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章程、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四)总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六)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八)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九)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至相关上级机构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与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监管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

(三)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机制;

(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情况;

(八)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计问责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评估结果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有效性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

评估和监管评级。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集团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董事会对集团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集团对附属机构的审计监督机制,并根据审计权限对附属机构实施审计,指导附属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向银行集团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附属机构的内部审

计工作。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第四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原则上应为独立董事。

村镇银行已设立监事会的可不设立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村镇银行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由董事会聘请主发起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村镇银行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并委托主发起行承担村镇银行的审计职能,确定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机制,有效实施审计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同时废止。

银行业金融最新机构内部审计指南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发〔2006〕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中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子。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现行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缺陷

现行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缺陷 纵观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发生的诸多银行危机,我们发现,这些危机之所以发生,除了银行的管理监管不力以外,银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现有内控制度执行不力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在我国仍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在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着不少的欠缺。 一般说来,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它是指商业银行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国内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实践和经验看,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是:1、有效的决策控制系统:包括决策权力制衡机制和明确的经营方针、制定各种管理政策、恰当的岗位分离和合理的授权分工等;2、有效的执行保障系统:包括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机制;3、有效的监控和预警系统;包括内部核查制度和预警预报系统;4、规范的人事管理和措施;5、业务操作的电子化控制系统;6、独立的有权威的内部稽核系统。 经过20 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十年的银行商业化改革,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建立了以三道监控线为基本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初步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但与此同时,我

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在我国仍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及银行危机的需要。无论在制度设计方面还是在实际操作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都存在着不少的欠缺。这些欠缺主要表现在: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全面 尽管内部控制制度在审计等领域的运用广为人知,但从银行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不少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尚知之甚少,对内部控制制度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则存在着不少误区。有些商业银行把内部控制机械地理解成各种规章的制定、装订和汇总,认为做了建章建制方面的工作,就等于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有的商业银行虽然在理论上比较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但表现在实践中则发生了背离。具体体现在:在把握内部控制与业务管理、内部控制与经营风险、内部控制与自身发展的关系上,认识上存在着偏差,管理上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把内部控制与发展、内部控制与经济效益对立起来。在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的抉择中,侧重于抓规模、抓效益,不切实际地贪求所谓的规模经济”,一味强调争取所谓的生存发展空间”,盲目扩增营业网点,随意扩大经营范围,致使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屡禁不止,其结果是业务不按规定的要求发展,资产在规模越来越大的同时质量却每况日下,最终导致管理上的失控甚至是经营和生存危机。

谈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问题

谈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问题 所谓内部审计机构,就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它是我国审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就不得不提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可以说,一个比较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但会提高内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还会对公司内部的财务工作提供极大的积极影响。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尽管内部审计是相对独立的,但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基本特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符合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无论是部门中的还是企业单位中的内部审计机构,都必须保持其组织上和业务上的独立性。既不能把内部审计机构附设在财务部门中,也不能附设在其他职能部门中,否则,就丧失了它的独立性,就难以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前提要求。 (二)专职高效原则 所谓专职,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应该是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它完全置身于其他具体的业务活动之外。所谓高效,是

指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该精干,因事纳人。专职高效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 (三)权威性原则 只有具有一定的权威,才能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署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内部审计是国家授予的权力,部门、单位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时,应就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强调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以利于工作的进行。内部审计机构自身也要通过审计成果的科学性来增强其权威性。 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现状及其评价 目前比较常见的内审机构设置大体有以下五种模式: ①、在职能部门中设立内审机构,向部门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此种设置,内部审计的范围受到严重局限,对敏感性问题,审计人员 无法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在审查和评价中也很难保持公正。 ②、在行政系统内设立内审机构,向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设置有利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相对差一些,无法对企业产权的所有者负责。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1-2]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7〕2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2016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

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

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初探

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初探 在现代企业的管理中企业内部审计属于一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其也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中的关键环节。企业的内部审计可以有效地监督和评价企业的内部经济活动,并且帮助企业实现加强管理、增收节支、堵塞漏洞等目标,最终能够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极大的提升。由于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本文对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并且对其职能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标签: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职能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对企业的内部审计进行不断的完善已经变成了每个企业都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公司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属于一种典型的最为主要的组织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将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真正的立于不败之地。 1 企业设置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原则 为了能够将内审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企业在对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进行设置的时候必须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独立性的原则:独立性的原则是企业在对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进行设置的时候最为重要的原则,在经费、工作、组织人员等方面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必须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且对审计职权进行独立的行使,不会受到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审计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体现出来。如果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与本企业的其他部门合并,或者具有隶属关系,这样就会导致内部审计丧失应有的独立性[1]。其次,权威性原则: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要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就必须要遵循权威性的原则对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进行设置。企业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具有越高的设置层次和组织地位,就会具有越大的权威性,就能够越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大量的内部审计工作实践证明,内部审计工作作用的发挥和其组织地位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内部审计作用的扩大可以使内部审计有可能具有更高的组织地位;另一方面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不断增长的独立性和不断提高组织地位也能够使内部审计人员更加有效地履行相关职责,最终将内部审计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除此之外,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还要具备一定的处罚权,从而能够将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充分体现出来。 2 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设置的现状分析 目前在内部审计制度方面我国企业起步较晚,而且在国外经验借鉴的时候也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现在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具有多种多样的模式,其主要包括:隶属于财会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的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经营管理系统的内部审计机构[2]。上述的几种内部审计模式互有利弊:在第一种模式中,

对“银行内控监管”的几点认识

对“银行内控监管”的几点认识 所谓“银行内控监管”,是指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管活动,包括检查、评估、劝告、处罚等。 一、实施内控监管,是提高监管效率的现实需要 效率是指以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产品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银行监管领域,监管效率的提高表现为在一定的成本投入条件下,创造出较大的监管效益(即银行风险的不断降低)。在一定时期内,作为监管资源的人是有限的,因此,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途径是改进监管手段。以往,对银行风险的监管多采用“人海”战术,就事论事,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很少触及问题之根本,以致问题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应接不暇。实践表明,目前我国银行机构的风险多为操作风险,因此,降低风险的关键在于规范操作。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抓住了“内控”,就是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根本,监管效率由此可以大为提高。 二、实施内控监管,是督促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内在要求,

而“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之一,故商业银行必须是管理科学的企业法人。管理科学表现为多个方面,如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的监督机制等,由于以下原因,科学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仅靠银行的“内生”存在一定困难:一是制度安排不配套。例如,有效的监督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只有产权明晰,监督才有动力,而目前有些领域仍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二是社会环境不具备。从本质上讲,管理科学是法治社会环境的产物,而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历史较短,法治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因此,要使商业银行尽快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其中包括银行监管部门实施的“内控监管”。 三、实施内控监管,必须更新具体的监管方式 对商业银行的“内控监管”虽然已进行了几年,但其效果值得探讨。为提高“内控监管”的有效性,必须更新现行的监管方式。 第一,变软约束为硬约束。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仅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这不足以引起商业银行对“内控监管”的重视,不利于监管效能的发挥。应当建立“内控监管”的硬约束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控方面的问题,监管机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劝告),并反馈整改情况;如不整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手段,可以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复习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按商业银行风险表现形式划分风险,不包括:(D) A信用风险B操作风险C流动性风险D会计风险 (还有国家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投资风险、竞争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共11大风险,见教材P13)2、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三个核心问题:(B) A风险来自哪里B怎样规避风险C银行面临哪些风险D如何管理这些风险 3 A P31 4、 A 5、 A 6、 A P87 7、 8 A P115 9、 A 10 A P157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操作风险管理一般框架中的风险战略是:(A) A风险评估B业务目标C风险偏好D风险政策 P169-170 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操作风险管理中风险评估的方法是:(D) A记分卡法B检查表法C叙述法D德尔菲法 (P173,还有工作间交流法,共4种方法) 13、下列不是商业银行的三性是:(D) A安全性B稳定性C流动性D风险性 二、填空题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总体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P181-182

2、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四个环节。 P21 3、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连。新资本协议作 为一个完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是指(最低资本要求)、(监管监察)和(市场纪律)。P80 4、巴塞尔委员会,英国银行家协会以及GARP,对操作风险的定义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即都是围绕(人员因素)、(流程因素)、 (系统因素)和(事件因素)来展开的。P152 三、名词解释 1、操作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给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 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该定义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但包括法律风险。巴塞尔委员会突出强调银行内部人员操作和业务系统因素所导致的操作风险。P144 2、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AssetandLiabilityManagement,简称ALM)是指一家商业银行为了在可接受的风险限额内实 3 4 1 2 3 4 5 1 第二、缺乏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没有真正建立起防范约束机制。 第三、缺乏科学完善的考核机制,利益误导驱使少数员工为完成考核铤而走险。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银行正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型,在商业银行规模越来越多,业务领域越来越广,风险点越来越多的新形势下,再加上我国转轨的制度因素、银行的管理以及员工素质等问题的客观存在,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成为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同样重要的银行管理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操作风险又有着难以计量的特点,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就更显重要,也更需要下大工夫。结合以上所分析的案例,我们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四点建议: 第一、加强人才队伍和激励机制建设。 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仍然是对人的管理,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为有效引入操作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摘要:现代社会商业银行的发展相当迅速,并且商业银行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文章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商业银行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会计内控制度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含义 内部控制是一个机构内部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通过有效的制度、方法和程序,对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各种业务进行的动态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定义是指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当前,在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也正进行着自己的改革,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外部的竞争压力导致经营风险增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对外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风险也就相应的越来越复杂多样。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受利益的驱动,重业务发展,轻内部控制,从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 2、业务操作层面的事故难以杜绝 操作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内部业务处理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因业务数量、强度及对业务的熟练程度等因素而导致的在内部控制环节所产生的风险。诸如金额输入错误、存取颠倒、卡或者存折的跳号使用等,均属于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一般来说,以上这种错误在日常工作中难免出现,但是,倘若经常性的出现,就应该是银行内部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方面的问题了,就应该从内部控制环节寻找原因。 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银行正常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样应该引起我们重视。在现实情况中,倘若银行准备开发一项新业务,银行高层人员往往先想到的是这项业务能够给银行带来多少利润,而不是这项业务背后存在着那样的风险点,从而减缓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步伐。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缺陷 1.制度建设不健全。 当前,商业银行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但制度制定未跟上业务发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1]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1]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2007年4月9日保监发〔2007〕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2021年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2之欧阳学文创编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 审计指引》的通知 欧阳光明(2021.03.07) 银监发〔2016〕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6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银行内控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模版

银行内控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总行内控合规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营业部、二级和省所有部门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是指适用于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以及银行内部各级行制定的各类业务制度。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全省各级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包括全省各级银行的内控合规管理和合规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全行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内控合规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全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合规监督管理,是指监督管理全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的动态过程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合规部,是省、省营业部和二级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内控合规管理部门(以下称合规主体部门),是省、省营业部和二级内部设立的除合规部之外的各业务、管理和保障部门,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都是参与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全行合规管理目标:建立确保全行经营合规的合规管理体系。近期目标:全面遏制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的普遍现象,尽快提高全合规经营的能力和员工的合规素养。第六条全行合规管理工作重点,是建立三大工作体系:(1)建立以经营理念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体系; (2)建立以经营活动合规为中心的内控合规体系; (3)建立以合规监督全覆盖为重点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 第七条全行合规管理工作任务,是探索完善四方面工作机制: (1)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多渠道的合规文化机 制; (2)内控有效的经营活动内控工作机制; (3)合理介入的有效合规监督工作机制;

企业内部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条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 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二)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地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的督导。 第七条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内部控制、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与企业相关的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概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 (四)企业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五)与企业沟通过的内部控制缺陷; (六)重要性、风险等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因素; (七)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部分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这份题库按照银监局高管任职资格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出题,分为以下的29种试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复习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题库《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 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 这份题库按照银监局高管任职资格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出题,分为以下的29种试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复习题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题库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复习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复习题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题库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模拟试题 《电子银行评估指引》试题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题 《关联交易试题》试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复习题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题 《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试题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合规题目》试题 《个金部出题(理财部分)》试题 《票据法》试题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法规及内控知识考试试题 《商业银行法》试题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题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试题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试题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题 《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试题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试题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试题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试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试题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试题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题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浅谈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浅谈 发表时间:2016-05-20T14:45:20.080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1期作者:李文龙 [导读] 南开大学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竞争的激烈化,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在创新能力的竞争上。 南开大学 摘要: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竞争的激烈化,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在创新能力的竞争上。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面临着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提高竞争能力就必须进行管理创新,管理创新成为当前商业银行适应经营发展形势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市场化、全球化以及信息化的挑战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创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国外风险管理经验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示 1.将不可控的风险转化为可测量的风险 先进的计量与测量技术是将不可控转化为可测量的基础,其次,精细﹑可量化的制度制定是另一重点,就我国贷款合同来讲,同质化特点突出,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强,“相关”、“严重”、“重大”这些万能字使得监管常常处于尴尬之地,某些模糊性描述产生的歧义和度量不清成为银行违规操作,法律纠纷的症结。若在风险管理中能将不确定因素转化为可测量的具体数据或者指标,然后加以硬件设备的审查,会给银行风险管理带来很大方便。 2.针对区域发展情况的不同,建立区域链的信贷审批委员会 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审批级次上多实行总行级审批委员会、省分行级审批委员会的“二级制”,各个子分支机构的授信业务和贷款审批业务都必须要上报给总行进行审核,流程繁琐,造成成本增加,耗时较多,对急于获得贷款投入生产的企业而言可能造成致命之伤,最重要的一点是总行的决策可能会因为对各地具体情况和细节了解不够而造成失误,周旋一大圈反而给银行带来更大的风险…从我国银行如今实行的审批制度中,反映出了银行希望决策权高度集中的心理,不愿放手各地区的子分行各自做主。对于建立区域链的信贷审批委员会,可先在代表性强的试点进行实验,如果效果较佳,不妨考虑慢慢将一些决策权交给地方分行,减轻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在信贷审批方面的压力,加速决策过程。 3.建立与培养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银行风险管理文化是指一家银行内部经多年实践形成的风险管理的价值观以及在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等方面的传统习惯和行为模式的总和。对于一个中小银行来说,具有开发创新性业务、优化资源配置、高效的金融产品营销策略等能力可能是增加盈利能力的敲门砖,可对于一家各个方面都良好发展的大银行来说,需要的是用“文化”来稳住客户,风险管理文化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将风险融合到企业文化和价值观中去,在公司的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甚至巨灾风险发生时即便没有风险经理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参与,员工也能够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文化加以应对。拥有良好的企业管理文化使得一家银行具有内在生命力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功能。 二、商业银行管理创新的目的、含义及内容 在以市场主导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适应竞争需求就必须对市场反应灵活,而管理创新是适应市场竞争需求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一种新型管理模式,调动全体员工积极性,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而保证商业银行安全运行的重要工作。 管理是企业内部的事务,目前,管理工作被置于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所谓管理创新是指企业对其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的创新,是企业面对技术和市场的变化所作出的相应的改进和调整。管理创新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过程,成功的管理创新实质上是管理技术和管理制度的综合体现,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它既有自然的工具属性,又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进行管理创新是其改革的重点,所谓商业银行的管理创新,就是指商业银行用新思想、新方法和新方式对包括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文化和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创新。具体而言,一是改革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理顺条块关系,清晰划定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的权责范围和管理半径,建立规范明确的管理主体责任归属制度;二是改革商业银行的管理手段,建立以量化管理为主、定性管理为辅的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管理指标体系;三是调整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层次,适当压缩管理层级,简化管理流程,推行扁平化效率型管理方式。 三.应对不确定因素对资金信贷进行阶段审查 1 基于经济周期与经济变动的不确定性,工商银行已经实施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控制风险手段,事前采取准入时的审核测评机制与择优制约原则,进行贷款发放的审查,放款期间定期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事后如遇不良资产,分离账户,新旧隔开,并将闲置的资产,及时拍卖出售,鉴于事前防范的机会成本远低予事后化解,所以在信贷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企业的资产与信用的审核与测评多用数据说话,银行在评估企业时可以一并拉上当地银行,借当地银行对企业了解较全面的优势,减小风险,若当地银行拒绝参与,这就是一个危险信号。银行通过对企业的审核可以掌握企业较全面的内幕消息,跳过内部交易风险不谈,就经济周期对银行借贷风险的影响来说,贷款与还款若处于不同的经济周期,若借款时经济情况较好,好比锦上添花,而到还款时经济出现衰退,银行就会面临企业还不上款的风险,相反的处于经济萧条时期对企业放款,好比雪中送炭,待低迷期过去,企业不仅有能力换上贷款,而且还能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无论处于经济周期的低迷或者膨胀期,银行都有损失或者获利的可能,仅靠建立在数据之上银行对企业的预测,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依旧没有得到改善。 2 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对内分部门进行风险控制,对外加大硬件设备的投入 针对中间业务风险控制,工行内部相关经营管理部门制定本专业管理的中间中国工商银行从加强设施投入、优化业务流程、扩大自助服务等方面入手,缓解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排队时间长的问题,着力打造快捷化金融服务,以行动扭转客户认为银行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人民币服务"的错误观点。 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逐渐地从存贷利差在向中间业务转移,风险也从存贷利差的风险转移到了中间业务的风险,作为一种委托业务,中间业务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不占用或不直接占用客户的资金的特征决定了它风险小的优势,但是风险并没有消失,针

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 摘要:本文从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角色及如何展开 工作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就构建高效的内部审计机构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当前我国正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部设立内部审计机 构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内部审计机构如何才 能高效发挥其监督、参谋、经营诊断、咨询、评价和见证的作用呢? 一、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组 织机构,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关键。为了充分发挥内审的作用,企 业在设置内审组织机构时应坚持以下两条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这是设立内部审计组织机构最重要的原则。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内审 组织机构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 行使审计职权,不受股东、总经理、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以 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如果将内审机构隶属或合并于 本单位的其他部门,就会使内部审计失去其应有的独立性。国际内部 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实务准则》开始就强调:内部审计师“必须 独立于他们所审核的活动”,“独立性可使内部审计师提出公正的、 不偏不倚的建议和评价,这对于准确的审计工作实施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个点要通过“组织状况和客观性来获得”。 (二)权威性原则 这是内审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关键因素,主要体现在内审组织 机构的地位和设置层次上。内审组织机构的组织地位和设置层次越高,权威性越大,内审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美国的内部审计实践也表明,内审的组织地位和作用的发挥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内审作用

的扩大为内部审计赢得较高的组织地位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组织 地位的提升,独立性增强,又为内部审计人员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条件。另外,内部审计要有一定的处 罚权,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从内审机构设置的原则上看,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应是: 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行政系统——经营管理系统设置审计机构。内审机构,作为审计业务,要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 为行政内容,要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总审计师和非公司董事(外聘)等组成。这种组织模式是 现代企业制度下内审组织机构的最佳模式,其理由如下: 1.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内 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取决于内审机构 的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反之越弱。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主要领导机构,故在其领 导下的内审机构能够较好体现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为内审 工作顺利展开奠定良好的基础。 2.这种双向负责、双轨报告,保持双重关系的组织形式,与国际内部 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的要求相一致。该准则在绪言部 分指出,“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协助该组织的管理成员有效地履行他们 的职责”,而内审所要协助本组织的“管理成员”,是“包括管理人 员和董事会成员”两方面的成员的;内审机构是“根据高级管理层和 董事会所规定的政策来执行其职能”的,其宗旨、权力和责任的说明(章程)是“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得到董事会认可的”。 3.这种内审组织机构模式有利于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内审职能的发挥。传统审计多强调和偏重于内审的监督职能,忽视了内审的评价、鉴证 和服务职能。从西方现代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来看,其重心已转移到 评价、鉴证和建设性功能的发挥上,这同样也是我国内审的发展趋势。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内审机构作为审计业务,主要发挥监督职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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