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
规范修订要点
参加抗规第六章修编单位:
清华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是我国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最常用的结构形式,抗震规范规定的内容也是工程界和结构工程师十分关注的内容,本次规范修订征求意见时收到了很多设计、研究单位提出的对2001抗震规范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抗震规范第六章修订的出发点:
一. 总结国内外地震震害特别是汶川地震震害的经验教
训。总结科研成果、吸收国外规范的经验。
二. 吸收全国科研、设计单位执行2001抗震规范的经验,
进一步提高抗震规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 考虑地震突发性強、科学确定地震设防烈度难度较大,
继续保持和重视抗震的概念设计内容。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表明,设计中严格执行了2001规范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基本上达到了在规定设防目标下能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设防要求。2008汶川地震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经验教训,如框架结构的抗震要求应适当提高、楼梯间的设计应改进等;此外各设计、科研单位在执行2001规范的实践中也有很多经验教训,各单位向规范组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均在修订时引起重视。
为了保持规范的连贯性,同时也方便设计人员阅读规范的习惯,我们在修订中仍基本保持2001规范的条文顺序,在原条文相应位置修改其内容。2010抗震规范第六章共有条文62条,其中对2001规范相应条文进行修改的有39条。
主要改进和修改如下:
①对适用的最大高度和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进行
修改,对建筑高度较低的框架-抗震墙结构、抗
震墙结构、部分框支的抗震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以
及裙房和地下室的抗震等级进行了局部的调整。
②提高框架结构的布置、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内
力调整和构造要求,包括截面尺寸、纵向钢筋最
小配筋率以及楼梯间梯板设计要求。
③改进、细化抗震墙的构造要求,包括墙厚、分布
筋、约束边缘构件等。
④对于框架与抗震墙组成的结构,区分为三种情
况:框架所占比例很小时属于抗震墙结构范畴;
墙体所占比例很小时属于框架结构范畴;一般的
框架-抗震墙结构。提出了对少墙框架结构设计
要求和周边框架作用较弱的框架-核心筒结构的
二道防线的要求。
⑤对板柱结构,继续要求设置抗震墙;放松了最大适用高度控制;当高度不大于12m时,不要求墙体承担全部地震作用。
以下仍按抗震规范第6章条文顺序,主要介绍本次修订中有所修改的主要内容,未修改的部分请参见2001规范及相应的条文说明。
一.抗震规范第六章主要修改条文
6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本章“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
6.1.1 修改说明:
01规范规定 对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结构或建造于四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本次修订比01规范适当放松,对四类场地不再明确规定,对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结构,将”应适当降低”改为”宜适当降低”,一般减少10%左右,对于部分框支结构,表6.1.1的适用高度巳经考虑了框支引起的竖向不规则而比全落地抗震墙结构降低。若还存在其它平面或竖向不规则时,则宜适当降低。
表6.1.1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烈 度
结构类型
8(0.3g) 9
8(0.2g)
6 7
框 架 6050 40 35 24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80 50
一般抗震墙 140 120 100 8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50 不应采用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90 70
筒体
筒中筒 180 150 120 100 80 板柱-抗震墙 80 70 55 40 不应采用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
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4 表中框架,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 板柱-抗震墙结构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墙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
6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
7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
加强措施。
表6.1.1 修改说明:
1.增加8度(0.3g)的适用高度,按8度和9度之间内插且
偏于8度,但7度(0.15g)的适用高度仍按7度采用。
2.震害表明框架结构的抗震防线较少,较大地震时易发生
破坏倒塌,其适用高度宜降低,除6度外,7度、8度均比01规范降低了5m,9度降了1m。
3.板柱-抗震墙结构的适用高度比01规范提高,6、7、8
度的适用高度,分别由40、35、30m提高到80、70、55m。
4.说明平面内仅个别抗震墙不落地釆取框支时,可不属于
表内框支-抗震墙结构,如:不落地墙的截面面积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0%,只要转换部分设计合理,且不加大扭转,仍可视为一般抗震墙结构。
5.异形柱框架结构目前研究还不充分,本章内的框架暂不
包括异形柱框架。
6.在框架-抗震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中仅有一小部
分的主要承受竖向荷载的无梁板柱,此类结构仍属于框架-抗震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
7.超过表中适用高度的房屋应采取加强措施,如提高抗震
等级,采用延性较好的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柱、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等。并按部长令进行专项审查。