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援发2008年第533号文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援发2008年第533号文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援发2008年第533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年第18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实施主体

第七条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包括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包括工程管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设计审查企业、施工监理企业)。

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取得《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规定的相应资格。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和商务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商务部向选定的成套项目实施主体下达任务通知函。任务通知函是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办理成套项目设备材料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和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法规,尊重

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制度,优化实施主体结构。

第三章招标和议标

第十一条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成套项目的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成套项目招(议)标,商务部对招(议)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商务部组建和管理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在组织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招标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承担评标工作。评审专家库专业类别不能涵盖的项目,评审方式由商务部决定。

受托管理机构在成套项目施工任务议标以及考察任务、勘察设计任务、施工监理任务招标和议标时,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承担评标工作,也可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单位提出的书面评标

报告和中标候选企业推荐意见,并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企业。

商务部设立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成套项目决标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中标候选企业或中标企业实质性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依次选定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或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

第十六条规模较大或工艺较复杂的成套项目,商务部可以决定划分标段招标或邀请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成套项目投标企业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性、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

中标企业不得将中标的成套项目转包或将应由其完成的成套项目肢解成若

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分包单位。主体性或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承担的分包任务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四章考察

第十八条成套项目考察分为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两个阶段。符合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九条考察企业组建的考察组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的技术专业配备应当能满足工作需要。考察组成员、考察方案、考察工作计划和技术搜资提纲应当在考察组行前报商务部审定。

第二十条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汇集可行性研究所需资料,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向商务部提出项目可行性意见。

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当对考察结果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项目可行的,考察搜资结果应当满足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估算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专业考察企业应当汇集项目建设的经济、技术资料,详细了解受援国有关设计规范要点、技术标准和常规做法。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方案,同受援国有关机构商定项目建设场址、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双方分工等事宜。受援国有原则性修改意见的,应当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专业考察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设计需要进行全面踏勘,拟订工程详细勘察方案。

专业考察企业应当对其汇集资料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考察搜资结果应当满足设计、概(预)算编制和施工任务招(议)标的需要。

第五章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并编制勘察报告。工程勘察应当满足项目设计的需要。

受援国自行勘察的项目,勘察结果的准确性由受援国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受援国提供的工程勘察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勘察结果的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成套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设计企业应当依据中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充分考虑受援国当地自然条件、建筑风格、常规做法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并编制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成套项目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技术简单或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可以采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五条经受援国确认的方案设计是初步设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应当满足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应当符合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商务部审查后,设计企业应当将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受援国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项目施工、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实施招(议)标的需要。

施工图设计的任何部分不得用规范或标准图集替代,不得留有任何重大设计内容由设计代表现场设计。

第二十九条设计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商务部委托设计监理(设计审查)

企业进行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项目施工和招(议)标。

第三十条设计企业应当参加设计交底会,全面介绍考察、设计工作情况,就设计文件进行解释和答疑,并就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设计企业应当按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当从参与项目设计的专业人员中选派。

设计代表负责设计图纸解释,协助施工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企业按图施工,提出工程变更处理意见,参与施工质量验收。

第三十二条成套项目竣工后,设计企业应当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竣工图应当全面、如实反映竣工工程状况。竣工图作为政府间项目移交证书附件。

第六章施工

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施工技术组和国内管理组,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理企业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需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当报施工监理企业批准,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按设计图纸和中国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接受施工监理企业监督。

第三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全过程质量检查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序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

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按投标承诺合理配置施工机械,保证满足项目施工进度要求。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织施工所需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运输。设备和材料进入和退出施工现场,均需经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签认许可。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施工材料进行试验和检验。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受援国环境。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项目中期验收

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务部与受援国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商务部或中国驻外使馆与受援国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成套项目竣工移交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工程监理

第四十二条成套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企业对成套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

勘察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由不同企业分别实施的成套项目,工程监理任务由设计监理(或设计审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承担,或由工程管理企业一并承担。

勘察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由一家企业实施的成套项目,工程监理任务原则上由工程管理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设计监理(或设计审查)企业或工程管理企业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成套项目专业考察、勘察、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进行经济技术监督和管理,审查设计文件和项目造价,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和处理其他技术经济问题。

第四十四条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及其委派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

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监理(设计审查、工程管理)企业指定的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受援国和中国利益。

第八章造价和进度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分别在方案设计

和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商务部委托设计监理企业(或设计审查企业)对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进行审核。

第四十七条经商务部审定的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作为项目造价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整体现设计内容,综合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

第四十九条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条商务部严格控制成套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商务部和受援国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商务部推行对外援助工程保险制度。

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工程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自行承担损失。

第五十二条对于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范围之外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政策性调整、政治性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减,商务部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同价款调整事宜。

第五十三条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实施期限,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合理确定。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承诺期

限内完成任务。

设计监理(或设计审查)企业、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分阶段对项目专业考察、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成套项目实施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商务部同意后,由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同受援国有关机构商定。

第五十五条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期向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当专题报告。

第九章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实施人员管理制度。成套项目实施主体选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和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岗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商务部推行贯标制度,建立项目贯标体系过程监控和阶段审核机制。商务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贯标审核机构在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企业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十八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出口物资检验检疫制度。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援助出口物资的验放手续。

第五十九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制度。验收工作应根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成套项目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遵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06年第15号令)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商务部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指导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防范恐怖主义威胁工作。

第六十二条商务部建立重大成套项目联合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派组赴

施工现场排查质量和安全隐患,督促有关成套项目实施主体执行对外援助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技术资料。在项目对外移交后2个月内,提交工作总结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六十四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评估制度,对成套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成套项目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在参与项目投标或议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已授标的,授标结果无效;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五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的投标或议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三)中标候选企业或中标企业实质性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

(四)以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招投标秩序。

第六十六条成套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相关人员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商务部给予警告,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三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相应实施任务的投标和议标。

第六十七条成套项目实施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同时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有关实施任务的投标和议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分包;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形成工程质量隐患,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挪用对外援助资金;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进行或越权批准工程变更;

(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六十八条成套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成套项目招议标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按照EPC(设计-采购-施工)、D&B(设计-施工)建设模式实施成套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外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的实施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 理办法 (2019年10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90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 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 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除苹果、红枣外,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苹果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红枣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文控中心管理规定

文控中心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文控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技术文件和质量文件的资料管理,加强产品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资料,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增强公司资料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料范围 文控中心的资料范围确定为: a) 公司的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 b) 公司的程序文件; c) 产品图样(包括内部设计的产品图和从客户发来的产品图)和设计文件及产品在过程开发各阶段所形成的相应的技术文件; d) 外来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 e)产品工艺文件(过程流程图、FMEA(产品或过程)、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零件入口检测单、产品更改通知单等); f) 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类质量记录(生产过程报告、检验报告等) g) 公司制定和购买的各类标准; 三、义务 公司内部各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应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职责 四、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由文控中心负责文件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文件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文控中心配备文控专员分管,由质量管理部部长直接领导。文控专员的职责是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职责 文控中心既是公司产品及质量文件永久保存和保护的机构,同时又是开发利用文件资料资源的信息交流中心。 文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规划、收集、整理公司的技术、质量文件,并对各部门的技术、质量文件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关于质量、技术文件和资料工作的规章制度。3.负责公司技术、质量文件及有关资料和标准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统计等工作。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文件资料密级划控和守密、解密工作。

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

第三方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完善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方服务商是指参与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软硬件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为委厅及下属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运 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及其它相关信息化建设服务的厂商。第二节第三方服务商服务范围 第三条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主要包含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咨询服务: 一. 根据委厅信息系统建设总体部署,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 技术实施方案; 二. 对委厅现有的信息技术基础架构、设备运行状态和应用 情况进行诊断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根据委厅的实际情况提出备份方案和应急方案; 四. 其它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运行维护服务: 一. 软硬件设备安装服务; 二. 硬件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三. 软件系统的升级及故障处理;

四. 系统定期巡检和整体性能评估; 五. 其它运行维护服务。 第六条技术培训:根据委厅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国内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或标准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六条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第三方服务商的资质认证工作。第七条第三方服务商的资质认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技术能力、经济和财务能力以及对服务的报价。 第八条资质认证过程如下: 一. 收集第三方服务商的资质材料,并根据制定的评分办法 和标准对第三方服务商资质资料进行验证、初审、评分,汇 总后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二. 对经过初审的第三方服务商,就其公司整体情况、技术 队伍构成、服务机构的组织、完成的实际项目、考核情况等 方面进行评价; 三. 对评审结果形成书面评审报告,提出推荐意见,报信息 中心负责人审定。 第九条资质认证报告必须提交委厅分管领导核实审批。 第十一条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应及时收集并更新第三方服务商资料(包括企业重组或法人代表变更等重要信息)。 第三节第三方服务商协议签订 第十二条所有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只有信息技术部才能和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

三级等保,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策略

* 主办部门:系统运维部 执笔人: 审核人: XXXXX 信息安全管理策略V0.1 XXX-XXX-XX-01001 2014年3月17日

[本文件中出现的任何文字叙述、文档格式、插图、照片、方法、过程等内容,除另有特别注明,版权均属XXXXX所有,受到有关产权及版权法保护。任何个人、机构未经XXXXX的书面授权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引用本文件的任何片断。] 文件版本信息 文件版本信息说明 记录本文件提交时当前有效的版本控制信息,当前版本文件有效期将在新版本文档生效时自动结束。文件版本小于1.0 时,表示该版本文件为草案,仅可作为参照资料之目的。 阅送范围 内部发送部门:综合部、系统运维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信息安全方针 (1) 第三章信息安全策略 (2) 第四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信息安全系统,确保业务系统安全、稳定和可靠的运行,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推动信息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2239-2008)、《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JR/T 0071—2012)、《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指南》(JR/T 0072—2012),并结合XXXXX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策略。 第二条本策略为XXXXX信息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XXXXX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要求,指导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提供指引,其它信息安全相关文件在制定时不得违背本策略中的规定。 第三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信息安全 管理策略。 第二章信息安全方针 第四条 XXXXX的信息安全方针为:安全第一、综合防范、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一)安全第一:信息安全为业务的可靠开展提供基础保障。把信息安全作为信息系统建设和业务经营的首要任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2013]17号公告颁布) 发布日期:2013-1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合并为非套期保值交易。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执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头寸来扩大其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条套利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利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利交易头寸。 第五条会员或者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需申请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品种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获批的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对该申请品种一直有效。 第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三)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头寸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利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公司文控中心员工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文控中心员工管理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5141公司文控中心员工管理办法Management measures for employees of the company's cultural control center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对于员工管理,领导者不可忽略员工管理的八大需求,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的公司文控中心员工管理办法,供各位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料管理,加强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资料,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增强公司资料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料范围 公司建档范围确定为: 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理会形成的文件材料;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

的文件材料;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产品生产、能量消耗、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材料;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方面的文件材料;科研、技术引进、转让方面的材料;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信息、情报方面的文件材料;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转摘于https://www.360docs.net/doc/532176253.html,以上文件材料包括决议、决定、条例、规章制度等法规性文件,各类会议文件、重要记录、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文件资料、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技术图纸、方案、厂商资料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以及百利集团主要职能活动和员工在从事研发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公司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公司资料还包括声像资料:照片文件资料(含新闻、科技、艺术照片,由原版、翻版底片、照片、文字说明构成);影片文件资料(含原版底片、拷贝及文字说明);录音文件资料(含唱片、录音带);录像文件资料(含政治、经济论文、科技、文娱、广告活动)。

第三方服务商管理规范、

MBC第三方服务商管理规范 第一条定义 MBC增值服务平台:指由MBC提供的,用于帮助第三方服务商为MBC平台商家店铺提供运营、营销、培训、品控质检、法务、咨询、物流等增值服务的平台。 增值服务:MBC用户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在线为其提供运营服务、营销推广、整体托盘、IT系统支持、企业培训、外包服务、行业咨询等商务服务。 第三方服务商:是指通过MBC增值服务平台为MBC用户提供运营服务、营销推广、整体托盘、IT系统支持、企业培训、外包服务、行业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专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 用户:MBC平台的增值服务对象。 第二条MBC增值服务平台 用户通过查看MBC增值服务平台中的服务内容、了解服务商现状;第三方服务商可在平台发布服务信息、展示成功案例。 第三方服务商在MBC增值服务平台的日常经营中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不断提升自身服务品质,持续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共同促进增值服务平台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公开透明、公正文明、秩序良好的第三方服务商与服务对象的交流平台。第三方服务商在增值

服务平台上发布服务,若在经营期间出现违规行为,违规的认定与处理,将基于MBC平台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详见“服务商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条服务商行为规范 第三方服务商在符合入驻规则的基础上,还须遵守以下规范: 1、服务商应遵守并促使平台用户遵守MBC平台上的服务条款、平台规则、平台政策等相关规定。 2、服务商需保证提交至MBC的所有信息及材料真实、有效。 3、服务商开展收费服务必须合法、规范,在用户付款之前必须向用户进行明显的提示且获得用户的同意,不得引诱、欺诈用户进行不合理的消费。 4、服务商应自行负责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合法的应用服务和收费服务,发布服务之后需对该服务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 5、服务商应采取合法方式进行销售,不得采取垃圾邮件推广、欺诈性推广、胁迫性推广等非法手段。因服务商 取上述手段而给客户或MBC造成的损失,服务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6、服务商应当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客户服务,确保服务中或曾服务过的店铺服务数据的安全及隐私性,在协议有效期内和终止后,服务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有损客户名誉和利益的活动,否则客户有权追究服务商的违约责任。

第三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的外部第三方用户在共享科技公司内部信息、或访问科技公司内部信息系统时的行为,保护科技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用于内部管理机构对第三方机构和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的第三方包括科技公司的产品供应商、代维服务商、合作厂商等,制度的执行和责任由与第三方接触的科技公司相关部门承担。第三条第三方合作伙伴在涉及到共享科技公司内部信息、或访问企业内部信息系统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科技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本管理办法是指导第三方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相关组织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并根据工作实 际情况,制定并遵守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做好第三方安全管理 工作。 第三章来访出入管理 第五条第三方人员进入科技公司所属单位及其建筑物,应遵守科技公司相关安保制度。 第六条接待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来访预约制度和接待记录制度。对第三方人员的访问,科技公司前台应进行登记,详细登记来访原因、工作单位、出 入时间、会见人、目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第三方人员访问科技公司过程中,必须由接待部门安排专人陪同,不得任其自行走动。第三方人员在科技公司内活动应当佩戴来宾卡或访问登 记单。 第八条对于需要长时间访问科技公司的外部人员应该建立档案,档案应与通行

证对应,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九条未经科技公司特别许可,第三方人员不得在科技公司内摄影、拍照。 第十条科技公司员工要遵守相关安全保密规定,禁止与第三方人员谈论与其工作无关的内容,对共享给第三方人员的信息应登记。 第十一条如因业务需要须向第三方提供含有科技公司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或实物的,接待人应当在获得相应的批准或授权,并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后再行提供,提供时应开具清单请第三方签收。 第十二条访问活动结束后,应陪送第三方人员离开科技公司,并到前台处注销访问登记并归还来宾卡或访问登记单。 第十三条同科技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科技公司相关部门。 第四章机房出入管理 第十四条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引领和允许第三方人员访问机房等重要区域: 1.科技公司领导批准的参观活动; 2.必要的仪器设备现场安装、维修、调测; 3.第三方因业务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第三方人员访问机房须遵守机房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第三方人员进入计算机房或进行上机操作,须经信息化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相应登记,记录原因、目的及操作内容,指定专人全程陪同。 第五章网络访问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公司员工有义务向第三方人员说明网络接入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第三方人员不允许私自连接企业网络。如果必要,必须提出申请,征得信息化管理部门允许后方可接入。第三方人员连接网络要进行相应登记备案,并签订网络使用安全协议。 第十九条长期使用内部网络的第三方人员的计算机必须接受科技公司的统一客户端管理,包括客户端管理软件的安装、安全策略的配置等。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第三方服务商管理手册 模板

第三方服务商管理手册 手册版本: 手册编号: 批准: 审核: 会签: 编制:

第一部分:职责与权限 1、公司物流部 1.1 是制造部第三方服务商管理的归口部门; 1.2 负责第三方服务商管理手册修订,并监督第三方服务商按规定内容执行; 1.3 负责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第三方服务商选择标准,配合选择第三方服务商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1.4 负责处理第三方服务商日常运行问题点,并组织对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月度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监督第三方服务商问题点整改、闭环; 1.5 负责监督第三方服务商入库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等过程的服务质量,协调处理第三方服务商服务过程中的异常问题; 1.6 负责按第三方服务商服务协议对第三方服务商引起的生产异常问题发起管理考核; 2、公司生产车间 2.1 参与第三方服务商的月度评价审核; 3、公司运营采购 3.1 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第三方服务商选择标准,并组织与第三方服务商签署商务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 4、第三方服务商 4.1 负责按本管理手册开展第三方服务各项管理工作; 4.2 负责提供满足物料质量防护、安全防护、方便分拣作业与配送作业的仓储服务; 4.3 负责提供及时、准确、符合质量、包装、安全要求的物料配送服务; 4.4 负责提供及时、准确的物料库存报表,并进行物料库存预警,保障生产的需求; 4.5 负责供应商物料入库、在库、出库所使用的物流盛具管理,负责物料物流盛具的周转清洁维护; 4.6 负责第三方服务商日常运作过程中各类问题点及检查审核问题点整改,提供满足公司要求的第三方物流服务。

第二部分:第三方服务商工作程序 一、第三方服务商仓储管理 1、入库管理 1.1 第三方物流公司,建立供应商物料入库流程与标准作业规范; 1.2 第三方物流公司对所接收的物料在入库前对到货包装、数量、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到货数量短缺,应现场联系供应商驻场代表确认,如无驻场代表,应将现场问题照片反馈至供应商,并根据实际数量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发现包装箱或包装标识等包装物有明显的损坏、污垢及物料表面有明显损坏等现象,应现场联系供应商驻场代表确认,如无驻场代表,应将现场问题照片反馈至供应商,由驻场代表现场分拣或供应商确认,并根据合格品数量办理入库单据,不合格品随车退回; 1.3 若供应商到货符合物料接收标准,第三方物流公司对所接收物料做好入库单据交接,此单据作为第三方物流公司与供应商账目核对的依据; 1.4 若供应商到货不符合物料接收标准,且供应商无法及时返回,第三方物流公司需将此批物料进行隔离存放,并做好标识; 1.5 第三方物流公司接收到供应商的物料后,公司采购物料使用PDA扫码入库,第三方寄售物料按照报表管理的要求自建库存报表并抄送公司相关部门; 1.6 对于供应商物料使用循环包装(盛具、周转箱、围板箱等)到货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对所收到的包装信息进行记录,记录信息包括包装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时间日期等,并建立相关包装管理的台账。 2、库内管理 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公司特殊要求的仓库,保证具备能够随着公司产能提升而扩展到公司所需求仓储面积的能力,配备相应的物流仓储配送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和人力资源等软硬件设施。同时第三方物流公司须建立规范可行的标准作业指导书和库内管理制度,并在操作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执行,管理制度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2.1 库房目视化管理 2.1.1 第三方物流公司库房须有明确的货物存储布局图、公司组织结构图、消防逃生图等信息,并在醒目位置进行目视; 2.1.2 第三方物流公司库房须有明确的出入库管理流程、仓储作业管理流程、关键岗位作业流程、标准作业指导书、出库管理流程等相关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进行目视; 2.1.3 第三方物流公司库房内须有明确的区域设置,即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备料作业区、物料待发区及呆滞物资暂存区等区域,各区域须有明显的标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2.1.4 不同特性物料(待切换、试装、老状态等特殊物料)须有单独的摆放区域,各区域要求明显的标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2.1.5 第三方物流公司库房内存储的物料须有明确的标识,含供应商名称、物料名称、物料图号、最大最小库存等信息; 2.1.6 当目视化信息发生变更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标识进行更新; 2.1.7 现场标识应保持准确,无脏污、无破损;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公司文控中心管理办法 -范文》

《公司文控中心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料管理,加强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资料,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增强公司资料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公司文控中心管理办法。 二、资料范围 公司建档范围确定为: 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理会形成的文件材料;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产品生产、能量消耗、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材料;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方面的文件材料;科研、技术引进、转让方面的材料;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信息、情报方面的文件材料;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转摘于wmxz.以上文件材料包括决议、决定、条例、规章制度等法规性文件,各类会议文件、重要记录、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文件资料、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技术图纸、方案、厂商资料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以及百利集团主要职能活动和员工在从事研发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公司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公司资料还包括声像资料。照片文件资料(含新闻、科技、艺术

照片,由原版、翻版底片、照片、文字说明构成);影片文件资料(含原版底片、拷贝及文字说明);录音文件资料(含唱片、录音带);录像文件资料(含政治、经济、科技、文娱、广告活动)。 三、公司内部各中心/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应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职责 四、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集团总经办负责主体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文件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总经办设立文控中心,配备文控中心管理员分管公司主体文件资料工作,由系统管理部直接领导。文控中心管理员的职责是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文控中心既是公司文件、文件资料工作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保护文件资料的机构,同时又是开发利用文件资料资源的信息交流中心。 文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规划、协调全公司文件、资料工作,对各中心/部门文件、资料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关于文件、资料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公司文件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统计等工作。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文件资料密级划控和守密、解密工作。 5.开展文件、资料宣传、咨询活动,做好文件、资料开放和利用

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

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道的交叉、并行、占压工程管理,防范第三方破坏,确保管道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方施工的管理应本着“早发现、早联系、早介入、早管理”的“四早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落实QHSE管理要求,杜绝违章行为,确保交叉、并行、占压工程实施过程中管道的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处所辖长输管道的交叉、并行、占压工程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方施工定义 第三方:是指管道运营单位及管道运营单位有合同关系的承包商之外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方施工:是指第三方在输气管道沿线进行相关工程或与管道交叉的工程施工。 相关工程: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铁路、河流、电(光)缆、管道、工矿企业、输电线路等与公司所辖管道在法定管道保护距离以内施工的情况。泛指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修建铁路、高速公路、油气管道、高架电缆、通信光缆,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

相关工程包括周边工程(是指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 米-100 米范围施工)和近距离工程(是指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 米之内的施工,主要包括与在役管道交叉穿(跨)越、10 米内伴行,还包括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500 米及更近距离内爆破施工)。 第四条相关法律标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0 号 2、《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公路发(2015)36 号 3、《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 号 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 5、《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 6、《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2009 7、《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 注:包括 但不仅限于以上7 条第五条部门职责 1、负责与第三方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2、组织管理处生产科、安全科进行现场联合勘察,以确定合理正确的技术方案及施工方案; 3、负责对第三方施工方案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管道管理部,由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中国金 融期货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0%。 第十条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00 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文控中心文件管理办法

文控中心文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次: 发布: 实施: 拟制审核批准

作业文件 版 本/次:A/0 文控中心文件管理办法 第2页 共14页 1、 目的: 确保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资料均能保持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并且能够安全有效地被管理与使用。 版本/次 主要修改内容或更改单号 更改人 更改日期 发放部门 口总经理 口副总经理 口管理者代表 口资材部 口研发部 口中试部 口生产部 口品质部 口综合部 口销售部 口财务部

文控中心文件管理办法第3页共14页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外来资料与文件均适用。 3、职责: 4.1品质部负责文控室及文控资料的管理工作。 4.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受控文件的草拟、审核、修订和提报工作。 4.3管理部负责各部门文件的复核工作,总经理、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工作。 4、定义 公司各部门受控文件集中保管、集中管理和使用。 5、管理规定 5.1文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a.制订和组织实施公司有关于文件、资料工作的规章制度。 b.负责公司文件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统计等工作。 c.严格执行保密,做好文件资料密级划控和守密、解密工作。 d.开展文件、资料宣传、咨询活动,做好文件、资料开发和利用工作,主动为公司各项 工作和员工服务。 e.开展文件资料编研工作和信息开发交流工作,发挥文件资料的信息源作用。 f.发挥文件资料的教育功能,将文控中心办成公司培训、教育基地之一。 g.每年对文件资料进行一次清理,清除不必要保存的材料;对破损和褪色的材料进行修 补和复制。 h.资料外借需填写《文件资料借阅登记表》,并办理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归还时需确 认是否残缺。 5.2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3: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文控管理办法

文控管理办法 文控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件控制管理,完善文件的编订、修改、收发、分类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文件。 1.3 职责权限 1.3.1 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编制、修订、废止的起草。 1.3.2 管理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发放及存档管理。 1.4 文件定义 1.4.1 管理文件:指为规范公司管理而形成的有效指导日常运作的文件,包括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流程、规定、规范、办法、程序、标准、红头文件、表单等。 1.4.2 业务文件:指各业务项目部门针对营销业务编写的对外相关文件。 1.5 分类及定义 1.5.1 管理工具类:指为公司各类管理文件、业务文件、各类标准、程序等体系内文件的编订、修改、废止等所有文件控制的指导性文件。 1.5.2 管理程序类:指为公司各类管理、业务、生产、采购等全运营过程的工作/作业流程确定性文件。 1.5.3 管理标准类:指为公司各类管理、业务、生产、采购所有工作/作业活动过程中的执行标准性文件。 1.6 分级标准 1.6.1 管理文件共分三级,对应层级分别为:一级管理文件:为公司层面所编订、控制的管理文件二级管理文件:为部门层面所编订、控制的管理文件三级管理文件:为基层层面所编订、控制的管理文件 2 文件结构及编写标准 2.1 页眉:公司logo 和公司全称,公司全称用“五号”“宋体”“左对齐”编写。

2.2 文件头:公司全称加管理文件,“一号”“黑体”“加粗” “居中”编写,换行文件编号和版次,“四号”“仿宋体”“不加粗”“左对齐”编写,换行下划线。 2.3 文件名:文件名全称,“三号”“黑体”“加粗”“居中”编写。 2.4 文件标题:“四号”“仿宋体”“加粗”编写。 2.5 文件正文:“四号”“仿宋体”“不加粗”编写。 2.6 文件编号:一级编号以阿拉伯数字1加空格一个字符,以此类推;二级编号以一级编号为前提后缀.1加空格一个字符,以此类推;三级编号以一、二级编号为前提后缀.1加空格一个字符,以此类推;四级编号以一、二、三级编号为前提后缀.1加空格一个字符,以此类推。最高设四级编号,四级编号后细项以◆为编号。(示例:一级编号1+空格;二级编号1.1+空格;三级编号1.1.1+空格;四级编号1.1.1.1+空格) 2.7 页脚:包括文件类别、抄送详情、编订日期、生效日期、页码,小五号宋体不加粗左对齐编写。 2.8 段落行间距:文件名行间距为一倍间距,段前、后各增加1行,文件正文为单倍行间距。 2.9 段落缩进:分段落为首行字符缩进2字符。 3 文件分类编号设定□□□□□□□□□□ 文件流水号 部门编码传达层级文件类别代码公司代码 3.1 文件编码说明3.2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各部门下达的每一个文件只允许有唯一的 一个编码。 3.3 公司及各分公司编码如下: 3.3.1 山东凯源木业有限公司编码:KY 3.3.2 山东蓝源化工有限公司编码:LY 3.3.3 山东宏源热力有限公司编码:HY 3.3.4 山东俏家装饰有限公司编码:QJ 3.4

最新委托第三方物流管理办法

委托第三方物流管理办法 随着业务的拓展,委托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为我方提供外包运输服务越来越普遍,为保证安全、及时向客户供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生产供应中心。 1. 概念说明 1.1 本《办法》里的“运输”包括短途货物的配送、长途货物的运输;包括我方发货的运输、外购材料提货的运输。 1.2 本办法为原则性的要求,各分公司可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的实施细则。 2. 物流供应商的选择 2.1 标准: 2.1.1 独立法人。 2.1.2 资、证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3 有固定的、专门的办公和作业场地。 2.1.4 有一定规模(原则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 2.1.5 有自有车辆,证件齐全(道路运输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危化品道路运输证)。 2.1.6 有专职司机/押运员,证件齐全(身份证,驾驶证/危化品车辆驾驶证,押运证)。 2.1.7 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2.1.8整体外包给一家物流供应商的,或重要线路(发货量大的主要区域),物流供应商需向我方交纳一定额度的押金。 2.2 流程: 2.2.1 调查:确认上述2.1.4、2.1.7 2.2.2 考察:实地查看。确认:按上述2.1所有标准是否达到。 2.2.3 评估:包括部门负责人、物流文员在内不少于3人参与,按《评估表》评分并给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批。 2.2.4 审批: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人。

2.2.5 合同签署:审批后,物流文员/物流部负责人(或营业部)与物流供应商签署年度运输合同。 2.2.6 建档:合同签署后,按客户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上述证件复印件、评估表、运输协议等。与我方合作记录(运作情况、异常情况处理等),合作期间陆续补充完善。 2.2.7 生效:建档完毕,物流供应商按协议交纳押金后,协议生效,双方开始合作。 2.3 数量: 2.3.1 每条线路确定一家主供应商(签订正式的协议),不少于一家备用供应商(可暂不签署协议)。 2.3.2 危化品物流公司应占一定的比例,能满足危化品运输需要。 2.3.3 物流整体外包的(全部委托给一家供应商的),物流供应商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 3. 物流承运商的评估 3.1 时间:每年1月对上年度合作的物流供应商集中评估一次。 3.2 方式:由包括部门负责人、物流文员在内的不少于3人,按《评估表》《评估细则》评分。根据评估表评分后汇总。 3.3 反馈:评估结果是续签物流协议的依据,评估结束后,应及时向物流供应商反馈评估结果,签署下一年度的合作协议(评估不合格的终止合作,合格的责令整改、提升,良好、优秀的继续签署合作协议)。 4. 运输过程的管理 4.1 派车:物流供应商根据我方物流文员通知派车,时间、车况、载重能满足运输需要。 4.2 装货: 4.2.1 提货司机持加盖物流供应商公章的书面《装货通知单》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至我方装货。 4.2.2 车内干燥、整洁。 4.2.3 按我方的要求泊车、装货,听从我方指挥。 4.2.4与物流文员、开单文员办理相关手续:提交身份证、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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