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021-20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

DB33 1021-20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
DB33 1021-20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杭州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在原《标准》的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等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取值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邮编:31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康姚昭晖陈伟明赵宇宏王伟军朱共明洪炯

吴寻贺晓琴薛锋高昂赵兴刚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设置规则 (6)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6)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8)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0)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11)

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4)

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5)

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6)

5配建指标 (17)

附录A 机械停车设备的类别 (23)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Set of Rules (6)

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6)

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8)

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10)

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

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4)

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5)

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6)

5 Parking Standard (17)

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 (2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5)

1 总则

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畅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1.0.4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

2.0.1 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指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等。

2.0.2 基地bases

指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2.0.3 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或镇道路的连接口。

2.0.4 停车场parking lots

指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5 停车库parking garages

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空间。

2.0.6 配建停车场(库)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类人员,以及外来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7 公共停车场(库)public parking lots (garages)

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

2.0.8 坡道式汽车库Ramp garage

指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2.0.9 机械式停车库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

2.0.10 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容量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capacity

指一套机械式停车设备能同时存容的车辆数。

2.0.11 机械式停车设备单车最大进(出)时间

single vehicle maximum time of entrance for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指从给出一个进车(或出车)指令开始,将车停放到该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最不利位置(或将车辆从最不利位置取出),直至该停车设备能进行下一个进车(或出车)指令为止所需的时间

(不包括辅助时间)。

2.0.12 停车场(库)通道driveways of parking lots (garages)

指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所需的场(库)内的道路。

2.0.13 缓坡段Transition slope

指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设的缓和线段。

2.0.14 车库净高clear height of garage

指车库地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即车库中汽车高度加通行安全高度。

2.0.15 自行车停车架bicycle parking rack

指停放自行车以节约自行车停车面积的构架。

2.0.16 公共泊位public parking space

指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中,无明确使用权、用于业主间互相调剂使用的泊位。

2.0.17 大城市big city

指规划人口大于50万人的城市。

2.0.18 中等城市medium city

指规划人口大于20万人、小于或等于50万人的城市。

2.0.19 小城市town

指规划人口小于或等于20万人的城市。

2.0.20 交通影响分析analysis of effects on traffic

指通过定量的分析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后对项目周围相关道路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评价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并投入使用后对项目及周边交通运行、交通安全的影响及工程建设项目出入口、内部总平面布置、动静态交通组织及设施配置是否能保证内外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3 基本规定

3.0.1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3.0.2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屋顶停车、地面停车、地下车库、地面立体停车库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3.0.3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布置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或镇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工程用地范围之内。

3.0.4 城市或镇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基地规划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地块停车库联通方式,集中统一设置。

3.0.5配建停车场(库)不应占用城市绿地和道路,因城市或镇规划要求相邻两地块车库需沟通时,可以在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下设置地下车库联通道,并应处理好与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城市绿地下的公共停车库可与周边建筑工程的地下配建停车库整体建设,车库坡道数量需按各自技术要求设置。

3.0.6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7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库)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等。

3.0.8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型外轮廓参考尺寸及换算系数见表3.0.6。

表3.0.8 各类车型外轮廓参考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

换算系数

车辆尺寸(单位:米)

长宽高

机动车铰接客车 3.5 18 2.5 4.0 大型汽车 2.5 12 2.5 4.0 中型汽车 2.0 9.0 2.5 4.0 小型汽车 1.0 5.0 1.8 2.0 微型汽车0.7 3.5 1.6 1.8 拖挂货车 3.5 16.5 2.5 4.0 摩托车0.4 2.0 1.0 1.2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0 1.9 0.6 1.2 电动自行车 1.2 2.0 0.7 1.2

车辆尺寸(单位:米)

换算系数

长宽高

三轮车 2.5 3.4 1.25 1.2

3.0.9 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总数尾数出现小数的,应将小数向上取整。

3.0.10 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可按各自配建的占比先建该部分停车场(库),并应预留分期建设条件,或先整体建设地下停车库。

3.0.11 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单体建筑规模较小但建筑密集的地区,停车场(库)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的方式。

3.0.12对沿街商铺,应在建筑工程用地红线内设置配建停车泊位,泊位宜设在商铺附近。

3.0.13对于开放使用并设置收费设施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个停候泊位。

3.0.14 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公共泊位可设置于地面或地下,但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

4 设置规则

4.1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机动车出入口宜开设在基地周边的相对低等级道路上,不应在城市快速路主线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也不宜在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受条件限制必须在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应结合基地周边道路交通设施条件,对机动车出入口的交通组织方式予以论证确定。

4.1.2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道路缘石转弯弧线的端点起到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边线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10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2 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7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3 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与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大于5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大于4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4.1.3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

4.1.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充分考虑其对基地周边已有或规划道路交通设施的影响,不应在公交港湾站内(含加、减速段)和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内(含渐变段)开设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受规划和现状条件限制距公交港湾站距离较近时,可采用机动车出入口与公交港湾站一体化设计。

4.1.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其视距见图4.1.5。

图4.1.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视距

4.1.6 双向行驶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米;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米。

4.1.7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有超高的道路上,也不宜设置在道路弯道上,其坡度不宜大于2.5%。

4.1.8 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00米;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50米;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30米。

4.1.9 受基地周边规划条件的限制,相邻两基地需在用地分界线两侧近距离分别设置出入口时,可设置共用基地出入口或共用通道。

4.1.10 基地消防出入口不得设在公交站范围内,单独设置的消防出入口处人行道不宜降坡。4.1.11 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宜设1个;

2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且小于或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且小于或等于10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1000辆时,不宜超过4个,并宜在基地周边不同的城市道路

上分设。

4.1.12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应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交通组织方式。

4.1.1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道闸;确须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道闸的设置位置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2米。

4.1.14基地人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可合并设置或分开设置,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4.2.1 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供小型车双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米,单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5.0米,转弯内侧缘石半径不应小于5.0米;供中型车双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米,单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6.0米,转弯内侧缘石半径不应小于8.5米;供大型车双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米,单向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米,转弯内侧缘石半径不应小于10.5米;通道宽度应同时满足通道两侧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宽度。基地内双向主通道(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停车场(库)出入口之间的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7.0米,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小型车回转场地不应小于12米×12米,大型车回转场地不应小于18米×18米。

4.2.2 配置出租车泊位的建筑工程,出租车临时上、下客泊位应设置在基地人流出入口附近,出租车泊位数根据配建标准确定。该部分泊位宜在基地内部设置,对需配建较多出租车泊位的建筑工程,可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专用通道,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4.2.3 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泊位宜在场地红线内独立设置,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场地条件不足的可采用港湾式设置。

4.2.4 建筑工程应按分类配建标准配置货运装卸泊位。装卸车位尺寸应为4.0米×12.0米。装卸车位宜设置在地面,并与建筑货物装卸平台或货物出入口结合,留有一定的作业空间。大型货车装卸车位不宜设在地下车库或地上多层车库二层及以上。

4.2.5 建筑工程应按分类配建标准配置大客车泊位。大客车泊位不宜设置在地下车库或地上多层车库二层及以上。

4.2.6 基地内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应大于15米;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其净距应大于10米。出入口之间应确保视线通透,并满足机动车停车视距要求。

4.2.7 基地内地下车库坡道与基地内部道路相交处,不得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交通组织方式,并应保证视线通透,满足有关安全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4.2.8 公共建筑项目基地内应设置适量的地面停车泊位。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不宜低于配建总泊位数的4%,非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不宜低于配建总泊位数的8%。

4.2.9基地内部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2.9的规定,且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安全视距要求。

表4.2.9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单位:米

道路级别与建筑物(构筑物)关系基地内主要道路基地内一般道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

高层 3.0 2.0

多层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2.0 1.5 多层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4.2.10 学校、医院、大型商业、大型超市、大型宾馆建筑人流出入口前,应在用地范围内设置供人流集散的广场。

4.2.11 停车场(库)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同一车库同一平面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区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采用分隔设施将其隔离。

4.3.1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应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不宜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

4.3.2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基地内部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基地内部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坡道口不应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型掉头交通组织方式。

4.3.3 地下车库坡道布置应与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协调,以利于基地人车分流。

4.3.4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车道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泊位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如条件受限制时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等候的客车泊位。

2 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且小于或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双车道和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 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或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 停车泊位数超过500辆后,宜按每增加400辆增设一个双车道出入口加以累计;超过1300辆后,宜按每增加500辆增设一个双车道出入口加以累计。

5受场地条件限制,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可采用坡道和机械式垂直升降梯组合作为其出入口,一台机械式升降梯服务的车辆数不应大于25辆,升降梯出入口外停候区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候车位。

4.4.1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要求,应按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停车场(库)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的要求。停车方式主要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4.4.3大型汽车停车泊位不宜设置在地下停车库或地上多层停车库二层及以上,对于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停保场、工业等建筑工程确需设置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设计。大、中型汽车进出地下车库或地上停车库二层及以上时,其坡道应采用直线型。

4.4.4 停车场(库)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停车库出入口坡道可采用直线型或曲线型,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严禁将较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供微型车、小型汽车单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于5.0米,双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于7.0米;供中型汽车行驶的坡道宜采用直线型,单向行驶的直线坡道净宽不应小于6.0米,双向行驶的直线坡道净宽不应小于8.0米。

2微型车、小型车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米;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并应同时满足通道两侧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通道宽度。

3中型车、大型车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7.0米;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0米,并应同时满足通道两侧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通道宽度。

4.4.5 停车场(库)出入口的缘石转弯半径,供小型车通行时不应小于

5.0米,供中型车通行时不应小于8.5米, 供大型车通行时不应小于10.5米。

4.4.6 停车场(库)内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

表4.4.6 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含机械车位)

车辆类型

尺寸(米)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大、中型汽车和绞接车

项目

平行式停车时车间纵向净距 1.2 2.4

背对停车时车尾间距 1.0 1.0

车间横向净距0.6 1.0

车与柱间距0.3 0.4

车辆类型

尺寸(米)

项目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大、中型汽车和绞接车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净距纵0.5 0.5 横0.6 1.0

4.4.7 停车库坡道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4.4.7的规定。

表4.4.7 停车库坡道的最大纵坡

坡道形式

坡度(%)

车辆类型

直线纵坡(%)曲线纵坡(%)中型汽车10.0 8.0

小(微)型汽车15.0 12.0

4.4.8 当坡道纵坡大于10%时,坡道的上、下两端应增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米,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米,竖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米。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4.4.9 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

表4.4.9 停车场(库)的净空高度

车辆类型净空高度(米)

大型、中型车 4.2

小型、微型汽车 2.2

4.4.10 停车场(库)内尽端式通道长度大于26米时,应满足回车条件;大型车库两侧或单侧停车的通道长度大于85米时,应在通道垂直方向设置联通道。

4.4.11 地下车库坡道一般不宜设置成螺旋坡道形式。场地条件受限必须设置螺旋坡道时,宜组织单向交通,并在地库层间设置直线段和平坡段,直线段和平坡段长度不宜小于8米。

4.4.12多层坡道式停车库,设置上层、本层、下层直通连续坡道时,应在本层通道连接处设置直通坡道平坡段,平坡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坡道连续下坡长度超过80米时,应设置平坡段。

4.4.13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应配置无障碍泊位,泊位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米的通道,供乘轮椅者直接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4.4.14 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米的轮椅坡道,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4.14的规定。

表4.4.1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米) 1.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米)24.00 14.40 9.00 6.00 2.40 4.4.15 无障碍泊位应方便残疾人使用。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较短的停车泊位设置为无障碍车位;无障碍车位宜设在地面层或地下车库的人行电梯口附近,且不得设置成机械停车位,并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设置相应的残疾人设施。

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4.5.1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库宜采用自走式停车库,条件受限时可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代替坡道自走式停车库,或与坡道自走式停车库组合设置。机械式停车库应根据基地及建筑总体功能布局的需要,结合各类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当设计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应与设备供应单位协调确定。

4.5.2 体育场馆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建筑(保障房除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其他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

4.5.3 机械停车库或含机械停车泊位的停车场(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或连续进库的时间,一般宜控制在1.5小时之内,并不应大于2小时。

4.5.4 典型停车设备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可参考表4.5.4选用。

表4.5.4 单位:秒

类别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

单车最大进(出)时间35-170 60-130 45-210 30-110

4.5.5 根据经济合理和使用方便的原则,单套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存容量可参照表4.5.5推荐值选取。

表 4.5.5 单位:辆

类别存容量类别存容量升降横移3~43 平面移动12~130

垂直循环5~50 巷道堆垛12~1000

水平循环10~40 垂直升降7~56

多层循环6~46 简易升降1~3

4.5.6 坡道自走式与机械式组合停车库,机械泊位宜设置在次要联通道或尽端通道内,在车库内主通道上不宜设置机械泊位,在车库坡道端口附近不应设置机械泊位。

4.5.7 设置电梯升降式车库出入口时,一台电梯服务的车辆数不应大于25辆,如没有其它出入口时,电梯数量不得低于2台。

4.5.8 地面机械停车库应设有不少于该停车库总泊位数15%的车位作为停侯区。

4.5.9 坡道式与机械式组合停车库,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应以2层为主,不宜超过3层,一组升降横移式停车设备的存容量不宜大于23辆;通道两侧连续设置机械车位的长度超过60米时,通道宽度不宜小于7.0米。

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4.6.1 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库)应设在基地红线内,不得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4.6.2 内部工作人员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宜与外来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分开设置。自行车停车场地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不设围墙的公共建筑,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自行车泊位,可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停车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4.6.3当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库)车位数小于或等于300辆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当车位数大于300辆、小于或等于1200辆时,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当车位数大于1200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三个。

4.6.4 自行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5米。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共用出入口。自行车库出入口坡道应设置人行台阶,并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小于20%,斜坡宽度不应小于30厘米。

4.6.5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露天自行车停车场每辆为1.5-1.8平方米,室内自行车停车库每辆为1.8-2.0平方米,路边自行车停车位每辆为1.2-1.5平方米。每辆电动车停车面积可按1.2的换算系数换算。

4.6.6 自行车停车场(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米。

4.6.7 自行车停车库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或以下,住宅类建筑自行车停车位宜与单体建筑配建需求对应设置。

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4.7.1 基地出入口、基地内部道路及停车场(库)内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及《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33/T818-2010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泊位划线。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和停车场通道建筑限界。

4.7.2基地出入口、基地内部道路及停车场(库)内应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及《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规定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和停车场通道建筑限界。

4.7.3 基地出入口、基地内部的道路交叉口、汽车库内通道交叉处、建筑内置式地下车库坡道口交叉处,在平面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须保证驾驶员视线通透;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7.3的规定。

表 4.7.3 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

行车设计速度(km/h)20 15 10

安全停车视距(m)20 15 10

4.7.4 在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库)内需要警示车辆减速慢行的地方,应设置减速带和减速标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容易越出行驶界限,引起擦碰的地方应设置防撞保护设施;地下车库通道及坡道转弯处建筑柱网立柱应设置反光防护角;地下车库坡道应设置反光轮廓标。

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1、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规范公司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IC卡制卡、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规范、及时、全额收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 三、停车位服务与租用办理手续 1、停车位使用权限 小区地下停车位仅限拥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使用,非业主车辆及未购买地下停车位或未获得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车辆停放;地面停车位仅限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及临时停放小区的访客使用,其他业主不得占用。 2、停车位服务办理手续 2.1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需凭身份证、车位购置发票、地产地库车位购置协议(机械车位、非机械车位)等有效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办理流转单》(附件1); 2.2客服专员审核业主资料无误后,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附件2)、停车位使用管理规定及承诺书(附件4),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管理服务费、IC卡制卡手续费(押金);

2.3客服专员将《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及IC提供给秩序管理部授权,再由经办的客服专员将IC卡发放给业主; 2.4工程管理部收到《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后负责带领业主到现场验收车位,对购买机械车位的业主进行机械车位的操作培训,并填写《停车位交接验收单》(附件5); 2.5车位验收结束后,《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停车位交接验收单》移交给客服专员。客服专员及时将车位服务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存档。 3、车位租用办理手续 3.1车位出租方案须经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批准后实施; 3.2取得车位租用权的业主,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 3.3客服专员审核业主相关信息(身份信息、租用权)并确认无误后,与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附件3),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租金、管理服务费以及IC卡制卡或《停车证》(附件6)制作手续费; 3.4秩序管理部收到《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后为IC授权或制作《停车证》,再由经办的客服专员将IC卡或《停车证》发放给业主; 3.5工程管理部收到《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后,负责带领业主到现场验收车位,并填写《停车位交接验收单》; 3.6车位验收结束后,《停车卡/证办理流转单》、《停车位交接验收单》移交给客服专员。客服专员及时将车位租用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存档。 4、《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停车场热熔标线施工标准

停车场设计热熔标线标准及性能 热熔标线大样图,如下图所示,单位:mm 车位施工图设计: 说明: A、停车位表示车辆停放的位置。 B、停车位线应和停车场标志配合使用。 C、停车位标线的颜色为:白色,厚度为2mm。材料采用道路专用热熔涂料,按照 国际规格要求,用专用设施施工,热熔标线保修一年。 D、地下停车位的宽度是根据现场柱子之间的间距进行调整,做到充分利用。 E、南京标准车位规格:5300x2400x150 F、施工工艺:清扫地面,依次是定位、打点、放线、涂刷底胶、标线的划制。 G、施工要求:要求水泥路面无杂物、垃圾、染水、灰尘、车辆、甲方要配合乙方 协调车辆的调动。 1.热熔标线 2、冷却速度快,3-5分钟即可通行 3、防水性好 4、夜间具有反光效果 5、施划后标线清晰度保持时间长 6、寿命一般可达3-5年 员热熔标线的组成: 热熔标线主要幅:合成树脂、体质材料、着色颜料、反光材料、添加剂等部分组成。 产品特点: 1、耐久性好:一般可持续3-5年。 2、快速干固:施工后三分钟冷却干固,五分钟后开放交通。 3、夜间反光:使用高圆度、高反射度的玻璃珠及进口金红石钛白粉,使 涂料具有夜间高度反光作用。 4、耐软化度:由于配方科学不会因夏天高温而变软。 5、防滑性:标线光滑易致车祸发生,经科学配比原料,具有高防滑性能。 6、流动性好:加热180-210摄氏度即可施工、涂料会保持一定的流量率。 7、高涂布量:涂料配制科学合理,比重在内。 8、色彩鲜艳:使用耐紫外线的金红石钛白粉及耐高温的钡黄颜料,具有 独特的高白度国际所标定的黄色。 使用方法 1、使用热熔手动刮板机械或车载式自动机械均可。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得汽车坡道,就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与室内,地上与地下得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得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得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得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得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得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内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与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就是相切得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得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1:8、33)。当汽车坡道得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得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得坡道设缓坡,就是为了防止汽车得车头、车尾与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就是与它相连接得正常坡度得1/2(6%~7、5%),而不就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就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就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得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得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就是由外环坡向内环。 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2、2m。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2、5m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得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

公共停车场管理要求及考核办法

停车场管理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停车场位于,。 (二)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约5500㎡,内有机动车停车位137个,南侧出入口值班室2间。 二、管理目标 制定并落实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交通顺畅,出入有序,防止事故发生;收费合理规范;停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环境整洁。 三、具体要求 (一)资格要求 1、管理人必须按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在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2、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按照业主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3、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4、制定停车场管理细则,组织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完善车辆登记资料,规范收费程序,建立收费档案。 (二)人员配备 本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无间断值班,早7点至晚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晚7点至早7点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车辆管理 1、本停车场仅供小型汽车停放,大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公交车不得停放,车辆外形尺寸超出停车位尺寸的,不得停放。 2、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3、管理人员着装统一,佩带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指挥放行。 4、做好进入车辆的检查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停放位置、出入时间。 5、指挥车道的交通秩序,车辆按场内指示行车,车辆时必须在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停放在划定车位界线以外的任何地方,不得妨碍停车场出入口或任何通道。确保车道、出入口周围保持畅通。 6、车主违反规定拒交车位使用费、强行乱停乱放、不听劝告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不排除将车辆扣起或拖离车场,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 7、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8、如有车辆拖走,须查明证件,核验车主身份,做好登记后方可放行。 9、加强对停车场现场的巡视查看,当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保护现场。如发生任何可疑人物逗留停车场,应立即规劝或命令其离开。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发生损坏时,应立即通知车主。发生碰撞事故的,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及拍照等工作。 10、做好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情时及时处置。 11、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修理和清洗。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精修订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 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 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 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分区图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第九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各分期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原则上应与其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相对应。但在满足本标准配建停车位总指标的前提下,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分期内总量平衡布局。 第十条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80%(因条件限制未设置地下室的改、扩建建筑除外),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原则上须按新的使用性质配建停车位。

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版

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版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 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 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 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 放行。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0年01月12日 16时59分 15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停车场交通设施安装原则

停车场交通设施材料及安装技术说明 一、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一)、冷涂标线涂料 采用南京市交管局指定油漆。其有效使用寿命为:小区主干道8-16个月,支干道(停车场)15-32个月;其反光性、耐磨程序、耐水性均达到国内一流的标准。 (二)、本车辆停车场设停车位线、导向箭头、通道边缘线 1、车位线:规格为2500×5000mm ,线宽150mm ,颜色为白色; 车位施工技术: 车位划线:涂刷前先贴分色带防止毛边,使车位平整美观,涂刷道路、专用油 漆两遍以上。(划线部分都以此方法进行涂刷) 导向箭头:规格为300*300*300的等边三角形。涂刷于车位顶端中心 车位号:磨具定位,喷机喷涂两遍 2、导向箭头:长度为 30 30 300 000 1.1m 涂刷前预贴分色带防止毛边 涂刷两道以上

3000mm,颜色为白色: 3、车行道边缘线:规格为单实线和单虚线,线宽150mm,颜色为白色或黄色: 二、交通标识牌(下列描述以国标牌为准): 在进出口以及车场内适当位置安装标志牌,引导车辆正确行驶,交通标志设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及其它标志。交通标示牌采用进口工程级反光膜、铝板按国家标准制作,质量好、强度高、耐用性强、图文规范、色彩鲜艳,在自然环境中可保持七年内不褪色、不断裂。 禁令标志:圆形直径=Φ600mm或Φ500mm,包括禁止驶入、禁止左转、减速让行、禁止鸣喇叭、限制高度、限制速度标志 指示标志:圆形直径Φ600mm或Φ500mm,按场地实际需要及驾驶员视距要求设置。包括直行标志、左转弯标志、右转弯标志、直行左转弯标志、向左、向右转弯标志、允许掉头标志。 指 路标志: 方形

地下停车场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停车场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得汽车坡道,就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与室内,地上与地下得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得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得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得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得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得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内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与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就是相切得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得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

(1:8、33).当汽车坡道得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得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得坡道设缓坡,就是为了防止汽车得车头、车尾与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就是与它相连接得正常坡度得1/2(6%~7、5%),而不就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就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就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得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得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就是由外环坡向内环。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2、2m。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2、5m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得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效果非常好,如下图所示: 在坡道开始站设一道截水沟,在设计0、1m~0、15m高反坡段,有效防止室外水漫流进车道内。中间坡道开口部位以内设计一道截水沟,把开口部位得雨水排出,坡道末端设一道截水沟,把其它溅进或汽车带进得雨水排出。 4、汽车坡道做法设计 汽车坡道得做法在图集88J1-1(工程做法)与88J9—2(室外工程)中有很多种,从面层上区分有混凝土坡道、水泥金钢砂防滑坡道、铺台工砖坡道、花岗岩坡道、环氧防滑涂料坡道等几种。汽车坡道面层得主要做用就是防滑,防滑做法不外乎三种情况:(1) 材质本身外麻面,利用材质得凹凸不平达到防滑效果,如麻矿场砖面层、毛面花岗石面层,环氧防滑涂料等面层,防滑效果一般;(2) 材质本身平滑,设计中通过特殊处理或嵌入水泥砂浆、缸砖面层等防

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东江府室内停车场,有效地为业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场对本小区业户实行长期租用服务,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临时服务。 三.本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本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统一管理(车管员24小时值班)。办理月租、的业户需先在物业管理部办理好租用手续,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收费。 四.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车管员认"卡"对车,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停车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物业管理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五.进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六.进入本停车场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对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进入本车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八.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 九.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车辆严禁进入本小区停车场内停放。 十.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十一.车场巡逻人员对停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辆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领班,填写《突发紧急事件处理记录表》。 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租用手续,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扩建停车场,并不得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机场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精修订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 规范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 一、停车场概念 景区停车场是为旅游者使用的汽车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景区中常见的车辆类型有大型客车、中小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和电瓶车。 二、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原则 1. 一般停车场设计原则 (1)强调自然协调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的首要问题是“自然”,包括场地本身的“自然”及与周围风景衔接的“自然”。最好是借用自然的地形,就势建造。停车场区内大客车与小汽车要分区停放,用绿化及道路划分出各自的停车空间。小汽车停车场常常结合场地地形及建筑物布置情况灵活分散成几个组来布置。 (2)尽量留地于人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将停车场建在地下或水下。而腾出的地面最好用于建游园,搞绿化,或扩大水面。建在地下或水下的停车场要综合研究,科学设计,其内部设施要现代化。 (3)设置服务设施 要在整个停车场的合适位置分散布置一些休闲设施、一定数量的公共电话亭等,以方便游客使用。 (4)设置临时停车场 有些景区的旅游季节性非常强,旺季停车位严重不足,为避免破坏环境,不适合再修建新停车场的景区可考虑建造临时停车场。目前有一种产品叫草坪格,可广泛应用于建造临时停车场、步道。 2. 态停车场的规划原则 生态型的停车场宜采用组团式、分散式的布局。采用绿化草坪砖,以灌木为隔离线,用高大乔木和藤蔓植物遮荫。景区的停车场应成为景观,避免采用使大面积车辆曝晒的

硬化停车场。国外有景区采用太阳能电池板或太阳能集热器作为停车场的车棚。既可防止车辆曝晒,为开空调而多耗油污染景区空气,又可以为景区提供绿色电源。 此外,景区停车场的建设要建一个,用一个,建成后的停车场不能移作他用,己移作他用的要设法收回。避免对景区停车造成困扰和负担。 三、停车场类型 1.停车场类型 按照停车所处于的空间位置来分,可以分为路边停车场以及路外停车场。 (1). 路边停车场 是指在道路的一侧边缘或者两侧边缘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车辆停放的设施。一般来说,在交通量大的区域,路边停车场一般不会成为优先考虑的对象。 (2). 路外停车场 是指在道路之外,不占用道路的停车设施,一般在景区中的停车场类型常采取平面式和立体式。 2.车辆停置形式 车辆停放时车位的布置形式,有垂直式、平行式、斜角式三种,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垂直式:即车辆垂直于通道停放。采用这种形式,一定长度内停放的车辆数最多,用地较省,但停车带较宽(以最大型车的车身长度为准),车辆进出车位要倒车一次,须留较宽的通道。 平行式:即车辆平行于通道停放。采用这种形式,停车带较窄,车辆驶出方便,适宜停放不同类型、不同车身长度的车辆。但一定长度内停放车辆数最少。 斜角式:即车辆与通道成斜交角度停放。一般按30°、45°、60°三种角度停放。采用这种形式,停车带宽度随车身长度和停放角度而异。斜角式适用于场地宽度受限制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比较灵活,车辆驶入和驶出方便,可迅速停置和疏散。 汽车库内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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