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赵某曾因上街买家具,借了同村曾某100元现

金。一天赵某去银行买奖券回来,碰上了曾某,曾

某问及所借的100元,赵某说:“我现在手里没有现

金,给你100元的奖券可以吗?”曾某也想买奖券试

试运气,就答应了,从赵某手中接过5张奖券(每

张20元)。两个月后,奖券正式抽奖,赵某用来抵

债的奖券有一张中了二奖,奖金2000元。消息传

出,赵某立即找到曾某,要求用100元现金换回那

五张奖券,曾某不答应。于是赵某到银行要求不给

曾某颁奖,银行答复说,按银行规矩,谁持有奖

券,我们就把奖金发给谁。

问题:谁有权获得这 2000元奖?

【思考】甲周日清理其长期未用的一栋老房子,将一台旧电视丢到楼下的垃圾堆旁,恰巧被拾垃圾的乙发现,乙便将该电视捡起。甲是一个热心人,见状遂招呼乙到自己房中,将自己的一块水货劳力士手表和妻子的一个价值800元的首饰盒送给了乙。数天后,丙与甲联系,希望承租该房子,甲明知丙是用该房子开办地下赌场,但为追求高额租金仍将房子租给了丙。试问:

1、甲丢弃电视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

2、乙取得电视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3、假设甲一周后发现送给乙的手表不是水货,而是正品,请问甲能否撤销该赠与?

能撤销,属于重大误解

4、甲将妻子的首饰盒送给乙,该行为效力如何?效力待定

5、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甲欠乙800元钱,甲无力偿还。丙替甲偿还,并对甲说:“这800元钱算送给你算了。”甲坚决不同意,说将来一定要还。后来甲还了500元,甲丙关系恶化,丙要求甲偿还剩余的300元钱,甲则要求丙偿还已经还的500元钱。谁有道理?

例:甲就自己的专利技术于10月1日与乙签订转让合同,后专利主管部门未予批准。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下列哪些行为不是要式法律行为:( )

A.李某购宝马车一辆

B.王某送给女朋友当生日礼物的别墅一幢

C.小刘和小李结婚

D.张某购买黄某的鸭梨200公斤

【例】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王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1、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2、误真画为赝画而贱售之。

3、误认主债务人的信用而为保证。

4、不知某车为泡水车而购买之。

5、误某人为儿时失散的生父而为扶养。

6、欲赠A画,误说为B画;赠与A画,误交付B画。

7、承揽粉刷他人围墙,因估算坪数错误,报价偏低。

8、传达意思表示之人,将出租A屋,误说为B屋。

[例1]王平与张其系朋友,张其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其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其算了。”王平也随口讲:“算就算了。”张其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用钱,向张其催还借款。张其对王平讲:"这钱你已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平向张其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其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其归还借款。

本案中,王平所作的赠与的表示,根据当时的场合、语气,完全可以判断出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玩笑话,同其内在意思是不一致的,这一点从后来时隔不久王平向张其索款的行为可加以印证

[例2]原告杨某经营餐饮,被告李某承建镇水泥路面的硬化工程后,经镇政府同意,将工程用的泥沙堆放于马路边以备使用。杨某认为李某影响其经营,二人发生争执。杨某要求李某将泥沙移开,李某说自己是经政府同意的,你不就是想要钱嘛。杨某说:“你不要以为自己有个红旗轿车就不得了。”李某:“我有个红旗轿车这么样?你叫我几声干爹,给我磕头、拜祭我,我就把红旗轿车送给你。”杨某当即如此做,并要求李某交付轿车。

被告让原告叫其几声干爹,磕头、拜祭他,其真实意思是为了羞辱被告,并非想送轿车给原告。被告听了辱骂自己的话反而采取自虐的行为,也是不对的,赠与合同不成立。而且被告并未将车交付给原告,未办理过户手续,不能要求交付车辆。

甲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失和。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泣告甲曰:“汝弟,素好艺术,可否将汝所分得之A画赠与之”。甲为安慰其母,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乙明知其兄内心实无赠画之意。试问:

1、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画?

2、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乙是否取得其所有权?

3、设乙于受领甲交付之A画后,恐甲于母殁后索回该画,即以20万元,让售于善意之丁,并已交付时,甲得向丁主张何种权利?

胡铁花因为欠李寻欢的钱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胡铁花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与沈浪串通,假装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赠与沈浪。后来,沈浪因为其分期付款的月供不足,于是将胡铁花的“天龙”音响出售于外地商人楚留香。三人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在本案中,胡铁花与沈浪之间的赠与行为就是虚伪表示。因为他们道彼此之间不是赠与关系,都不希望发生该转让行为本来应该发生的法律效力。因此该行为无效。但楚留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胡铁花和沈浪不能向楚留香主张该行为无效,楚留香和沈浪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例】光大实业公司派业务经理张明到宏达

集团采购某种化工原料500 吨。宏达集团向张明出

示了价目表,该价目表把250元/吨印成了150元

/吨。张明一看价格如此便宜,于是当即和宏达

公司订立了购买500 吨的买卖合同。张明回到公司

后,公司没有发现这一错误,并按照买卖合同规

定的期限支付了价款。后来,宏达公司发现了错

误,以价款打印错误为由拒绝交货。但是光大公

司认为宏达公司的打印错误与光大公司无关,要

求宏达公司交货。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例:甲商店从捷克购进了一批玻璃器皿,价格昂贵。但因销售人员的错误,标成国产玻璃器皿,价格相差20倍以上。顾客乙以国产品的价格,购进了该批玻璃器皿。后被甲商店经理发现,并找到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于商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应认定为欺诈,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赔二

B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C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只有乙享有撤销权

D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甲继承其父所遗A件油画,非因过失误认为复制品,以3万元出卖于乙,同时履行之。乙支出缔约费用2000元。3日后乙以4万元将A画转卖于丙。1个月后甲获知该画为名家精品,价值50万元,即向乙请求返还。试问: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甲能否向丙请求返还该画?

【例1】甲买了一双“耐克”运动鞋,但穿了一次后感觉并不合脚,遂将鞋子转卖给了乙。但乙刚穿了三天鞋底就破了,经查,这是一双假耐克。请问:

(1)假设甲不知道这是一双假耐克,请问甲是否构成欺诈?NO

(2)假设甲谎称这是真耐克,而乙看出这是一双假耐克,但乙仍然购买,请问甲是否构成欺诈?NO (3)假设甲谎称这是真耐克,乙信以为真,但由于手头缺钱而未购买,请问甲是否构成欺诈?NO

(4)假设甲谎称这是真耐克,而稍有经验的人均可看出这是假耐克,但乙却信以为真,请问甲是否构成欺诈?YES

(5)假设这是一双真耐克,但丙故意欺骗乙说这是假耐克,乙信以为真,将这双鞋丢进垃圾桶,丙赶紧把鞋捡回自己的宿舍。请问丙是否构成欺诈?YES

1.手段违法,目的违法。如:甲找到乙,威胁说,给我5000元,否则烧你家的房

2.手段违法,目的合法。如:甲欠乙5万元到期不还,乙就以绑架甲的女儿为要挟,要求还钱

3.手段合法,目的违法。如:甲知道乙的贪污行为,遂找到乙,以到检察院告发为要挟,要求乙给甲1万元

特殊:甲将乙打成重伤,乙对甲说:你如果不赔钱,我就到公安局告你。

[例]公民何全于1997年开始搞个体运输,成立了"大鹏运输车队",共拥有大货车三辆。1998年,何全雇用于兵为车队修理工,维修车队车辆。由于经营不善,该车队至2000年已负债累累,无法经营下去,何全决定将该车队的三辆货车处理掉。但由于车况较差,一直无法脱手。2000年6月,何到于家向于讲,于在车队作修理工时,拿了不少工资,车队亏损,于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于现在必须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车队一辆车。于表示拒绝。随后何全三次带人去于家要求于买车,并声称,他同"黑道"上关系很深,如果于不买车的话,要放放于的血。2000年10月,何全又伙同五个朋友前往于家。六人在于家打碎窗户玻璃,并在于家喝酒喧闹一夜。于被迫同意买一辆车队的车,并向何写了欠条:今开走大鹏车队五十铃旧货车一辆,价款3·5万元,30日内付清。第二日,何让人将车队一辆货车开到于家院内停放。30日后,何带人到于家素款,因于确实无力支付,何多次索要未来,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于兵支付车款并赔偿其损失5000元。

例1:一个少女不小心掉到了河里,不停地在呼叫,但没有一个去救她,结果她说,谁要是救了她就给他2000元,这时,有一个小伙子冲下去把她给救上了,小伙子问这个少女要2000元,结果那个少女说,你这是乘人之危!

这一案例到底是不是乘人之危呢?

例2:甲企业盲目引进一条生产线,由于无原料、无资金而无法投产。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为获得现金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甲急于将该生产线出售。在与乙公司谈判的过程中,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乙方代表察言观色,稳扎稳打,竟逐步摸清了甲企业所处的困境,遂在谈判中占据了主动地位,以至买卖合同以极不利于甲的价格(进价50万元,报价40万元,售价24万元)订立。合同订立后;有他人出35万元买此生产线,甲企业即以合同系乙公司乘人之危订立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乙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甲履行合同。

本案如何处理?

例1: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例2:2010年2月21日,山东省某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原告连军义诉原夫妻双方刘大伟、宋燕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欠款案。刘大伟与宋燕原系夫妻,两人于2007年9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诉称,在两被告离婚前,刘大伟曾向其借款10万元,现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大伟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上述款项属于其和宋燕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工作调动等家庭开支,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还款。而被告宋燕辩称其与刘大伟离婚后,法院判令刘大伟向其补偿的20万元刘大伟不愿补偿才提出两人还有共同债务,故宋燕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连军义提供的借条等证据确实证明该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刘大伟和宋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该借款确属共同债务。但是被告宋燕举证证明其对该借贷关系毫不知情,且证明根据他们当时的经济条件完全不具备借款的需要,并有能力支付10万元家庭开支等费用,且在离婚之时,刘大伟从未向法院及其提起该共同债务的存在,故宋燕主张该债务是被告刘大伟为逃避法院生效离婚判决要求其支付补偿费20万元而与他人的恶意串通。因此法院通过对案情的全面掌握,从立法体系和目的出发,对离婚一方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的现象,做出有力回应,认定债务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一方的个人债务,判决被告刘大伟独自清偿欠款10万元。

【案例】2005年7月,蒋某租用A公司位于某市珠江路488号负一层约300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开办饭店。租赁期内,恰逢A公司欲出售该房屋,蒋某遂于A公司多次协商准备购买该房屋,并于2007年7月10日签订了《买卖契约》。合同约定:由蒋某购买A公司建筑面积727.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屋价款为人民币216万,契约生效后150天内,双方应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合同签订前,蒋某于2007年6月27日向A公司预先支付购房款55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后向A公司支付了

购房款110万元。2007年12月5日,双方向南京市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变更登记。

2008年1月5日,A公司致函蒋某,称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时被告知交易房产的的评估价为470.9万元,与约定的价格差距过大,明显有失公允,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故要求按评估价重新签订合同。1月10日,蒋某回函表示拒绝,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双方协商未果。蒋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A 公司履行合同。

【认定】虽然,争议房屋的约定价格和该市商业性用房的平均交易价格比较,差异很大,单单从结果分析,如果履行合同,可能造成原告蒋某的较大利益损失,但是合同一方的A公司系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置业咨询商业公司,对当地的房产价格及行情是应该了解的,并且在订立合同当时也不存在情势紧迫的压力,所以,在交易协商过程中不具有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的可能性。并且,蒋某是外地在该市的生意人,无论是房产交易专业知识还是所处的市场地位都不具有与A公司更有优势,也就不存在误导或诱导缔约的可能性,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具备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构成要件。本案中,交易双方当事人是在对房屋的功能、地段、实际价值等客观情况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平等协商,公平交易的结果。虽然,签订的价格和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基于公平交易的前提,可以看做A公司结合客观情况,在利益上自愿选择的结果。所以,该合同在程序上也是公平的。

【结果】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例: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BD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甲对该幅字面享有所有权

丙对该幅字面享有所有权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约定:"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1、甲、乙约定,如果今年9月甲去美国留学,甲将把他的三居室以优惠价格租给乙。该法律行为是:(D)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C.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D.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2、李某将房屋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约定张某应在李某儿子大学毕业分配北京后的十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A )。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3、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A小花(8岁)接受其叔叔5000元赠与的行为;

B江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合同;

C小曹(12岁)与当代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800元的MP3的合同;

D赵某基于重大误解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大米的合同

4、某电器商行明知彩色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但在销售时故意不加说明,顾客甲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彩电。该行为属于( A )。

A、受欺诈的行为

B、显失公平的行为

C、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5、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6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标成5000元。消费者甲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家。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找到甲,要求他退货或补足价款,甲拒绝。请回答下列题:

(1)甲与该百货商店之间的买卖行为在民法上认定为( A )

A.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

C.欺诈的民事行为

D.违约行为

(2)关于某商店和甲之间的买卖行为,下列正确的说法有(BCD )(多选)

A.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B.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某商店可以要求变更

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某商店可以要求撤销

D.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3)如果甲已将摩托车转让给其弟王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CD)(多选)

A.商店有权追回该摩托车

B.商店可以要求其弟补足价款

C.商店有权要求甲补足价款

D.商店无权要求其弟补足价款

6、甲的外甥乙今年14岁。2004年5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当年的中考中,乙如愿考上一重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辆汽车,后又听说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超出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民事活动,因此乙无权接受这辆汽车。于是甲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乙返还汽车,乙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

(1)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辆汽车。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吗?为什么?

(2)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为什么?

(3)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汽车?为什么?

7、甲现年16岁,在电器维修部工作,收入较高,但仍与父母同住。甲购买一只价值5000元的钻戒送给女友。甲父得知后,要求甲的女友归还该钻戒。对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C )

A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无效

B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可撤销

C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属有效

D甲购买钻戒的行为有效,将其无偿赠送的行为是无效的

8、下列民事行为有效的是( D)

A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部轿车,但实际上此轿车归乙所有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回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价值15万元的电脑

9、下列哪些选项为重大误解行为?(多选)BCD

A.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B.乙误真画为膺画而贱售之

C.丙承揽粉刷他人围墙,因估算坪数错误,报价低,造成较大损失。

D.丁误认某人为地震救命恩人而赠与五千元

10、甲之子出国学习音乐,三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甲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甲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份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甲见状即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则甲将钢琴卖与乙。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C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并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1、某山区的14岁的中学生王某的作文在全国大赛上获奖后,北京某大学的教授许某深受感动,写信给王某表示愿意帮助其读完高中,王某写信表示接受并表达了自己的感谢之情。许某随即将5000元钱汇给了王某。王某收到钱后才告知母亲周某,周某认为应当将这笔钱用于捐助给更为困难的孩子,于是决定将钱捐给当地希望小学,并写信将此事告知了许某。许某回信表示反对,并指出自己可以再捐助给希望小学,但是这笔钱只能用在王某身上。但是周某没有听从许某的建议。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A.王某表示接受许某赠与时,该赠与合同生效

B.周某将5000元钱转赠的行为有效

C.王某有权对周某主张该转赠行为无效

D.许某可以主张周某的转赠行为无效

12、甲的父亲病重,为了治病,甲决定将自己家的房屋卖掉。遂对乙说:我父亲病重,没有办法,这个房屋价值20万元,现在10万元卖给你吧。乙欣然同意。后甲后悔,诉至法院。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B

A.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可撤销

B.乙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合法有效

C.乙的行为构成欺诈,可撤销

D.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

12、甲的父亲病重,为了治病,甲决定将自己家的房屋卖掉。遂对乙说:我父亲病重,没有办法,这个房屋价值20万元,现在10万元卖给你吧。乙欣然同意。后甲后悔,诉至法院。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B

A.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可撤销

B.乙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合法有效

C.乙的行为构成欺诈,可撤销

D.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

1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D】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310423119.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某男小杜与某女小夏于2004年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相恋不久,小杜就开始通过邮政储蓄汇给小夏3200元,随后的四年,小杜陆续“献”给女友75553.24元。然而,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并没有走到一起,面对已经结束的恋情,小杜开始紧张起来,因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他认为小夏应该把“情债”理清。然而,小夏只还给小杜3600元,无奈的小杜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夏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被告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从原告处取得得财物返还给原告。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案例分析:我国向来反对婚姻为合同的观点,因此对婚姻一直坚持不得附条件,退一步讲,即使附条件,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等于间接支持了买卖婚姻:我赠与你财产,你必须保持这种恋爱关系到结婚,否则,一旦恋爱关系解除时我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很明显附这样的人身关系条件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可以返还彩礼的名义要求接受财产一方返还财产。经过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关于准备结婚的说法成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1、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 第一编民法总则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是法律最差不多的分类。公法与私法各自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规范人们之间平等的、自主关系的法律为私法(国家也能够出现在私法关系中,但这时国家是以非公权的身份出现);规范其中一方为国家的、单向的、治理与服从关系的法律为公法。 公法和私法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这两种规定从形式上看,差不多上禁止性的规定,但违反的结果却不同。违反了前者的规定,国家要予以追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而违反了后

者的规定,则只需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且责任承担与否仍取得当事人的意思)。 私法和公法的区分,除了有理论上归类、研究的方便外,在救济程序上也有所区不。在我国,一般来讲,私法争议(民事、经济案件)直接由法院依《民事诉讼法》处理,而公法争议则由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由法院依《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处理。 公法和私法是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的关系:公法用以防止私权的滥用,私法则用以限制公权的无限扩大。 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在民商分立国家,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如法国、德国。在民商合一国家,民法和私法具有同等含义。我国没有独立的商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制。因此,“民法”,从最广义的含义上讲,就等同于私法。1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1本书以下所称的“民法”,若无特不讲明,取其广义。

财产关系。这是在现行法上确认我国民法私法属性的规定。 二、民法的历史 学者考证,汉语中“民法”那个词来自日本,日语中“民法”那个词则是从欧洲语言中翻译来的。2民法,在英语中与之差不多相对应的词为civil law,法语里为droit civil,德语里为Burgerliches Recht, 民法的历史可追溯到罗马法上的市民法(jus civil)。大陆法系中民法典的制定,直接参照了罗马法律汇编——“民法大全”。“民法大全”是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从公元527年开始组织汇编、整理源远流长的罗马法的成果。早在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就制定颁布了《十二铜表法》,该法的大部分条文差不多上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十二铜表法》的直接源头确实是古罗马的万民法和市民法。 以现在的法学分类标准来看,“民法大全”只是一部庞杂的、 2至于具体是哪种语言,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是荷兰语,有人认为是法语等。见王利明等:《法学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2页。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案例介绍】 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赵守江表示同意。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务的停止条件成就以后,还款协议生效,被告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案例一中原、被告达成的租赁协议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而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为附期限的合同,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评析意见】 上述案例实际上涉及到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问题。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通过附条件,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法律行为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使法律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在法律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能够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必须是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3、必须可能。条件成就必须为可能;4、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所附加的条件,也称为“附款:’,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 《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可以得出,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然而事实婚却可以构成重婚罪,同时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同婚生子女。既然事实婚不是婚姻,上述制度的理论根据便显得难以琢磨?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将某些行为当作法律行为来实践,但是却没有设权的意思表示,例如邀请朋友吃饭的口头承诺。这类行为法律该如何定性和对待?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单方能否撤销 [案情] 原告: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B公司 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B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双方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人民法院应怎样解决此项纠纷? [调解] 此案经审理查明:[1]机械公司需B公司提供的减速器订货计划并未改变;[2]B公司要求退货的真正原因是该公司职工普遍反映机器价格太高,不合算,经理和经办人员均感压力较大,是以寻找借口提出退货、退款,求得挽回不良影响;[3]B公司派员请求退货属实,但所托工人未向机械公司总经理转告。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两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B公司单方面毁约,没有道理;另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汇出货款不久,即派人联系解除合同,机械公司长期不作答复系工人未向总经理转告所致,故应视为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充分讨论酝酿,大多数人同意第一种意见,并基于双方对这气协议的态度,从有利生产及增进团结出发,决定力争调解结案。经过法庭大量的解释、说服和教育,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机械公司愿将滚齿机价格降为 2.7万元卖给B公司; 2.B公司承认原购买滚齿机合同有效,并在机械公司调低滚齿机价格后,向机械公司另购圆磨一台,以原价九折作价; 3.上列机器、机件等,限于1996年6月30日前结清货款,并由B公司自行提货;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B公司负担。 [法理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本文重点讨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以及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商行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 正文: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商行为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即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活动,即主观商行为。因此,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或称为营业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点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商事法律主体的比较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 商事法律主体具有商人性。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其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从而从事营利性活动,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

论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的论文

论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的论文 论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并不仅指合法行为。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本文由收集整理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以上看法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二,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 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种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可能。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doc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口决:飞来合伙)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必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一组是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注意书上的例子) 附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

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比如: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附条件)如果说下次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附期限的) 附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比如书上的例子:甲乙约定甲把车借给乙骑,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时,乙即还车。 凡是以约定事实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明天天晴我就把车借给你。(肯定)明天不下雨我就把车借给你。(否定)意义不大。 合同法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比如:约定公司开业一年后还钱。如果故意不开业,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法律法规课件)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 4 年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 B、否定延缓条件 1 C、肯定解除条件 D、肯定延缓条件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 B 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 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 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2 A 公司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要求退货。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无效 B、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可撤销 C、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效力未定 D、该购销合同无效 11、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50万元。乙厂如约运汽车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乃属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乙厂对甲公司章程规定并不知晓。则张某所订合同,其效力如何?()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2.条件的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3.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016AQ1)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诚实信用原则)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题1·2017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 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D.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答案】A 【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C选项错在条件不能是法定事实;D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生的事实。 【例题2·2016年案例分析题(截取)】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问题】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不生效。乙公司借款到账的时间超过条件所设时间,条件不成就,故双方买卖合同不生效,甲公司不负有交付机床的义务。 回顾与总结

民法学概论考试——试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既然具有调整关系的作用,那么就一定具有调整关系时所依据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具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我们一直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平等原则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意思是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的决定或处分自己的事务,任何人(包括国家)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界定了国家公权力与私域的关系。 三、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它主要是指公正,它的理想化状态是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1、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2、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3、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公序良俗是私法自治的禁区。 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是垄断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是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的必然要求。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三)补充功能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 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 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