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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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论文导读:世界上许多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并广泛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关键词:湿地保护,美国,立法比较,可持续发展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又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自然界和人类生存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保护湿地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重点。世界上许多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 并广泛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本文将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湿地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以期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

1.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实践:LI美国对湿地的定义美国是世界上率先提岀和使用湿地概念的国家。美国湿地的法定定义最早岀现在1972年美国工程兵和环保局出台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又名《水清洁法》)中。随后,美国各州湿地立法也纷纷对湿地的定义和范围作岀规定。他们也采取了《清洁水法》中有关湿地的法律概念。但是rti于各州的湿地状况、对湿地的保护能力和保护目的各有不同,因此各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湿地立法概念作出不同界定, 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2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的政治体制,在湿地保护立法领域,形成了以美国宪法为基础,联邦、州和当地政府湿保护法三级效率各异、相互配合的体系。但联邦在湿地保护方面发挥主要的作用,设立了许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湿地保护法律的落实。

美国联邦立法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的法规十分丰富,如:《鱼类和野生生物协调法人《河流与港口法》、《流域保护与防治法九《沿海湿地规划.保护与修复法》、《紧急占用湿地资源法》、《水资源开发法》。

联邦湿地法规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各州可以自由地制订和适用自己的湿地法规。目前共有加多个州制订了湿地保护法,如新罕布什尔州的《湿地填埋和疏浚法》。根据所占有的湿地类型的不同,各州对湿地采取不同模式的立法形式,对内陆湿地。

13美国湿地保护立法体系具备如下鲜明特点: 13.1立法理念较为科学而完整1989年,美国将“净减少量为零〃确立为国家目标,它是美国湿地保护

的立法理念中最为精髓的部分,该理念不是简单的将湿地保护起来, 而是从宏观上保持湿地的总体数量稳中有升,将湿地保护的重点放在恢复和重建,维护和改良湿地上,充分体现了兼顾保护和开发这两个相互矛盾的需求体。“净减少量为零"的理念,既可以保证在湿地保护政策下湿地周ffl居民的生产生活可以正常进行,又可以保证湿地资源不会因为生产生活而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13.2对农业活动的规制科学且有效湿地资源的破坏,大部分是由于过度和违法开垦.捕鱼、割草、放牧、

伐木等农业活动造成的。但是,根据《清洁水法》的规定,正常的农业和渔业活动无需经过工程兵部队审核许可,因而容易在保护与利用湿地资源之间产生矛盾。在1986年《粮食安全法》中这一矛盾得到了解决,该法制定的有关〃湿地破坏者"的条款规定,自1985年12月 23 R以后在湿地改造成的农田里种植作物的人无权从联邦农业补助项目中获益,即无权获得价格保障、谷物保险、灾难援助和低息贷款等利益。

13.3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美国拥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政策,通过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搭建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平台,利用社会力量增加湿地保护投入,并通过湿地保护信息公布制度加大社会监督是发达国家湿地保护政策的新走向。具体体现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规定了政府在对湿地利用采用限制性措施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听证能够确保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有利于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合理平衡发展。

13.4湿地保护的管理机构科学美国联邦设立了许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湿地保护法律的落实,如:安全部工程兵部队负责包含可航水体的湿地的保护,内政部、商业部.

国家海洋与大地管理局负责管理国家的海岸资源,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负责保护湿地不受农业保护的影响。这一管理模式的设置能够保证每一部法律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执行,不同的管理部门在不同法律管辖的湿地范围和法律授了的权限范阖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相互配合,形成了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

2、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实践 2.1我国对于湿地的定义 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后,湿地逐渐进入立法的视野,一些法律中开始陆续使用〃湿地〃概念,并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对象加以限制。例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从1992年起,地方立法中也开始加强对湿地的保护。黑龙江省.辽宁省.

上海市等部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中明确将"湿地〃作为保护对象,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岀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如《黑龙江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均使用了湿地概念。

但是这些规定大都及其简略,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与国家层ffl上的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科学统一的湿地法律概念有关。

2.2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从国家立法来看,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湿地法〃。因此,在湿地保护方而缺乏立法的针对性与直接的立法依据,湿地立法工作是作为整体自然保护工作的一部分加以纳入立法的范畴。近十儿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方而的法律法规,如

《森林法》(1983).《水污染防治法》(2984)、《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水土保持法》(1991).《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等15部法律都与湿地保护有关。与湿地保护有关的主要行政法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等18部。

在地方层而专门湿地立法已有了突破。目前,我国已有黑龙江、江西、陕西、广东.湖南等省在湿地保护立法方而已开先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人《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等己相继出台生效,现在不少地方正在审议本地区的湿地保护条例。这些保护条例制定出台为国家湿地保护立法和其他地区的地方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1 湿地及其保护的历史发展概况 湿地是一种水陆交融的特殊生境,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各国对其定义各不相同,依最为权威的《湿地公约》,乃是指:“或天然若或人工、或永久或暂时、或静止或流动之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的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带地,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海岸地带地区的珊瑚滩和海草床、滩涂、红树林、河口、河流、淡水沼泽、沼泽森林、湖泊、盐沼泽森及盐湖等。湿地处于水生系统与陆生系统之间的过渡带,兼有水陆生态系统的特征,特殊的地理条件、丰富的生物系统和资源使其具有丰富的价值功能,是自然界中最具有丰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其经济价值自不必言,除此之外还有调节气候、防洪蓄水、保护物种、丰富物产、娱乐旅游、科技教育等社会价值,而尤为重要的是湿地系统在调节气候、纳垢净污、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独特生态功能,更是为其赢得了“地球之肾”的美誉!同时,湿地生态系统又极具脆弱性, 易受污染,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因此,对湿地加强保护已是现代各国法制之必然。 湿地保护的提出是近几十年来的事情,是随着人们对其功能及重要性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以往,囿于科技水平和社会发展的局限,人们没有意识到湿地整体作为一特殊资源的重要意义,只是将其作为由水、土地、生物构成的简单组合;更没有 意识到湿地系统整体之独特生态功能的意义。因此,传统法律中并无单独的“湿地”概念,更无湿地保护的内容。法律只是分别对湿地各构成要素如水、土地、植被、动物等做出规定,缺乏对湿地的整体性考虑。而且,由于没有意识到湿地生态价值的重要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许多国家都曾大力提倡围湖造田、排水造田等对湿地产生毁灭性影响的开发行为,加之整体环境质量的普遍恶化,世界湿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湿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尤其是在纳垢净污方面的独特优势更是其他任何资源所不能及。因此,湿地作为一个单独的整体性概念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接受,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也提上了各国立法日程。1971年全球性政府间公约——《湿地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湿地保护正式走上国际化,迄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同时还有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拉姆萨尔公约执行局(RamsarConvention Bureau)、湿地国际(WetlandsInternational)、全球水伙伴(GWP)、全球环境基金(GEF)等一系列相关国际组织。 我国为传统湿地大国,湿地面积6 300多万公顷,占世界湿地总量11%以上,其中黑龙江扎龙、吉利向海、江西鄱阳湖、湖南洞庭湖、青海鸟岛、海南东寨港、香港米埔等7处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2002年,又有分布在8个省市,总面积196万公顷的14块湿地经申请成为国际重要湿地。这些湿地不但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更对维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 A Preliminary Probe into Legis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Chinese Wetland 钱水苗 巩 固(浙江大学法学院,杭州 310028) 摘 要 湿地是一种特殊生境,对人类有重要价值,其脆弱性需用法律加以特别保护。本文分析认为,现行立法不足以对湿地整体之生态功能进行有效保护,需要专门立法,并对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湿地 生态功能 专门立法 11 2004.10环境保护

中国湿地保护规划目标

总目标 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现象,力求把湿地生态环境做到良性循环,为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使湿地成为一个工农业发展的基地、巨大基因库,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源和种质资源。 分区目标 沼泽类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沼泽是自然界各种因素综合形成的产物,是一定地区内生态系统平衡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沼泽类湿地的管理,对湿地的开发要进行全面的环境质量评价,有效地控制沼泽地乱垦的现象。 1996-2000年,减缓沼泽类湿地乱开垦的趋势。要我国三江平原湿地和若尔盖地区湿地进行综合整治。根据生态条件,综合评价是否开发的面积及保护的面积和对象。使本地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2000-2010年,有效地扼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根据沼泽的特殊功能进行全国的统一生态环境示范工程建设,实现示范区域的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促进当地农林牧业的发展。 沿海湿地保护规划目标 我国海岸线长,地形复杂,类型多,沿海湿地破坏严重,严重地影响了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了海产品的正常生长。 1996-2000年,建立北、黄、东、南海每个地区一个示范区,根据各海岸带不同的情况建立本地区示范区的模式,进行合理的开发与有效保护相结合。 2000-2010年,在示范区的基础上,努力推广沿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使沿海地区的湿地能够通过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海洋产品的发展。 湖滨湿地的保护规划目标 由于对湖滨湿地的盲目围湖造田,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也破坏了鱼虾的产卵采食基地,使鱼虾及湖内水生动植物产量下降。 1996-2000年,对我国五大淡水湖地区的湿地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污染,减缓生态环境的破坏而带来的湖泊老化问题。 2000-2010年,有效地控制湖泊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减少污染,实现重点地区的环境良性循环。 水源地保护规划目标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摘要: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的历史和各类文化中普遍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几乎是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已经存在。二战以后,随着人们认知不断进步和同性恋者争取自己权益的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越来越理性化。本文从人类对同性恋的认识出发,及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实际,对同性恋者的婚姻立法进行思考建议。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立法建议 一、同性恋的定义及普遍性 1.同性恋的定义 同性恋是homosexuality的意译,最早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Walker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2. 同性恋现象的普遍性 同性恋现象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社会事实,不管是现代还是古代,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甚至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尤其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因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仰慕和尊敬。 (1)世界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伦人、古代黑海一辈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都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导致男性中同性恋现象风行。 (2)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写到:“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而关于同性恋的第一个实例,则是《宴子春秋》中所记载的“羽人”倾慕齐景公的故事。又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暇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汉哀帝的袖子,汉哀帝不忍惊醒他,遂“断袖而起”。于是,“龙阳”、“余桃”、“断袖”便成为后世指称同性恋

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

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关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尽管由于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东西方国家在网络内容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但都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使其免受网络色情、暴力等的毒害。 美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点,就是通过立法防止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淫秽信息。2000年12月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此前,美国国会还制定过两部管制互联网内容的法律——《通讯净化法》和《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网络上污秽的言语或图片所侵害,但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97年、2004年裁定为“违宪”。 欧盟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年)、《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年),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儿童色情。 法国实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从严惩处的法律原则。1986年的《新闻自由法》对网络内容的过滤进行过专门规定。《刑法典》则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秽和有

损人类尊严内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1998年6月17 日第98-468号《保护与消除性伤害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德国《多媒体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的相关条款,规定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只有在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时方 可得以传播。2002年,德国政府在《广播电视和电信媒体中人格保护和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中,详细开列了十项不允许向青少年提供的有害内容。 俄罗斯2010年推出的《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信息干扰法》的修正案规定,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每天12时至18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互联网用户采取专门的“信息过滤”措施,以防止淫秽和色情网站对青少年的侵蚀。 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禁止17岁以下学生晚上10点以后出入网吧,门户网站和新闻类网站不得含有色情等青少年不宜接触的内容,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应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不宜青少年浏览的网站,应注明“含有不良信息”,并有义务严格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0年6月第3期林业资源管理 FOREST RESOURCES MANAGE M ENT June 2010N o 3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姜宏瑶,温亚利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通过对我国湿地的权属特点及保护管理现状的归纳和总结,分析了造成目前我国湿地管理低效的主要原因,指出了法律法规、监测和市场手段的不完善,以及湿地保护资金缺乏等因素加剧了湿地生态系统破碎化和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关键词:湿地权属;生态保护;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F 326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622(2010)03-0001-05 R esearch on M ai n Proble m s of the W etland Protecti on and M anage m ent Syste m and Counterm easures JIANG H ongyao ,W EN Ya li (C oll ge of E conom ics and M anag e m ent ,B eiji ng F orest ry Universit y,B e i jing 100083,Ch i na ) Abst ract :Th is paper summ 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 etland o wnersh i p 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w e-t land protection and m anage m ent and ana l y zed the m ain reason o f lo w -efficiency i n w etland m anage m en t and so m e o ther reasonsw hich inc l u ded i m perfect la w s and regulations ,m on itoring and m ar ketm eans tha t are to be i m proved ,and lack ofw etland protection funding ,all ofw hich have caused frag m enta ti o n o f the w etl a nd ecosyste m and we tland degradation Fi n a lly the suggestions on i m pr ov i n g w etland protection and m anage m ent in Ch i n a are pr oposed K ey w ords :w etland ownersh i p ,eco log ical conserva ti o n ,m anage m ent syste m 收稿日期:2010-03-02;修回日期:2010-04-15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200901) 作者简介:姜宏瑶(1983-),女,北京人,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与环境政策。 Em a i :l jianghongy ao83@163.co m 我国的湿地,以其广阔的面积、丰富的类型和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湿地保护中处于重要地位,已经成为国际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湿地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和经济保障,同时在国土和生态安全中也发挥着其他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我国湿地保 护管理也经历了由物种到生境,由结构到功能,由单一目标的分散管理到多目标的综合管理,并朝着生态系统管理的方向发展。 1 湿地保护管理现状1 1 湿地资源的权属特点

湿地论文:浅谈我国湿地的保护与开发

湿地论文:浅谈我国湿地的保护与开发 【中文摘要】湿地在生态方面拥有着具体大的功能和效益,湿地是自然界中最富有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之一,在国际上一般将它与森林和海洋一同称为全球的三大生态系统。本文将对对我国湿地的特点、分类、现状及保护与开发做概括性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西部地区湿地保护和开发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如何解决湿地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目前而言,由于我国的疆域广阔,其他气象、地理等综合情况复杂等原因,我国的湿地资源也相应的呈现数量多,种类丰富的现象。虽然从整体来看,我国的湿地资源十分丰富,但是,随之人们对于湿地资源的无休止的破坏性的开发,以及人们对于 湿地资源保护认识上的不足,在各个方面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了我国湿地面临着整体状况逐渐恶化的严重趋势。虽然我国针对湿地的保护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开发工作在各方面来讲做的还不是很到位,民众普遍对湿地的保护和开发认识存在片面性,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深刻。我国西部地区对湿地的开发仍停留在掠夺式开发的模式,同时还存在保护和开发的各类法制体系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投入少等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湿地开发必须坚持依法开发、适度、可持续原则,同时就必须加强湿地立法及开发模式等重点方面的工作。 【英文摘要】Wetland has specific ecological functions and benefits, natural wetlands are the richest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ecosystems, Wetlands are one of three global ecological systems. This article will feature on our wetlands, classificatio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make general summary, and make a depth study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wetland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western China, and explore issues for how t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wetland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Now, due to China’s vast territory, and other integrated and complex reasons as meteorological and geographical conditions, the wetland resources of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corresponding quantity, wide variety of phenomena. While on the whole, China’s wetland resources are very rich, but people for wetland resources along the endless destructive development, people do not recognize the deficiencies in all aspects of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 resources, the efforts in protection of wetland resources is not enough ,resulting in face of the overall state of the wetland serious deteriorating trend. Although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 for a series of measures have been taken, but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wetland, is not in place, do in all ways, the public generally has one-sided understanding on wetlands protection, people do not know the profound significance of wetland protection. Meanwhile, China’

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37352744.html, 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龙湘元 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 摘要:法律界和医学界对待同性恋的立场经历了宽容、视为罪孽、视为病态、视为正常的历史演变。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立法认可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目前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法院在审理国外同性婚姻所涉及的案件时对其均以公共秩序保留予以排除。实践证明,完全否认国外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特别是依附该关系而成立的其他民事权益将无法保护。国外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加快立法构建。 关键词:同性婚姻;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6?0099?06 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被称为21世纪最大的社会景观之一。随着人权运动如火如荼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他们对婚姻权和配偶权的主张强烈地冲击着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和家庭制度,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1]对于同性恋者是否应该享有婚姻权,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是不同的态度 和不同的立法模式。由于我国的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人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难以接受,我国法院在受理同性婚姻所涉及的案件时,对同性婚姻的效力都是不予认可的。国内外的很多学者提出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以期解决同性婚姻所涉及到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历史和国情,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可能会经历漫长的道路,也可能永远不能合法化。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如何解决国外同性婚姻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成为我国司法实务的当务之急。 一、国外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从世界各国来看,婚姻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宗教婚姻、世俗婚姻和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几种。有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同时存在,还有些国家的宗教婚姻要有政府发文或举行法定的仪式后才被认为合法。从历史上说,婚姻也不容易界定,不同的社会中存在过类似婚姻的结合。但“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我国《婚姻法》也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基础,同性婚姻在我国被视为无效婚姻。目前我国学界对同性婚姻定义没有规定,在世界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中,仅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瑞典、葡萄牙、阿根廷八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等同于传统的异性婚姻,还有一些国家的地区和州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以及享有的与婚姻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这些类似婚姻的民事结合不一定符合今天法律上婚姻的定义,为便于研究,我们把这些关系定义为广义上的同性婚姻。所以同性婚姻中的婚姻概念的外延要广于法定婚姻概念。这种广义的同性婚姻是指同性

国外储备立法

1、美国储备立法情况 美国于1946年通过了《战略物资储备法》,该法具体规定了战略性物资原料的购买、储备和使用等。其后,于1950年通过了《国防生产法》,于1954年通过了《农产品贸易扩大资助法》,于1956年通过了《农业法》均进一步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各类战略物资的储备工作。70年代后,面对国际战略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为应对中东石油危机,美国进一步出台了《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国防工业储备法》、《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和《战略物资储备条例》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美国国家物资储备法律体系。 美国国家物资储备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军事战略物资储备。根据美国1979年的《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规定,战略物资的储备量必须满足三年战争消耗的需要,这些物资储存于113个仓库或基地,总重量达4000多万吨。二是以法律形式保障重要经济物资储备。美国工业体系庞大完整,对各类原材料需求巨大,且市场对价格反应敏感,为确保经济安全和平稳运行必须建立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经济物资储备。《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规定的储备物资共计62类93个品种,其中工业和矿产品80种,农业和畜产品13种。《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建立了美国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有数据显示,目前美国的石油战略储备超过7亿桶。 2、欧盟国家储备立法情况 欧盟国家根据自身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需要也建立了相应的国家储备相关法律。如德国制定了《能源经济法》、《石油储藏法》,保

证国家在私营能源供应企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战略能源安全。法国于1992年制定的《石油供应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战略储备的成品油量为前一年总销售量的27%,海外省、海外领地和地方行政区域战略储备量为前一年总销售量的20%。瑞典根据自身国家国土面积较小,矿物和能源供给对海外市场依赖度大的特点,以法律形式强化了对矿物资源和能源的储备要求。其法律规定全国储备的钴、铬、锰等稀有金属,要保证国家两个月的正常生产需求,石油要保证三个月的正常使用需求。

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比较 论文导读:世界上许多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并广泛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关键词:湿地保护,美国,立法比较,可持续发展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又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自然界和人类生存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保护湿地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重点。世界上许多湿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大都建立了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政府和州就已经开始立法保护湿地, 并广泛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本文将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湿地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以期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 1.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实践:LI美国对湿地的定义美国是世界上率先提岀和使用湿地概念的国家。美国湿地的法定定义最早岀现在1972年美国工程兵和环保局出台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又名《水清洁法》)中。随后,美国各州湿地立法也纷纷对湿地的定义和范围作岀规定。他们也采取了《清洁水法》中有关湿地的法律概念。但是rti于各州的湿地状况、对湿地的保护能力和保护目的各有不同,因此各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湿地立法概念作出不同界定, 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2美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 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的政治体制,在湿地保护立法领域,形成了以美国宪法为基础,联邦、州和当地政府湿保护法三级效率各异、相互配合的体系。但联邦在湿地保护方面发挥主要的作用,设立了许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湿地保护法律的落实。 美国联邦立法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的法规十分丰富,如:《鱼类和野生生物协调法人《河流与港口法》、《流域保护与防治法九《沿海湿地规划.保护与修复法》、《紧急占用湿地资源法》、《水资源开发法》。 联邦湿地法规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各州可以自由地制订和适用自己的湿地法规。目前共有加多个州制订了湿地保护法,如新罕布什尔州的《湿地填埋和疏浚法》。根据所占有的湿地类型的不同,各州对湿地采取不同模式的立法形式,对内陆湿地。 13美国湿地保护立法体系具备如下鲜明特点: 13.1立法理念较为科学而完整1989年,美国将“净减少量为零〃确立为国家目标,它是美国湿地保护

各国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欧盟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欢欢 依据2004年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欧盟国家海洋、滨海湿地面积约为5.1万平方公里。近年来,欧盟国家滨海湿地面临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滨海湿地功能大为削弱。丹麦、荷兰、德国、芬兰、英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法国、波兰、罗马尼亚以及葡萄牙、瑞典的部分地区湿地减少了5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减少了80%。还有研究显示,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将令欧洲近一半的滨海湿地消失。 欧盟并没有保护滨海湿地的专门立法,主要通过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质量管理、渔业政策等相关规范提供了间接法律依据。1979年签署的《欧洲野生生物与自然生境保护公约》是欧洲滨海湿地保护条约的渊源之一。该公约于1982年6月1日生效,主要目的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并特别强调了濒危、稀缺的野生物种、迁徙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其中公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严格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有许多是生活于滨海湿地的物种或迁徙物种。 此外,为保护瓦登海滨海湿地,1982年,荷兰、丹麦和德国三个瓦登海国家联合签署了《荷兰、丹麦、德国联合宣言》,协同保护瓦登海国家公园。1997年,《瓦登海多边保护计划》获得通过,至此,瓦登海成为欧洲滨海湿地多边保护的典型。瓦登海北起丹麦南部的海岸,经过德国海岸后转向荷兰,是绵延460公里的大型天然潮间带,由于地理和生物的复杂相互作用,该区域形成了众多过渡性栖息地与潮汐通道,产生了沙质滩涂、海草甸、沙滩、沙丘等多样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2009年,瓦登海还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为保护地中海海域的湿地,1991年有关《拉姆萨公约》的地中海行动计划启动,鼓励地中海国家、湿地保护与区域湿地保护的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合作。这是地中海沿岸25国合作商讨湿地保护并达成合作行动的区域论坛。2002年,该论坛成为执行《拉姆萨公约》的正式区域机构,成为区域湿地保护合作的另一典范。地中海沿岸广泛分布的滨海湿地也成为该区域合作行动重要的保护对象。 此外,1964年《海洋勘探国际委员会公约》协调并推动了北大西洋、波罗的海、北海的海洋研究,并确立了保护海洋环境和规范渔业的共同渔业政策。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将1972年《海洋倾废公约》与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相结合,为东北大西洋海洋及近海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条约还特别强调了重要物种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自1984年起,一系列以保护北海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达成了6个宣言,合称“北海会议宣言”,这些宣言强调了北海的物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渔业等问题。1992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规定了波罗的海环境的保护及应当保护的物种和生态环境。1995年《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及197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地中海行动计划》,为地中海区域滨海湿地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区域法依据。1992年《黑海防止污染公约》规定了黑海海域及滨岸水体水质量保护的具体举措。

浅析涉外同性结合关系的定性

浅析涉外同性结合关系的定性 论文摘要通过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识别和定性,法院才能正确适用冲突规范并据以寻找准据法做出判决。由于我国不存在民事结合制度,更不认可同性婚姻或类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我国《法律适用法》认为定性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在我国将面临识别困境。在涉外同性结合问题上,法院可以按照组成该法律关系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或类推适用冲突规则,将此类关系识别为民事合同或婚姻关系,并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处理案件。 论文关键词同性婚姻同性结合识别法律适用法 国家是一个个“小家”组成的“大家”,而婚姻是“小家”的基石,婚姻家庭制度最为直接地反映了一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因此在各国体现出迥异的制度模式。在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人员流动性极大增强的今天,婚姻家庭制度不再囿于一国内务,越来越多的涉外婚姻给国际私法提出了挑战和要求。然而,究竟何为“婚姻”?英国1876年海德案中彭赞芝法官的表述也许能够代表过去数个世纪里人众所认可之观点:“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性地、自愿终生在一起的结合”。但是,这一定义在一百余年后的今天受到了极大挑战。2014年2月,苏格兰议会以105票同意18票反对通过了《婚姻和民事结合(苏格兰)法案》,成为世界上第18个允许同性恋缔结婚姻的地区。此前,在2013年7月17日,英国女王“御准”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案,使得同性婚姻法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正式成为法律。窥一斑以见全豹,随着时代发展,同性恋者如今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享有了与异性恋者一样的婚姻权和组成家庭权。然而,不同国家对待同性婚姻的迥异态度,却使得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带来了对传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乃至对国际私法的冲击和挑战。 一、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及其识别困境 在中国,尽管并无视同性恋为罪愆的宗教传统,但“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一直是一条民众所默认的社会法则。自古以来,“龙阳之癖”就被视为家丑,在1997年《刑法》修改前同性恋甚至一度被认定为构成“流氓罪”。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将同性恋不加区分地一概视为心理与行为障碍,仅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列入精神疾病,这项转变标志着同性恋者不再是病态人群。时至今日,社会对于同性恋者越来越宽容,但与此相对的是,我国法律仍然以一种保守而传统的姿态拒绝承认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否应当合法化并非本文之要义,然无可否认之现实是鉴于已有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性,在国际交往中,我国法院必然面临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在我国的效力认定问题。鉴于各国运用不同模式以规制同性关系,本文将不采用“涉外同性婚姻”的表述,而以“涉外同性结合”指称各类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包括涉外同性婚姻以及其他在国外设立的民事结合、民事伙伴、登记伙伴等类婚姻关系。欲认定涉外同性结合之效力,首要问题是对此等关系作出识别和定性,以将其归类至应有之范畴,从而正确适用冲突规范据以寻找准据法。若将涉外同性结合定性为婚姻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1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说明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说明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说明 (一)欧盟 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美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欧盟国家则紧随其后。长沙欧柏泰克小编报道:欧盟国家意识到在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将提供重要的就业机会,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欧盟一直致力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议会于 1999 年 12 月 13 日通过了《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于2000 年 5 月 4 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 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并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其中《电子商务指令》更是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关键问题。欧盟成员国已在自 2000 年 5 月起的 18 个月内,《电子商务指令》将制订成为本国法律。欧盟的“指令” 与一般的国家法律不完全相同,它们具有地区性国际条约的性质。 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角度来看,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无论在立法思想上、立法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非常先进的。《欧盟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编号 1999/93/CE)主要用于指导和协

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 其中较具特色的有: 1. 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国际协调。 该《指令》明确规定“成员国不得为证书服务规定任何事先授权” ,规定了认证服务管理的客观透明、适当和非歧视的原则。 在一定条件下,“成员国应保证第三国认证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和欧盟内其他认证机构办法的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这样基本上确保国际间认证服务互认,为电子商务的国际化铺就通途。 2. 有关数据保护的规定。在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中,认证机构不仅在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而且在数据保护或隐私权保护这一促进和稳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上起到重要作用。该《指令》从这个宗旨出发,弥补了以前大部分电子商务立法的不足。 3. 该《指令》附件中对合格证书、签发合格证书的认证服务提供人、可靠签名生成设备提出了具体要求,全面、细致地规范了认证服务的几个关键环节。 (二)新加坡 新加坡是发展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 年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新加坡即开始了相

澳大利亚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中国海洋报/2011年/1月/14日/第004版 国际 澳大利亚滨海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中 山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欢欢 澳大利亚海岸线长3.7万公里,据估计,该国海岸带42%的面积为湿地。据澳大利亚1991年的一份文献统计,在当时520块具有国家级意义的湿地中,161块为滨海与海洋湿地。在65块国际重要湿地中,近半数为滨海湿地。 但澳大利亚的滨海湿地退化严重。据估计,欧洲殖民者进驻前,澳洲大陆湿地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现已消失了一半。滨海湿地消失的比例远远大于50%。新南威尔士滨海平原近70%的湿地已经消失,西澳大利亚州斯万滨海岸平原70%的湿地也已消失。 为了保护滨海湿地,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邦政府和各州及地方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政府间环境协议》和1999年澳大利亚国会制定的《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1997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国家湿地政策》,该政策成为澳大利亚湿地保护的重要文件,各州根据该政策制定湿地保护的战略和行动计划,澳大利亚环境署下属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局湿地处负责具体湿地保护工作。 由于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制,其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和州及地方法。1992年,澳大利亚联邦、州与地方订立了《政府间环境协议》,这是澳大利亚环境法的重要文件。它试图解决联邦体系与分立的环境管理权力及责任间的矛盾关系。协议规定了三级政府在环境管理中不同的角色、责任与利益,意图建立合作式的环境管理方法,减少联邦与各州以及特别行政区就环境问题产生的冲突,增加政府与产业界决策的确定性,并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政府间环境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依照该政策,联邦、州与地方政府应当坚持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全国性的环境标准,并明确提出制定周围海洋、河口和水质量标准的要求。任何违反这些全国性环境保护措施的行为都属违法。例如,该协议第九部分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保护动植物并以最大的努力保证物种的生存,并将陆地、水体生态系统维持在良好的水平。因此,该协议明确提出对自然生境的保护是实现前述目标的重要内容。 1999年颁布的《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是澳大利亚滨海湿地保护与明智利用最主要的联邦一级的法律文件。该法授权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评价与批准程序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及物种所在的区域,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制定恢复与管理的规划。 依据《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对任何具有国家环境重要性的对象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都必须事先实施评价与批准程序。拉姆萨湿地、澳大利亚与中国、日本、韩国签署的迁徙鸟类协议、波恩公约所涉物种都属于具有国家环境重要性的对象。此外,该法还明确了拉姆萨湿地指定与管理的程序,澳大利亚还制定了拉姆萨湿地的管理原则。因此,当滨海湿地属于拉姆萨湿地、世界自然遗迹、迁徙鸟类栖息地、珍稀战濒危物种栖息地时,《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即适用。 在1997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时,澳大利亚联邦颁布了《国家湿地政策》,目的是正式明确湿地的价值,促进湿地的保护、恢复与明智利用,并将湿地的明智利用纳入政府有关日常工作中。该国家政策提出了六大湿地战略,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项目,激励联邦、州、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参与明智利用湿地的工作。六大湿地战略为:管理联邦土地与水体的湿地;执行联邦政策与法律,并启动联邦湿地项目;吸引澳大利亚民众参与湿地管理;与各州、特别行政区及地方政府合作;保证湿地政策与管理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开展国际合作。

国外节能立法与我国

国外节能立法与我国《节约能源法》的完善 2008年05月07日星期三上午 11:28 一、我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问题 到2005年,我国《节约能源法》已经度过了七个春秋。七年来,我国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能源综合利用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这部法律已经明显滞后于节能的实际需要,修订势在必行。对于这部法律的修订,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方案,但有一点是共识,即必须借鉴国际先进节能立法经验。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节能立法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美国为了应对1973年以来的两次石油危机,于1975年出台了《能源政策和节能法案》,1978年出台了《国家节能政策法案》及《公用电力公司管理政策法案》,1987年出台了《国家家用电器节能法案》,2005年8月8日,又出台了新的能源法案《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日本于1979年10月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并分别于1998年和2003年两次对“节能法”进行了修订。此外,德国、加拿大、荷兰也都颁布实施了节能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大大提高了这些国家能源使用效率,降低了能源消耗,对我国《节约能源法》的完善很有借鉴意义。 二、我国《节约能源法》的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节约能源的法律地位,导致《节约能源法》的

立法定位偏低。 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低于美国和俄罗斯,仅为世界人均能源占有量的一半,但能源浪费现象却相当严重,单位产值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 4倍。其中火电、水泥等8个高耗能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平均水平高40%。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煤荒、电荒现象,能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节约能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将降低单位产值能耗作为“十一五”发展的重要目标。但与政策的步调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节能立法却显得较为滞后。首先是我国宪法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第九条、第十条也仅对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规定,对能源的合理利用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宪法中节能地位的缺失反映在《节约能源法》上,就是节能法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节能的指导思想,第四条第一款也仅将节能作为一项战略方针而没有作为基本国策对待。 当前,能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应当对此做出积极回应,确立可持续发展及节约能源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节约能源法的立意更高,使节能获得更为具体、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更高的法律地位,从而更有力地推动节能法律体系的建设。 (二)我国节能法偏重于规范工业生产领域的能源使用,对其他行业及

国外网络立法比较

国外科技动态 热点聚焦 国外网络立法比较 杨德明 近年来,网络化发展势头十分强劲。网络化给世界经济、社会带来了新的曙光,同时也给世界经济、社会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对网络化引发的问题十分关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希望网络化能在一定的规范下健康发展。本文分别列举新加坡、美国、日本、欧盟的网络法制,期望对我国的网络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新加坡网络法制 新加坡政府于1996年7月公布的“国际网络管理办法”,要求国际网络服务业者、线上资料服务业者及其他各类网站提供资料或是进行讨论时,必须遵守新加坡广播局颁发的“国际网络言论内容指导方针”的规定,否则将受惩罚。此规定主要内容为:(1)为维护公共道德,使儿童及青少年免于受到色情信息的污染,对于列入管制黑名单的色情网站,新加坡广播局将要求国际网络连线业者主动设限,使他人无法进入该网站;(2)为维护种族或宗教的和谐,对于挑起种族仇恨、宗教歧视的网络言论将依法予以取缔;(3)为保护国家安全,对于攻击政府、影响百姓的负面言论将予以禁止。 1998年6月,新加坡公布了电子交易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立法方式规范电子商务的国家。其内容包括:(1)关于电子记录与签名的认定。该法明确规定,信息不应因其系电子记录的方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2)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该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对于为第三方的电子记录材料仅仅提供通道服务的,除例外情况,将不承担民法上或商法上的责任。(3)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该法规定,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均可以采用电子记录的方式。此外,电子记录的发送人与 接受人之间的意向声明或其他陈述不应仅仅因为是电子记录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4)关于电子签名与确认机构,该法规定,如果一个文件上的签名被证实无误,那么就具备了两种关键的特性:①它证实了自签发后,文件没有被擅自改动;②它证实了签名是谁加上去的。对确认机构该法采用自愿注册方案。该法还对外国确认机构的承认问题以及对电子记录与签名的政府使用、计算机与数据的确认与通道等相关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新加坡还公布了电子非法运用法,电子知识产权的法令也正在加紧立法。今年6月新加坡法庭正在审理一起侵占互联网空间的诉讼案。引发这一诉讼案的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太平洋互联网公司对本地互联网搜寻引擎Catcha .com 私人有限公司的起诉。太平洋互联网指控对方未经许可在网站上提供超链接(Hy perlink )到太平洋一些网站的服务,使太平洋网站主页及相关页面的点击率下降,广告收入受损。互联网这一虚无空间,是否能像土地及其他财产一样遭非法侵占?这个由互联网科技所带来的全新法律问题很可能会由新加坡法庭先于世界其他国家立下判例。 二、美国网络法制 美国是国际网络及万维网的发源地,因此,网络法制建设起步较早。网络管理、政策、法律、法院判例、 企业自律、利益团体监督等均比其他国家先进。 目前,美国政府、企业、学校等部门都有自己的主页,通过网络提供信息并与外界沟通,网上的资料查询、购物、订机票、订旅馆、买书、远程教学、远程医疗、银行取款转账、财务咨询、股票下单、报税等已成为家常便饭。这些网络行为带来了无限的商机,但网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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