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中的船员权益保障

进步中的船员权益保障
进步中的船员权益保障

进步中的船员权益保障

进步中的船员权益保障

近年来,在发展海洋强国的战略背景下,航运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但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航运业受到波动,整个行业目前来看都不景气。不过,依存航运而生的那部分船员、船东、航运公司等,还在挣扎着去迎接那一丝曙光。

同样,为保障船员权益而生的海事部门船员管理者,也在作着同样的努力。

履约的幕后英雄

怡乐路47号,广州市海员疗养院。

今年3月,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广东局”)整体迁入,船员管理处(以下简称“船员处”)就在这座重新装修的大楼里办公。

从6楼船员处各个办公室的走廊里走过,每个房间里的人都在埋头忙着工作,偶尔有人从一间办公室急匆匆地赶往另一间,说完又急匆匆的回去。他们穿着同样的制服,中性化的色彩似乎昭示着,工作面前人人平等,不分男女。

就是这样一群人,他们担负着繁重的履约工作,担负着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规的职责。中国作为STCW的第一批“白名单”国家,这群人作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船员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997年,STCW公约生效后,船员管理部门就增加了一项新的工作内容:将国际海事公约转为国内法规。这项任务占据了船员管理者很多的时间。随着形势的发展,公约时常会作出修订。而每一次修订都伴随着大规模的内容增加或变动。而这群中国的船员管理人员所要做的,就是随时关注公约内容及其变化,并作出正确的解读,最后再修订国内相关法规以达到和国际接轨的步伐。历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都是国际公约国内版本的体现。

可以说,这是一帮船员管理的幕后英雄。当然,他们自己不会承

认这一点。

旨在保障海员体面工作与生活权利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通过后,作为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船员分委会挂靠的广东局船员处,更觉责任重大。2010年起,船员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就在部海事局的带领下与全国的海事履约工作专家一起开始紧锣密鼓的工作,依据该公约在船员最低工资、工作和休息时间、带薪休假、医疗保健、饮食起居等方面,制定新的法规。或对国内相关法规作出相应地修订和完善,以期符合公约的要求。

他们中几乎每个人都对公约内容耳熟能详。而同样应该了解这些的船东、航运公司、外派机构等,有些却了解甚少。采访中,现场有位外派机构负责人抱怨,说现在公约对船员的保护越来越严密,他们对船员都无所适从,即使犯错也不敢拿他们怎样。对此,船员处工作人员马上把相应条约指出来给对方看,果然,船员权益和相对应的业务,法规上一清二楚,简直就是船员管理的“红宝书”。

船员管理基本业务

在我国,船员管理部门也是有分级的,具体是这样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直属海事局(地方局)船员处―分支局船员处―基层海事处。

我们这次就是以广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处为样本,来一窥全豹。采访对象是一位曾有多年船上经验的船长郑某,他如今是一名船员管理工作者。显然,他对船员处的职责以及该部门和船员之间的关系,有着更清晰的认知。

郑某从船员管理部门这个大的整体进行勾勒:“考培发”是中国船员管理部门的传统业务内容,广东局等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船员处就承担这部分职能;随着整体社会环境的变化,近年来新增了对船员培训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等的管理和审批,这部分也是由直属(地方)海事局负责;还有一项是船员履职能力的监督检查,即证后管理部分(船员上船工作后的检查,如工作现场的船员履职检查、船舶配员等情况),这部分工作则由基层海事处来执行。简而言之,从一个人想成为船员开始,培训、考试、发证、找工作到上船工作后的每一个程序,各级船员管理部门都会把关。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这部国际海运公约第四大支柱的生效,将为海运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为船员体面劳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在赋予船员处船员权益保障职能的同时也给海事管理部门对船员权益保障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

变革中的船员管理

纵观中国2000多年的水运历史,历代王朝虽对运输工具和航道状况进行了许多改良,但总得说来,运输条件依然相当差,驾船拉纤始终是一项劳动强度大、风险高的艰苦工作。清初渭督说:运者“蹈江涉河,经历寒暑,终年不得休息”。而在运输过程中,船破人亡的现象屡见不鲜……

可以说,有海商贸易开始,就有相关的船政司等部门。但以往历朝历代,只探讨海船水手、出洋船只手续等方面的管理,对水手(即现在的“船员”)日常生活方面的规定和制约,则少有保障。

反观如今的海事公约,对从事船员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在不断地完善。另外,保障船员权益的社会组织也纷纷成立。2010年11月11日广东海事局、广东省船东协会和广东省海员工会三方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拉开协调保护船员权益的大幕。2013年12月,以“服务船员就业和维权”为己任的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在广东局船员处的指导下成立。“可以说,对人和源头的管理,是现代海事管理的一大进步。”船员处副处长吴某也表示。

而另一项比较明显的变化,则是船员管理方式由相对封闭走向开放。船员处管理人员说,随着社会管理大环境的变化,船员管理和船员市场之间逐渐建立了一种紧密的联系。随着市场的开放,培训机构等的放开,船员管理方式也开始慢慢变革,业务内容也随之发生了相应改变。从传统的考评发到对培训机构、服务机构等的管理就是很好的例证。

另外,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船员管理手段也在不断的变化。据了解,广东局船员处目前正积极筹划船员信息网络的建设,为船员就业、维权等搭建平台。

管理者说

很多人对海事部门的船员管理有着片面的认知。

随着船员市场更加开放,船员中间出现了很多不诚信者。那些缺乏诚信的船员利用规则漏洞,发生的离船行为也为合约方的船公司带来损失。很多航运公司和外派机构对此束手无策。他们其实,对海事船员管理不是没有怨怼的吧?都在保护劳动者,用工者的权益谁来保护?

事实上,“我们不但是公共服务者,也是船员合法权益保护者。”广东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的相关人员如此回答。他表示,随着国际、国内对船员权益保护法规的健全,管理部门保护的是船员的合法权益,不是包庇,对船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也是不支持的。

当发生劳资纠纷时,被船东抛弃时,在外派船舶上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被滞留国外时,被培训机构敷衍时,被黑中介坑蒙拐骗时……当很多矛盾累积,却得不到合理解决时。船员对海事部门的船员管理不是没有抱怨。

“我们并没有刻意来消除这种误解,事实上,我们一直活跃在船员权益保障的第一线,我们一直在国家法律赋予海事管理部门的权限内尽最大力量保护船员的权益,保障船员考试、培训、发证的公平、公正,以及在不断规范已取得资质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经营,并一直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并作出更多努力。希望不久的将来,外界认识到一个更加全面、让他们更加信赖的船员管理部门,我们也呼吁社会一起关注船员这个弱小又特殊,但又在国家外贸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的群体。”这位相关人士如此解释。

海事部门也在呐喊,但有很多矛盾是穷海事一家之力无法解决的,比如劳资纠纷,比如黑中介。这些都需要人力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共同努力。随着社会发展,单兵作战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解决船员矛盾纠纷,需要多部门间的协同作战。

这期采访,希望对大家全面认知海事管理部门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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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上船服务协议范本(1)

1.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与中国船员就船员上船服务达成本协议。 2.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与境内外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所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并入本协议:境内外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是船员的用人单位,中国船员服务机构按照船员用人单位的委托向其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中国船员的工资、休假金、遣返费用及社会保障责任均由船员用人单位承担;船员服务机构应如实向船员披露《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船员权利、职责和责任等方面的所有内容。 3.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服务机构许可证编号: 4.中国船员(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传真: 护照号/有效期: 海员证号/有效期: 体检证书/有效期: 担任职务: 保险受益人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5. 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以下简称船东) 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6.船舶概况 船旗: 登记港: 船型: 航区: 7.船员工资标准(USD/其他币种) 8.船员上船服务期限为__ 个月,根据船舶操作实际需求,该期限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各壹个月。 9.甲方责任 9.1 确保乙方在签字前应有机会对该合同进行征询意见和审查,

为乙方提供其他便利以确保其在充分理解其权利和义务后自由达成协议。 9.2了解船东的资信情况,向乙方解释船东的各项要求和管理规定,协助、协调船东对乙方在合同期间的管理。 9.3负责办理乙方的出境手续和乙方在外籍船舶上工作所需的船籍国要求的证件。 9.4按用人单位要求对乙方进行派前教育和培训。 9.5监督船东履行合同条款,敦促船东为乙方投保,维护乙方在船的合法权益。 9.6听取乙方对在船情况的反映,会同船东及船舶领导妥善解决乙方提出的问题。 9.7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 9.8协助船员按中国有关规定办理船员个人基本社会保障;协助船东处理涉及乙方社会保障的事项、确保乙方足额、及时得到船东支付的费用、补偿和赔偿。 9.9《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 10.乙方责任 10.1如实、诚信向甲方披露个人服务资历、个人安全事故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和身体状况。如隐瞒事实由此造成后果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0.2应持有真实有效的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国际旅行健康证书、体检合格证书,高级船员还应持有适任证书,并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证件及出境手续所需的各种资料、证明材料及照片等材料。 10.3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集中,接受派前培训教育(若必要),做好登船准备。 10.4 在船服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船东为船舶正常和安全航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船长的命令,听从上级船员的指挥,遵守相关国际公约、船舶到达国及船旗国的法律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事项,而依约定或依法应当承担的后果。 10.5 乙方服务期间应自觉遵守涉外纪律,不得擅自离船、走私、赌博、贩毒、嫖妓、酗酒、打架斗殴、盗窃、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自觉维护甲方和中国海员的声誉;如发生上述行为,由此造成甲方和船方的经济损失及自身伤害等由乙方自负或负责赔偿。 10.6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以确保船舶适航、适货等。如因乙方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停航、海损、机损、油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甲方或船方有权依据情节对当事者进行

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19年修正本)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

船员基础知识

船员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各国海商法或船员都有专门规定,已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事项等。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船员法》,《海商法》第三章中队船员做 了有限的专门规定。此外,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规章,为规范船员市场,保 护船员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船员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31 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由此可见,我国对船员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将普通船员和高级船员合并规定的方式。有的国家海商法或船员法是将船长、船员视为两个概念,因为,二者的法律地位是有区别的《海商法》第32 条规定,“船上、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 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第 33 条还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根据《海商法》第31、32、 33 条规定,构成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员,需具备三 个条件: (一)取得船员资格 不论何人,若想成为一名船员(包括第32 条规定的高级船员和第33 条的普通船员),首先必须按照《海商法》第33 条规定,持有海员证和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证书;欲任职高级 船员,还必须按第32 条规定,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达到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获得相应 的适任证书。 (二)受船舶所有聘用或雇佣 国际上对船员的使用,有聘用制和雇佣制两种形式。采用聘用制的国家,将船员视为船舶所有人的雇员,这只是称谓上的不同。从法律的层面上看,都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 从船员资格角度上看,受船舶所有人的聘用或雇佣都是一个必备的条件。那些虽然具有船员证书,单并未被船舶所有人雇用或雇佣的人,不能称其为船员。《海商法》使用“任职”一词,是起草时考虑到我国用人体制的改革,有意使用中性词,意包含聘用制和雇佣制两种形式。 (三)服务于船上 船员必须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员。船舶的修理人、代理虽然为船舶服务,但不在船上工作;旅客虽然在船上,但不工作,但都不是船员。船公司的其他职员虽然也受船舶所有人的聘用 或解雇,有的还可能具有船员资格证书,但只是在船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或其他工作,并非服务于船上,这样的人也不能作为船员对待。 作为一名船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所以这样要求,目的在于明确船员的法 律地位,凡不具有船员资格的人,便不能享受海商法或船员法中规定的船员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船员的种类和职责 我国的船员按职务划分,可分为高级船员(也称干部船员)和一般船员。高级船员包括船长、政委、大副、三副、驾助、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助、电机 员(如有)、报务员(如有)和船医;一般船员是指除高级以外的其他在船服务人员。按船 员的业务部门来划分,又可分为驾驶员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 部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对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全面负责。 政委是船上的政治领导者,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船上的贯彻执行, 并负责全体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大副是船长的第一代表人,领导驾驶员的工作,又是甲板部船员的负责人。 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负责轮机部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管事是事务部负责人,负责船员的伙食、供应,以及接待等后勤工作,以及接待等后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0年6月24日) 案例1 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绿色通道 促进邮轮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梁某某等诉钻石国际邮轮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等196名船员根据其与船东的代理公司签订的《船员雇佣协议书》,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所属的巴哈马籍“辉煌(GLORY SEA)”轮上担任水手、轮机员、服务员、厨工等职务。在此期间,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欠付梁某某等船员工资约人民币1200万元。船员在诉前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要求对“辉煌”轮采取司法扣押措施,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担保,船舶从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一直被扣押在上海港吴淞口锚地。因钻石国际邮轮公司弃船且拒不提供担保,维持船舶安全和停泊等费用与日俱增,长期扣押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此,船员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拍卖“辉煌”轮,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成功变卖船舶。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某某等船员与船东代理公司签订《船员雇佣协议书》,在“辉煌”轮上任职,与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建立了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履行了船员义务,而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船员在船期间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故判令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12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并确认船员的请求享有船舶优先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邮轮产业发展迅速,邮轮船员权益保护的迫切性日益凸显。相较货运船舶,邮轮船员数量多、岗位杂,扣押看管维护成本高、风险大,司法拍卖处置难度高、周期长,一旦发生邮轮船员权益侵害事件,维权会面临更多障碍。本案涉及船员人数众多,其中三分之二为外籍船员。船东拖欠船员工资达人民币1200万元,并在船舶被扣押后弃船。为此,法院开启船员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立案、审判、执行整体协调推进。第一时间要求船员劳务派遣公司与船东互保协会遣返滞留在船的外籍船员,安排船舶看管公司进行管理,并在台风期间采取应对措施全天候保障邮轮安全。同时,加快案件审理节奏,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启动船舶拍卖程序,妥善处理案外人对船舶拍卖的异议行为,积极克服疫情对邮轮处置的不利影响,两次拍卖之后成功变卖船舶。法院一系列举措既确保了司法程序依法规范有序,又避免了扣押成本和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有效维护了196名船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对船员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对邮轮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支持,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进步中的船员权益保障

进步中的船员权益保障 进步中的船员权益保障 近年来,在发展海洋强国的战略背景下,航运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但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航运业受到波动,整个行业目前来看都不景气。不过,依存航运而生的那部分船员、船东、航运公司等,还在挣扎着去迎接那一丝曙光。 同样,为保障船员权益而生的海事部门船员管理者,也在作着同样的努力。 履约的幕后英雄 怡乐路47号,广州市海员疗养院。 今年3月,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广东局”)整体迁入,船员管理处(以下简称“船员处”)就在这座重新装修的大楼里办公。 从6楼船员处各个办公室的走廊里走过,每个房间里的人都在埋头忙着工作,偶尔有人从一间办公室急匆匆地赶往另一间,说完又急匆匆的回去。他们穿着同样的制服,中性化的色彩似乎昭示着,工作面前人人平等,不分男女。 就是这样一群人,他们担负着繁重的履约工作,担负着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规的职责。中国作为STCW的第一批“白名单”国家,这群人作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船员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997年,STCW公约生效后,船员管理部门就增加了一项新的工作内容:将国际海事公约转为国内法规。这项任务占据了船员管理者很多的时间。随着形势的发展,公约时常会作出修订。而每一次修订都伴随着大规模的内容增加或变动。而这群中国的船员管理人员所要做的,就是随时关注公约内容及其变化,并作出正确的解读,最后再修订国内相关法规以达到和国际接轨的步伐。历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都是国际公约国内版本的体现。 可以说,这是一帮船员管理的幕后英雄。当然,他们自己不会承

船员权利责任和义务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311764931.html, 船员权利责任和义务 近年来, 伴随航运市场的发展, 中国船员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 原 来的船东市场变为船员市场,船员的素质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所以,笔者想浅谈一下船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 船员上船后, 根据合约要求, 船东负责船员的上船费用, 按合 约支付船员工资, 为船员安排好船员伙食等生活条件。 二, 船员上船后, 应根据自己的职务, 遵循国际惯例和船东的规章 制度, 服从船长及上级船员的指挥, 做好本职工作。

三, 船员在船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国际公约和港口所在国的法律,服从船长指挥,如因船员自身行为违反有关规定, 船东有权利解聘该船员。 四, 船员薪金在船员上船前已以合约形式约定, 船员上船后,不能以不满薪金而消极怠工或以离船要挟。 五, 遇到船东无法按时发放工资, 船员应该坚守岗位, 保证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如因船员的不作为导致船舶或在船人员的安全出现问题, 船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船员可根据合约规定通过法律途经对船东或船舶起诉,取回应得的薪金报酬。 六, 无论出自任何原因, 船员擅自离船可能导致船舶安全受到威胁, 同时也可能触犯当地港口的出入境条例, 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七, 船员上船前, 应如实保证自己的证书, 资历等的真实性, 同时,为保障上船后自身的权益,不得也不应隐瞒病史, 包括以前是否有过手术, 手术的康复程度, 是否有慢性病等, 如船员未如实申报,将有可能被船东解雇。 八, 船东根据合约按月发放船员工资;船舶的其它劳务奖金如船东未做保证, 均按照船东的规章制度执行, 船员不能因不满劳务奖金而消极怠工或要挟船东。 九, 若由于船东的不作为,导致船舶的安全未有保证,船员可向主管机关举报,但如主管机关认可该船舶的安全性,则船员不能以安全问题为由而拒绝履行职责。||| 十, 船员应按照合约履行职责, 如船东的要求超出合约约定的范围, 则船东应征求船员同意, 包括航行区域的改变, 是否开往战争区域,

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和疾病,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船员职业健康管理。 3.组织机构 3.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船员调配部组成,船员调配部经理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任。 3.2船舶成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客运主任组成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船长任组长。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定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 4.4船员调配部负责船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船员查体,建立船员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4.5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知识内容的培训。 5.健康管理 5.1船上医疗与健康保障 5.1.1船员上船工作应当持有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在海

上履行职责。

5.1.2按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等。 5.1.4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的船员负责船上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每年至少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等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1.5公司向在船工作的船员提供医疗和健康保护,在港停靠期间向船员提供及时就医的便利。 5.1.6当船员生病或受伤时,船舶和岸上之间能够及时、有效交换有关该船员的医疗及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5.1.7船舶起居舱室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应规定。船长每半个月要对船上的起居舱室的卫生和安全舒适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按SMS《船舶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2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 5.2.1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得聘用未成年船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5.2.2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船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供应情况、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船员公示。 5.2.3船长每半个月要组织一次对船上食物、饮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按SMS《船舶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3休息 5.3.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每24小时最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每7天内累计不得少于77个小时。海员在船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不能少于6个小时,且连续两个休息时间段的间隔不能超过14个小时。 5.3.2有下列情形的,船长可以不受本章规定的限制,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和疾病,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船员职业健康管理。 3.组织机构 3.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综合部和船员部组成,船员部经理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任。3.2船舶成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客运主任组成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船长任组长。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定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 4.4船员部负责船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船员查体,建立船员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4.5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知识内容的培训。 5.健康管理 5.1船上医疗与健康保障 5.1.1船员上船工作应当持有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在海上履行职责。 5.1.2按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等。5.1.4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的船员负责船上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每年至少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等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1.5公司向在船工作的船员提供医疗和健康保护,在港停靠期间向船员提供及时就医的便利。 5.1.6当船员生病或受伤时,船舶和岸上之间能够及时、有效交换有关该船员的医疗及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5.1.7船舶起居舱室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应规定。船长每半个月要对船上的起居舱室的卫生和安全舒适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按SMS《船舶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2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 5.2.1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得聘用未成年船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5.2.2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船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供应情况、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船员公示。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和疾病,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船员职业健康管理。 3.组织机构 3.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综合部和船员部组成,船员部经理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任。 3.2船舶成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客运主任组成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船长任组长。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定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 4.4船员部负责船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船员查体,建立船员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4.5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知识内容的培训。 5.健康管理 5.1船上医疗与健康保障 5.1.1船员上船工作应当持有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在海上履行职责。 5.1.2按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等。 5.1.4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的船员负责船上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每年至少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等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1.5公司向在船工作的船员提供医疗和健康保护,在港停靠期间向船员提供及时就医的便利。 5.1.6当船员生病或受伤时,船舶和岸上之间能够及时、有效交换有关该船员的医疗及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5.1.7船舶起居舱室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应规定。船长每半个月要对船上的起居舱室的卫生和安全舒适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按SMS《船舶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2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 5.2.1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得聘用未成年船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5.2.2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船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供应情况、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船员公示。 5.2.3船长每半个月要组织一次对船上食物、饮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按SMS《船舶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3休息

我国船员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专科毕业设计(论文)设计题目:浅谈我国船员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系部:航海技术系 专业:海事管理 班级:海管101301班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缪克银职称:副教授 20 13 年6月南京

摘要 船员,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俗话说“世界离开了船员,三分之一的人口将会贫困”。目前我国船员已居世界首位,据统计我国拥有船员155万。船员为发展国民经济、保障公共安全和扩大对外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伴随着大量船员的增加,许多素质较低、技能较差的船员也开始充斥着船员市场。与此同时,我国船员的发展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本文就分析我国船员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船员发展问题对策

Abstract Crews,as a special group,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guaranteeing the traffic safety on water transportation, preventing the environment from being polluted by ship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As the saying goes, “without crews, one-third of the world’s population would be proverty-stricken.”At present,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the number of our country’s crew team is 1,55 million, ranking first in the world. And those people have mad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public security guarantee and the extension of opening-to-the-outside.Over the past few years, as the number of crew increases, lots of unqualified sailors have filled the shipping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ew is also affected by subject and object factors. This text analy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such improvement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words the development of crew problem solution

船员行为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 船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舶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维护船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及工程船舶实际情况 1.2.3. 4. 5.严禁持有、吸食或注射毒品,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侵吞公共财物。严禁贪污、索贿、受贿。 7.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严禁偷拿任何物品,严禁倒买倒卖、贩卖货物,及船上的一切物品。 8.下级要主动及时地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请示报告工作必须讲真话、报实情,不得故意不报、瞒报、虚报。请示报告要逐级进行,应急情况时可越级请示报告,

但应及早向直接上级汇报。 9.对本部门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要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10.就餐时应遵守餐厅秩序,着装整洁,不得大声喧哗,酗酒划拳。不准将吃剩的饭菜随处乱倒,保持餐厅整洁卫生。 1. 2. 3. 4.按要求准时参加各类会议或集体活动,遵守会议或活动纪律。 (三)船舶靠港期间 1.船舶靠港期间,船长可根据生产任务等综合因素做出能否下地的决定。 2.在船长做出可以下地决定后,各部门长可根据船舶生产情况在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船员分批次下地。 3.凡离船船员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船长请假,说明去向、

告知联系方式,回船后及时销假;船长、部门负责人登岸时,应向有关人员交待好工作,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船舶码头停靠期间留船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船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不准离船或增加留船人数。 四、船员纪律 (一)劳动纪律 1. 2. 3. 4. 5. (二) 1. 2. 3.在船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或打架斗殴的。造成人员受伤的,当事人还应赔偿对方的医药费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4.损坏公共财物,造成损失或影响船舶安全的。 5.酗酒或在船工作期间饮用烈性酒,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船舶及人身安全的。 6.偷盗船员钱物或私自占有、侵吞公共财物,有一定数额的。 7.以营利为目的倒买倒卖、贩卖货物的。

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订】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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