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规范(修订版)

清产核资工作规范(修订版)
清产核资工作规范(修订版)

深圳市第二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工作规范

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指导参与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本次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2004年12月31日。

二、本次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主体及范围

(一)本次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1、行政单位

指市直机关机构和市直局级行政事务机构。对此类单位仅进行清产核资,包括清理、核对和查实此类单位的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

2、一类特定事业单位

指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此类单位仅进行清产核资,包括清理、核对和查实此类单位的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

3、二类特定事业单位

指实行自收自支或由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由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对此类单位不仅要进行清产核资,还要了解2004年度收支或损益情况,包括清理、核对和查实此类单位的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主体,按以下标准判断是否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1、具有控股权的对外投资(持有被投资主体股权比例达50%以上),被投资单位或企业应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单独编制清产核资明细表。如被投资单位或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还需单独出具清产核资报告;

2、持有被投资主体股权比例50%以下(含50%),但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如拥有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权、董事会的多数董事由该单位派驻等),视同为具有控股权的对外投资处理;

3、虽然被投资公司的部分股权甚至大部分股权在法律形式上属于个人,但实质是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且由行政事业单位实质控制的,就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作为帐外资产处理,并要求被清产核资单位出具说明。

4、持有被投资主体股权比例在50%以下(含50%),并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不作为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

(三)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有需要进行清产核资但并未纳入原清产核资范围的主体,需将其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进行清查。

(四)工会的资产及工会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帐外资产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各中介机构要与有关单位协调,要求其配合清查该等资产。如属于股权投资,则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或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依据前述第(二)款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本工作规范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第三部分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

第四部分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报告编写要求

第五部分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相关明细表

附件一:清产核资报告模式——单一报告

附件二:清产核资报告模式——汇总报告

附件三:清产核资单位代码表

第六部分清产核资特定事项说明书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要求

一、基本工作要求

(一)取得资格

各中介机构必须通过竞标取得本次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资格,并与市清产核资办签订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合约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相关要求等。

(二)培训人员

各中介机构必须指派人员参加市清产核资办组织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培训,并组织本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培训。

(三)制定工作计划

中介机构必须确定项目负责合伙人、外勤负责人,编制本次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总体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各单位的外勤进场计划及外勤撤离计划、清产核资报告未定稿及其相关资料提交时间等。各中介机构应于外勤进场前将总体工作计划、项目总负责人和各单位外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上报市清产核资办。

(四)索取资料

各中介机构进驻外勤后,应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和本工作规范的具体要求向各被清产核资单位索取准备的法律性资料和财务资料。

(五)填列清产核资明细表

各中介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第五部分清产核资明细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制清产核资明细表(如被清产核资单位已按规定填制,中介机构应进行复核),并向市清产核资办上交电子版和书面版各一份,书面版需由被清产核资单位和中介机构签章确认(详见第五部分)。

(六)实施清产核资具体工作

各中介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及本规范第二部分《清产核资工作规范》的要求执行。

(七)出具清产核资报告

各中介机构的清产核资报告应按照本规程第四部分《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报告编写要求》及附件《清产核资报告模式》编制。

每一独立核算主体出具一套清产核资明细表;每一独立法人单位出具一式伍份清产核资报告及一套清产核资明细表;每一主管单位(行政主管单位、集团公司等汇总主体)分类出具一式伍份清产核资汇总报告。

清产核资报告和清产核资明细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二名注册会计师签字,其中一名必须是项目负责合伙人,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由于事业单位与其投资的主体执行的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宜进行汇总(合并)。应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主体、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主体、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主体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主体分别汇总,并分类出具汇总报告。如:某行政单位下属单位既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若干主体,又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若干主体,则应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主体进行汇总后出具一个汇总报告;将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若干主体进行汇总出具另一个汇总报告。

各中介机构必须向市清产核资办提交相关的清产核资报告书面版本五份和电子版本一份。

(八)开展资产评估

根据市清产核资办的要求,如需要对清产核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的工作规范请各中介机构按照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家[1996]国资办发第23号)要求执行。

(九)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的模式请各中介机构按照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的要求执行。各中介机构必须向市清产核资办提交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面版本五份和电子版本一份。

(十)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衔接

本次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分段进行,为同一单位提供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和提供清产核资工作的中介机构需加强联系。

1、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的中介机构需向为同一单位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提供清产核资明细表、清产核资报告等相关资料。

2、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需核对该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保证资产评估的基础与清产核资的结果一致。

3、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与清产核资结果不符的情况需及时与相关中介机构沟通,必要时需向市清产核资办及时汇报。

(十一)提供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市清产核资办必要时可调阅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工作底稿。

(十二)时间要求

各中介机构需按照市清产核资办的要求,在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填报有关清产核资明细表,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提交数据软盘。

二、协调与沟通

(一)建立联系人制度

各中介机构必须确定项目负责合伙人、项目外勤负责人,并将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市清产核资办。项目负责合伙人和项目外勤负责人负责与市清产核资办的联系和沟通。

(二)定期汇报制度

项目启动后,各中介机构必须定期(暂定为每周周五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市清产核资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面临的困难、重大问题、调整事项、各单位的配合情况等。

(三)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各中介机构在执行工作中面临以下情况时可采取临时汇报的方式向市清产核资办呈报书面报告,由市清产核资办负责安排解决:

1、被清产核资单位不配合工作或因客观原因难以配合工作(如涉及境外资产、境外经营等),经多次协调无效,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

2、各中介机构因被清产核资单位情况复杂,超过预期的工作计划,难以按时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如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复杂的账务难以追查、当事人变更且无相关知情人、其他原因)的;

3、中介机构认为某一事项性质非常严重、涉及的资产、负债金额巨大且情况难以把握的;

4、中介机构与各单位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经协调难以解决的;

5、中介机构面临技术方面的困惑,难以做出适当的专业判断的;

6、中介机构撤出外勤后,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需再次进驻该单位,经协调难以解决的;

7、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原因而不能进行清产核资的。

(四)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各中介机构要与被被清产核资单位充分沟通,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详细商定外勤工作的时间安排和需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五)业务答疑

市清产核资办安排专人为各中介机构提供答疑服务。

答疑电话:83883586、83883698、83883689

传真:83883030

(六)补充工作规范

市清产核资办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工作规范,以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第二部分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一、总则

为规范中介机构实施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规范。

因本次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较多,涉及的行业广泛,本工作规范主要针对通常情况制定,对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会计账项、特殊会计处理等事项需各中介机构视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或请示市清产核资办解决。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程序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中介机构应当实施必要的程序,取得充分的证据。具体包括:(一)对各单位的实物资产全面监盘,主要是库存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如由于实物资产数量大、单价低、无法逐件区分等原因而需要改变监盘方式的,必须事先向清产核资办请示;

(二)核对、询证查实各单位的银行存款、银行借款(短期、长期)及债权、债务(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上级拨入资金等),函证比例由中介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对各单位资产损失、或有事项等进行核查,取得资产损失所必须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

(四)对各单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清单,估计可能的价值。

账外资产,是指行政主管系统内经清查,有实物(或享有某种权利)而无账面金额的资产,不包括已经摊销或一次性计入费用但尚可使用的实物资产。

(五)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进行清查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债权人灭失(自然人死亡、单位撤销、公司破产或清算);

2、账龄在三年以上,债权人从未行使过催收权利,并经认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3、由于各种原因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留待以后年度支付的,在负债中核算的相关费用,如租金、财务费用、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用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超出实际支付所结余部分;

4、虚挂的应付款项;

5、其他无法支付的情形。

(六)对会计差错、资产清查损溢的处理

1、会计差错是指在清产核资中,中介机构发现的违反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经济事项。由中介机构汇总成清单,辅导各单位进行账务调整。由于本次清产核资与一般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内容不同,清产核资的要求是摸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发现的错报、漏报一律调整,不确定重要性水平。

2、资产清查损溢是指在清产核资中,各中介机构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账外资产、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由中介机构上报市清产核资办,相关单位无需进行账务调整。

(七)会计制度的选用标准

中介机构应按照被清产核资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并选择填列相适应的清产核资明细表。

三、清产核资重点关注事项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

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

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3)对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清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2、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

(1)清查应收票据时,应当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者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要求各单位明确责任。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3)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4)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短期投资

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

额进行核对;对于清产核资基准日明显偏离市价的短期投资应考虑计提相应的投资跌价准备。

4、存货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

(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对于存货数量多、单价差异大的存货可以按ABC管理方法进行分类,对不同类的存货可实施不同的清查程序。对清查出的积压、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某些低价值、大批量的存货,全面盘点的难度较大,可以不进行全面盘点,但要通过对内控情况的了解、检查、测试,并适当进行抽查等程序进行清查,抽查比例由各事务所自行确定,但要求在清产核资报告中披露抽查比例。

对于商品流通企业,当存货清查值为售价的,则清查值扣除进销差价后的金额,与帐面值之间的差异,作为资产清查损溢。如图书馆、书城的图书等(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清查明细表。

(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包括各单位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

(1)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各单位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清查内容包括:索取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2)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清产核资,编制清产核资套表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

(3)对已关、停、并、转或资不抵债的单位,如账目完整或存在实物资产的,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账目不健全且无实物资产的,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由各单位出具证明,作为投资清查损溢处理。

6、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折旧计提是否完整;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按月计收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要求各单位将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状态(指自用、自营、出租、委托经营、闲置、其他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6)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7)检查房屋、车辆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合同、协议。

(8)若企业存在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本次清查不在“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中反映,重分类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中填列(调整清产核资报表中“账面金额”,只调表不调账,也不作调整事项在调整金额中反映),要查清土地的来源、用途、面积、产权归属、价值等,并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清查明细表中备注中说明。

(9)某些单位有部分未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已经当作固定资产入账的,本次清产核资不必做转出的帐务处理。

(10)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固定资产,如图书、学校的课桌椅等,如果被清产核资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备注总数量。

7、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包括基建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办理竣工决算等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

(1)主要清查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2)要求各单位对在建工程的毁损、报废进行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合规证明材料。对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各单位应当及时入账。

(3)重点关注主要项目的工程结算情况,停建和待报废工程的主要原因。

8、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要求各单位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中介机构予以监盘。凡单位帐务上设有“无形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反映的,按账户上所反映的内容及价值量进行清查登记,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若单位存在无形资产,但没有设“无形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反映的,只进行无形资产内容的登记,可不估价。

(1)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使用权、版权等索取相关协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2)对商誉,检查相关文件资料,核实商誉价值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有误。

(3)对土地使用权,确定其来源、用途、面积等;索取国土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红线图及产权证明;检查价值的确定及摊销情况。对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视作无形资产中的账外资产处理。

9、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储备物资等,应当逐一清查,认真核查该等资产的发生额,摊销余额。

(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

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1、短期借款(借入款项)

短期借款(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短期借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

2、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如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规定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年终是否将当年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3、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列示明细。核查重点同“应缴预算款”。

4、暂存款(其他应付款)

暂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

5、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核实“应付票据备查簿”所载票据类别、编

号、出票日期、面额、到期日、付款人名称、利率等内容是否正确,票据利息是否足额计提,逾期未付票据的原因及票据抵押情况。

6、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通过函证等核实每一明细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预收账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要求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检查是否存在货物或劳务已提供未结转收入的情况,必要时实施函证程序。

8、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

根据计提标准测算余额是否合理,若合理的予以保留,不合理的予以转销。

9、应交税金、其他未交款

应交税金、其他未交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

10、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种类列示明细;根据预提依据复核预提、转销金额及余额是否正确,关注有无不属于预提费用的会计事项、有无长期未转销的预提费用、有无通过预提费用隐藏或调节利润的现象,查明原因不合理予以调整;对应提未提或少提予以补提。

11、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借款,清查要点同“短期借款”;关注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是否已转列流动负债。

12、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款项,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按专项应付款的种类列示明细;重点清查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结余需上交的是否存在隐瞒不交的情况。

13、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按行政事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和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1)事业基金: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按“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列示,核实科目使用和明细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2)固定基金:以各种形式形成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核实入账的及时性、入账金额的正确性。固定基金应尽可能按明细表的要求分类,如实在难以区分开的,请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市清产核资办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

(3)专用基金: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依据专用基金种类列示明细。

(4)实收资本:清理核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列示其增减变动过程和股东明细清单,对实收资本不实的予以详细说明原因。

(5)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明细种类予以列示。

(6)未分配利润:对利润的分配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章程以及董事会决议的规定,分配数额及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三)损益或收支类

按照损益表或收支明细表的详细内容,清查2004年度的损益或收支明细情况,各类收支需按明细项目列示,真实反映有关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资金往来

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清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企、事业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2、资产损失

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失,应按照《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确认,汇总填列;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应收帐款中的长期挂帐,如其债权已难以进行询证确认,也无法取得原始的书面证据,同时尚未达到本工作规范中损失认定标准的,无需进行帐务处理,也不作为资产清查损溢;但需在报告的“清产核资结果”相关内容中说明。

4、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发布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账;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账”。

5、关于账外资产的处理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要求各单位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各单位账内,作为清查资产损溢列示。

(2)因临时机构职能完成后已撤销、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账面没有记录的、用借入资金作为开办费后又已经偿还等历史原因形成的账外资产,应予以清查、了解原因,编制详细说明,作为资产清查损溢处理。

应当特别关注中方以提供场地为合作条件、与外方进行合作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是否到期,获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了解是否存在经营期限到期资产无偿归中方的情形,若存在则应视同接受捐赠,作为资产清查损溢处理。

(3)已摊销完毕或购入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尚可使用的资产,不作为账外资产,单独编制已费用化尚可使用资产明细表,根据资产购入的历史成本,

详细登记列示,不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4)对被清产核资单位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本次清产核资要视作单位的帐外资产在无形资产明细表中反映;要求取得相关红线图、划拨文件、使用权证。

(5)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区别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等情形分别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确实无法查明原因的,以重估价值作为清查资产损益列示。

(6)其他原因形成的行政主管系统内有实物无账面金额的情形。

账外资产由各单位估计价值,分别情况分别处理,中介机构以估计价值列示。

6.基建资产清查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建有独立基建帐的,将基建会计视为独立核算主体,按照要求清查后,填列基建类清产核资明细表。

清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已完工未移交、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建项目,包括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在建工程等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

(1)主要清查基建项目地点、项目性质、项目审批手续、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2)基建帐所涉及的资产及负债的清查可参见三(一)、(二)相关内容。关于收支情况,只对2004年度发生的收支进行检查,对2004年1月1日前形成的数据不作检查,只要求各单位填报,事务所据实确认。

(3)要求各单位对基建工程的毁损、报废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合规证明材料。对清理出来的基建工程中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工程,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4)重点关注主要项目的工程结算情况,停建和待报废工程的主要原因。

(5)与基建项目相关的帐外资产清查可参见四5相关内容。

(6)对已决算项目的基建账不需进行检查,只在报告中说明该项目的决算情况即可。

(7)对于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决算手续而未从基建账上转出的项目,使用单位已作为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清产核资时对转入单位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不得调整,但要在报告中“其他重要事项”中详细说明其来源、入账基础(为暂估),且未办理决算手续。

7、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四、资产评估的工作规范

请各中介机构按照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家[1996]国资办发第23号)要求执行。

第三部分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

本认定标准系参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13日)制定,各中介机构根据本资产损失认定标准进行资产损失申报的认定。

一、总则

资产损失,是指本次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二、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具有合法证据,如: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各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各单位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各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中介机构需对有关资产损失进行专业判断,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之一;曾经由其他中介机构予以鉴证的资产损失,亦需要中介机构予以审核确定。

3、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各单位在本次清产核资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5)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5、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分类分项整理成册,按照要求会同清产核资报告一同报送。

三、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1、为保证各单位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各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

2、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3、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要求各被清产核资单位逐项做出专项说明,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4、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于清产核资报告中出具鉴证意见。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有限责任公司201×年度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的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为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各级各部门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规模、结构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防止集团整合重组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清查核实有关资产的损失情况,促进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集团下一步的改革发展打好基础。 (三)核实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等状况,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真实、合理的依据。 (四)通过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规范的公司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财务管理程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为国资监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管工作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二、清产核资对象及范围对象 ×××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单位,包括所有子公司(全资、控股、有实际控制权和非控制权的子公司以及学校)。只要工商执照没注销,不论是否资不抵债、“空壳公司”均属此次清产核资对象。 范围是上述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状况。 三、清产核资工作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制订、人员组织、工作落实等,沟通协调上级部门、审计机关有关工作,指挥协调整体清产核资工作,对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申报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财务审计处。具体联系人: 。 集团公司将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实物资产盘点、账务清理等指导工作。 四、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2007]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31 【实施日期】2007.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2007]3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元月三十一日 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加强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厅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精神,摸清我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资产的存量、构成和使用情况,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为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监管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目标 围绕深化财政四项改革,完善部门预算体系,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收入来源渠道、支出结构和水平,以及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状况,为部门预算编制的细化、科学化提供决策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实物费用定额提供准确数据,为建立健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网络化动态管理系统提供初始数据。 三、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主要是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列入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具体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对象 全镇17个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者组织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 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2.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二是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四是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五是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六是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3.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 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宅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管理等情况。 (二)明晰权属。依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和《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 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三资”,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其他资产、资源,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主决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妥善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和规范等。 四、时间和步骤 (一)我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有序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X政发〔2011〕20号 XX区XX乡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 实施方案 根据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集中交易示范点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XX乡《关于印发〈关于建立XX 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集中交易示范点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全面摸清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情况; 2.明晰资产所有权; 3.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4.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二、工作内容 1.全面核实资金、资产、资源。摸清村级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情况,掌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来源渠道。 2.全面核实村级组织长短期负债情况,落实化解村级债务责任。 3.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4.清查核实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最终达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 5.明晰产权归属。在清核资产过程中,凡产权关系不明晰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理顺产权归属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6.产权备案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占有的资产,一律到乡经管站进行产权备案登记。 7.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建立班子。成立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为成员的XX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政务中心。清产核资工作实行领导包片、干部联村、经管站、财政所负责业务指导。各村相应成立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由村支部书记牵头,村主任负总责,村级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等配合并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模版)

9.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及?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情况的通知?(银监合…2009?14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农信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的目的、原则和组织 (一)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和认定的目的。一是全面审计评估资产、负债状况,查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二是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XX农信联社社员、职工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三是全面准确清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正确评估联社的实际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制定落实防范与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后的稳健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认定的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真实准确,公正合理;三是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合法合规。 (三)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的组织。由XXXX农村商业

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根据XX农信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聘请具有金融审计和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XX农信联社表内外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并出具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二、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三、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情况的通知?(银监合…2009?14号);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 (四)?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 (八)?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 (九)?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及《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情况的通知》(银监合〔2009〕14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农信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的目的、原则和组织 (一)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和认定的目的。一是全面审计评估资产、负债状况,查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二是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XX农信联社社员、职工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三是全面准确清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正确评估联社的实际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制定落实防范与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后的稳健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认定的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真实准确,公正合理;三是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合法合规。 (三)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的组织。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根据XX农信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聘请具有金融审计和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XX农信联社表内外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并出具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二、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三、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计划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201×年度清产核资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的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全集团围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为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和规各级各部门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规模、结构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防止集团整合重组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清查核实有关资产的损失情况,促进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集团下一步的改革发展打好基础。 (三)核实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等状况,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真实、合理的依据。 (四)通过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规的公司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部控制制度,规业务、财务管理程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为国资监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管工作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二、清产核资对象及围对象 ×××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单位,包括所有子公司(全资、控股、有实际控制权和非控制权的子公司以及学校)。只要工商执照没注销,不论是否资不抵债、“空壳公司”均属此次清产核资对象。 围是上述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状况。 三、清产核资工作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制订、人员组织、工作落实等,沟通协调上级部门、审计机关有关工作,指挥协调整体清产核资工作,对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申报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财务审计处。具体联系人: 。 集团公司将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实物资产盘点、账务清理等指导工作。

(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做好试点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区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省、市、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始终坚持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和坚持党的领导五大基本原则,通过对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资产家底,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探索总结工作经验,分析解决存在问题,为有序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二、目标任务 通过清查村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状况,分类建立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型资产台账,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关系,加强集体资产监督

管理,不断规范提升集体资产的维护、管理和运营水平。 三、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汇总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清理。按照“宜村则村,宜组则组”的原则,以试点村自查为主,全面开展清理工作。村成立由村主要负责人、两委会班子、村会计、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工作小组,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理方式,对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性资产的清理,结合林权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结果及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镇办应抽调财政审计所干部驻村指导督查。 (二)登记。在集体资产清理过程中,村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小组按照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清理一项登记一项。清产核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清理登记统一以年月日为基准日。 (三)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各类集体资产,由村监委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中共##乡委 ##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 实施方案 各管理区、村,乡直各部门: 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 ] 号)要求,经乡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产核资是农村“三资”管理的基础,工作目标是: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象、范围及内容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我乡行政县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居、村民小组。 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属于上述对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

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四荒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清产核资的内容: (一)清查核实集体“三资”。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摸清集体“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账实、账证、账账核对,确定盘盈盘亏情况。 (二)界定权属,建立台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同时考虑资产形成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方式,规范资产、资源的流转程序,推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强化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全面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夯实基础,破解难题,规范“三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资源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本着“统一部署、试点先行、分类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全乡清产核资工作自年月开始,年月日前结束。已经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地方,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没有开展工作的地方,可先行试点,因村施策,有序推进。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 1 2020年5月29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

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能够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1[参考格式]

清产核资具体实施方案 (参考格式) 一、清产核资的工作目标 l、摸清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2、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基础; 3、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企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 二、清产核资工作安排和内容: ㈠清产核资时间: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定为200x年月日。200x年月至月为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完成帐务清理、数据汇总等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月底以前结束。 (二)清产核资范围: 清产核资范围确定为:公司所属全部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列出各子公司的名称)。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 1、帐务清理 对企业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帐帐相符、帐证相符;促进企业帐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理 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应把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处盗芒笪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3、价值重估 对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原则上采取物价指数法,对于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能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估价。 4、损失认定 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帐进行认定。 5、资金核实 依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帐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6、完善制度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三、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㈠公司清产核资的组织工作 根据市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林业集团公司对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的开展与及时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林业局各单位“家底”,核实各单位资产损失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林业局资产状况,做到账物相符,更好地发挥资产的综合效益。 二、清产核资范围 清产核资单位包括林业局所属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内容是企业各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和天保资金形成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此次重点是林业局各单位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境外资产。具体为各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各种库存材料、燃料、公路和基础设施等。 三、清产核资的时间点 清产核资的时间点为x年x月x日。x年x月至x月份是资产清查阶段。x月至x月份是资产核实阶段,x月份是完善制度阶段。 四、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1、林业局财务科负责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汇总上报。 为做好此项工作,林业局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长由xxx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2、各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并将人员名单、电话号码于X月X日前报林业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清产核资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x年x月-x月份)。指以清产核资时间点为基准,对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x年x月-x月份)。是指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查实,以账对物,以物找账,对账外资产盘点入账,对损失进行取证。在盘点过程中,同类资产要有明确的编号,编号要在实物上体现,明确存放的地点和使用(保管)人。本次清查重点是企财和天保资产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1、存货的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

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确定工作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产权归属,保持资产完整性。二、坚持依法有序原则,摸清查实集体资产现状,汇录在册,确保清查真实准确。 三、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清查主体的原则。以民主村民群众参与监督,清查结果公开公示,得到全体村民的认可。 3、工作目标:按上级布置的时间点,2018年全区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2019年完成资产清查数据汇总,整章建制、审核、验收工作。 二、确定工作的对象及范围。 1、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包括: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2、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土地、绿化的林地、坑、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性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文化、卫生、体育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重点 1、清查核实资产。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资源性资产清查与土地、绿化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充分利用已有登记

成果,避免重复劳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登记。 2、明确产权归属。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3、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类登记,资产发包、租赁必须履行民主秩序,公开协商或 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 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理流程,建立建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定 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4、加快平台建设。推进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及时录入、审核数据,进行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1、组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作 人员。 2、制度实施方案。 3、实行民主广泛发动宣传。 4、搞好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制定清查结果公示方案,公示 清查结果,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完善集体 “三资”监管平台,汇总上报数据阶段(2019年1月—2019年4月底)。2019年1月20日之前,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调整账目,确保账证、账实相等。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进行整理、汇集,分别制 作村“资产负债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总表”上报镇。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解读

四川叙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为保证筹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叙永农村商业银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联社资产负债状况,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特制定以下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一)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目的:全面审计评估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叙永县联社”)资产负债状况,摸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叙永县联社原社员、职工及增资扩股后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全面准确清查叙永县联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叙永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后的健康平稳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原则: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要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客观公正反映的原则。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对象:叙永县联社。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基准日 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3月31日。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组织领导 叙永县联社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工作由筹建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并聘请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四川华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叙永县联社各部门、信用社及分社负责协调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清产核资工作。 《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经叙永县联社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四川华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依据《清产核资报告》和《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净资产确认书》,由筹建工作小组、叙永县联社和中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再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处置方案。 本项目总负责人:凌剑雄(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主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清产核资总负责人:刘涛(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总负责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 四、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程序、范围和内容 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为: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农村信用社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认定净资产。本次清产核资只作评估而不做真实的调账,但必须与真实调账的依据一致。统一调帐可以在农村商业银

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Ⅹ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 作方案 为保证筹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联社资产负债状况,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特制定以下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一)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目的:全面审计评估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ⅩⅩ县联社”)资产负债状况,摸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ⅩⅩ县联社原社员、职工及增资扩股后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全面准确清查ⅩⅩ县联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后的健康平稳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原则: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要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客观公正反映的原则。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对象:ⅩⅩ县联社。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基准日 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3月31日。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组织领导 ⅩⅩ县联社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工作由筹建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并聘请ⅩⅩ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ⅩⅩ华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ⅩⅩ县联社各部门、信用社及分社负责协调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清产核资工作。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经ⅩⅩ县联社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ⅩⅩ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ⅩⅩ华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依据《清产核资报告》和《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净资产确认书》,由筹建工作小组、ⅩⅩ县联社和中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再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处置方案。 本项目总负责人:凌剑雄(ⅩⅩ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主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清产核资总负责人:刘涛(ⅩⅩ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总负责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 四、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程序、范围和内容 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为: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农村信用社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认定净资产。本次清产核资只作评估而不做真实的调账,但必须与真实调账的依据一致。统一调帐可以在农村商业银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 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清查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摸清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弄清资产负债情况,形成资产负债总表;依法对集体所有的资产界定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合法权益;重新核实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确定价值总额;对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把应归集体所有的资产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二、工作步骤 自**年9月1日启动,10月31日完成。 (一)准备阶段(完成时间:**年9月1日一9月1 4日,责任单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各村(社区)) 1、组建专班。抽调熟悉农村工作,责任感强、懂业务 的人员组建处、村(社区)工作专班。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从各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清产核资工作专班,负责全处清产核资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村级工作专班

由村“两委”提名,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组级清产核资工作专班由村委会负组织召开户主会选举产生,负责组级的清产核资工作。 2、业务培训。在全处开展清产核资业务培训工作,办事处负责培训村(社区)工作专班、财经所专管员、办事处包保干部。 3、政策宣传。各村(社区)召开干部、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目的及方法步骤,安排部署清产核资工作。 (二)实施阶段(完成时间:**年9月15日一10月 19日,责任单位:办事处农技服务中心,财经所,各村(社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为切实解决村(社区)与组级产权归属的问题,清产核资工作要以组为单位开展,村(社区)进行统计、公示,确认无误后报财经所备案审查。 1、清查核实资产。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要求,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资金、资产的清查,要以村(社区)、组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纳入会计核算的账内资产依据财务账进行登记;未纳入会计核算的资产依据实际投资金额登记;无法核实实际投资的按

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 案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为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做好试点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区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省、市、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始终坚持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和坚持党的领导五大基本原则,通过对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资产家底,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探索总结工作经验,分析解决存在问题,为有序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二、目标任务 通过清查村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状况,分类建立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型资产台账,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关

系,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不断规范提升集体资产的维护、管理和运营水平。 三、工作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汇总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清理。按照“宜村则村,宜组则组”的原则,以试点村自查为主,全面开展清理工作。村成立由村主要负责人、两委会班子、村会计、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工作小组,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理方式,对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性资产的清理,结合林权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结果及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镇办应抽调财政审计所干部驻村指导督查。 (二)登记。在集体资产清理过程中,村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小组按照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清理一项登记一项。清产核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清理登记统一以年月日为基准日。

某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精编版】

某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精编版】 XX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

按照国资委计划安排,XX总公司将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委托本事务所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由于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保密程度高、工作难度大,本事务所对XX总公司委托清产核资结果财务审计的总体思路是以委托内容为审计重点,以富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方法上,除了注册会计师常用的核对法、函证法外,应调查询问从事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审阅概算、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原始资料,实地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对重点项目进行延伸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对此,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特制订如下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的总体构架 清产核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清产合资工作的基准日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二部分清产核资工作审计重点 清产核资工作审计程序 第三部分资产清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分工与要素 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 清产核资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安排 清产核资审计收费 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目的 为企业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根据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财政部财会【2001】4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通知》及国资委《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XX总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目的如下: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协助贵公司建立财产清查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提供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所需的咨询服务。 (二)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依据贵公司所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队在清查过程中发现损失及挂账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按原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五)通过清产核资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六)中国建筑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出具真实、合规的审计报告。 二、清产核资的审计依据 清产核资的审计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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