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交易规则

港交所交易规则
港交所交易规则

港交所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安排

1.正常交易时间

交易于周一至周五(公众假期除外)进行,交易时间如下:

竞价时段

开市前时段上午9时30分至上午10时正

包括以下四个不同时段:

输入买卖盘时段:9:30—9:45

对盘前时段:9:45—9:50

对盘时段:9:50—9:58

暂停时段:9:58—10:00

持续交易时段

早市上午10时正至中午12时30分

延续早市中午12时30分至下午2时30分

午市下午2时30分至下午4时正

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要是当天没有早市交易,当天也不会有延续早市交易。

2.交易所假期

证券市场于星期六、日及下列之公众假期休市:

1 / 29

日期星期假期

2009年1月1日星期四一月一日

2009年1月26日星期一农历年初一

2009年1月27日星期二农历年初二

2009年1月28日星期三农历年初三

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耶稣受难节

2009年4月13日星期一复活节星期一

2009年5月1日星期五劳动节

2009年5月28日星期四端午节

2009年7月1日星期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2009年10月1日星期四国庆日

2009年10月26日星期一重阳节

2009年12月25日星期五圣诞节

2010年1月1日星期五一月一日

2010年2月15日星期一农历年初二

2010年2月16日星期二农历年初三

2010年4月2日星期五耶稣受难节

2010年4月5日星期一复活节星期一

2010年4月6日星期二清明节翌日

2010年5月21日星期五佛诞

2010年6月16日星期三端午节

2010年7月1日星期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2010年9月23日星期四中秋节翌日

2010年10月1日星期五国庆日

2010年12月27日星期一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

备注:

以下交易日为半日交易(即没有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及联交所买卖与非联交所买卖(即交收指示及投资者交收指示)的非交收日:

2009年12月24日(星期四) - 圣诞节前夕

2009年12月31日(星期四) - 新年前夕

2010年12月24日(星期五) - 圣诞节前夕

2010年12月31日(星期五) - 新年前夕

3. 遇有台风及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时的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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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台风及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时的交易安排(规则571.(1))

(1) (a) 除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外所有交易日的台风来袭/

台风减弱时的交易时间安排

(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上午九

时三十分之前悬挂

开始交易: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

七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不进行开市前时段交易若八号风球在

上午七时三十分之后卸下。

?于上午十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时或

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

八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

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

午九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于下午二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中午

十二时或之前卸下。

?该日不进行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

二时后卸下。

(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开市前

时段内悬挂

开市前时段的交易将会继续,而:

?不进行早市交易及延续早市交易。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卸

下,午市会由下午二时三十分开始。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之后卸下,

该日便不进行早市交易、延续早市交

易及午市交易。

(i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早市时间内悬挂交易活动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而: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或之前卸下,便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而交易会

于下午二时三十分恢复。

?若八号风球在中午十二时后卸下,该日便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及午市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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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早市结束后午市开始前悬挂﹝在

延续交易证券的延续早市

内﹞如该日有早市交易,则交易活动会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延续早市交易,而该日将不进行午市交易。

如该日没有早市交易,根据规则第501B条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而该日将不进行午市交易。

(v)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午市时间内悬挂交易活动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

该日余下时间不进行交易。

(1) (aa) 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交易日的台风来袭/台风减弱

时的交易时间安排

(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上午

九时三十分之前悬挂

开始交易: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七

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不进行开市前时段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上

午七时三十分之后卸下。

?于上午十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时或之

前卸下。

?于上午十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八

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或

之前卸下。

?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若八号风球在上午

九时三十分或之前卸下。

?该日不进行交易若八号风球在上午九时

三十分后卸下。

(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开市前时段内悬挂开市前时段的交易将会继续,但不进行早市交易。

(iii) 八号或更高风球于早市时间内悬挂交易活动在八号或更高风球悬挂后十五分钟停止。

该日余下时间不进行交易。

(1) (b) 发出/取消黑色暴雨警告时的交易时间安排

(i)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之前发出

黑色暴雨警告

开始交易:

4 / 29

?于上午九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七

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不进行开市前时段交易若警告在上

午七时三十分之后取消。

?于上午十时若警告在上午八时或之

前取消。

?于上午十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八

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一时若警告在上午九时或

之前取消。

?于上午十一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

九时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于下午二时三十分若警告在中午十

二时或之前取消。

?该日不进行交易若警告在中午十二

时后取消。

(ii) 黑色暴雨警告于开市前时段、

早市或午市内发出

交易活动继续进行。

(iii) 黑色暴雨警告于早市结束后午市开始前发出﹝在延续交

易证券的延续早市内﹞?如该日有早市交易,延续早市及午市交易将继续进行。

?如该日没有早市交易,根据规则第501B条不进行延续早市交易,而该

日将不进行午市交易。

二、交易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更新日期: 2008年7月12日

一般

买卖证券时,应缴付之费用如下1:

佣金2

由2003年4月1日起,经纪将可与其客户自由商议佣金收费。交易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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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4%的交易征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投资者赔偿征费

因为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已经超过14亿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 - 征费)(修订)规则,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赔偿征费 (即:买卖双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 ﹝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交易费

买卖双方须各付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交易所。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交易系统使用费

买卖双方均须各付每宗交易港币0.50元的交易系统使用费。至于经纪是否会将交易系统使用费转嫁投资者,则属其商业决定。

股票印花税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请按此下载毋须缴纳香港印花税的证券名单。所有股票期权庄家经销交易、试验计划及交易所买卖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减免。

转手纸印花税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每张新转手纸须缴纳转手纸印花税港币5元予政府,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负责缴付。

过户费用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收取新发股票费用,收费每张港币2.50元,由6 / 29

买方支付。

首次公开招股股份

以上所述的交易费用中,经纪佣金、交易征费及交易费适用于首次公开招股股份。为方便参考,以下尝试简单列出投资者申购新上市发行人所发售新股时,所将要支付上述的若干交易费用及其计算方法。下列例子的内容经征询交易所、证监会及香港银行公会意见,主要用来协助公众人士了解如何计算申购新股时须付款项的正确金额。

申购公开新上市招股须付款项算式

1. 申购公开新上市招股须付款项(须付款项)分四个元素,分别是:

(i) 申请款项 - 所申购股数的发售价;

(ii) 经纪佣金2- 申请款项的1%;

(iii) 证监会交易征费3- 申请款项的0.004%;及

(iv) 交易所交易费4 - 申请款项的0.005%。

2. 上文(1)所述每一项费用均应独立计算,先行算出相关的小计金额

(在适用情况下,有关小计金额应将小数点后第三个位按四舍五入计

至小数点后第二个位),再将四个小计金额加起来,得出须付款项。

3. 举例来说:

申购公开发售股数:2,000股

- 发行价:5.23港元

- 经纪佣金:1%

- 证监会交易征费:0.004%

- 交易所交易费:0.005%

分项费用小计

(四舍五入前)小计

(四舍五入后)

申请款项

[2,000 x 5.23元]

不适用10,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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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佣金

[$10,460 x 1%]

不适用104.60元

证监会交易征费

[10,460元 x0.004%]

0.4184元0.42元

交易所交易费

[10,460元 x 0.005%]

0.523元0.52元

申购公开发售股份须付款项10,565.54元

1经纪或托管商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提供的结算、交收、托管及代理人服务须缴付结算公司服务费用。除非投资者和其经纪或托管商并非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交收,否则经纪或托管商就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服务或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经纪或托管商会自行决定是否会转嫁该等费用予投资者。请按此查阅详细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服务收费。

2现时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经纪佣金为申请款项的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7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6条) 。

3《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5条「新发行的交易征费」所规定处理方式订明:交易征费连同投资者赔偿征费应根据投资者在有关的需征费交易中须就每张证券支付予发行人的总代价,按《证券及期货 (征费)令》及《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 - 征费)规则》不时指定的百分比综合计算(计至最接近的一仙)。《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3条亦有类似提述。由于投资者赔偿征费暂停征收,投资者由2005年12月19日起不须支付因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而缴付的投资者赔偿征费,直至证监会将来刊登终止豁免公告予以终止为止。按2006年证券及期货(减低征费)令,于2006年12月1日起买卖证券的征费率由0.005%调低至0.004%。

4《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6条「新发行的交易费」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同时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4条)。

三、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内容

上日收价指一种证券的最后录得收价。

参考平衡价格指根据规则第501H条在开市前时段内任何特定时间系统所厘定的参考平衡价格(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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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价指买盘的价格。

沽出价指沽盘的价格。

当时买盘价亦称为最佳买盘价,指 :

在开市前时段内。

a. (在参考平衡价格可根据规则第501H条厘

定时) 某一特定时间的参考平衡价格;否

b. 某一特定时间的最高买盘价。

在持续交易时段内,某一特定时间的最高买盘

价。

当时沽盘价亦称为最佳沽盘价,指 :

在开市前时段内。

a. (在参考平衡价格可根据规则第501H条厘

定时) 某一特定时间的参考平衡价格;否

b. 某一特定时间的最低沽盘价。

在持续交易时段内,某一特定时间的最低沽盘

价。

按盘价指 :

a. 某一证券在开市前时段内任何时间或结

束时的按盘价是指:

i. (在参考平衡价格可根据规则第

501H条厘定时) 参考平衡价格;否

ii. 上日收市价;

b. 某一证券在某一交易日的持续交易时段

内任何时间或结束时的按盘价是指:

i. 倘若该证券在当日上述时间前有成

交,则

A. (在当时买盘价高于最后录得价

时) 指当时买盘价;否则

B. (在当时沽盘价低于最后录得价

时) 指当时沽盘价;否则

C. 当上述(b)(i)(A)及(b)(i)(B)

两种情况均不适用时,则指最后

录得价;或

ii. 倘若该证券在当日上述时间前没有

成交,则

A. (在当时买盘价高于上日收价

时) 指当时买盘价;否则

B. (在当时沽盘价低于上日收价

时) 指当时沽盘价;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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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均不适用

时,则指上日收价。

收价收价的内容,请按此处。

最后录得价指自动对盘系统最后录得的成交价。

当日最高价指当日透过自动对盘(包括竞价对盘)达致的非

两边客交易的最高成交价。

当日最低价指当日透过自动对盘(包括竞价对盘)达致的非

两边客交易的最低成交价。

收市价确定方式:

收市价的计算

更新日期: 2 0 0 9 年3 月2 3 日

正常运作情况下,股份的收市价会按持续交易时段最后一分钟内五个按盘价的中位數计算。系统由下午三时五十九分正开始每隔

十五秒錄取股份按盘价一次,一共摄取五个按盘价。现举例如下:

摄取时间买盘价沽盘价最后錄得价按盘价#

第一次下午3 : 5 9 : 0 0 $39.40 $39.45 $39.45 $39.45

第二次下午3 : 5 9 : 1 5 $39.40 $39.45 $39.45 $39.45

第三次下午3 : 5 9 : 3 0 $39.40 $39.45 $39.40 $39.40

第四次下午3 : 5 9 : 4 5 $39.35 $39.45 $39.40 $39.40

第五次下午4 : 0 0 : 0 0 $39.30 $39.35 $39.35 $39.35

五个时段的按盘价由最低至最高顺序如下:

$39.35 $39.40 $39.40 $39.45 $39.45

中位數(即中间的价格)是$39 .40,所以收市价定于$39.40 。选五个时段按盘价的中位數可确保收市价不会受一宗成交所左

右。

# 按盘价是根据《交易所规则》第101 条,在比较了当时的买盘价、沽盘价及最后錄得价后加以确定。

价位:

A部份

除B及/或C部份所载列的证券外,所有证券须按下列价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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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份

交易所买卖期权须按照交易运作程序所载的价位交易。

四、有关证券前收市价调整的指引

每有上市发行人公布股份分拆或股份合并或进行供股、红利派送、派发现金股息等将影响其资本结构之事项时,交易所可在除净日或有关公司行动生效日期当天调整相关上市证券的「前收市价」,并将之显示于AMS/3(第三代自动对盘系统)以供市场參考。

权益事项经常会附带着须先行达成的一项或多项条件,例如于股东大会中获得股东通过。如该或该等条件未能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发行人将不会进行该项权益。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尤其在除净日至有关条件达成前期间,务必谨慎行事。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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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当「前收市价」不适宜调整或无法确定经调整的前收市价,「前收市价」可按情况,以「N/A」(即「不适用」)显示或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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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机制

更新日期: 2009年3月23日

交易所的交易机制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是一个买卖盘带动的系统。

在开市前时段,系统只接受输入竞价盘及竞价限价盘。

在持续交易时段,系统只以限价盘、增强限价盘及特别限价盘进行买卖。买卖盘可选择附加『全数执行或立刻取消』指示,那么,要是不能同时全数完成有关买卖盘,便会取消整个买卖盘,不会保留在系统内。

证券买卖是通过交易大堂内的终端机或在交易所参与者办公室内的离场交易设施进行。

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

交易时段

开市前时段

自动配对股份的每个买卖盘的数量不得超过3,000手。自2007年1月29日起,不设每一个经纪代号的未执行买卖盘上限,而每一价格的轮候队伍的买卖盘数目上限增加至20,000个。买卖盘会累积一段时间及在预先设定的对盘时段中进行对盘。买卖盘会以买卖盘类别、价格及时间等优先次序(竞价盘享有优先的对盘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开市前时段于2002年3月推行。请按此处获取更多详情。

持续交易时段

自动配对股份的每个买卖盘的数量不得超过3,000手。自2007年1月29日起,不设每一个经纪代号的未执行买卖盘上限,而每一价格的轮候队伍的买卖盘数目上限增加至20,000个。现时自动对盘系统以严格的价格及时间优先次序持续进行配对。较早时间输入系统的买卖盘必须要完全执行,才可处理同等价格但较迟输入的买卖盘。

买卖盘种类

自动对盘系统可支援下列买卖盘指示:

开市前时段

AMS/3系统在开市前时段只接受输入竞价盘及竞价限价盘,而输入AMS/3系统的买卖盘价格不可偏离上日收市价或按盘价(如有,并视情况而定)9倍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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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盘

竞价盘是没有指定价格的买卖盘,在输入AMS/3系统后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进行对盘。竞价盘享有较竞价限价盘优先的对盘次序及根据时间先后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

在开市前时段结束后,任何未完成的竞价盘会于持续交易时段开始前自动取消。

?竞价限价盘

竞价限价盘是有指定价格的买卖盘。指定价格等同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或较最终参考平衡价格更具竞争力的竞价限价盘(即指定价格等同或高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买盘,或指定价格等同或低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卖盘)或可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进行对盘视乎另一方是否有足够可配对的买卖盘。竞价限价盘会根据价格及时间先后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竞价限价盘不会以差于最终参考平衡价格的价格对盘。

在开市前时段结束后,任何未完成而输入价不偏离按盘价九倍或以上的竞价限价盘,将自动转至持续交易时段,并一概视为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持续交易时段

AMS/3系统在持续交易时段内只接受输入限价盘、增强限价盘及特别限价盘(可选择附加「全数执行或立刻取消」指示,即买卖盘如不能即时全数完成,便会取消整个买卖盘而不会保留在系统内),而输入AMS/3系统的买卖盘价格(i)不可偏离按盘价9倍或以上(如有)及(ii)遵守报价规则,获豁免除外。

?限价盘

限价盘只可以指定价格配对,沽盘的输入价格不可低于最佳买入价(如有),而买盘的输入价格不可高于最佳沽出价(如有)。

任何未完成的限价盘,将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增强限价盘

增强限价盘最多可同时与五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即最佳价格队伍至距离4个价位的第5条轮候队伍),只要成交的价格不差于输入价格。沽盘的输入价格不可低于最佳买入价5个价位(或以上),而买盘的输入价格不可高于最佳沽出价5个价位(或以上)。

任何未完成的增强限价盘,将一概视为限价盘,存于所输入价格的轮候队伍中。

?特别限价盘

特别限价盘最多可同时与五条轮候队伍进行配对(即最佳价格队伍至距离4个价位的第5条轮候队伍),只要成交的价格不差于输入价格。特别限价盘是没有输入价格的限制,只要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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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的价格是等于或低于最佳买入价,又或者买盘的价格是等于或高于最佳沽出价。

任何未完成的特别限价盘将会被取消而不会保留在AMS/3系统内。

交易种类

自动对盘系统可支援下列交易种类:

?自动对盘交易

自动对盘交易是指当交易所参与者输入买盘及沽盘价相吻合时,由自动对盘系统自动达成买卖的交易。

?两边客交易

两边客交易是指交易所参与者,以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同时作为买方与卖方所进行的交易。

?非两边客交易

非两边客交易是指两位交易所参与者达成的交易,一方是买方而另一方是卖方。

?人手交易

人手交易是指交易所参与者并非经由自动对盘系统所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负责经由自动对盘系统输入申报有关的交易细节。

?碎股交易

碎股交易是指证券数量少于一个买卖单位的交易。

?竞价对盘交易

竞价对盘交易是指在开市前时段的对盘时段经自动买卖盘配对的竞价盘交易。一般竞价盘的自动买卖盘配对必须按规则第517(1)(a)条进行,期间不得在自动对盘系统输入、更改或取消任何买卖盘。根据规则第517(1)(a)条所订的方法在对盘时段达成的所有交易将被视为在对盘时段开始时达成的交易。

?开市前交易

开市前交易是指在开市前时段前已达成的交易,其中包括在上个交易日达成而未及输入自动对盘系统的交易。

有关股份的挂盘及交易资料会通过市场资料传送线路、交易所网址及其它资讯系统向市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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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发放。另设有一套新闻系统以中、英文发布监察科、交易所讯息以及上市公司消息,用以加强向交易所参与者及公众人士的资料发布。

报价规则

每个交易日首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或沽盘,是受一套开市报价规则所监管。按此规则,首个挂盘若为买盘,其价格必须高于或相等于上日收市价之下24个价位的价格;而首个挂盘若为沽盘,其价格则必须低于或相等于上日收市价之上24个价位的价格。首个挂盘﹝无论是买盘或卖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偏离上日收市价九倍或以上。至于非开市买卖盘的报价,则受另一套报价规则和价位表所规限,其中包括买盘或沽盘的价格不得偏离按盘价九倍或以上。然而,报价规则一般并不适用于竞价限价盘,但竞价限价买盘或竞价限价沽盘的价格亦不得偏离按盘价九倍或以上。

价位表详见于交易所规则附表二。

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

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是包含四个主要组合─ (1) 交易终端机、(2) 多工作站系统、(3) 经纪自设系统及 (4) 买卖盘传递系统。

交易所参与者可选择交易终端机、多工作站系统或经纪自设系统作为交易设施。视乎投资者选用的交易所参与者采用那一种交易设施,他们可透过不同渠道发出买卖盘指示。由交易所开发的买卖盘传递系统可让投资者透过电子渠道 (例如使用参与AMS/3的网络经营商的流动电话)落盘·祗有采用多工作站系统或经纪自设系统作为交易设施的交易所参与者才可经该

买卖盘传递系统接收买卖盘

(甲) 买卖盘指示说明

1.1增强限价盘

与现时的限价盘相似,惟增强限价盘最多可同时与五条轮候队伍进行

配对。输入卖盘价可以较对手最佳买盘价低四个价位或买盘价可以较

对手最佳卖盘价高四个价位。未能成交的余额会保留在系统内,并转

为原先指定限价的一般限价盘。如有需要,日后可增加可配对的价位

数目。

例一:增强限价盘-全数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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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9 表1(a) : 原来的买卖盘情况

输入增强限价盘以每股30.25元买入400,000股。

表1(b) : 对盘完成后

达致的成交 :

80,000股每股 30.05元

70,000股每股 30.10元

160,000股每股 30.15元

50,000股每股 30.20元

40,000股每股 30.25元

未完成数量: 无

例二:增强限价盘-部份未获配对

表2(a) : 原来的买卖盘情况

输入增强限价盘以每股30.25元买入430,000股。

表2(b) : 对盘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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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致的成交:

80,000股每股 30.05元

70,000股每股 30.10元

160,000股每股 30.15元

50,000股每股 30.20元

60,000股每股 30.25元

未完成数量: 10,000股成为每股30.25元的限价

1.2特别限价盘

输入特别限价盘时,必须输入限价,但价格不会受对手价格所限。只

要成交价不比输入的限价为差便可最多跟五条轮候队伍(即当时最佳

价及相距四个价位的第五轮候名单)配对。未能成交余额会自动取消,

不会保留在系统内。如有需要,日后可增加可配对的价位数目。

例三:特别限价盘

表3(a) : 原来的买卖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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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特别限价盘买入430,000股每股30.40元

表3(b) : 对盘完成后

达致的成交: 80,000股每股30.05元

70,000股每股30.10元

160,000股每股30.15元

50,000股每股30.20元

60,000股每股30.25元

20 / 29

香港联交所上市概要

境内企业在香港IPO 上市(一)香港上市条件 1,香港证交所主板市场上市基本要求

2,创业板市场上市基本要求 (二)香港上市流程

(三)香港上市费用 在港交所上市成本较高,保荐人、法律顾问、会计师和其他都要付费,总费用根据首次发行规模的大小会有很大差异,公司应准备将5%-30%的募集资金作为发行成本。 承销费用

标准的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2.5%-3.5% 保荐人 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向进行尽职审查并协调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关系的保荐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保荐人一般负责协调整个首次公开招股的全过程并起草招股说明书。 律师费 至少要有两家律师事务所,一家服务于公司,另一家服务于保荐人。为公司服务的一家主要负责向公司提供各方面法律意见,如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保荐人服务的一家主要负责鉴定招股说明书。 审计和会计费用 申请上市的公司要为财务报表的审计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公司有子公司,子公司也必须要审计。另外公司还要向申报会计师支付费用以出具有关财务信息的会计报告,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必须要经过审计,数据为招股说明书完成后6个月以内的数据,如果会计报告中需要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信息,还需支付另外一笔费用。 印刷费用 印刷费用是上市费用中重要的一项,包括排版、印刷招股说明书和股权证。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经监管部门同意后,要找专业的公司进行排版,批量印刷在高质量的纸张上。招股说明书要用中英文两种语言,因此需要专业的翻译公司翻译。 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险 上市公司越来越普遍地要为董事和高级职员(D&O)购买保险,这也增加

了上市费用。 其他费用 其他上市公司费用包括向港交所交纳的上市费;评估费(如果需要评估的话);另外还有投资者联络费用等等。 费用预估 (一)香港联交所发行上市费用。 1、保荐人(主理行)顾问费:150~200万港元。 2、公司律师费用:80~150万港元。 3、保荐人(主理行)律师:80~150万港元。 4、中国律师:40~80万元人民币。 5、会计师:180~220万港元。 6、评估师:10万港元。 7、公关宣传费:40万港元。 8、其它(上市、印刷):110万港元。 9、承销费用:融资金额的2.5~4%。 10、合计:不含承销费的固定费用大概为人民币800~1000万元。连承销费在内总费用可能达到筹资金额的20%左右。 11、注意事项:中介机构一般按40%~50%收取上市所须的前期费用,余额待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收取。 (二)香港创业板发行上市费用。 1、保荐人顾问费:约100万至200万港元。 2、上市顾问费:约120万至150万港元。

股票的大宗交易的看法有什么

股票的大宗交易的看法有什么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但是对于股票大宗交易很多人都不懂。下面由为大家介绍股票的大宗交易的主要看法,希望能帮到你。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一般是指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则,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什么是大小非,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日期。大非指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小非指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国有股减持条件,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下的公司,企业减持的自主权限是“连续三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5%”;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上的公司,企业减持的自主权限则为“一次减持不超过5000万股,且三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3%”。此外,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略宽于此,由连续三年调整为一年。只有超出上述条件的国有股减持才报国资部门审批。 证监会紧急规范限售股解禁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上市公司解除

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大宗出售的存量股份要到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根据这份意见,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根据规定,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意见指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如果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根据意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另外,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一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核心内容:存量股份到解禁期后,只要在一个月内想减持超过总股本1%的股份,都要去大宗交易平台。存量股份界定: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在IPO前发行的股份。大宗交易定价:介于

沪港通交易细则解释

沪港通交易细则解释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其中,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证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证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证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 试点初期,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要求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暂定),但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不在计算范围内。不过,随着港股通的逐渐成熟,预计门槛会逐步放宽。港股通暂时不能参与港股市场的新股发行认购。内地投资者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双向人民币交收 港股通交易中禁止裸卖空、暗盘交易。对投资者采用双向人民币交收,即内地投资者买卖以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交收,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沪港通可以交易哪些证券产品 试点初期,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票,目前确定的是568只沪市A股(具体股票名单见B7版);港股通股票范围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 股票,目前确定是268只港股(具体股票名单见B7版)。 实行每日配额制度 沪港通将设有额度,控制跨境资金流的初期速度及规模。额度包括两个部分,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总额度,指通过沪港通流入内地股市的最高资金总额。

与QFII额度制度不同,沪港通计划的额度不是按申请行政分配给个别的券商,而是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分配,而且不允许修改订单。 沪股通的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的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每日额度不足时沪股通不接受新买盘订单 若总额度的余额少于每日额度的130亿元人民币,沪股通当天将不再接受新买盘订单。若因卖盘成交而令总额度余额回复至高于每日额度的130亿元人民币水平,沪股通将于随后的交易日恢复接受买盘。不过,卖盘将不受限制,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仍可以卖出他们手上的A股。 沪港通下单时间 因应上海与香港证券交易所之间可能出现的轻微时钟误差,香港联合交易所将于内地市场早市及午市开市前五分钟起接纳沪港通订单,因此,香港的券商可于早上9:10及下午12:55开始输入沪股订单。 港股通交易时间 内地和香港的节假日存在差异,导致沪股和港股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港交所网站列有假期表。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将由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沪港通开通当年的交易日安排将在开通之前向市场公布。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 沪港通只覆盖二级市场交易 沪港通所涵盖的股份占A股总市值的90%左右,但只覆盖二级市场交易,不包括首次公开招股(IPO)。 沪港两地市场规则的差别 投资者亦须留意,与通过券商进行的其他跨境交易类似,通过沪港通在内地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并不受香港现有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两地上市公司仍须遵循各自市场披露规定,就企业资讯而言,两地市场的上市公司仍须遵循各自市场现行的披露规定。

深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3.6.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 30、13:00至15:30。 3.6.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4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5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6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3.6.7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该细则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第三章第六节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1、港股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市10:00-12:30 午市2:30-4:00 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众假期休市,如复活节、圣诞节、中秋节等。 2、港股交易规则 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 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3、港股交易单位 在香港联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一般以完整买卖单位“手”或其倍数进行。碎股的价格通常有别于“一手”的买卖价(碎股一般以折让价卖出)。 和A股不同,港股500,1000,2000股一手的都有,根据每间上市公司的不同、其交易单位也存在差异。 而对于部分价格极低的“仙股”,投资者往往以“球”(即一百万股)为单位向经纪商落盘。 4、港股交易费用 港股的交易费用单边总共约为3.6‰,其中,佣金2.5‰、股票印花税1‰(最低1港元)、投资者赔偿征费0.02‰、证监会交易征费0.05‰、联交所交易费0.05‰、香港结算公司结算费0.02‰(最低2港元,最高100港元)。 中行开通的“港股直通车”业务税费标准确定为:印花税1.5‰,佣金2.5‰,单向税费合计3.59‰。而A股仅印花税就高达3‰。 五、如何开立港股交易帐户 方法一: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 如果你有港元,直接用于买卖股票就可以;如果没有,那你就需要去银行购汇。按照外管局的最新规定,如果只用于炒港股,购汇额不受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限制(据传港股直通车最低投资金额门槛为10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你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在开办了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就可以办理。 申办“港股直通车”手续流程: 1、开立港股帐户持有效身份证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同时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中行其他分行与天津中行签协议后,也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 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上市规则》第条及第条: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条: 1)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 2)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 港证监会规管。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 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上市规则》第条: 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 在公告内确认: 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 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再融资父易 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 1)监管目的: 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b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c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 2)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a普通股; b优先股; c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d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 a配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 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供股(《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 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d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 供股股份安排。 4)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a公告-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条) 披露资料包括: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集资用途; -获配售人资料;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12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条、第条)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 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 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 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前有效); 大规模供股或公开发售。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票决定 c上市文件 -适用于供股/公开发售或发行新上市类别的证券 -披露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11章 d公告-公布配售(只适用于创业板发行人(《创业板规则》第(4)条))/供股/公开发售结果(《上市规则》第条、第条、第条)

上海大宗交易细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交字[2003]13号 日期:2003-8-27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 运行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三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52.172.80;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29.103.80。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七、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在交易日前一天16∶45之前办理完成注销大宗交易用户相关流程,则该交易日大宗交易系统将取消其大宗交易交易资格。 八、大宗交易有关业务要求、技术资料详见本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38501895.html,)“会员专区→业务支持→大宗交易→”。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港交所部分上市规则

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 a.申请人适合上市; b.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 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 c.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料,而可合理地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 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资料,尤其须即时公开; d.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e.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股东时)。筹备首次公开招股的一般程序: a.策划及筹备 ?委任保荐人、顾问及包销商 ?策略性讨论 ?筹划时间表 ?在公司内部考虑及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b.构建程序 ?拟备业务计划书及发行新股概念 ?准备有关股本变动的资料 ?选择市场 ?拟备招股章程 ?进行尽职审查 c.提出上市申请 ?提交上市申请 ?处理交易所提出的问题 ?获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 d.实现目标及销售活动 ?筹备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向分析员作简介 ?刊印招股章程 ?锁定及联络投资者(例如巡回推介) e.定价(如适用) ?定价及股份分配方法 ?稳定价格及增售条款 有关上市流程: H - 25 向交易所 申请排期?提交排期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1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至(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o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 o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o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连交易的书面陈述 H - 2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4)至(6)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营业记录期间内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的较完备初稿及任何账目调整表 ?草拟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 ?草拟发行人与每名董事/行政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H股)所签订的合 约 H - 15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7)至(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 ?一份经每名董事/监事按《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他任何业务 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H - 1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9)至(1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 ?草拟上市的正式通告 ?草拟证券上市申请表 ?草拟所有权文件或股票 ?关于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适当地注册成立及其法人身份的法律意见初稿副本(只限于H股) H - 4 正式 申请上市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2条(及如属适用,《主板上市规则》第9.1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关于大宗交易流程

关于大宗交易流程 一、签订大宗交易协议 一般情况下,在成交日前一周左右先签订合同。 1、确定减持标的; 2、约定减持数量及批次; 3、约定减持价格; 4、约定减持时间或周期; 5、约定保证金数量及帐号; 三、大宗交易时间 约定减持时间,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流程: 第一步:买卖双方事先协商,对股票大宗相关事宜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 第二步:确定交易日期,买卖双方向各自托管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大宗交易申报,若卖方系持股占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交易所要求必须在11:00前向股票托管所在营业部进行大宗交易报备,否则不能进行大宗交易。 (1)卖方(即股东)向股票托管证券营业部进行“大宗交易申报”,填写内容包括: ①买卖方向(股东方填写:卖出) ②对手方(即买方)营业部席位号(买方深圳席位号为六位数,比如:123456) ③证券代码(比如:002362,汉王科技) ④交易数量(比如:80万股) ⑤约定号(深圳股票约定号为六位数,比如:518518) ⑥交易价格(15:00收盘确定) (2)买方向本次交易资金所在营业部进行“大宗交易申报”,填写内容包括: ①买卖方向(买方填写:买入) ②对手方(即卖方)营业部席位号(卖方深圳席位号为六位数,比如:369230) ③证券代码(比如:002362,汉王科技) ④交易数量(比如:80万股) ⑤约定号(深圳股票约定号为六位数,比如:518518) ⑥交易价格(15:00确定) 买方与卖方的证券代码、交易数量、约定号、交易价格必须完全一致,且买卖方向及对手方席位号在填写时不能有误,才能确保交易成功。 第三步:15:00收盘,大宗交易时间正式开始,买卖双方确定最终成交价格,通过各自营业部进行最终申报,15:30大宗交易结束,确认交易成功。 五、大宗交易成功后退还保证金 大宗交易成功后两个交易日内,卖出方按约定如数退还保证金给买入方。 欢迎共阅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 《上市规则》第条及第条: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条: 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 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 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 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 ,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 a 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 b 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c 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 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 及13 章 1) 监管目的: a 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 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a 普通股; b 优先股; 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 a 配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b 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 c 供股(《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4)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a 公告- 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条) 披露资料包括: -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 集资用途; - 获配售人资料; -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 12 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 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条、第条) -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 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前有效);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港股交易规则与费用? 1、港股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市10:00-12:30午市2:30-4:00 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众假期休市,如复活节、圣诞节、中秋节等。? 2、港股交易规则 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 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3、港股交易单位 在香港联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一般以完整买卖单位“手”或其倍数进行。碎股的价格通常有别于“一手”的买卖价(碎股一般以折让价卖出)。 和A股不同,港股500,1000,2000股一手的都有,根据每间上市公司的不同、其交易单位也存在差异。

而对于部分价格极低的“仙股”,投资者往往以“球”(即一百万股)为单位向经纪商落盘。 4、港股交易费用 港股的交易费用单边总共约为3.6‰,其中,佣金2.5‰、股票印花税1‰(最低1港元)、投资者赔偿征费0.02‰、证监会交易征费 0.05‰、联交所交易费0.05‰、香港结算公司结算费0.02‰(最低2港元,最高100港元)。 中行开通的“港股直通车”业务税费标准确定为:印花税 1.5‰,佣金 2.5‰,单向税费合计3.59‰。而A股仅印花税就高达3‰。 五、如何开立港股交易帐户 方法一: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 如果你有港元,直接用于买卖股票就可以;如果没有,那你就需要去银行购汇。按照外管局的最新规定,如果只用于炒港股,购汇额不受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限制(据传

Chapter_1-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总则

7/081 – 1 Chapter 1 GENER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the Rules Governing the List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pply only to matters related to those securities and issuers with securities listed on the stock market operated by the Exchange other than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GEM”). This stock market is de? ned as the “Main Board” in the Rules Governing the List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of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 imited (the “GEM Listing Rules”). All matters related to GEM and securities and issuers with securities listed on GEM are governed by the GEM Listing Rules. 1.01 Throughout this book, the following terms, save where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have the following meanings: “accounts”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 nancial statements” and vice-versa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a share registrar who is a member of an association of persons approved under section 12 of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Stock Market Listing) Rules “Articles”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Exchange “asset-backed securities” debt securities backed by ? nancial assets which, at the time of the relevant issues, are evidenced by agreements and intended to produce funds to be applied towards interest payments due on the securities and repayment of principal on maturity, except those debt securities which are directly secured, in whole or in part, on real property or other tangible assets “associate” (a) in relation to an individual means:— (i) his spouse; (ii) any child or step-child, natural or adopted,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of such individual or of his spouse (together with (a)(i) above, the “family interests”); (iii) the trustees, acting in their capacity as such trustees, of any trust of which he or any of his family interests is a bene? ciary or, in the case of a discretionary trust, is (to his knowledge) a 3/04

大宗交易简介及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宗交易 简介 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则,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于2002年推出了大宗交易制度,并于2003年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有关规定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有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有关规定。 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 上海)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2、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债券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参考《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4、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注意事项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有涨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者当日竞价时间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保险机构: 为促进债券及大宗交易市场的发展,提高大宗交易的市场效率和流动性,本所决定由部分市场机构参与者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部分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本所认可的市场机构参与者可以在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内进行每日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具体报价券种和差价暂由大宗债券双边报价商在不违反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二、本所将在网站刊登并更新大宗债券双边报价商的名录。

港交所上市的程序列表

港交所申请在主板上市的程序: 营业日主板上市规定 H - 25向交易所 申请排期 ?提交排期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 A1 表格),附有上市时间表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1)至 (3)条,规 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o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第三个财政年度 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 o营业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 o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连交易的书 面陈述 H - 2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4)至 (6)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营业记录期间内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的较完备初稿及任何账目调整表 ?草拟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 ?草拟发行人与每名董事/行政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 H股)所签订的合约 H - 15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7)至 (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 ?一份经每名董事/监事按《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 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他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H - 10提交文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9)至 (1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

?《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 ?草拟上市的正式通告 ?草拟证券上市申请表 ?草拟所有权文件或股票 ?关于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适当地注册成立及其法人身份的法律意见初稿副本(只限于 H股) H - 4 正式 申请上市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2条(及如属适用,《主 板上市规则》第 9.1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上市单位推荐/拒 绝上市申请 拒绝申 请 推荐上市 H 上市委员会进行聆 讯 拒绝申 请 批准上市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 (但须 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 ),尽快根据《主板上市规 则》第 9.14条提交有关文件 刊发 招股章程及正式通 告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5条,不迟于预计批 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 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本交易 所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9.15及 9.16条,于招 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有关文件 送达本交易所 证券 开始买卖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规则 当深沪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委托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方式。现根据交易所相关细则及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设计,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本业务属营运基础业务,可跨网点受理客户本人临柜的申请。 一、大宗交易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香港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规定

香港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规定 根据香港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发布的《上市指引》、《公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香港上市公司的资产购买、出售等交易行为需向港交所报备(反收购需得到交易所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①的审核批准。《上市指引》根据相关比率的计算对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行为进行划分,其标准及交易类型的判定与国内的标准存在重大差异,同时其履行的程序也存在重大差异,现将其概括如下: 一、交易分类及相关百分比 (一)交易类型的划分 1、股份交易─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现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并且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2、须予披露的交易─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 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者; 3、主要交易─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 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直接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及私有化行动。 ②收益一般指有关公司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益。

(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4、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上述出售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14.29 条所载的视作出售情況; 5、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 (二)比率计算 1、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详见《上市规则》第14.09 至14.12 条、第14.16、14.18 及14.19 条); 2、盈利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上市发行人的盈利(详见《上市规则》第14.13 及14.17 条); 3、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上市发行人的收益(详见《上市规则》第14.14及14.17 条); 4、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上市发行人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上市发行人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详见《上市规则》第14.15 条); 5、股本比率─上市发行人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 上市发行人把交易分类时,须在适用的范围内考虑所有百分比率。除按《上市规则》第14.06(6)(b)条所述将收购事项以合并计算方式处理外,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12 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本交易所或也会要求上市发行人,將该等交易合并計算,作为一项交易处理。考虑合并计算的因素包括:(1)为上市发行人与同一方所进行者,或上市发行人与互相有关联或其他联系的人士所进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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