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该示范法确立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有: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信息安全原则、个人资料保护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

学者们的代表性研究观点主要如下:第一,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自治原则及安全原则{1};第二,全球性原则,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开放、兼容原则,安全原则{2};第三,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安全原则及鼓励、促进与引导等原则{3};第四,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只有中性原则,包括技术中性和媒体中性原则{4}.国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最小化原则、非实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和实施中立原则及当事人自治原则{5}.

上述观点虽然在哪些是基本原则方面不大相同,但在所共同提及的原则的内涵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下文对这些“原则”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示范法》第6至8

条内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针对“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的。我国《电子签名法》也采用了功能等同法,如该法第4条规定:“能够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媒介中立原则(media neutrality)。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的是“无纸”通信手段,除非《示范法》有明文规定,它无意改变有关用纸张进行传递的传统规则。[4]在起草uecic草案的过程中,工作组也认为,本着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则,对网上交易采用的办法不应有别于对纸面环境中同等情形所采用的办法。[5]

媒介中立原则是与功能等同原则相联系的原则。有观点认为这两个原则是相同的,即“对于基于纸质文件所进行的交易与基于电子通信方式所进行的交易应该平等对待,不应该对其中一个给予优势而歧视另一个。”[6]但也有观点认为,功能相等原则不仅仅限于媒介上的区别而采纳的原则,该原则贯穿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整个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签名的方式和技术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认证性等等。“功能相等”是整个概念的核心,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6}.本文基本上赞同后一观点,但同时认为“媒介中立原则”并非等同于或包含于“功能等同原则”,实际上,二者侧重点并不相同。前者侧重于确保不同媒介在立法上的中立性或平等性,而后者则强调通过“功能等同”方法解决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适用于电子商务时所产生的法律障碍。

3.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 neutrality)。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

4.最小程度原则(minimal principle)。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其原因在于:首先,虽然电子商务是一个崭新的事务,但是对于现存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改便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没有必要对于我们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

进行根本重建或者创造一套全新的法律框架;其次,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还在不断发展,最小程度原则可以对于新的技术保持足够的灵活性,过于具体的规定可能会面临过时的危险,而且可能会阻碍新的技术的发展;再次,最小程度原则可以在国际范围内很快得到共识,成为共同的规则,从而解决跨国交易产生潜在的障碍和不确定性{6}44.

5.程序性原则(procedural principle)。该原则是与最小程度原则紧密联系的一个原则。因为电子商务法的最小程度原则的要求,各国并不试图制定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而是尽力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清除法律障碍或者明确关系,是如何将实体法适用到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这便是程序性原则的体现,即电子商务法更倾向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示范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有利于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应当指出,《示范法》所考虑的记录和传递信息的技术,除引起在实施条例中要解决的程序问题之外,还可能引起在《示范法》中不一定能找到答案而要在其他法律中寻求答案的一些法律问题{6}47.

6.协调性原则(harmonization principle)。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与现行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等,尤其是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3}32.一些学者主张的国际协调性原则应为协调性原则的其中一部分内容,该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该更加注意电子商务的国际性特征,立法时更应该注重促进电子商务法国际化{6}58.

7.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数量上很少(仅有4条),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1}39.

8.安全原则(safety principle)。电子商务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7}.

9.开放原则(open principle)。该原则也被称为开放、兼容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涉及的诸如电子商务、签名(字)、认证、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等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态度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形态。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大多采取了开放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采取开放性原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3}321.如果说中立原则旨在实现公平价值,那么开放、兼容原则反映的则是效率价值的要求{2}261.

10.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通过立法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比较低,更应当通过立法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立法应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人等方面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同程度较低,政府应更多地担负起引导职责,从政策、法律上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3}322.

二、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毋庸质疑,上述所列十项“原则”不可能都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不是基本原则了。然而,这些“原则”的确都对电子商务法的立法、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那么,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到底有哪些?要解决此问题,关键在于要搞清楚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原则”一词源自拉丁语的“原理”,该词在法学上有其特殊含义。《布莱克法律词典》(第5版)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公理或原理;构成其他法律的基础或根源的全面性规则或原理。”(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as of law;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8}该词典第8版则将“原则”解释为基本规则、法律或原理(a basic rule,law,or doctrine.){9}.弗里德曼认为:“原则是超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10}

一般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事关系本质,体现商事法的基本内容,概括商事法的基本制度,且其效力贯穿商事法律始终的商事法根本规则,这是指导和克服法律局限性的重要准则与立法技术{11}.商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当符合以下的标准:其一,高度性标准;其二,普遍性标准;其三,特殊性标准{12}.

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学术界的争议颇大,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观点{13}.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提供了极富价值的借鉴。其中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作为特别私法,商事法首先包括作为一般私法即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它还包括体现在商事法特点的基本原则,即保障交易简便迅速、维护交易确实、安全原则{14}.电子商务活动是典型的商事活动,在确立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时既要遵循传统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还应该根据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务活动的特性确立其特有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和立法宗旨的概括反映,应当科学反映电子商务关系的本质和电子商务活动的本质规律,并构成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灵魂。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当符合高度性、普遍性、特殊性的标准。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应贯彻于整个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中,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帅作用,而且也应贯彻于电子商务立法、执法、司法

和守法活动的全过程中,并对上述活动起指导作用,它不仅是立法者应当遵循的准则,而且也是司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应当遵循的准则{3}322.

三、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主张和观点分析

按照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上述列举的十项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不属于法律基本原则的范畴。第二,属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范畴,虽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第三,电子商务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媒介中立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即属于此范围。至于其他的“原则”,则不应纳入到基本原则的范畴。

(一)“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和“协调性原则”应属于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立法思想。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通过立法的基本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的基本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15}.以此为据,“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应属于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因而也不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详言之,商法及其分支都可以说是鼓励、促进与引导商事活动的,这也是商事立法的一个主要立法目的。从立法学的角度看,基本原则是介于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原则之间的概念。立法指导思想追求的是立法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立法目标,具有宏观性、政策性和目的性特点。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能够成为具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灵魂的准则,因而“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属于立法指导思想而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协调性也应属于立法指导思想的范畴,而非基本原则。“立法要协调,包括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两方面的要求,前者指立法本身要有协调性(包括各种立法的纵向关系协调、横向关系协调及内部结构的协调等),后者指立法要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协调。”{15}276—279协调要求是立法的基本方略,是包括电子商务法在内的所有立法都需要遵循的要求,是立法原则的上位概念,因而应属于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程序性、最小化、开放性属于立法技术范畴

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具体地讲,立法技术主要是指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体、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16}.也就是说,立法技术只是立法的方法、技巧和规则等,而基本原则是对立法内容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

有观点认为,程序性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而非基本原则{1}34.本文也认为程序性并非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然而,虽然电子商务法的确反映了程序性、最小化的特点,但这是从立法结果来看的。如果只从立法结果来看程序性、最小化及开放性,就会否定其在立法规划和立法活动过程中的指导意义。换言之,程序性、最小化及开放性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引,在立法过程中甚至是在立法规划时就已经存在了。因此,程序性、最小化及开放性早在立法规划时就已经考虑到了

,并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引而贯穿于立法活动中,立法结果也就会呈现出程序性和最小化的立法特点。所以,本文认为将其归入立法技术范畴较为合理。

(三)“功能等同原则”虽非基本原则但可作为具体原则

至于功能等同原则,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功能等同”只是一种立法方法,而非立法原则{4}59.也有观点进一步认为,“功能等同”方法从本质上讲就是“扩张解释”方法,即将“书面”扩张解释为包括“数据电文”,将“签名”扩张解释为包括“电子认证方法”{17}.实际上,此种观点是将“功能等同”归于立法方法的范畴。

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办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示范法》第6至8条内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针对“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的,并不针对《示范法》内涉及的其他法律概念,例如,《示范法》第10条并未为现行的贮存要求创立其功能等同体。这是对“功能等同”的权威解释和概括说明,其中也将“功能等同”作为一种方法看待。可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些观点认为“功能等同”只是一种方法,而非立法原则。本文认为“功能等同”不应属于基本原则,因其不符合“普遍性”之标准,但将“功能等同”看作是立法方法却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看,《示范法》的确是将“功能等同”看作是一种方法,但其意思并非是指立法方法,而是指解决“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不同属于立法技术范畴的立法方法。“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及因此而引起的“效力”问题无疑是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障碍,虽然这些问题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得到了较为普遍的立法解决,但解决这些问题的“功能等同原则”作为一种原则和解决问题的创新方法,其立法指导意义和解决类似法律问题的独特价值是不容否定的。如果将“功能等同”看作是立法技术,则该原则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会有任何指导意义,也不足以在司法、执法和研究过程中以之弥补立法缺陷,但事实是“功能等同”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是有此功能的,因而,“功能等同原则”虽然因为缺乏普遍性而不能够成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但作为具体原则的地位是应当得到肯定的。“所谓具体原则,是这样一些指导思想或者理念,在一个复杂的系统整体中它们共同受到一个更高的指导思想或者理念(即基本原则)的引导,成为其下位的指导思想,具体体现着基本原则的根本要求,但是对于自己所作用的相对独立的领域则发挥着基础性的指导功能。”{18}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l dquo;功能等同原则”也可被看作是在媒介中立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指导下所产生的解决一系列具体法律问题的具体法律原则。

(四)“意思自治原则”和“安全原则”属于商法基本原则

虽然理论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争议,但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安全原则(或安全交易原则)”属于传统商法的原则并无异议。由于这两个原则的重要性及已经获得的立法重视,特别是由于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使得安全原则对于电子商务尤为重要,因而有学者主张这两个原则应属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从立法实践和电子商务实践的角度考察,情况的确如此。正如前文引用的学者观点对这两个原则的解释,电子商务及其立法的特殊性也赋予了这两个原则新的内涵。本文认为,这些特征正是商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要求的具体体现,然而,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要求决定了这些原则无需确立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正如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在商法中虽也有进一步的发展但无需再确立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样。需说明的是,本文并不否定在教学或研究过程中对这些原则的新内涵给予关注,也并不否定将其写在立法中。实际上,这些原则的新内涵由于反映了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应当给予充分关注,只是基本原则的“特殊性”要求不应将其在理论上确立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四、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法律原则,除了媒介(或媒体)中立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这两项原则(可概括称为非歧视原则)外,电子商务法还有没有其他的基本原则?基于基本原则的特质性要求,要回答此问题,就需要溯本追源,先要搞清楚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主要内容及其本质和特点,然后在此基础上抽象出构成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础并对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和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

wto秘书处专题研究报告《电子商务与wto的作用》认为,可将电子商务简单定义为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和交付。目前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由于其中互联网处于主导地位,因而电子商务主要是基于国际互联网(特别是因特网)和其他网络(如edi 网络)的电子商务{19}.电子商务并非旨在改变商务的内容,而是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商务的组织、形式、方式和手段。电子商务法规范的就是这些新型商务活动,调整的对象是因为这些活动所产生的电子商务关系。从调整的方法看,主要采用了开放、协调、最小化及程序性的方法,其主要立法目标是去除传统法律对信息技术应用于商务活动(即电子商务)所产生的障碍,而非为电子商务创建全新的法律体系,有关的交易内容仍然适用传统的商法来规范,因此,电子商务法着重解决的是信息技术在改造传统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概括而言,这些特殊法律问题主要是因为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交易活动的技术性、标的的数字化及交易风险的非传统性所产生的。电子商务法是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特殊法律问题的(也只解决这些特殊法律问题),这些特殊法律问题是因为信息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必须要解决且致力于解决这些因信息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媒介中立原则解决了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新媒介的合法地位及与此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的合法性或有效性问题,技术中立原则则贯彻非歧视的立场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技术选择问题。电子商务法虽不旨在为交易内容确立新的法律规则,但电子商务活动所产生的电子商务关系仍然需要纳入法律关系的范畴来进行调整,其中当然存在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媒介中立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所无法解决的,电子商务法也必然存在着这方面的基本原则需要我们去挖掘。

电子商务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主体法、电子合同法、电子支付法、运输电子化法、信息交易法等内容。同传统商法一样,电子商务法大致上也可分为主体法、行为法和责任法三个部分。在主体法方面,主体虚拟和虚拟主体问题仍需要沿用传统商法中的“主体法定原则”来解决。那么,有关的问题主要在于行为法和责任法方面。在行为法方面,立法主要集中于为主体的行为确立明确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的本质特征是信息技术应用于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法需要就信息技术应用于商务活动所带来的特殊问题提供符合其特点的法律解决方案。那么,信息技术的本质特点是什么?答案是高效率性和高风险性。前者催生了作为“新经济”的电子商务,后者则产生了一系列的新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无非也是由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构成的,因信息技术局限、信息系统风险及意外事件所导致的电子订约错误和合同履行不当等技术性风险的承担问题就成为电子商务中普遍存在的新问题。

电子商务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也不外乎公平与效率。如果说经济学更注重效率的话,法学则更注重公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要求,谓之公平。”{20}在法律上,科学、合理地分配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是在追求公平与效率,或者说公平与效率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科学、合理地分配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电子商务法而言,不仅仅要解决信息技术应用于商务的合法性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信息技术应用于商务活动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问题。抓住技术性规范的特点并能够科学、合理地分配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应当能够成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如果当事人选择了电子通信手段订立或以电子方式履行合同,对于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因信息技术局限、信息系统风险及意外事件等原因所产生的风险应当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科学分配和合理分担,以彰显法律之公平和促进电

子商务的发展。本文认为,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特殊风险应综合考虑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技术免责理念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科学分配和合理分担,可称之为技术风险合理分配原则。该原则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已有反映但未能在理论上得到重视,其基本内涵和要求如下:

1.如果交易风险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产生的,则该风险应由该当事人承担。例如,因为一方当事人因为操作不当所产生的输入错误。但是,鉴于此类错误很容易发生在电子商务中,而非过错方可能采取但未采取技术性防范措施时,相应的风险由过错方承担并不意味着不给予过错方其他救济。例如,《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规定:“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在下列情况下,该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权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的部分: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尽可能立即将该错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指出其在电子通信中发生了错误;而且,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既没有使用可能从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的任何货物或服务所

《电子商务法》期末试卷A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试卷(A卷) 班级姓名学号 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共10分) 1.电子商务法 2.电子商务认证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4.消费者选择权 5.虚假广告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是()。 A.全球性 B.可靠性 C.便捷性 D.技术性 E.开放性 F.直接性 2.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有()等具体模式。 A.直销模式 B.海外代购平台模式 C.传销模式 D.直发/直运平台模式 E.自营B2C模式 F.购/返利模式 3.各种智力创造而取得的成果及其所形成的财产权利,都属于知产权,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类。 A.著作权(版权) B.商标权 C.专利权 D.著书权(书权) E.发明权 F.工业产权(产业产权) 4.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等业务。

A.证券、保险 B.融资、理财 C.支付、结算 D.信贷、担保 E.货币兑换 F.现金存取 5.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否则,合同不能成立,也无法履行。 A.确定的 B.可行的 C.可靠的 D.合法的 E.有效的 F.可能的 6.《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A.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B.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共有 C.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D.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不能被发现 E.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F.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7.下列不是数据电文的特点的,有()。 A.国际性 B.现实性 C.不容易改动性 D.虚拟性 E.不容易消失性 F.证据局限性 8.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主要是指()。 A.对不同贸易形式中立 B.对不同技术中立 C.对不同当事人中立 D.对不同通信和交易形式中立 E.对不同形式的法律中立 F.对不同国家的电子商务平台中立 9.互联网广告的形式,主要包括()。 A.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B.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该示范法确立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有: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信息安全原则、个人资料保护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 学者们的代表性研究观点主要如下:第一,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自治原则及安全原则{1};第二,全球性原则,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开放、兼容原则,安全原则{2};第三,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安全原则及鼓励、促进与引导等原则{3};第四,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只有中性原则,包括技术中性和媒体中性原则{4}.国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最小化原则、非实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和实施中立原则及当事人自治原则{5}. 上述观点虽然在哪些是基本原则方面不大相同,但在所共同提及的原则的内涵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下文对这些“原则”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示范法》第6至8

《电子商务法》试卷B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电子商务法》试卷(B卷)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共10分) 1.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收到日起,七天内可退货,(1分)且无需说明理由的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办法。(1分) 2.法律解释法(扩大解释),是指将传统书面形式的范围扩大,(1分)把数据电文的范围包括在书面形式之内。(1分)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又称网络知识产权,(1分)是指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著作权和工业产权。(1分) 4.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各方,(1分)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海外商家、国内经营者、消费者等。(1分) 5.广义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又称非金融机构支付结算,(1分)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的支付、结算和转移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1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将所有符合题意要求的选择填在下表中: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答电子商务法律体系。(5分) (1)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含义(2分) (2)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内容: 1)电子商务基本法(1分) 2)电子商务实体法(1分) 3)电子商务程序法(1分) 2.简答合同的要约邀请(5分) (1)要约邀请的定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订立者互不见面。

(2分) (2)要约邀请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录、价格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3分) 3.简答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的类别。(5分) (1)在线清算;(1分) (2)在线仲裁;(1分) (3)在线消费者投诉;(1分) (4)在线调解;(1分) (5)网上法庭。(1分) 4.简述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保护。(5分) (1)消费者的知情权(2.5分) 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技术相关信息和销售信息三个方面。 (2)保护(2.5分) 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向消费者公开或宣告商品、服务相关信息的,应该受到处罚。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消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等。 四、案例题(每题10分,共20分) 1.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国网站实行分类管制的办法。请你:(1)写出具体管制办法。(5分) (2)说明各类管制办法的原因。(5分) 参考答案: (1)管制办法(5分)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电子商务法论文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摘要: 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主题,围绕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来,所有准备或者正在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要采取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客体得到了扩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也呈多样化。为适应网络知识产权范围扩大化的要求,必须揭示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以保证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杜绝网络环境下的多种侵权行为。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权 1.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2.电子商务中产权保护问题 2.1 信息数字化导致的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作品都是以数字化的模式存在。对一部作品进行单纯的数字化处理,处理过程中没有创造性成分,只是将同一作品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而已。按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指的是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结果,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种创造的能力,而数字化通常由机器完成。但是,在网络上传输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同样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复制、传播和储存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而使侵权行为非常隐蔽。这种网络传播所造成的短时间复制对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由于“暂时复制”只是将版权材料存入计算机和网络,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媒体上,这就增加了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事实的判定难度(黄京华,1998)。出现在网上作品很容易被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等方式进行营利。甚至当人们在浏览这些信息时,计算机会自动的进行暂时的复制与储存。这给人造成一种任何作品都可以上传到互联网并可以免费使用的错觉。根据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的规定,将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视为对该作品的复制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复制概念指的是“永久性”的复制。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要把文献资料转换成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须获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同意。但是,由于文献资料的信息量大,所

电子商务法参考题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电子合同: 广义地,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利用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订立的合同;狭义地,电子合同就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恩能够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字者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卡基支付:是一种以电子信用卡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它是通过专用网络或互联网传送信用卡号码来完成支付的。持卡人对其所传送的信息,先进行电子签名,然后将信息本身、电子签名经过CA认证机构的认证以后,连同电子证书等一并传送至商家。 电子银行: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等为媒介,客户使用各类接入设备自助办理银行业务的新型银行服务手段。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网络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内容包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不得被擅自删改或去除;一般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

和合理使用制度相应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将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等类型的作品从传统的载体形式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的存在形式,转换的方式包括录入、扫描、数字化录音和录像等。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电子商务:通过电子通信网络进行产品的广告、销售和分配。狭义的说是将传统的商业行为转移到计算机网络上的商务活动。 ODR: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全部或主要程序的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主要包括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和在线和解。 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又叫做个人数据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与限期透支,经发卡机构催还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的原则;2、自由交易的原则;3、标准开放和信息透明的原则;4、保护消费者的原则;5、电子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整体责任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虚拟性;2、法律规范具有任意性

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重点

电子商务法概论备考资料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①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③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5.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按照交易对象分类:B2B,B2C,B2G,C2C。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①间接电子商务,②直接电子商务。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EDI商务,②互联网商务,③Intranet(内联网)商务。 6.简述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

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7.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8.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①形式规范,②技术规范,③开放规范,④多重规范。 9.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①中立原则,②自治原则,③功能等同原则,④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①技术中立,②媒介中立, ③实施中立,④同等保护。 10.简答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显著区别。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体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

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法级课程标准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 学院:外国语学院 教研室:电子商务教研室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课程代码: 04215101 执笔人:李跃峰 审核人: 2017年9月 20日

《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 课程编号:04215101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模式:讲授 先修课程:无后继课程:无 计划学时:26 一、课程性质 该课程是必修课程,为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服务,在前续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辨日常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为后续课程在应用方面在法律方面保驾护航。 二、课程设置与设计思路 该课程是依据“电子商务专业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中的工作项目设置的。其总体设计思路是,电子商务课程属于商务行业的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商业运营能力和操作能力,但是在商业运营中必须要尊重基本的法律规则,了解法律中的各种规定,这不仅包括直接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还包括最基本的合同法等内容,了解电子商务运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各种纠纷的处理。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案件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并让学生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并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发展职业能力。教学过程中,要通过不断的联系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日常法律问题的解决等多种途径充分开发学习资源,给学生提供丰富的联系实际运用法律的机会。 三、课程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电子商务法概述、数据电讯法律制度的形式与确立; 2、掌握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关系、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信息交易制度; 3、学会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基本常见问题; (二)能力(技能)目标 1、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分析问题; 2、掌握电子信息交易的制度; 3、处理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内容

电子商务考试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及答案二

电子商务考试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及答案二 多项选择题 1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途径( A 、 合同解决途径 B 、 法律解释途径 C 、 功能等同法 D 、 技术中立原则 2、 认证机构就是承担()的服务机构。 A 、 承担安全电子交易认证 B 、 签发数字证书 C 、 确认用户身份 D 、 提供商务信息 3、 电子认证具有以下功能( A 、 担保功能 B 、 技术中立功能 C 、 防止否认功能 D 、 功能等同功能 4、 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具有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 A 、 产品控制权 B 、 电子控制权 C 、 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 D 、 对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 5、 从交易标的看,在线电子交易可分为( A 、 在线货物销售 B 、 电子信息交易 C 、 在线服务 D 、 完全在线交易 6、 按照电子商务活动在网上的实现程度,电子商务可以分为( A 、 完全电子商务 B 、 不完全电子商务 C 、 贸易型电子商务 D 、 服务型电子商务 7、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 A 、 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 B 、 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C 、 发端人所设的营业地 D 、 发端人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 8、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A 、 能够有形式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B 、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 C 、 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D 、 能够识别该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时间 )等方面: )视为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

电子商务法复习要点

电子商务法 题型:一、单项选择题10个/20分二、判断并改错10个/20分 三、简答题5个/30分(课后练习)四、案例分析2个/30分(ppt课件) 第1章电子商务法概述 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对商务活动业务流程所做的改造、优化或创造。 2.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总合法律领域。 3.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 国际性——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商务活动 2 技术性——电子商务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 3 安全性——电子商务过程及计算机系统需要安全运行 4 开放性——数据电文在形式上的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 5 复合性——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复杂性和依赖性 6 程式性——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 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 4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 5 、安全原则 5.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 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也就是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就是电 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 第2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制度 1.什么叫网上企业交易主体? 进行网络交易的一般当事人,交易者和服务者混称为网上企业交易主体。 2.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登记与公示(怎么公示)? ○1保障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1)企业登记,凡是以企业名义从事网络经营或网上交易的企业,应当进行工商等级,取得营业执照;2)网上企业的公示,指网上企业应当公开其对应的现实社会真实的主体身份及其相关资料。 3.在线企业的概念 在线企业是指在互联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又称为虚拟企业,以区别于现实中从事传统商务的企业。 4.在线企业的分类 1)具有独立站点的在线企业2)具有主业形态的在线企业

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案资料讲解

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 案

《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2.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的形式输入、生成、传输和存储的,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总是“副本”,不可能有什么原件。因此,在法律要求某一文书采用原件形式时,在传统的法律坏境下,数据电文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3.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介物。 4.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5.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对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不属于数据电文的是( D )。 A.电子邮件 B.手机短信 C.电报 D.书面合同 2.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 A ) A.《电子签名法》 B.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C.《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D.《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侵权行为地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 A )。 A. 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B.侵权人所在地

C.被侵权人所在地 D.侵权服务器所在地 4.( A )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A.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B.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C.仲裁方式 D.诉讼方式 5.合同是( A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平等主体 B.对立主体 C.交易主体 D.多个主体 6.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的形式。但不包括以下中的哪一项( B )。 A.合同书 B. 传达的口信 C. 信件 D. 电子邮件 7.电子签名是指( C )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A.电子邮件 B.电子合同 C.数据电文 D.磁盘 8. 下列关于电子签名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C )。 A. 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 B. 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 C. 电子签名是用电子笔从屏幕输入的。 D. 电子签名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连接,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能够使数据电文与电子文件联系。 9.在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中,电子签名是指发送数据电文者用本人的私钥对( B )进行加密的结果。 A.数据电文的明文。 B.数据电文的摘要。 C.数据电文的密文。 D.发送者的姓名。 10.在我国,( C )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A.公安部 B.安全部 C.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D.信息产业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每小题2分,共10分)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

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 分)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2.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的形式输入、生成、传输和存储的,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总是“副本” ,不可能有什么原件。因此,在法律要求某一文书采用原件形式时,在传统的法律坏境下,数据电文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3.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介物。 4.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5.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对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 1.下列不属于数据电文的是(D )。 A. 电子邮件 B. 手机短信 C.电报 D.书面合同 2.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 A ) A. 《电子签名法》 B.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C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D.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侵权行为地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 A )。 A. 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B. 侵权人所在地 C. 被侵权人所在地 D. 侵权服务器所在地 4.(A )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A.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B. 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C. 仲裁方式 D.诉讼方式 5.合同是( A )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A. 平等主体 B.对立主体 C. 交易主体 D.多个主体 6.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的形式。但不包括以下中的哪一项(B )。 A. 合同书 B. 传达的口信 C. 信件 D. 电子邮件

电子商务法主要内容

1、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总和。(1)狭义上讲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容的电子商务法。(2)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除了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容的电子商务法之外,还包括电子商务易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出的其他问题。 2、电子商务的定义: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3、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 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容的数据。 4、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 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既包括相关的人身权又包括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 域,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电子商务法的任务 ?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6、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电子商务法主要分为电子商务交易法和电子商务安全法两大部分。 7、广义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围 ?电子商务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问题 ?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网上税收问题 ?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8、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 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 4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 5 安全性原则 9、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1)兼容性原则(2)先进性原则(3)灵活性原则(4)适用性原则 10、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有:(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接轨原则(2)技术中立原则; (3)促进交易原则;(4)安全原则;(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11、作为个人用户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资产必须采取这样三项措施: ?首先应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该上的尽量别上,因为一些不健康的往往也是病毒 最为泛滥的地方。

电子商务法多项选择题题库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全国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6.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包括(ABCD) A.形式规范B.技术规范 C.开放规范D.多重手段规范 E.民事规范 27.电子货币的功能包括(ABCD) A.转账结算功能B.储蓄功能 C.兑现功能D.消费贷款功能 E.法定货币功能 28.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法律的基本原则有(ABCDE) A.公平原则B.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C.守法原则D.真实原则 E.诚实信用原则 29.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声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ABCD) A.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目的的声明 B.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 C.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 D.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权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 E.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技术方法的声明 30.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主要表现为(ABCDE) A.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B.处理争端的效率性 C.解决争议的经济性D.适用规则的灵活性 E.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全国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6.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ABDE) A.技术中立 B.媒介中立 C.内容中立 D.实施中立 E.同等保护 27.根据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情形有(ABCDE) A.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B.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C.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D.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8.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ABCE) A.买方 B.卖方 C.银行 D.数据通讯网络 E.认证机构 29.从广告法律的角度,网络广告包括(AE) A.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掌控内容的广告 B.旗帜广告 C.隐性广告 D.电子邮件广告 E.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掌握内容的广告

电子商务法课后答案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D 4.A 5.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CD 4.ABCD 5.AB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电子商务的基本参与对象有:(1)计算机网络;(2)电子商务用户;(3)CA认证中心;(4)物流中心;(5)网上金融机构。 2.答: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1)技术性;(2)安全性;(3)程序性;(4)开放性。 3.答:电子商务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②电子认证法律制度;③电子合同法律制度;④电子支付法律制度。(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②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③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⑤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法律制度;⑥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权与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D 4、ACD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1)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她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描述。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况下,不能以该文书中某项信息或签名采用了电子形式作为否定其法律效力的唯一理由。 (3)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例外,包括: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同时,为了使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其她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做出规定。 2、答: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包括:(1)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2)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3)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 第三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B (二)多项选择题

论文《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用本科生 毕业论文(设计)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专业:电子商务 考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

目录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 益的专有权利。随着英特网的普及和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中也逐渐产生越来越多的纠 纷。如何维护电子商务中的权益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良好发展。本文阐述了电子商 务的发展状况及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如:域名、数据 传输等;最后针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况,结合相关法律理论提出了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着作权 前言 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全球一体化经济“无边界”时代而兴起的具有革命性的国际贸易新形式。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界的德国,着名比利时法学加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I PROPERTY 的一种解释。 随着互联网结束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代表社会发展先进技术方向的贸易过程电子化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冲突,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加以认真的研究,对电子商务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正确理解,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知识经济时代刻不容缓的问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主要应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以及专利权等项内容。 (1)商标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为发挥有效识别商品的功能。其必须具有显着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的商标以及有声商标的出现。 (2)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是一种资源标志符,域名作为一种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其对于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法律已开始把某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专有域名的商业价值。 (3) 专利权是指对公开的发明与创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一种法律上认定的权利。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技术包括界面的设计等,都已申请专利,成为专利的新客体。 (4)版权也被称为作者权或着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其是基于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权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并享受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目前,国际上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活动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如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技术贸易之外,以版权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号的许可以及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形式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飞速发展。 (2)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一种主要的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识产业,已成为一种贸易产业形

《电子商务法》教学大纲

《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大纲 主任教研室主任大纲执笔人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学 时:32学时 实验学时: / 学时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课程性质:选修课 先行课程:电子商务概论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 责任单位:经济管理学院 二、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课程性质:《电子商务法》是管理类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选修课。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理论性较强。 课程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电子商务的基本制度,了解相关联的法律法规。 课程任务:由于电子商务法具有跨地域、跨时空、全球化的特性。通过教学,重点剖析以下三部分:一、电子商务法绪论,内容涉及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二、电子商务法本体论,内容涉及数据电信、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制

度。三、电子商务法关联制度论,内容涉及电子商务与隐私权、知识产权的关系,以及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和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三、课程的内容及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 (一)电子商务法基础 1、教学内容: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1)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2)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3)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基本原则 (1)调整对象 (2)体系 (3)基本原则 2、教学重点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电子商务法的性质、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3、教学要求 1)掌握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2)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3)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4)掌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 5)熟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二)电子合同 1、教学内容 1)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电子商务考试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及答案三

判断题 1、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而且调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问题等。() 2、因数据电文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3、数字签名是一种基于非对称加密的电子签名,是广义的电子签名。() 4、为了确保认证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5、对于格式条款,有些国家规定了审查机会问题。只要向消费者提供审查的机会,则该条款旧能成为有效的条款。() 6、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近似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7、我国对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采取的是合同解决途径。()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9、当证书签发后,一般说来,期望在整个有效期内都有效。认证机构无权撤销原有的证书。() 10、认证机构办法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用来确认持有特定密钥的人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11、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师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12、我国《合同法》采取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于数据电文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13、既使与签署目的像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也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14、发件人不得以其支付指令有误或支付的原因不合法为由要求银行撤销已经完成的支付行为。() 15、打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的行为,均属于侵犯隐私权。() 16、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17、发端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是电子代理人。() 18、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的,采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19、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的签名。() 20、电子支付工具的使用,亦可能造成新的犯罪问题。例如,电子支付制度可能会鼓励象洗钱这种不法活动,或是供网络赌博之用。() 21、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从订购、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的电子商务是完全电子商务。() 22、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换言之,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各个国家的单独立法予以发展。() 23、在封闭型电子计算机交易网络应用于商业领域时,法律上才产生了对于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问题。() 24、为了确保认证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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