两份材料,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在创作实践中避免损失或遭受不法侵害。其中,具体项目和基价可根据当地情况做适当浮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国内著名雕塑家不在此范围之内,因为其本身的艺术价值已经超越了市场调控的范围。 《雕塑工程预算暂行定额》 一、雕塑创作放大塑制基价 1. 写实性雕塑: 1.1.1 头像胸像:20000元/米×高度或长度。 1.1.2 座立肖像:15000元/米×高度或长度。 1.1.3 双人多人:12000元/米×人数×高度或长度。 1.1.4 单体动物:8000元/米×高度或长度。 1.1.5 多体动物;5000元/米×高度或长度。 1.1.6 人物浮雕:3500元/米×外围面积。 1.1.7 动物浮雕:3000元/米×外围面积。 2. 变形体雕塑: 1.2.1 单人:10000元/米×高度或长度。 1.2.1 双人:8000元/米×人数×高度或长度。

1.2.3 动物单体:5000元/米高度或长度。 1.2.4 动物群体:4500元/米×人数×高度或长度。 1.2.5 人物浮雕:3000元/平方米×外围面积。 1.2.6 动物浮雕:2500元/平方米×外围面积。 3. 抽象构成雕塑: 1.3.1 体、面、构成:8000元/米×高度或长度。 1.3.2 体、面、线构成:7000元/米×高度或长度。 1.3.3 面、线、构成:8000元/米×高度或长度。 1.3.4 装饰浮雕:3000元/平方米×外围面积。 4. 雕塑体量和增加系数: 1.4.1 5米以内为基本价。 1.4.2 5米-10米(基本价×2)。 1.4.3 11米-15米(基本价×3)。 1.4.4 16米-20米(基本价×4)。 1.4.5 20米以上(基本价×5)。 1.4.6 直接从定稿换算放大成硬质雕塑,收取(基价×系数)的50%。 5. 雕塑翻模: 1.5.1 翻制敲模:400元/平方米。 1.5.2 翻制套模:600元/平方米。 二、雕塑成型材料制作类: 1. 石膏雕塑: 2.1.1 敲模原作:500元/平方米。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化管控和专业化运营的发展需求,突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统筹推进集团公司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比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有关人才工作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集团公司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培养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是对“112人才工程”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对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理念和机制的不断完善。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 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

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各类业务,不断优化各项生产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造价值。 (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 (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 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臵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级企业。专家库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含集团公司总师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体系 第六条专家库按照三级三类体系设计,即按照企业层级分为集团公司级、二级企业级、基层企业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内按照员工岗位又分为企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生产技能类三个类别(各级企业员工对应的三级三类专家见附表1)。 第七条专家库的专业设臵根据企业层级的不同确定,同一专业涉及的专业等级情况根据岗位类别和专业特点有所不同(三级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06.22 【实施日期】1989.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6月27日实施日期:1995年7月15日)废止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1989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根据载体的种类主要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发展相适应,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本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 (三)接收和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包括地下管线档案; (四)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 (五)参与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花都区、南沙区、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依据相应规定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为统筹管理单位,各级建设系统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质量要求

城市雕塑工程预算暂行定额(2007)

城市雕塑工程预算暂行定额 provisional quota of urban sculpture project budget (行业内部资料)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 2007年12月 编制说明: 《城市雕塑工程预算暂行定额》是集艺术性和工程性的双重特点,拟定了有关艺术创作、工艺制作、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实施预算项目,并根据国内有关雕塑创作机构资质等级和艺术工程的市场行情、材料差价、劳务工价等有关因素,结合本系统多年来的运作实践汇编而成,经过“第十二届中国雕塑论坛”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第三次重大修编,本《定额》仅供业内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参使用。 一、雕塑泥塑和放大基价 1.写实性雕塑: 1-1-1头像胸像:10000元×真人比例1:1 (比例增加:×4) 1-1-2座立肖像:25000元×真人比例1:1 (比例增加:×4) 1-1-3双人多人:23000元×真人比例1:1 ×人数。(比例增加:×4)1-1-4单体动物:6000元/米×高度或长度。(高度比例增加:×4) 1-1-5多体动物;4500元/米×高度或长度×数量。(高度比例增加:×4)1-1-6人物浮雕:3500元/平方米×外围面积。 1-1-7动物浮雕:3000元/平方米×外围面积。 1-1-8植物浮雕:2000元/平方米×外围面积。

1-2-1单人:8000元/米×高度或长度。(高度比例增加:×4) 1-2-1 双人:6000元/米×人数×高度或长度。(高度比例增加:×4) 1-2-3动物单体:5000元/米×高度或长度。(高度比例增加:×4) 1-2-4动物群体:4500元/米×高度或长度×数量。(高度比例增加:×4)1-2-5人物浮雕:3000元/平方米×外围面积。 1-2-6动物浮雕:2500元/平方米×外围面积。 1-2-7植物浮雕:2000元/平方米×外围面积。 3.抽象构成雕塑: 1-3-1体、面、构成:8000元/米×高度或长度。(高度比例增加:×4)1-3-2 体、面、线构成:7000元/米×高度或长度。(高度比例增加:×4)1-3-3 面、线、构成:8000元/米×高度或长度。(高度比例增加:×4)1-3-4 装饰浮雕:3000元/平方米×外围面积。 4.巨型雕塑体量增加系数: 1-4-15米以内为基本价。 1-4-25米~10米(基本价×2)。 1-4-311米~15米(基本价×3)。 1-4-416米~20米(基本价×4)。 1-4-520米以上(基本价×5)。 1-4-6直接从定稿换算放大成硬质雕塑,基价×50%。 注:工作项目及流程:定稿设计放样放圈、搭棚搭架、备泥上泥、大形塑制、泥形验收。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地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方位 0°-15° 15°-45° 45°-9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东侧)建筑高度0.7倍,且小于12米。在新建区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14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在市中心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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