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矛盾的观点的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与对策

用矛盾的观点的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与对策
用矛盾的观点的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与对策

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

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面对群体性事件,堵不如疏

数量增多规模扩大: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

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事例2005年06月安徽池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7年01月四川达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7年06月广东河源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8年06月贵州瓮安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9年06月湖北石首发生群体性事件

2010年04月黑龙江富锦长春岭发生群体性事件

2010年06月安徽马鞍山发生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的分析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与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它的产生及我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戒标准)的经济发展关键期和敏感期,群众维权意识增强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又有现实的具体成因。概括起来,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阶层、群体、组织的分化以及其利益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资源供给欠缺,生态环境破坏,社会的保障机制、民主机制建设等问题保障不到位、决策不民主、相互脱节甚至顶牛等情形。因为某些方面的改革失度,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失业严重,腐败现象蔓延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等情形。而这些因素都是易于导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条件。

(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侵害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征用补偿太低,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此外还有粮款补贴、财务混乱、宅基地等因素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城市,由于房屋拆迁、下岗失业、承包租赁、城市管理等原因也都会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如企业转制中的下岗职工群体,超过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下岗失业工人也极有可能受到煽动而引发集会、游行、示威;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回迁日期遥遥无期,搬迁地点不理想,生活设施不配套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拆迁公司的矛盾激化。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地方政府的决策失误是群体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

炸”,集中暴露出执政能力薄弱的软肋。“瓮安事件”中,基层党委政府匆忙将事件定性为“有组织、有预谋”,是黑恶势力煽动群众围攻政府,并在当地媒体大规模刊播“瓮安群众愤怒谴责不法分子”等新闻,引起了更多群众的反感和猜疑。一些官员还习惯于封锁消息,控制舆论,制造出“不明真相的群众”。长期以来,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保持沉默、回避媒体已经成为一些基层党委政府条件反射式的“自觉行为”,但在传播手段多样化、传播对象大众化的情况下,这种紧要关头的“失语”必然丧失引导舆论的主动权,看似避免承担责任的风险,实际却陷入被动,增加了平息事态的难度。

(四)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群众整体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造成了高涨的民主参政意识与较差的法制观念间的反差。尤其在一些偏僻的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比较落后。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不懂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而是动辄采取闹事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往往选择越级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形式,甚至发生暴力袭警、阻断交通事件,希望通过扩大事态,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视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使本来能通过正常的信访、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部分群众心里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负面影响和造势心理。认为闹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同时,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处理同一类群体事件中,对行为过激的事件和一般性的上访在解决方式、承诺程度及兑现结果的差异也加重了群众的这种心理,产生连锁反应。

(五)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畅通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

在我国现阶段,如果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难以在一定范围内兼顾和协调到,又缺乏各自表达正当利益诉求的渠道,便可能导致矛盾的积累和利益冲突的加剧。目前,由于受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渠道不畅,不同社会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一,表达的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特别是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处处受损时,又缺少畅通的利益诉求机制,于是他们便采用静坐、集体上访,阻碍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等集体性施压行为来宣泄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就频频出现了。

观点: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

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其次,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与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相关。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老百姓都愿意过安定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原因。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借口群体性事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盖自己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

对群众的感情有多深,解决问题的力度就有多大。说到底,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每个部门的各个层面都不等不靠,勇于负责。只有将“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做好了,宣传部门的工作才会游刃有余,权力部门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也才会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干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1、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实行上下互动,官民互约的

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惩罚性的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的疏导性,奖励性治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干部。2、要增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我国正处于重大的历史转折和社会变革时期,思想领域的斗争往往异常激励烈,对于社会思想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和各种腐朽思想文化必须会去占领。“法轮功”的蔓延再次告诫我们的党员,干部万万不能忘掉或者偏废肩上的政治使命,必须坚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治信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才能够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识别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而不至于陷入迷信的深潭。3、为全面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保证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书籍、资料,同时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辅导,培训工作,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任用和考核农村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对待。

(三)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促进农村稳定。发挥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选好人员。治保,调解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为治保,调解人员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得到了广大村民的信赖和支持。因此,治保,调解主任及委员,要挑选那些热心于治保,调解工作,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担任。(2)村主要干部及两委会要关心,支持治保,调解工作,把治保,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点环节来抓。要注重增强治保,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他们在广大村民中的威信。在鼓励他们发扬奉献精神的同时,也要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尽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治保,调解工作。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多年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加强调研,做好群众性事件前期预防和善后工作。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在商品经济日趋繁荣,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社会各阶层情况,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应该摆上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公安机关的议事日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要及时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对确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切忌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矛盾。二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甘当人民公仆、树立在群众中的威信,一旦发生问题,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要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农村治保会建设。对辖区内可能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人进行调查摸底,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提前介入。

(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到发现事态迅速制止。

群众性事件有突发性和潜伏性两种。潜伏性的事件占大多数,不论是突发性还是潜伏性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快捷灵敏的预警机制,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践证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功在于情报灵,失误在于情报滞。要积极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掌握突出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治“早”,防止形成事实。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文明办案、取信于民。

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八)加强侦控工作,严格区分事件性质、分类处置。

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特点、规律,采取不同的方法,正确处理。要加强侦察控制工作,掌握斗争主动权。对纯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和正当要求给予耐心的解答,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属于敌对分子插手操纵的问题,要把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与一般群众区分开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控制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对一些犯罪分子从中进行打、砸、抢、烧、爆炸、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则要讲究方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决不手软。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单元,要求学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我结合自身在基层政府工作,需要经常面对群众,解决群众反映的诸多问题和矛盾,较多接触到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特选取了《亚龙县平息槐树湾水电站被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这个案例,进行评析。 一、案例情况 亚龙县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槐树湾水电站位于其境内的化蝶河上,总投资3.9亿元,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该电站于2004年6月动工建设,2005年12月投产发电。 槐树湾电站共征用亚龙县土地1242亩,涉及拆迁户45户180人,征地560户2372人。按设计要求于2007年4月11日开闸放水,实施大坝消缺维修工程。然而次日上午,征地农民约80人聚集到电站坝首,阻拦电站检修施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上,农民认为政府执行的标准过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加安置补助费)应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16倍。2003年省政府批准亚龙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倍。亚龙县上报“一书四

方案”时2002年种植业产值尚未公布,补偿标准是按省政府公布的亚龙县1999-2001年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0倍报批后执行,即一类地(水地)每亩12000元,二类地(旱地)每亩7000元。但电站建设实际征地时间是2003年,此前2000-2002年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为一类地每亩15360元,二类地每亩8000元,形成征地补偿标准前后每亩一类地相差3360元、二类地1000元。 第二,要求解决因电站建设影响其生产生活的问题。电站建设确实影响了一些农户生产生活的水、电、路,存在临时用地恢复困难等问题。 第三,在国家补偿规定之外提出了很多要求。如,要进电站当工人,自己用电要免费,至少要低于正常电价等。 面对如此形势,亚龙县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组成“槐树洼水电站阻工事件”处置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 2、迅速对阻工事件性质作出判断: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定了处置的基本方法,即说服教育,疏散疏导,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3、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阻工事件的复杂性严重性。形成了《阻工事件经济政治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这对以后有针对性制定、实施应对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群众性矛盾纠纷事件,它的参加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成百上千人,这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社会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群体性纠纷不断涌现。深入研究分析新时期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成因,寻找妥善处理的办法,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一、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及其特点 新时期下群体性事件可分为城市群体性事件和农村群体性事件,城市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职工利益受到侵害,企业改制时,职工利益得不到维护、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和居民对自己在市政建设中拆迁安臵补偿不满而造成的群体性矛盾。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由于乱收费使农民负但过重,乡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不实损害群众利益,征地中存在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没有如期兑付或没有全部兑付到户而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山林、土地权属不清等原因引发的矛盾。其主要特点是:一是聚众性。群体性事件一般是触动相当部分人员的利益而引发,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纠纷都涉及相当多的人员,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即使部分人不愿上访闹事,但在其他人的煽动下也随大流,参与上访闹事,因此这些事件都表现人多势众的“聚众性”。二是多元性。群体性事件涉及面比较广,常引发多种利益的矛盾纠合在一起。一般来说都有人操纵,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图报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少数人鼓动跟着起哄,有的甚至是在群众中集资形成上访“专业户”,还有的是集资请“代言

人”,使这些纠纷形成多元化。三是突发性。一些纠纷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处理过程中极易触动一个地段利益,特别是在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的地区由于信息不灵,群众纠纷起来后,思想准备不足,感到突然性。四是反复性。群体性纠纷错综复杂,要经过调查,经过研究才能慎重处理。而群众往往等不得,要求当即表态,当即解决问题,以“到市里、省里甚至中央上访”为由进行要挟,重复上访。聚众闹事的方法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而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甚至造成长期积压,也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为同一事件反复上访、闹事的重要原因。如近年来二次入伍退伍士兵因对退伍后的待遇不满,曾多次到玉林市、自治区上访。五是针对性和对抗性。当前,群体性事件往往把矛头直接指向党委和政府,以达到向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按照自己的心理预期解决问题的目的。而群体性事件与一般的个别信访案件不同,参与者情绪激动,带有激烈的对抗性质,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更加严重的矛盾和冲突。 二、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造成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既有表面原因,也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只有认真探究新时期群性事件的成因,才能对症下药,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根据本人在基层工作实践经验,新时期群性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就个案而言,也许行政执法部门并未存在执法过错,但仍然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一、基本定义 在国外,一些学者将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有的学者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通俗地讲,“群体性事件”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 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目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产生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群体事件的发生既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也有现实的具体原因。具体原因大致如下: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费用不合理,政府出台的一些整治措施严重危害部分群众的利益;企业拖欠工资、医药费、退休金,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部分干部违法乱纪、财务不明、贪污腐败;某些政府机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由于历史原因,自然资源、遗留资产的归属问题等;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问题处理不好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矛盾的凸显,中国99%的群体事件是由老百姓的利益受侵害引起。不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收入分配不平等,财产分布不平等,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不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不平等,公共卫生和健康不平等,社会保障不平等,税收和财政收支不平等………不平等的两端是强弱的二元对立。一端是底层的弱势群体,另一端是强权们的的合谋。社会公平正义长期得不到落实和伸张。 (一) 二元对立的形成和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主导 1、强弱二元对立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市场转型的争论,在今天似乎看出了些结果,如今的市场经济分层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再分配权力转变过来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拥有再分配权力的人将权力转化为社会网络资源:政府官员在长期的权力结构中的经营已使其建立了庞大的权力网络和社会网络,形成了强势的“场域”,权力拥有者同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了各种寻租现象,拥有或收买政治权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条件。这种社会政治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政治与资本的合谋构成了社会的强势群体。他们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支配着社会的资源配置,主导着社会的主流话语,全力维护者自身的利益。

群体性事件工作总结

华工发[2011]56号 华池县总工会2011年开展群体性事件 工作总结 今年来,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及时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华池县总工会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对策、拟定预案,并积极地配合相关部门处置涉及我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各类突发性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为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 华池县总工会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成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的应急工作专项领导小组,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明确了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了应急工作经费。把及时、稳妥地处置好各类突发性事件当作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前做好应对的预案,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突发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要求单位必须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信访动态,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开通,对重大信访隐患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果断进行处置。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迅速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上报县维稳办等相关上级部门,绝不允许迟报、漏报甚至隐瞒不报,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继续坚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天安排专门的信访值班领导,方便群众来

访,方便领导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化解群众矛盾,及时处理各种上访案件。 三、排查隐患、妥善处置、防范未然 1、全力抓好应急处置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华池县总工会积极配合县维稳办、县信访局等部门,认真排查涉及各类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及时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尽力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的稳定。 2、认真开展隐患排查 近年我县在拆迁安置、双证办理、房屋安全、物业管理方面出现的信访案件、热难点问题较多。为避免矛盾激化,维护县城稳定,我单位多次召开专门的会议对有可能出现大规模上访、引发社会安定问题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组织人员多次进行排查和清理,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中国群体性事件原因与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群体性和并发性。参与的人员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主体 成分多元化。有各种职业各种身份各个阶层的人,例如国企下岗失业职工、房屋被拆迁居民、下岗军转干部、清洁工、出租车司机等等,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泛化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因而会发生一系列的并发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例如有因企业的改制、倒闭、兼并、破产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因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等。 2、极大的破坏性。当前群体性事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 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 3、具有组织性,且组织程度高。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由自发 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程度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 4、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群体性事件的共性都是与权益相关, 有经济利益有民主权利也有自身权益,当这些得不到有效保护和解决时,他们就会在基本上同意偏差思想的支配下聚集在一块并通过偏激的行为来解决,保护其合法权益。 5、具有仿效性和反复性。一些群体性事件始初都只是限于少 数人和小区域,随着事态发展和影响扩大,就会引起周边区域个别与其利益相关或类似的人群的仿效,使事态更加严重。由于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不同的原因动机、历史纠纷和现实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所以经常反复。 6、事件发展有可预见性和可防性。一般群体性时间都是人民 内部矛盾引发的,都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由小变大的渐进过程,只要是坚持抓早抓小的原则,加强防范,超前工作,就会把事件扼杀在萌芽中。 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深层次社会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贫富差距拉大。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社会心理及社 会舆论表现出强烈不满情绪。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那么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 现出来。 2.社会转型中群体利益的损失。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 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美国政治思想家亨廷顿说过:“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改革开放 以来,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由单一趋于多元。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宗旨观念利己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还有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荣辱观,只要权利不愿尽义务,采取闹事的方式来实现过分要求。 4.群众心里存在着“小事化大,大事闹事”的造势心理。认为闹 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当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引起政府机关的关注和领导的重视,能尽快解决问题,便聚集起来寻求解决的方法,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5.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有些地方和 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6.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和社会管理方式不相适应。我国 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而我们不少党政部门和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 7.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存在问题。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有效 的利益表达手段,他们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弱势利益群体由于资源有限,合法渠道又不畅通,利益被损害的时候,他们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来宣泄利益诉求。 中国群体性事件原因与对策 梁云鹏李建波(山东警察学院)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参与的人员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有各种职业各种身份各个阶层的人,无论是客观数据还是主观感知,都显示中国已经处于一个社会冲突事件的高发期,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主力军,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和调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运行机制,探索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冲突性质 (下转第25页) 政治 法制经纬23--

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个私企业劳动用工的日益普遍等等,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显现出其不可调和的一面,有些矛盾甚至表现得异常激烈,如果不能妥善加以解决,随时会导致群体性事件。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多,既影响社会的稳定,又破坏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因此,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找遏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办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更是巩固党和政府执政地位的需要。 一、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则反映出我们基层组织的凝聚力较弱,基层干部的执政水平较低,地方干群关系对立较为严重等方面存在的事实。从近年来了解到的我市和外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看,最突出的是以下四个方面。 腐败问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导火线。从多起群体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腐败问题是其导火线。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职工群众有关待遇不能兑现而企业领导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公款的问题;企业干部以权谋私,用国有集体财产经商办私人公司为自己寻找发财之路的问题等等。应该说,职工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在不同改制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如果企业在厂务公开上做得不够,解释不及时,更增强了群众的猜疑,再加上职工群众突然面临着下岗失业,对未来生存缺乏信心。如果少数人趁机以反腐败为借口,造谣煽动,进行组织串连,很容易挑起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决策失误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定时炸弹。当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有经济发展成就是干部政绩的片面认识,或个别领导干部求功心切,在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企业改制等工作决策中,事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分析研究;没有广泛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召开一定范围的群众座谈会,认真征求意见,而是盲目决策,仓促决策。这种决策缺乏民主性,缺乏科学性,必然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必然会导致决策失误,严重地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在工作不断推进中还会矛盾迭出,并不断积聚,但矛盾无法得到有效地化解时,就必然会产生群体性事件。 执法水平不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启爆器。在一些基层党员干部中,由于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马列主义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缺乏公仆意识、宗旨意识,相反特权意识却相当严重,说话办事唯我独尊,甚至为所欲为。这种意识的存在,在机关往往表现为官僚主义、衙门作风;在执法中表现为态度粗暴,徇私枉法,自以为是,肆意用法律作为自己谋私的工具;不依法办事,随心所欲使用处罚权;知法犯法,使用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执法手段执法等等,这就必然会引起被执法对象的不满,造成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对立。执法不公往往会因很小的事情,也会产生群体性事件,既严重地损害执法部门形象,又破坏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弱化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肥沃土壤。应该说,当前在基层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党员干部一心一意谋经济发展,但忽视了对发展中产生矛盾的解决,忽视或放弃了做细致认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甚至认为市场经济时代一切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金钱,而不去疏导、化解群众的心里埋怨不满情绪。同时普法宣传、法律知识教育仅仅流于形式,如上报纸,上电视等。这不仅淡化了干部与群众的感情,也导致群众缺少理想信念,缺少理解宽容,缺少友情关爱,因此很多人都显得心浮气躁。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有时是一件很平常的小事,政府及有关部门稍微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及时,都能迅速引起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危害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造成了社会结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变化,使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不建立行之有效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措施机构,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征及成因,提出更为合理的地方政府应对当前去提醒事件的策略和措施,对于吧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该领域的研究成为当今我国学术界一项崭新而又紧迫的课题。 目前,国内外的一些学者、专家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特征、规律和对策等都做过大量的分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研究,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地方政府应对措施,从经济、法制、政府建设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对策研究 1.群体性事件概述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建设包括方方面面,其中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如何构建利益协调机制,预防和消解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进入到学界公认的社会转型期。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发生发展的10余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上升了近10倍。而从2006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又增加了l倍。2010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有增无减,且参与人数、规模和对抗形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1.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还有一点需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必须是3人以上参与,才称之为“群体

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消弭了时间和空间的隔阂,重新建构了我们的生活,人类从此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网络也深刻影响了我们的政治生活,成为我们接收政治信息、表达政治见解的平台。政府则可以通过网络舆论及时了解民情民意,便捷、快速地与公众进行政治沟通。但是,由于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容易引发冲突,这些冲突必然会在网络有所折射,受网络信息的传播机制及其本身的非理性因素影响,很容易迅速聚集大批网民,导致百万级点击率,最终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危机,其后果在于能在很短时间,让大量群众对政府的看法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如果处置失当,可能形成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冲击,造成社会不和谐。如何对其进行治理,将是网络时代政府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考验了新时期政府的管理能力。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及其特性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新形式的危机。但是,学术界对此进行研究非常有限,对其概念解释也不是很明确,在此,笔者尝试从其定义开始进行阐释。 要理解网上群体性事件,首先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群体性事件。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一利益群体因某种共同利益关系聚集起来,以各种方式反映利益群体的共同愿望,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或保障其共同利益的事件。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这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场域———网络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对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的一个理论抽象,意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通过聚会、社团、媒体等形式进行自由对话、公共交往、公开表达意见的场域及机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为人们的自由交流和平等沟通提供了崭新的技术支撑,也为公共领域的重建和结构再造提供了技术基础,进而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网络公共领域为建构虚拟空间中的民主意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人们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地发言、讨论,使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出现了超越现实的民主热情和讨论精神。但是,由于缺少了叙事和传播过程中的权威审查机制,网络叙事本身也就变成消费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叙事主体因不断发泄非理性的情感而得到了娱乐,在这种较少体现责任的精神讨论语境中,非理性的精神极易膨胀。所以说,网络公共领域虽因理性的讨论和批判才得以成立,但它本身却无法避免非理性因素的纠结。可见,我国网络公共领域仍处于形成阶段,仍然是一个纠结在理性和非理性、现实和虚拟的矛盾状态中的综合体。

职工舆情调研报告

职工舆情调研报告 职工舆情的特点与工会的干预机制研究 舆情指在一定时期内,民众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或自己关心的特定事件所持有的群体性思想认知、情绪反应、价值判断和意见倾向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概括地说,舆情就是民众的态度和意见。职工舆情是广大工人阶级对单位内外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或自己关心的特定事件所持的态度和意见,包括对自身的认知、对所在单位的评价和对整个社会的态度。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舆情作为民意的一种集中体现,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因而近些年,对于舆情的理论和现实研究也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对于职工舆情,学术界关注甚少,几近空白。事实上,与普通的舆情相比,职工舆情具有特定的主体、客体和传播规律,在监测机制和干预机制上也有特定的现实基础和需要。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效地疏导、监管、掌控和利用职工舆情的发展趋势与变化规律,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这一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当前工会组织发挥社会职能所应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报告在对工会干部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基础上,查阅有关资料,深入分析职工舆情的特点,工会干预的重要性、现状和困难,进而提出完善工会干预机制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职工舆情的特点

与一般意义上的舆情相比,职工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1、从主体上看,职工舆情的主体是职工群众 一般意义上的舆情的主体是民众,是和掌握权力的官员相对的,也是和掌握各种资源的精英相对的,民众就是指普通百姓。而职工舆情的主体范围是特定的,特指职工群众,即工人阶级。工人阶级作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执政党的阶级基础。随着上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转型,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到“十*五”末上海的从 业人员已超过1XXX万人,工会会员数已达到XXX万人。其中,非 公经济职工已成为职工队伍的主体;同时,“80后”职工、农民 工也越来越多。职工队伍的重大变化及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决定了职工舆情往往是整个社会的舆情热点。职工群众的利益意愿和诉求往往是整个社会关心的问题;涉及职工队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也就成为社会性事件;职工对一些社会热点、焦点和民生问题的反应与看法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态度。 2、从内容上看,职工舆情主要来自职场方面 一般意义上的舆情内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或民 众关心的特定事件。由于民众类型多样,关注范围广泛,因此一般意义上的舆情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与一般意义上的舆情相比,我们认为,职工舆情的内容主要来自职场方面。由于职工个体的差异性和具体利益关系不同,尤其是职工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的特点,会对同一事件产生不同的意见、情绪和行为。一般而言,职工舆情包括职工对自身的认知和评价,如职工的个人

用矛盾的观点的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与对策

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 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面对群体性事件,堵不如疏 数量增多规模扩大: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 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事例2005年06月安徽池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7年01月四川达州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7年06月广东河源发生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课题名称: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2) (一)对群体性事件定义的不同理解 (2) (二)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意义 (2) (三)群体性违法事件的特点 (3)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4)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4)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5) 三、预防及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7) (一)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 (7)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8) (三)建立健全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 (8) (四)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 (8)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时间的重要保障。 (9) (六)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 (9) (七)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10) 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调整,由此不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主要因素。本文首先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概述,其次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及其社会根源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预防及应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即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时间;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清除社会矛盾;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性质界定成因和对策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2019年精选范文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现状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多,稍有处理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我县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7月,我县共发生非正常死亡××*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其中: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1-8月共发生 ××*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征 1、事发突然,人员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死者亲属会一时无措,马上会召集其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聚集在地一起,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难以及时准确地做到预警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死者家属、亲朋好友和邻里,同时也会造成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个别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 2、情绪激动,手段多样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时无法让死者家

属接受,在承受丧失亲人的悲痛中,情绪都比较激动,无法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当地党委政府来解决问题,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而且在亲友邻里聚集后,往往会仗着人多势众,在别人的鼓动下,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或是到肇事方或单位、或是到死亡发生地、或是到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围堵、抬尸闹丧、群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等极端做法,以期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 3、目的明确,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发生后,不管是否引发闹事事件,取得最大的经济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最终目的。其采取的闹事行为,一方面是悲痛情绪的发泄,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扩大影响,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诉求,在经济赔偿上获得最大化。特别是一些家属往往不分事故责任,以“人死为大”为要挟,用“死人”来压活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和赔偿要求,有的甚至漫天要价。 三、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分析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找出症结所在。通过深入调研,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群众法制意识不强。虽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忙于勤劳致富或创业或经商或打工,平时很少参加学习,看书读报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还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

群体事件的调研报告

略阳县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 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 了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对近三 年来我县发生的群体事件进行了调研,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三年以来略阳县发生的群体事件简析 近三年以来,我县共发生群体事件12起(2008年3起,2009年9起,2010年1-6月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县局在县委、 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教育疏导和依 法果断处置及慎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的原则,妥善应对,有 效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 (一)主要类型 1、因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引发的群体事件。6起,占 总数的50%。如:2009年1月10日,上元观镇谢家营村部分村 民因十天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等问题阻止施工队进场作业,施工 企业纠集人员持械将8名村民打伤,当晚近200名群众围堵项 目部,并引发近百名村民集体到县政府、市政府上访。2009年3 月30日,小河镇、盘龙乡约100余名村民因修建水电站淹没土 地和移民搬迁补偿等问题,围堵狮坝水电站大门,致使电站被迫 停产。 2、因企业改制、工资福待遇引发的群体事件。2起,占16.6%。如:2008年4月9日、10日,城化公司部分职工因劳动合同、工

资待遇与厂方发生纠纷,270余名职工到县政府集体上访,随后封堵政府大门。2009年3月5日,又因未给职工发放取暖费、落实带薪休假及工资待遇等问题,100多名职工采取停工、封门不让其他职工进厂上班等方式,致使企业停产。 3、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9年3月9日,橘园镇邵湾村部分村民因石场承包和村与组之间利益分配不均问题,100余名村民围攻石场,打砸设备,抢走部分物品,并打伤5人,后到县、市群体上访。 4、因交通营运管理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8年4月13日,城飞运输公司因与县运司为客运线路等矛盾引发纠纷,组织21辆中巴车和60余名职工,将县运司大门封堵,造成全县公交线路停运。 5、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8年7月4日,橘园镇“3?1”重大交通事故死亡、受伤人员家属30余人到县政府集体上访。在接待中不听劝阻,在县政府滋事混闹,撕打和辱骂工作人员,损坏公用设施和财物。 6、因刑事案件引发的群体事件。1起,占8.3%。2009年5月14日,汉运司西乡分公司中巴车司机袁利民在城固车站附近被人刺伤后死亡。15日,汉运司西乡分公司的22辆中巴车、60多名死者家属和司乘人员,以要求严惩凶手为由,围堵县政府大门。 (二)主要表现形式 1、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企业大门。5起,占总数的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教案(含附件)

教学技能大赛教案 课目: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教师:赵云 学时: 2 学时 代表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类专业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教案 Ⅰ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 3年制治安管理专业三年级学员,人数40人(分组设计实训,每组5人)。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任务流程和处置措施等。 能力目标:初步具备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基本能力。 ●教学内容 1.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遵循原则; 2.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的工作任务流程; 3.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措施的运用。 ●教学要求 1.教学内容的选择,要以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工作任务为驱动,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2.充分考虑教学重点和难点内容,增加授课的直观性,激发学员学习的兴趣、积极性;

3.严格学员考勤,注重学员课堂表现及学员主体的参与度,做到教与学的活动有机结合。 ●教师分工 课目团队主讲教师,主要讲授本课目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和实训。辅助教师,可配合主讲教师组织开展本课目基本技能的实训课前准备工作、单项内容实训组织、案例分析讨论等环节的教学工作,另外,要加强本课目团队的集体备课、教研活动。 ●教学重点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应遵循的原则和现场处置的工作任务流程。 ●教学难点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措施运用,引导学员如何将理论应用于模拟现场情景实训演练。 ●教学方法 重视教师讲解、提问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讨论、单项内容实训、学生互评、点评指导、现场答疑以及条件允许下的模拟情景实训演练等方式,正确灵活使用多种教学方法,使教学效果明显。 ●教时安排

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调研报告

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调研报告——赤水市政法委 作者:赤水市政法委副书记唐从建来源:赤水市政法委 “如何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课题调研组牵头单位市政法委,参与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于2009年4 月10日至4月23日深入到农村、乡镇、企业、厂矿实地调研,召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主要部门负责人、村组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征求意见,现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特征、发展趋势及表现方式 新特点:将发泄不满的目标指向了政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过激行为。群体性事件所形成的负面示范效应以及社会浮躁心理再扩散;利益受损群体的消极情绪极容易加剧;选择非理性手段表达诉求。 特征:主要表现为维权与社会泄愤的双重特征。群体性参与、突发性加快、利益性增多、关联性互动、仿效性增强、对抗性(暴力性、破坏性)升级、危害性极大、反复性递增。 发展趋势:数量规模呈上升态势;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显现;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有组织性趋向越来越明显;群体行为的互动性增强;处臵难度不断增大。 表现方式: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各种问题为由,聚集在党政机关、主管部门门口,干扰党政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上路堵塞交通,拦截上级领导喊(冤);集体罢工、罢市;以你们不解决我们就要到遵、到省、进京上访、或以死相威胁。 二、特殊群体不断聚集、闹事形成的原因 (一)、上访者 利益主体,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实现利益需求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由于不同的原因引发的诉求不同,所采取的表达方式、手段也不同。毋庸臵疑,其原因与利益诉求主体自身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法律意识等有关联。 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特殊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如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补偿、权属私有等等。 2、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特殊群体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体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用调解、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问题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3、尝到了闹而优则仕的甜头。有的上访者确实经过上访,有关部门为了做好“稳定”,一味用“忍让”来追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不属政策解决的范围,也给予“恩赐”。 4、单纯强调维权,曲解“以人为本”就得以他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解决他的问题,信“访”不信“法”,尤其是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承认裁判的权威和效力而选择上访。 5、追求需求利益最大化。本来是一点小事,把它说得很大、很复杂,扩大问题。甚至无理的也来过“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要大闹一番,缠访缠诉、胡搅蛮缠。 (二)、职能部门 1、利益诉求渠道单一。从目前现有的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来看,信访仍然是

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成因分析_王红

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成因分析 王红 1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1摘要2群体性事件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形式。改革中经济格局的变化和利益调整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经济根源;广大群众较为严重的政治依赖性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政治根源;公民开放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与不适当膨胀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思想根源。 1关键词2群体性事件,性质,成因,社会矛盾 1中图分类号2D669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4-4175(2005)05-0018-02 邓小平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0当前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化,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界定 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规模的集体上访、集会、游行、非暴力对抗乃至暴乱等群体行为。 (一)群体性事件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矛盾构成了世界,世界充满着矛盾。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矛盾,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代冲突理论认为,没有一个社会系统是整合得十分完美的,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社会系统中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历史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走过了一条曲折、复杂、饱经困苦的道路。正如亨廷顿在5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6中指出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现代化过程却孕育着不稳定0,现代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克服社会动荡的历史阶段。0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符合进化规律的现象,是社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正常状态。 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急剧的变革,矛盾大量积聚,人们面临的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重复杂。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各种复杂因素聚合的产物,是社会转型不可避免的阵痛。它包含着制度创新过程中社会矛盾合理释放的诸多因子,因此,从根本上杜绝这种事件的发生比较困难。但是,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预防和疏导改革中的矛盾,尽量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毛泽东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0112敌我矛盾是人民同各种敌对分子在根本利益对立基础上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范围内的各阶级、阶层、社会团体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首先,群体性事件在其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群体性事件尽管表面有激化的特征,存在偏激的群体言论及行动,但是它们的矛头指向不是国家,不是政府,而是社会上的种种不公行为。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为了解决某些实际而具体的问题,而不是蓄意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其次,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相对激化的表现。群体性事件虽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是一种在表现形式上带有对抗性色彩的人民内部矛盾,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利益整合及社会秩序状况。目前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聚众闹事、围攻、静坐等过激方式和过火行为冲击党政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带有明显的/压力0性质。其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大。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改革中经济格局的变化和利益调整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经济根源。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消除社会冲突,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社会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0122,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0132,/-思想.一旦离开-利 # 18 #5理论探索62005年第5期(总第155期) 11收稿日期22005-07-05 1作者简介2王红(1978-),女,山西临县人,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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