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地产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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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

组织实

TTOPD08

TTOPD08

[选取日期]

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依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业主共同决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应当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项目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第九条拟退出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发出退出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包括:

(一)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的项目负责人;

(三)业主共同决定聘请的其他管理人。

一个项目应当有一名驻场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取得合格证书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中予以记录:(一)未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继续教育的;

(二)在记分周期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三)其他应予取消合格证书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被取消合格证书的,自证书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担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担任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分处理。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情况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

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情况、物业项目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核定情况,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执业情况。

(二)业绩信息。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奖励、表彰、认定情况,或我市区县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奖励、表彰、认定情况。

(三)警示信息。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或者处理,以及北京物协按照行业自律办法给予处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通过北京建设网、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

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查询信用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记分标准中企业记分满分为2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满分为15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调查、确认,按照记分标准记分,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记分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至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结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北京物协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记分达到3分时,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二)企业记分达到5分时,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三)企业记分达到20分时,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一年内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核查

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做出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不再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定一级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前,不予办理该企业在京承接新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和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予办理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

第二十一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3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

2、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3、单个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15分时,注销《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在北京建设网进行公示,并扣除企业5分。

第二十二条荣获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项目,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作为企业晋升资质核查的业绩;项目负责人获得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荣誉的,可作为入选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业绩条件。

第二十三条北京物协可以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年度信用排行系统。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等为评

定指标,进行年度信用排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可为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北京物协等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

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依法申请查询本办法中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给予鼓励: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二)在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中,可以作为优良或优秀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北京物协可以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于信用记分中减分累计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记分达到15分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纳入系统。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该项目不计入其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物业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纳入系统。

第二十九条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京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按照本办法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记分达到重新核查资质条件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通报该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房屋行政主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物〔2009〕3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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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草案)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的费用。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正当的价格竞争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

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组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全市各类、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佛山市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结合本地实际,在上下不超过30%的幅度内制定本区具体浮动幅度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区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内,结合地方实际,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量化,试行菜单式收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认真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基准价,并在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浮动幅度内,就提供的服务内容、设施配置、成本支出及合理利润等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凡经双方约定后的收费标准,应报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不包括公共水电费分摊,另有约定除外;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的酬金。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地产物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本办 法所称物 kru kru [选取日期]

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品质管理办法

物业品质管理办法为强化公司各部门工作行为,物业公司内部作业流程,促进物业公司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持续满足顾客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期望。物业公司依据公司各部门工作条例对全体员工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一、目的 强化公司各部门工作行为,物业公司内部作业流程,促进物业公司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持续满足顾客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所有部门服务质量的考核。 三、职责 1、品质部依据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对物业公司全体员工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2、品质部经理/主管依据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3、各部门负责人依据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考核标准对部门员工进行考核。 4、品质部经理/ 主管负责申诉处理。 四、基本内容 1、处理流程 (1)、品质部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服务质量检查、督导。 (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员工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3)、检查当中发现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签发爱家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考核表

(4)、各部门负责人每月28日前汇总违规处理情况及处罚情况,交品质部。 (5)、品质部每月1-3日汇总上月员工处罚情况报送公司部与工资挂钩。 (6)、品质部对爱家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考核表进行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根源所在,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2、处罚 (1)、违规责任人每被扣罚款,由财务部从员工下月工资中扣除。(2)、违规责任人每月累计扣3次及以上,除进行处罚以外,另对其做出警告、行政罚款、行政记过等行政处分。 (3)、若员工违规相关直属上司负有管理责任并经查实,其直属上司负有连带责任, 按70/30原则进行处理,即责任人处罚70%,直属上司处罚30%。(4)、一个月内同一问题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追究其直属上司连带责任。 3、申诉 (1)、若相关检查考核人员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 受罚人员可向总经理提出申诉。 (2)、若部门负责人做出不公正处理,可向管理处负责人提出申诉。(3)、若管理处负责人做出不公正处理,可向品质部经理/主管提出申诉. 注:员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仪容仪表、工作环境、工作态度、工作技能; 项目/部门考核包括整体工作状态、工作环境、工作技能、工作完成情况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物业公司服务开发公司的工作内容及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服务开发公司的工作内容及收费管理办法 总则 在路劲地产集团内部,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从不同的角度服务于集团的总体目标。 物业公司通过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提高业主满意度、打造物业服务品牌,为集团“用心筑造品质生活”的品牌理念做出贡献。 开发公司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的费用,并在项目整体预算和年度预算中充分考虑。 本办法界定集团内部物业公司服务开发公司的工作内容及收费管理办法,没有界定清楚的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集团裁定。各开发公司依实际需要以合同形式约定物业公司应提供的服务及双方应结算的费用。 本办法适用于路劲地产集团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 服务内容 设计的前期介入顾问咨询:优化项目的设计,减少房屋交付后设计缺陷、降低物业运营成本,从而提升客户的满意度。主要优化方向: 安全类——周界防范、出入口设计、安防设备、消防设备、道路交通标识等; 工程类——科技系统及其配套、电梯、配电、给排水、消防、智能化、道路交通设施、健身设施、照明、车库、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建筑物等; 景观类——硬质景观(水景配置、园林小品、景观灯具、景观建筑物)、绿化活动健身场所、绿化设施、道路等; 泳池、会所类——设施配置及选型、客流线路设计、安全防护措施、卫生要求、污染防控、经营策略、产权归属建议等。 协助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配合开发公司进行前期物业招标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物价核准或物业费超标准收费申报; 系统运行费用的申报或备案; 编制招标文件、公告等; 意向投标单位的选择及报名组织; 编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公约、物业服务协议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中标物业单位的备案。 营销现场的服务:通过现场的服务与管理,为客户提供一个安全、温馨、舒适的营销现场环境,支持地产销售和服务。主要服务内容: 客户接待——包括门童、吧台、科技人居馆、系统体验间等接待服务,以及涉及物业服务内容的现场咨询; 综合维修——销售中心、科技人居馆、系统体验间区域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 秩序维护——销售中心及样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外围巡逻、夜间值守、消防安防设施日常管理、礼仪形象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清洁及环境消杀——日常保洁、专项保洁、科技人居馆、系统体验间物品看护、环境消杀服务; 绿化维护——外围绿化养护、定期草花补植、绿化病虫害控制; 大型营销企划活动的现场配合包括现场保洁服务、客户接待服务、现场秩序维护服务等。开发公司办公区域的物业服务,主要服务内容: 综合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办公区域内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和日常的水电维护;

物业品质管理考核办法(DOC 38页)

物业品质管理考核办法(DOC 38页)

品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一、目的 鼓励管理处提高管理和服务品质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对管理处进行品质管理考核; 三、职责 公司品质管理部负责品质管理考核的计划与执行; 管理处负责配合品质管理部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工作内容 (一)品质管理考核周期 1、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具体时间由品质管理部安排; 2、原则上检查完毕一周内向相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二)品质管理考核的原则 1、客观性:考核要客观地反映管理处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光环效应、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2、公平性:对于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等级的管理处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 3、公开性:由品质管理部统一公布各管理处的详细考核结果; (三)品质管理考核的结构 1、品质管理考核由安全、客服、工程、环境、四个部门的考核项构成;管理处经营状况的考核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不包括在品质管理考核当中; 2、对安全、客服、工程、环境的考核将根据《金地物业管理服务考核标准》来执行; (四)考核的内容和分值 1、考核内容 (1)安全考核内容 《金地物业安全管理服务考核标准》的检查结果 (2)客服考核内容 《金地物业客服管理服务考核标准》的检查结果 (3)工程考核内容

《金地物业工程管理服务考核标准》的检查结果 (4)环境考核内容 《金地物业环境管理服务考核标准》的检查结果 2、考核分值 考核总分采用100分制,其中安全、客服、工程、环境各专业分别为25分,单项得分采用100分制: (1)品质规范度得分为四个部门得分的总和; (2)投诉处理满意度、维修服务满意度以CRM系统回访业主的满意度进行考核; (3)投诉处理闭合率以CRM系统闭合率进行考核(收楼交房期间以统计的报表为准); (4)业主关怀以《金地物业客服服务考核标准》中业主关怀考核项进行考核; 3、计算公式 (1)品质规范度=考核得分*25/100 (2)投诉处理满意度、维修服务满意度=CRM系统满意单数/已成功回访单数*100 (3)投诉处理闭合率=CRM系统已关闭单数/应关闭单数*100 (4)业主关怀=业主关怀得分÷业主关怀总分*100 3、不合格项的验证 品质检查小组根据上次品质检查时开具的《整改通知单》中整改时间要求对不合格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将在下个月品质考核报告中提出,并按照服务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罚,第一次未整改2倍扣分,第二次未整改4倍扣分,依此类推; (五)申诉、复审 品质管理部将品质管理考核结果向相关部门通报后,如对品质管理考核结果存在争议,相关部门可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的方式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诉,申诉内容包括:不合格项、不合格项申诉原因等;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视作认同品质检查结果; 分主管领导接到相关部门的申诉报告后,责成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总经理安全职责 第一条: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条: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安全委员会会议,专门研究公司的生产、消防安全及职业健康工作。传达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级政府、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和决定,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审定安全生产规化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五条: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坚持“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组织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制度。 第七条:每季度领导组织一次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奖励基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增加防护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和进行安全奖励,并保证费用及时到位。

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第一条: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属地区域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条: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部门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第三条:对新调入的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 第四条:组织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方面的法律及制度规定,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第五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六条:做好部门安全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各种技术资料、记录、台帐。 第七条:发生事故、障碍、异常时,要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原始资料,并对其及时性、准确性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条:开好班前和班后会,上班前做好任务分工,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做好事故预想,使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下班后总结工作,找出经验教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对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 管道公司机关廊坊基地办公区物业服务管理考核规定(暂行) 一、总则 为了对物业服务外包方进行有效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平稳,约束外包方加强管理,形成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物业管理服务品质。特制订本暂行考核办法。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廊坊基地物业、餐饮、安保及绿化等外包服务内容。 三、考核内容 (一)外包方管理体系的考核 1、适用于本项目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管理体系文件齐全、合理。 2、管理体系执行情况。包括各项操作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物料使用记录、技术资料留档、人员考核等。各项管理体系的工作记录真实、全面。 3、各项应急预案齐全,制定预案培训、演练计划,演练、总结、整改等实施情况记录和演练现场图片资料齐全。 (二)服务人员管理的考核 1、服务人员定员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 2、重要岗位人员的招聘、调岗必须报基地服务管理中心筹备组审批。 3、各岗位按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持证上岗。 4、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重要岗位设有专职管理人员,应设有安全负责人岗位。

精品文档 (三)服务质量考核 1、客务与保洁服务 (1)考核前台接待、会议服务、大型活动接待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情况,包括登记、礼仪、引领、精神面貌、技能、会议准备和现场服务、会议保障以及工作记录等内容。 (2)考核办公区环境保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楼宇内公共区域、办公室入室、院区道路和设施、公寓房间保洁,以及大理石地面墙面和地毯清洁保养及工作记录等内容。 2、工程日常维修及设备维护、运行 (1)考核设备设施维护、运行等服务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楼宇建筑、共用设施设备、水、电、气、暖、消防、电梯、门禁、监控、会议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设备安全及维保管理及各项工作记录等内容。 (2)考核日常维修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报修流程、维修及时性、维修质量、耗材使用以及工作记录等。 (3)考核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包括第三方施工人员、环境、质量及安全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3、员工食堂服务 (1)考核食堂厨房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食品验收入库、成品控制、菜品质量、食品卫生、人员资质及各项工作记录等内容。(2)菜谱的制定应遵循营养均衡、食物宜忌、低盐低油低脂的原则,菜品重复率每月不超过20%。 (3)保证食品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使 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的食品原料。 .

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经营工作例会制度 1、为充分发挥公司及项目安全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用,做好对管理处安全经营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经营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经营例会制度。 2、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工作会议,对公 司半年来的安全经营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度的安全经营规划及安全经营工作进行部署。 3、公司每月末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会议,分析、研 究本公司的安全经营形势,落实下个月安全经营管理目标。 4、公司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会议,对公司本 季度的安全经营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经营问题。 5、公司必须坚持使安全经营例会制度化,并认真做好 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 定的实质问题。

安全经营检查制度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 安全经营,必须加强管理处安全经营检查。 2、安全经营检查的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经 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经营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经营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 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安全 经营隐患为主要内容,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 5、公司及所属项目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安全问题 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应根据经营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 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公司及项目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 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公司。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各项收费工作的管理,完善收费记录等基础会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收费工作的会计监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物业公司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收费内容 1、物业管理费 2、水电费;3公摊水电费 4、电梯广告费;5垃圾费 6、收视费 7、租赁中介费 &代办服务费 9、装修押金 0、租金收入 1、家政服务费 2、停车费(含固定车位费和临时停车费 3、维修费(含维修材料费维修服务费 4、其他临时收费项目等。 第二条收费工作的分工 固定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垃圾费、收视费、租赁中介费、代办服务费、装修押金、场租收入及其他临时收费项目收费工作均由财务出纳收取。

停车费:由小区门岗当班人员负责收取。 家政服务费:由提供家政服务的工作人员收取。 维修费:由工程部维修人员收取。 第三条收费操作规定 收费单据的管理 收款票据、发票,由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或购买)、由会计统一管理,各收费点按需领用; 建立专门的票据领用登记本,发放时做好票据编号、领用时间、领用部门、领用人等相关登记; 填制收款票据前要仔细查询相关记录及资料,正确计收业主已交的各时期的各项费用,做到正确无误。 收款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可跳号。 所有已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及时交回会计处核销,未能及时核销的,财务不予发放新收款票据。 所有作费的收款票据必须联数齐全,不可缺联,否则视同已收款处理,无法界定收费金额时,每张收费单据按200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业主可凭收据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换取发票,所换发票的内容应与收据项目、金额完全一致,用以换取发票的收据作为发票记账联的附件,留财务部统一保管。 对于需要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业主,出纳根据收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并在财务部做好登记,款项入账后核销。 收据填写要求: 据实填写。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房地产公司物业区域分公司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物业区域分公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理顺集团和各地区地产公司对xx物业地区分公司的管理,规范、完善地区物业分公司的经营运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xx物业各地区分公司;xx物业xx分公司由集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另,本办法中xx物业xx地区分公司指除xx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原xxxx物业有限公司已重新登记注册为全国性的一级物业资质企业——xx物业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物业资质、公章等,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行使其职能、权限,承担责任和义务。原xxxx物业有限公司所管楼盘由重新注册成立的xx物业xx分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条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协助各地区地产公司在当地注册成立xx物业地区分公司。在当地注册的xx物业地区分公司归各地区地产公司直接管理,作为地区地产公司的二级公司运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中心作为集团公司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地区物业分公司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协调,具体职能如下: 1、履行对各物业分公司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技术支援、监督协调、规范运作、资源整合等职能。 2、引进先进物业管理模式,全面协调与物业顾问公司的合作关

系,并协助物业顾问公司对XX已与之签约的项目实施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与物业顾问公司的全国联管会,检讨合作关系和合作成果,并指导各项目联管会机制的执行。 3、按照先进的物业管理模式,结合XX特点,制定标准化物业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作业指导书,指导各地物业分公司按照集团统一模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各项目特点制定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4、定期对各地物业分公司、各项目的物业管理实施状况和水平进行检查、评估、总结,促进各物业分公司、各项目按照标准化、先进性物业管理水平发展,确保XX物业管理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5、建立物业管理干部储备体系,通过社会招聘专才和吸收优秀应届大学生,引进和培养所需的物业管理中高级人才,并按需要向各地输送人才。 6、对各分公司总助及以上人员的任职资格、职务晋升、薪资调整、考核结果等提出审核意见。 7、负责对各地区物业分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全国范围的定期轮岗、调配、培训工作。 8、全面协调各地物业分公司在营业执照、资质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整合集团物业管理资源,并协调处理跨地区或涉及全国性的物业管理重大事件。 9、直接管理xx物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公章使用等事务,以便更好地指导、协助各地物业分公司的组建和管理,并以该公司名义处理

物业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和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和标准 一、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1、电梯高层住宅:2.40元/讥 2、商铺:3.50 元。 (二)车辆停放服务费: 1、车辆月保费:350元/辆/月 2、车位管理费:50元/个/月 二、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一)、综合服务 1 、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 2、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8 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 3、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设备档案和日常办公 进行管理。 4、小区业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物业管理 服务满意度抽样调查,满意率达75%以上。 5、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特种作业 人员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6、全体员工佩戴标志,行为语言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按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2、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的标识明显。 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自拆改管线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5、每周巡查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6、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周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7、保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 外); 2、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随意改变用途,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

《恒大地产集团物业系统管理制度办法》

《恒大地产集团物业系统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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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物业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组织架构 第一条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对地区公司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及考核。 第二条地区物业公司由所属地区公司直接管理。 第三条地区物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由集团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四条地区物业公司定岗定编标准、薪资结构体系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统一拟订,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条各地区物业公司员工年度薪资调整方案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地区物业公司定岗定编方案由地区物业公司拟定,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地区物业公司维保修人员及配合营销人员的定岗定编方案,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批后执行,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任免、解聘等须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并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属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须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核后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属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还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对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定,依据考核与评定结果,对其任职资格有建议权与否决权。 地区物业公司其他员工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调动、任免、工资、奖惩、解聘等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执行。 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核后,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属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须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属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

物业管理品质检查奖惩制度

服务品质检查奖惩制度(修订) 为规范公司品质运营部对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品质检查结果的运用,发挥公司品质检查的奖优罚劣的作用,促进公司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依据《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品质督导检查》、《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相关奖惩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事项 1、通过公司品质运营部月度“品质督导检查” ,每季度对检查得分进行统计排名,季度排名第一的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公司给予该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及所属城市公司通报表扬一次,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授予季度流动红旗; 2、服务中心积极进行服务和管理工作上的创新,推出新的服务措施或管理措施,取得很好的效果,得到公司认可和推广的,公司对服务中心经理和主责部门给予在全公司通报表扬一次,奖励服务中心1000- 2000元。 3、服务中心或个人提出公司服务品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并公司采用,取得很好效果的,公司将给予服务中心或个人通报表扬,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出色,得到集团领导表扬、地产项目部书面表扬、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书面表扬或客户联名书面表扬的,经公司管理部门查实后,公司给予服务中心和相关员工通报表扬,并视情况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 二、惩罚事项 1 、通过公司品质运营部月度“品质督导检查” ,每季度对检查得分进行

统计排名,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公司给予该物业服务中心/案场及所属城市公司通报批评一次,分别给予相关负责人1000 元的处罚: 2、通过公司品质运营部月度“品质督导检查” ,每季度对检查得分进行统计排名,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物业服务中心/案场负责人和专业线责任人,在公司行政人事部及品质运营部组织的季度胜任力评估中给予“一般”评级,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一般”的物业服务中心/案场负责人,将根据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3、出现因物业服务工作失误或过错而引起的客户重大投诉和业户集体到政府部门或地产公司上访的等重大事故,参照公司《质量事故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4、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品质运营部向服务中心发出《整改通知》,服务中心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依据《员工手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公司品质运营部和行政人事部: (1)公司品质检查中被发现员工着装、仪态违反《BI 行为规范》的; (2)公司品质检查中被发现员工有任何不符合服务标准的工作行为; (3)被客户投诉不作为或态度不好,经公司品质运营部核查属实的; (4)公司品质检查中被发现员工存在《员工手册》规定应受到处罚的其它不当行为或言行的。 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不在规定时间内对违规员工作出适当处理的,并上报公司品质运营部和行政人事部的,第一次违反时给予中心经理口头警告一次,口头警告后仍不做出处理,给予书面警告,直至严重警告;第二次违反时直接给予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书面警告一次,第三次违反时直接给予物业服务中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3.15.1管理标准(客服系统办公室、档案资料室、更衣室、仓库等) 1] 保持办公室门窗完好. 2] 办公室应通风、照明度好。 3] 办公室的电脑、电气设备等,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准使用。 4] 下班后,必须将办公室所有电源切断,并关好门窗。 5] 规定禁止吸烟的办公场地,应严格执行不得在室内吸烟的规定。 6] 办公室内的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应保证完好有效。 7] 节、假日和晚上时间非工作需要不要进入办公室。如因工作需要,应征上司同意。 3.15.2防火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部门的总体防火措施。 2] 档案资料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3] 档案室、更衣室不准使用电暖、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器设备。 4] 应该配备灭火器的必须配备,并保证其完好可用。 5] 所有客服系统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培训,具有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6] 清洁工具和垃圾袋不可放在消防通道。 7] 保持消防安全门时刻关闭。 8] 所有员工都必须知道工作地区灭火器才的位置。

3.15.3 与客服系统相关的救火工作程序: 1. 组织人员投入灭火; 2. 抢救、疏散着火层的顾客,并按指令疏散非着火层的顾客到达指定的安全区 域,准确统计撤离人数,安抚顾客情绪; 3. 配合检查是否有顾客尚未撤离,确认商场无遗留人员后亲上商场并通知安防 部; 4. 撤离楼面时,协助安防部关闭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3.15.4 救灾领导小组职责: 1. 决定是否报119火警电话; 2. 调集力量,布置疏散救护人员、物资之措施; 3. 决定灭火、供水、开启应急广播的区域; 4. 安排防排烟、停电或继续供电、关闭空调、新风等措施; 5. 密切注意商场内一切情况,稳定顾客情绪; 6. 检查执行情况; 7. 消防队到达后,及时向消防队之火场总指挥报告情况,并按其统一布置,带 领员 工贯彻执行; 3.15.5 救灾领导小组现场任务布置: 1. 疏散和救护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 (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南道、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楼宇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治安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三)绿化管理,包括绿地、公共路树、花草、花卉盆景的修剪、补填、浇水、施肥、灭虫等管理。(四)安全保卫,负责楼宇或小区内的值班、巡逻、维持公共秩序。 (五)高级高层楼房电梯应有专人操作。 二、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要求,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审批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与省建设厅共同调解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二、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审批所在地、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调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七条贵州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具有经省建设厅审定并发给的物业管理资格等级证书。

物业公司管理细则

物业公司管理细则 物业公司管理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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