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管县与财政分权的

关于省直管县与财政分权的
关于省直管县与财政分权的

2012年第7期下旬刊(总第487期)

时 代 金 融

Times Finance

NO.7,2012

(CumulativetyNO.487)

关于“省直管县”与财政分权的探讨

范小杰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要】经济体制改革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具体来讲包括财税、金融、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城乡体制等诸多方面的改革,其中财政体制改革就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先行者”,率先在政府间关系方面做出了一次又一次的重大改革。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入稳步上升,取得了很好的改革效果。不过在中央和省一级财政关系得到很好理顺的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还需进一步的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点。本文就将介绍“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财政管理体制 省直管县 财政分权

一、“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简单理论分析

有关省管县财政体制问题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级次政府如何有效提供层次各异的公共产品问题,也是一个地方财政体制中最优规模的确定问题。

由于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会出现失灵现象,所以政府就成为各种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又指出受益归宿的空间范围是公共物品的关键特征,某些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而另一些则是有地理上限制的。奥茨的分权理论主张最优的政府规模应与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空间覆盖范围一致,但这不意味着政府的级次越多,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就越有效率,而是应根据一级政府能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来确定政府的层次结构,制定合理的财政体制及相应的政府间分配关系。根据我国的现实来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由现行政府层次构造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协调、各级财政分配关系不规范等引起的,应该减少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通过“省直管县”来实现由五级财政到三级财政的转变。

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实践

尽管80年代实行的“市管县”体制在某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后,这种体制的诸多弊病开始逐渐暴露。“市管县”体制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地市级政府掌握了大量经济社会管理权,县级政府自主权过小,县成为了地级市的附属单位。地级市往往通过政治优势和行政权力参与资源争夺,并且将财权上移、事权下移,政府间财力差距日益扩大,增加了县级政府的负担,抑制了县的发展。

通过近些年“省直管县”体制的推行,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明显的成效。增强了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的调控能力,调动了县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改变了市级财政的理财思路,使市级财政由依靠集中县级力量转变为通过自身发展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缓解了县级财政困难;减少了地方财政管理层级,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财政管理的交易成本。

尽管现在的“省直管县”取得了以上的这些成效,不过现实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纵向来看,“省直管县”使省财政管理的辐射面变大,管理难度加大,省级财政的事权责任增加了,但财力目前没能相应增加;横向来看,市级财政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其财力下降的同时事权没有明显减少,市县间互相协调存在问题。总体来说就是,“省直管县”后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一致性出现问题,省市县之间的支出责任没能根据事权与财权、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整。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

“省直管县”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隶属关系上的调整,而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逐步的完善,在探索中解决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千差万别的大国来说,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充分依据各个省的自身特点,分阶段、有方向、因地制宜地推进“省直管县”的改革。在进一步完善中应该逐步理清以下相关问题。

首先,理清省、市、省管的县的事权与支出责任。通过对事权的逐一列举,具体划分省、市、省直管的县各自的专有事权,以及省、市、省直管的县的共有事权。然后依据事权的划分结果,确定省、市、省直管的县各自的支出责任,明确各自的财政负担范围。

其次,理清省、市、省管的县的财政收入划分。依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对税收收入、收费收入及债务收入进行划分。

最后,规范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弥补不同层级政府间收支缺口,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成功案例——浙江模式

浙江省是我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开拓者,但这一体制却并不是浙江省的原创,我国建国初期就实行这种财政体制。随着我国行政体制在八十年代从“省管县”逐渐转化为“市管县”,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省管县”财政逐渐被“市管县”取代,但浙江保留了“省管县”财政体制。

浙江省保留“省管县”的财政体制是从其自身实际出发的。浙江省小县少,陆地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其中80%集中于省会杭州200公里范围,各县、市间距离近。同时,改革开放10多年,县域经济已颇为强大,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块状经济”。1993年,30多个发达县(市)的财政收入已占全省财政收入总量的70%。在这样的基础上,浙江省坚持把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为振兴经济的基础,在实行撤地建市的同时,仍坚持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并持续推进强县扩权的改革,逐步形成了省级政府地方治理结构方面的“浙江模式”。

浙江省保留了“省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但行政上也如全国其他地区一样采取市管县体制,这两种体制在事权、财权上必然会存在着矛盾,一方面行政上的市管县,必然弱化一些县的事权,另一方面,财政上省直管县又会弱化设市区的财力。如何协调好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上的这种矛盾就成为“省直管县”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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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法律法规,化解法律与监管风险

完善社会保险的法律制度,可以为社会保险的风险管理建立一个合理平台,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引用吸收他们法条中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特别在对于如何处罚挪用盗用社保基金方面,我国此类现象较为严重。

然而在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方面则不能引用美国法律法条,美国社保基金的供求比较平衡,不存在我国的资金缺口问题,因而美国的社保基金管理更趋于安全性,他们的《社会保障法案》明确规定不允许社保基金进入盈利性投资领域。而我国社保基金供不应求,社保基金的增值成为非常迫切的一面,因而需要投资收益率较高的领域,但是这必须有良好的法律监管平台,以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

(三)完善财政管理,化解财政支付风险

一是编制社会保险预算。在政府公共预算之外,单独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用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性支出继续在政府公共预算中编列、反映。

二是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财政部门要适当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渠道,增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三是加强财政对社保基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对社保基金征缴、投资运营以及拨付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障财政风险预警机制。

四是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支出存量结构,集中财力向社会保障倾斜。

(四)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化解操作风险

第一,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第二,积极开展商业保险,缓解社会保险的压力。这是保险业必须深入研究和积极实践的重大课题。

第三,畅通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避免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流失,使社会保险基金持续安全的运行。

第四,允许基金公司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让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安全、有序、高效。

第五,完善社保体系,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顺畅准确,避免冒领基金类似现象的发生,从而引发社会保险基金的无谓损失。

由此看来,建立健全社保体系对于化解操作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论

社会保险基金是关系到全社会人民利益的基金,一旦社会保险基金在保值增值上操作失误,将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运行,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要受到严格的考验。世界金融市场的波动会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产生影响,如何去防范不良的影响的产生以及如何让这个大市场帮我国完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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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付婷(1987-),女,汉族,江西人,硕士,现就职于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经传播事业部财经类职务,研究方向:金融管理与投资实务。

(责任编辑:陈岑)

体制成功的关键。

为解决此问题,浙江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调动市、县各自的积极性。一方面,通过扩大中心城区,增设市辖区等举措和鼓励增收的财政税收政策,使设市区财力和经济综合实力都得到有效增加。另一方面,又从1992年开始连续四次进行强县扩权的改革,解决了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与经济强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省财政还针对全省经济发达县占60%,欠发达县占30%和一般县占10%的实际,制定了分类指导的财政激励机制,相继推出针对发达县的“亿元县上台阶” 奖励政策,针对欠发达县的“两保两挂” 的鼓励政策,形成了省财政对市县财政激励兼容的财政转移支持制度,调动了各级政府增收积极性,增强了省级财政调控能力,保证了全省财政增收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经过一系列制度上的创新,浙江省改变了之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使之转变为“会干的孩子有奶吃”。

浙江省“省直管县”的实践大大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底,浙江县域经济的平均规模已达到93.92亿元,人均GDP16251元,位居全国最前列;县域财政总收入达651.13亿元,占全省的44.3%;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为305.70亿元,占全省的43.3%,全省58个县(市),除庆元县财政总收入为9596万元之外,全部进入亿元县(市)行列,其中16个县财政总收入超过10亿元。2004年,全省58个县(市)地方财政收入上亿元的有55个,比2000年增加20个。截至2004年底,浙江省36个县和22个县级市GDP总量为6465.9亿元,比2000年的3778.5亿元增长71.1%,占全省生产总值的53.8%,年均递增14.4%,如果加上最近几年由县(市)改设为市辖区的4个区的生产总值,县域经济已占到全省生产总值的2/3。此外,其他一些县域经济发展重要指标也均占全省的较大比重。可以看出浙江省“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践是成功的。

通过以上理论和现实的论述,可以发现“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一种转变,更重要的是内容上的充实。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省直管县”是行政体制转变的一个很好的突破口,通过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带动行政体制的改革以使我们的“上层建筑”更加符合如今的“经济基础”,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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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范小杰(1986-),女,安徽省六安市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学。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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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财政学》作业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系别:财政金融系 专业班级:财政12-1 学生姓名:狄汶康 学生学号:201201061306 指导老师:段治平 山东科技大学

目录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2从财政收入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2.1财政收入的定义 2.2财政收入的三原则 2.3中央财政收入的内容 2.4地方财政收入的内容 2.5从财政收入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3 从财政支出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3.1 财政支出的概念 3.2 财政支出的三原则 3.3 财政支出的分类 3.4 如何从财政支出上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4 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4.1政府预算的分类 4.2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4.3如何从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5 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建议 参考文献

如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摘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地方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体制密不可分。良好的政府服务是经济发展的必需品,有效的政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本文从政府收入与支出及预算管理体制建立等方面讨论了二者的财政关系。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政关系,预算管理,税收 正文: 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的一般分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世界现代化和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权利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开始觉醒,由于自身利益驱动,地方要求扩张权力的呼声日趋高涨,但是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政治体制惯性作用阻碍了两者关系的合理化,科学化,由于改革前期的放权让利政策使得“诸侯经济”形成,损害了中央权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在新世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要让地方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发展,更要让地方政府自主发展,活跃经济,拉动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央政府,管理一个国家全国事务的国家机构的总称,在联邦制国家,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 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4]1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2 【实施日期】200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为确保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预算管理体制 (一)预算收支划分。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现行符合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财政收支范围暂不作调整。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省财政将予以规范和调整。 (二)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以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市县体制上解(补助)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的通知》(财预〔2003〕1260号)核定的县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为基础,将省财政对市、县相对固定的补助纳入省对县的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同时,按照2003年财政结算中市对县的体制补助数额调减省对市的补助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的体制补助基数。 (三)税收返还 1.“两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75%,下同)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以2003年财政结算中各市核定的市对县2003年“两税”返还额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额作为省对各县的返还基数,相应调整省对各市本级的返还基数。从2004年起,“两税”增量按各县的“两税”增长幅度和的系数计算返还,并相应增加下一年度的返还基数;“两税”负增长的,按的系数扣减返还额,并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返还基数。 2.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返还基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03〕105号)规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所得税收入基数、返还基数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到县。所得税收入完不成基数的,省财政按75%直接扣减该县的基数返还额,并相应调减该县的收入基数。 3.按上述办法调整或核定的省对市、县的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两税”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所得税收入和返还基数,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省直管县”是近几年来行政管理体制中最受关注的改革模式,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随着2010年的走近,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改革开始提速,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一、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现状 目前我国省直管县改革主要包括“强县扩权”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 我国从1992年始,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浙江、河北、江苏、河南、安徽、广东、湖北、江西、吉林等省份陆续推行了以“强县扩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对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进行了扩权,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一些重点县。 《国家第十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要“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据财政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到目前,全国实行财政“省直管县”的有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18个省份,加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共有22个地区实行了财政体制上的“省直管县”。 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改革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试点县财政困难的现状。“省直管县”后,省级对试点县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仅是“直达”。也就是说,新体制下试点县收到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在总量上是不变的,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财政困难的状况。

(二)对农业生产投入不足。“省直管县”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进一步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的实现。但目前来说,对农业生产的投入还是不够。 (三)行政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相冲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是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也是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基础。据调查,我国不少地方实行省管县体制后,政府间财政关系有所调整,但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随之改变,因而出现了行政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相冲突的状况。从实际情况看,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大大增加了省级财政的事权责任,但其财力并没有增加。对于原来管县的市来说,市级财力下降较多,对其财权冲击较大,但对其所管的县承担的事权却没有相应地减少。不少省、自治区的试点办法明确规定,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原来管县的市不再集中县级收入,但却要进一步加大对县的补助力度,还要保证在教育、危房改造、医疗改革、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市对所管县的配套资金。这种办法必然加剧市级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的问题。县级财政是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受益者,其财力和财权得到了扩张,事权却没有大的变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三、对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建议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触及到我国大多数地区经济发展、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区划等诸多方面,面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更多地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科学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 (一)改革不能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各地发展情况有较大差异,在推进“省管县”体制改革上,要对各地“市管县”体制及其存在问题、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评估,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省直管县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省直管县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本文对三年来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一些总结、研究和分析,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运作方式,希望尽快壮大县域经济和提高改革的成效。 关键词: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 Abstract:this article for three-years provincial County are some summary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reform, research and analysis,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relevant system, further straighten out and regulate the mode of operation, hoped that the growing County domain economy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form. Keywords: direct County fiscal management reform 2009年,省政府下发文件,对包括行唐在内的全省64个扩权县(市)和产粮大县(市)开始实行统一的省财政直接管理体制,2010年又将实施范围扩大到92个县(市)。那么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在实施中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省直管县改革存在的不足 1.省直管的范围和内容有待扩大与细化 首先,单纯财政直管的作用不明显,财政仅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财政预算的安排和执行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同时要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这样脱离行政管理体制下的省财政直管(况且目前仅是财政结算方式的改变),对县财政运行的积极作用难免要打折扣。其次,实行财政直管的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省对直管县在政策扶持、税收激励、转移支付、基本支出保障、配套优惠、津补贴增长等方面都没有较大变化,省财政直管的优越性体现不充分。再次,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与省直管县的收入管理方式极不协调,直管县财政收入由市级考核管理,财力结算由省直接对县,负责税收征管的国税、地税却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市级税收征管部门垂直下达的收入计划与市政府下达的综合计划也不尽一致,给直管县全面落实收入目标增加了难度。 2.行政直管改革未能同步跟进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省直管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和保障,脱离了这个基础和保障,先行一步的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改革,既走不平稳,也会延误到达目标的时间,理论上和实践上对直管县都是损失。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财权与行政管理权不一致的问题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号:吉政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6-24 执行日期:2005-6-24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扩大县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将现行的省管市、市管县(市)财政体制改为省管市,同时管县(市)财政体制(简 称“省管县财政体制”)。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重点,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理顺省对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大对县(市)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激发县(市)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促进国民经济 和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改革的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妥善处理省、市、县(市)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县(市)级财政收支管理权限,加大省对县(市)政策和财力支持 力度,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二)有利于发挥财政分配机制的导向作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省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拨款与县(市)的财政收入和工作绩效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充分调动县(市) 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各项财政工作部署和业务流程,省直接对县(市),减少 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基层服务。 二、改革的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省、市、县(市)的收入。 省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省及省以下各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上缴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省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市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

关键词:财政分权;财政联邦主义;维持市场化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标,因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有关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权问题作出了研究。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有关财政分权的理论不仅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的重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财政分权视为打破中央计划束缚,走上自我持续增长道路的重要手段。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政府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但是,现实是地方政府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一)蒂布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蒂布特(1956)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奥茨及布鲁克纳(Brueckner)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理性的居民的确要比较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居民的约束下,地方政府有最有效提供公共品的动力。(二)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权思想马斯格雷夫(1959)从考察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empirenews.page--] (三)奥茨(Oates)的分权定理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由于奥茨分权定理的证明是建立在偏好差异和中央政府等份供给公共品的假定上,这些限制性条件似乎有点强加于人,很难使人信服,后续的研究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Oates(1999)指出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中央政府就很可能根据各地不同的需求提供不同的产出,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也就无财政分权存在的必要性,但现实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居民的偏好、公共品提供的成本比中央政府了解的多,更具有信息优势;迫于一些政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

浅议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体来看,我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进展顺利,然而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结合审计工作实践,笔者就如何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提一点肤浅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市级和县级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凸显。一方面,省财政直接与县财政挂钩后,市级财力弱化,迫于支出压力,市级政府便将主要财力放在如何增强中心城市实力、拓展中心城市功能、增加中心城市影响力上,减少了对县级财政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改革后,在收入分成、资金调度、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等方面,市级和县级财政之间处于平等的竞争关系,是利益分配的直接挑战方。这种财政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将内耗政府公共资源,不利于提供跨区域公共产品和服务。 2、市本级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无法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在传统的“省、市、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下,市本级下拨给区县的专项补助资金在市本级财政列“补助下级支出”科目,在县级财政列“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直接下达收入计划、下拨财政资金、办理财政结算,而市本级财政与县级财政之间没有了资金拨付关系,致使市本级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无法列入县级财政“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未能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3、区县税收征管体制未做相应改革,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一些省份调整和下放了部分省级税收,基本上实现了税收属地入库。但由于省以下税收征管体制未相应改革,省地税直属局、市级国税直属分局和市级地税涉外分局的征管权限没有相应下放,导致各区县税收征收机关不减反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4、市级政府财权事权改革不配套,增加了县级财政负担。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省集中的财力越来越多,但行政事务权、行政审批权、人事权等没有实施同步改革,市本级各部门的宏观职能依旧覆盖全市,市级政府在有限的财权范围内仍然承担着诸多事权。市级政府出台各类财政配套政策,增加了县级财政负担。 二、改进的对策 1、健全财政配套改革措施。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研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明确制定关于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的指导意见,理顺省与市县、市与区县之间的财政关系,规范市级财政下拨专项补助资金流程。另一方面,省财政应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省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应以强化基层财力保障能力、提高县级民生保障水平、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为出发点,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逐年提高,逐步减少和弥补县级财政支出的缺口,提高民主支出在政府性支出中的比重,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与此同时,规范市级人民政府出台配套政策行为,按照“谁出政策谁买单”的原则,不再增加县级财政配套压力。 2、完善行政配套改革制度。一是逐步推进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行政体制改革,以省、市、县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为核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切实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二是逐步实现行政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相一致,充分调动市县各级政府发展区域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有效缓解市级、县级之间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三是省政府各职能部门提高针对“省直管县”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建立专门面对直管县(市)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制,保持对市县的信息畅通。四是调整税收征管机构设置,理顺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制,减少县级政府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协调难度。 3、实施审计配套监督机制。为确保对县级财政的有效监管,必须要建立健全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财政监督机制,实施审计配套监督。由省级审计机关组织建立针对省直管县财政的“定期轮审”制度,直接部署对县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审计,并通过加强省、市、县

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理论分析

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理论分析 财政分权即上级政府给予下级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下级政府自主决定预算和规模。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自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形成了相对规范的财政分权体制。财政分权在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性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其弊端同样不容忽视。本文试图对国外学者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和提炼,并在此基础上简要讨论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财政监督问题。 一、财政分权的益处 综合现有的文献,财政分权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1.对多样化地区偏好的敏感度。分权化的政府行为利多弊少是许多主流经济学家所共同持有的观点,其中代表性观点认为,由于地方政府离本地区人民较近,因而能更好地反映个人偏好,而中央政府的决策则缺乏对多样化地区偏好的敏感度。这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公共品供给上往往需要采取折衷的办法。例如,一些居民偏好大规模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而另一部分人却希望保持较小的公共赤字以及更少的税收。因而对全国性公共品如国防来说,这样的折衷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每个人都要消费国防,而且他们是意见不一的。但是,也存在只在本地区提供并消费的公共物品,因此地区问对公共品的偏

好程度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就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对地方公共品的偏好类似于地方居民集体投票以决定他们想消费的公共品的供给水平。相反,由中央来提供公共品只能是各地得到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公共品,而这将引起效率损失。作文/zuowen/ 关于这一点,奥茨在1999年对财政联邦制的综述与回顾中作了切中肯綮的论述。他指出:“一个不利于财政集权的看法是,由中央提供公共品将导致各地间完全相同的公共品产出或提供水平。在完美信息条件下,理论上讲有可能由一个慈爱的中央计划者在不同地区问有差异地分配或提供公共品,进而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财政分权并无必要(尽管也许有人会说,上述结果在实质上就是分权的)。然而有两个理由对它进行反驳:第一,信息不完美是更经常的情况。具体地说,单个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人口与地理状况更为熟悉,它们拥有中央部门一般无法掌握的诸如地方偏好、成本条件等方面的信息。第二,迫于政治上的压力,中央政府在不同地区提供不同水平公共品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这些压力往往导致要求中央政府对各地一视同仁。所以,信息和政治约束往往使中央计划不能产生最优的公共品产出模式”。 麦克鲁尔也总结道:“分权的坚决支持者认为,家庭的区际流动性是地区规模的减函数。因为家庭可以外迁,就逼迫地区政府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偏好问题。就像资本与劳动的流动性提高了经济中私人部门的资源配置效率一样,地区间的高流动性可以提高政府的效率”。

计量财政学专题1:财政分权及其度量

专题1:财政分权及其度量

什么是财政分权? n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标 n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n在中国,财政分权理论也被称之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是当前财政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

多级政府结构:财政分权的背景 n多级政府结构的经济学解释:基于效率的解释。n理想的多级政府结构:能够提供公共产品

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 n也称之为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主要从经济学的视角,以新古典经济学的规范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考虑政府职能如何在不同政府级次间进行合理配置以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如何分配的问题,代表人物有蒂布特(Tiebout)、奥茨(Oates)和马斯格雷夫(Musgrave),所以又称之为TOM模型。

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 n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中央政府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 n现实是,地方政府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为何存在多级政府?),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 (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

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 n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14.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 财政改革的意见 财预“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8]35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实内容和形式,加强县(市)财政管理?和?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状况等有关条件,确定改革模式、步骤和进度,不搞?一刀切?;必须坚持科学规范、合理有序,要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省

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尊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收支划分、基数划转等问题,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运行;必须坚持协调推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增强县域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发展能力,强化省级调控功能,推动市县共同发展。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12年底前,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近期首先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民族自治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财政的扶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一)收支划分。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的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按照规范的办法,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二)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

财政分权的原因研究综述

财政分权的必要性及原因研究综述 摘要:财政分权问题早已成为公共经济学研究领域和政府决策部门的重大课 题之一,受到广泛的关注,财政分权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也不断取得丰富成果。本文将从财政分权的必要性为角度,梳理相关财政分权理论的文献综述,进一步的把握财政分权的原因,期望能够对财政分权理论有进一步的认识并能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夯实基础。 关键词:财政分权理论必要性财政分权原因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 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政府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但是,现实是地方政府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一)穆斯格雷夫(Musgvare)分权理论. 穆斯格雷夫和RB.穆斯格雷夫从考察财政的三个主要职能:配置、分配与稳定出发,来分析中央与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他们根据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空间限度的性质,将财政结构划分为各级行政单位。他们认为,公共产品的关键特征是具有受益范围的空间限度,它表现为一部分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如国防;另一部分的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是地方性的,如地方上的消防服务等。公共部门的资源配置理论要求:公共部门必须提供公共产品,其所承担的公共产品的成本必须与相关收益区域居民是偏好相一致,是由该地区的居民通过纳税和交费进行支付。这样,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就要由全国提供,全国居民纳税支付其成本;受益范围是跨区域的区域性公共产品,例如,公路等,就应以区域为单位来提供,并由区域内的居民纳税支付其成本。据此,划分出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省政府范围(在区域范围内)和再下级(国外习惯称为地方政府,也就是在地方范围内)三级行政级别,与之相适应,为使每一辖区内的公共产品受益程度不断提高,并对公共产品成本内在化的财政来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中央政府财政、省级政府财政、再下一级财政三级财政结构随之建立起来。

财政分权理论

2.财政分权理论的内容 (1)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内容 其核心观点是,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本身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能够迫使政府官员的财政决策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强化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决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强调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的作用。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蒂博特(1956)“以足投票”理论。蒂博特通过一系列假设,论述了公民“以足投票”,促进地方政府间竞争,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机制。他认为人们愿意在地方政府周围是由于他们想在全国寻找地方财政支出与税收的一种精确组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人们之所以在某一区域工作和居住,接受当地政府的管辖,是因为政府服务与税收符合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 斯蒂格勒(1957)最优分权模式菜单。斯蒂格勒提出了地方政府存在必要性的两条基本原则,进而说明了地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他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中提出了这两条原则:一是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众,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辖公民的效用与需求;二是一国国内不同的人们有权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这就说明了地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进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布坎南(1965)“俱乐部”理论。布坎南运用“俱乐部”理论解释了最优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形成问题,并强调了公共产品提供的规模经济与消费拥挤状况在决定地方政府最佳规模中的作用。 奥茨(1972)分权定理。奥茨从地方政府组织的决策成本和集合的角度,论述了政府组织结构问题。 特里西(1981)偏好误识理论。特里西从社会经济生括中信息的不完备性和非确定性出发,论述了由更了解本地区居民偏好的地方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费雪(2000)地方政府组织理论。费雪的地方政府组织理论同时强调①公共产

财政分权理论及其发展述评(一)

财政分权理论及其发展述评(一) 内容提要: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也呈现多样化。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财政分权问题,他们主要集中研究财政分权的原因、最优财政分权度及财政分权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本文对国内外这几个方面的研究作一综述并给予简单的评析。 关键词:财政分权;信息成本;政府规模;区域经济 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财政分权的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通常采用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省级政府预算收入中平均留成比例、子级政府支出与中央政府支出之比、预算收入的边际分成率、自治权指标和支出一收入指标、垂直不平衡度等指标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由于不同的国家在进行财政分权时,可能面临的经济环境、政治体制、民主发达程度等方面不同,财政分权的表现形式也会呈现差异。许多学者根据财政分权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刘云龙把财政分工(或分权)方式划分为立宪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和行政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前者的基本特征为:在事权划分上,体现经济性、功能性、地方政府优先性;在财政分工的确认上,体现了立宪性、民主性、老百姓说了算。后者的基本特征是:财政行为的策略性;财政活动的非规范性;财政分工的行政性。1]钱颖一按地方政府拥有权力的大小把分权化划分为三种类型: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权力分散化的联邦制和完全的分权化。最极端的分权化形式是完全的分权化,即国家把一切政治经济权力完全下放到地方,包括国防、财政、货币等。分权化程度最低的一种类型是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它仅仅把贯彻执行政策的任务放给了地方,却不给地方制定计划和选择政策的权力。介于这两种极端的类型之间的是一种在政府层级体系内部的权力划分,这就是各种各样的联邦制。2]Inman和Rubinfeld按中央政府政策的决策方式把联邦主义分为三种:经济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和民主联邦主义。经济联邦主义的中央政府政策由被选举或被任命的中央计划者决定。这种联邦主义把经济效率目标放在政府目标的首位。合作联邦主义的中央政府政策由从基层政府选出的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决定。合作联邦主义把经济效率目标作为中心目标,并鼓励地方政府在提供拥挤的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民主联邦主义的中央政府政策由从基层政府选出的代表大多数同意决定。3] 自从上个世纪以来,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发达国家大部分都实行财政分权。在人口超过五百万的75个转型经济国家中,84%的发展中国家正致力于向地方政府下放部分权力。伴随着财政分权实践的发展,财政分权理论以Tibe0ut1956年的经典文章《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为起点,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以Hayek、Tibeout、Musgrave、Oate为代表。4-7]其核心观点是,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本身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能够迫使政府官员的财政决策更好地反映纳税者的偏好,从而强化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决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强调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的作用。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与新古典的厂商理论相一致,把组织(政府、公司)视为“黑箱”,忽视了政府官员为什么有激励去提供公共商品和维护市场秩序。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以Montin0la、Qian和Weingast、Qian和Roland、Qian和Weingast、T0mmast和Weinschelbaum为代表。8-11]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承认对政府本身有激励机制。它假定政府并不是普济众生式的救世主,政府官员也有物质利益,官员有可能从政治决策中寻租。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本文按照各国为什么要实行财政分权?实行财政分权后,后果会怎么样?财政分权的后果必然会有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这在客观上就决定了最优财政分权的存在性这样的逻辑顺序来展开分析。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的内容 沿袭了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指导原则,但在分析框架和分析方法上有所拓展,引入了“公共选择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等研究框架,承认对政府本身有激励机制。公共选择理论研究选民、政治家、利益集团和政府官员们的行为,假设他们都是出于私利而采取行动的行为主体,以此研究他们在民主体制或其它类似的社会体制下进行的互动。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而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机制设计理论 是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教 授利奥·赫尔维茨(Leonid Hurwicz)开创, 并由新泽西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 教授埃瑞克·马斯金(Eric S. Maskin)和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罗格·迈尔森(Roger B. Myerson)所发展的(为表彰三人

对机制设计理论的贡献共同获得了2007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它所讨论的一般问题是,对于任意给定的一个经济或社会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等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设计以及怎样设计出一个经济机制,使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的目标一致。从研究路径和方法来看,与传统经济学在研究方法把市场机制作为已知,研究它能导致什么样的配置有所不同,机制设计理论把社会目标作为已知,试图寻找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经济机制。即通过设计博弈的具体形式,在满足参与者各自条件约束的情况下,使参与者在自利行为下选择的策略的相互作用能够让配置结果与预期目标相一致。机制设计通常会涉及信息效率和激励相容两个方面的问题。 【信息效率】(Informational efficiency)是关于经济机制实现既定社会目标所要求的信息量多少的问题,即机制运行的成本问题,它要求所设计的机制只需要较少的关于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信息和较低的信息成本。任何一个经济机制的设计和执行都需要信息传递,而信息传递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因此对于制度设计者来说,自然是信息空间的维数越小越好。【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是赫尔维茨1972年提出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将其定义为,如果在给定机制下,如实报告自己的私人信息使参与者的占优策略均衡,那么这个机制就是激励相容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每个参与者(代理人)按照自利原则制订个人目标,机制实施的客观效果也能达到设计者(委托人)所要实现的目标。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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