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

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

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

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

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

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

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

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

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

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

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

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

说法。

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

以书契。”“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

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质剂”,长的书

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将

书契分为二支。“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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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分类及其分类理由

合同义务分类及其分类理由

关于合同义务的各种分类及分类的理由 1,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

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的终点。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该义务是依据合同性质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主给付义务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该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3,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四、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工程不同的性质、阶段、内容通常可作如下分类: 一、按承包方式分类: 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又称为“交钥匙承包合同”,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合同.如单位工程中的地基、装饰、幕墙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合同。 二、按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和职能分类: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招投标代理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担保合同等 三、按工程计价方式分类: 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可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四、按施工内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类: 主体结构合同、地基与基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水电合同、装修合同、电梯合同、幕墙合同、弱电工程合同、锅炉合同、垃圾处理合同、室外道路合同、园林绿化合同等。 五、按行业的不同分类: 建筑工程合同、市政工程合同、水利工程合同、公路工程合同、铁路工程合同、通讯工程合同、航空工程合同、港口工程合同等

如何进行合同评审

如何进行合同评审 合同是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文件,受到法律保护,是质量环的起点,是质量体系要素的开端。只有认真地进行合同评审,才能明确顾客要求,全面估计供方能力,协调供需双方的关系,发动供方内部的力量,树立实现合同的信心。很明显,合同的“质量”水平是保证最终产品满足顾客全面要求(即质量要求)的第一步。合同评审的作用有下列几点: (1)合同评审使供方充分理解顾客的要求,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与顾客之间的误解和争端; (2)合同评审使供方有关部门都明确各自的职责,有助于供方履行合同; (3)合同评审使供方全面评估自身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有助于增强顾客对供方的信任度,并减少或避免顾客对产品质量的投诉; (4)合同评审使供方在合同签约前及早发现问题,与顾客协商解决,使供方与顾客的认识趋向一致。 合同评审是签订合同过程中必要的过程。合同评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顾客的需要,满足社会的、法规、规程的需要,它的目的是在顾客和公司之间,就产品的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达成一致意见。保证合同能够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评审的内容包括设计、技术、生产、供应等部门的意见。设计、技术部门应保证合同要求产品的设计方案的正确性、先进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并使设计的开发周期、设计的产品质量得到保证;生产部门对合同要求的项目的制造周期、装配调试周期进行评审,以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产品的制造、安装、调试工作;供应部门对外购件、外协件的采购进行评审,以保证原材料及时到位。 评审应在提出投标前或接受合同或订单前,供方应对标书、合同或订单进行评审。 a)要评审每项要求是否合理、明确、供方有能力满足,供方应对每份合同、订单、标书评审,不仅对质量方面要求评审,也要对包括生产能力、交货期以及特殊要求进行评审。

合同的分类及意义

合同的分类及意义 篇一:浅谈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浅谈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英文中称“contract”。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立法和学理上对于合同概念的解释与分类均有分歧。这并不妨碍它的使用,合同作为一种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有合同的“身影”。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由《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而集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部法律为合同的使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并且做出了规范。在日常生活中,订立合同的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存在任何侵害他人,集体,国家合法权益或者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内容,这份合同都是自始无效的或者部分无效的,双方的权益都不会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比如高利贷,不可否认,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私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但是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高利贷本身就是违法的,高利贷合同中的债权人按照合同内容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而,在订立重要合同时,务必参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

出去购物,是许多人周末休闲的方式,我们在与店家经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一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过程既是一次合同订立和达成合同的过程。与店家讨价还价的过程是合同内容订立的过程,价格双方都满意时,便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便是双方履行合同。《合同法》中称之为买卖合同,而学理上归类为 有名合同或者诺成合同。为什么还要提及学理上的合同分类呢?因为立法和编撰法条的局限性使它无法完全符合社会实际和普通人的理解水平,所以在学理上初略的了解对于理解和适用具有专业性的法律条文大有益处。有名合同又被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已经明确它的名称,对其已有相关规范的合同,除了上述所提及的买卖合同,在《合同法》还规定运输,保管,委托,仓储,建设工程,租赁等15类合同都属于此。而诺成合同,顾名思义,即当时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就是“一诺即成”,它的典型代表就是同学间的借款,出于信任,同学间口头达成几百元的无息贷款协定,除此以外还有客运合同,保管合同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生光顾美容院或者养生馆时订立的美容合同或者会员合同在法律上尚未明确其名称,相对于有名合同,学理上称其为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在法律中未作具体规定,但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也是可以订立的,如旅游合同,连锁店合同

合同的种类和写法介绍

合同的种类和写法介绍 合同的特点、种类 合同的特点 1.合法性合同是一种法律性经济文书,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签订合同,必须依据国家的法令和政策,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合同本身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既可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认真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违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平等性签订合同的双方经济法律地位相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不论资产多少,地位高低,也不论其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如何,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 3.自愿性合同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签订协约。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双向性为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双方都必须享有要求对方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保证对方权利实现的义务,且明显表现为甲方的权利就是乙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类型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 按照书面形式的不同,分为条款式合同和表格式合同。条款式合同是把双方达成的协议列成条款,写人合同。这种合同不受固定格式的限制,比较灵活,尤其适用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表格式合同是把双方达成的协议列人设计好的表格中。这种合同体式固定,比较规范,便于管理。它是实际工作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同样式。 3.按照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长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三、合同的格式写法 合同有着固定的格式,一般由标题、合同当事人名称、正文和结尾四部分构成。 1.标题标题即合同的名称,明确写明合同的隆质。如《光明公司1999年第四季度纺织品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供电合同》等。 2.合同当事人名称在标题下分行并列写明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或自然人的姓名。为使行文方便,一般用括号注明“甲方”和“乙方”,“供方”和“需方”,“买方”和“卖方”。

一般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201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一般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根据201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科目第一章第一讲的考试内容要求为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的种类和用途,分四个方向,即一般合同、工程合同、货物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作为教材和考试内容重点。小编根据考试大纲规定整理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在教材出版前对应考人员的备考复习奠定基础。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三、合同的种类《合同法》把合同分为十五类 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合同类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类型?其分别适用什么范围? 答: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拒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祥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与以下项目:(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3)项目风险很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 答: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停止履行施工合同:(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节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四.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及解释程序? 答: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一般(合同约定在先者为准)解释顺序如下:(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公司合同的分类及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随着公司的日益壮大,时常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公司各种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签定审批程序,对公司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国家合同管理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分类 1、根据不同部门所产生的不同合同进行严格分类管理 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合同 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广告刊发合同 商场部:场地租赁、外墙租赁等一切租赁合同以及装修合同。 拓展部:合作协议、联营合同、产品代理协议、自营合同 信息部:服务器代管合同 财务部:一切经济合同 2、各部门根据自己所管理的合同派专人管理并严格分类归档,建立合同专门档案。 二、合同的管理 1、本公司任何合同或协议的签定,必须严格按规范化合同要求和程序进行,杜绝违法、违规、无效或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产生。 2、数额较大或对公司较为重要的合同,必须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定签字。其他合同数额较小或一般性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

审定,主管领导审定签字生效。 3、凡由本公司起草的非正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稿,初稿均应交公司行政办校审并文字整理,再呈交总经理或其委托人审定签字(一般协议由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 4、各类合同签定后,除本部门保存一份外,同时应交一份至行政办存档备查(通常要求为原件且最清晰)交一份至公司财务总部监督执行。 5、对未履约或未及时履约的合同,行政办、财务总部应提醒合同执行部门,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6、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同对方作好协商解决工作。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报行政办统一解决。协商解决意见应书面报行政办,由行政办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凡不按本管理制度或越权签定合同致公司利益受损者,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按公司《员工守则》予以处罚。 人事行政部 xxxx年x月xx日

【2020年最新合同】“营改增”后必须掌握的几个合同审查要点

企业法务:“营改增”后必须掌握的几个合同审查要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

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分类及组成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及组成 1.按承发包方式分:①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②单位工程承包合同③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④BOT合同(特许权协议) 2.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①总价合同②单位合同③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可分类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单位合同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位与包干混合合同等。 3.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③建设工程保险合同④建设工程担保合同 4.按工程建设阶段分为:①工程勘察合同②工程设计合同③工程施工合同 1Z206030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的组成②总承包的内容③双方当事人的权得义务④合同履行期限⑤合同价款⑥工程质量与验收⑦合同的变更⑧风险责任和保险⑨工程保修⑩对设计分包人的规定⑾索赔与争议的处理⑿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履行: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

后,双方都应按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②总承包单位可以按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不利于转包③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3.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的内容:①工程概况②工程承包范围③合同工期④质量标准⑤合同价款⑥组成合同的条件⑦承包人向发包人的承诺⑧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承诺⑨合同的生效 4.组成合同的文件依据优先顺序分别为: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附件④专用条款⑤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资质设2-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资质设1-2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7.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

各种合同类型

建筑工程中各种合同类型 成本加酬金合同 定义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定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也有一定的优点: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投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映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适用条件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紧急工程)。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保密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许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2.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3.成本加奖金合同 4.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本文作者结合实践,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供承发包双方参考。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1. 目的:为实施检测/校准标书、合同评审提供程序规则;在充分理解客户需求后评价满足该合同要求的能力并形成文件,消除合同双方对合同要求的差异,确保有能力及时满足客户合同的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实验室检测/校准服务中对客户要求(包括客户招标书)、投标书和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和合同的评审及履行期间客户提出变更合同时的评审。 3. 职责: 3.1 技术负责人 3.1.1受权与客户签立检测合同,组织对非常规检测合同的评审,负责解决执行合同所必要的资源。 3.1.2维护本程序的有效性。 3.2 检测室负责人:负责评审与本专业有关的检测/校准合同的能力。 3.3 综合室:负责合同的接收、洽谈与沟通,协助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办理日常“检测委托书(合同)”。 3.4 资料管理员:负责保存与合同签立、履行和评审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4. 工作程序 4.1 合同的类型和形式 4.1.1常规合同:已通过权威机构认可的常规检测/校准项目的合同 4.1.2非常规合同(或特殊合同):包括新的、重要的、大宗的、特殊要求的检测/校准项目的合同。 4.1.3合同可以是为客户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合同形式包括正式合同、客户委托单、信函、传真、电话、电报、或E-mail等。 4.2客户要求的确定 4.2.1由综合室对客户明示的要求进行确认并识别客户潜在的要求,包括习惯上隐含的、无须明示的要求,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2.2 由综合室就客户要求与客户进行沟通,就是否承接检测/校准项目报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批准; 4.2.3在对客户要求和承接该项目进行确认后,由综合室与客户进行洽谈,并拟订合同。4.2.4客户要求、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 4.3 签立合同 4.3.1综合室接待人员按照本程序4.1条对合同的类型进行界定。 4.3.2当客户向实验室提出常规检测要求时,接待人员应就客户的要求填写“检测/校准委托书(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在授权或认可范围内与客户签立检测/校准合同或协议。签立后的合同或协议,按照检测工作程序向检测/校准室下达检测工作计划。 4.3.3 对于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客户的总协议下对持续进行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 4.3.4对于新的、复杂的、含先进技术要求及标的额较高的检测/校准合同,则需在充分理解客户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细致的评审,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综合室需保存完整的合同签立、评审、执行的记录。

论合同效力、意义及状态

论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三、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四、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律、行政

合同类别是指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合同类别是指什么 篇一:工程施工合同类别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要考虑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因此,投标报价较高。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①工程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

深度,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差异。 ②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这样,可以使承包商在报价时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③工程合同期较短(一般为1年之内),双方可以不必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可能对承包价格的影响。 (2)可调总价合同。这类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1年以上),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因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由于合同期较长,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报价时合理地预见1年后市场价格的浮动影响,因此,应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方法和依据。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 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入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

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 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内涵及生效条件 合同效力的内涵包括信守合同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信守合同,是指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也可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合同,是指不违约的约束力,也可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 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生效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4. 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前面三者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最后一条是合同是否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

合同类型

三通一平是房地产专用语,指的是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 房地产开发各阶段涉及的合同 1、前期考察报告委托协议 包括对市场、工程建设营利性等分析的考察报告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取得方式不同可能会涉及股权转让、土地转让、联合开发等协议。 3、房地产工程的设计 《营销策划合同》 《建设工程勘查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环境评价委托合同》 4、房地产工程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及相关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分别包括桩基工程、土建、

水电安装、热电系统、网络、消防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承诺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装饰合同》※ 《建设工程采购协议》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融资合同》 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工程场所临时建筑的《广告位使用协议》、《摊位租赁协议》等等。 5、房屋交易阶段 《认购书》※或《房屋预订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销售代理协议》※ 6、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

房地产开发各阶段及涉及的合同、法律(转)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一)两种类型: (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新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资质)、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合作意向书及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 (二)具体合同: 1、合作意向书及合作开发协议 2、项目建议书(说明以下内容:开发者、开发内容与规模、期限、方式、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交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审批,经批准允许建设的,下发给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委托合同、组建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是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分类的,而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享给大家! 合同的类型分类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

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的由来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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